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一篇被“枪毙”的论文说起

                            陈前金

        2003年2月,我在江西省永修县白槎镇财政所工作。当时,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到处是一片叫好声,称赞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我认真研究了当时下发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没有减轻农民负担,反而增加了农民负担。而且种地越多的农民,增加的负担越重。于是,写了一篇题目为《农村税费改革加重了农民负担》(见附文)的论文。这年6月份,江西省财政科研所所长王国星等一行人来永修调研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由于我对农村税费改革颇有研究,在《人民日报》等中央海市报刊上发表过一些这方面的文章,王所长等一行人到永修后,指名要见我,听听我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意见。在县财政局副局长李长生陪同下,王所长等一行人来到白槎镇财政所。我将《农村税费改革加重了农民负担》一文交给了王所长。王所长看过后对我说:“老陈,真没有想到您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有怎么深刻的研究!您的分析是完全正确的,文章写得不错,让人耳目一新。在没有看到您的这篇文章之前,我也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如今看来,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照这样说,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还要进行调整。”王所长还诚恳地对我说:“老陈,实话告诉您,您有胆量写这样的文章,我没有胆量发这样的文章(当时,省财政科研所发行一份《江西财税与会计》的杂志)。建议您把文章寄给《中国××》,看看他们能不能发?”
        其实,在王所长来永修调研之前,我已将这篇文章分别寄给了《××日报》、《中国××》、《中国××××××》、《中国××××》等报刊。结果,没有一家报刊发表这篇论文。后来,我将这篇文章的观点写入《取消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研究“三农”问题不能混淆三个概念》《农民增收困难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建议》等文章,才得以在《农村财政与财务》、《中国农村经济》、《江西财税与会计》等刊物上发表。2004年,以******************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取消农业税,此后,农民的负担才真正地被减轻下来。
        陈云同志说:“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从这篇被“枪毙”的论文,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实生活中要坚持做到这几点还真是挺不容易的!

            附文:农村税费改革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提起农村税费改革,人们都说它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其实,恰恰相反,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反而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而且种地越多的农民,增加的负担越重。
       
        一、农业人口和农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常常把农业人口和农民混为一谈,说中国有9亿农民。其实,农业人口和农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农业人口是指吃“农业粮”的人口。农业人口是我国实行城乡分割、二元结构经济社会体制的产物。1955年,国务院公布《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对企业单位集体供粮、城镇居民供粮以及粮食转移证、粮票等管理使用方法作了规定,明确粮食按城镇户口(即非农户口)实行计划供应。同年公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民吃自产粮作出了规定。此后,国务院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将劳动用工、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公民的权益事务同户口性质相挂钩,进一步明确了以供应市镇居民定量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二元户口管理体制,从而产生了农业人口这样一个概念。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是国家经济不发达,物资供应紧张时期所采取的非常措施。它将中国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非农人口,一类为农业人口。非农人口在食品供应、劳动就业、住公房、受教育及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政府提供的优厚国民待遇,而农业人口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这是很不公平的。改革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取消城镇居民粮食供应,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农村税费制度,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农业人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逐步缩小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之间的距离,让农业人口也能享受到国民待遇。可以相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差距会越来越小,直至消失。到那时,农业人口这个概念就不会再存在了。
        农民则是一种职业,是“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见《现代汉语词典》第839页)。把农业人口称之为农民是完全错误的。在吃农业粮的人口里,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有早巳脱离农业生产在当地或外地求学、经商、打工和从事其他职业的人。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1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27,62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8,064万人,占37.7%;乡村人口79,563万人,占62.3%。0—14岁人口比重为22.5%,15—64岁人口比重为70.4%,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为7.1%。在79,563万乡村人口中,剔除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剔除学生和从事其他职业的人,真正的农民,即“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只有1亿多人。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三个取消”一是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后,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由村民大会协商决定,乡级道路由政府安排。农村医疗卫生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二是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三是取消屠宰税,停止征收在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随屠宰税征收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征。“一个逐步取消”就是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农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两个调整”就是调整农业税政策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在调整农业税政策上,一是调整农业税计税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计税面积;二是调整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间农作物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三是调整农业税税率,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7%。在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上,按农业特产税税率略高于农业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原则,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严禁两税重复征收。  “一项改革”就是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方法,把村提留改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由农业税附加开支。农业税附加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20%,农业税附加及农业特产税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征收,实行村有乡管。

