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重新检视涂尔干的道德社会学,涂尔干清楚地指出社会与道德、宗教的关联,说明道德乃社会集体意识的反映,对现代社会的道德观亦有独到的见解。然而,他忽略政治与国家的面向,因此无法解释为什么道德的病态远比常态易见,也没有办法解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冲突。本文藉助韦伯对国家的分析,指出国家在形塑道德意识上不可忽略的影响力,以及其可能造成的扭曲。藉此指出道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有提升精神生活的功用,另一方面它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想法,具有不宽容的排他性;一方面增强社会的凝聚,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封闭、阻碍变革的因素。道德本身没有独立、固定的内容,它的具体内涵依附在某个价值体系的论述之中,而政治力对价值论述的影响无所不在。最后,基于以上的社会学观察,本文探讨道德教育应如何进行的问题。本文建议:道德教育宜与国家保持适切的距离,不能扭曲事实迁就政治目的、肯定社会自发性的道德反省运动、建立以基本人权为基础的普遍标准、终极价值追寻必须是基于自律原则,最后强化道德推理的能力。
关键词:道德,道德社会学,涂尔干,国家
前言
道德本质上是一套行为规范,作为善恶、对错等价值判断的标准。道德议题久为人们所关注,有人强调道德的重要性,有人争辩道德的内涵,有人透过道德反省批评时政。不同领域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什么叫「道德」及其可能扮演的角色。哲学家致力于寻找普遍、能放诸四海而皆准的道德原则,如康德尝试为道德寻找如数学般的先验 (a priori) 基础;功利主义哲学家则放弃先验的尝试,打算从社会影响的层面建立道德的准则。部分哲学家仍相信道德原则是绝对的,不过愈来愈多的人认为道德是相对的,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原则不存在。有人主张德性比道德原则更重要 (virtue ethics);还有一些人认为人们身处的情境复杂,道德原则太过简化,于事无补。教育学者则比较不关心抽象的道德问题,他们关心的是道德意识发展的过程、及如何将道德认知化为具体行动的问题,如皮雅杰 (Pieget)、杜威 (Dewey) 和柯伯格 (Kohberberg) 等都是探讨道德意识发展的重要学者。各专业领域亦找寻配合其专业需求的道德议题,如医师们关心医疗行为引发的伦理问题;社会学家反省社会科学研究本身可能造成的道德问题、政治学者关心政府统治行为的道德基础。晚近安乐死、器官移殖、堕胎、死刑、生物科技、基因工程、环境保育、两性平权、公民不服从等议题均引起相当多的关注。道德议题变得繁复多样,远非传统的德目如孝顺、诚实、利他、慈善、责任、义务等所能涵括。
虽然道德议题的讨论极其多元,不过绝大多数的人都是把「道德」当成一个正面的字眼。理论上,道德是「正义」(justice)、「善」(good)、「正确」(rights)的化身,如果有一个「道德行为」产生不利于社会的后果,那必然是我们误解了「道德」,是认知的错误,而非「道德」本身有问题。大家担心的是「道德不足」的问题,没有人会担心「道德太多」。道德如果是「善」,自然是愈多愈好,不是吗?
