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论包产到户

    刘晓铎

    这是1981年写的一篇文章,曾在一个内部刊物上刊登。由于提出了包产到户的性质基本上是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性质没有改变的理论矛盾,因此没有公开发表,现转发出来供参考。

    近来,报刊上发表了不少讨论包产到户的文章,对包产到户的发展历史、性质、利弊和发展前途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这不仅是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政策问题,而且具有翻番的理论内容。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涉及所有制、按劳分配等基本理论问题,值得认真探讨。本文拟结合实际调查的情况,就包产到户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性质、发展前途等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 包产到户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

    包产到户在我国农村出现,可以追溯到六十年代初经济困难时期。安徽省委于1961年春在农村试行田间管理责任制和奖励的办法(简称责任田,即后来的包产到户)。这一年,全省实行这种办法的生产队达到生产队总数的65%以上,到1962年已发展到85%以上。(《包产到户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政策问题》杨勋《农业经济丛刊》1980年第5期)同一时期,其他一些省也实行过类似的办法。但是,时隔不久,包产到户就被加上复辟资本主义的罪名受到严厉批判。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对包产到户的批判进一步升级,把它当作农村复辟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近两、三年来,包产到户又在全国许多地方出现,并且有了迅速的发展。这一次最早实行包产到户的还是安徽省,据统计,1987年底,有04%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1979年底发展到10%,到19805月已达到了23%以上。目前,全国实行包产到户的队约占生产队总数的20%。(《阳关道与独木桥》吴象《人民日报》19980115日第2版)

    在我国农业集体化后二十多年的今天,包产到户居然在短短的二、三年内,一下子就发展到占全部生产队五分之一的规模,说明这决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也不是出于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是当前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实行包产到户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

    包产到户的出现和发展,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这一客观规律决定的,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时,就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

    包产到户一般是建立在以手工工具和畜力为主的物质生产条件基础上。众所周知,旧式的犁、耙、锄头、铁锨等落后的手工工具和牛、驴等畜力,都不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适合于个人或少数人操作使用,因此,生产劳动组织的规模不可能很大。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农村就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每个这样的单位运用手工工具和畜力,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或兼营一点家庭副业。这一家一户的整半劳力,再加上辅助劳力齐动手,基本上能承担生产的全过程劳动。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合作化以前。历史事实证明,手工工具和畜力是一家一户个体经营的物质基础。

    这种物质生产条件也是包产到户的基础。包产到户就是把从种到收这一过程的全部农活或主要农活包给一家一户承担。只要物质条件依旧,生产力水平依旧,一家一户就可承担得了,包产到户就可能出现,就有存在的物质基础。问题是,为什么在实行农业集体化廿多年以后,一些单位还要从集体经营改变为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包产到户?

    解放以后,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一家一户的个体经济逐步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当时手工工具和畜力的物质条件并没有发生变化,主要是实现了以简单协作为主的集体劳动。集体劳动的简单协作比起个人劳动来,是一种更高的生产力。但是,需要强调指出,集体经济不能长期停留在手工工具和畜力的基础上。在合作化之后,集体经济有两种前途:一种是充分发挥简单协作的威力,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工分业,发展多种经营,逐步改变物质生产条件,由手工工具和畜力转到机械化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这样集体经济才能逐渐巩固。事实上,我国有一部分集体单位就是这样巩固并向前发展的;反之,如果生产关系的矛盾处理不好——或者国家与集体的经济关系处理不好,例如搞高指标、征过头粮,一会儿搞穷过渡,一会儿又分散经营,反复折腾,或者集体经济内部的经济关系处理不好,例如干部多吃多占等等,就会出现另一种前途,即空有集体化的形式,却体现不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不仅不能发挥简单协作的威力,而且使社员觉得集体经营反而不如个体经营。这样生产力不能发展,生产关系就只好后退。根据我们在河南省的调查,到19809月,全省实行包产到户(包括包干到户)的生产队约占生产队总数的百分之十几,除居住分散的山区队外,大都是集体经济长期遭到破坏的队。在这些队,手工工具和畜力的物质条件没有改变,生产水平没有提高甚至倒退;形成吃粮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所谓的三靠的落后局面。这些队不要说扩大再生产,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社员生活困难,对集体经营失去了信心。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活消费单位的家庭,就有再变回去成为生产单位的可能性。这就是实行农业集体化二十多年中,反复出现包产到户的经济条件。

