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小组存废可议,“土地集体”变不得

    ——与常利民商榷

    湖南衡阳县委宣传部  刘放生

     

       读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常利民关于彻底取消村民小组的建议(见20091026日人民网>>新农村>>评论,来源:《中国经济周刊》),本人有话要说,首先是真心感谢常利民副县长提出这个问题,也同时说明发达的长沙县提出了改革发展的新需求,但对于作者就村民小组作出的分析和开出的方案,本人又不能笼统地赞成。村民小组存废可以讨论,但现有的村民小组一级的“土地集体”则千万变不得,变了,中国相当一部分农村就会乱作一团,如有不信,请亲自选择几个村试验一下,本人敢断言,除了试错,别无结果。

     

      说取消村民小组的“土地集体”除了试错,别无结果,是因为所列的村民小组带来的“四大阻力”和解决的方案,或是当前行不通,或是长远不对路。

     

      “四大阻力”之一是说“村民小组制约了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由于不同村民小组之间,形成了一致对外的内部利益共同体,这种小团体意识也成为制约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因素。例如,田、土、山、水很大程度上在村民小组之间都是地界连接的,但在为了某种公共利益配置不同小组的土地时,容易受到获利较小的村民小组的抵制。如果能取消村民小组,让土地在村域范围内调整,将有利于最优配置。”这一条说白了,取消村民小组的实质不是村民小组,而是村民小组的土地。限于篇幅,在此不回顾“村民小组”和“土地集体”演化的历史,也不说此前本人二度当了七年农民的观察,只说个结论,这就是:现有的 “村民小组”同时是“土地集体”的现实,已经在法律上和习惯上经历了数十年,农民谁也不愿意改变。不说人均土地资源较多的村民小组不愿改变,即便是人均土地资源较少的村民小组,也无意获取别的土地资源较多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利益。

     

      “四大阻力”之二是说“村民小组制约了现代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经验和现实是,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不一定会沿着村民小组——村——乡这样的行政层级扩大,也可能按自然地理来扩大。

     

      “四大阻力”之三是说“村民小组阻碍了现代村庄的整体规划”。经验和现实同样是,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农村人口的减少,加上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很可能出现整村整组的人口全部转移到城镇,作田的农民也有可居住在城镇,开着车子下乡耕作。这样,现有的人口聚集的村庄,有的很可能被废弃。即使有农民居住在农村,也在很大程度上是散居,而不是聚居,我们要有这个眼光。如果没有这样的眼光,就会继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大阻力”之四是说“村民小组不利于公共财政的最优配置”。这要把生产、生活分开来讲。在生产上,水、电、路等无疑要建到所有的农田,否则,水、电、路不能通的农田,在不能按劣等地计算农产品价格的情况下,现有大量的劣等农田,或叫中低产田,就可能因为水、电、路不通带来生产成本超过平均价格而被弃耕,影响国家的食品保障。在生活上,公共财政的最优配置则要如长沙县一样,聚集到城、乡结合部的“镇”上面,加快镇的建设,而不是加快村的建设,至少在经济发达的长沙县是这样。

     

      综上所述,如果只从有利于对土地的调控而取消村民小组,这条路是肯定是走不通的,即便先立一个法来,也无济于事。村民小组的存废,很可能要等到农村人口基本上转移以后,村民小组自然消失,现在暂可以置之不理。也正如 常利民副县长所说,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关键在于土地的调控。解决土地的问题,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政府与农民的收益分配的问题,二是农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的收益分配问题,取消农业税费以后,所有权的收益在事实上已让渡给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只要这两组关系处理好了,村民小组的存废就不重要了。本人在研究世界各国和地区农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情况后,提出在长沙县北山镇圣殿农庄等地的已有地租额度的基础上,再提高一步,即实行高额地租,并由政府买单,以此来调节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收益分配关系,推动经营权流转,推动规模化经营,并由此带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在新的起点上向前迈进。

     

    在这里,本人再次真心感谢常利民副县长,因为这个问题的提出,虽针对的事很特殊,但指向是非常广泛的,关联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系列问题,希望能引起更多的人能够来参与讨论,出谋划策,以使中国的发展真正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向前迈进。(责任编辑:秦华)

     

    (中国新闻网 独家稿件)

     

  • 责任编辑:华山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