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读书:
1、王铭铭:《社会人类学与中国研究》
2、王铭铭:《溪村家族》
3、费孝通:《乡土中国》(重读)
4、陈柏峰:《乡村司法》
5、陈柏峰:《暴力与秩序》
6、董磊明:《宋村的调解》(重读)
7、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
8、徐昕:《论私力救济》
9、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重读)
10、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重读)
11、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12、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13、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
14、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
15、张乐天:《告别理想——中国人民公社制度研究》
16、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同下的中国史研究》
17、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重读)
18、王奇生:《革命与反革命:社会文化视野下的民国政治》
2012年12月读书
1、许烺光:《祖荫下》
2、林耀华:《义序的宗族研究》
3、林耀华:《金翼》
4、庄孔韶:《银翅》
5、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
6、格尔茨:《文化的解释》
7、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
8、费孝通:《江村经济》
9、杨懋春:《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
10、白凯:《中国的妇女和财产:960——1949》
11、杨华:《隐藏的世界》
2012年11月读书:
1、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2、韦伯:《支配的类型》
3、韦伯:《支配社会学》
4、韦伯:《法律社会学》
5、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
6、涂尔干:《社会分工论》
7、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
8、萨义德:《东方学》
9、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11、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
12、苏力:《送法下乡》
13、侯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14、黄宗智:《过去和现在》
15、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
16、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
17、冯象:《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宽宽信箱”部分)
古典社会理论中的“秩序问题”
一、霍布斯的秩序命题
霍布斯的秩序命题被帕森斯提出,成为理解西方社会思想的基本理论命题。霍布斯从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出发,认为社会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战争状态成为利维坦国家必要之恶出场的根本性依据。欧洲启蒙时期的政治哲学理论均从颇具先验性的自然状态出发来呼唤现代国家和人之自由与权利,但从社会学角度看来,国家出场的背后实际上是社会的兴起,这两种社会物质体的客观性才成就了“国家—社会”二元理论框架的形成。霍布斯的秩序命题实际上深刻地揭示出国家和社会是可以可能的,但其不足在于忽视了人类战争状态的社会性,即李猛所说的的自然状态的社会性问题。也正是为了更清晰地描述和解答霍布斯的关于人类社会秩序之本质与达成的问题,后世的社会学思想才围绕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形成诸多理论上的二元命题。
二、秩序的意志论:共同体与社会(滕尼斯)
西方社会理论中较早回应前现代与现代社会中秩序命题的要属德国社会学创始人滕尼斯。他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对人类之间关系与结合的群落表征进行了共同体与社会的二元划分。腾尼斯从人类社会行为的心理基础着手,将人的内在秩序观分为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本质意志来源于人的动物性,本能、习惯和记忆是本质意志的基本形式,良心则是其本质;意图、目的和手段是选择意志的基本形式,悟性则是其本质。正是这两种人之意志形式决定了人类群落的不同性质:由人的本质意志出发,人与人之间形成以血缘、姻亲等伦理型关系为核心的结合形式,以家庭、村落、古典城市为基本社会结构形式的共同体;由人的选择意志出发,人类则形成大型都市等社会形态。就秩序特性而言,“共同体秩序”更多地注重情感、伦理和道德,所以滕尼斯才断言共同体是有机的,而更多地注重法律、利益的在恐吓基础上形成的“社会秩序”则被认为是机械的。
滕尼斯对两种秩序的诊断充满了浓厚的哲学色彩,而将社会秩序的决定性因素回归至人的意志层面则似乎更少了些社会学的实证味道,这样看来,不知滕尼斯为何会认为自己的创见是一种纯粹社会学。滕尼斯的论述更多的是诊断与预判,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他那里并没有得到更多的分析和论证;但他较早开启的时代理想型划分则成为重要的社会秩序理论资源。
三、社会秩序的形塑之力:社会结构(涂尔干)与社会行动(韦伯)
对社会秩序的分析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最为重要的维度便是分别肇始于涂尔干和韦伯的结构功能主义和社会行动理论(能动主义)。涂尔干将人类社会的秩序形态划分为机械团结的环节社会和有机团结的分工社会,其秩序的基础是集体意识和社会分工。涂尔干虽然以法律来测量社会团结类型,但其目的则是要考察不同社会的道德基础,其所做的工作是对人类社会的道德形态进行社会学分析,如果没有新的道德来填充社会失范所造成的道德真空,那么即使有法律规范也只会是丧失法律道德性的空中楼阁。涂尔干指出正是社会分工才带来了社会团结,所以充足的社会分工具有缓解社会秩序危机的整合功能,能够为社会带来道德秩序感。但是也许是涂尔干没有看到社会中的个人的力量,才会使他认为在狂飙突起的巨变时代,社会分工中的失范、强制和分工欠整合的问题使得整个社会秩序土崩瓦解。韦伯看到的更多的是社会历史中不同领域的社会行动者——担纲者。在韦伯看来,现代社会的秩序可以表现为支配结构的科层化、法律的形式主义、经济的高度资本主义化,而这些秩序形态背后都可以归结为西方文明的理性化。在寻找这种理性化的原动力时,韦伯认为是新教伦理促动了西方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和社会全面的理性化。
不管是涂尔干的结构功能主义还是韦伯的能动主义,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都可以被看成为个人自由的不断扩展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形成,只不过具体而言,在涂尔干那里是个人人格与社会团结,在韦伯那里则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理性。(韦伯的秩序视野也更为广泛,从支配结构、经济行动到法律规则)涂尔干的社会秩序倚靠社会道德,韦伯则是依靠理性化。(滕尼斯则是个体意志)
四、现代秩序的理性化“牢笼”与道德失范危机
如果秩序本身便成为了人类所追求的政治——社会价值,那么社会秩序形成之后所面临的个体自由束缚、宗教信仰丧失(现代的研究有伯尔曼)、货币价值凸显(齐美尔)、道德迷失危机则形成了对社会秩序本身的反讽和拷问。
五、回归社会的“共同体”
滕尼斯说秩序是自然之法,此语意涵颇深。
一味地追求秩序反倒造成了个人自由的消解与社会自身的危机,现代社会中的选择意志、社会分工和高度理性化在推动社会秩序形成之时也隐藏着一股可怕的秩序破坏力,而在现代民族国家——社会建构中逐渐被消解掉的本质意志、集体意识和非理性化力量也许从来就不曾消亡,而只是消然隐退;或许它们更是暗含了人类社会迈向“社会的共同体”的回归。
2012年10月读书:
1、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
2、夏罗皮:《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
3、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
4、比克尔:《最小危险部门——政治法庭上的最高法院》
5、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
6、桑斯坦:《偏颇的宪法》
7、桑斯坦:《就事论事——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8、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
9、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
10、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11、麦金农:《迈向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
12、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
祛魅后的司法
不知何时起,司法成为法治最为重要的领域之一,而司法独立成为法治理想图景的绚烂一笔。也许更为可悲的是,美国的司法独立成为了我们进行法制建设的参考坐标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理想之一。在狭义的司法概念中,法院是唯一的司法机构,法院中的法官是国家司法权力的唯一行使者。在我们关于司法的常识中,法院的功能就是裁判纠纷和定罪量刑,法院是中立的,而法官则是法律的宣示者,是法律的发现者而不是创始人。最高法院关注的似乎永远是人权问题、种族歧视和教育平等。法院的判决就应该是推动社会变迁的,就应该是确立规则的,甚至,司法和民主都是可以混为一谈的。
上述的这些不过是关于司法的神秘影像,近来对司法问题的比较法学、政治学、经济学、认知心理学研究有力地证伪了“神秘”的司法,成功地还原了一个祛魅之后的司法。
司法的运作最为简单的模型是两造双方和居于之间的中立的法院所构成的三方结构,司法独立于政治和社会,依据法条和先例进行判决。但是事实证明,即使在司法独立发源地的英国,司法独立的影像也是相当模糊的,早期的英国法院屈从与君主,而19世纪至今则被成功地吸纳进入国家的行政权力之中,司法机构和政府、议会之间的独立性其实是相当微妙的。现实中的司法则是需要承担更多的政治功能,可以说司法机构本质上是作为政治机构而存在的,那么司法的权力属性无疑具有了相当的政治性。司法的判决也不可能彻底地拒绝社会,回应社会的需求是司法过程性质的基本面向。
司法所关注的重点也是会发生变迁的,本质上是应为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的变迁,以美国为例,美国最高法院的关注的重心在早期是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国家统一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之后是规制经济和促进商贸的发展,现在则多是民权运动、教育平等问题和种族歧视问题以及安乐死等社会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是被动地参与到政治变革和社会变迁之中的,司法能在多大程度上推动社会的变迁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来支撑。一份司法判决的社会影响力究竟有多大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社会急剧变化和道德秩序激烈动荡的年代,司法其实无法有效地确定规则和帮助实现规则之治,注重司法裁判语境和在司法场域中力求实现弱抽象基础基本共识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也许是个明智的选择。
宪法也是偏颇的,不要指望宪法不偏不倚;法律也是如此,没有非中立的法律。宪法是刀光血影之后的稳定秩序,而法律则是利益集团博弈之后的各方妥协之物。即使在去政治化的意义上来看待司法,社会的现状也是之前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后果,所以以社会现状来制作的法律和进行的司法也不可能是中立的。
美国司法最大的合法性难题在于反多数主义,即非民选的法官如何可以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这背后其实是对民主的不信任,是对民主中的多数主义的制衡,司法和民主的这种制衡关系才是宪政的本质面向。
这些都是关于司法的常识。
这些都要求一个作为“人”的法官,而不是作为法条主义的机械传播者的自动售货员。如果知道法官和陪审员们如何进行司法审议,那么司法在众人眼中就不是原先的印象,也就不会对法官和司法要求过于苛刻。
司法永远都应该是实用主义的,它是最为现实的对纠纷的裁判,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隐秘表达,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真实部分,是对逻辑、历史、习惯和社会需求的完美平衡,是一种不刻意追求规则之治的“就事论事”。
自由主义法学在20世纪的主要对手:法律实用主义(反亚里斯多德式的三段论,注重生活的逻辑)、批判法学(自由主义的矛盾:价值偏好与规则中立,自由主义的道德哲学与立法程序的中立性要求之间不可调和的张力)、女性主义法学(法律规则的男性偏好,对男性权力世界的反叛)、社会规范理论(社会秩序的真正基础在于社会规范,法律应更多地重视社会中的自生自发的秩序;现代秩序的根源在于社会规范而不是法律,反法律秩序?)