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社会学家把道德当成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就像宗教、信仰、家庭、生产、交易一样。它具体地在那里,扮演某种社会功能。每一个社会成员,不管喜欢或不喜欢,一出生就受到它的影响,当然人们也可以改变它,但变迁的过程通常是缓慢而渐进的。人到底是历史的产物,鲜少能超越时代看问题或做事情。社会学家不太关心什么是「真的」道德,什么是「假的」道德,他们关心的是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它是如何产生的、如何运作的,其影响为何。当然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本文从社会学的角度检讨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首先从法国十九世纪未著名的社会学家 (亦是近代社会学的奠基者) 涂尔干出发,探讨道德的社会学本质;接着援引韦伯及马克斯的理论补充涂尔干在政治及国家角色上探讨的不足。藉此突显道德的意识形态本质及其限制。最后,基于以上的社会学观察,思索道德教育应如何进行作为结论。
道德的社会学本质
涂尔干的道德研究
涂尔干 (David Emile Durkheim, 1958-1917) 生于法国洛黑拿省 (Lorraine) 爷比拿城(Epinal) 一个颇富名望的犹太家族。他是个社会学家,更是个道德家 (moralist),对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极为关注(Turner, 1993:2)。涂尔干尝试将道德与他的社会学研究联结起来,为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建立科学的基础。在社会学的领域里,没有任何一位学者像他那样,对人类行为的道德行为,曾做过如此广泛而深刻的探讨。(陈秉璋, 1990:166)
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涂尔干认为首要的特质为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外在要求与约束。简单地说,道德离不开一套以「责任」为中心的力量 (obligatory force)、指引人类行为的规则,它嘉许一些行为,谴责另一些行为。(Durkheim, 1974:43-4; 1961: 24) 道德如果没有此种具有「责任」性质的外在要求,更精确地说,应该是属美学 (aesthetic) 的领域,例如浪漫的英雄主义,而非道德的领域。(Isambert, 1993:197) 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在维系社会秩序上有不可或缺的贡献。(Drukheim, 1957:14-5) 然而问题是这套行为规范是如何被制订出来的?它正当性的基础何在?个人如何面对这套加诸其身上的规范?这些都是很根本的问题必须逐一回答。
道德与社会集体意识
提到道德规范的形成,就不能不就涂尔干眼中的「社会」稍作说明。「社会不只是一群人的集合,在一块土地上生活,利用工具从事生产活动而己。社会必然存在某种理想或理念,这是它赖以形成的东西,社会的理想不是外在于社会的,它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部分。」(Durkheim, 1964:422) 也就是说,社会是个有机体,它之所以存在,必然有一些非物质的成份,这种构成社会的精神要素涂尔干称之为「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ence) 或「社会理想」(social ideal)。因为「社会」的存在,人们觉得他是属于这个群体的,他对这个群体有感情,愿意为它付出。道德正是此种集体意识的表达与展现。社会绝非一群孤立的个人的集合,当人们在评估是否要做一件事情的时候,它不是孤立的,他的思想、行为受到源自社会的潜在制约,受到公共意识 (public conscience) 的左右。他清楚地意识到有某种必然性存在,把他导引至某个方向。(Isambert, 1993:201)
