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
前面阐述了农业合作化的必然性和人民公社化的物质根源,主要是揭示我国农村的新生产力——集体劳动与小农经济的矛盾,概括了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怎样冲破私有制的束缚,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并且逐渐找到了与当时生产力相适应的经济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合作经济制度。这样,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得到了缓和,农村的经济关系获得了一个相对的稳定时期。下面是1962至1978年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发展情况的统计:[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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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农村人民公社数 (个) |
生产大队数 (万个) |
生产队数 (万个) |
入社户数 (万户) |
入社人口 (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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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
74771 |
70.3 |
553.0 |
13410 |
|
|
1963 |
80956 |
65.2 |
564.3 |
13424 |
56835 |
|
1964 |
79559 |
64.4 |
559.0 |
13388 |
57572 |
|
1965 |
74755 |
64.8 |
541.2 |
13527 |
59122 |
|
1966 |
70278 |
65.1 |
516.4 |
13661 |
60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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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70050 |
64.9 |
51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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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59812 |
64.1 |
48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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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
53722 |
64.8 |
4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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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51478 |
64.3 |
456.4 |
15178 |
69984 |
|
1971 |
52674 |
65.4 |
458.7 |
15387 |
71611 |
|
1972 |
53823 |
66.2 |
472.2 |
15601 |
73181 |
|
1973 |
54423 |
66.7 |
476.9 |
15839 |
74798 |
|
1974 |
54620 |
67.1 |
480.0 |
16139 |
76389 |
|
1975 |
52615 |
67.7 |
482.6 |
16448 |
77712 |
|
1976 |
52665 |
68.1 |
482.7 |
16803 |
78745 |
|
1977 |
52923 |
68.3 |
480.5 |
17107 |
79688 |
|
1978 |
52781 |
69.0 |
481.6 |
17347 |
80320 |
从上表可以看出,生产队总数,除1966年到1969年期间略有下降外,总的来说是稳定的。生产队的平均户数,1962年为24户,1978年为35户,增加了45%。生产队规模的增大,除了生产队总数略有减少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入社户数增长较多,这期间入社户数增加了近4000万户,增长了29%。从全局看,我国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基本上适应,没有变动的客观要求。加上“文化大革命”一开始,中央就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现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关于自留地制度,一般不要变动,所以,这一时期虽然曾刮过一点任意改变基本核算单位、收自留地的风,但面不算大,总的看来,经济关系基本上的是稳定的。
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国营经济,原来与小农经济之间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实现集体化之后,与农村经济之间虽然仍存在着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但是,这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变化,矛盾也大为缓和。
农村建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矛盾,或者说是农村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在合作经济内部矛盾的运动中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是否巩固也由内部矛盾的运动来决定。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成了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成为农村经济生活的焦点。
分析农村合作经济内部的经济关系,或者说剖析这种经济组织内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本应在这方面下功夫,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但是,由于这里是要概括地阐述我国合作经济发生、发展的物质根源,或者说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说明合作经济的运动,因此,不可能对合作经济内部的关系作深入的分析。对于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农村合作经济的自给性产品和商品的区别,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等问题,只有留待以后另行探讨,这里暂不触及。本文仅在农村经济关系发展变化有关的范围内,论及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
合作经济自出现以来,就存在着自身特有的矛盾。这种矛盾不是建立人民公社以后才有,早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就已经存在着,有些矛盾甚至在互助组阶段就已露出苗头。这里着重分析建立公有制之后的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合作经济内部的矛盾很多,有政治的、思想的,也有经济的,这里只分析经济方面的矛盾,就是合作经济内部人与人之间经济利害的矛盾。
第一节 合作经济与社员个人之间的矛盾
一、集体公共基金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它的存在形式是集体公共基金。集体公共基金的最初来源,是个体农民缴纳的股份基金。当时这些股份基金的实物形态,主要是牲畜、大中型农具等等。但是,严格地说,首先要算土地,不过人们没有把土地算入股份基金之内。农村合作经济不占一定数量的土地、农具和牲畜,就不能进行生产,也就不成其为农村合作经济。
集体公共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集体生产基金;另一部分是集体消费基金。集体生产基金就其形态看是一些生产资料,如土地、牲畜、农具、肥料、种子等等;集体消费基金是一些消费资料,如集体拥有的校舍、电影放映设备、医疗设施等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等。
并不是任何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集体公共基金。集体公共基金是一种社会关系,这些生产物只有作为这种关系的物质担当者的时候,才是集体公共基金。
集体公共基金属于集体所有的性质,决不仅是人们主观的规定,而是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现象中显示出来。
集体生产基金,作为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合作经济内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都有权利使用,用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可以直接结合。这种经济现象体现了社员确实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社员个人不能任意使用生产资料,必须由集体经济的代表安排,决定每个社员与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结合。这种现象又表明,这些生产资料不属于社员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所有。别的集体经济单位的成员,不能使用这个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用通常的语言表达,就是每一个社员具有劳动能力,队里就得安排干活,但是,社员又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由队长派活。从这些经济现象的重复中,显示出了集体生产基金的集体所有本质。这是从生产领域看,从分配领域看,生产的产品,首先归集体占有,而不归社员个人占有。因为,这些生产物的物化劳动属于集体所有,而且,生产物不是某个社员个人劳动的产物,而是先后由许多社员共同加工而成。因此,任何个人都不能直接占有生产物。这种经济现象,显示了集体生产基金的本质。
集体消费基金作为集体所有的消费资料,每一个集体成员都可以消费。集体拥有的校舍,每一个学龄儿童及青少年都可以使用,集体拥有的医疗设备,集体成员有了病都可以消费。而外单位的社员,就没有权利享受。
可见,集体公共基金的集体所有属性,是在生产、分配、消费等再生产各个环节中体现的,是在经济现象中显现的,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集体公共基金是再生产过程中,供本集体成员消费的生产物,但又不归社员个人随意使用,而必须由集体经济的代表安排消费的生产物。
这些生产物,在生产领域消费,或是在生活领域消费,要根据生产物的自然属性决定。但是,它们有共同的社会属性,表明都是集体公共基金,反映了共同的经济关系。
作为集体公共基金,生产物和自然形态直接表现为社会产品,不存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不是商品,体现着一种崭新的经济关系。
抽象掉这些生产物的物质基础,剩下的就是劳动。作为集体公共基金的具体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当然,是在集体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这种劳动不存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
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的社员,他们和劳动产品并不全部作为集体公共基金,其中一部分作为集体公共基金,供全体成员共同消费;另一部分则以集体分配的形式,按社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社员个人所有,属社会私人占有,这就是社员个人基金。
合作经济的年生产物,分成集体公共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从劳动的角度看,社员的劳动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员的为集体劳动;一部分是为自己劳动。集体公共基金的本质,就是社员的为集体劳动。过去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的书籍中,说明公有制经济内,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在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范围内,集体公共基金、社员的为集体劳动就体现了这种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但是,在农村合作经济范围内,人与人之间不全是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还包含着交换劳动的关系,劳动者个人占有一部分生产物的关系,这就表现为社员个人基金,社员的为自己劳动。认为农村合作经济内部,人与人之间完全是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显然不符合实际;相反,否认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存在互助合作关系,认为完全是商品交换关系就更不符合实际。
集体公共基金的两部分:集体生产基金和集体消费基金,在再生产中的作用大不相同。集体生产基金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出来,而且还可以扩大。而集体消费基金在再生产过程中,却不能或者难于自我繁衍,要靠集体生产基金的不断扩大来补充。因此,集体生产基金在集体公共基金中占着主导地位。以下的分析,将主要以集体生产基金为对象。
集体生产基金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出这种经济关系。在不断地再生产过程中,集体所有制越来越巩固,集体所有的属性愈来愈确定,而原来的私有的痕迹逐渐消失干净。原来属于农民私有的土地,入社后,经不断地再生产,地形地貌改变了,原来的地界已无法分辨;原来属于农民私有的马、牛,随着时间的流逝,黑马换成了白马,老牛换成了壮牛。如果说合作化初期,曾经在一些地区出现过拉马退社的现象,那末,经过二十多年以后,社员根本无法分辨哪块土地是原来自己私有的,哪头牲口是私人的,因而不可能再出现拉马退社的现象。总之,集体生产基金在再生产中,不断再生产出为集体劳动的经济关系。
集体生产基金不仅在再生产中简单地在生产自身,而且必然要求不断扩大集体公共基金的趋势。集体积累基金就是集体公共基金扩大的表现,集体又分为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部分。公积金一般是集体生产基金扩大的表现,公益金一般是集体消费基金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表现。[②]它们共同的本质都是社员的为集体劳动。
二、社员个人基金
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生产的全部产品,只有一部分作为集体公共基金,另一部分则作为社员个人占有的生产物,归社员个人所有,这就是社员个人基金。社员个人基金的形态,既有生产物,也有货币。货币形态表现的社员个人基金,是和其他经济单位发生商品交换以后转化而成的,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合作经济的内部关系,因此,先抽象掉它与外部的经济关系。
合作经济的饲养员,年终分得一顶量的猪肉、稻米、油料、棉花等等,植棉组的社员也分得一定量的棉花、猪肉、油料、稻米等等。饲养员养猪,生产猪肉;植棉员生产棉花,他们不能直接占有猪肉和棉花,因为他们运用的集体生产基金进行生产,物化劳动属于集体的,所以不能直接占有生产物。虽然他们为集体提供的劳动,不仅能够补偿一部分物化劳动,而且有剩余,但是,他们只能从集体分得生产物。
社员个人不直接占有生产物,而是根据工分,由集体分配一定量的生产物,工分是社员个人基金的体现,因此,要了解社员个人基金的本质,必须从分析工分开始。
工分形态变化过程,用公式表示如下:社员个人劳动——工分——生产物。将其分成两段,逐段进行考察。
“社员个人劳动——工分”
社员张三的劳动表现为工分,李四的劳动也表现为工分,这一集体经济内其他社员的劳动都表现为工分。可见,工分表现的既不是张三的个人劳动,也不是李四或其他成员的个人劳动,而是既包括张三,有包括李四及其他社员个人的一种劳动。这是同一集体经济内部抽象了各个社员劳动的不同具体形态,还原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所以是一种同一的集体劳动。这一集体经济单位以外的社员,他们的劳动不能表现为这个集体经济单位的工分;这个集体经济社员的工分,对其他集体经济单位也毫无意义,所以,工分是一定集体经济单位内集体劳动的表现。