2012年9月读书
书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重读)
2、费孝通:《乡土中国》(重读)
3、詹姆士:《实用主义》
4、霍姆斯:《普通法》
5、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
6、布兰代斯:《别人的钱:投资银行家的贪婪真相》
7、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8、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
9、卡多佐:《演讲录 法律与文学》
10、明辉:《霍姆斯:法律实用主义》
11、陈皓:《卡多佐:司法传统的革新》
12、卢埃林:《普通法传统》
13、波斯纳:《论剽窃》
14、波斯纳:《法理学问题》(重读)
15、弗兰克:《初审法院》
法律实用主义的复兴
西方的法律知识从清末开始引入中国,这种法律知识的移植主要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即主要从20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之前、新中国至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至今,共计约百余年,其中中国法学最近的发展主要是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年。(这段学术史的梳理参见冯象的判定:《中国法学三十年:重新出发》)整体来看,中国法律(包括法学)事业的发展主要受到西方文明观为中心的法律观的影响甚至是控制,这一点很多法律人都有所反思。但是,我们不太明白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认识更多的是来源于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传统主义,即法律形式主义,而不是来源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全部。一个假设性的解释是(希望是事实性的),中国引进西方法律之时,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才刚刚起步,霍姆斯的《普通法》虽然1881年已经问世,但是中国版的问世也才是最近几年的事。清末和民国时更多的是借鉴名气更大的欧洲启蒙思想,即17、18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也许正是这一历史机缘,使得中国法学的发展与欧洲的政治哲学中的理性主义结下了不解之缘,而这缘一续便是百年。法律的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不仅影响了中国的百年法制建设,也直接左右了中国的百年法学教育,直到如今的法学和法律教育都是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的,也几近是本质主义的。暂且抛开中国法学不谈,西方的法学在19世纪末便开始其革命路程,以美国法官为代表的法律实用主义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为美国的法治事业立下汗马功劳。直到美国法官兼法学家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的问世,才标志着美国新法理学的真正建立,西方的法理学不仅迎来了新的法理学时代,西方的法律知识也具有了新的实用主义法律哲学基础。仅仅从法学本应具有的担当来看,阅读美国法律实用主义著作时的内心是充满智识的愉悦和挑战的,但更多的是一份焦虑,中国法学的社会科学化(不过有可能是“也许正在发生”,甚至可以质问“是否正在发生”)也才是90年代以来的事情,中国法学已过风雨百年,但却依然年轻,不曾长大。中国法学是该上路了,否则何以面对这个伟大的时代。虽然美国法律实用主义主要以普通法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基础,但是以制定法为主的中国也需要学习美国的新法理学,否则难以扶助中国法学的“智识性贫困”。
一、实用主义哲学与法律实用主义
一般来说,很多学者将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看成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的哲学基础,甚至是将实用主义哲学直接等同于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的法哲学。应该说,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和法律实用主义在发展期的确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霍姆斯在哈佛法学期间就是皮尔士、詹姆士的“形而上学俱乐部”的主要成员,而这两位又恰好是美国本土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本身就极为复杂,不仅各个代表人物之间的观点不同甚至是具有大量对立之处,而且美国实用主义哲学的发展在经历了早期的皮尔士、詹姆士等人之后,罗蒂的新实用主义、库恩的科学实用主义都有很大流变,而实用主义哲学后来走出北美,开始在欧洲得到进一步发展,如哈贝马斯的交往沟通理性就成为欧洲实用主义的典型代表,这些正如波斯纳所言:“实用主义是一所大宅子,里面各有许多房间。”反观美国的法律实用主义,则在自己的司法体系内部进行不断的自主发展,从最早的大法官马歇尔、法律预测理论创始人霍姆斯到布兰代斯、卡多佐、汉德再到弗兰克、卢埃林、波斯纳,这一脉的法理学发展几乎与实用主义哲学关系不大,即美国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发展具有较为独立的实用主义法律哲学,而不仅仅是抽象的美国实用主义哲学。
这里并不是要将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和法律实用主义截然分开,因为两者毕竟存在着高度的“重叠共识”(仅以詹姆士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参考,简单分析而已):1、“适应和协调的精神”。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律经验本身就意味着对法律本身的超越,司法的作用就在于调和法律和社会,这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法律的实践就是一种适应和协调社会关系的法律精神。2、对理性主义哲学的反叛。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核心是逻辑学的三段论,这是法律理性主义的本质和最值得炫耀的资本,但是司法的实践雄辩地证明法律运作的逻辑在于人心向背、社会政治环境的变幻无常甚至是法官的个人脾性等非理性因素。在司法经验中,这些非理性因素往往比紧扣逻辑的三段论对司法判决具有更大的影响。(霍姆斯)也就是说,如果深入法治经验本身,会发现实践中的司法更多的是对法律理性主义的反叛,“超越法律”也许应该成为不仅为一线法律人所具备而且同样为法律学术人知晓的基本常识和智识原则。3、对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弥合。如果仅仅是前面的论述,那么法律实用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未免太多简单,不就是面向事实本身,不就是对实用和后果的倚重?但是,实用主义最为重要的也许是作为方法论和真理观的实用主义,实用主义不仅“保持对事实的紧密关系”,而且“不排斥有益的理性之光”。这种法律哲学恰恰是作为实践的法律需要的知识武库。
这里的一个启示是,法学发展的规律是法学的整体发展的全面规划必须要有符合民族精神和社会实际的哲学,美国新法理学的发展不可能离开本土实用主义哲学的支撑;欧洲的理性主义哲学和法律的理性主义、形式主义之间也具有这种紧密关系。中国的法学的真正发达来看也需要具有强大的哲学基础和法哲学的指导,现在能做是开始破除法律理性主义的神话,更多地关注中国的法律实践和法治经验。当然,也需要谨防坠入法律的经验主义之中,否则依然无法进行法学理论的创新。也就是说,中国法学需要更多的中层理论,需要大量的实用的理论,“对法理学的传统的恭顺应当抛弃,应当按照实用主义来重新理解法律事业。”
二、法律实用主义的历程:从霍姆斯到波斯纳
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的发展主要是由美国的伟大法官依靠个人之力来完成的,霍姆斯的贡献在于开始系统反思法律的形式主义,更多地从司法经验层面和普通法在法官司法判决书手中的发展来看待法律的成长。他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之外的因素在影响司法过程中往往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是贴近生活的,所以不应把法律当成“包含定理和推论的数学教科书”。卡多佐则进一步认为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司法过程所完成的法律实践,逻辑类推、历史、传统是传统司法中的主要考量因素,但是社会需求也应该成为司法过程的重要支配力,进一步来说,司法必须要回应社会的基本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社会福利。卡多佐本人并没有写作系统的大部头著作,但这丝毫并不妨碍他成为美国法律史上的重要法律思想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提出了“司法过程”这个长期被法律形式主义主动忽视掉的重要问题。欧洲的以理性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的法律形式主义长期以来主要在法律概念的天国和立法层面进行文字游戏,司法层面更多的是逻辑学三段论和法律解释理论,而卡多佐则直接以自身的法律经验(法官和律师)来审视西方法治实践,可以说,卡多佐的法学研究是接地气的学术推进,但是卡多佐的过早离世导致他没有给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留下更多的学术遗产。(卡多佐不到70岁便去世,这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个老年人汇集之地的确算是因年早逝)
卡多佐之前的布兰代斯法官和之后的汉德法官也同样为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虽然没有太多的学术性成果,但他们却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意见书来推动了美国本土法理学的发展。
将法学研究的重心从法律概念和逻辑三段论迈到“司法过程的性质”是法律实用主义的一大进步,但从霍姆斯到汉德法官关注的重点均在美国司法中的上诉审和作为政治法院的联邦最高院的司法实践,而只有到了弗兰克才开始将司法研究的视野进一步下沉,开始系统研究美国司法中的初审法院。弗兰克认为即使是关注司法经验的研究也存在重大缺陷,即只是考虑到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和法律之外的因素对法律规则的影响,而没有将法律的怀疑论对准初审法院中的事实问题。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被弗兰克分为规则怀疑主义和事实怀疑主义,卢埃林是前者的头面人物,而弗兰克则认为自己是坚定的事实怀疑论者。通过研究,弗兰克发现初审法院的司法审判中,对事实问题本身的认定就是最为重要司法过程,而这之中存在着重大的实践问题,在知晓了陪审团和法官究竟如何判定法律的事实性问题之后,美国司法的神话遭到破解,司法似乎是在太个人化了,远不是逻辑三段论所能涵括的。弗兰克的最大贡献在于将美国司法研究的领域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展示了司法研究的分级研究方法,即更具司法系统的不同层级来进行不同的研究,初审法院、上诉审法院和最高法院三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司法过程,因而也只有对美国法院进行分类研究才可能还原美国司法事实的真相。与弗兰克更多关注美国司法中的事实非确定性问题不同的是,同一时期的卢埃林倒是将弗兰克的研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横平,他从上诉法院中的稳定性因素出发来化解法律不确定性给美国法律实务界带来的司法信任危机。
