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
5.1草根动员的过程展现
取消农业税和实行粮食直补作为一个外在于村庄的机会结构已经非常有力地影响到了村民的本次要地行动,农民要地的意愿已经集结到了接近爆发的临界点,但即使是这样,集体行动仍然不一定会发生,最终导致8队农民集体行动全面爆发的另一重要因素就是草根行动者的动员作用。本案例中最关键的草根行动者是8队的黄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位草根行动者作必要的描述,同时,我们可以透过对他的描述来逐步展开对动员结构的讨论。
黄言,男,五十几岁,高中文化程度,非常聪明,能说会道,能写会算。黄言的聪明为曹村人所公认,甚至有村民认为黄言的最大缺点就是他太聪明了,太聪明的人容易自负,也容易为聪明所误。黄言属于后黄的人,黄东定是他的亲大爷(即亲爷爷的哥哥),与黄杨桂是堂兄弟,因之黄言的门份在曹村是非常好的,也是比较有势力的,特别是早在“有钱有粮,不胜姓黄”的年代,黄言所在的门份可谓显赫有名。前文已谈及门份对村中政治的作用,黄言很显然符合这种门份政治的条件,所以成为黄东定和黄杨桂等人竭力想培养的曹村“接班人”,或者说实质上是培养黄门一族中的接班人自然也就在情理之中。但是,前文述及黄姓在曹村的天下时,曾提到过文革中这一族受到的彻底打击,因之,在黄姓江河日下、气数已尽的80年代后期的曹村政治中,黄言真要想立稳脚跟还得仰仗异姓兄弟,特别是蒸蒸日上的李姓,因而他与南冯陵李中的李习峰、李清明、李培文和桥镇李的李培宝结为拜把子兄弟。在曹村,拜把子兄弟是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比如丧事时大家一同披麻戴孝,与亲生的没有区别。平时遇到什么事情时,需要充当亲兄弟的功能,甚至有时候比真正的亲兄弟还要好。
黄言1981年高中毕业,毕业后即回到村中,同时1981年进入村委班子,任会计。1990年黄言开始当村主任,当了3年,后来黄言因为自己做生意就没有在村上继续任职了,1995年又上来当了两个月零12天的支书。黄言当村主任时扎实干了两件事,一是建了一所小学教学楼,二是对曹村进行了新村规划。两件事没要曹村村民出一分钱。据村民说,当时主要是用苹果园的钱。所以,曹村村民在这两件事上对黄言的评价是很高的,因之,在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居然在两位候选人之外有投他票的,村民说,票数还不低。因为黄言在村上任过主要职务,且又与另外几个结为拜把子兄弟,所以,他对几个把兄弟的情况是比较清楚的,而他的这几个把兄弟则全是主要村干部,李习峰担任过村主任、会计和村支书等职务,李习峰的上和下主要就在这三个职务中转圈圈。李培宝担任过很长时间的会计,现在任支书。李清明也是村主任、支书、会计都担任过,在最近的一次换届选举中,因为8队要那150亩土地而引发集体行动的“巨大影响”,使得他受到了“民意的惩罚”,即从支书的职位调整到会计的职位。李培文曾是村里的会计。所以,对于8队的地的情况,这几个人加上现任村主任李西明全是最知情者,也因之这些人内部一旦有矛盾时都有把柄捏在彼此的手里。
黄言在自己当村主任时承包了村里的苹果园,共80亩,苹果树除掉后他又继续承包这块地,还是80亩,但是黄言一直没有把这笔承包费交给村上,这笔账是会计李培宝记的,共计21000多元。另外,黄言还拖欠了村里的提留款613元,且拖欠了两年。2005年,镇里在离镇比较近的几个村庄所经过的公路两边搞“绿色通道”,要求村里在自己所辖范围内的公路两边栽上树,当时黄言正好有桃树苗,村里就把他的桃树苗拿来栽了,桃树苗共计675元,但村里没有给黄言这笔桃树苗的钱,因为村里认为黄言还欠了土地承包款,可以从这里面抵消。黄言却把这笔款算作是抵交提留款的钱,他当时说,多的那62块钱他也不要,就给他们兄弟几个喝酒。后来镇里清提留时要黄言交提留款,镇里把来催他交提留款的车费和他拖欠两年的滞纳金一起算在内共需280元,加上提留款,镇里要求黄言交893元。黄言对此不服,认为他桃树苗子的钱足以抵掉提留款,遂找到村干部并与之理论,而村上则认为现在催提留款与村上无关,是镇财政所的事,村上不给桃树苗的钱是因为黄言欠的土地承包款,这完全是两件事,于是双方便起了冲突。
