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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64楼印子于2011-10-04 22:28发表的 :
求教:你总结的霍布斯、卢梭和洛克的自然状态的区别在哪啊?
原来发过,帖子太长了,就删掉了。
这是一个简单的梳理,还需要细细的思考。
霍布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斯宾诺莎、洛克自然法思想简评
自然法指自然状态下统治人和宇宙的法律,即符合自然理性,永恒不变的真理,是人类理性的最高体现。但究竟包括什么没有统一说法,大致内涵包括:理性、正义、公平、至善。自然法可以溯源于古希腊哲学柏拉图的理念论和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理性能够认识世界事物;经罗马法成文化在查氏丁尼法典中,自然法、上帝、理性作为指导原则统一于法典之中,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在中世纪,自然法乃上帝法,与自然法本意毫无关系。文艺复兴,人文主义兴起,开始重视人的本体;启蒙运动,理性主义渐兴,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霍布斯系统阐述了自然法思想,总则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认为研究自然法的科学是唯一真正的道德哲学(即有关善恶的科学)。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人生而平等,自愿订立契约,授权于组织,组成一个具有绝对权力的国家。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罪恶的行为。战争的目的只能在于和平。强调正义之战,即使战争不可避免,但公民的生命、财产仍有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公民为了自我保存应该顺从征服者,这无关乎道德,乃人之本性。
普芬道夫,调和了格劳秀斯人除了自爱,还具有为社会利益而爱社会的品性和霍布斯的人只为从社会中获得私利的本性,主张人有自利自爱的天性,但在社会化中必须承担对上帝、自己、他人的自然义务。人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然自由,指任何人都处于自己的权利和权力之下,不服从其他任何人的权威。家长们之所以愿意放弃自然自由来建立国家,最真实最主要的原因是他们想要建立屏障,对抗人给人带来的灾祸。(p147)普芬道夫使自然法的研究和实践与市民法学和市民制度划清了界限,也与道德神学和神法划清了界限。将自然道德转变成了一种社会理论,将传统的道德关切点从公共道德中清除,并将自然法重新定位在社会性之上,政治和平与社会生活才能得到保障。
斯宾诺莎是西方理性主义代表人物,试图通过“理性”和“人的本性”推导出他的全部政治学理论。他认为,人的天性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皆各自寻求自己的利益,无所谓善恶,只有在社会状态下,善与恶皆为公共的契约所决定,每个人都受法律的约束,必须服从政府。在所有政治中,民主政治是最自然的,与个人的自由最相符合。人们的理性使他们通过转移部分权利,订立契约形成国家。他的巨大贡献是把哲学和神学分开,认为哲学的目的是追求真理,而神学的目的是虔诚与服从。在十七世纪,霍布斯、格劳秀斯、斯宾诺莎们不可能完全否定神,所以承认神、论证神或者借助于神来论证自己的思想就是他们的学问之道,斯宾诺莎认为神乃一切的实体和原因。其实在斯宾诺莎那里自然即神。神在人间的权威得益于其与人们订立的约。政治的目的是自由。
洛克是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主张人类生而平等自由(天赋人权),反对君权神授。不同于霍布斯、斯宾诺莎的是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自由、平等、有自己的财产的状态,受自然法统治,享有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p6)但自然状态缺乏公共的裁判者,所以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缺陷。所以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私人财产为民众谋福利,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不可妨碍更大的社会福利。民众享有革命的权利。洛克认为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p11)
十七十八世纪影响巨大,正如迈内克所言,在那个世纪即使最伟大的思想家也难免受其巨大的影响。随着法律实证主义和纯理论的兴起,自然法在十九世纪遭到许多责难,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重新思考自己的未来,注重人性、理性,自然法重又复兴。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