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末最后十年新政改革,大力推行地方自治,美其名曰以地方之人办地方之事,以地方之人谋地方之公益,此举至今还被不少学者称颂。但当时百姓却完全不买账,他们群起砸毁自治公所和学堂,直到辛亥革命爆发,此类民变从没间断过。

    按说,地方自治是个好东西,民众为何会以暴力方式激烈反对呢?

    清末新政搞地方自治为何百姓不买账?清末的自治运动肇始于1905年,而清廷正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地方自治是1908年。清廷要搞还权于民的地方自治,着实令人振奋,然而无论从改革初衷、制度设计还是推行过程来看,其完全没有任何赋予民众自治权利的诚意。最终自治运动非但没有让老百姓获得任何权利,自治机构反而成为盘剥民众的敛财手段,使百姓深恶痛绝,也让清廷民心丧尽。

    1、只放权于绅,不放权于民,普通百姓根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制度设计上,清廷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让老百姓真正拥有自治的权利,最典型的是在自治机构的选举中,清廷对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做了严格限制,普通老百姓根本就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比如在作为地方自治的核心机构咨议局的议员选举中,1908年清廷颁布的《咨议局章程》明确规定:只有“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非本省籍男子年满25岁,寄居在本省满10年以上,在寄居地方有一万元以上之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才具有选民资格。而在乡镇一级的自治机构中,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取决于财产或所纳捐税的数额。仅此一项,就足以将绝大多数底层民众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剥夺掉。正因为如此,具有选举权的人少得可怜,在1909年的首次选举中,选民总数占各省人口总数比例最高的是直隶,占0.62%;最低的是甘肃,仅有0.19%;平均水平为0.42%。也就是说,99.5%以上的普罗大众连基本的选举权都没有,更别说什么被选举权了。

    即便是有选举权的人,大多数对选举也根本没兴趣,如广东省广州府合格选民共1600余人,真正投了票的仅有399人。该府各属计设85个投票所,其中仅有一所得十六票,算是得票最多的,其他三票五票不等,有60处竞各仅一票。省咨议局议员选举都如此,更不用说最基层的城乡自治了。

    正是因为资格上有限制,老百姓对自治事务漠不关心,自治机构基本上都被有权有钱的乡绅控制和把持,比如湖北的城议事会和城董事会成员有98.6%99.5%都是乡绅。在这样的自治机构中,民众的利益诉求根本就无法得到伸张。

    2、只放花钱又繁杂的“小权”,不放财政司法等“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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