从量上看,同一集体经济中的社员,如张三、李四、王五等,都劳动十小时,但记的工分并不一样,张三记十分,李四记九分,王五记八分等。可见,工分所表现的劳动量,既不是张三个人的劳动量,也不是李四、王五等人的个人劳动量,而是所有参加劳动社员的劳动量的总和,再加以平均的那个劳动量,社员张三、李四、王五等等,他们的劳动无论是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都不相同。工分所表现的正是被平均化了的集体劳动。
对“社员个人劳动——工分”的分析表明,工分是集体劳动的表现/但是,如果只有“社员个人劳动——工分”这一过程,那就无意义了,只有完成了“工分——生产物”这段过程,工分才显示实际内容。下面就来考察公式的后半段。
“工分——生产物”
工分表现的生产物,不是社员个人劳动生产物,而是集体经济中社员共同劳动的生产物;就一种生产物看,例如小麦的生产、犁、耙、种、耕、收割、打场等生产环节,不是由个别社员单独完成,而是许多社员共同劳动的结果;就全体生产物看,包括集体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物,如种植业、林业、渔业和副业等部门的生产物,这些生产物是集体经济所有劳动者共同劳动的产物,是集体劳动的成果。生产物总是自然物质和劳动两要素的结合,抽象掉自然物质,剩下的就是劳动。所以,工分是集体劳动的表现。
“工分——生产物”这一式子,不仅表明工分是集体劳动的表现,而且表明社员个人通过工分占有一部分生产物,占有一部分集体劳动。事实上,社员既是根据工分占有一定量的生产物;占有生产物的数量,也是根据工分数量决定的。可见,工分表现的是社员个人占有的集体劳动,也就是社员的为自己劳动。
从量上看,这一点就更清楚了。集体经济单位的全部生产物,并不是都按工分分配给社员。在全部生产物中,首先要上缴一部分税金,其次要扣除一部分作为集体积累基金,剩余的生产物才按工分分配给社员个人。用作上缴税金,扣除作集体积累基金的生产物,也是社员劳动的生产物,但归国家、集体所有,生产这一部分生产物的劳动,是社员无偿为社会、为集体提供的劳动。社员为社会、为集体提供的劳动不表现为工分,只有分给社员个人的一部分生产物,一部分集体劳动,才表现为工分,是社员的为自己劳动。可见,社员个人的全部劳动都是直接的集体劳动,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员为社会、为集体劳动,这部分不表现为工分;另一部分是社员为自己劳动。工分是社员为自己劳动的表现。
工分是社员为自己劳动的现象形态,社员个人基金则是社员为自己劳动的实物形态,两者有共同的本质,但是,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也有不同:社员个人基金与集体公共基金组成一对矛盾,重要反映社员个人与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之间的关;工分则主要是反映社员与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关于后者,我们在劳动互助的社会形成已经分析过。
三、集体公共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
合作经济的年生产物,分为集体公共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两部分。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是合作经济内部集体与社员个人之间矛盾的经济表现,而且主要表现为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之间的矛盾。
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集体的低级形式——简单协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下来的劳动力,要求有新的生产资料装备;分工分业是集体劳动的较高级阶段,一部分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或者从种植业分离出来,从事新的行业的生产,就需要有相应的生产资料,而要添置新的生产资料,哪怕是比较简陋的生产资料,也需要积累。要办工业企业,需要的生产资料更多,因为工业生产周期一般都比较短,需要的流动资金就多;至于实现机械化,用机器代替手工工具,无论是购置农业机械,或者是购置社、队办企业的机器,都需要更多地积累。总之,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集体生产基金在再生产中不断自我繁殖,扩大这种经济关系。
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在劳动力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地说,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有利于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而且也有利于社员个人基金的扩大,下面用某社员的生产物为例,以图式表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某社员一日的生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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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生产基金 |
集体积累基金 |
社员个人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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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小时物化劳动 |
2个小时 |
8个小时 |
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的活劳动相结合,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生产物。如果解剖某社员一日的生产物,如上图,它包含2个小时的物化劳动,10个小时的活劳动。日生产物中,除了2个小时生产物补偿消耗的集体生产基金外,提留2个小时的生产物作为集体积累基金,其余8个小时的生产物是社员个人基金。由于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技术构成的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虽然分配的比例不变,但是,生产的物质财富增加了,集体积累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的物质财富也都相应增加。例如,某社员日平均产粮食6斤,每年劳动300天,年生产粮食1800斤。补偿集体生产基金的耗费300斤;提留集体积累基金300斤;社员个人基金1200斤。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分配比例不变,这个社员占有的粮食就不是1200斤,而是2400斤;集体提留的积累基金也增加到600斤,增加一倍。由于在我国条件下,工业产品价格基本稳定,而且几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因此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品增加,不仅占有的自给性产品增多,出售农副产品的货币收入也会增加。所以说,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是社员个人基金增长的前提。这是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一致的方面,是基本的一面。
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也有对立的一面。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必然影响社员个人基金的增长。仍以上图为例,集体生产基金扩大2小时,或者说提留2个小时的集体积累基金,社员个人基金就只有8小时,如果集体积累基金只1小时,或者不提积累基金,社员个人基金就可以达到9——10小时。在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情况下,集体生产基金所占的比重虽然有所增加,社员个人基金在生产品总量中的比例有所降低,社员个人占有的物质生活资料、占有的货币仍然可以增加,两者之间的矛盾不会很尖锐;如果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或者增长得很慢,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就尖锐。有的集体经济单位,不仅集体生产基金不能扩大,不提积累,甚至把应该补偿集体生产基金的生产物,也作为社员个人基金分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光吃净”。越是这样的单位,劳动生产率越提不高,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就越尖锐。
总之,集体公共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主要是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是矛盾着的统一体,两者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对立的一面。集体生产基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生产发展的结果。生产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矛盾就比较缓和,反之,矛盾就尖锐。必须正确处理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一般地说,提留集体积累基金的最高限,是以保证社员个人基金有所增长为限。“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应当使收入中用于社员个人消费和集体消费的部分(包括用于公共福利、文化教育等事业的部分)逐年有所增加,使人民的生活逐年有所改善”[③],生产发展快,集体积累基金就可以多提一些,比例就可以大一些,反之,集体积累就要少一些,比例就要小一些。社员个人基金方面看,这种基金的扩大,一般应以集体生产基金的不断扩大为前提,社员个人基金增长的最高限度,是保持集体积累基金所占比例不下降,否则,集体经济就难以扩大再生产,社员个人基金也就难以不断扩大,社员的生活水平不能继续提高。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建立以来,集体提留一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很多文件对此都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规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岁入的比例,现在决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较适宜地定为占岁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在收成不好时期可以不收公积金”。以后又规定:“……公积金,每年应该留多少,必须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条件决定。在开头几年内,一般以不超过合作社每年农业和副业总收入(总产量扣除了生产费用)的百分之五为宜……公益金,在开头几年内,一般也以不超过合作社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一为宜”[④]。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数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见,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大问题。
集体公共基金、集体生产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就是通常所说的积累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是合作经济内部的一个重要矛盾。
第二节 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
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矛盾。从经济关系看,矛盾也很多,例如宅基地之类的矛盾。作为集体经济内部的关系,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评工记分上。自从建立互助组以后,劳动互助逐渐制度化,评工记分的矛盾就开始出现,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之后,矛盾就更突出了。
前面已经论述过,劳动互助用公式表示:劳动力——劳动力,实质上是通过交换劳动,形成集体劳动。劳动力——劳动力是一种现象形态,实际上是劳动——劳动。集体经济建立以后,这一点就更明显了,作为私有制单位之间的劳动交换,劳动互助似乎是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建立集体经济之后,劳动力由集体经济单位统一调动,劳动由集体统一安排,劳动力——劳动力的现象消失了,劳动——劳动的交换关系仍然存在,不过社员之间的劳动交换,不再是全部劳动量的交换,因为每个社员都要把自己的一部分劳动留作集体提留,交换的只是归社员个人占有的那一部分劳动,是社员为自己劳动之间的交换,这是社员与社员经济关系的实质。
互助组阶段,由于生产资料还是私有,当时在劳动互助中的主要矛盾,是先给哪家种,后给哪家种;先给哪家收,后给哪家收的问题。由于劳动互助的规模小,范围窄,一般只限于男工、整工,因此,交换劳动中的等量问题,只占次要地位,劳动互换大致相等也就行了。那时一般都是男工换男工,一天换一天。有的地方或单位,由于换工的面比较宽,交换也经常,对活劳动交换的等量要求就严一些,总之,随着交换劳动的发展,对于劳动交换的等量要求就更高了。
实现集体化之后,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社员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占有生产物;由于实现集体化,集体劳动成为一种主要劳动形式,交换劳动的量大而经常,加上参加劳动的面更宽,不仅男劳力参加,女劳力参加,半拉子劳力也参加,强弱参差不齐的各式劳动力,都投入集体经济的劳动队伍。这样,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等量要求,必然要比过去更高、更严。
集体化之后,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生产过程由许多社员共同完成,因此,任何个人都不能直接占有生产品,生产品只能由集体分配;社员的劳动力也不由个人支配,而由集体支配。因此,社员之间交换活劳动的关系,表现为评工记分,按工分配的形式。按工分配个人消费基金是集体经济与社员个人的关系,从另一方面看,评工记分,按工分配,也是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在生产过程和分配领域的表现。
评工记分,按工分分配,都是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表现。评工记分,就是把集体经济单位内的个别劳动,由统一的、标准的劳动尺度加以度量,转化为标准的劳动量,进行等量劳动的交换。按工分配,就是社员根据生产过程中交换劳动的比例,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占有生产品。由于个人不能直接占有生产物,生产物归集体占有,因而,表现为集体对社员分配生产物。例如,某社员是饲养员,负责饲养集体的猪,他不从事大田劳动,但是,年终他根据工分的数量,取得了相应的小麦等农副产品。这就是他以饲养牲口形态的活劳动(只是一部分,另一部分留作集体积累,不归个人占有),和从事大田劳动的社员,交换活劳动的结果。
社员之间的交换劳动,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对立的一面。社员交换活劳动,形成集体劳动,不论是简单协作或分工分业,一般地都能产生较个体劳动更高的生产率。在交换劳动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社员都能获得更多的生产物。例如,某社员劳动一天记八分工,另一社员则记十二分工,前者与后者交换劳动的比例是2:3。如果前者的日劳动收入是4角,后者就是6角。由于发挥了协作力,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前者日劳动收入就达到8角,后者的日劳动收入则增加到1.2元。虽然两个社员交换劳动的比例没有变化,但是,两个社员的收入都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交换劳动的比例,即使与实际支付活劳动比例有点出入,社员之间也不会有多大意见,这是交换劳动双方一致的方面,是基本的一面。
