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谁的组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平监管分局 姜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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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 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谁的组织问题,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发展方向和道路。对于农村合作社是谁的组织这个问题,既简单,又复杂。说简单,农村合作社就是农民的经济组织,这是一般性的共识。说复杂,从建国以来历次的合作经济发展中,合作社是谁的组织的根本性问题都没有处理好,这是中国农村合作化道路曲折的根本原因。经过60年的农村合作道路探索,合作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又重新发育和成长起来。然而,重新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社组织,是否吸取了历史的教训呢?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还没有认真的吸取合作社是谁的组织的历史教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在走向新的异化。
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非农民主体成员可以参加合作社,并且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成员总数20%。这从法律上,体现了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社原则,回答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经济组织问题。然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没有从财产制度上,对这一组织的治理结构进行规范,也就是说,一个资本企业可以出资1000万元,而其他100农户可以出资100万元(平均每户1万元),这就产生法人治理结构上的矛盾,即按照财产权制度讲,资本企业参加合作社是绝对的控股者,决策权属于公司;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一人一票制原则(出资较大的附加表决权最高增加20%),100个农户具有绝对控制权。这种财产制度决定了财产权与法律规范的一个悖论。这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度上的重大缺陷,是直接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异化的根本原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的主要表现为:合作社等同于公司+大户+小户、政府部门+农户,由外部市场矛盾转化成内部的集中主导分散的利益博奕,本应自治和独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被外部市场主体代替。具有关专家统计,我国到2009年10月末,公司领办合作社占农民专业合作社45%,农村大户领办专业合作社30%,政府部门领办专业合作社20%,真正的农民自专业合作社不到5%。(请与农业部门核对一下)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的原因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理论上和法律上并没有吸取过去合作社异化的教训。建国初期党领导农民发展三大合作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当时坚持了以农民为主体办社原则,合作社新型生产关系推动了农村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但由于之后的计划体制,导致三大合作进行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农业生产合作社转制成人民公社,实行政经合一体制和机制,事实上成为政府控制下的农业生产企业,农村供销合作社成为国营商业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国家银行的组成部分,农民自经济组织功能被国家取代,三大合作异化,最终导致人民公社解体,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几经恢复农民自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难以取得突破,(虽然这两社仍然挂着合作社的牌子)不得不向商业性机构全面转制。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农村政策的调整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不断萌芽和发展,然而由于没有外部的法律和政策配套措施,始终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中。到了八十年代中期,以村有乡管为核心的产权与管理制度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政府支持下迅速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缺少对历史教训的总结,仍然是非农民自治组织而异化,经过10余年的发展,被国家以扰乱金融秩序取缔。上述历史教训说明,农村合作社一旦异化成非农民自治组织,农村生产关系就难以调整和巩固,合作组织就会失败。而事实上合作社是谁的组织这个认识问题在理论方面还没有形成共识,多元主体发展农民自组织的学术观点还很流行,因此,也被吸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中,从理论到法律上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
第二,农村市场的资本化,加速了合作社的异化。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如何解决?长期以来政府政策并没有选择节制资本下乡,培育农民自经济组织发展推进解决;而是选择了推进公司+农户为代表的产业化经营,这就大大加速了农村市场的资本化进程。这种农村产业化经营,仍然表现为农民小生产与资本企业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资本企业为解决交易瓶颈,降低交易成本,追逐农村市场利润,必然要通过设立代理经济人来延伸经济行为,这就是市场的经济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如何选择农村代理经济人,资本企业就是要抓住农村经济大户,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组织小户,从而完成资本逐利农村市场的服务网络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成资本企业的经销公司。
第三,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推动了合作社异化。一些资本企业翻牌变成合作社,一方面追逐农户市场利润,一方面打着服务农民的旗帜向国家要项目要扶持;政府部门也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分享国家扶持政策。事实上,各级政府都在主张抓大社建设,将财政和金融政策向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倾斜。这个政策就出问题了,资本企业、政府部门、所谓大户能人就此借农民专业合作社壳“上市”了,这类合作社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自然政府的政策就要扶持此类合作社,而这类合作社仍然是商业性组织,即和农民是两个利益主体,国家的扶持政策农民难以受惠,进一步加巨了农村两级分化。而真正需要扶持的农民自合作组织因规模小或没有游说政府能力而得不到扶持,自然就难以发展起来,这样资本企业和政府部门就会天然的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国家政策扶持。
三、 如何纠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
为避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异化,必须从立法、政府扶持等方面采取新举措,通过培育农村社区信用合作组织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此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农民入股财产权民主控制制度,限制资本企业下乡。合作社就是农民的自治经济组织,因此其主体就是农民自己,这就要求从法律制度上将非农民主体排拆出去,从而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合作社是谁的组织这个根本性问题,才能保证合作社不异化;
第二,大力培育农村社区信用合作组织,推进农民专业合作规范发展。我国现在并行运行的两大合作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区信用合作——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两个合作组织,一个是以产品为纽带的联合,一个是以资金为纽带的联合。我们一般性的认识,资金因期通货性,可以联合各个产业,符合传统小农村社农户的兼业经营要求,同时,资金有着具大的市场需求并且在组织资源要素中具有龙头地位和作用,因此,发展农民信用合作社经济组织,是最适合农民要求的农村生产关系的组织形式。通过信用合作推进农村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才是正确之路,而现在我们整个联合的路径正好相反。这就要求,要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必须先行发展农村社区信用合作,通过社区间的信用联合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的发展,从而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异化,成为真正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第三,调整国家扶持政策,扶小抓大促进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是弱势人群的联合,初始联合的经济条件是很薄弱的,需要政府给予扶持才能实现由弱到强的发展。从各地实践看,各级政府一般要求合作社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水平才给予扶持,这就把事物方向搞反了,结果被资本企业和政府部门利用了,需要扶持的反而得不到扶持和发展。因此,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异化现象,来反思政策扶持教训。笔者主张,对农民合作社要扶持小的,规范大的。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资本企业和政府部门成为合作社主体的既定事实,要对那些所谓有带动能力的合作社进行规范,主要通过税收给予激励和约束;而对社区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由此推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财政要将更多的真金白银向这类组织倾斜,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引导和扶持其发展,并促进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县级)再联合,通过信用工具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联合。
转自:http://www.cgjr.org/Article/2009-12-27/20091227170136_14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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