• ——湖北省J县梭村调查

    宋丽娜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武汉 430074

     

      要:与以往研究成果不符的是,80年代梭村的父辈就急于分家,而且分家不仅是分爨与分产,也是分账目与分责任,农民在逐渐遵从一个现实性的代际间权利义务平衡模式。这是一种低度的均衡,因为在这种模式之下农民无法规避家庭中可能出现的张力和弱势者的生活保障,于是老人就成为了结构上的弱势群体。通过代际关系来理解农民的分家行为,就会发现,文化和道德的因素在分家行为中越来越去除了,而对等原则和理性算计则成为了主流。

    关键词:分家;代际关系;平衡

     

    导论

    目前对于分家行为的认识在学术界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传统。比如说王跃生在文章《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中,系统论述了冀南传统社会中的分家行为,他认为当地农村的分家行为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在这种延续性的考察中,王跃生讨论了家庭分合因素的力量对比,以及这些因素在不同的阶层条件下不同的实践原则。而在上海大学的博士学位论文《制度再生产:中国农民的分家实践》中,肖倩则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了当代农村的分家行为呈现出的各种变化。其中,她分离出了分家的推进因素和抑制因素,并且讨论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分家行为。其他一些关于分家的研究也各自呈现了关于分家行为的不同侧面,比如说高世伟和王亚盈的《西北农村“分家”现象研究》,王荣武的《当前乡村分家习俗的民俗学思考》等。

    纵观以往关于分家行为的研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研究成果值得注意:首先是关于分家的内容。王跃生的研究认为,分家包括分爨与分产,简要的说,所谓分爨就是指分灶吃饭,而分产则指财产的分配。肖倩的研究认为,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分家的财产分割意义减弱,子弟独立门户意义及养老文化意义突出。其次是关于分家的实施。王跃生和肖倩都注意到了,父辈权威力量所代表的合爨共财的大家庭理想是分家的主要抑制因素,而以“诸子均分”原则为表现形式的子辈的独立力量是分家的推进因素。在这样的分家实践中形成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父辈是分家的抑制性力量,而子辈则积极推进分家的实施。最后是分家对于家庭生活延续的意义。比如麻国庆认为,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继”一则表现为“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则表现为继宗祧,即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则指本家与分家、分家与分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于是分家就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所谓联系就是以继、合为代表的儒学建构方式。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关于分家的研究还关注到了分家的形式,分家与家庭结构的变化等,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再总结。

    以上三方面的研究成果是对于中国农民分家行为的真实表述和理性分析,对于认识中国农民的分家行为和家庭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们并不能完全概括和解释农民的分家行为。笔者在最近一次农村的社会调查中就发现了农民分家行为更外的模式,这个模式的发现不仅对于农民分家行为的再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重新理解代际关系和农村社会都深有启发。本文中,笔者试图以在湖北梭村观察到的分家现象为依据,在代际关系变迁的框架内来讨论以上所列举的关于分家行为的三方面的研究,以使关于分家的研究更加丰富,从而在学术上完成分家行为的再认识。

    1985年的分家案例

    谭光芝(以下简称谭)是梭村的媳妇,今年44岁了,她在1985年结婚。谭的丈夫兄弟三个,他们是老大,还有两个妹妹,当时爷奶还在。

    1985年的时候,谭的公公在一个大儿子结婚之后,就要求分家。于是这场分家是在公公的主导下进行的,它不仅是一个财产分割的过程,更是一个负责分割和划定的过程。他们的分家涉及到了以下几个方面:家庭财产的分配,三弟的生活出路,两个妹妹的出嫁,爷奶的养老等问题。

    谭的公公当时已经分别为大儿子和二儿子盖了一座房子,分别花费了4500元,就是至今谭光芝一家仍在住的房子。共有22亩田平分给了老大和老二。剩下三儿子没有房子也没有田,据说当时老三要出去工作,不愿意在本地生活,而且他明确表示自己不负担父母的养老。于是父母为了弥补老三没有房子和田的情况,就要求老大和老二分别拿出2000元给老三作为补偿。房子作为家庭财产分割了,谭的公公以前欠下的帐也要分。谭光芝结婚时候的欠帐,公公建两所房子的欠帐,以及当时公公做生意欠帐一万元,这些都被平分给老大和老二了。除了这些,公公还要求谭光芝家负责大妹妹的出嫁,老二负责小妹妹的出嫁;谭光芝家负责公公的养老,老二负责母亲的养老。甚至谭的公公还把办自己父母丧事的责任也分给两个儿子,就是爷奶去世的时候,谭光芝家负责爷爷,老二家负责奶奶。