    当前的事实是,不少长期贫困落后的集体经济实行包产到户后,现有的人力、畜力、工具和土地很快地发挥出潜力,农业产量与原有低水平相比大幅度提高,甚至成倍增长,相当一部分社员在短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似乎是出现了奇迹。其实,这不过再次说明了个体经营、包产到户与手工工具和畜力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反之,如果手工工具和畜力这种落后的生产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集体经济在正确的领导下能够很好地发挥威力,包产到户就失去了存在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例如,我们访问过的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公社刘庄大队,不仅农、工、副全面发展,实行分工分业,而且拥有不少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的生产工具,电力代替了人力和畜力,生产力远远出个体经营所能容纳的水平。这个队近些年来粮食单产一直保持在1500斤以上,棉花单产保持在150斤左右,1979年人均分配水平达380元,社员住房已全部由集体修建。在这种情况下,社员群众不仅没有个体经营的要求,连自留地也交由集体统一耕种。这也进一步证明包产到户只能适应手工工具和畜力的物质生产条件,只是在集体经济受破坏,生产长期停滞的条件下才会出现。这是因为,在这种条件下通过包产到户来避开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些矛盾,就有可能发挥劳动者个人和生产资料的作用,从而使生产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这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这一规律起作用的结果。

    但是,不能认为只有包产到户才是与手工工具和畜力相适应的唯一形式。因为,正象前面提到的,在手工工具和畜力等物质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以简单协作为主的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相比,也是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力不仅包括生产工具,而且还包括劳动力的社会结合。我国廿多年来实行农业集体化形成的客观事实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小规模的集体经济也能适应这种生产力,并有可能较充分地发挥生产资料的作用,发挥简单协作的威力,促进生产更快的发展。

    二,包产到户的性质

    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看,包产到户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把土地分包到户,实行三包一奖,即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减产受罚;二是包干到户,就是把土地分包到户,产品除上交征购和集体提留外,其余产品全部归社员个人,用农民的话说就是: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三是口粮田,就是根据口粮标准和粮食产量的高低,生产队把一部分土地分包到户,自种自吃,集体经济不再给社员分配基本口粮。这几种形式的共同点是:全部农活或主要农活由一家一户承担。有些生产队虽然也组织一些集体劳动,完成个别生产环节的操作,但在生产过程中已不起主要作用。在经济上集体经济对产量多少、经济效果如何,不承担什么责任,主要由一家一户直接承担。生产品也基本上归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集体经济只通过不同形式收集一部分产品,供各方面需要。可见,包产到户从生产劳动到产品占有都不同于集体经济,而是一种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经济形式。

    包产到户既然是以个体经营为主,由一家一户承担经济责任,因而一般都要求几个固定:首先要固定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料——土地;其次要求固定牲畜和农具;再次要求固定劳动力。总之,实行包产到户,必须保证个人有从事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同时,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以保证使用权的实现。实行包产到户以后,规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由个人使用,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必然带来一些矛盾,如先用与后用的矛盾,用多与用少的矛盾,使用与保养的矛盾等。这些矛盾尽管表现形式不同,归根到底是分散的个体劳动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往往在时间性强的劳动中显得特别突出。争水打破头、耕地累死牛的现象,就是矛盾尖锐化的表现。当然,如果处理得好,可能不至于发展到这样尖锐的程度,但矛盾是不会消除的。这样,由于劳动者个人要承担经济责任,必然随之产生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要求,以便掌握生产的主动权,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也就是说,客观上有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统一的要求。

    目前已有不少包产到户的单位,将耕畜与一部分农具折价归个人所有,有的甚至将大型农具和骡马等大牲畜卖掉,换成中小型农具和驴牛,再折价给各户使用。另一方面,一家一户也开始购买牲口、农具。例如河南兰考县城关公社子房生产队有四十多户,原来只有七头牲畜,今年一下子发展到36头,除了没有劳力的五保户,差不多家家都有了耕畜。河北省深县郭庄大队第八生产队,全队共有46户,今年就自筹款5000多元,买了小驴14头,小拉车26辆。这些都是要求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统一的表现。此外,在土地不能自由买卖,只有分包给各户使用的条件下,也出现了要求长期固定使用土地的趋势。目前,分包到户使用的土地一般规定三、五年不变动。制有这样,个人才愿意对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加工,多施肥料,用地养地。如果土地分配一季或一年一变,不能较长时间地固定使用,就必然要造成掠夺式经营,造成对土地的严重损害,终于使生产下降。这也表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确有矛盾。由此可见,实行包产到户,进行个体经营,客观上要求一家一户占有生产资料,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

