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研究1
——以豫东曹村的土地纠纷为个案
1绪论
1.1 研究缘起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阅读到了
把我对这一问题的关注真正引向研究之路的还有更加关键的社会现实因素,如果仅仅只是解决我个人心中的疑问,自然没有太大的意义,更没有值得去研究的必要。社会现实是这类“维权活动”在全国尤其是农村正逐年走高。据披露,“群体性事件”从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了2003年的6万起,年平均增长17%;参与人数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多起。(吴忠民,2005,第235页;转引自应星,2007a)2005年群体性事件高达84000起,其中发生在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占40%。[1]与此同时,全国集体上访自1992年到2004年连续13年持续上升。2000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信访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人次大关,达到1024万件/人次。2001年、2002年、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同比上升8.7%、2.9%和13.4%。在上访的层级机构中呈“倒金字塔”结构。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上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方上升0.3%,县级反而下降了2.4%;其中进京“集体上访”势头迅猛,该年国家信访局受理“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别上升41%和44.8%,“集体上访”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和涉法涉诉等问题。(张修成,2007;转引自:应星,2007a)由此看来,数量上的形势无疑是比较严峻的,因此,我深感对这一问题进行关注就有了现实意义,也有了研究的必要。
1.2 相关研究述评
由于研究者在关注这类事件的时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涉概念,因此,我在本文的评述中则将“集体上访、集体维权、集体抗争、群体性事件、集体行为”等泛指为集体行动,我要评述的内容则主要从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集体行动的机会结构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至于集体行动的概念我在正文中还会专门展开研究。
关于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研究是当下中国关于集体行动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动力机制简单说就是探究集体行动是如何发生的。国内外许多学者关于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的研究成果对我们的研究都能有所启发。在刘易斯·科塞(1989)看来,社会冲突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不公平的合法性的认同与否以及社会成员的相对剥夺感的强弱。与此相同的是另一位理论家斯梅尔塞(1962)在研究集体行为的动力机制时强调集体成员的相对剥夺感是造成集体行动发生的主要原因,斯梅尔塞主要从六个方面来论述,即“结构性诱因、结构性怨恨、概化信念、触发性事件、有效动员、社会控制能力减弱”,当这六个因素同时具备时,集体行动就必然会发生。(转引自:赵鼎新,2006a)另一位持相近观点的是格尔(1970),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某种社会期待,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待时,人们就会有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强,人们造反的可能性就越大,破坏性也越大。(转引自:赵鼎新,2006a)与刘易斯·科塞齐名的另一名冲突理论家达伦多夫(2000)认为,社会冲突的产生是因为对权力的占有的不平等所致,占有权力多的成了有权阶级,占有权力少的或没有的成了无权阶级,为了获取权力资源,无权阶级会起来反对有权阶级从而引发冲突。科塞与达伦多夫的理论渊源主要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根据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否,人类分为两大对立的阶级,一类是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一类是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因此,为了获得生产资料,无产阶级会起来革命从而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1997)这几大理论家的共同特点是都强调宏观的社会结构对集体行动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们的理论不仅仅是在知识层面启迪我们思考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同时也影响着我们从结构的角度去思考集体行动何以可能。