    谭的公公的分家方案大部分得以实施了。只是有一点,自己父母的丧事也分给孩子负责是于理不通的,当地有俗语“马莲子负草鞋,一代负一代”,就是为父母送葬是作为儿子的义务,况且谭的公公当时才48岁。于是后来父母去世的时候,谭的公公还是不愿意承受别人的闲言碎语自己负担了。

    这个分家案例只是梭村众多分家行为中的一个,它并不具有特殊性却很典型。笔者在这里详述这个案例,是期望读者能够通过这个案例来获得本地分家行为模式的质性认识,而事实上,在村庄社区中所有的家庭都是共享同一套行为模式的,分家也不例外。在整个80年代,婚龄子女众多是相当普遍的,于是在分家中“分妹妹”的情况相当普遍,有一半左右的家庭存在这种现象。而90年代之后,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民生育观念的改变,子女数目逐渐减少,于是“分妹妹”的情况就不再凸显出来了。

    依据笔者在梭村更多的调查资料,可以做出以下的判断:第一,从80年代开始大部分的分家都是由上辈人主动提出并实施的。第二,80年代,父母对于要结婚儿子的责任就是一所房子和土地,而90年代以来,父母可以“能力有限”为借口不再给结婚的儿子提供房子。第三,如果有妹妹,给已婚儿子“分妹妹”的情况是相当普遍的,甚至有时候还“分弟弟”,其中的理由也是父母的有限责任。可以认为这些是当地分家行为的几个典型的特点。于是,笔者在叙述案例的同时也是在展现本地的分家模式本身。这个分家案例中已经涉及到了笔者要讨论的所有问题。

    解析当地的分家行为

    以上分家案例发生在当地社会中一个普通的家庭,案例中所显示出来的分家规则在当时当地是比较普遍的。与以往分家研究相比,其中有以下几点值得讨论:

    首先,这里的分家并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分家析产”,也就是王跃生所讲的分爨与分产,还包括分帐目和嫁女儿送老人这样的家庭责任。我们可以分别列举一下代际之间的分家清单。父母为两个儿子建了房子,并且把田地平分给他们,这是他们的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传统上“诸子均分”的原则;两个儿子在接受这些财产的时候也要接受家庭帐目和家庭责任,即包括还帐,对于三弟、两个妹妹、爷奶的家庭责任。这些帐目和责任也是父母分家的时候明确划清界限的。儿子接受父母留下的财产和承担责任是相互对应的,其中的逻辑就是,既然父母把财产留给了你,你当然也要承担父母未尽的责任(老大和老二);如果你没有接受父母的财产(老三),或者父母无力为你尽义务,那么你也就不需要承担家庭责任。

    在以往的分家行为研究中,凸显出来的是分爨与分产;而在这里,家庭账目和责任的分割在分家行为中凸显出来了。这显然是一套不同于原有知识建构的新的分家模式。

    其次,分家是父辈意志的体现。就在大儿子刚刚结婚之后,父亲就急不可奈要分家。上辈人为什么急于分家?按照当地人的观念,似乎父母为儿子承担的责任就是建房子分田地,当房子建好、儿子结婚之后父母的义务就算完成了,这时候父母就不成为单独的户头了,那么整个家庭的责任当然也要分割给两个儿子。父母在主动计算着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儿子从父母那里得到了房子和田地,也要承担帐目和家庭责任,两者相比是对等的。父母急于分家就是觉得自己已经完成了对于子女的义务,以后应该是子女承担责任的时候,这时候的责任是不可预期的,一日不分家就意味着父母要承担多一日的责任和风险,所以父母有强烈的分家的冲动。

    在以往的分家行为研究中,父辈是分家行为的主要抑制因素,子辈是推进因素;父辈一般是有着更为强烈的“大家庭理想”的,只要父辈还能掌握整个家庭状况,他们就要努力维护大家庭的存在。而在梭村的分家经验中,父辈却成为了主动分家的推动因素,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与对等。

    再次,父母对子女承担的并不是完全责任。比如谭光芝的公公对于三儿子和两个女儿的人生问题就分摊给了两个儿子。父母觉得对两个儿子尽了义务就是量力而行,这两个儿子接受了父母的付出也要承担父母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的家庭责任。这个“量力而行”就是父母承担不完全责任的基础。因为父母对子女承担不完全的责任,所以子女对于父母的养老义务也是不完全的,父母只能要求接受自己财产的儿子尽养老义务。如果没有接受父母财产的子女对老人孝敬,那是他们对于父母的感情深,而非他们应尽的义务。这样,代际之间、兄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认定都是非常清晰明确的。兄弟之间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易于进行责任认定,家庭关系内部不容易出现扯皮现象,实际上这就是一个避免出现“扯皮”现象的逻辑。