社员交换劳动也有对立的一面,交换活劳动的双方要求等量,而活劳动是流动形态的劳动,难以准确度量;加上农业生产周期长,活劳动凝结在劳动对象上,要经过相当长的过程才能形成生产物。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更难准确比较,这就给交换劳动带来不小困难。而社员个人从私利出发,要求占有更多的个人基金,就更加重了交换劳动的矛盾,反映在评工记分上,争吵较多,社员之间容易有意见。在集体力量发挥不好,生产发展不快的集体经济单位,这种矛盾显得更尖锐一些。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评工记分,经历了“死分死记”、“死分活评”、“定额记工”和“自报公议”等等多种形式,反映了这一矛盾的发展过程。只要是集体经营、集体劳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一矛盾,这也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
第三节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
“一起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基本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⑤]。农业生产劳动也不例外。
自从出现劳动互助,形成集体劳动,就需要指挥。随着集体经济的建立,集体劳动成为劳动的主要形式,集体劳动的规模也较互助组大,更需要有集体劳动的指挥者;集体经营以后,不仅需要集体劳动的指挥者,而且需要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者又必然结合在一起,形成集体经济的代表,就是通常所说的干部。正是这些干部代表着集体,使用、支配集体公共基金,代表集体组织生产、流通、分配等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活动,代表集体与外单位发生经济方面的接触和联系。这些干部,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集体经济的人格化。
由于干部是集体经济的代表,所以,社员与集体经济的矛盾,社员个人基金与集体公共基金的矛盾,都表现为社员与干部之间的矛盾。
社员与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矛盾,也要反映到干部与社员的关系上,表现为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在集体经济的条件下,社员之间交换劳动是以评工记分的形式进行,最后,以集体按工分分配生产品及现金的形式表现。因此,评工记分也好,按工分分配生产物也好,最终都表现为干部与社员的关系。
可见,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既包含了集体经济与社员个人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社员与社员交换劳动的矛盾。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不仅包含上述经济内容,在现阶段,还包含更为特殊的内容,这就是干部个人私利与集体经济利益代表之间的矛盾。前面已经分析过,干部是集体经济的代表,或者说是集体经济的人格化。但是,干部还有自己的私利,干部也需要从社员个人基金总量中占有一份生产物,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要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这样,干部本身就存在着两种经济身份:一方面是集体经济的代表;一方面是干部个人私利的代表。这双重经济身份的矛盾,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必然反映到干部与社员的关系上,成为干部与社员矛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与社员这种矛盾的合法表现形式,就是管理费。干部作为集体劳动的指挥者、集体经济的管理者,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生产劳动,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门类的增多,与社会联系的加强,管理者、指挥者脱离生产劳动的趋势更强,以至从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但是,干部在行使管理者、指挥者的职能之后,也要获得一份收入,获得一定数量的个人基金,这一部分个人基金是以管理费的形式支出(不是管理费的全部)。干部与社员在经济上的特殊矛盾,首先就表现为管理费。早在合作化完成不久,中央就有文件规定:“合作社干部参加社务工作的补贴工分总数,一般地应该力求不至超过全社工分总数的1%”[⑥]。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党和政府在许多文件中,对管理费的数量作过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干部与社员的特殊经济矛盾,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的反映,这是干部与社员矛盾的合作的表现。尽管党和政府对干部的补贴数量有规定,但是,干部中仍然存在着扩大个人基金的趋势,在一些集体经济中,干部补贴往往超过规定的数量界限。
管理费用问题的另一方面,就是干部参加劳动的问题。干部参加生产劳动越多,补贴工分、管理费用支出就少;反之,补贴工分、管理费用就多。在集体化初期,集体经济的规模小,经营单一,经济基础薄弱,收入少,而干部原来多是劳动农民,参不参加劳动,参加劳动经常不经常,成为社员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党中央曾经专门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干部参加生产的问题发了很多文件[⑦],以后,在一些文件中又反复强调过,这些也是干部与社员这一特殊矛盾在党和政府文件中的表现。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特殊经济矛盾,不仅仅只有合法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管理费多少和干部按规定参加生产劳动的问题,而是还有非法的表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多吃多占,贪污盗窃等侵占集体财富的行为。
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要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因而,干部也有自己的私利。干部作为私有利益代表的一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干部不仅要求维持原有收入水平,还有扩大收入的客观愿望。干部作为集体经济的代表,负责支配集体的财富,有可能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为谋个人私利,而无偿地占有集体的财富。干部的多吃多占,侵占集体财富的现象,必然会引起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干部侵占集体财富的经济现象虽然不合法,没有全面、系统的统计资料。但是,确实在一些集体经济单位内部长期、反复地出现。这一矛盾在一些正式文件中也有所反映,例如,有的文件指出:“有不少公社干部……他们在生产大发展的情况下,滋长了一种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的作风。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公社财产进行贪污盗窃。”[⑧]
《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指出:“河北保定地委的同志到农村进行调查,发现了农民迫切要求社、队认真地清理帐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工分(简称‘四清’)。目前社、队普遍存在四不清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是干群之间的矛盾”,由于这一矛盾的存在,以后,发展成全国性的‘四清’运动,上述文件和事实说明,这一矛盾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
干部个人私利与社员之间的关系,也有一致的方面和不一致的一面。
干部如果能够或基本上体现集体经济利益,抑制个人私利的膨胀,团结社员群众,发挥集体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不仅社员群众可以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干部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为了便于分析,仍以下图为例。
为集体劳动 为自己劳动
|
2小时 |
8小时 |
上述图式代表一个社员一日10小时劳动的分割,2小时为集体劳动,8小时为自己劳动,后一部分劳动归社员个人占有。这就是说,社员的日劳动分割为2:8,20%归集体,80%归个人占有。一般地讲,干部如果能够与普通社员一样,把自己20%以上的劳动,或者20%的劳动归集体,那么社员就会相信干部,依靠集体,就可能发挥集体的威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以劳动积累和资金积累的形式不断扩大再生产。而生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时间能创造出比原来多的物质财富,在这种条件下,干部即使将自己20%以上的劳动归集体经济,个人占有的比例不到80%,实际占有的生产物仍可能比过去多。这已由大量先进集体经济单位发展的历史证明了,有些先进单位的干部,拼死拼活地为集体劳动、工作,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比一些社员少,但是,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干部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也随着社员群众的普遍提高而提高,这是两者一致的一面。这种一致的方面,还表现在集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不仅社员占有的物质财富减少,干部所得到的物质财富也相应减少。一些穷队的干部,即使多吃多占,一般地说也比较穷。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这种矛盾有不一致的方面。干部不参加劳动,不以普遍社员自居,不为集体提供一定比例的积累,创造的物质财富必然要减少,而干部还要耗费一部分生产物,社员个人所得就会相应地减少。如果干部不仅不劳动,而且还利用职权多吃多占,侵占集体财产,就不仅要减少社员个人收入,而且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这一方面的情况比较明显,不用多作说明。
综上所述,集体经济内部的经济矛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集体经济与社员个人之间的矛盾;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后者不仅包含了集体经济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反映了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而且还体现了干部个人私利与社员群众之间的矛盾。所以,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是集体经济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主要矛盾,而干部又是这一矛盾中的主要方面。
集体经济内部的矛盾运动,不仅关系到集体经济的巩固、发展,也决定着生产力发展的速度。
集体经济内部矛盾,主要是干部和社员之间的矛盾处理得好,集体力就能得到发挥,生产就能大幅度提高。在集体经济建立初期,集体经济的基础薄弱,资金缺乏,难以购置大型机械,或创办大型的企业,而国家也拿不出多少东西来支援集体经济。因此,主要靠集体经济自身积累来扩大再生产,而且主要靠劳动积累。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条件,对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进行加工改造,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用劳动积累的形式来扩大再生产,是集体经济建立初期扩大再生产的重要形式。农田基本建设劳动强度大、收入不高,干部能带头参加劳动,身先士卒,领导社员群众改土治水,才能充分发挥集体力;反之,如果干部不能积极参加劳动,不能兢兢业业为集体工作,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大权,为自己和家庭谋私利;社员群众就不会积极劳动,协作力不可能得到发挥,甚至于集体劳动变成了集体泡工、磨工。这样的集体经济,不仅不可能扩大生产的规模,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可见,集体经济内部矛盾处理得好不好,对生产力发展有重大促进或阻碍作用。前面已经说过,集体劳动这种新生产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比个体劳动创造出更高的生产率。这种社会经济条件,就是集体经济的内部矛盾,主要是干部与社员的矛盾处理较好,才能创造出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没有这种社会经济条件,集体劳动可能比个体劳动的效率还低。
邓子恢同志最先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内部矛盾。在毛主席作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之后,邓子恢同志写了一篇题为《论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和正确处理矛盾的方针和方法》[⑨]的专文,运用矛盾的分析方法,对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分析,并且着重指出干部与社员群众的矛盾的重要地位。他指出:“社干部与社员群众的矛盾,这是合作社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上面所述的社与社员的矛盾、社与队矛盾,队与队矛盾,社员与社员矛盾,甚至国家与合作社的矛盾,都与社干部有关。所以最后集中表现到干部与社员群众之间的矛盾上来。因此,着重研究这个矛盾,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成为解决合作社内部矛盾和巩固合作化的最基本环节”,这是邓子恢同志对大量实际材料的科学概括,是非常精辟的论述。可惜的是,这一光辉思想在以后的研究和论述中,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展开和引深。
第七章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经历了一个相对稳定时期以后,从1978年开始,家庭联产承包制(也叫“双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广大农村迅速推广开来,目前已遍及全国。这实际上是农村经营形式的又一次急剧变化;过去的集体经营单位转变为分户经营。我们认为经营形式的这种变化,主要还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所以,要弄清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仍然是从考察生产力开始。下面就来分析近卅年来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情况。
第一节 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变化
自从全国解放到1978年,短短的卅年里,我国农村不仅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产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尽管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曲折,对农村生产力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但是,从总体看,由于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基本适应;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向农村提供现代化的生产资料逐渐增多,因而农村生产力发展得比较快,如果和我国几千年来农业发展的历史相比较,那就更明显了。可以说,这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阶段:由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由单一农业向农工联合经营发展的阶段。如果细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简单协作阶段,一是逐步实现专业分工,并开始实现现代化的阶段。