实际上这几个拜把子的兄弟之间早就心有芥蒂,我在前文讲述曹村的秩序时已略有提及,我在这里再讲述几个事例,进一步说明他们之间的矛盾。黄言担任村主任时,顺便还做生意,但他经常生意赚了归自己,亏本了,他就记村上的账(即变成以村的名义从事的生意活动),后来生意顺利时,他不想当村主任,就主动退了下来。但黄言退下来后做生意亏了,所以又想回过头来当支书。结果上来担任支书后,原来的支书此时的会计李习峰在账目上处处为难黄言,而且李习峰做生意也亏了账,因此他也想当支书,所以就经常在背后拆黄言的台。王汝一为此出面调解(这人与刚才所说的几位也是结为拜把子兄弟的),提议黄言退下来,李习峰接着当支书,与此同时,其他几位姓李的也对黄言开始不满,黄言此时势力已经比较薄弱,因此在内部调解与斗争中就放弃了村支书的职位,让给了李习峰,为此,两人结下了心结。李习峰没有担任村支书后,李清明接任。黄言虽然与李习峰闹翻了,但与李清明的关系还可以,所以他又一次做生意时,说要到陕西去买羊,就与支书李清明商量说,赚了钱与村里平分,亏了全由他个人负责承担。黄言走后,不久即给李清明发来一封电报说,羊已买到,请李清明包辆车去运羊并附送一车面粉过去。李清明觉得黄言这个人靠不住,就只带了两袋面粉过去想看个究竟,结果到陕西时看到黄言,可羊却一只也没有买到,最后,这一趟生意亏了6000元,回来后黄言要求把这笔账记到村上,李清明不同意,两人因而有了积怨。后来黄言又要去做生意,找李清明借钱,说是去拉竹子,说赔了全部由他自己出,赚了两个人对半分,从李清明那里借了1万元。结果这一次生意又亏了,还了李清明6300元,然后给了200根竹子给李清明,又矮又小,没什么用,两人因此积怨进一步加深。还有很多类似的账目来往不清的事例,村干部不愿意讲,但是他们说这类事是很多的。实际上,黄言是利用拜把子兄弟所结成的交情和所应彼此相互承担的义务来为自己牟利,其他几人其实也不例外,只是不明朗化,否则,黄言也不会这样嚣张。而村民对这几个人实际上是搞不清的,还以为这几个人“拉帮结派”,关系很铁,而实际情况则是貌合神离早已多时。
由于在提留款与桃树苗一事上,黄言表现得咄咄逼人,村上也寸步不让,双方几乎撕破脸皮。村上原本一直没有过问黄言承包款的事,这时则趁机摆到桌面上了,索性要求黄言把承包款还清。而黄言则拒绝还承包款,其中原因不得而知。但黄言之所以能够如此近乎“霸道”肯定有他们之间的背后逻辑。一方面要,一方面不给,村上便放话,说如果黄言不把承包款交清,就要把承包地收回来,于是冲突继续升级。在与村上的斗争中得不到任何进展的时候,黄言提出以要回8队的150亩土地相威胁,面对威胁,村上依然强硬,这种强硬背后有两个理由,一是黄言本身并没有吃太多亏,在村上看来黄言一直是受益者;二是村上现有班子的三个主要成员支书、会计和村主任毕竟与黄言是结为拜把子兄弟的,而且会计李培宝、村主任李西明与黄言的矛盾并不明显,所以他们对黄言的行为还有一定的期待。
8队前两次向村上要回那150亩土地时,黄言都是村上干部班子的主要成员,因此对于这块土地的归属权他自己是很清楚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能确信只要8队的农民支持他并和他一起来要地,他们的行动是肯定能成功的。回到8队后,黄言召集队里的群众召开大会并把这块地的来龙去脉讲与8队人听,还拿出当年的合同,说现在苹果树都没有了,我们应该要回那块地,然后把厉害与利益详细分析了一遍,于是8队人同意要地,而且对于8队人来说,他们要地的意愿本来就已经很强了,就缺一个“领袖”来带领,黄言愿意牵头,对于8队人来说是再好不过的事了,但对于黄言与村里的私人恩怨他们并不知情。黄言开始时要求队长出面,但队长李定房是村主任的亲叔叔,且他不是8队的人,而是14队的人,兼任14队的队长,当时还担任着副支书一职。