    而在以往的分家行为研究中,父辈的权威和“大家庭理想”是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的,子辈的“孝道”也是基于深刻的道德意涵的。文化和道德意涵在分家行为中的作用使得分家行为本身具有了一定的张力,比如以往的研究中讨论过的抑制和推进力量的对比。同时,文化和道德意涵的存在,也是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非正常情况的救济和保障机制,比如说父辈强烈的“大家庭理想”实际上是对于家庭内部离析力量的有力抑制,而子辈完全的“孝道”义务也是对于老人生活的最有力的保障。在梭村的分家行为中,以上代际双方的文化道德意涵都已经消解了,代际之间进行的更多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计量。

    以上三点是梭村分家模式中呈现出来的典型特征,也是不同于以往分家研究之处。那么,如何理解梭村分家行为中的这些不同之处呢?笔者认为,梭村分家行为特征都指向一个共同的因素,就是代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这个平衡是一个“去道德化”的平衡。

    代际关系平衡模式

    代际之间是怎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又是如何平衡的呢?

    笔者认为,在具体的分家行为中,虽然父辈的财产和责任都能在现实的条件下划分清晰,但是子女对上承担的责任却是不可预期的,也是有风险的。此时在代际之间就可能出现一个寻求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状况。比如说谭光芝负责公公的养老,但是公公在他们结婚几年之后就得了癌症,花费了不少的钱,都是老大家里承担,这个费用可能超出了公公分给自己的家庭财产。因为分家时候的责任划定,谭光芝不能要求所有的子女都来分摊这个责任。这时候谭光芝就可能对比公公留下的和自己要付出的,两者可能是极端不平衡的,于是谭光芝在选择自己尽义务的程度上也会有所保留,也就是尽不完全的义务。

    笔者在梭村的更多调查正是证明了以上的逻辑。比如说,有的老人得病要花费大量的钱,有的老人活得时间很长,这些都对于子女来说都是超出了自身要承担责任的预期,这样子女就不太愿意承担多于自己所得的责任。于是在梭村一带就有这样一种观点:人老了就该死,不死就是负担。在这样的观点作用下,老人在得重病的时候一般也不会得到治疗;村庄中老人自杀现象严重。以上的观点和现象不仅对于子女来说是接受的,老人自身也是接受的。有人讨论说,这里的老人接受了一种对于他们不利的意识形态。可是这种意识形态不能凭空降生,老人又不能无原由的接受。以上讨论的分家模式,以及由此所引起的代际关系变化就是这种意识形态的现实基础。

    从上文1985年分家的实例和代际关系的分析之中,可以看出,在80年代一段时间里,父母急于分家,其中关于付出和回报的算计很明显。笔者的调查显示,80年代初,这种分家模式已经相当普遍。

    代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一种互惠的社会行为,然后才是一种文化道德建构。互惠的社会行为是基础,而道德上的建构就可能为了某种社会理想而强调某些方面,或者牺牲某个方面。比如说,传统的家庭模式强调“大家庭的理想”,强调孝道,强调“纲常伦理”,而可能会牺牲妇女的某些权益。道德的强化可能会建构一些规范和规矩,比如“三纲五常”。可是问题是,规范和规矩在操作上突出,而道德则一直存在于规矩的幕后。当规矩一直延续下来的时候,它背后的道德意味往往容易被人遗忘,于是规矩的继续存在和加强就可能成为一种压抑了。实际上,解放后新中国意识形态的宣传对于这种压抑是一种解放。很快,规矩破除了,婆婆的权威被打倒了,大家庭也被割裂了,也就是传统的一套道德建构破除了,新中国所倡导建立的新的意识形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越来越多进入农民的思想之中。笔者所讨论的分家就是建立在以上的历史背景之中的。

    其实,梭村一带村民的行为方式之中,“互惠社会行为”的性质一直较别的地方明显。当地在历史上流动性非常强,农民为了自身生活的最大效应而在当地寻求可能的方式,于是村庄中搬进搬出频繁,上门女婿普遍等。这些现象表明,在本地,道德建构要服务于农民的生活需要,而不是规范和指导农民的生活。这样的村庄社会基础,再加上上段所讨论的历史背景,使得农民甚至在自身的生活中很快进入到了理性算计的逻辑之中,理性成为了指导农民行为方式的新规则。