第一阶段大体包括全国解放到六十年代末,这个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特点,是以农田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这期间,我国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和水等物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仅水库就修建了几万座,农田灌溉面积由解放初的2.4亿亩,增长到1970年的5.4亿亩,增加了3亿亩。这就是说,短短二十年,我国农田的灌溉面积比建国前几千年的成就还大,如果说历史上开凿大运河,曾作为一项巨大工程而载入史册的话,解放后廿多年来所开凿的河道,比大运河工程不知要大多少倍,更不用说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方面的建设了。总之,廿多年来,由于充分发挥了简单协作的威力,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的作用,使我国河山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生产条件有很大的改善,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了一步。
第二阶段是逐步实现专业分工,并开始实现现代化的阶段。这个阶段大体上是从六十年代末或七十年代初开始,主要特点是社队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当然,并不是说这一阶段的农田基本建设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作用,更不是说这一阶段没有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恰恰相反,这一阶段农田基本建设的规模更大,水平更高,发展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效果也显著。这期间仅灌溉面积就增加1.3亿亩,达到了36.7亿亩,对我国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稳步增长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这一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特征,则是专业分工的发展,是农业机械化等现代技术装备逐渐代替手工工具。
我国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由简单协作到专业分工的标志。自从建立合作经济以后,农村生产力的个别生产环节就出现了专业分工。例如饲养员、电工等专职人员的出现等等。但是,这种专业分工,不仅规模小,而且也不能使任何一项生产过程社会化。社队企业的建立,尤其是社队工业企业的建立。不仅使一些生产项目,从农业或者从种植业分离,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也实现了专业分工,开始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所以,社队企业的出现和发展,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专业分工阶段的标志。我国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是剩余劳动力寻求出路的要求,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又为社队企业的发展,准备了适合的经济形式,这些就是社队企业能够迅速发展的物质条件。
我国农村社队企业发展的速度是惊人的。五十年代末社队企业曾一度发展较快,以后,相当多的企业停办了。七十年代初,江苏省无锡县等少数地区,又开始办社队企业,到了七十年代末,社队企业就成了我国农村的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
下面是1974年到1978年,我国社队企业总产值和总收入的发展情况:[⑩]
|
年份 项目 |
1974 |
1975 |
1976 |
1977 |
1978 |
|
总产值 (亿元) |
118.9 |
215 |
272 |
391.2 |
490.6 |
|
总收入 (亿元) |
133.67 |
|
272.3 |
391.2 |
431 |
上述数字表明,短短的五年,社队企业的总产值增长了3.1倍;社队企业总收入占农村人民公社三级经济的比重,由1974年的14.7%,上升到1978年29.7%。[11]
仅从队办工业看(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不包括社办工业,不包括非工业企业),发展速度也是很高的,下面是队办工业产值的发展情况:[12]
|
|
1971 |
1972 |
1973 |
1974 |
1975 |
1976 |
1977 |
1987 |
|
队办工业产值(按1970年不变价格)(亿元) |
38.8 |
47.8 |
52.5 |
62.2 |
82.6 |
119.6 |
147.4 |
170.1 |
|
在农业总产值中比重% |
3.6 |
4.4 |
4.5 |
5.1 |
6.4 |
9.1 |
11.0 |
11.7 |
|
队办工业产值增长年度(以上年为100) |
|
123.2 |
109.8 |
118.5 |
132.8 |
144.8 |
123.2 |
115.2 |
在短短8年里,队办工业的产值增加了3.38倍,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1年的3.6%猛升到1978年的11.7%。可见,队办企业,尤其是队办工业,是农村中发展得最快的行业。
这一阶段,除了一社队企业为标志的专业分工发展外,农业生产的技术基础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由于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工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陆续向农业提供了现代化的生产资料,因而,我国农村生产的技术基础也在逐步实现现代化:电力、机械力逐渐取代了人力、畜力;农业机械逐渐代替手工工具,化学肥料的施用量迅速增加等等。下面是我国农村生产技术的现代化情况:[13]
全国主要农业机械年末拥有量
|
年份 |
农业机械总动力 (万马力) |
大中型拖拉机 (混合台) |
手扶拖拉机 (台) |
排灌机械 万台 万马力 |
农用载重汽车 (辆) |
|
|
1952 |
25 |
1307 |
|
|
12.8 |
|
|
1956 |
126 |
11267 |
|
|
38.5 |
|
|
1962 |
1029 |
54938 |
919 |
36.7 |
614.7 |
8239 |
|
1970 |
2944 |
125498 |
73309 |
147.1 |
1824.9 |
15593 |
|
1978 |
15975 |
557358 |
1373000 |
502.6 |
6557.5 |
73770 |
全国农业现代化水平[14]
|
年份 |
当年实际机耕面积(万亩) |
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 |
电机灌面积(万亩) |
化肥施用量(万吨) |
每亩耕地施用化肥 (斤) |
农村用电量 (亿度) |
|
1952 |
204 |
0.1 |
476 |
29.5 |
0.4 |
0.5 |
|
1957 |
3954 |
2.4 |
1803 |
179.4 |
2.1 |
1.4 |
|
1962 |
12426 |
8.1 |
9098 |
310.5 |
4.0 |
18.1 |
|
1970 |
27333 |
18.0 |
22488 |
1535.1 |
20.9 |
95.7 |
|
1978 |
61005 |
40.9 |
37342 |
4368.1 |
58.6 |
253.1 |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1978年农村拥有的农村机械总动力,比刚刚实现合作化的1956年增加了15849万马力,增长了125.7倍;拥有的排灌机械增加了6519万马力,增长了169.3倍;历年农村的用电量比1957年增加了251.7亿度,增长了179.3倍;化肥施用量增加了4188.7万吨,增长了23.3倍;机电灌溉面积增加了35539万亩,增长了19.7倍。而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速度显著加快。从全国解放到1970年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才发展到2944万马力,而以后的八年,却增加了1.3亿马力;大中型拖拉机由1970年的12.5万台,发展到1978年的55.7万台,增加43.2万台。手扶拖拉机基本上是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而且发展速度相当惊人。1970年全国才有了7.3万多台,到1978年已达到137.3万台,增加了近130万台,增长了17.8倍;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由1970年的18%增长到1978年农村用电量的40.9%;化肥施用量,由亩施20.9斤,增长到58.6斤;农村用电量由95.7亿度,增至253.1亿度,增加了157.4亿度。可见,进入七十年代,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显著加快,这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又一特征。
在分析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时,有一个重大事实是不可忽视的,这就是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增加。1952年,我国农业劳动者就已有1.73亿人,到1979年,又增加到2.94亿人,增加了1.2亿人。农村增加1.2亿劳动者,是一股巨大的生产力,但是,在耕地面积变化不大,多种经营发展不快的情况下,劳动力的大量增加,势必要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机器的采用等等,存在着阻碍生产率提高的一面;不仅如此,劳动力的大量增加,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带来直接的影响。
总之,卅年来,尤其是建立合作经济以后,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第二节 集体经营与个体劳动的矛盾
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个尖锐的矛盾;一方面是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不断的提高,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农村用电量的不断增多,不少地区的排灌、粉碎、脱粒等生产环节已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或半机械化,人工戽水、车水已被机动、电动水泵所代替;手推磨已被机、电磨所取代;拖拉机的不断增加,化肥施用量的增大等,都节约了大量活劳动;另一方面是大量劳动力的增加,这期间农村劳动力不仅没有减少,还增加了1.2亿劳动力。除了社队企业吸收了近3,000万劳动力外,剩余的几乎都要从事种植业,而耕地面积不但没有扩大,反而略有减少。从1952年的16亿多亩,减少到1977年的14.9亿亩,减少了1.3亿亩[15]。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的耕地面积,也由1952年的9.5亩,降到1979年的5亩,减少了将近一半。这就是说,一方面是机器、动力的大量增加,节约了大量活劳动;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的大量增加、耕地面积的减少。这就造成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尤其是在社队企业少、多种经营发展不快的地区和单位,剩余劳动力问题就更为突出。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约占1/3,有的多达50%。
在相当多的合作经济单位中,由于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吸收不了剩余劳动力,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少,集体劳动就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条件。集体劳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比个体劳动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是,如果节约下来的劳动力没有出路,集体劳动就失去意义:每个劳动力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少,对协作的要求也越少;相反,个体劳动的形式能更好地利用剩余劳动力,它可以加工零星的物质资源,从事零星地服务活动或商业活动,实在没有生产性劳动,还可以从事家务劳动等。总之,个体劳动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各样不稳定的,零星的生产或服务活动,比集体劳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利用剩余劳动力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必须有一定的劳动纪律来维系,如按时上下工、统一工间休息等等,不能象个体劳动那样,需要什么时候干,就什么时候去;有活就干、干完就走。否则集体劳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当相当多的剩余劳动力没法安排时,仍然坚持集体劳动,这时劳动纪律就成了浪费劳动、强制劳动者磨洋工的绳索了。
在集体经营的条件下,集体掌握了主要生产资料,大部分土地都由集体经营,社员只有参加集体组织的劳动,才能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获得一部分生产物,由此,即使集体经营单位的农活不多,社员也必须参加集体劳动,这样,集体劳动就必然要变成集体泡工、磨工,劳动效率反而比个体劳动低。
总之,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下,个体劳动往往能比集体劳动产生更高的生产率,而集体经营的形式却妨碍了个体劳动作用的发挥。
事实上,早就有一些外流单干的劳动力、分散单干的工匠,要求摆脱集体经营的制约,发挥个体劳动的作用,这就反映了个体劳动与集体经营的矛盾,当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时,个体劳动与集体经营的矛盾就日益突出。
一些集体经营单位内部矛盾尖锐,干部多吃多占,甚至严重侵占集体财富等等,集体经营更加成为阻碍个体劳动发挥作用的社会形式了。
个体劳动的形式,是由一家一户的劳动力完成或基本上完成生产过程的劳动,它排斥集体经营,要求个体经营。个体劳动者不需要另立指挥者,劳动者自己指挥自己,或者以家长身份指挥家庭成员;个体劳动也不需要分离出来的经营管理,指挥他与什么生产资料相结合,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等等;个体劳动的劳动者要求直接占有生产物,排斥别人替他进行分配,占有他的劳动成果。总之,个体劳动排斥由集体劳动基础上产生的集体经营,要求个体经营,这是生产力要求经营形式相适应的必然趋势。
在大量劳动力进入农村生产领域,一些合作经济一时吸收不了,存在相当数量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下,集体经营就成了束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形式,阻碍了个体劳动作用的发挥,因此,由分户经营代替集体经营,又成为一部分地区、单位的客观趋势。
在集体经济内部矛盾尖锐的地区、单位,这种趋势就更为强烈,因为,在这些地区、单位,不仅不能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而且连原有生产条件(包括土地和其他劳动条件)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发挥。可见,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单位,确实存在分户经营的要求。
第三节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特点与个体劳动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是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但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与一般的生产责任制有着显著的区别,实际上它已不仅是责任制的形式变化,而是经营形式的变化;由集体经营演变成为分户经营。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的经营管理制度,在集体劳动中,每一个劳动者完成全部劳动的一部分,整个生产过程由许多劳动者共同完成。因此,在劳动管理方面,必须明确每个劳动者或者一部分劳动者,在总的劳动过程中应负的责任。例如,同一时间,按不同空间划分劳动责任,如收割麦子,每一个劳动者负责几垄;或者同一空间,按不同时间划分劳动责任,如同一块麦地的放水、锄草等等。总之,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为保证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确定一个劳动者或一组劳动者在总劳动中应承担的责任,这就是劳动责任制。在集体经营的条件下,生产的经济成果由许多劳动者共同承担责任,集体的生产资料(物化劳动)由大家筹集和使用,生产过程由许多劳动者共同完成(投入活劳动),生产成果由劳动者共同分享。因此,必须确定每一个或每一组劳动者,对物化劳动、活劳动的责任,从而确定他(她)们,与集体劳动成果的关系,这就是经济责任制。生产责任制就是劳动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统一。