李定房为此感到很为难,因为村里要求他与村里保持一致,且村里的几个主要干部与他是一家人,他不好违背村里的意思,换句话说,他也不好违背家人的意思。于是黄言又到13队去找13队的队长王纪中,因为13队也被征了80亩地,是征地比较多的一个队。但王纪中是个典型的“好人”,他当时说13队不参与要地,也不与大队打官司,要地也好,打官司也罢,13队不参加,8队可以去打官司,官司输了与他们无关,官司赢了他们理应要回队上那80亩地,如果村上不给,到时候再与村上理论不迟。于是黄言又开始搞签名的活动,他先是绕开队长,在8队内部开了一个会,在会上大家选了5个代表,之所以要选5个代表是因为《信访条例》中规定集体上访的代表人数不能超过5人。结果王岗13队和8队的大部分人都签了名。同时,8队当时有两户姓李的,与李清明是一门的,没有出五服,这两户说他们不参与,不签名,不要地,要到了地给他们,他们也不种。黄言把签名的名单搞好后,再拿给8队的队长,要队长签名,结果李定房不签名,但是面对如此巨大的民意李定房也不好意思完全违背,就退了一步,把自己的法人代表权委托给黄言等5人为首的代表,黄言同意,于是,李定房便写了份委托书,说上访与官司的事委托8队的几位代表全权代理,同时他也告知村干部,这不代表他的立场,他的立场与村里一致,村干部知道他的难处并对此事表示理解。
这时已经是箭在弦上了,因为黄言在8队一动员,原来那些人不知道的许多情况现在明白起来了,于是8队人更加群情激奋。此时王汝一再次出来调解,说大家兄弟一场,双方都各让一步,一家人不说二家话,家和万事兴。王汝一说,其实只要李清明愿意让一步,黄言是会让的,结果他去做李清明的工作,李清明很生气,表示坚决不同意,李清明认为这么多人当书记时你黄言没煽动人要过地,现在我这个把兄弟当书记时你来要地,我偏偏就一分哪怕是一厘土都不给你。黄言是个聪明人,他回到8队进行动员后,自己仍然在观望,其实是想见好就收的,换句话说,动员群众起来上访和采取司法救济的渠道并不是他真的想要做的,一开始的时候他仅仅只是想用这招来威胁村上让步,但看到李清明态度这么强硬,他也就变得强硬起来。而且关键是,8队的民意已经起来了,经黄言一动员,黄言已经被塑造成了一个“英雄”,而李清明则被塑造成了一个“恶棍”。双方都被强大的民意所裹胁,事实上想让步已经有点难了,因而这次调解失败。
黄言等5个代表把这一切事情办妥后,就与队里的人商量费用的问题,大家同意先一起凑钱。结果村里知道这个消息后报告镇里,镇里派人来说这是非法集资,不允许。在镇里的干预下,黄言等人与队里的群众商定说,钱他们5个代表先垫着,等把地要回来了再按照每亩均摊两百元收集费用,队里的人除了那两户姓李的不同意也不参与外,其他人都一致同意。
5.2草根动员的机制
应星(2007b)说所谓草根动员,就是指那些利益攸关的积极分子把那些有相同利益但没有行动起来的人动员起来的过程,而这些积极分子就叫作草根行动者。草根行动者的特点是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而不简单地是那些似乎不食人间烟火的“农民利益代言人”。我认为应星的判断是基本合理的,我们可以看到黄言其实就是典型的草根动者,他有他自己的利益,而且他的利益在他的概念里是主要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为了他个人的利益他是不会起来动员其他有相同利益的人的,我们必须看到他在担任村干部的那些年份,8队人也向村上要过那150亩土地,但是黄言并没有起来动员,或者说他也没有像一些农民利益代言人那样以一个精英的英雄式的身份,利用自己的权力帮8队人解决他们所想要的土地问题。其实黄言自己手上就有一份8队与村上签订的那份征地合同,他是一直清楚这一情况的人,但是前两次8队要地时,他是这150亩土地的受益者,8队的要地实际上就是意味着与他黄言过不去。但现在不一样了,他一方面不在那个位子上,不能分到这150亩土地所带来的收益,不过,对于他租种的那80亩土地而言,他一直是受益者,但问题是,作为这80亩土地的受益者的黄言的这种利益现在要被剥夺,而且还连以前的老账一起算了,以前的利益他自己已经是“吃下肚子去了的”,现在要他“吐出来”他不愿意,但是他没有任何办法可以想。而镇上的那笔款因为镇上的强硬,他没有办法,最终是只好补交了的,但是他把这种“损失”计算到村上。在村上不愿意弥补他这点“损失”且趁机还要翻他老底的时候,他唯一可以利用的武器,就是那块他们几个人都非常清楚的那150亩的土地。