        三、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减轻了农业人口的负担

        农村税费改革中被取消的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实质上是面向农业人口征收的。乡统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经费、优抚经费、民兵训练经费和修建乡村道路经费。兴办教育事业、实行计划生育、优抚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训练民兵、修建公路是国家应当举办的事业,是为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的,不是民办公助事业,不仅农村需要举办这些事业,城市同样需要举办这些事业,而且比农村办得更好,花的钱更多。城市举办这些事业由国家负担,农村举办这些事业由农业人口掏钱,明显是一种不合理的负担。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政府取消农业人口的这些不合理负担,是一件顺民心、合民意的大好事。它不仅从经济上减轻了农业人口的负担,更重要的是,让农业人口享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从思想上消除了被歧视的感觉。使全体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

        四、调整农业税政策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首先是增加了计税面积。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农业税的计税面积,新的农业税计税面积比原计税面积增加达80%。其次是提高了计税产量。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以南方水稻产区为例,原农业税的常年产量亩产只有300斤左右,如今被提高到1400斤,新农业税常年产量是原农业税常年产量的4-5倍。三是农业税税率。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业税实行地区差别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7%。同时规定,把村提留改为农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最高不超过正税的20%。原农业税税率按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正税税率为15.5%,最高不得超过25%。附加为正税的15%,最高不得超过30%。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税的实际负担逐年下降,实征农业税正税附加合计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经济恢复时期为13%,“一五”时期为11.6%,“二五”时期11.9%,“三五”时期为6.4%,“四五”时期为5.4%,“五五”时期为4.2%,“六五”时期为3%,“七五”时期为2.5%。1997年,全国实征农业税正附税合计约207亿元,实际税负只有2.23%。如今把农业税正附税提高到8.4%,(正税7%,附加20%折合正税1.4%),是1997年实征税率的3.78倍。按这个比例计算,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全国实征农业税可达800多亿元,比1997年增收农业税600多亿元。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取消了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业人口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但却增加了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实际上以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的形式收取了这些费、基金和集资。而且,把原由8亿农业人口负担的乡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转移到了1亿多农民身上。按1亿多农民计算,人均比1997年增加农业税300多元。