生产责任制是人们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但不能由人们主观意愿任意决定。它反映了集体经济再生产过程的两种关系:“一种是劳动过程的分工协作关系;一种是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16]。劳动责任制的客观内容,是劳动过程中,人与人分工协作的关系;经济责任制的客观内容,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和经济利害关系,最终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可见,生产责任制不能按人们的好恶而任意决定,最终还要受生产力的制约,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
个体经济的条件下,不存在生产责任制。个体经济以个体劳动为生产力内容,每个劳动者单独完成或基本上单独完成生产全过程的劳动,在生产过程内部,不发生或基本上不发生社会联系,没有什么分工协作关系,因而,个体劳动者理所当然地对全部劳动负责。也就无所谓劳动责任制。同样,在个体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自己筹集生产资料,自己劳动,直接占有生产物,必然对生产的成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也就无所谓经济责任制。可见,只有在集体劳动和集体经营的条件下,才存在生产责任制。
早在农村合作经济建立初期,就出现了生产责任制,1953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刚开始建立,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决议》就规定:“不论采取何种劳动组织形式,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民主讨论,而后作出计划,把所规定的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任务交给各组或各队负责。超出任务的,给以一定的奖励,达不到任务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地加以处理”;“要建立和贯彻一些必要和可行的专职专责的责任制度(例如,关于领导的分工责任制度,关于生产的责任制度,关于使用和饲养牲畜以及使用和保管农具的责任制度,关于劳动、文化、卫生等生活管理的责任制度),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办法,以便于严格地整顿劳动纪律,而和旷工、误工、窝工、损害或浪费公共财产以及无人负责的现象作斗争,从而在组织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地巩固全社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以后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等,对生产责任制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合作经济单位实行生产责任制,在党和政府文件中的概括和几种表现。引用上述材料,是要说明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什么新问题,早在合作化初期就有规定,不仅不联产的责任制,如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等,就是联产的生产责任制,如包产和超产奖励等,也是很早就实行过,而且有明文规定。但是,要强调指出的是,生产责任制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或者叫“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其他生产责任制有一些显著的区别。正是由于“双包”责任制的显著特征,现阶段才能解放一部分生产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因而获得一部分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正是由于“双包”责任制的这些特征,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下面将要着重分析一下“双包”责任制与一般的生产责任制的区别。
“双包”责任制的特点是:个体劳动、分户经营,所以也称为家庭联产承包制。从劳动形式看,实行“双包”以后,全部农活或主要农活由一家一户承担,有些生产队虽然也组织一些集体劳动,完成个别生产环节的操作,但在生产过程中已不起主要作用;从经营形式看,基本上是分户经营,从筹集生产资料(土地除外),到分配生产资金,安排劳动的投入,直到产品的收获和销售,基本上由各家各户负责,集体经济对生产经营不承担经济责任,即使组织一些劳务或个别生产环节的操作,也是商品交换关系。集体经济通过不同形式收集一部分产品或货币,只是为了满足一些社会消费的需要,与生产没有什么关系。所以说:“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17]。“双包”责任制与其他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保持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的责任制——确实有明显的区别。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生产责任制得到了迅速地恢复和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8]。其中发展得最快的就是“双包”责任制,大包干又比“包产到户”发展得快,而且“包产到户”逐渐向大包干形式转化,下面是“双包”责任制发展的具体过程:[19]
占核算单位%
|
时间 形式 |
1980年1月 |
1980年12月 |
1981年6月 |
1981年10月 |
1982年 |
|
包干到户 |
0.02 |
5.0 |
11.3 |
3.8 |
74 |
|
包产到户 |
1.0 |
9.4 |
16.9 |
7.1 |
从上述历史过程中看出,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的产物,随着合作经济的建立,就出现了生产责任制。当前阶段生产责任制的特点,是“双包”责任制的迅速发展,所以严格地讲,现阶段的生产责任制大发展,实际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特征的“双包”责任制的大发展,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双包”责任制,或者叫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迅猛发展,正是个体劳动与集体劳动矛盾的必然结果。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解放了个体劳动这种生产力,使原来被集体经营形式束缚的个体劳动得到解放。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劳动者可以自主地安排劳动,有农活就干农活,没有农活就从事其他劳动,从事家务劳动,实在没有活了,也可以休息。一些农民说:自由了,就是个体劳动得到解放的反映;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营与社员自营经济的矛盾消失了。劳动者的农业与副业可以统一安排,因此,专业户、重点户有了较快发展。由于个体经营形式与个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相适应,实行个体经营以后,从广大农村解放出来了成千上万劳动力,使他们在小面积土地上精耕细作,使他们充分利用零星资源,实行多种经营,因此,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原来落后的地区,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下面是近几年来农业生产发展的情况:[20]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其他年份按10、970年不变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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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 |
1979年 |
1980年 |
1981年 |
198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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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总产值(亿元) |
1469 |
1584 |
1627 |
23121? 1719.74 |
27851 |
|
增长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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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2.7 |
+5.7 |
11 |
|
粮食(万吨) |
30475 |
332115 |
31822 |
32502 |
35343 |
|
增长速度% |
|
+9 |
-4.2 |
+1.4 |
+8.7 |
|
棉花(万吨) |
216.7 |
220.7 |
270.7 |
2968 |
359.8 |
|
增长速度% |
|
+1.8 |
+22.7 |
+9.6 |
+21.3 |
|
油料(万吨) |
521.8 |
643.5 |
769.1 |
1020.5 |
1181.7 |
|
增长速度% |
|
+23.3 |
+19.5 |
+32.7 |
+15.8 |
|
猪(年末存栏)(万头) |
30129 |
31970.5 |
30543.1 |
29370.2 |
30078 |
|
增长速度% |
|
+6.1 |
-4.5 |
-3.8 |
+2.4 |
|
羊(年末存栏)(万头) |
16994 |
18314.2 |
18731.1 |
18773 |
18179 |
|
增长速度% |
|
+7.8 |
+2.3 |
+0.2 |
-3.2 |
|
大牲畜(年末存栏)(万头) |
9398 |
9459 |
9524.6 |
9764.1 |
10113 |
|
增长速度% |
|
+0.7 |
+0.7 |
+2.5 |
+3.6 |
上述数据表明,由于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解放了生产力,充分发挥了个体劳动的作用,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发展很快,表明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确实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面。今后随着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增长,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存在,仍然有它的生产力基础。
目前,经济学界也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很少有人对这种生产力进行具体分析。有的人认为在手工工具和人、畜力的条件下,适宜于家庭经营,但是却没有说明,为什么五十年代初,同样是手工工具和人、畜力的生产力水平,却要求组织起来,实现集体经营。更为普遍的解释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这种观点在政治文件中出现,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作为经济学理论,却难以说明问题。
我们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必须掌握群众的情绪,了解群众的意愿,因此,在政治文件中必然要反映群众的情绪、意愿,将之概括为群众的积极性。五十代初,在阐述农业合作化的原因时,党中央的决议就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党中央从来认为……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21]而经济学的不少文章,也用这种观点来解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现在,农村经济关系又一次发生重大变革,经济学的不少文章,仍然用生产积极性来解释,这种理论很难说明问题。
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是一种社会意识,而不是物质的经济关系,更不是物质的生产力。不能用社会意识,用积极性来说明经济关、经济形式的变化,恰恰相反,应该用经济关系、经济形式,最后归结为用生产力来解释生产积极性。经济学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揭示生产积极性的本质及其变化。五十年代中,我国农村实现了集体经营,八十年代初,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又实现了分户经营。这种经营形式的变化,正是经济学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说因为五十年代中,农民存在集体经营的要求,八十年代初,农民存在分户经营的要求,那么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明,只有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分析中,揭示出经营形式变动的物质原因,才能有科学的经济学,才能对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科学的预见,也才能揭示出生产积极性的真正根源。
事实上,用生产积极性也说明不了一些经济现象,如果家庭联产承包制最能调动生产的积极性,那么,为什么一部分地区、单位的群众,迫切要求分户经营,而另一部分地区、单位的群众就不那么要求分户经营呢?如果说家庭经营形式最能调动生产积极性,那么是不是到共产主义也要实行家庭经营呢?实际上,经济生活不顾人们的理论,按照它固有的客观规律在运动。当有的人在大力宣传个体经营如何能调动生产积极性的同时,陈志雄、李金耀等人,却突破了个体经营的范围。陈志雄包鱼塘,1979年包了8亩,全部靠他家的劳动力进行劳动;1980年包了105亩,就雇了一个长工,雇佣临时工400日/人;1981年承包357亩水面,雇佣固定工人5个,雇佣临时工2300日/人,支出工资总额达15900元。[22]李金耀包山办场,他向大队承包12000亩树林地,1979年招聘15名农民上山当林场工人,1980年增加到20人,1981年又增加到30人(其中都包括李金耀家五人),除此之外,还招了20名打石工人,办起了一个采石场。[23]显然,这种经营方式与个体经营有本质区别,事实说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一家一户的劳动力就不能完成全部劳动,必须雇佣工人进行集体劳动,经营形式也必然改变,而不再是人们赞扬的个体经营形式了。所以,用生产积极性的理论来解释“双包”责任制迅速发展,不符合实际,与很多事实相矛盾。
生产积极性的本质是什么?生产积极性是人们的社会意识,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某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促进和容纳生产力发展,作为生产力体现的劳动者,就表现出生产积极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由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形式,转变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作为生产力的劳动者,就由有生产积极性变为没有生产积极性。可见,生产积极性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意识表现,反映这种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国农村过去实行集体经营,能够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是适应当时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当时群众没有生产积极性,就不大可能大规模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生产也不可能达到那么高的水平。现在,个体经营能调动一些地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在于符合个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积极性的这种认识,可能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早在五十年代末就有人指出这种观点,指出:“我国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对于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起了直接的决定性作用,但是这种积极性乃是要求改变现有生产关系的积极性,现在的问题正是要寻求这种积极性的生产力根源”[24]。经济学的任务之一,正是要说明能积极性的本质,揭示它的生产力根源。