查特吉(2001)说,底层民众永远是被动的动员对象,或者直白说就是被利用的对象,精英只会利用底层民众来达到自己的目标,而一旦目标达到后,精英还是精英,底层还是底层。查特吉关于底层的分析显然对我们分析草根动员的机制也是有帮助的,从我们的案例描述来看,黄言其实就是利用底层的草根行动者,动员底层民众只是他想达到自己目标的一种手段,这是最主要的。在此之外,才是他的利益的外溢,即他也考虑民众的利益,这又是与查特吉所说的底层理论不同的地方。这种不同的原因在于一方面黄言是一位草根动员分子,而不完全是查特吉等人意义上的精英,一方面在于黄言不能脱离他所在的村落所特有的关系结构。黄言所生活的8队就是一个熟人社会,这种社会结构决定了他的逻辑不可能完全自私,只顾自己的利益,因此,他一旦起来动员8队的民众,他就会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会考虑其他人的利益,从而他也就从他心底里有了一种他是为公的色彩。应星(2007b)说,草根行动者本身决定了他们既不同于有组织的精英,又不同于无组织的底层,而是有他们自己的目标和自己的逻辑。但在我看来,应星说对了后面一半,即草根行动者确实有他们自己的独特的行动逻辑,但这种特点并不是草根行动者自身决定的,这种特点更多地是受制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结构。正是因为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草根行动者必须要尽最大可能把自己装扮成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使自己成为代表公的英雄,但他们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也正是这种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既决定了草根行动者动员民众起来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相对比较容易,但也决定了他们的行动不会一帆风顺,因为被动员的民众实际上是期待草根行动者是农民利益代言人的,这就是熟人社会里彼此的期待,但因为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所在,又容易一不小心暴露出自己并不完全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因此,这种动员结构本身有他的不稳定性,特别是在动员起来以后的农民集体行动中,这种不稳定性成为了集体行动可能会从内部瓦解的一个原因。
换句话说,草根行动者在动员民众的时候他必须尽可能地以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进行,但这与他本身利益有一定的矛盾,与民众对他的期待有冲突,正是这种矛盾和冲突,在掩饰比较成功的时候,就是集体行动进行比较顺利的时候,一旦掩饰不住了,草根行动者自身的利益过度彰显了,或者因为外在的因素使得草根行动者的利益过于外露而让对他有强烈期待的民众知道了,集体行动就变得极为脆弱,也极易瓦解。进一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正是草根行动者的这种特性,潜在地决定了集体行动的随时消解成为可能。