可以说,美国法律实用主义一路走来,规模并不庞大,毕竟一百多年来也只有为数不多的伟大法官在将法律实用主义之路缓慢开拓,直到天才波斯纳的出现。虽然波斯纳将自己与美国的现实主义分的很是清楚,但从大历史观来看,他又何尝不是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的继承人,他之前的法律现实主义也大致可以称为早期的法律实用主义。波斯纳的著作颇丰,但是最具代表性的《法理学问题》则标志着美国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建立。在此书中,波斯纳系统地论述了美国法理学的认识论和本体论问题,全面奠定了美国新法律实用主义的法哲学基础。在波斯纳的广阔研究中,他以一己之力彻底瓦解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主义,不仅将霍姆斯的“法律生命在于经验”的命题发展为法律的实践理性理论,而且将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演进为“法官如何思考”这一更为广阔的命题。尤为难得的是,作为上诉审法官的波斯纳还主动丰富自己的初审司法经验,有效弥补了前人研究之不足并将弗兰克的事实非确定性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化解。也许更为重要的是,波斯纳以自己的学术实践和审判实践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司法和法学的社会科学化,开始不断地对法律进行实用主义进路的思考,一次又一次地“超越法律”。波斯纳是欧洲法律新传统主义(理性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偶像破坏者,是美国旧法律实用主义的集大成者和美国新法理学的创始人。
美国法律实用主义历经百年,上述的草草文字是最为简单和幼稚的表达。美国法学的发展特点与美国的社会—政治结构具有极大的关联,可以说,正是美国相对固定的社会结构和宪政政治结构导致了美国法学历史中更多的英雄人物的出现,也放大了美国伟大法官个人的力量和魅力。从社会—政治经验本身来理解学术的发展有利于加深对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的理解。
三、法学如何生长:法律学术人的未竟之业
从霍姆斯到波斯纳的美国法官都是伟大的,他们都永久地留在了美国法律史的英雄榜上。但是,法律的生命不会终结,法律的命运在于不断生长。霍姆斯说,在一个极端上,法律永远在不断采纳出自生活的新原则,在另一个极端上,法律却总是保持这从历史中来的旧原则。只有在其不再生长之时,法律才会达到完全的协调一致。美国法官通过自己的司法实践促进了美国法律的不断生长,其实也是在保障美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秩序化。卡多佐指出法律成长的一大原则便是妥协,无论是制定法还是普通法,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社会生活秩序本身的秩序化,司法为了是这一法律目的就必须要更多地考量社会需求而不是企图用法律和司法判决来改变民意和社会需求。这里不是否认法律对社会的改良作用,而是实用主义地来看待法律,法律权利对社会的作用远远不及政府和社会经济力量。还是波斯纳说的对,法律人最重要的不是法条主义知识,而是对法律的直感,要知道法律问题的界线在哪里。法律新传统主义的问题可能并不在法律系统本身的建构,而在于法律人法律直感的缺乏。做好法律人的本分,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法律武器,防止法律对生活的宰制是所有法律人应该知晓的基本常识。这一点波斯纳看得很透,仅仅依靠几个法官是不可能推进法治事业的,这也是他在《法理学问题》一书的最后所表达的核心观点。法治事业需求所有法律人的努力,而这其中法律学术人的使命便在于打破法律形式主义的神话帝国,用法律实用主义还原一个真实的法律生活/事实世界,使法律人更多地关注法律的后果,而不是对原先法律信仰的盲目崇拜。
波斯纳也会有悲情时刻,他看到了法律学术人需要为所有实务法律人提供合法化实用主义法律知识和科学的新型法律智识武库的责任之艰巨和学术个人力量的有限之间的巨大张力,所以他才会发出“实用主义的宣言”,这显然是为了唤醒更多的迷途者,希望法律人能“挑战已确立的信仰”,实现更多的“超越法律”。当然,波斯纳明白学术竞争是激烈的,波斯纳个人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有一天也许会有人超越波斯纳,因为在变动的社会中的法律必然会需要新的法学智识支撑,波斯纳不可能指望自己的理论能永远不过期,这就像他自己反对的亚里斯多德的校正正义一样。
波斯纳的犀利论证似乎打倒了几乎所有的法学流派,给人一种不实用主义一点就没有前途的印象。但是,打倒众多法学流派的并不是波斯纳,而是法律事实本身,甚至是社会生活本身。法学没有跟上法律实践的步伐和社会事实的脚步必然丧失解释力,必然会表现为智识性的贫困。法律实用主义的本质在于不盲从于已有的知识信仰,而是敢于面对实践本身,这在法学上表现的更多的便是对法律后果的重视,传统的法学过多关注与法律文本而较少关注法律文本之前的社会事实和之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没有关注法律之外。也许实用主义法学最重要的就是看清了法律只是一种事实表达和生活实践,这种几乎世俗的理解让秉持高贵价值的法学家们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但事实就是如此,西方的传统法律主义原有的基础早已坍塌,波斯纳让我们全都有必要成为实用主义者,尽管这句话说了和没说一样。
四、中国法学向何出去:警惕“波斯纳意识形态”
中国法学、法律都是学习西方的,邓正来先生早已指出了中国法学的移植性基本品格,需要具体看待的是,中国法学的移植性主要来源于对西特别是欧洲的形式主义法学的移植。波斯纳破解了西方法学传统主义的神话,中国法学似乎也需要跟随波斯纳的脚步,这一点是没错的。但是,需要警惕的是,波斯纳的法学再厉害再美妙也是美国的法理学,美国法律实用主义的背后是美国的社会—政治格局和本土的实用主义哲学。中国既然只是中国,就不能看到西方此家不行便转投他家,还是一副小学生样子,那样依然长不大。苏力在翻译波斯纳文集时也指出过这一点,如果引入波斯纳后只是增加了一位可供中国法学在写作论文是“某某说”的对象,那将是又一次学术悲剧。也就是说,我们要警惕波斯纳意识形态的形成,这也是波斯纳自己早已说明的,需要读者更多的是关注自己的分析方法而不是漂亮的分析结论,结论往往是最无力的,是思考局限和思考者不愿思考时的主动终结。
2012年6月书目:
1、哈特:《法律的概念》
2、德沃金:《法律帝国》
3、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4、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5、伯尔曼:《法律与宗教》(重读)
6、伯尔曼:《信仰与秩序》
7、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进及形成》
8、强世功:《法律的现代性剧场》
9、许章润:《法律信仰》
10、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读书概略:伯尔曼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三部法学著作中,在《法律与革命》中,伯尔曼对西方历史进行了法律史视角的长时段划分,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为基点将西方的近代的开端往前400年而上溯至12世纪的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教会法的形成时期。教皇革命开启了西方的近代法律历史,在随后的900年间,德、英、法、美、俄均在宗教信仰的变化的推动作用下完成的自身现代法律传统的转型和塑造。以千禧年的历史视角来透视西方法律历史,伯尔曼以详实的论据揭示出了西方法律的宗教之维,从而赋予了解释西方法律哲学既有理论以全新的视角。也许更为重要的是,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所言之的法律/信仰模式成为重新理解和化解西方法治危机的一剂良方:法律代表着社会的现存秩序,是一种当下的历史,宗教则包含着革命的因素,从而使法律得以进化和发展,法律实际上成为了宗教治理世界的化身宗教则为法律的实现提供了最为直接的基础。西方法律的信仰危机实际上是一场关于西方法律合法性的法治危机,伯尔曼将其称之为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而应对的有效方式就是通过一种集中体现于《信仰与秩序》之中的综合法学的理论进路来恢复法学理论的历史性,以促成世界法律体系之下的西方法律的信仰之维的重塑。
2012年4月
1、施密特:《政治的概念》
2、利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
3、拉尔森编:《政治学理论与方法》
4、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
5、奥罗姆《政治社会学导论》
6、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
7、哈贝马斯:《包容他者》
8、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
9、维尔:《宪政与分权》
10、卢克斯:《权力:一种激进的观点》
11、波斯纳:《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及法学理论》
12、苏力:《走不出的风景》
现代“国家”、民族意识与中国国家主体性
一、属于西方专利的现代国家(东方无国家?)
现代国家(波齐):16世纪之前为城邦、古罗马、教会国家)
中世纪国家发展:封建主义、等级制、绝对主义、立宪制
19世纪的自由主义国家
20世纪的自由主义民主国家
21世纪 民族国家和“后民族结构”(哈贝马斯)的趋势(现在为224个国家和地区,193个国家和31个地区)
变化越来越快,“世界体系”的崩溃?(早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熊彼特和沃勒斯坦)
自我异化?还是外部侵入(非世界体系或者是超地球文明)
欧洲大陆政治地图:150个(1500年) 25个(1900年)
西方
海洋文明?德国是欧洲内陆国,海洋文明无法涵盖整个西方文明的历史
世界中心的演变: 西班牙、葡萄牙、荷兰 英国 美国 法国
苏联和美国
美国、欧盟和日本(后民族结构)从国际关系向世界内政 主权的合法性 主权状态(施米特)
一切从英国的光荣革命开始,代表:美国法国
民主和法治滞后国家:德国和日本(维尔)
西方体系的自我发展、壮大、中心变迁、内部冲突(一战和二战)、解决方式(联合国、国际法庭、国际条约)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军队和国际监狱(赫尔德)
对“中国对西方反思西方现代性的反思”的反思
西方理论塑造出的民族国家图景成为发展中国现代化道路中的导航塔
吉登斯的现代性理论
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监控和军事暴力
西方的现代性哲学:从黑格尔到哈贝马斯 政治、法律、社会理论
二、民族意识与民族国家
不同民族国家的民族意识:法国——语言、德国——民族血统、美国——独立、自由的建国精神、中国——?
民族理想是基于民族意识和民族历史,历史脉络和民族传承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民族意识重心
民族理想是政治理想和民族国家建构的基础,它决定了中国未来的方向
从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出发来找寻和明确民族国家的未来走向?
三、从中华帝国到“中国”:进入国际法世界之后的CHINA
中国历史的重要性(中国大历史:不是每个国家都有伟大的历史)(黄仁宇)
独立发展且民族不断融合,至晚清多民族融合完成,中华民族形成并定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封建制、中央集权制、
君权独大,君臣博弈,君主主导(至晚清君主权力上升至顶峰),君相关系消亡
晚清中国的帝国模式遭遇现代世界体系的冲击,被现代性打败,中华民族意识开始丧失主体性,对之前的民族历史的误解,这就是为何总有人研究为何中国没有在1840年之前产生资本主义,其背后就是认为资本主义是先进的,中国当时是落后的。
世界国家体系的变化:均走上了民主、法治的现代民族国家之路,中国要想发展就无法超越现代世界体系。问题是中国在这个世界国家体系中的定位和方向,衡量标准:经济?政治?文化?国家民主化(蒂利)
现代国家:主权意识(领土主权)、国际关系法治化、国家政权建设、利维坦无孔不入
中国历史的特殊性(特殊性理解视角的本身就包含了对西方中心化的理解?)
“中国”的出现:中华民国(仿造西方建国,国家没统一和独立,国家政权更没建设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形态而非国家形态,政府可以更替但国家类型不会轻易改变):马克思主义与民主、共和意识形态的结合
人民民主制(一党领导制)
四、中国的国家主体性
中国是否一定要走现代化之路,这里的“现代化”需要放置于西方反思现代性的语境中来理解
中国对现代性的反思与西方对现代性的反思的不同
中国的后发式发展
中华帝国治理的道统与西方国家治理术之间的区别,中国当代治理的理论资源?(顶层设计还是地根式探索?)
五、讨论:西方国家理论的启示与陷阱(“西方”图景需要具体化与在地式理解)
1、从多个完整的西方理论中各抽取一块来进行组合,完成对某一问题的分析和下定结论;而忽略西方理论之间的张力和各部分的整个理论背景。
2、从理论史中抽取某一段历史来完成对当下的分析和诊断而搁置理论的时间性,用理论的历史背景作为当下的历史背景
3、从当下西方理论中抽取某一派移植过来进行问题把握而忽视具体的国情和自我的民族意识以及民族追求。
4、具体论域:国家政权建设、道德意识塑造、法治推进、国民自我认同、社会共识、价值世界等领域建构的主体性资源?