然而,道德不是一套冷冰冰的行为准则而已。道德的意义必须放在个人与其社会情感的角度上来理解,不是强加在个人身上的生硬纪律。(Tole, 1993:6) 道德强化人们与生命意义的联系,产生归属与认同感,个人与社会有了情感的联结,找到献身、持续奋斗的理由。道德也不是康德式的无上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因为他把道德化约成一组定义、定理、律则等抽象逻辑命题,光靠理性哲思无法掌握道德的内涵。(Durkheim, 1973:47) 简单地说,人是历史的产物,人不能脱离社会脉络抽象地分析。社会因为某些集体意识与社会理想而存在,道德是社会的自我表达,社会是道德的目标,而且社会创造了道德。(Durkheim, 1925:98)
从涂尔干的社会学观点,区分道德与传统习俗没多大意义,两者的区别只不过是前者带有价值判断、与善恶是非有关,后者则无如此而己。涂尔干认为道德与法律的二分也是肤浅的。道德与法律实系一体两面,扮演同样的社会整合功能,(Durkheim, 1984: 331) 只是后者有国家公权力作后盾,程序较严谨,前者则无;前者是分散的,后者是组织性的,后者立基于前者,前者赖后者而落实。(Durkheim, 1984:172) 美国社会学家孙未楠 (William Graham Sumner) 延续这个思路,比较「习俗」(folkway)与「道德」(mores) 的异同。两者都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产物;然而,不遵守前者,顶多会引起侧目;如果违犯后者,则会引起谴责或处罚,因为后者与人们是非善恶的判断有关。而法律则是经过文字化,由国家赋予权威的道德。(陈秉璋等,1988: 84-5) 基本上社会学者认为,道德行为反映社会的主观期许,不同的社会可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本质上,道德理想是个信念,它是主观的,与宗教无异,就其社会功能而言亦是如此。宗教以神的名义要求其信徒,社会则以纪律要求其成员,(Isambert, 1993:195)而它们都反映社会某种潜在的集体意识。
关于道德正当性的问题,有两个对立的立场。其一是道德是出于「责任」(obligation),其二是出于「利益」(interests)。如果是出于责任,那么我们遵守道德规范是因为「应该」(ought to),不是基于这个行为的后果,不是基于奖惩,也不是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康德义务伦理学的基本立场。如果是基于利益的话,就要考虑社会的可欲性 (desirable),或社会的期许,亦即道德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存续,这是道德存在的重要理由。就涂尔干而言,他反对这种截然的二分法,康德式的观点脱离社会现实情境不足取;然基于利益的观点 (如功利主义者) 也与事实不符。(Durkheim, 1974: 45)当道德价值内化人心之后,它变成一个信念、责任 (Durkheim, 1974: 35-6),正如同宗教一样,后果与影响并不是考虑的重点,也不是道德关心的领域。经常,受到谴责是违反规则本身,而非他们对社会或其它人造成了具体伤害。责任与可欲性是道德的两个面向,两者都是道德的重要特质,没有哪一个比较重要或比较不重要的问题。(Durkheim, 1974:36; 43-47)
最后,关于道德与个人间的关系。个人参与社会的建构与发展的过程,然而社会对人的影响是关键而明确的。哲学上强调的「自由意志」(free will),从社会学的观点看来不可能存在。因为人是历史的产物,人的价值、概念都是社会所赋予的。道德和社会相辅相成,道德强化社会的联结力量,树立人与人互动规范的权威。简单地说,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社会秩序是道德基础的展现,(Tiryakian, 1962) 道德把个人整合进社会之中。
道德与其它社会现象不同的地方在它与人性中的「双元性」 (dualsm) 有关。人的感官知觉、物欲本性是「唯我」(etoistic)的;然而精神思想、道德行为则朝普遍的 (universal) 方向发展,指向非自我的 (impersional)目的。(Durkheim:1973:151) 「物欲」与「精神」同时存在,其关系紧张是人性的重要特征。(Durkheim: 1973:153) 每个人的意识里交织着「个人」与「集体」两部分,一个源于生命本能,一个源自于社会。它们是两个对立而紧张的世界 (Durkheim, 1973:162-3),道德则是驱使人们克制物欲、懦弱,迈向另一个世界的力量,促使个人某种程度地远离本性 (depart from nature)。(Durkheim, 1973:164) 其实,社会与人的关系,神与信徒的关系两者本质上并无不同。只不过这里的「神」变成了社会的集体意识,就历史的发展来看,道德与宗教本来就不分的。(Durkheim, 1974:69) 所有的宗教和道德系统都以象征的手法回答一些困惑人心的根本问题。透过教义和仪式,把道德律则和理想神圣化。(Tole, 1993:9) 涂尔干一再强调宗教、道德和社会三者间不可分割的关系。(Bellah, 1973; Parsons, 1949)