同时,也因为草根行动者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他所引导的集体行动比较倾向于采取理性的手段,从这一方面讲,动员集体行动本身就是草根动员者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对于草根行动者而言也好,还是对于普通的被动员的民众也好,他们都只是想满足自己的利益,获得利益了就可以停止集体行动,因为利益是具体的,而权利那些东西则是抽象的,前者容易满足,后者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因此,从利益上理解,农民的集体行动一旦利益诉求成功就可以消失就不足为怪,但如果从抽象的权利来讲,集体行动的结局则会完全不一样,它往往会无限制的,没有终点的继续下去。如果把这种集体行动上升到政治信仰的高度,那么整个集体行动在没有达到推翻某一政权之前,是不会轻易停止的,这种集体行动就不是简单的集体行动了,也不是抗争所能说明的,而更像是革命了。
5.3 村落关系结构对草根动员的影响
村落内部的关系结构不仅仅制约着草根行动者的行动逻辑,同时也制约着被动员者的逻辑,甚或是深处其间的所有成员的逻辑。正是这一点,使得8队内部的成员并不是所有人都板上钉钉或铁板一块。门份和姓氏的潜在作用,使得村落内部结构是有松动空隙的,这种空隙又使得外来的分化瓦解有了可能。李定房的角色本应是充当8队理所当然的集体行动的代表,或者说他本应该是合理的草根行动者,但是他没有。其原因在于,一者他没有与8队人一样的利益,他自己是14队的。二者也是关键的因素,就是他和村主任、村支书是一门的,尤其和村主任的关系是亲叔侄的关系,他如果站在8队那一边,那他就完全成为了一个“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一个真正的英雄,但这不符合曹村人的行动逻辑,我在前面介绍过门的制约作用,如果李定房想充当8队利益的代言人,他在他们南冯陵李那一门中的会遭遇到的结果,就会是黄东水在黄门中所遭遇的结果,黄东水当年与黄东定的关系就是亲堂兄弟关系,黄东水在文革中充当了一回英雄和革造司的利益代言人,其结果是他到现在还是很孤独的,在黄门中抬不起头,并永远被钉在“叛徒”的耻辱柱上,这对所有注重门份的曹村人来说都是现成的活教材。正是基于这种特殊主义的关系结构的制约作用,李定房选择了不参与,什么都不管,与村上保持一致,实质上是与自己所在的南冯陵李一门保持一致。黄言是个聪明人,既然李定房不管,就需要取得代表权的合法性,因此要想办法让李定房把法人代表权委托给他们5个代表,直接找李定房是没有效果的,所以他采取了签名一招,不但在8队内部签名,而且还发动与之有相同利益的13队的人起来签名。李定房在面对8队除了两户与李清明是一门的人没有签名而其他所有人都签了名的名单,在黄言等几个代表近乎“逼宫”的劝说下,只好选择起草一份委托书,把法人代表权交给黄言等几个代表。按理说,如果李定房不愿意的话就可以死活不管的,如13队的队长就不管,无论怎么要求动员,他都不参与进来。但是为什么李定房最终愿意把法人代表权委托给他们呢?这还是与这个村落的基本结构有关系。我在前面介绍过,8队由李、黄、王、周四姓组成,四姓都是对应曹村的四大姓,但是在8队,这四姓的势力全都不相上下,因此,大家谁都不服谁。在这种四大姓势均力敌的村落结构里,队长的产生就有很大的问题,不像曹村的其他十三个队,门份最大的一门里面推选一个比较能干的就可以了,8队的队长能力不是最重要的,无论哪个能力强的人上台担任队长,由于自己所处的门与其他人的势力相当,工作总是无法开展,而且还老是打架,村民说8队的队长是挨打最多的。李定房即是在这样一种结构的情况下“空降”到8队的兼职队长,他当时说这个队长他不想当了,村上不同意,认为此时李定房更应该担任这个队长,并且努力到8队去做其他人的工作,就是这样,李定房一方面受制于村上的投鼠忌器,一方面受制于自己的门份,一方面受制于8队内部的这种关系结构,一方面又受制于签名所带来的强大民意,在这样多种结构性力量的制约下,他选择了既继续担任队长,同时也只好把法人代表权委托给黄言等5个代表。可问题是,正因为黄言等几位代表获得了法人代表的权力,就具备了比较自由的活动空间,而这又为后来集体行动的发展和最终消解埋下了伏笔。