2012年3月
书目:
1、边沁:《政府片论》
2、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3、密尔:《论自由》
4、张永:《<代议制政府>导读》
5、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
6、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卷)
7、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
8、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
9、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
10、罗斯金等:《政治科学》
政治学经典大多是政治哲学,但政治学本身包含了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两个大的范围。政治哲学以价值为中心,更多的是进行政治价值之辨,从最为宏观的层面探讨人类的未来;而政治科学则是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其中心是政治权力和合法性问题,它的长处在于对政治学问题的科学度量,比如民主、国家能力都可以被清晰地表达出来。现阶段对政治学阅读的最好方式是在了解政治科学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加强对重大政治学问题的明晰,需要重点考察合法性、主权、权威、意识形态等基本概念及其之间的关联,并通过自由主义等一些主流意识形态的视角来寻找政治系统运作的基本逻辑,以达到从整体上理解政治学并掌握政治学思维的效果。这种政治学阅读方法实际上是一种理论阅读的整体主义。
2012年2月书目
1、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
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
4、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5、萨托利:《民主新论》
6、赫尔德:《民主的模式》
7、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
8、叶永烈:《走近钱学森》
理论与实践:“民主”反思
民主一词,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大众词汇,估计农村里的老大爷都知道民主了,而共和、宪政等政治理论大词则没有民主那么热,所以民主究竟是个啥成为了我的一个阅读好奇,这也是我这个月承接寒假的线索读了些民主理论的原因。民主最早是来源于两千多年前的雅典政治文明,那时的政治社会是城邦政制,没有现在所谓的民族国家,所以个人和政治体之间是一种个人—城邦的关系,而不是公民—国家的关系,那时也没有国家—社会的大框架。希腊和古罗马的民主是血统最为纯正的民主,是没有受过历史污染的民主,即真正的由具有人民资格的人民直接选举管理城邦事物者和决定城邦大事的民主。而之后的历史舞台上没有民主的表演,唱主角的是君主制和神权制,民主只是到了启蒙时代才开始出现在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中。现在民主成了香馍馍,几乎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民主制的,民主化的浪潮谁也无法抵挡,民主在中国也成为了近乎于普世价值的政治理想,中国的好多问题也被归咎于民主化程度的低下。
就民主的实践而言,民主的大致历史脉络是比较简单的:民主在雅典时代出现过,后来消失了,而三、四百年前又出现了,现在则是火爆局面,民主化浪潮席卷全球,成功的不少,失败的很多。需要反思的是,现在的民主是王绍光指出的“X+民主”的民主,民主之前都加上了很多限制民主的词,民主在现代是被阉割过后的民主,这些主要是资本主义式的民主。需要强调的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决不等于成功或发达的民族国家,所以民主与经济水平和社会进步没有直接的关系,拉美学美式民主结构把国家弄崩溃了,所以政治改革需要慎重,因为它具有不可逆性。这些道理很简单,但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因为熟悉所以被民主的表面光彩给遮蔽了,其实民主实践本身很复杂,每个民主政体都不一样,难以细细研究,但我总结有几点有必要注意:1、民主与国家能力的关系。民主程度与国家能力高低没有直接关系,政治学家的经验研究表明民主程度高的国家可能国家能力低,而民主程度低的国家可能国家能力高;2、民主与选民的偏好表达的关系。民主现在更多的就是选举问题,美国的政治学研究的大头就是选举问题,这里一个问题是如果80%的支持A的结果和20%的反对A的结果之间的内部可能是复杂的,可能前面的支持在数量上是多的但在支持的强度上是微弱的,而后者虽然在数量上是不足的但在反对的力度上是强烈的,这个就是一种选举或投票过程中的偏好表达,现在的民主更多的是数量民主,政治实践中基本上就没有重视数量背后的偏好表达,这个在理论上是重要的;3、民主与X+民主的关系,这个前面说到了,这里强调两者之间差别很大,需要辨明,现在的民主更多的是后一种民主,中国的民主至少在制度层面偏向于古典民主,即人民民主。
民主的理论有很多事超越民主现实的,比如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都更多是理论层面的,是对主流民主理论的完善和补偿。就理论而言,民主最早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提及,如《理想国》中船长与水手的政治比喻就指出了古典政治学家对民主的警惕,直接的民主可能会导致多数的暴政,所以历史上的政治学家对民主是不感冒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到处是共和,民主的词汇一次也没出现过。简单说来,民主理论可以分为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部分,其中共和主义民主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马基雅维利和阿奎拉,这种理论侧重于直接民主和参与民主;而自由主义民主的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联邦党人、密尔、边沁等等,这种理论强调代议制民主,即韦伯和熊彼特所认为的竞争性精英民主。另外达尔的多元民主也是反对人民民主的,但主张社会团体的交叉压力对民主的制衡而不是精英的单一民主,即将民主作为了政治工具,人民只是有机会接受或拒绝来统治他们的机会。现在参与民主和世界民主是处于边缘地位的民主理论,我认为以后也很难改变,因为代议制民主具有其本身很强大的政治实效,毕竟直接的民主成本太大,民主实行的条件也很苛刻。政治理论里基本上都会谈到民主的条件,对我启发最大的是《论美国的民主》里面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时当时美国的社会基础实际上是民主得以在美国良好实行的决定性因素,地理环境和法制都是次要的,“民情”为上。如果细分,民情实际上是一种民主政制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基础,这就与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中的个人息息相关,政治效能感不足会直接降低民主的参与率,那么法律所赋予人民的政治权利就系统虚设了,其原因在社会而不在国家。民主与民情的问题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理论命题,不知有人认真研究没呢?(中国政治学能研究的就是农村里的基础民主,加强制度建设的很多,注重民情问题的应该不多)说民主是个好东西其实是个价值判断,政治社会学注重对民主的功能分析,那么民主其实也有阴暗的一面,选举的舞台可能更适合善于选举的政治作秀家,而选出来的很可能是政治能力低下的庸人,也可能选出专断者,因为选民是很同意被操控的,即更多的是被塑造出来的人民意志,而不是人民的真实意志。
这个月读书的数量比较少,之前也没有太多的政治学基础,读得没有方向感,但发现政治学比社会学抽象很多,一头扎进去后就会很有收获。民主其实是比较专题性的,不太适合开始就读,太细微后就失去了政治学的宏大,下一步准备读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相信会更有收获。
2012年1月读书
1、福柯:《生命政治的诞生》
2、福柯:《安全、领土与人口》
3、福柯:《性经验史》
4、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
《照看自我的伦理是一种自由实践》
《法律精神病学中“危险个人”概念的演变》
5、王绍光:《民主四讲》
6、达尔:《论民主》
7、达尔:《民主理论的前沿》
8、蒂利:《民主》
上面的书单是过年前后的一些阅读,福柯是为了扫尾而民主理论是为了开新,最后的传记是在家简单翻阅。在家看书心里总不宁静,而留校坚持也难以用力,好在寒假期间总算是读了些书。之前重点观注的是福柯的规训权力,后来发现他最后也走向了人口治理的生命权力,这两者共同组成了福柯权力观的两个极端,而中间的接点则是性,因为它达到了肉体与生命的统一。一篇关于福柯的访谈录倒是使我对福柯的思想有了更全面的把握,他自己将权力理论划分为了策略关系、治理术和支配状态三个层面,并对权力内涵进行了澄清,他认为权力其实只是权力关系,权力关系中的个体自由是权力得以产生的前提,这使的福柯直接回答了启蒙是什么的命题:启蒙不仅意味着规训还意味着自由。福柯的权力虽然微观和弥散,但也不能排除被滥用的可能,因此福柯提出了关照自我的主体哲学命题,他认为个人只有进行一种自我解读和自我认识的伦理行为并不断对其坚持和加深,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到生命和人类的可贵,才会避免对权力的滥用。福柯指出,19世纪的政治思想中的政治主体都是法律主体,而没有为伦理主体留出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自我关照的主体理应成为政治主体中的合法的伦理主体。
既然在福柯的世界中,权力关系中的主体都是自由的,那么自由向来都是作为民主的目的,那么自由的实现既然依靠民主,那民主究竟是个什么东西呢?民主理论可谓浩如烟海,麦迪逊主义民主是非暴力共和的民主,平民主义民主是极端多数主义的民主,达尔的多元主义民主是“多重的少数人统治”的民主,是通过社会来制衡权力的民主;而蒂利的民主则是动态的过程性民主,是可逆化即去民主化的民主,实现民主的途径在于将信任纳入政治、消除种族隔离和压制自治的权力中心。看来西方的民主也不是铁板一块,每种民主理论都拥有自己的一整套民主逻辑,或者是关于民主的政治认识论和政治乌托邦,对民主理路的阅读还没有结束,系统的总结留到以后为妥。
这个月算是在家中渡过的,接触的人不多,大都是与我年龄相仿的当代青年,他们有的在外务工有的通过大学在城市里工作,我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家在农村而梦在城市。对于那些青年农民工来说留在城市的确很艰难,城市化进程也许只是他们年青时亲身参与过的一场游戏,而游戏结束时他们依然需要回归乡土。不知是年龄的增长还是社会的变迁,我深感自己的家乡已不再如过去那般宁静,总能带给我惊奇和欢喜。过年时,小村人是变多了,但村子里的年青人整天向外跑,因为对他们来说,村子是无聊的,只有到镇里才能延续他们在城市里的消费行为,去寻找他们欲望发泄和快感享用的终极归所。小村其实依然凋零,即使他们的父母他们的婚姻为自己人生任务的完满而节衣缩食地为盖房子,但他们的行为是那么的不屑一顾,新婚过后,全家依然向城市出发,偌大的小楼只能与寒风做伴。道路通向城市?城市能有多大,能有全中国那么大吗?中国的现代化应该是城市和乡村的现代化,而不是全盘城市化,不是放弃农村而全面向农村进军;也不是乡村小镇的简单城市化。村庄应该有它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主体性,而不是城市建设的简单翻版:村里的路很窄,农村人一定要买小轿车吗,农村人很穷,结婚就一定要盖漂亮但几乎从不居住的新房吗?农村的用电很紧张,需要买那么多的电器吗?农村人应该有自己的生活向往,但现在的农村青年似乎都过于希望完成自己的城市梦想,当城市成为他们的唯一时,中国的农村建设者在哪里?也许值得好好反思的是,剧烈的社会变迁和村庄共同体的瓦解使得农村不再能够承载当代农村青年的青春梦想,他们的整个价值世界都可能被城市化进程所裹挟,而城市其实并不属于他们,真的是无处安放的青春?我可能是杞人忧天,不过可以断定的是,我们这一代的青年人首先是几乎没人会种田和愿意种田的,那么以后谁来种田?村子里现在的好多地都被镇里的农机合作社所耕种,小农机械化也许是一个出路,但中国农业生产中的劳动力缺失被机械化所替代后,中国巨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安置呢?挤在城里那可能会造成印度孟买巨大的平民窟;或者依靠城市化的进程,即城市面积不断扩大,将城郊村纳入城市,但是那是个长时间的问题,我们面临的是当下十年到二十年的问题;而且城市化本身就是个巨大的资源消耗工程,请问中国的资源能够承载多少个超级城市的昼夜吞噬?即使资源够多,那资源的消耗直接的后果就是环境问题,请问中国的环境还经得住多少年的折腾。
看来越说越复杂,中国的问题没有哪一个是单独的,永远是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思考中国的问题需要大眼光,解决中国的问题需要大智慧,现在反观国内的不少理论基本上都是简单思维:“只要•••••就•••••”是其基本套路,或者就是直接说西方如何,中国应该学习西方如何。这样的理论或言论永远都是学术垃圾,中国问题的复杂性绝非西方思维的简单借鉴就可解决,何况西方本身也很复杂,我们中国学人又知道几何?
