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租佃制度背后的宗族伦理
李沛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摘要:在分析中国乡村中的租佃关系时,James•Watson提出地主和佃农是通过所属的宗族建立交换关系的,佃农接受团体地主所有制的奴役,保持着世袭的身份,以获取庇护。本文在把Watson的研究与费孝通笔下的“不在地主制”相比较后,认为以宗族为主导的农村社会秩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现代性的影响下,农村开始呈现出了更具有理性化特征的佃租关系。
关键词:租佃制度 团体地主所有制 不在地主制
关于中国传统乡村中的租佃制度以及其中的地主——佃户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来自“中国封建社会”理论,它描绘了一种尖锐对立的主佃关系,并且极力强调地主在这种关系中的支配地位,佃户处于被剥削的地位,与地主阶级有着尖锐的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中国乡村的宗族结构下,地主和佃户之间不是你死我活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主佃之间基本上一团和气,有点矛盾也不过是内部矛盾,这种“中国文化本位”的和谐论给乡村生活描绘了几许玫瑰色的想象。到底哪一种说法更具有解释力?James•Watson通过在华南珠三角农村的田野工作,从历史性的叙事和日常生活的观察中,呈现出土地改革之前中国南方农村的社会分层结构和组织关系。从他的《传统中国的世袭佃农和团体地主所有制:一个个案研究》(“Heredity Tenancy and Corporate Landlordism in Traditional China:A Case Study”)分析中,我们可以从水深火热的压迫与斗争,以及温情脉脉的道义和规矩之间,寻找到更真实的一种对传统乡村的描述。本文试图对James•Watson关于租佃制度中的宗族观念的理解做出简要的归纳和评述,通过和费孝通所研究的“不在地主制”相比较,对这种宗族伦理在不同地区的适用性提供初步的解读。
一、以宗族为基础的租佃制度安排
以对中国农村的长期观察和深入体验为基础,James•Watson对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关于中国社会中的地主所有制的两种论述——剥削阶级论和雇佣关系论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地主和佃农的关系是奴役制度的一种残留,但与完全受剥削的情况不同的是,佃户从“掌握权力的监工那里获得了好处 ”,因而这种关系能够在不同的世代中承继下去,佃农的身份成为世袭的。另一方面,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建立在以宗族为基础的血亲团体上,双方的任何利益关系都嵌入在不同的宗族体系中。
Watson的田野工作在香港新界的San Tin Village进行,在二战之前,这个村庄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最大的单姓村庄之一,文姓宗族是村庄中的精英势力,占有精英地位的宗族对村庄的控制是通过对土地的占有和一系列仪式类活动,如祭祖、修建祠堂等来实现。与之形成对比的是,邻接San Tin Village的Lam Tsuen,是一个又小又穷的村庄,它的居民主要由14世纪以来,南下迁移的“说外地话的人”组成,外来移民在与当地精英势力的较量中失利,从而接受了外姓宗族的保护,而整个Lam Tsuen也成为了San Tin Village的附属村庄(Satellite Village)。Lam Tsuen的土地耕种权由文姓宗族的议事机构和两个文姓社团所掌握,当地人耕种土地需要向San Tin Village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用于防务和公共建设,San Tin Village通过组织当地武装力量来为附属村庄提供保卫,用于田地、房屋和人身安全防务。那么,是否可以说两个村庄之间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历史上南部欧洲村庄中的委托——代理机制呢?