农业生产和其他物质生产一样,是一种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农作物旱了要浇水,涝了要排水,缺少肥料就不可能高产。“农作物也同样遵守着物质不灭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输入’和‘输出’是成正比例的。因此要想‘产出’多,‘投入’的物质和能量也要多。”[25]可见,光有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并不一定能提高,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没有水,生产积极性再高,还是不能长庄稼;没有肥料,生产积极性再高,生产也增长不了多少。生产积极性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能量,但是,人们的劳动能力要受生理条件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生产的发展,最终要取决于生产的物质条件。认为调动起生产积极性,生产就一定会大幅度增长,这是没有根据的判断,有可能重蹈“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覆辙。
实行“双包”责任制,在一些地区、单位促进了生产发展,主要是解放了几部分生产力:一是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长期“三靠”的生产队,有的是根本就不适宜于集体劳动,实行个体劳动,分户经营以后,能带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有的是合作经济内部矛盾尖锐,不仅人力不能充分发挥,物质生产条件的潜力也发挥不了,实行分户经营以后,人力、畜力都能得到充分发挥,因而生产得到较快增长,生产力得到解放,这就是贫困落后地区,实行“双包”以后,生产得到迅速发展的物质原因;一是一般地区,实行“双包”责任制之后,可以解放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因而生产也有所发展。可见,“双包”责任制确实解放了一部分生产力,因而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双包”责任制虽然解放了一部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只是事物的一面,另一方面,“双包”责任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其中主要是个体经营与国营经济的矛盾,个体经营与生产力大发展的矛盾。
一、个体经营与国营经济的矛盾
实行“双包”责任制,承包户与国营经济的联系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承包户总是从一家一户的利益出发,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在农副产品交换方面,决定交售什么,不交售什么,交售多少,市场价格高,就通过市场出售,市场价格下降了,就交售给国家。总之,哪种商品收益多,得利大,就生产和交售什么;哪里收购价格高就在哪里卖。这种趋势在集体经营的条件下也存在,但是,对规模狭小,经济力量单薄的个体经营形式来说,这种趋势就更强烈。这是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与计划经济的矛盾。以烟叶种植为例:“河南省登封县烟叶种植面积1980年只有4.7万亩,去年增为12.3万亩,今年扩大到17万亩,也引起粮食紧张”,而盲目扩种经济作物,必将造成不良后果。“这种教训在历史上已发生过多次。1979年,河南扩种烟叶,获得丰收,造成积压浪费,烟叶烧火不着,沤粪不成,从银行贷款购烟堆在仓库,仅利息一日就得几万元。西平县不少社队用烟叶沤粪,第二年不少庄稼得了病”。“中央负责同志曾指示,今年全国烟草种植面积不得超过800万亩,实际上,烟面积可达1400—1600万亩,比去年增加500—700万亩”。在农产品收购方面,问题暴露得更明显。从全国看,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农产品(定)购基数逐年下降,而征购基数完成的情况越来越差”。“1979年前,全国粮食征购基数为755亿斤,1979年减为700亿斤,1980年为688亿斤,1981年再减为606亿斤,而征购基数实际完成的情况也日益下降,1974、1975年征购基数实际完成96%,1979年完成94.6%,1980年只完成82.4%(自然灾害也有一定影响),1981年如按完成基数的80%计算,只能完成485亿斤左右,其中还包括有190多亿斤的粮食。食油、棉花虽然大幅度增产,但按牌价收购的数量却逐渐减少。按牌价收购的食用植物油,1978年为15.6亿斤,1979年为15.1亿斤,1980年减少到13.6亿斤,而超、议购在全部收购中的比重却急剧上升。1978年占29.4%,1979年占48.3%,1980年上升为63.4%,就是说有23.6亿斤食用植物油是超购加价或议购加价收购的。按牌价收购的棉花,1978年为100%,共4191.3万担,1979年下降为2891.6万担,超购加价却达1270.4万担,占全部收购数的30.5%。1980年按牌价收购的棉花3325.5万担,超购加价的达1895.0万担,占28.5%”。“据供销合作社材料,1980年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农副产品,因加价、价外补贴、议价引起的提价金额,也超过了因提高牌价而引起的提价金额”,这就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沉重的负担。1978年国家财政支出的价格补贴仅78.76亿元,1979年增加到146.61亿元,1980年达208.91亿元,1981年竟达321.75亿元,相当于国家预算的32%,为1978年的4倍,其中仅粮油一项就达127亿元之多,比1978年的全部价格补贴还多48.24亿元。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下去,国家财政势必承担不起这种压力。上述情况和趋势,虽不能与“双包”责任制直接联系,这是由于我们能掌握材料的限制。因此,更多的是分析、判断,而不能用准确的材料加以说明,这一点必需说清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实行“双包”责任制以后,确实存在着无政府状态与计划经济的矛盾,而且比以前加剧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农业部负责人在1982年初指出:“有些同志以为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似乎可以不要国家计划了;有的同志把尊重生产队自主权误认为可以放松领导,放松计划管理,因此,在种植计划安排和农副产品征购、派购上,有些地方出现缺乏国家观念,只顾局部和个人利益的倾向”[26]。陈云同志指出:“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仍然要以计划经济为主”,都是这一矛盾的反映。
二、“双包”责任制虽然有解放生产力的一面,但是,也存在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
首先,实行“双包”以后,过去有些地方用拖拉机耕作的,现在改为用牲畜耕种;过去用大牲畜耕种的,现在改为用毛驴耕种,出现“大马换小驴”、大车换小车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人工翻地、人拉耠子的情况。全国实际机耕面积有下降的趋势。1980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41.3%,较1979年42.4%,下降1.1%。1981年的机耕面积又下降到3647.
其次,实行“双包”责任制以后,由于分散经营,在人力、物力上都比集体经营浪费。例如,过去集体经营时,给集体的土地浇水,只需要两、三个人就行了,实行分户经营之后,浇灌同样数量的土地,家家户户都得派人放水,劳动力往返浪费很大;过去一个生产队只要一、两个饲养员饲养大牲畜,而且饲养员能够积累经验,提高技术,现在,几乎家家户户都得有人饲养牲口;又如,过去一个队一、二辆大车就能满足农业生产的运输需要,现在家家都得准备小拉车,否则运肥、拉庄稼就没有运输工具;过去到收获季节,一个生产队有一个场就够用了,现在户户都得准备场地等等。总之,无论在人力和物力上,都造成很大的浪费,这是由于生产资料失去了“社会劳动的条件或劳动的社会条件这种性质”。
再次,实行“双包”责任制以后,由于一家一户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经营规模窄小,不仅企业内部不能形成专业分工,而且连社会分工也受到影响,不仅农民户户要种地,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种地,就是家在农村的脱产干部、工人也要回家种地,形成人人种庄稼的局面。目前虽然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没有出路,加之短期内难以废除统购统销的经济制度,广大农民是不会轻易放弃土地的,因此,我国的农业仍将是规模窄小的农业,农业的社会分工、现代化将受到限制。总之,规模狭窄的个体经营,将阻碍农业生产的进一步专业分工和社会化的发展。
最后,“双包”责任制阻籽生产力的发展,最明显的标志是雇工经营和新经济联合体的出现。前面已经提到,陈志雄包鱼塘,由于生产的发展,承包水面的扩大,一家一户经营的形式就容纳不下了,必须雇工,而且雇工的人数也逐渐增多,突破了个体经营的范围。李金耀包山林,除了面积大以外,山林建设本身就不是个体经营得了的,因此,从一开始承包,就雇佣了较多的工人。类似的事例很多,表现了个体经营确实存在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生产力稍有发展,就要求改变个体经营的形式。新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一点。目前,我国农村出现了不少的经济联合体,是个体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营形式,它的出现表明个体经营的局限性,正是由于个体经营容纳不了较大的生产力,新的经济联合体才会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个体经营的“双包”责任制,虽然在目前条件下,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有解放生产力的一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不能忽视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只有全面地、如实地反应“双包”责任制和生产发展的关系,才能科学地认识“双包”责任制,才能对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有科学的预见。
对“双包”责任制,对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本文不准备作过多的分析,只作以下两点说明。
从上述分析可以预见,由于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仍将有大量劳动力进入生产领域,据初步测算到本世纪末,农村的劳动力将达4.5亿。每个劳动力所能使用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将继续缩小,个体经营将在相当大的一部分地区维持一段时间,尤其是在工业不发达的落后地区,持续的时间将更长一些。但是,在一些工业发达,经济发展快,农村分工分业较细的地区和单位,合作经济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长远看,个体经营由于规模窄小,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最终让要向集体经营方向发展,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通观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主要受三种物质因素的影响:一是生产力,主要是农村的生产力,这是农村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农村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在农村生产力因素中,我国农村存在的大量劳动力,是一个十分值得注视的重要因素。近卅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动,几乎都和劳动力的因素有关。从现象上看,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似乎都是人们主观意愿的产物,是经济政策的结果,但是,只要深入实际,对具体材料、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都会发现其生产力的根源,而人们的主观意愿和国家的政策,最终都受生产力的制约,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的反映。二是国营经济的影响作用,国营是我国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它对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农村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外部条件。忽视这一因素的作用,也难以科学地认识和预见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三是农村经济关系的内部矛盾,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在这种经济关系的内部矛盾中进行的。不论是生产力对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还是国营经济的影响作用,都必须转化为内部矛盾。在这种矛盾的运动中实现其发展变化。总之,要想认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变化,就必须把握这三种物质因素,从这些因素的相互关系中,认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附录: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实 现 集 体 化
——石家庄大队经济调查
(注:1980年,《农业经济问题》发表了一篇题为《农业社会主义批判》的文章说:“风驰电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其说是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并发出来的结果,倒不如说是一些农民出身、受农民意识影响严重的干部蕴藏的农业社会主义积极性并发出来的结果。”并说:“恩格斯在阐述共产主义原理时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可是我国的合作化运动却不完全是这样---------由此可以断言:一些贫苦农民办起的合作社,不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农业经济问题》1980年第二期)为了批评这种观点,我于1981年写的一篇调查报告,主要说明我国农业集体化是有生产力基础的。当时正值社会上大力宣扬“包产到户”,这篇调查报告一直没有面世。现将它上网,通过解剖典型,说明我国农业集体化有生产力基础,而不是农业社会主义。原标题为《不断改变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高速度发展》。)
安丘县石家庄大队是山东省一个富裕的大队。全大队三个自然村,五个生产队,一个农科队,一个林业队,一个副业队,共八个单位。全大队237户,1191人。有整半劳力484个,耕地1190亩。解放后,尤其是集体化以来,生产迅速发展,经济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个昔日贫穷破落的佃户村,今日已成了富裕兴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刚解放时,这里的生产水平很低,生活很贫困。1949年粮食亩产只有96斤,全村年末存养生猪仅21头。全部耕地几乎都种粮食,还填不饱人们的肚子,每人平均占有粮食才199斤。去年,在人口增长83%,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人均粮食占有量上升到1623斤。这一年向国家交售小麦43万斤,比1949年全年粮食总产量还多30万斤,平均每人交售360多斤。去年年末存养生猪1204头,当年交售生猪688头,共14。8万斤,平均每人110多斤。另外,平均每人还交售了60多斤鸡肉。成立高级社的1956年,集体经济总收入仅6。11万元,去年总收入达101。9万元,增长了15倍多,人均分配水平也由30。29元,上升到300。6元。解放前全村有72户逃荒要饭,21户卖儿卖女,52人冻死在外乡。现在,人们不仅不愁吃、穿。家家有余粮,户户有存款。手表、自行车、收音机已经普及,而且有十几户买了电视机。过去农户住的是又矮、又黑、又潮湿的小土屋,全村仅有三间青山屋,还是地主收租用的。现在已有60%的社员住进了集体盖的宽敞明亮的砖瓦房,每户一个院落,有院墙、门楼、影壁、厨房、厕所、猪圈、鸡窝等配套的楼房或平房,解除了社员生活上的重大负担,为社员提供了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短短的三十年,石家庄大队的经济面貌,不论是生产或生活的面貌都焕然一新,原因是什么?