2011年12月
阅读书目:
1、萨拉森:《福柯》
2、福柯:《疯癫与文明》(重读)
3、福柯:《古典时代疯狂史》
4、福柯:《临床医学的诞生》
5、福柯:《词与物》
6、福柯:《知识考古学》(重读)
7、福柯:《规训与惩罚》(重读)
8、福柯:《不正常的人》
如果回顾一下,可以发现很多社会学家都探讨多权力这个问题:马克思的以国家为中心集权主义权力观、韦伯的以官僚为中心的自愿主义权力观、吉登斯的资源—权威型权力观、布迪厄的以关系为中心的场域权力观、布劳的以交往行为为中心的社会交叉压力权力观。福柯的权力观则主要是一种关于肉体政治的微观权力物理学,是以肉体规训为中心的弥散型权力观。
福柯特别着迷于从文艺复兴至古典时代再到19世纪这段历史,他运用考古学和谱系学的方法对疯癫、医学、词物和监狱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发现了权力—知识与规训社会。福柯的权力视角十分开放,精神病院、医院、学校、工厂、兵营和监狱都是权力的发生和运行场域,医生、教师、狱警都是权力的行使者,但是他们都不是权力的拥有者,因为这种权力是一种知识—权力,权力与知识相辅相成,相互合作,权力以知识为条件却又能生产知识,知识本身都意味着权力并为权力提供运行的基础。
福柯的权力观实际上是对以国家权力为主的传统权力观的颠覆和补充,对我理解国家——市民社会的传统框架很有帮助。国家权力更多的是主权者的命令和法律,都是从上至下的权力模式,而福柯在对文艺复兴至19世纪工业社会这段历史进行考古学分析时,发掘出了更为广阔的权力场域,揭示出了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规训权力,这种“国家—规训”权力模式对于理解社会问题更为全面和科学。例如文艺复兴时期的疯癫尚能与理性平等对话,疯人不过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笑谈,权力的话语并没有对人进行正常与非正常的区分,但在古典时代则对疯人进行了区隔,大禁闭开始盛行,这时的疯癫被隔离开来,正常的社会对疯癫心怀恐惧;而到了19世纪,疯人被释放出来,成为了精神病人,成为了精神病学知识下的客观研究对象。疯人被带入道德的被告席上,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等待着人民陪审团和精神病学法官的审判,而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对疯人不再需要真实的铁链,因为他们自己就在心里念着:我有罪!精神病学知识使疯癫彻底地科学化了,成为了科学知识的研究对象,而精神病学专家则成为了精神病院的最高权力拥有者,任何拥有精神病学知识的个体都成为了疯人的审判法官。所以,在精神病院看似充满温情的看护中,实际上充斥着无言的观察与分类,这种心理枷锁实际上比铁笼和脚镣更为冷酷。理性早已脱离物质工具,只需一个眼神和一句简单的话便可释放出针对疯癫的权威光芒,而疯癫已向理性诚服,疯人以理性和知识为榜样,成为了他们听话的孩子。在这段疯癫历史中,暗含着规训权力的运作,疯人不仅因为精神病学的知识而成为精神病人,而且成为了这种知识权力的规训对象。其实,福柯之后对临床医学和监狱的研究都体现了这一点。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更为系统地研究了规训权力的运行和规训社会的形成。总体来看,福柯的规训权力思想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权力的行使性。权力的生命在于被行使,而不是被占有。马克思和韦伯的权力观都侧重于拥有,涂尔干在《道德教育》倒是看重教师对惩罚权力的持有,这与福柯所说的符号性或表象性权力比较相近。
2、权力的个人化。权力的触角广泛,能够深入个人的肉体和行为举止,并“只有机制和模态的特殊性”。这样每个人都成为了权力的符号。
3、权力的弥散性。权力的发生点无所不在,没有权力的中心,只有无数个权力的网络接点。
4、权力的知识性。权力创造出了全新的知识体系,知识成为权力的生产条件并扩大权力的行使效力。福柯的知识—权力理论与吉登斯的资源—权威理论倒是不同,这里的知识和资源需要仔细辨明。
5、权力的生产性。权力能够生产,它生产现实和知识,生产对象的领域和真理的仪式,生产出了现代社会和受规训的个人。
6、权力的自动化和非个性化。权力建构出了一种自主的机制,它可以脱离任何个体而单独存在,个人之间可以相互替代,只要他出现在权力的作用点上。
7、权力的纪律性。权力的行使不仅离不开纪律和纪律单位,而且纪律也是权力的目的,即将个人矫正成为纪律人。
福柯认为,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无法逃脱规训之网的控制范围,因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的医院、学校和工厂等现代社会单位都是规训社会的组成部分,都行使着自己的规训权力。实际上,规训权力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直接扩张和个人在无处遁形之后的悲哀,因为工业文明使社会人口急剧增加,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如果没有规训权力的运作,仅靠国家权力则根本无法完成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因此,规训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的有效臂膀,甚至在应对非法活动时规训权力成为了国家权力的直接运行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规训权力正在不断地进入到国家权力场域之中,精神病专家实际上就经常行使着对司法权力造成直接影响的非司法职能,而国家的惩罚权力似乎也只有转化成为规训权力之后才能发挥效力。福柯的规训权力其实就是一种纪律的规范化,医院、学校、精神病院和监狱都是他眼中的纪律—规范组织,而国家权力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权力,反法律的纪律权力与法律权力本身是水火不容的,但纪律实际上却成为了法律运行的基础,监狱其实根本就不是国家法律的产物而是规训社会中诸多规训单位的典型代表之一(监狱先于设立监狱的法典),这些其实颇值得玩味。
福柯的权力思想虽然揭示出了国家权力之外的规训权力,但他过于强调权力的纪律性,即纪律机关之中的纪律权力。那么在没有纪律机关的其他社会领域,如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权力场域又是怎样的呢?布劳的《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就填补了福柯的分析盲点,使得权力的模型更为丰满(布迪厄的理论与布劳有相近之处),使我们得出了国家权力——规训权力——交往权力的三层权力模型。国家权力是国家或政府手中的权力,而规训权力与交往权力则都具有社会性,都是一种社会权力,两者的不同在于规训权力具有纪律性,因而需要个人之上的社会组织或单位、行业的保障,而交往权力其实更为弥散,是最为微小的权力类型,恋爱中的男女之间就发生着这种权力。当然如果将哈贝马斯的权力思想进行引入,则又形成了国家权力——公共领域权力——规训权力——交往权力的权力理论格局。看来,在西方社会中,也不是国家和法律当家,国家与法律之外的西方社会本身就具有自治的属性和能力,这一点尤其值得中国的学者注意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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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感悟:这个月读得有点慢,本想把福柯读得完整些,但没有实现,很是不快。现在在经典阅读中很难找到“安全感”,甚至觉得理论有点无聊。不过细细想来,我们本就不因在其中安身立命,又何以寻求安稳?上次开本硕论坛,有同学说渠敬东对涂尔干的研究正是巅峰造极,羡慕得不行,但在我看来,他们至多算是涂尔干思想的传播者,涂尔干脚下有渠东,韦伯脚下有冯克力、阎克文、康乐、简惠美,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有中央编译局,吉登斯有郭忠华、王铭铭、李康和李猛,福柯有刘北成、杨远樱等等,总之西学大家的背后还有好多中国传播者,我们是崇拜不完的。那海外研究孔子的理论家也有很多,那岂不是要先崇拜下《非凡即圣》的作者再拜孔老夫子?看来太多的人把别人的文明读成了梦想,把西方的大家当成了祖宗,把西方的思想奉为了圭臬,这种阅读方式值得好好反思。
2011年11月阅读书目
1、莫斯:《礼物》
2、马林诺夫斯基:《西太平洋上的航海者》
3、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一卷)
4、列维-斯特劳斯:《结构人类学》(第二卷)
5、齐美尔:《货币哲学》
6、齐美尔:《金钱、性别、现代生活风格》
7、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
8、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准则》(重读)
9、苏力:《送法下乡》(重读)
在社会理论中,功能和结构是占据重要位子的两大流派,早期的社会学大家都多少与此有关联。功能主义从涂尔干开始,经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再到帕森斯、默顿,最后到卢曼,统治了社会学理论近四分之三个世纪;而结构主义从马克思、涂尔干开始,到人类学的列维-斯特劳斯和现在广为人知的吉登斯、布迪厄,也因其强大的解释力而位居当代社会理论的首席。这两大流派都有宏大的理论追求,为理解现实世界提供了强大的解释力。但是,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的知识传统忽视了人类社会中的交换行为的重大意义,没有看到社会是如何被组织成为人与人之间交换的结构的。虽然早期的社会理论家的思想都涉及到社会中的交换,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交换理论才发展成为独树一帜的新型社会理论。
在简单社会时期,人类就具有了习惯性的交换行为,莫斯在《礼物》中就对以礼物为媒介的交换行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莫斯从一种总体社会学的宏大眼光出发,细致考察了原始部落中的“总体呈现体系”,即部落内部、部落之间的礼物交换制度。这种礼物的交换的不是简单的慷慨大方和经济功利的驱使,而是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制定和维护。礼物连接的双方都受制于内含于礼物之中的“灵之力”的约束,给予、接受和回赠礼物的行为都具有义务性和互惠性。在古式社会中,人和物是一体的,礼物本身就代表了人的一部分,所以正是在礼物的流动之中,人与人之间才发生了互动,社会中的细胞才产生了关联,集体认同、集体心灵才由此产生。礼物在莫斯眼中成为了社会团结和社会发展的来源与动力,其最大的功能在于“贯彻社会秩序”。马林诺夫斯基则通过对西太平洋海洋型部落中库拉制度的研究,进一步赋予了人类交换的重大意义。他认为,库拉并不是简单的礼物交换或互动游戏,而是具有强大的社会整合机制的全新的交换类型。在看似简单的库拉交换中,散落在海洋上的众多部落连接起来,小型社会之间开始发生了大规模的社会联系。最为重要的是,库拉本身是原始村落居民的生活宗教,他们在库拉交换中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崇高价值和欢乐心理,库拉使整个原始部落找到了集体共识和生活意义,而其本身的复杂性则表明了交换行为在简单社会中的维系功能。
在现代社会中,交换本身具有了无可替代的社会整合功能和复杂性,礼物只能作为交换的简单媒介,而货币开始登上了最为重要的位置。不同于马克思对资本的彻底批判,齐美尔对货币和货币经济进行了独到的文化阐释。货币的历史与文明史一样相当长远,数千年来人们都是依靠货币来实现物品的交换和财富的积累,社会也依靠货币而得以实现经济的运转。但是古代社会的经济规模很小,是一种小型经济,大多的小民的人身被束缚在土地之上,他们既没有大量属于自己的财富也没有太多的人身自由;而现代社会的经济规模随着资本主义的崛起而极具膨胀,俨然形成了难以估量的货币经济。在货币经济时代,个人不再属于某个单独的个体,他们都直接被纳入货币经济体制的毛细血管般的组织之中。也正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货币才成为了使社会成为可能的客观化媒介,才成为了创造新人类的社会力量。货币在整合社会和赋予个人极大自由的同时,也构成了瓦解社会和个人心灵的魔力,因为货币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目的,社会虽然依靠货币经济得以飞速发展,但社会本身却浸泡在货币泥潭之中而难以自拔;而个人越来越成为孤独的自我,越来越感受到内心的不安和物之于主体意义的匮乏。不可否认,货币经济确实促进了个人的自由,但通过货币得到的自由本质上是一种消极自由。也就是说,个人可以拥有货币并运用货币来换取自由,但却不一定能够得到个体的生活意义。的确如此,现代社会的生存压力使得个人在金钱面前变成了魔鬼,原本只是用于方便物品交换的货币从工具变成了目的,大家的生活就只是单单为了占有金钱而去拥有金钱。拥有货币的个人在使用货币买到自己渴望的物品之后瞬间就会产生超越于占有物品本身的欲望,这欲望就是“生活和事物的真正意义与中心点”。在意义本身就是一种稀缺资源的时代,货币在满足主体的精神领域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在通过获取与消费金钱时产生的个体狂欢时,个人也许忘记了货币本质上只是一座通往人类幸福的桥,本是工具的货币在现代社会却被人当成了终极目的,那么始终无法在货币之桥上栖息的人该如何自我安放?