道德教育
教育本质不是科学,也不是艺术,它是由习惯、实践和有组织的技巧所构成,(Durkheim, 1961:1-2) 其目的是「社会再创造其存在条件」,包括对其社会年轻成员有系统地社会化的过程。(Durkheim, 1956: 123-4)。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社会成员接纳集体意识或社会理想。它有三个基本的要素。第一是纪律 (discipline),人们过社会的生活必须遵守某些规范,涂尔干不排除纪律的教育带有威权的色彩 (Durkheim, 1961: 29),它要让其成员养成纪律的习惯。第二个要素是建立群体的归属感(attachment to social groups),让社会成员意识到他是更大团体的一部分,使个人不再老是只想到自己,他会想到社会的集体利益。(Durkheim, 1961: 69) 很清楚地,这两个要素是社会导向的,涂尔干又提出第三个要素与这两个素平衡,此即自主性(autonomy)。个人服从社会纪律要有理性的基础,他非常清楚为什么要服从,因此教育方式必须有根本的改变,道德教育不再是布道 (preach)、灌输(indoctrinate),而是解释。(Durkheim, 1961: 120) 同时,个人的道德行为也不应是强迫、威胁下的结果。不过涂尔干指的「自主性」是在社会情境中的自主,这种自主是相对的,纯粹的意志自主 (pure autonomy of will)超越现实情境,此种形上学的立场,涂尔干并不接受。(Isambert, 1993: 206)
当道德教育失败时,社会陷入危机,涂尔干区分三种危机的状况。第一种是社会规范瓦解,人们失去方向感,涂尔干称这种道德迷乱状态为「脱序」(anomie)。其名著《自杀论》(Suicide) 即在探讨脱序与自杀率攀升的关系。注意,脱序的危机不是社会体系本身的危机,而是人们适应不良造成的危机。(M?ller: 1993: 98) 社会成员不断地互动、沟通,假以时日,自然会形成或习惯新的规范,社会将进一步的整合。
第二种道德的危机是「强迫的分工」(Enforced division of labor)。 (Durkheim, 1978: 367)社会主导阶级垄断社会规范的制定权,与社会集体意识、社会正义、人民的道德认知脱节,因此仅能用暴力来维系,如资本主义社会下的阶级对立、剥削、贫富差距悬殊等。第三种危机是内部缺乏组织协调。不管怎么说,涂尔干还是相信这三种危机都是暂时的病态现象,假以时日必能恢复正轨。他认为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激进革命的手段,而是将社会关系纳入有计划变迁,到底「合作有其本质的(intrinsic) 道德性」(Durkheim, 1984: 174)
道德个人主义
那么现代社会中怎样的道德观才是正常的呢?涂尔干以他的社会学研究为基础小心地回答这个问题。如前所述,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道德观,每个社会都创造属于它自己的道德;因此,道德必需符应社会的基本需求、与社会集体意识一致。他的名著《分工论》(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阐释传统农业社会与现代工商业社会在社会联结机制上的不同。传统社会强调人与人间的一致性,产生一种具有惩罚性质(repressive law) 的法律规范以维系社会的道德生活,称为「机械联带」(mechanical solidarity)。现代社会则强调人与人的分殊、互补、互赖和分工。社会分工创造了一种新型态的文化秩序,其特征是制度分化、专业,价值多元,以个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要来源。(Toe, 1993:14) 与同时代的主流思想不同,涂尔干肯定此种发展趋势,不认为分殊化必然造成社会组织的瓦解 (Marske, 1987),只不过它需要新型态的道德观与之配合。现代社会需要现代的道德,分工是社会联结的主要来源,因此它也应该是道德秩序的基础。(Durkheim, 1984: 333-8) 新的联结机制以促进合作的契约关系为基础、法律对罪犯的惩处亦以恢复合作关系 (restitutive law) 为职志,此种社会联结称为「有机联带」(organic solidarity),而「脱序」是因为社会剧烈变革,人们一时调适不过来而造成的道德混乱状态。