在曼瑟尔·奥尔森(1995)看来,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就是一个集团为了获得本集团的集体利益而生发的行动。因为每一个集团成员都是理性的,所以每个集团成员在集体行动中总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会造成搭便车的行为,即集体行动的困境。但奥尔森的研究与其说是集体行动,不如说是集团行动,这种集团行动是强组织化和强理性的。与此相似的是,科尔曼(1999)在研究社会行动时也强调个人的理性选择,认为个人利益最大化是行动的发生本源。尽管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更注重个体层面的行动,但是,其强调理性的一面为我们考察集体行动一样可以提供一个思考的维度。这类理论的特点是寻求对个人利益及其实现手段的明确计算来解释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与这些理论家强调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不同,詹姆斯·斯科特(2001)在研究东南亚农民的反叛与起义的时候认为,农民并不会因为贫困本身而起来反抗,他们奋起反抗甚至铤而走险的时候往往是因为他们的生存道德和社会公正感受到侵犯。不过,与强调结构对集体行动产生的决定性作用相反,这几位理论家有一个共同点,即更多强调集体行动主体自身对行动的建构。
我国有关集体行动动力机制的研究则更加细化,甚至也更加本土化。许多学者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内围绕自己的观察兴趣点提出了自己的解释框架。于建嵘[2]在其比较早的关注农民集体行动的时候,认为利益分化和冲突及基层政府行为失范造成的农村权威结构失衡,是农村社会政治性冲突的基础性根源,并且由于制度的错位,当国家的正式制度无法满足村民的利益需求时,在地方权威人士的运作下,体制外的对抗性组织力量就会产生。同时,他还认为经济利益并不是那些农民利益代言人所看重的,那些人往往更看重的是“面子”,尤其是受到基层政府打击后,为“讨个说法”以维护“面子”而组织集体行动的现象更为突出。(于建嵘,2000)有意思的是,与于建嵘强调“讨说法”和“维护面子”相似,应星(2007a)认为正是因为“利益冲突——集体行动”范式、“资源动员范式”和“政治过程范式”这些解释西方社会运动的经典范式都难以真正理解中国乡村近十年来居高不下的集体行动潮,所以需要另觅思路,这个思路就是强调“气”是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认为“人活一口气,树争一张皮”,为了出“气”而产生集体行动。而刘能(2004)则认为作为关键变量的“怨恨”是集体行动的产生动力。郭景萍(2006)则认为“情感”是影响集体行动发生的重要变量。实际上,“面子”、“气”、“怨恨”、“情感”等词,意思都是差不多的,都强调集体行动的主体对事件本身的建构,这有合理的一面。但是,尽管这些因素在集体行动的产生过程中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如果过于强调这种动力机制的作用则有点理想化,未免有“抬高”农民之嫌,也有“低估”农民之嫌。所谓“抬高”,是把农民的意识尤其是政治道德意识抬得过高,所谓“低估”是指看轻了农民对物质利益本身的重视。事实上,“面子、“情感”、“气”与“怨恨”[3]等作为集体行动发生的动力的可能性比较小(不排除少数极个别的特殊情况,尤其是集体行动发生一次以后,在集体行动的再生产中,还是有一定的作用的,参见:应星,2007a),但是作为集体行动一旦发生以后增加行动的烈度的可能性则比较大。因此,我们在研究农民的集体行动时,应着重考察这些因素对集体行动的强度与烈度的影响,而不是考察它们作为集体行动发生的根源。此外,于建嵘(2006)还提出过“压迫性反应”是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强调集体行动主体的被动性,这种观点的色彩类似于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刺激—反应理论”。实际上,“压迫性反应”的观点对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因农业税费严重而引发的农民集体行动是有一定的解释力的,但遗憾的是,对这种因素的强调并不是他核心的观点,如他自己所说,仅仅只是为了弥补曼瑟尔·奥尔森的选择性激励机制对解释中国集体行动的局限性。[4]而在其后的相关研究中,由于过分强调农民的“政治信仰”和“组织化”,于建嵘的研究,政治价值诉求过高,离真正的学术研究渐行渐远。
所谓集体行动的策略或技术实际上就是指集体行动运行的手段,要探究的是其运行机制,通常我们可以说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也是集体行动研究的主要议题。对于这一议题的研究主要是两种视角,一种是结构主义的视角,一种是建构主义的视角。
结构主义的视角注重结构对策略和技术的选择的决定作用,不同的结构决定了农民的不同的行动逻辑。如在“熟人社会”的结构里,(费孝通,1998)熟人之间的行动逻辑是比较温和的,比较有感情的,这类结构里的集体行动的策略选择一般会基于顾及彼此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对于农民仅针对村组干部而引发的集体行动,因为这类社会结构里有其自身的生存逻辑,如礼治秩序、长老统治等。如果这类集体行动在一个陌生的社会结构里或一个“半熟人社会”的结构里,[5]其行动逻辑与熟人社会的结构是不一样的,陌生的社会结构关系松散,彼此没有期待,也缺乏承诺,集体行动一旦发生,其策略选择往往是以最大限度地和最可能成功地实现目标为准则,而在半熟人社会里,其关系结构弱于熟人社会但强于陌生社会,其行动逻辑介于两者之间。