从礼物、库拉到货币,人类社会中的交换媒介越来越简单,直到交换媒介本身不再具有任何意义,但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却日渐增强,交换则从仪式、集体行为走向日常生活行为。整个交换理论只有到了布劳手中才开始系统化和独立化。布劳力图在日常生活研究和一般理论研究之间开拓出社会生活的交换与权力命题,创造出更具解释力的中层交换理论。他认为,社会生活中的交往不同于经济交往和纯粹的情感交往,具有相互性和不平衡性,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往往是在相互吸引的基础上进行,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在社会交往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吸引却不可能达到给予的绝对平衡,这时便产生了人际之间的价值整合与权力分化,这构成了社会的整合力量和分化力量。在整合与分化之中会出现合法化价值和反抗理想,这构成了社会的组织力量和反抗力量。布劳的权力观来源于社会生活的交往行为,是一种促使社会群体达成社会组织力量的协调型权力,它弥补了韦伯权力观中的自愿主义所带来的误导,赋予了权力以本源意义的强制性,不过这种强制性来源于权威服从集体自身的社会规范。布劳的交换理论最大的亮点是它看到了社会生活中矛盾力量的汇集,没有对社会团体交往所形成的交叉力量给社会组织带来的复杂性的简单化处理,而是发展出了辩证交换理论。他指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个体都具有处于不同社会团体中的多重身份,这使得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是简单的直线或圆形的模式,而是在相互制衡的“交叉压力”中的辩证式发展,社会结构中的整合、分化、组织和反抗力量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复杂图景,而人们的交往行为则是其最为真实的底色,社会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正是来源于此。
社会学交换理论本身并不复杂,没有社会大家的奠基更是使得对它的阅读少了很多智识上的挑战和愉悦。从最早的经济学理论到人类学传统,再到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交换理论始终处于依人篱下的卑微境地,而霍曼斯和布劳的艰辛探索算是为交换理论谋得了一席之地。但交换理论本身过于细微而难以实现其宏大的理论抱负,最终走向了经济学的分析进路,似乎是回归了它的本源,这使得布劳自己最后都对交换理论感到尴尬。尽管交换理论在社会学理论中处于涓涓细流的局面,但它毕竟还很年轻,对社会生活的解释更是独具慧眼,布劳自己所提倡的辩证法是我们对待现代交换理论的客观立场。
阅读感悟:这个月读的书并不难,有点挑战的只有齐美尔“幽雅的厌倦”,读得也很赶,数量也不多。自己反思后发现是之前读得东西都想冒出来,零零碎碎想的很多,自己也抽时间化成不少文字。心态很重要,现阶段在知识之间找关联是重点,再继续潜到理论本身的复杂性中是接下来需要一以贯之的坚持方向。在阅读中也需要理想主义,不要被作者的悲情带动,我们的阅读最终是要面向实践,照亮生活,尤其是西方的理论说的都不是中国的事,虽然对思考现实有启发,不能简单套用。
2011年10月阅读书目:
1、柏拉图:《理想国》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马基雅维里:《君主论》
4、洛克:《政府论》(上下卷)
5、卢梭:《论人类之间不平等的起源》(重看)
6、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
7、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全三卷)
8、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下卷)
9、米勒:《福柯的生死爱欲》
社会理论之前的政治学说及其他
之前一直在集中阅读社会理论,故而都是19世纪之后的学说,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学的理论,我本月往前追溯了下,跑到了政治学理论里去。初看柏拉图只觉得西方的政治学理论产生日常的论辩之中,这与孔夫子的子曰云云不是颇为相似吗?但一路读下来,发现他们论辩的中心命题是正义,即政治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共同体的正义,这里的共同体在西方文明早期是城邦,之后是“世界社会”,再则是现在大家很熟悉的民族国家。何为正义?正义如何实现?这些是政治学家思考的终极目标:因为正义就意味着幸福的生活。正义从来都是政治学的元命题。
正义的实现,在柏拉图那里必为尚智之学,即哲人王的统治,这不摆明了是极端的精英主义吗?再者,柏氏的政治学说是为了他的小小城邦服务的,城邦之正义和城邦中的个人正义是一体的,正义就是为了城邦里的生活之善。不过他那套理论确实是政治理想主义,怎么可能实现?但大师还是很有自知之明的,他说道:我们的目的并不是表明这些样板能成为在现实上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说,柏拉图企图用一种政治理想型来比照现实,已达政治改良之目的。是啊,真正的政治家都应该是最大的理想主义者,如敬爱的毛爷爷,而最为超级政治家的政治学家更应该是理想主义者了。之后的亚里斯多德却不肯继承老师的衣钵,反而觉得法治才是抵达正义之岸的航空母舰,只有秩序之治,只有所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才能实现城邦正义。亚式的出发点其实很实在:当时的城邦哪能搞哲人王统治啊,没有规则恐怕连基本的城邦秩序就难以维持了,何谈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发展生产啊。看来他是个政治现实主义者,这也不坏,最好的理想主义者也是最大的现实主义者。总之,在西方政治学说早期就有了人治和法治两条通向至善生活的道路,也就是说先在的法治至上并非两千多年前的唯一,很有可能是无奈地选择。
紧跟着这两位先哲之后的政治理论便没有太多的精彩之出,西塞罗还可以,自然法之普及有他的功劳,之后的都是小打小闹,一片中世纪黑暗更是不愿提及。我们还是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说起。沃勒斯坦这个“世界体系”理论大师将资本主义发展的500年看成是世界体系的起源史、巩固史和扩张史,世界体系成为了他的历史社会学分析单位,核心国——半边缘国——边缘国成为了他的世界经济结构的演变模型。在世界体系的起源时期,资本主义处于萌芽状态,那时的危机实为封建制度之危机。一片基督文明,既无世界帝国又无世界经济体。当时主导的意识形态是君权神授,整个世界之特点为无结构,整个西方政治的当务之急是民族国家之建立。看来没有比政治理论更务实的学问了,《君主论》横空出世,哪管啥民主诚信,只要能一雪亚平宁半岛的耻辱,君主可以不择手段,只要能实现国家的崛起,军队可以四处侵略,好个近代政治学开山鼻祖的政治目的论!在世界体系的巩固时期,资本主义价值观如大西洋的温暖气流般深入欧洲,成为了主导型社会控制力量,虽然当时的阶级文化尚未兴起,但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日益上升,《利维坦》和《政府论》两部力作就是典型,其中的政府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更是为资本主义摇旗呐喊的理论器。不过,宗教的神秘力量不可低估,虽然英国发生了革命,但整个欧洲却是宗教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交织,宗教未曾灭亡,它只是悄然隐退。霍布斯在书中的逻辑还不是离不开《圣经》,自然法——神法——教会法——制定法——市民法的逻辑依然无法摆脱上帝和基督。在世界体系的扩张期,资本对世界的既有结构提出了挑战,资本无所不能,它勇敢地侵入到了社会体的每一个血管和细胞,它具有滚雪球般的自我生产能力,而最为重要的是它生产出了世界上两种最不可思议的人:资本家和工人(后来形成资本阶级和工人阶级)。资本主义占据完全的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充斥着世界体系,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治理论直接为资本主义正名,而民族国家建立之后则需要上层建筑系统的进一步改良,19世纪的自由主义则完成了这个使命,边沁的法学理论、李嘉图等人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密尔的《论自由》,这些思想迅速地给社会带来头脑风暴,整个世界体系已经成为坚不可摧的金钱机器!也是在这时,现代一词从石头里蹦了出来,多少思想大师在解读现代,为其生为其死!
沃勒斯坦的世界体系理论还没最终完成,但他“剧透”了世界体系在21世纪的终结,19世纪的社会理论便可以看成是对世界体系的诊断,马克思的异化、韦伯的理性牢笼、涂尔干的失范以及之后哈贝马斯的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宰制和合法化危机、福柯的权力身体政治学和国家权力的无孔不入、吉登斯四平八稳而富于解释力的结构化理论等等都在自觉地反思世界体系该何去何从。到20世纪,马克思的理论开始发扬光大,列宁和毛泽东两位政治家兼政治学家的共产主义理论直接为共产主义型政体服务。放眼望窗外,我就生活在这些政治理论的实践之中,从柏拉图那我又回来了!