1, 把劲使在改变生产条件上
三十多年来,尤其是集体化以来,石家庄大队的群众,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地改变生产、生活条件,从而使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刚解放时,石家庄的生产条件很差。一千五百多亩可耕地分成八百多块,高低不平,没有一亩水浇地,完全是靠天吃饭。靠汶河南岸的地,大风起时,黄沙压田,要用筢子扒沙才能见苗;村北沙土地漏肥漏水;村南粘土,“下雨粘,干了硬,失了火色耕不动”;当时全村仅有七头牲口,二十多头猪,种地没有肥料。在这种生产条件下,粮食亩产仅一百斤左右,更没有力量发展规模较大的副业和购置机械了。
集体化以后,尤其是1964年以来,生产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广大群众在党支部的率领下,用了十年时间,首先改造了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在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进行了改土、治水的农田基本建设。
在改土方面他们主要做了三件事:植树造林,防风固沙;平整土地;改良土壤。
植树造林,防风固沙。这个大队地处汶河南岸,由于河岸没有植树,每当冬春季节,狂风起时,黄沙滚滚。天长日久,在河岸上堆积了26个大沙丘,480亩良田几乎被沙子淹没,庄稼十年九不收。为了制止风沙的危害,大队组织了一支由妇女、学生为成员的采集种子队伍,采集了大量刺槐等树种,育成树苗。第二年又发动360多人植树造林,在汶河沿岸建造了一条三、四华里长的绿色防风林带。这些树木现已成材,不仅为集体创造了价值几十万元的财富,而且也锁住了风沙,保护了农田,改善了农作物的生长条件。
平整土地是一项非常大的工程。这个村的北面有26个大沙丘,小的1市亩,大的占地11亩,不仅种不了庄稼,而且威胁着耕地,还有17座古坟;村南有一条臭水沟,长达三华里,平均宽
改良土壤。这个大队有三百多亩沙土地,有二百多亩粘土地,都不利于农作物生长。他们对这些土地“开膛抽筋”,从村北把沙土运到村南,又把村南的粘土运到村北,使村北的沙土地和村南的粘土地都变成了壤土地,改变了土壤的理化性状,能够保水、保肥,易耕、易种。
除了改土外,在水利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原来全村没有一亩水浇地,以后经历了打小土井;引汶、提汶灌溉和打机井三个阶段。现在大旱之年,也能保证五、六天之内全部灌溉一遍。集体化以后,陆续打了38眼小土井,买了25部水车,水浇地由无到有,发展到八百多亩。但是靠“手摇辘轳头”灌溉,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效率也低;六十年代中期,他们开挖了一条五华里长的引汶河水的灌溉渠道,并修了闸门及配套建筑,大大提高了灌溉能力和效率;以后又在汶河岸上修了一个提水站,提水灌溉;随着邻近各队引汶灌溉面积不断扩大,汶河常常断水,无法灌溉,他们又先后打成18眼机井,平均每60亩地一眼,从而解决了农作物的用水问题。
增强土地肥力是他们改变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个大队在农作物产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还保持土地肥力的稳步提高。肥料供应也经历了几个阶段。开始由于经济力量薄弱,靠“七挖八换”,挖老墙土、老街土作肥料,以数顶质;以后发展到造肥、沤肥;随着粮食产量的稳步上升,饲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养猪、养鸡业有了很大发展,每年能供应一万多车优质的农家肥,地力有了可靠的保证;现在除了农家肥外,还根据土壤养分和农作物生长的需要,有针对性施一些化肥,使土壤中含有的氮、磷、钾元素的比例逐步协调。
由于改变了科学实验的物质条件,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水平也有显著变化。过去由于没有科学实验的条件,全凭经验指导生产;六十年代中期,大队划出29亩地,选拔了十几个有生产经验的社员组成了农科队,进行了品种、耕作制度等方面的对比实验,根据实验结果指导生产;1974年以后大队投资六千多元,购置了土壤化验等一批仪器,培养了一些技术人员,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建立了土壤化验室,每年对十八大方土地定点化验两次,建立了田间档案,根据化验结果和实验结果,安排作物种植计划和决定管理措施,使科学种田的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石家庄大队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逐步由手工工具转变为机器,由人力、畜力转变为机械力和电力。从七十年代初开始购置第一台拖拉机,到现在已拥有各种类型拖拉机十台,汽车两辆,各种动力机共1347马力,平均每亩地一马力多;农村用电量也从1972年的5万度,上升到1980年的28万度。目前,从耕作、排灌、运输到农副产品加工等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半机械化。采用机器,不仅节约了劳动,而且能起到人力所达不到的效果。以前靠小推车和马拉车,一亩地一年只能拖几千斤、上万斤的土杂肥,用拖拉机每亩能施土杂肥三万多斤;用机械播种,可以争农时,枪火侯,适时播种。过去种七百亩小麦,男女老少一齐干,要种45天,从白露一直种到霜降。现在种一千亩,从倒茬到下种,只要十天就行了,而且质量有保证;过去靠镰刀、碌碡,收的慢、打的慢,不能保证丰收,眼看要到手的粮食,给大风刮掉或被雨淋坏;现在有了机械,可以及时收割、脱粒、归仓,基本上消灭了灾害的损失。
由于进行了农田基本建设,改变了农业生产条件,农作物的产量才能不断上升,由亩产一百斤左右,上升到千斤以上。自1975年以来,粮食单产始终保持在1800斤左右,总产在160万斤以上。今年又遇大旱,小麦产量仍然是大丰收。
种植业的发展,为多种经营提供了物力和财力,饲养业成了这个大队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全大队集体、社员家庭养猪一直保持在1200头以上,每年向国家交售生猪600多头。仅此一项,大队每年要提供几十万斤饲料粮;大队、小队都有养鸡场,仅大队养鸡场就有一百多间房屋,占用32个劳动力,每年向国家交售40吨鸡肉,纯收入五万多元。没有种植业的发展,没有充足的饲料供应,饲养业不可能有这样的水平。饲养业的发展,不仅给集体和社员增加了收入,也为种植业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农家肥。
这个大队加工业的物质生产条件也不断改善。过去面粉加工需要人抱棍子推磨、推碾;1964年以后安装了粉碎机;1975年建立了面粉厂。面粉厂现有楼房17间,平房15间,仓房7间。有清杂机、打麦机、洗麦机、风机、磨头、太平筛等设备。全部建筑和投资达六万多元,生产能力为日产面粉3。5万斤,质量达到了国家标准。近两年来发展的工业品为原料的皮件加工厂,也是以机械加工为主。总之,这个大队的各项生产、技术装备、生产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石家庄大队经济能够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农业生产和其它物质生产一样,也是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一种形式,没有充足的水肥条件,农作物的产量不可能很高,即使氮肥充足,但磷、钾不足,施氮肥再多,不仅浪费了肥料,反而会使农作物倒伏、减产。“农作物也同样遵守着物质不灭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输入’和‘输出’是成正比例的。因此,要想‘产出’的多,‘投入’的物质和能量也要多”;(《人民日报》
石家庄大队首先从土、水、肥入手改变生产条件,带有必然性,是由当时当地的物质条件决定的。解放后,这里的群众面临的生产力就是一百多个劳动力和几头牲口;拥有的主要的生产资料就是一千多亩耕地。要迅速发展生产,唯一的办法就是用劳动改造土地,提高土地的质量,这也是我国农业集约化的一种形式。与此同时,还必须逐渐增加积累,提高技术构成,改变各业的生产条件,这是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
石家庄大队党支部在率领社员改变生产条件、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又率领社员改善生活条件。由于生产发展,生活逐步改善,社员群众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解放后盖的第二代房也不能满足要求了。党支部在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后决定,在农业、副业生产之外,又开辟了一条战线——新村建设。他们对新村进行了统一规划,从1975年开始了新村建设。现在,一个整洁、优美的新型村庄已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学校、卫生所、商店等公用建筑早已交付使用;60%的社员已搬进了集体盖的新房,社员们的生活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短短的三十年,石家庄大队的生产、生活条件变化这么大、生产发展这么快,哪里来的这么大的能量?哪里来这么大的生产力?