    由于包产到户基本上是个体经营,集体经济单位与社员个人,社员与社员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联系必然受到削弱。除某些集体经济单位搞一些统一的耕耙之外,生产过程的绝大部分农活都由一家一户完成;主要生产资料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或者属个人所有;生产过程所需的流动资金基本上也由一家一户筹集。有些队虽然也规定包费用,但是,由于这些队过去就是靠贷款生产,无力供给各户流动资金,因此,规定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品自然完全归个人所有或绝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在包产到户的形式中,包干到户更受欢迎,就是因为包干到户只上交征购和集体提留部分,剩下的生产物不再经过中间环节进行分配,直接归个人所有,产品分配与个体经营的形式更加适应。群众赞扬说;大包干,大包干,既省事,又简单,直来直去不拐弯,干部群众都喜欢

    以上分析表明,包产到户基本上是一种个体经营为主的经济形式。当然,这种个体经营与集体化以前的单干也不完全一样,那时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完全归私人占有,不存在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也不存在个人与集体经济单位的关系;现在不仅还保存着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而且集体还拥有土地和部分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包产到户的社员与集体经济单位无论在生产劳动方面,还是在分配方面,都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但是,从以个体经营为主,基本上是一家一户直接占有生产物,直接承担经济责任等主要方面看,包产到户的性质是带有社会主义因素的个体经济。

    当前,大家对包产到户性质的看法分歧较大。有人认为包产到户是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与个体经济有本质区别。其主要理由是:生产资料还是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单位还组织生产劳动;还实行按劳分配。总之,他们认为集体经济单位在再生产过程中仍然保持主体地位。这就涉及政治经济学关于所有制、按劳分配等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

    首先看生产资料所有制。不错,实行包产到户,土地仍属集体所有,不能自由买卖;集体原有的耕畜、农具及其他生产设施,也还有一部分仍归集体所有。乍一看,所有制关系似乎没有多大变化。但是,如果从经济关系的实际内容和从再生产的角度去观察,就会发现实行包产到户以后,所有制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土地看,所有权虽然仍归集体,但却被分割成一块一块长期固定给一家一户使用,即使规定几年后可以重新调整,但是只要继续包产到户,那就仍然是固定给户使用,如果不是因为人口或劳动力变动,重新调整也没有什么意义。在土地分包给一家一户的条件下,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其他集体成员,包括集体所有制的代表——干部,都不能任意支配和使用这些土地。承包户不仅可以使用他所分包的土地,还可以对土地进行加工、投资,提高土地的丰度,以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这样,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就只剩下虚名。

    至于牲畜和农具,集体经济原有的一部分已折价归个人所有,一部分虽然仍归集体所有,有些已固定到户使用。为了满足生产的需要,不少户又陆续购置了牲畜和农具,这部分生产资料则完全属个人所有。

    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一般都是由个人筹集。集体经济单位由于家底空,过去生产就常常靠贷款,无力为各家各户提供所需的流动资金。

    包产到户以后,积累的职能主要已由各户承担。集体经济单位虽然也有一些提留,但主要用于管理等方面,有的还要用于还债,基本上不可能用于扩大再生产。所以,集体经济单位已不再是积累职能的主要承担者了。如果不是从法律角度观察所有制,而是从所有制的实际内容来看;如果不是静止地看,而是从再生产的角度看所有制,就会看到包产到户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其次,从生产计划和组织方面看。包产到户以后,由于经济责任归各户自负,从生产的准备工作到生产的进行,直到最后产品的出售,基本上是按各户的意志行事。集体经济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只能起一定的指导和参谋作用,而不能起决定作用。有人认为生产队还下生产计划,所以还起决定作用。这种说法没有说服力。打个比喻,生产计划是由国家制订的,能不能由此推论国家在生产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呢?在生产组织方面,有的生产队虽然也组织一些共同的劳动,如耕、耙等等,但生产队在大部分生产性劳动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如果生产队组织的集体劳动在生产过程中仍起决定作用,就不应该由社员个人承担经济责任,而社员也不能、不肯承担经济责任。