作者否认在他的研究中出现的这种情形,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机制具有可比性。首先,他提出在两个村庄中形成的租佃制度安排中,不存在个人化的经济往来,无论是地主还是佃户,都代表的是团体性质的宗族,San Tin Village的田地大部分由文姓家族持有,归于个人名下的很少,同时地主也不是直接向佃户收租,而是通过当地的Lam姓宗族集体征收后统一缴纳,租金的费率也是由两姓中的长老人物出面协商确定的。其次,在两个村庄的租佃安排中,代理人的职责是世袭式的,也就是说,作为个人的佃户是无权放弃耕种土地的,他们与地主的依附关系具有代际传递的属性,佃户耕种的土地在其去世后将传给父系的继承人(儿、孙、侄),而不得由外人接手。Watson特别指出这种世袭的特征,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灵活性大大减少,从而在地主对佃户形成了可继承性的奴役关系。
二、地主和佃户的关系——与正统叙事相悖的叙述
在关于租佃制度的正统叙事中,地主和佃户的关系往往是水火不容的,地主在上层阶级中作威作福,更兼有专制政权撑腰,佃户被严重压榨和剥削以至最后“主逼佃反”,发生大规模的暴动乃至农民战争。这种叙事受到了现代人类学发现的挑战,比如James•Scout就提出,佃户和地主之间的激烈斗争并非是专制体系下的农村的一种常见的形态,农民所具有“道义经济”的概念,使其相信出让劳动力并非是接受剥削,而是保障他们生活的一种良好手段,通过出让劳动力,得到富人提供生存保障作为交换条件,从而在这种交换中受益。即使受到侵犯或者利益无发实现,农民也倾向与使用非正规抵抗这种“弱者的武器”,与大规模的、正式的,体系化的抵抗运动不同,无计划的、自救的、无直接冲突的日常抵抗活动在农民中更为盛行。
Scout的观点对J•Watson的影响,体现在他关注到地主与附属村庄中的佃户之间微妙的互惠关系。不过J•Watson仍试图把阶级因素引入中国农村的分析中,这也就是为什么任何地主和佃户集团间的对立都没有逃过他的审视。于是我们看到了地主和佃户之间具有矛盾和张力的社会记忆和描述:即使在上世纪60年代后, Lam Tsuen人仍然对他们邻村的贵人毕恭毕敬,而傲慢的文姓族人也理所当然地接受这样的待遇;两村人之间少有通婚,文姓族人也不允许自己的女儿与附属村庄的穷小伙结婚;Lam Tsuen的佃户很少有愿意离开自己的村庄,因为在San Tin Village提供的雇佣兵防卫下,即使在战乱时期,佃户的安全也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与完全依附于地主的“下服”和“细民”相比,至少在自己的地盘,佃户享有很高的自由,他们所受到的奴役和驱使,是相对家奴式地人身依附更宽松的奴役关系,作为佃户,可以离开土地,但只要他们以脚下的土地为生,就必须学会接受这种奴役,并渐渐地这种奴役被当作惯例。不可否认地主和佃户之间阶级界限是如此的分明和固化,促使佃户心安理得地接受奴役的背后,是小农们对能看得到的收益的充分利用和对利益压榨的潜在的消极抵抗,佃户的手段包括拖欠、求让、偷割私分、压产、逃租、转佃,某些时候会出现诉讼,而暴力反抗和有组织的斗争比较少见。
关于地主和佃户的阶级意识,Watson做出了一番生动的描述。San Tin Village中有很多生活在贫困线边缘的居民,从穿着和生活状况来看很难把他们与同样窘困的邻村人区分开来,但是在他们中从未有过任何与外人结成同盟的试图,对亲族团体的忠诚显然超越了阶级身份的认同。同样,在地主眼里,超越宗族的阶级意识“只不过存在于最富庶,教养最高的族长们,在市镇茶馆中的定期会面上 ”即使在这样的场合,他们仍然首先为自己所属的家族代言,其次才是所谓的“乡村上层阶级”(Rural upper class)。宗族世系的力量过于强大以至压缩了阶级意识生存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Watson认为传统的阶级分析不适用于描述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的原因。
三、两种租佃制度的内部伦理比较
在传统社会中,农民安土重迁,长期在一地生活,而使宗族的地位凸显得十分重要,宗族或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构成了农民家庭以上的一个基本的认同和行动单位。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聚族而居的村庄,构成中国传统农民生产、生活和娱乐三位一体的场所。正是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基本方面。以宗族伦理为基础的经济关系,重视亲族内部的人伦关系,同一家族的成员“在经济上皆彼此顾恤,互相负责;有不然者,群指目以为不义” 。在强大的宗族力量的规范下,家族成员间产生了高度的一致认同。
J•Watson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和日常生活的思考,始终是以宗族为分析单位,对其在乡村生活中的运作和权力逻辑进行解读。作者抛弃了外来者的精英身份,来到最接近乡土生活的场所,观察农村生活的微观层面。他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分析,突破了来自正统叙事和传统阶级分析的窠臼。他对租佃制度中的宗族伦理分析,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租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现在存在的地主和佃农之间的支配和奴役关系,是在家族争斗中逐渐形成的。并随着宗族势力的变化而不断发生调整。