阅读感悟:这个月读政治学主要是为了看看社会学之前的学问是啥样的,两者又有多少亲缘关系,这个对清理自己的知识结构和思维都有很大的帮助。政治学讨论的是正义、民主、自由、宪政问题,社会学产生于“社会”这个研究对象形成之后,讨论的是人类对自我现实的解读,这两门学问主导对应的是民族国家和社会,而这两门学问之间的是经济和法律系统,负责统合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场和融合区。然而法学则似乎颇为工具之学,即使有价值之追求也实为工具之价值,怎样折腾还是通向至善的一叶扁舟。现在看着读书会的同学日渐佳境,心中满心欢喜,昨日一听,更是觉得处处有亮点、受启发,今后要多与大家交流,还有我们多休息,来日方长啊。
2011年9月读书报告
阅读书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
2、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
3、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上、下卷)
4、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
5、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
6、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
7、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
8、桑斯坦:《网络共和国》
9、怀特:《街角社会》
10、福柯:《必须保卫社会》
11、卢曼:《信任》
12、霍布斯:《利维坦》
反思:哈氏的协商民主过分注重语言的功能,对语言的全面沟通寄予了厚望,但他似乎忽视了吉登斯在勾勒现代性维度时所格外看重的“军事力量”,这种军事因素不仅是国家之间的较力机器也应成为民族国家内部的制度因素之一,哈氏在协商模式中建构的双轨制没有对国家的武装力量进行充分的考虑,而使其商谈论显得略显天真。福柯对战争与法律关系的精彩分析也印证了吉登斯的观点和哈氏的不足,他从霍布斯的人类社会的战争自然状态出发,意识到了现代社会中的战争因素,发现了现代法律也无法逃脱社会战争的控制。最后,哈氏有将社会整合因素单一化的倾向,多元的整合媒介本身就是现代社会的整合机制的特点,公共媒体、法律、信任机制、组织机制和语言都是增强社会粘合性的关键因素。
阅读感悟:1、要正确处理阅读中量与质的关系,量上去时要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促成质的飞跃;2、精读也很重要,是提升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3、要及时查漏补缺,以问题为导向进行阅读;4、集体阅读进入常规化后要发挥每个人的读书能量,利用一切机会进行交流。
2011年6月阅读书目:
1、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
2、宋丽娜:《人情的社会基础研究》(博士论文修订稿)
3、托马斯•许兰德•埃里克森:《小地方,大论题——社会人类学导论》
4、《马恩选集》第一卷:1843—1852(四卷均为1972年版)
5、《马恩选集》第二卷:1853—1875
6、《马恩选集》第三卷:1875—1883
7、《马恩选集》第四卷:1884—1895及书信集
8、王绍光:《祛魅与超越》
9、萧公秦:《中国的大转型》
2011年5月阅读书目:
1、列维-斯特劳斯:《野性的思维》
2、列维-斯特劳斯:《忧郁的热带》
3、吉登斯:《社会的构成》
4、吉登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
5、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
6、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
7、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
8、皮亚杰:《结构主义》
9、布迪厄:《实践感》
10、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
11、布迪厄:《单身者舞会》
12、布迪厄:《遏止野火》
13、阿库:《芝加哥学派》
14、沃勒斯坦:《否思社会科学》
超越19世纪范式局限的三种社会理论
西方的社会科学在经历启蒙时代的洗礼之后,便在19世纪奠定了自己体系化的地位,而社会学的创建,从孔德、斯宾塞到涂尔干、韦伯,再加上马克思,社会学逐步形成,并在古典三大家之后呈现出流派纷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但是社会学理论的百家争鸣在带来学科发展的繁荣景象的同时,也产生了社会学理论内部似乎无法消除的持久张力: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唯物与唯心、动力学与静力学等等。这种学科内部的分裂一直延续到20世纪,并存在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尽管流派众多的社会学理论扩大了社会学的研究范围,提升了自己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地位,但无论如何,在步入20世纪之后,面对世界经济的急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来源于19世纪的社会理论似乎丧失了具有说服力的解释力,也就是说“19世纪范式已经达到了它们的极限”。(《否思社会科学》)一种理论的创建不可避免地要建立在对前人的批判的基础之上,涂尔干的功能主义是为了反对功利主义,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是为了反驳萨特的存在主义,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则是对解释社会学、功能主义、结构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集中批判。
面对西方社会理论的重重困难,不少学者开始寻找新的理论创新点,他们企图摆脱甚至超越19世纪社会理论的诸多局限。在这些学者之中,吉登斯(1938—)、布迪厄(1930—2002)和沃勒斯(1930—)三位代表了20世纪社会学理论中创新的高峰,他们分别创立了结构化理论、社会实践理论和世界体系理论,这三种理论不仅均代表了20世纪西方社会学界为弥合19世纪社会理论中的对立之处所进行了有力的综合努力,而且它们之间在不少地方还有相通之处,可以说在建构20世纪社会理论结构上是殊途同归,共同指向对19世纪社会理论的局限并企图超越之。吉登斯将社会系统(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张力统合于结构性二重性之中,使整个社会系统得以进行自我再生产;布迪厄则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用关系主义的方法论构建出了场域理论和惯习理论,并将其贯彻到对社会实践的研究之中;沃勒斯坦则彻底否定了社会理论中的“发展”观,他认为真正发展了的是世界资本主义经济,而广大经合发展国家只是“被发展”了而已。沃勒斯坦倡导世界体系的分析方法,因为它能“横跨历史的概括和具体事件的陈述”,他认为我们需要重新建立一种历史社会学,而这种可能性在于对以往社会理论范式的无情批判,他用世界体系分析只是为了唤起这种对旧式范式批判的运动。所以以这三位学者的社会理论作为展开的例子,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处于同一时代,他们的社会理论形成的社会背景十分相似且他们同为享誉世界的社会学巨擘,因而具有将他们的理论进行直接比较的可能性和可比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的理论在进行建构的整体上各有千秋又具有相似之处,分别代表了三种方向各异却又目的一致的理论路径。当然,这些理路虽然号称要对19世纪的范式进行超越,但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另起炉灶”,而是在对前人理论的批判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再创造。我们先对这三种理论进行一个宏观鸟瞰,然后对其相似之处进行简要的说明。(沃勒斯坦的《现代世界体系》尚未阅读,他的理论就只提两句。)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企图缝合以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为代表的社会学客体主义和以解释社会学为代表的社会学主体主义之间的巨大鸿沟。他认为主体与客体的两种霸主倾向难以有效解释社会学所企图研究的总体面貌,因此他指出“社会科学研究的主要领域既不是个体行动者的经验,也不是任何形式的社会总体的存在,而是在时空向度上得到有序安排的各种社会实践。”(《社会的构成》)吉登斯认为,社会系统实质上是一种时空构成,它包括时间、空间和结构。在这三个系统要素中时间是以往社会学有意忽视的部分,而结构则是最为重要的核心概念。整个社会正是在所谓的“结构二重性”的作用下得以维系。社会的构成可以大致分离为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两个分析性要素,社会结构在这里既不是功能主义中的“结构”也不是结构主义中的“结构”,而是吉登斯式的结构化结构,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结构二重性。社会行动者则可以约等同于社会个人,其特性不在于它受制于结构的束缚,而是能够进行自我认同,具有能动作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别人的行为进行反思性监控以及对这种反思性监控进行再反思。吉登斯认为以往的社会理论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刻意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一方面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理论过于强化了结构的决定意义,以致使个人成为了社会构成中的物化被支配者,个人的任何社会实践活动的背后都受到结构因素的控制;而一方面以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等理论为代表的互动理论则一反结构和功能的分析进路,转向了对日常生活中个人的分析,建构了所谓的微观社会学。这种分裂局面使宏观和微观的研究成为两个相互分离的领域,而无法达到对社会的全面解读。当然,吉登斯结构化理论最大的创新在于将时空概念纳入整个理论体系之中,他指出社会的构成无非就是由时间、结构和空间三种要素构成,他们共同搭建起社会实践的情景舞台。社会实践汇合了社会结构和社会行动者的要素,一方面是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如社会的使动性和制约性(规则和资源),一方面是社会行动者的实践意识(个人的策略行为);而将这两者结合起来的就是体现在社会实践的循环往复的基本性质上的结构二重性:“结构既是实践的媒介也是结果,他把社会互动的生产与穿越时空的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联系在一起。”(《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
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旨在超越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的长久对立,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从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布迪厄指出,所有的社会学都应当是历史的,而任何历史学也都应当是社会的。从事实来看,我所提出的场域理论,其作用之一,就是想消除再生产和转型、静力学和动力学或者结构和历史之间的对立。(《实践与反思》)
布迪厄的全部学说可以被理解成一门唯物主义人类学,这种唯物主义人类学探讨符号暴力的各种形式如何发挥特有的作用,影响支配结构的再生产及其转换。(华康德)老实说,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并不太容易理解,一是因为他没有像吉登斯和沃勒斯坦那样创立出一套完整和系统的社会理论,只是提出了一些如场域理论、惯习理论等的次级理论,即使他认为至关重要的实践感也被人称为是一种“模糊逻辑”。二是他所使用的概念实在太少,不像吉登斯那样自创了大量的结构化理论概念和理论图式。所以在这里我们无法说清他的全部学说,哪怕是概貌也不可能,只好结合所读的书籍来谈谈布迪厄的社会实践理论。布迪厄认为,社会整体可以抽象地分解为两个来源于社会制度的产物:场域和惯习。其中场域对应着客观关系的系统,是社会制度在事物中的体现;惯习对应着社会行动者,是社会制度在身体中的体现,两者的关系所产生的一切便是社会实践和社会表象。所谓场域,布迪厄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他只是将其认为是由付着于某种权力或资本形式的各种位置间的一系列客观历史关系所构成;所谓惯习,他认为是由积淀于个人身体被的一系列历史的关系所构成,其形式是知觉、评判和行动的各种身心图式。需要注意的是,布迪厄所称的场域和惯习都是十分开放的关系性概念,只有在十分具体的社会关系情景中才能得以理解和运用。例如资本只有在一个具体的场域中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只有在一种关系的结构中才能保持自己的生命力,而权力也是一种关系性的权力,场域的结构的变化时刻影响着场域内各个行动者的惯习和权力。作为客观关系的系统,场域一方面塑造着社会的结构,影响着个人的惯习,将社会制度化入个人的身体之中,一方面又反过来改变了场域自身的关系形态。布迪厄认为,一旦个人的惯习适应了所在的场域,那么个人就能够潇洒自如地应对这个社会。当然,这些远远没有说清布氏的社会实践理论,其中的实践逻辑、象征资本、时间观、信念等问题都无从展开,留待以后再细细梳理吧。
沃勒斯坦与吉登斯和布迪厄最大的不同可能在于,他对19世纪的众多理论不是批判式吸取,而是一种彻底的否定。(当然不是全部的否定)他似乎只是对马克思和布罗代尔心存希望,将重建崭新历史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寄托在两位大家身上。而让我深感不解的是,沃勒斯坦居然将经济史学奉为圭臬:经济史学家过去一直与我们未来要创立的历史社会科学在精神上最为接近,我们超越现实的研究也就是超越历史。(《否思社会科学》)如果要弄清他的世界体系理论,还是需要好好读读《现代世界体系》,这里就不多说了。
总体上讲,吉登斯、布迪厄和沃勒斯坦的社会理论都始终强调了在19世纪社会理论中缺席的时间性(历史性)和空间性,他们都将某种时空观整合进自己的理论中并作为重要的分析因素,在吉登斯那里是时间地理学,在布迪厄那里是序列时间,在沃勒斯坦那里是时空间。正是这种时空观的纳入,他们的理论才有了全新的结构和超越19世纪范式的可能性。纵观他们的理论结构,“空间性—历史性—社会性”这种三元辩证法似乎是其内在精髓。随着他们学术影响力的与日剧增,单一的或简单的二元视角在目前的学界均毫无市场,由此也可发现现在的社会科学研究大都转向了一种多元化的或跨领域的研究,这可能就是一种20世纪的社会理论范式。不过可以想到的是,既然19世纪的范式有自身的局限,那么20世纪的范式是否也会作茧自缚?21世纪的头二、三十年是否也会开始一种对上世纪的范式的困境的思考与超越?