    最后,再看看分配。在包产到户的三种形式中,第二、三两种形式即包干到户和口粮田形式,劳动者直接占有自己的生产物,根本不经过中间的分配环节。这种占有形式,从质的方面看,个人不仅占有劳动,而且能够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与劳动相接合的生产物;从量的方面看,个人占有生产物数量的多少,不仅取决于个人付出劳动的多少,而且取决于拥有生产资料的多少。因此,在包干到户和口粮田形式下,不存在什么按劳分配。至于三包一奖的包产到户形式,情况稍复杂一些。由于还要按工分分配一部分生产物,还有奖励,似乎是按劳分配。但是,只要深入分析,就会看出在这种形式下也不存在按劳分配了。

    工分本是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建立而出现的一种计酬形式。在合作化以前,个体经济运用自己的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生产成果归个人所有,那时没有工分。农业集体化以后,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劳动者参加集体劳动。由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的,个人使用生产资料数量的多少,质量好坏,由集体分配,因此,每个劳动者只能根据付出劳动的多少,取得相应的报酬;由于生产资料归公有,个人也不能直接占有生产物,只能由集体经济分配一定数量的生产物;而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必须转化为集体劳动,才能进行比较并据此进行分配。工分就是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条件下,个人劳动转化为集体劳动的表现,是劳动者个人占有一部分集体劳动的表现。但是,包产到户条件下的工分,是分包户按包产数量上交生产队,由生产队按以产定工的比例记下的工分。第一,这种工分不再是集体劳动的表现,因为包产到户基本上以个人劳动为主;第二,按上交生产物数量记的工分,也不只是活劳动的表现,因为生产物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相结合所产物,而物化劳动占有的多少,对生产物有很大的关系;第三,这种生产物不一定全是承包户的劳动产物,其中一部分可能是请人帮忙生产的产物,甚至可能是购买别人生产的物品,生产队只是根据上交生产物记工分,而不问生产物是怎样生产出来的。可见,这种工分已经失去原来工分的内容,已不反映原来的经济关系了。总之,在包产到户的条件下的工分,已不同于集体经济条件下的工分;按这种工分分配生产物,从实质上看,已完全不同于按劳分配了。

    至于归个人所有的超产部分,虽然是作为奖励,但也不是按劳分配,因为超产的多少,不仅取决于投入活劳动的数量,还取决投入物化劳动的多少。在物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生产的产量高低大体上可以反映出投入活劳动的多少。实行包产到户,由于各户占有生产资料,特别是工具、牲畜的质和量不同,拥有的流动资金数量不同,甚至相差很大,即使投入同等的活劳动,超产的数量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占有生产资料少、质量差,即使比占有生产资料多、质量好的户投入更多的活劳动,超产部分也把见得就多。于是超产奖励就丧失了按劳分配的性质。

    总之,无论从生产资料所有制、集体经济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以及分配关系看,包产到户都和集体经济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把包产到户与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小段包工、定额管理等形式相提并论,看作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

    二, 包产到户的发展前途

    关于包产到户的前途问题,是当前人们都很关心并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为了肯定包产到户在一定条件下存在的合理性,就把包产到户说成是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也有人认为包产到户的性质既然基本上是个体经济,就应该立即取消。我们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值得商榷。

    一种经济形式的性质和这种经济形式存在的合理性虽然有联系,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前者是由这种经济形式的内在矛盾决定的,后者则是根据这种经济形式与当时当地生产力水平的关系来判断。既不应该根据某种经济形式与生产力水平适应与否,主观地规定其性质;也不能根据经济形式的性质,从道德观念出发,来判断其存在的合理性,决定反对或者支持。我们只能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规律,判断一种经济形式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人们对这种经济形式的态度。不论这种经济形式是什么性质,只要适合生产力水平就要支持、维护,不适合生产力发展就要反对、变革。而一种经济形式如果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就必然存在,不会因为某些人的反对而泯灭,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包产到户为什么在一些地方能使得生产大幅度增产呢?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包产到户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原来的集体经济遭到破坏,劳动者从集体经济中没有得到什么经济利益,对集体经济丧失了信心,因而没有参加集体劳动的积极性,集体经济当然搞不好。实行包产到户以后,劳动者实行个体经营,直接占有自己的劳动果实,这样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一下了就迸发出来了。劳动力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土地、牲口、犁、耙等生产资料的潜力也就发挥出来了,即使在生产工具没有多大变化的情况下,生产也能比原先遭到破坏的水平有大幅度的增长,甚至在一、二年内成倍的增长。这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确实起重要的作用。其次,劳动者为了迅速改变穷困状况,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不惜省吃俭用,增加生产投资,添置生产资料,克服生产中的困难,这对促进生产的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