与结构分析强调集体行动主体的被动性不同,建构主义则强调集体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对策略与技术的主动选择与考量。李连江、欧博文(1997)认为农民维权行动处于一个“依法抗争”的阶段,依法抗争实质上就是农民在集体行动中所选择的一种策略和技术,强调农民主动地积极地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作为维权工具来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侵害。于建嵘(2004)则更“大胆”地往前“推进”一步,认为相对于依法抗争,当下中国的农民维权行动已经进入了“以法抗争”的阶段,在这里,法律不仅仅是农民维权的一种策略与技术,而且明确显示了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治信仰的张扬,“以法”是直接以法律为抗争武器,而“依法”则还只不过是间接运用法律作为策略技术。实际上,“依法”与“以法”都只是一种实现农民利益的具体的工具性手段,仅此而已,这些手段的运用反映的是集体行动的理性程度,而不是政治信仰程度。在分析大河移民上访的策略与技术时,应星(2001)认为农民不是简单地将自身遭受的困境描述给国家就可以使问题得到解决的,而是运用一系列的“问题化”技术,即农民想办法将自己的困境建构为国家本身真正重视的社会秩序问题,使用的具体策略包括“说”、“闹”和“缠”等。或许还有一位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也应该提到,那就是詹姆斯·斯科特(2007)对东南亚农民的反抗技术的研究。斯科特的理论特色是重视对“日常生活”中农民反抗技术的研究,而不像其他研究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学者那样去关注那些大规模的、有组织的、正式的社会运动。因此,在他的视野里,作为弱者的农民,其反抗的武器是诸如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怠工等。不过,这种“隐藏”的方式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需要我们非常细致的站在农民的角度去观察和理解,同时,由于其隐藏的性质也为我们的研究带来了难度,但是,将农民的集体行动的策略与技术选择的考察放置到具体的日常生活的实践场域中无疑是有益的。建构主义分析视角的特点是站在农民本位的角度思考问题,对于更好地深度理解农民的所想和所为有很大的帮助,但是任何一项分析技术的长处往往也是它的短处,特别是对于某些过于泛政治化理解农民集体行动的学者而言,建构主义的视角表面上看是为农民说话,实质上是想要把农民建构成学者自己想象中的“公民”,想把农村社会建构成想象中的“公民社会”。
集体行动研究除了十分注重对其动力机制的考察和对其策略与技术运用的分析,还有两个很重要的研究领域: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与集体行动的机会结构。关于集体行动的动员结构的研究主要有三种视角,一是以查特吉为代表的多为印度出身而研究现代南亚历史的学者所组成的“底层研究”(subaltern studies)学派,他们的研究旨趣主要在于“研究农民底层政治相对于精英政治的自主性问题,以及底层意识的独特结构是如何塑造底层政治的问题的。”[7]在他们看来,底层人民不仅不是国家的主体,而且也不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底层人民仅仅只是精英动员的对象,一旦精英们通过动员他们起来而达到了自己的目标后,就又一切都回归原样。(转引自:应星,2007b)二是精英动员的视角,观点有与底层研究相似之处,特别是西方社会运动理论强调精英在集体行动中的动员作用,强调专业化和高度组织化,如奥尔森、麦卡锡等。(转引自:章友德、周松青,2007)国内也有学者强调农民集体行动中精英的动员作用,也强调稳定的组织化的动员网络。(于建嵘,2004)不过,现实情况似乎是中国的农民精英还无法达到奥尔森、麦卡锡等人意义上的专业化的和高度组织化的程度。在这两种视角之间的中间地带是有的学者所强调的草根动员模式。所谓草根动员,指的是“底层民众中对某些问题高度投入的积极分子自发地把周围具有同样利益,但却不如他们投入的人动员起来,加入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过程,底层民众中那些发起动员的积极分子就是所谓的‘草根行动者’。”[8]由此看来,草根行动者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精英是具有相似性的,只不过其含义稍微狭窄一些,它更加强调的是农民集体行动中起来动员的民间精英分子。相比于政治道德诉求过高的“农民利益代言人”的概念,我觉得“草根行动者”更加非政治化一些,它不仅强调草根行动者本身的作用,也强调其自身有相同的利益,因此也更加切合当下中国农民集体行动的现实。
在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中,所谓的“机会结构”主要是指外在的“政治机会结构”,主要指有利于或不利于社会运动的外部结构性条件的统称。(赵鼎新,2006a)这种关注点对于分析当下中国的农民集体行动有借鉴意义,在本文的研究中我将会注意和探究到外在于村庄的国家政策是如何有利于促使集体行动的发生的,尽管这种外部的结构性力量本身并不是想要促使集体行动的生发,但是却又带有偶然性地诱导着我所要考察的集体行动的发生。
1.3 研究方法与主要研究内容
关于集体行动的研究可供运用的并且在目前研究中比较流行方法主要是两种,即传统的结构分析和新兴的“过程—事件分析”策略,这两种策略都有学者在各自的研究中实践着。何谓结构?有些学者将结构与制度放在一起,称之为“结构/制度分析”,这种分析策略重视行为的社会规则,重视具体事件或过程所反映的社会结构关系,认为事件和过程是特定的制度和社会关系结构的产物。(张静,2007)实际上,从关于“社会结构”的概念的主要源头来看,我们可以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制度结构、关系结构和具象结构。(杰西·洛佩兹、约翰·斯科特,2007)注重制度结构分析的杰出代表是塔尔科特·帕森斯(2003),他在研究社会行动的结构时就特别强调制度规则对行动的结构性影响。而注重关系结构分析的如拉德克利夫·布朗(1999,2002)对亲属制度等的研究。具象结构则是“在铭刻于人类身体和思想中的习惯和技能中发现的,这些习惯和技能就使人们生产、再生产和改变制度结构和关系结构成为可能。”[9]当然,我们在实际分析中最多的还是将制度结构和关系结构结合在一起运用,如我们熟悉的“差序格局”、“熟人社会”、“半熟人社会”等分析框架都是既强调关系结构也强调制度结构的。我在本文的研究中将会主要运用关系结构的视角考察村落内部的秩序对村民集体行动逻辑的影响,同时,在分析集体行动的外在机会结构时将主要运用制度结构的分析视角考察外在于村落的国家政策对村民集体行动逻辑的影响。