    具体到梭村,80年代“大家庭的理想”已经完全解体。这时候的父母已经明显的为自己考虑了,孝道伦理也已经不是制约人们行为的标准了,代际之间在权利义务上的算计已经非常理性。可以说,这时候的代际关系之中传统文化道德建构已经消解了,这个消解的过程就从代际之间都为自身利益算计开始。于是,权利义务的边界越来越清晰,对等的原则也越来越重要,以至于最终可能就形成一种新的关于代际关系的文化,也就是以理性算计为基础的代际之间新的平衡模式。

    分家与代际关系的延展

    以上的讨论中,分家是父母主导的,其中遵循责任划定、边界清晰的原则;而在以后的代际关系中子女却处于主动位置,他们处理的原则是权利义务的对等。这样,村庄中就呈现出了上文中已经讨论的现象:“老了就该死,不死就是负担”,老人得了重病不会得到治疗,老人自杀现象严重等。显然,这种新的代际关系平衡模式对于老人是不利的。那么老人是如何应对的?代际关系会向哪个方向发展呢?

    “老”是身体弱势,在传统文化中“老”被建构为资历、经验而权威的象征。而今,“老”本身就是一个在村庄生活中弱势的象征。但是老也只是人生的一个阶段,也是从年轻走过来的。于是新一代的老人实际上是非常熟悉当地的分家模式和代际关系,以及自己以后可能的处境。他们自己是不能预期“儿子将来会对我怎么样”,他们只有对于自身开始新的考量和打算。

    最近这些年,老人所要求的分家模式有了新的变化。一些老人在儿子结婚之后就开始单独生活。这时候老人一般还有一些劳动能力,他们会留给自己2亩左右的口粮田,自劳自食,在劳动能力还比较强的时候他们会特意为自己存钱养老,以备以后的不时之需。他们在分家的时候像以前一样划清子女的责任边界,但是子女的责任实施却可以推迟到父母双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一方去世的时候。这样,老人就避免了以前一直与某个儿女同住,和由此可能引发的关于生活琐事的矛盾。按照老人的考虑,单过可以趁着年轻的时候存些钱,自己的钱自己花方便;而与儿子生活,要帮忙儿子干活,而劳动的收入却不是自己的,自己有什么需要向儿子伸手要不“光荣”;于是虽然可能很累,但是老人越来越倾向于单过。笔者在村庄中就遇到几起原本父母分别跟着儿子生活,后来又要求单过的例子。

    代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低度均衡,在新的社会形势之下造就了老人的不利境况,单过模式就是在不改变平衡的情况下,老人主动化解不利境况的一种努力,但是这种努力却是以老人的劳累作为代价的。同时,老人单过实际上也是在消解儿女的养老责任,使得子女对于父母的责任可能只剩下百年后的丧事了,也可以说是代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疏离了。但是这个模式到底会呈现出怎样的社会后果,现在还不能预期的。

    小结

    分家行为是农民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要发生的事情,它在农民家庭生活的再生产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一个特定的社区中,分家是具有一套固定的模式的,这个模式是在特定的历史时空中形塑的。社区中的所有人都会有意遵从这套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分家模式是一个地方性的“制度”。

    传统中国农村,能够形塑分家模式最主要的因素是文化和道德建构,正如麻国庆所观察到的,分家行为中“继”与“合”的因素正是儒家文化在家庭层面上的建构。然而,笔者在湖北梭村所调查到的情况却不同,当地的分家行为已经很大程度上去除了传统文化和道德性的建构,而在遵从另一套行为规则。比如说在80年代的时候,梭村的父辈就急于分家,分家不仅是分爨与分产,也是分账目与分责任,农民在逐渐遵从一个现实性的代际间权利义务平衡模式,其中农民所遵循的是对等和理性算计的原则。这是一种低度的均衡,因为在这种模式之下农民无法规避家庭中可能出现的张力和弱势者的生活保障,于是老人就成为了结构上的弱势群体。老人以提前存养老费等行为来积极应对自己的弱势地位,于是老人单过是不可避免的。

    在梭村的经验事实中,我们完成了对于农民分家行为的再认识。其中,代际关系的变化是理解分家行为的最主要的因素。

     

    参考文献:

    [1]王跃生.20世纪三四十年代冀南农村分家行为研究.近代史研究2002,(4

    [2]尚会鹏.中原地区的“分家”现象与代际关系———以河南省开封县西村为例[J].青年研究,1997,(1).

    [3]肖倩.制度再生产:中国农民的分家实践———以赣中南冈村为例[J].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4]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9,(2)

    [5]高世伟,王亚盈.西北农村“分家”现象研究——以甘肃省白银市XY村为例.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

    [6]王荣武.当前乡村分家习俗的民俗学思考.民俗研究.1994,(3

    本文发表于《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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