二, 集体劳动创造了新能量
石家庄大队改变生产条件的能量来自集体劳动,来自社会劳动。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思所说:“----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马恩选集》第一卷第256页)
石家庄大队的生产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生产大幅度增长是从1964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以后开始的。解放后的个体劳动阶段,生产虽有发展,但生产条件变化不大,生产水平也较低;集体化初期,生产条件有变化,如打了一些小土井,大牲畜和生猪都有所增长,但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从1964年以后,由于充分发挥了社会劳动——简单协作的威力,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大大地改善了土地的质量,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实行了分工分业,劳动进一步社会化,并采用了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机器,把潜伏在社会劳动中的生产力充分挖掘出来了。
简单协作与个体劳动相比是一种新的生产力。在工程量大的农田基本建设中、在季节性强的农业生产中,简单协作的威力就显得尤为突出。
从石家庄大队修筑引汶河水的灌渠看,全长五华里的渠道,修闸门108个,大建筑24个,采石1000多方,不依靠集体劳动,靠个体劳动,不仅短期内不能建成,甚至根本就建不成。
平整土地也是这样。仅搬动沙丘、平整村北480亩土地,就投工26200个;填平村南的沟、平整沟南360亩地,动土64200方,投工30000个。这些工程也是靠发动群众,用小车推、抬筐抬,在你追我赶的集体劳动中完成的。
马克思指出:“一方面,协作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因此,某些劳动过程由于劳动对象空间上的联系就需要协作;例如排水、筑堤、灌溉、开凿运河、修筑公路、铺设铁路等等。另一方面,协作可以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领域。”(《资本论》第一卷第364—365页)
简单协作不仅在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威力,而且在农业生产的某些环节也能发挥个体劳动所达不到的能量,不仅在手工劳动的条件下是如此,就是在基本实现机械化的条件下仍然是这样。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对生产力的发展也作过详尽的分析。他在分析简单协作时指出:“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石家庄大队改变生产条件、促进生产迅速发展的能量,首先是来源于社会劳动的初级形式——简单协作。
石家庄大队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逐步形成了专业分工。截止1981年,全大队除了五个农业队外,还有一个农科队,一个林业队,一个副业队。仅副业队就有14个项目,占用212个劳动力。这些副业项目除少数几项是季节性生产外,大多是常年固定生产项目,如养鸡场、养兔场、面粉厂等。由于专业分工的出现,大队内部的劳动进一步社会化,生产力又提高了一步。
在个体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既要经营农业,又要经营副业;既要饲养牲口,又要养鸡、喂猪等等,根本不可能进行专业分工,当然更难把科学技术运用于生产。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一些专业户,也是一种专业分工,但是,这些专业户的出现和发展必须以保证粮食及原材料(或饲料)供应为条件。没有这种外部条件,专业户是难以巩固和发展的。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专业分工是一种客观趋势。养鸡的专门养鸡,养猪的专门养猪,磨面的专门磨面,农科队的成员专门从事农业科学实验等。在长期从事同一种劳动中,易于积累经验,也可以把科学技术运用于生产,并且能够采用专门的工具或机器,这就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带来巨大的能量。石家庄大队养鸡场的技术人员,由于专门从事养鸡劳动,不仅了解鸡的主要疾病及其防治方法,而且对鸡的生育发展各个阶段的生理状况都有所了解,因此能比较科学地饲养。尽管养鸡场的规模较大,年养鸡三万多只,但是生产一直比较顺利;“养猪迷”吴树芬长期从事养猪,积累了丰富的养猪知识,并能治疗猪的一些疾病,饲养的猪不仅膘肥体壮,而且费用也低;农科队长吴树成,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科学实验,又经过一年多培训,已经掌握了万分之二点五的分析天平、蒸镏离子交换器、电子烘干箱、千倍显微镜、微量滴定管等等仪器的性能和原理,并能熟练使用,对指导大队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局部劳动独立化为一个人的专门职能之后,局部劳动的方法也就完善起来。经常重复做同一种有限的动作,并把注意力集中在这种有限的动作上,就能够从经验中学会消耗最少的力量达到预期的效果。”(《资本论》第一卷第376页)可见,专业分工是石家庄大队改变生产条件、促进生产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能量来源。
分工分业使农业生产分解成不同种类的劳动,使劳动过程分解为局部劳动,这就为采用机器提供了条件。机器的使用,不仅巩固了原来的分工分业,而且能进一步将劳动过程分解。机器能带来巨大的能量,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人们都熟悉的,这里就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从石家庄大队看,采用机器的条件,一般都是在劳动量大的生产环节。大体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长年生产,如磨面、饲料粉碎等等;一种是季节性劳动,但是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对生产成果有重要作用的劳动,如耕地、灌溉、收割、脱粒等等。正是由于使用机器,对石家庄大队的生产发展、生产条件的改变起着重大作用。
石家庄大队在短短的三十多年里,使生产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经济面貌迅速改观,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力量来源于集体劳动。如果是个体劳动,生产条件、经济面貌都不可能发生如此显著的变化。
马克思指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怎样以大规模的协作为前提,怎样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组织劳动的分工和结合,才能产生那些按其物质属性来说只适于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如机器体系等等,才能使巨大的自然力为生产服务,才能使生产过程变为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资本论》第一卷第684页)
以上是从生产力的角度,分析石家庄大队生产条件、经济面貌迅速改观的原因。但是,石家庄大队的生产发展,总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进行的,这种经济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有巨大的作用,不分析经济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就不能科学地说明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下面就对经济关系的作用进行粗略的分析。
三, 根本的原因在于实现了集体化
土改以后的小农经济与个体劳动相适应,小农经济阻碍了劳动的社会化,首先是阻碍企业内部的劳动社会化,束缚着生产的大发展。恩格斯曾经说过:“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疑问的。”(《马恩选集》第四卷第312页)如果土改以后,石家庄一直沿着小农经济的道路走,生产条件难以有很大的改变,生产力水平不可能提高得这么快。
有一条劳动社会化的道路,就是解放前出现过的富农经济的道路。富农雇工,特别是农忙季节雇佣较多的工人,也是要发挥集体劳动的威力,争取获得更大的经济效果。但是,这种协作的规模发展很慢,因为,“协作工人的人数或协作的规模,首先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支付多大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力”,同时,“较大量的生产资料积聚在单个资本家手中,是雇佣工人进行协作的物质条件,而且协作的范围或规模取决于这种积聚的程度。”(《资本论》第一卷第366—367页)在农业生产方面,协作的规模主要取决于资本家使用土地的规模。要使富农发展到拥有或使用一千多亩土地,雇佣几百个劳动力的规模,那将不是短时期达到的,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更何况在富农经济的制度下,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是作为资本与雇工相对立,两者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因此,可以认定,如果走富农经济的道路,石家庄不可能达到今天这样的经济水平。
石家庄大队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于1956年成立高级社,实现了集体化。当时135户农民,198个整半劳动力,带上个人所有的1560亩耕地入了社,这就为集体经济实现较大规模的社会化劳动提供了人身和土地条件。集体经济单位可以在一千多亩耕地上,组织近二百人的协作劳动。和富农经济相比,集体化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较大规模协作劳动的条件。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集体经济拥有的生产资料,不是以资本的形态与社员对立,而是直接相结合。
正是由于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直接与社员相结合,而不是相分离、对立,所以集体经济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适应规模不同的社会劳动。
石家庄大队存在着两级经济:农业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一些小型副业属生产队;一些大型的副业单位、农科队、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新村建设工程,则属大队经济和大队组织。如养鸡场规模较大,仅房屋就有一百多间,用劳动力32个,占资金几万元;又如面粉厂,需资金几万元,用劳动力17人;农科队服务能力强等等,一个只有几十户的生产队,要兴办这些企业,无论劳力、资金、技术、物资等条件都有困难,所以属大队一级所有就比较适合。石家庄大队根据物质生产条件的不同、社会化程度的差别,实行两级核算,使经济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了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潜力,促进了生产的迅速发展。
必须指出,石家庄大队不仅发挥了社会劳动的潜力,而且也充分利用闲散劳动的力量;不仅充分利用了集中的、大量的物质资源,而且也利用了零碎、分散的物质资源。这集中地表现在大力扶持社员家庭副业、尤其是家庭养猪业的发展上。大队为社员家庭养猪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在饲料方面,社员每交售一斤生猪,大队补二斤半粮食;每售三斤生猪,记猪肥分12分;在仔猪供应方面,生产队按低于市价10%的价格,供应仔猪;同时新建的房院都有猪圈等等。正因为这样,自1977年以来,社员养猪年末存栏数一直在1200头以上。1980年全大队共卖生猪688头,其中社员交售的就占548头。全大队卖猪肉14。84万斤,其中社员交售的是12。07万斤。社员仅卖猪收入就达8。2万元,人均收入达70元。大队还扶植社员家庭养鸡。大队养鸡场供应社员优良品种的种鸡,社员将种蛋卖给大队养鸡场孵化。每个受精蛋三角,不仅给社员增加了收入,也解决了养鸡场种蛋的来源问题。石家庄大队利用集体经济的力量,帮助社员更好地把零星的资源和闲散的劳力充分利用起来,对迅速改变经济面貌也起了一定作用。
综上所述,石家庄大队能够高速度发展经济,原因在于不断地改变生产条件;而改变生产条件的能量来源于集体劳动;而集体化又为集体劳动创造了条件。如果不实现集体化,石家庄就不可能迅速实现劳动的社会化,也就没有那么大的能量来改变生产条件,经济面貌也不可能迅速改观。从这个意义上说,石家庄大队生产高速度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实现了集体化。
[①] 《1980年中国农业年鉴》农业出版社。
[②] 参看:《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③]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④] 《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决议》
[⑤]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367页。
[⑥]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社干部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的指示》
[⑦] 同上。
[⑧]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
[⑨] 《论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和正确处理矛盾的方针和方法》邓子恢《中国青年》1957年21期。
[⑩] 《中国农业基本情况》104—105页。
[11] 同上。
[12] 《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150—151页。
[13] 参看:《1980年中国农业年鉴》农业出版社。
[14] 参看:《1980年中国农业年鉴》农业出版社。
[15] 《社队企业产生的必然性》王风林 《中国社队企业报》
[16] 郭庆云:《农业生产责任制初探》《南开经济研究所季刊》1981年第2期。
[17] 《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日报》1982年4月。
[18] 同上。
[19] 参看:《经济学周报》
[20] 引自历年国家统计局公报。
[2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22] 参看:《农村民办大型联合和承包大户探索》张木生《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5期。
[23] 参看:《关于李金耀包山办场情况的调查》林庆发《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3期。
[24] 《论我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客观根源》黄楠森、王庆叔,上海人民出版社。
[25] 《学一点农业生产的“A、B、C”》《人民日报》
[26] 《怎样夺取今年农业大丰收》《人民日报》
[27] 参看:《1982年中共经济年鉴》Ⅷ 13页。
[28] 《全国农用手扶拖拉机调查材料》《经济研究蚕开资料》总3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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