        五、农民负担加重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耕地严重撂荒。近年来,由于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价格严重下滑,种田收益严重下降。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出现负增长。农民弃田不种,外出打工,造成耕地大量撂荒。农业税增加后,如果农产品价格没有转机,将会进一步加剧农民弃田不种行为,特别是会绐规模经营农田带来负面影响,造成耕地严重撂荒。农产品供应充足的大好形势就有可能发生逆转。
        (二)加大就业压力。如前所述,近年来,由于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价格严重下滑,种田收益严重下降,大批农民弃田不种,外出打工或转营他业。农业税增加后,如果农产品价格没有转机,将会进一步促使农民弃田不种,外出打工或转营他业,加大城乡就业压力。特别是在当前,国有企业转轨、下岗工人增多、就业需求旺盛的形势下,大批农民弃田不种,涌入城市寻找工作,将加剧城市的就业困难,成为一大社会隐患。
        (三)拉大贫富差距。一是拉大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经济欠发达地区一般是人口少、耕地多、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主要收入为农牧业收入,人均收入低,农业人口人均年收入千元左右,贫困地区甚至不到一千元。经济发达地区则洽洽相反,人口多,耕地少,工业和第三产业发达,农业经济比重小,主要收入为工业和第三产业收入,人均收入高,农业人口人均年收入上万元,高的可达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从地理位置上讲,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中西部地区和边远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在东部沿海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按人口负担的乡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减轻了农业人口的负担。调整农业税政策,增加了农业税的计税面积,提高了常年产量和实际税率,加重了农民的实际税负。人口少、耕地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减负少,人口多、耕地少的经济发达地区减负多,进一步拉大了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使穷的地区更穷,富的地区更富。二是拉大了同一地区承包土地多的纯农业户和承包土地少的非纯农业户之间的贫富差距。农村税费改革,取消按人口负担的乡统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农村教育集资等政府性集资,减轻了农业人口的负担。调整农业税政策,增加了农业税的计税面积,提高了常年产量和实际税率,加重了农民的实际税负。承包土地多的纯农业户减负少,有的甚至增加了负担。承包土地少的非纯农户减负多。进一步拉大了纯农业户和非纯农业户之间的贫富差距。三是拉大了农民和其他职业劳动者之间的贫富差距。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投入大、产出小、而且受大自然和市场因素的双重制约。在南方水稻产区,按当前市场粮价计算,在正常年景下,扣除成本,每亩能盈余100元就算是很不错的。以一个农民种20亩稻田计算,一年的种稻收入只有2,000元,月收入不到200元。从事其他职业的劳动者即使按最低工资月薪600元计算,收入是农民的3倍。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税率,增加了农业税的计税面积,提高了常年产量和实际税率,加重了农民的实际税负,进一步拉大了农民和其他职业劳动者之间的贫富差距。
        (四)制约经济发展。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80%居住在农村,潜力最大的消费市场也在农村。但是,农民增收困难制约了农村人口购买力的提高,制约了全国经济的发展。有关资料表明,近几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1999年,农村人均纯收入仅比1998年增加了50元钱。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6,860元,农村居民 (实质上为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两者的差距为2.9:1。而世界银行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在亚洲中等收入国家为1.5:1,在低收入国家为2.2:l,比较起来,我国的差距最大。在收入增幅下降的过程中,我国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差距加速扩大。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巳达到0.458,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我国20%的高收入者拥有全社会42.5%的财富。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扩张财政支出、增发国债进而扩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来实现的。从1998年开始,我国经济增长逐步放缓。为防止经济过度衰退、确保社会稳定,我国实行了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措施。1998年到2000年发行了3,600亿元的长期建设国债。1998—2000年财政赤字增长率连续突破50%,其中1999年高达89%。与此同时,尽管政府采取了稳健的货币政策,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仍然超过经济增长率和物价上涨率之和,1999年金融机构现金支出比1998年增长了15%。2001年3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和狭义货币供应量分别比2000年同期增长13.2%和17.4%,货币供应增长速度加快。应当肯定,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对我国经济增长率不低于7%起到了强大的支撑作用,然而,必须看到,这几年我国经济虽然没有快速下滑,但增长放缓的趋势并末改变,增长冲动相当薄弱,而且隐藏着经济增长率下滑的危险。在我国,推动经济增长最终要依靠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来实现。农村税费改革不仅没有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反而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六、对策建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这是一个关系社会全局的重大判断,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难点都在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让农民在纳税上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业、对农民都是采取保护政策,基本上没有面向农业的独立税种。  农民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是纳税人,是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收入超过规定起征点的农民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企业形式从事经济活动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继承遗产的农民缴纳遗产税,生产活动缴纳增值税。在西欧,农产品同工业品一样,纳入增值税的税种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的国家对农业采取了优惠的政策:(1)免税。当农民在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生产进行交易时一般没有纳税责任。(2)实行特别税率。特别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3)按比例税率纳税。比例税率要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4)给农民一定的财政补贴。如丹麦,农民销售1公斤牛奶,政府就按相当于母乳代用品的数量每公斤补贴8.3丹麦克朗。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和意大利的增值税基本税率分别为18.6%、15%、19.5%、15%、17.5%和19%,采取上述优惠政策后,农民真正负担的税率分别为7%、6.5%、6%、5%、4%和2%,大大低于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亚洲经济大国日本,农业税是以土地税的形式表现的。土地税只向土地的所有者征收,租地种的农民只交地租,不交土地税。土地税原为地价的3%,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税率巳大幅度降低。在经济发达的美国,对农业的优惠更为突出。国家规定,农产品未售出,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不能由已售出的产品全部承担,未出售的农产品也要分摊成本。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政府允许农民采取现金记帐法,只要求农民在收到农产品的销售货款后才向税务部门报告,而发生的生产费用可在当年的收入中全部扣除。这使农民通过从当年收入中,减去提前购买下一年度使用的种子、化肥、农药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办法,减少应纳税的收入基数,从而减少纳税额。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还允许农业的资本开支可以从付款当年的经营收入中全部扣除。此外,政府还对农民施行“资本收益的税额减免”,即允许农民出售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可作为长期资本收益,享受60%的税额减免。在遗产税方面,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有两种做法:(1)按农业用途的收益计算农地价值。美国法律规定,遗产税是按死者遗产的资产净值征收的。由于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农地价值要高于按农业用途计算的农地价值,  按市场价格计算农地价值会使农地继承者多缴税,政府允许农地价值按农业用途估算,一般可使农地的价值降低30-60%,以减轻农地继承者的税收负担。(2)延缓遗产税的支付期限。按规定,遗产税应当在财产拥有者死亡后9个月内交清,农民的遗产税允许在财产拥有者死亡5年后开始缴纳,并允许在2-10年内分期缴纳。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农业也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阿根廷对未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土耳其、菲律宾等国家对农业还执行零税率。上述国家的作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2003年2月6日)

        作者简介:陈前金,男,1943年12月生,江西省永修县人,************党员,退休干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和中国生产力学会会员,长期从事农村工作,在《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国党政干部论坛》《中国财政》等中央省市报刊发表论文100多篇。多次获江西省财政科研优秀成果一、二等奖。 2006年获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十一五”公众建言献策征文二等奖, 2009年两篇文章同时获得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纪念农村改革30周年——我所了解的农村综合改革”征文二等奖。
        通讯地址:江西省永修县财政局 
        邮政编码:330304  
       

  • 责任编辑:华山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