阅读感悟:这个月读书的时间比较集中,主要是在结构理论中行走,感觉社会学的理论结构都包含了对社会本元性问题的独立建构,不论是功能主义还是结构主义,亦或是后来的互动理论(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他们都自成一套但又都有自身的局限所在和无法用力的社会领域。不过这可能不是理论本身的问题,而是社会理论的研究对象社会本体的问题,因为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变化(不一定是发展),理论也总有解释力不足的时候和过时的一天。另外的感觉就是,社会理论越是往后,其去单一化的趋势越明显,大多都是走综合的多元化的创新路子,这也使我感到很有必要回头重温早期的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之前一直都没有读马恩的书,发现吉、布、沃的理论创新都离不开他)最后,我想如果以后要超越既有的理论,开创出中国社会科学自己的先进社会理论,那光靠研究理论史是没有用的,还是要回归中国实践和经验。
2011年4月读书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2、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
3、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
4、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
5、拉德克利夫—布朗:《社会人类学方法》
6、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
7、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
8、卢曼:《社会的法律》
功能主义理论中的功能分析框架:从涂尔干到卢曼
这个月主要是阅读了社会学理论中的功能主义理论,我选取了功能主义流派中几个颇有代表性人物的代表著作进行一种对于自己来说可谓是全新的流派阅读。为了方便对功能主义理论的总结和总体感悟,我将更侧重于其中内在的连续性,希望能够用批判的眼光从方法、理论和经验三个方面对功能主义理论中的分析框架进行一个概要式的回顾和分析。
功能主义理论比较具有自己的一套体系可以从涂尔干算起,他的《社会分工论》可以算作最为早期的功能主义著作,本书中的第一卷就叫做“劳动分工的功能”。涂尔干利用生物学中有机体的生命运动与有机体的某种需要之间相应的关系对功能的含义进行了最早的界定,并将其运用到对社会分工之功能的考察和分析之中,最为重要的是他借此而发展出了自己独立而较为完整的功能分析框架。涂尔干所确定的功能主要是表示一种社会整体中的部分对整体的存在所需要的具有独特意义的需求的满足。这种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主要关注的是整个社会体系对社会中各个分支体系的决定作用,也就是他所说的“一切皆来源于社会”。涂尔干的这种理论最大的局限在于忽视了对社会中诸多具体因素的考察,所以给他带来了难以有效分析社会中具体细节的理论困境。从根本上讲,这可能与他对经验材料的处理有关,虽然他的《社会分工论》的原因之一就是运用实证方法对当时功利主义进行有力的反驳,但通读过全书或了解涂尔干学术生涯的人就可以知道,他的实证主义是一种书本里的实证主义,他并没有亲身投入到与社会经验零接触的实证调查之中。
而为了克服涂尔干理论多余抽象的局限,之后的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则是在研究方法上开创了社会学理论创新的人类学传统的新局面。马强调对经验的亲身体验和有效积累,他们深入到原始部落之中,零距离地观察当地人的生活,分析他们的社会行为、社会组织状况和社会秩序的维系,在掌握一手经验材料的基础上发展出来了“经验的文化功能论”(他自称为“经验的文化论”)。马氏认为原始社会中的居于核心地位的社会秩序原则就是一种双向互惠原则,它所形成的作用机制构成了迫使原始部落居民履行义务的强制力。他在《文化论》中主张“把一切文化事实放入它们所处的布局”来进行一中文化背景的功能分析,并认为只有靠功能和制度的双重分析才能得到一个全面的文化定义,这样才有可能了解社会的真正本质。从总体上看,马氏的文化功能论企图将文化的功能分析,即将功能界定为对文化迫力的反应,提高到统领一切社会科学的高度。这表明了他对文化论的崇高期望和对自己方法论的自信,但文化论中的文化定义的实在太过宽泛,使这种分析方法极度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也证明马氏的文化论并没有经过太多的时间就消逝在其他功能分析理论的浪潮之中。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功能理论是一种结构功能理论,他将功能视为社会中部分对社会整体的结构体系存在的必要条件的满足。他不仅修正了涂尔干对功能中的“需求”含义(扩展为“存在的必要条件”),并且缩小了马氏文化功能论中研究范围,将社会人类学的研究仅限于人类社会。他与马氏在研究方法上的相似之处在于对经验材料的第一手把握,在于对田野调查法的贯彻和推崇。
在马和拉之后,功能主义无疑迎来了它发展的高峰时期,那就是帕森斯的“一般社会行动理论”。如果说,帕森斯之前的功能论者采取的是一种较为抽象和属于自己的功能分析理论,那帕森斯则可以说在广泛吸取前人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几乎独创了一种全新的以分析人类的社会行动为核心的极具统合性的分析性元理论,即他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中为功能主义理论贡献出的极具理论意义的“行动理论”。他认为以往的社会行动理论无疑就是在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之间来回徘徊,两者都具有各自的理论局限性:真正激进的实证主义完全否定手段—目的图式是分析儿女泪行动所必不可少的,严格的功利主义则依赖于超科学的形而上学假定。帕森斯认为从马歇尔、帕累托到涂尔干的社会理论就可以被看成是为重新建构实证主义行动理论的努力,但由于其内在的局限这种理论以重内部崩溃。帕森斯从韦伯的唯心主义理论出发发展出了唯意志论的行动理论,将人类在社会中的行动体系进行具体化,即采用单位行动的分析概念来重构社会行动理论,他认为一个单位行动由行动者、行动目的、行动处境(条件和手段)和规范性取向构成,一个单位行动的完成就是行动者在既有的条件下,通过自己的手段和努力已达到符合规范性规则的行动目的。这种分析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它注重的依旧是整个社会行动的结构体系和每一个单位行动中的结构组成部分功能分析。这种行动理论无疑进一步细化了功能分析的理论,功能主义理论不再是宏大而缺乏细微分析功能的,帕森斯的一般行动理论已经成为可以有效地分析大到国家行为小到个人行动的几乎涵盖所有社会行动的强大理论工具。
虽然,帕森斯的一般行动理论具有强大的社会解释力和分析力,但对于他的学生默顿来说,这种理论始终是过于宏大。他认为未来社会理论的发展要想取得进一步的推动就不能继续沿着帕森斯的步伐而必须寄希望于“中层理论”。默顿在《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中对理论和经验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反思,随后便提出了自己对宏大社会理论的有力批判。他认为社会学的根基始终在于对社会细微经验的把握,每一种新创造的社会学理论都与对社会经验的提炼不无关系,社会学要想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在既有理论的指导下进行中层理论的在创造,即社会学理论的发展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元理论、中层理论和经验分析);而在这之中只有中层理论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默顿的这种思考无疑进一步丰富了社会学理论创造的方法论,有效论证了那些整天期望在短期内创造社会学一般理论的想法的错误。而之后的卢曼则可以说似乎又回到了一种抽象的理论创造模式中,他自己发明了一套独自的系统论,通过对环境与系统的元区分,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了分析。在《社会的法律》中,他重点分析了社会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关系,论证了法律系统是如何在保持自己的自成一体性并进行自我生产的同时又完成自己对社会母系统的功能的。卢曼的这种分析方式被特纳称之为“系统功能论”,虽然我没有阅读他的其他书籍,但通过本书可以知晓他的大致的分析方法:卢曼的首要研究方法就在于他对社会中的分支系统和环境的区分,然后来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分支系统的运作情况,最后来说明系统和环境的关系。例如,他在对法律系统分析之后发现法律系统是完全独立于社会的,它是自成一体的,而社会中其他系统对法律系统的依赖也无法说明法律系统的绝对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在社会变迁中可能会有所降低。
综上所述,功能主义理论的发展似乎经过了初期草创的涂尔干模式、马和拉的经验主义模式、高峰期的帕森斯分析模式、反思期的默顿模式和系统功能主义的卢曼模式。功能主义理论在今后将走向何方,也许答案早已蕴藏于功能主义本身的优势和局限之中,这里本应对功能主义理论进行一些深入的评析,但考虑到这是第一次进行流派阅读,更多的评析就留到以后的流派对比阅读之中。
阅读感悟:这个月的时间可以说是空前的紧迫,毕业前的几乎所有的必须要参加的集体行动(月初的研究生复试、读书会扩大会;月中的毕业聚餐;月末的论文答辩、毕业拍照)都在本月发生,不过好在时间虽然耽误了一些但阅读心态没有一丝动摇,能够拒绝的杂事都坚决拒绝掉了并不打折扣地完成了本月的全部阅读计划。不过值得提高的是阅读的思考力度不够,因为仅仅完成阅读计划是不够的,必须要在阅读后有很硬的收获才行,必须要在阅读中悟出自己的东西,这个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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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阅读书目:
1、葛兆光:《思想史研究课堂讲录》
2、腾尼斯:《新时代的精神》
3、涂尔干:《教育思想的演进》
4、渠敬东:《缺席与断裂——有关失范的社会学研究》
5、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
6、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7、麦克尼尔:《新社会契约论》
8、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
9、狄骥:《宪法论》第一卷
10、韦伯:《法律社会学》
11、齐美尔:《社会是如何可能的》
12、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13、马克思:《资本论》第二卷
2011年1月阅读书目(截至1月22日)
1、涂尔干:《道德教育》
2、涂尔干:《原始分类》
3、吉登斯:《杜尔凯姆》
4、渠敬东:《现代社会中的人性及教育》
5、腾尼斯:《共同体与社会》
6、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7、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8、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
保研以来的读书(2010年10月下旬——12月20日)
波斯纳:
1、《法理学问题》
2、《超越法律》
3、《道德和法律问题的疑问》
4、《法律理论的前沿》
千叶正士:
5、《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
贺雪峰:
6、《村治的逻辑》
7、《地权的逻辑》
涂尔干:
8、《社会分工论》
9、《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10、《自杀论》
11、《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12、《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13、《乱伦禁忌及其起源》
14、《实用主义与社会学》
15、《孟德斯鸠与卢梭》
孟德斯鸠:
16、《论法的精神》(上卷)
17、《论法的精神》(下卷)
卢梭:
18、《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
19、《社会契约论》[ 此贴被印子在2013-04-25 23:35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