    河南省兰考县左寨大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这个大队过去集体经济搞得很糟,社员长期吃返销粮,1978年还吃救济粮96000斤,人均吃粮水平只有306斤,最高的队人均分配水平只有33元,有的队负债达万元以上。包产到户以后,社员在分包的土地上精耕细作,产量大幅度上升。1979年全大队粮食总产比1978年增产372%1980年又比1979年增产254%1978年棉花单产只有19斤多,1979年就上升为38斤,几乎增长一倍,1980年又达到55斤多,又增长了45%。由此可见,这个队实行包产到户,其经济效果是很明显的。

    包产到户适合一些地方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现在不仅不能立即取消,而要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是,需要研究的是,它究竟是恢复生产的权宜之计,还是发展生产的长期方针?对于这个问题存在着尖锐的分歧。包产到户所能容纳的物质生产力是有限的,不可能长期使生产大幅度增长。我国农村现有八亿人口,只有十几亿亩耕地,平均每户仅有耕地几亩。包产到户以后,由于规模太小,人单力薄,不仅容纳不下分工分业这样的生产力,连简单协作也容纳不下,更不要说采用各种大型的现代化农业机械和最新的科学技术了。而生产力要呈现出阶段性的大发展,就必须有动力和生产工具的根本改变,必须有较的规模的分工和协作,只靠劳动者个人的积极性做不到这些,包产到户的经济形式也容纳不下这种生产力。手工工具是包产到户存在的物质基础,但是,包产到户又无力改变这种物质条件。因此,当包产到户这种经济形式不再能容纳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必然要发展为能容纳更高生产力的经济形式,这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

    如前所述,应该承认,而且事实也证明,在一定条件下,集体经济是能够在手工工具的畜力的物质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单位处理好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就能够充分发挥手工工具和畜力的作用,节约生产资料,进行简单协作,而协作就能产生一种新的生产力,并且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分工分业,采用先进的动力和机械化的生产工具,采用先进的技术,使生产力达到更高的水平。由此可见,包产到户不可能也不会长期不变,它必然要向前发展。因此,在对待包产到户的问题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既要看到包产到户在一定条件下有促进生产发展的作用,又要看到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包产到户要过渡到集体经济的发展前途。

    现在,我国农村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先进的集体经济单位。这些先进的单位,充分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改善了农业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质量,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发展了多种经营,实行了分工分业,因而提高了生产,壮大了集体经济,进而依靠集体的经济力量,购买了一些机械化和半机械化的生产工具,进一步提高了生产力水平,达到了个体经济所不能达到的水平。前面提到过的新乡刘庄大队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典型代表。这个大队自集体化以来,生产有了很大发展。1949年粮食亩产仅170多斤,棉花亩产仅20多斤,到1955年,粮食单产也才354斤,棉花亩产57斤,而1978年粮食亩产已达1600多斤,棉花单产达到157斤。集体化初期主要是经营农业,到1978年,刘庄大队总收入中,农业收入仅占百分275%,而工副业收入已占61%,畜牧业收入占10%。高级社建立的1957年总收入只有143万元,1978年已增长到126万元,增长了78倍。刘庄大队不仅造纸厂、机械加工厂等工副业生产实行了机械化,而且还购买了大批农业机械。全大队1200多人,1900亩耕地,拥有东方红拖拉机一台,胶轮拖拉机6台,另外还有汽车4辆,以及机动三轮、发电机组等机电设备,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比较高。全大队1978年积累总额(包括非生产性积累在内)为426万多元,人均达3500元。刘庄大队不仅农业生产水平高,多种经营发展较好,而且生产已逐步转到机械化的物质基础上,这是个体经营容纳不了的生产力。

    事实证明,我国农业由个体经济到小规模的集体经济,进行简单协作,实行分工分业,逐步实现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实行科学种田等,是农村生产力逐步社会化的过程,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而我国农业集体化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决定。包产到户最终还是要过渡到集体经济,这就是包产到户的发展前途。

     

  • 责任编辑: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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