与结构分析视角相反的是,一些主张“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学者认为结构分析把社会现实当作静态的结构来处理,因而不能真正展示社会生活的实践逻辑,所以,他们认为应该把社会现实当作一种动态的过程来进行理解,通过将某些事件片段粘结在一起从而再生出一个比较接近实践形态的过程。(孙立平,2002)或者说,“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最基本之点,就是要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其基础是对于描述方式的强调,即强调一种动态叙事的描述风格。这就意味着首先需要将研究的对象转化为一种故事文本。这里的关键是将研究对象作为或者当作一个事件性过程来描述和理解。”[10]看起来“过程—事件分析”策略与结构分析好像是对立的,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两者都是研究的一种手段,共同服务于研究的目标。而且,在实际分析过程中,结构分析要优于“过程—事件分析”,结构分析虽然强调把社会现实当作静态的结构处理,但往往正是这样才使得分析起来比较好把握事物的结构逻辑,而强调动态的过程对于研究者而言本身因为事件的动态性而变得可能难以捕捉,但是,对于展现事物的生动性与复杂性又确实具有把事物简单化处理的结构分析所不具有的长处,不过,也只仅仅是展现而已,若要达到对事物本身的理解就离不开结构的视角,否则,事件展示出来了,读者读起来也很震撼,留给了不同的读者不同的解读,但是研究者在哪里?研究者对事件的理解在哪里?因此,在我看来,“过程—事件分析”更像是一种写作方案,这种写作方案的优点就在于能够很好地把事件的复杂性与实践本质展示出来,但真正想比较完美地完成研究任务最好的办法则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一方面展示事件过程的复杂性、生动性和实践性,另一方面,在展示的同时也进行结构的分析,两者结合起来,相得益彰。本研究从方法上讲就是想试图将结构分析与“过程—事件分析”结合起来。
本文是对我称之为以弱组织化、强理性为核心特征的基于利益表达的农民集体行动的一项初步的实践性质的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类农民集体行动的动力机制、策略与技术、动员结构与机会结构。通过研究我不仅仅是试图初步得出这几大研究内容的具体情况,而且我试图分析和展示是什么因素会影响到这些情况的实际运作。
我要表述的对象是我2007年暑假在豫东曹村调查时所获知的一起因土地归属问题而引发的集体行动,在正式展开我的表述之前,有必要先在这里对该事件作一非常粗线条的简单描述:曹村是一个行政村,8队是曹村所辖的一个自然村,曹村东南地有一块约400亩的集体地,其中有150亩的所有权归属在8队与曹村之间有争议,8队为了得到这150亩的土地,与曹村发生了纠纷,并采取上访与司法救济同时并行的方式。
本文的表述方式是:首先对曹村的基本情况及其内部的基本关系结构进行描述,其次按照“过程—事件分析”的写作策略开始展开对具体对象的描述,并且在描述的同时结合进行理解与分析。最后则是对理解与分析所得出的基本结论进行扼要表述与讨论。
[1] 转引自:应星:气与中国乡村集体行动的再生产[J]开放时代,2007(6):106
[2] 在于建嵘的概念体系里,除集体行动外,他对农民集体行动的描述主要还有以下几个概念:农民维权活动、农民维权行动、集体抗争、社会冲突等。
[3] 当然,刘能的“怨恨”变量的考察主要是针对“都市”的集体行动,但我想,都市的集体行动的水平一般应比农民集体行动的水平高,也应更加理性,仅因“怨恨”而引发集体行动的可能性仍然是比较小的。
[4] 不过,奥尔森的理论原本就不是要用来解释中国的集体行动,其理论语境和前提与我们要研究的当下中国的集体行动还有很大的不同,适用范围也完全不一样。
[5] 贺雪峰教授认为在当下中国“熟人社会”的概念更适用于自然村,与之相对应,他提出了“半熟人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则更适用于行政村,两者的社会性质简单地说前者是“知根知底”的,后者是“脸熟”的。参见: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J]政治学研究,2000(3)
[6] 参见: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7(5):21
[7] 转引自: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2):3
[8] 参见: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J]社会学研究,2007(2):4—5
[9] 参见:杰西·洛佩兹,约翰·斯科特:社会结构[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第6页。
[10] 参见: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洞察[C]王汉生,杨善华主编:农村基层政权运行与村民自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转引自: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事件过程分析[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