现代社会的道德观具体地说就是「道德的个人主义」(moral individualism),它是因应社会分殊化以后的产物。现代社会里,我们不能再要求单一的价值、一致化的标准,传统宗教从艺术、科学、道德、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退却,价值、意义、认同都是个人自己的事,别人不能干预。(Tole, 1993:19)每个人的能力、天赋、发展机会或有不同,但这无碍于他们在道德尊严上的平等。涂尔干从不掩饰道德的宗教特质,以及宗教在社会整合上的重要性,(Durkheim, 1974: 69) 但此时基督宗教变成以「人」为中心的人间宗教。个人主义即是把对「人」的道德尊严提升到神圣(sacredness) 的地位。这是一种特殊的宗教,个人兼具信徒与神的双重身份。(Durkheim, 1973: 46) 虽然道德的建构有其情感、非理性的层面,然而其影响是实在而正面的。涂尔干对宗教的态度,显然与其它受启蒙影响的思想家相当不同。(Tole,1993:2)
涂尔干的语汇里,个人主义包含许多重要的价值,如同情、理性、自由、社会正义和民主等。(Bellah, 1973; Nyer, 1979; Seidman, 1985) 对个人价值尊严、正义、公平的强调,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分工的进一步落实。它要求个人:「要考虑其它人… 不能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个人主义]并非把个人从环绕他的情境中孤立出来,而是把个人嵌入社会之中,成为社会的一部分。」(Durkheim, 1984: 173) 个人开始了解自己对社会、对别人的责任与义务。新的集体意识逐渐形成,修正唯我主义造成的孤立与割裂。(Bellah 1973: xlviii)。这个过程需要时间,社会经过不断的创造、再创造,新的集体理想、新的认知与渴望于是浮现。
涂尔干刻意区隔「个人主义」与「唯我主义」(egoism) 的不同,后者以自我为中心,造成个人与社会的割裂。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 强调自利心、追逐快乐、市场竞争,强化「唯我主义」的趋势,「把人类社会变成生产和交换的机器」。(Durkheim, 1973:44) 社会有它更高的目标,不只是功利主义般的利益计算。当同情、尊重和仁慈等道德价值被腐蚀之后,没有正确的道德限制,人们变得贪婪,欲望永远无法满足。焦燥、不满足、追求物欲、过度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不平等、剥削、社会冲突日甚一日,最后危及社会整体。(Tole, 1993:16) 道德需要重建,重建的来源「不是唯我主义,而是对所有人的同情,对受苦受难者的关爱,更大的热诚去为他们争取、减少苦难、对正义更大的渴望。」(Durkheim, 1973:49) 涂尔干说道,「高层次的精神要求如此地强烈,深深影响每个人的心灵,逐渐舍弃唯我主义的陈腐念头。」涂尔干对社会创造道德的过程一直深具信心,只要假以时日,道德的病态现象终会消失。此时,道德真理深植在每个人的意识中,个人与社会同时存在,相辅相成。
道德的结构形式
涂尔干对社会的演化功能深具信心,对新型态的道德观亦有高度期许。我们现在把焦点再拉回来,将道德的社会学本质作一归纳。综合以上论述,可以清楚地察觉社会学家与哲学家的道德探讨最大的不同在社会学家关心的是「实际的道德是什么?」。这隐含着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已经存在那儿,供我们研究;而哲学家关心的是「道德应该是什么?」,哲学家想建构一套理论,解决道德造成的困惑,因为旧的理论不够成功,所以新理论才有发展的空间。社会学家即使关心「道德应该是什么?」也不会尝试去寻找如数学般的绝对真理,而是承认道德的主观、相对与社会性。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就其外在形式而言,可以归纳为「社会性」、「超越性」、「他律性」、「宗教性」四个特质,分述如后。
第一、社会性。道德是社会集体意识的反映,它必然与某些社会期许有关,鼓励做某些事情,而不做另外一些事情。这些兼具社会可欲与责任义务的期许是社会整合、联结的基础。利他的行为,有助于社会共同感情的建立,不负责任的行为会破坏人与人间的信赖。欺骗、侵犯别人会让社会没有安全感;尊重传统习俗、敬爱神祈,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传统的社会与现代的社会会发展出适合其自身的道德型态。