作为草根动员者的黄言能够动员成功的另一要素,就是拜把子兄弟的关系为他提供了大量其他人不可能知道的信息,因此,他敢起来动员并认为有十足的把握赢得这场斗争,就在于这几位把兄弟之间的信息是透明的,不仅仅是这几位在村上担任干部的把兄弟清楚这150亩土地的来龙去脉,就是没有在村上担任职务处于外围的把兄弟王汝一也知道内情,因此,王才会两次出来调停。此外,那两户没有参与进来的姓李的人士也是由于门的作用的因素,迫使他们必须站在李清明那一边,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的行动逻辑都是家族性的,表面上看起来与村上站在一边,好像他们对那土地不感兴趣一样,实际与李定房一样,大家都不愿意出现像黄东水那样的情况。因此,对于集体行动的研究,我们是无法脱离基本的结构背景去进行分析的,我们可以按照“过程—事件分析”的策略尽可能再现事件发生发展的实践形态,但我们无法仅靠通过再生产事件的实践形态来说明问题的所在。
5.4 关于“气”的初步讨论
本节我们已经初步接触到了应星等人所谓的“气”的作用,(应星,2007a)在本文看来,仅仅是气不足以产生集体行动,但确实会增加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增加集体行动的烈度。黄言的行动引发了李清明的巨大不满,正是因为李清明心里有“气”,认为黄言是他结拜的哥哥,所以不应该这样对他,因为别人当支书的时候黄言没有起来要过地,现在自己在这个位子上你黄言应该帮忙才对,反而起来动员民众,这口“气”当然咽不下,所以,王汝一出来调解的时候,尽管黄言表示有意做出让步,但反而李清明负“气”不让。那么是不是这就能够解释气可以促使集体行动的产生呢?我看不一定,一方面,就本案例来说,到王汝一出来调解时集体行动其实已经发生了,黄言大规模的动员,签名,召集队里的群众开会,宣讲有关事情的内幕,筹集上访与司法救济的资金,选举5名代表,要到了李定房委托给他们的法人代表权等等一系列活动,都可以视之为集体行动的发生。之前,这些人之间确实也有“气”,但那更多是兄弟之间的气,这种气是可以消的,我们前面已经说明了利益是这次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因为利益诉求的原因而最终发生集体行动后,李清明此时的“气”与之前简单意义上的兄弟之“气”就不一样了,这时的气只不过是把集体行动往更高层级的方向推动,即因为“气”,使得后来的上访和司法救济有了发生的可能。但是,李清明的气之所以促使他不让步,并不是他就真的愿意“意气用事”,没有一个支书会弱智这个地步(个别特殊情况除外),毕竟群众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不是一件好事。李清明的“气”实际上是他过高估计了村上的能量,过低估计了黄言和8队人的能力,以为他们顶多就是这样“闹”一下,想让他让步,另外,他也还是对于结拜的兄弟之情有一定的期待,认为黄言不会真的起来发动群众上访或把村上告上法院。换句话说,李清明的“气”其实只是他的“疏忽大意”的代名词。问题是,这种动员的过程一旦发生,都不是双方能够轻易让步的,以黄言为首的5位代表和村上事实上都在被巨大的动员起来的群众能量推动着往前走,甚至他们自己都没有料到事情会发展到后来的“不可收拾”的一步,双方的“气”只是使得这种能量更加巨大。另一方面,应星(2007b)说,这些草根行动者动员集体行动面临着巨大的“合法性困境”,这种合法性困境所表露出来的实际上是草根行动者动员集体行动的巨大风险,任何一个草根行动者在面对这种巨大的风险的时候都会认真考量“气”是否值得他去冒险。因此,我认为气不足以解释集体行动的产生,“气”只会增加集体行动的能量,这种能量可以使得集体行动的烈度更高,同时,也可以因为气的作用,促使集体行动的消解成为可能。在下一节中,我还会讨论到黄言后来正是因为“气”,反而放弃了集体行动,选择了与村上“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