第二、超越性。道德与人们的某些生物本能、欲望是对立的。正因为对立所以才需要「嘉许」与「谴责」。因此,「神圣」与「世俗」、「灵魂」与「物欲」、「高尚」与「低俗」等用语在道德论述中甚为普遍。有道德的人就是善于克制自己物欲、本能、冲动、努力向上提升的人,因为他超越了「生物本能」,所以获得敬重。
第三、他律性。「嘉许」与「谴责」本质上就是「他律」。即使道德已内化为人格的一部分,道德仍不是个人纯粹的价值选择,人无法摆脱社会的规范网络。不管喜欢、不喜欢,人们参与社会道德的建构过程,也无时无刻不在道德的影响 (或控制)之下,包括对道德的诠释。
第四、宗教性。并不是说道德就是宗教,而是说道德必须藉助某种神秘的特质,方能深入人心,产生持续而实质的影响。原始的道德信念经常与宗教结合在一起,违反道德规范就是对大自然或神祈的亵渎。不谈鬼神的儒家,也要藉助「天理」、「良知」、「天人合一」等概念,强化人们向善的张力,也是同样的道理。现代社会宗教力量退却,取而代之的是科学理性,然而对某些核心信念,例如个人主义的崇拜,与宗教无异。
以上四点是道德体系的外在形式要件,缺其一,即难以构成社会学上的道德。反过来说,任何社会都有道德现象,无一例外。作者必须再次强调这是社会学意义下的道德,与哲学意义下的道德自然不同。
道德的依附性
就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而言,社会学家常做的事情是描述与解释,至于对错、好恶等问题则非社会学家所关心。不过,涂尔干显然未谨守社会学家的立场,他经常在社会学家与道德家之间跳跃;不过即使如此,他的道德论述还是建立在社会学研究之上,而非形上学式的思索。社会学家不愿谈道德体系的优劣,主要原因是道德、价值标准都是社会的产物,我们如何能断其优劣?社会学家普遍认为文化是多元的,道德是相对的,不同的文化型态可能发展出不同的道德体系。虽然其间亦有共通性 (例如欺骗、无故杀人是不道德的),然其差异性或许比共通性更值得重视。
道德的虽然是一套行为规范,但是,它不会永远停留在行为规范的层次,「道德学家」会帮它发展成一套具逻辑一致性、环环相扣的论述模式。「道德学家」的工作是赋予看似松散、孤立的行为律则或禁忌理论和逻辑的外衣,让道德更具说服力与神圣性。传统民智未开的时代,教士或祭司扮演这个角色,教义、仪式则是他们努力的成果。现代社会,科学取代宗教的地位,道德论述变得更丰富、多元,更具理性的色彩。十九世纪是意识形态的世纪,每个意识形态都代表人们乌托邦理想的憧憬。这些意识形态如果要成长发展,不能仅靠冷静说理;相反地,如何激起人民的道德热情,愿意为理想献身才是重点。喧腾一时的民族主义、法西斯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乃至于专注于基本人权的个人主义、立宪主义无不以「正义」自期,正因为他们是「道德的」所以能够吸引追随者投入,而各个道德论述的内容却南辕北辙。
由此可知,道德的实质内容必然依附在一个正义的论述之上,如此它方有理性的外衣,强化其情感的动力。而不同的文化产生不同的正义论述,即使在同一个文化内亦可能有回异于主流的次文化,由于它们各有各的正义论述,文化的冲突乃不可免。愈是固着于自身道德论述者愈是与其它体系格格不入,甚至具有排他的特性。
道德的意识形态本质
综合言之,道德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具有「社会性」、「超越性」、「他律性」、「宗教性」、「依附性」等五个特性。「社会性」呈现道德的社会基础;「超越性」提供向上提升的张力;「他律性」代表社会对个人约束与制裁的面向、「宗教性」代表道德的升华与神圣性、「依附性」则指出道德必须仰赖正义论述作为其合理化的基础。其间关系如下图所示:
涂尔干不讳言道德与宗教有结构的相似性,其实道德与意识形态何尝不是如此?根据恩格尔 (Alan S. Engel) 的定义政治意识形态是一套信仰体系,作为解释与辩护政治事务的认知架构,作为政治行动、策略的依据,作为政治秩序价值取舍的标准,其目的在激励情感、诱发行动。意识形态的力量来自于其掌握人类想象力、动员与解放潜能的能力。(恩格尔等,1986:5-6) 这里,意识形态并不是一个负面的字眼,它是中性的,是以民族主义、民主政治、共产极权都是意识形态。我们要指出的是道德意识正是意识形态的核心元素,吾人对意识形态的批判不管是正面的或负面的亦适用于道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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