2、 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并非建立在个体之间,而是建立在不同的宗族团体之间的交换关系上,宗族团体的整合作用体现在构建内部成员统一的认同,对外人确立明确的界限。
3、 地主通过奴役佃户获取土地收益,并提供防务的支出。佃户的身份具有世袭的特点,在受到剥削的同时限制获取基本的政治利益,由于离开土地几乎无法为生,佃农更愿意留在土地上以保证战乱时期的安全和温饱。
需要指出的是,Watson在推导自己的结论时,与费孝通在江村研究中提出的“不在的地主制”(absentee landlord)现象进行了对比,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中提出华东农村中存在的“不在地主制”,即只来自城市的地主(毋宁说是资本家)取得田底所有权,向固守在田面上的佃农收取租金,这种制度是以永久性佃权的存在为特点的 。而Watson坚持认为,不在地主制与永久性的佃户不会必然联系在一起,至少从他的研究中,永久性的租佃制度并非产生于不在地主制度。正如Watson所承认的,任何对中国农村进行简单概括的理论都是不可行的 ,当把两种不同的租佃制度进行比较后,我们就会发现,华南和华东地区的宗族力量对乡村生活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外部环境下,产生这样的差异不足为奇。
和Watson一样,费孝通承认中国农民与土地的天然联系。更为深邃的是,他发现了土地对农民的高于生产要素方面的意义,“土地不仅在一般意义上对人们有特殊的价值,而且在一家所继承的财产中具有特殊的价值。 ”在中国人的传统中,对财产的继承具有延续后代香火的崇高信仰,人们从父辈的亲族中继承下土地,辛勤耕种的活动源于对祖先和家族的情感。“如果把从父亲那继承的地卖掉,就要触犯道德观念。 ”因此,在小农社会中,农民放弃土地就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和道德压力。这与华南农村的情况基本类似。
佃户的田面所有权,不会受到来自田底所有者的干涉,地主由于无法找到合适的替代者,对佃户的拖欠等消极行为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佃户的身份随着其田面的所有权而确定,而拥有田底所有权的地主,身份则是模糊的。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是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像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同时还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还是政府。 ”
有趣的是,某些土地投资者甚至对自己买下的土地几乎一无所知,可以想象,发生在地主和佃户之间的交往接近与契约式的正式关系,这种关系最集中地反映在收租的方式上,大多数地主都不会选择低效率的直接受租方式,而是建立自己的代理机构——收租局,这种代理机构雇佣了类似警察的工作人员,在固定的时间通知佃户交租的数量和期限,并对不交租者实施一定的惩罚,如监禁。这种中介机构的意义在于,地主和佃户之间打交道,不再通过宗族之间的协商,通过宗族力量产生强制和妥协,而是用更具有程式化特征的手段完成工作。类似于工厂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直接的对话被阻隔,双方都更少地关心对方有什么来历和背景。
交租的可靠性是不在地主制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当地的老年人认为交租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是不能以穷困作为借口而逃脱的,在这种习惯性的约束力下和惩罚措施的双重作用下,佃户倾向于坚持履行自己的“天然”职责。
Watson试图证明他的研究区别于费孝通以及其他人类学者关于租佃制度的观察,其实首先要承认他们的共同点在于都指出了地主和佃农都是作为“团体”而存在的,而且佃农出于客观条件和家族情感的因素,很难放弃以土地为生;两种研究的最大差别在于,在华南农村中地主和佃农之间形成的庇护关系和直接的互动,在江村的研究中,变成了地主和佃农的纯粹经济关系和通过中介完成的社会联系。
Watson笔下的San Tin Village和费孝通笔下的江村分别代表了珠江三角洲地区和长江下游流域农村的样本,毫无疑问在两个地区,宗族势力在乡村生活中都起到了显著的影响。值得探讨的是,宗族本身的特性是否在具体的历史社会环境中发生了嬗变?费孝通在另一部著作《乡土中国》中指出了传统中国社会“差序格局”的特性,并指出差序格局的公私相对差异有助于理解中国人的宗族、家族主义 。然而,在中国人的集体主义行动逻辑中,差序格局并非是唯一的主导因素,随着现代性的扩张,受到理性化影响的个体或团体,在做出行动选择是绝非仅仅依赖公与私的界限,而是更多地考虑合理化因素。即使是重视内外有别的宗族团体,也可能会呈现偏向法理关系和偏向亲缘关系的区别。这种区别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成熟程度、城市与农村的联系程度以及国家控制力量的强弱有很大关系。
Watson的研究中虽然对佃农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有所涉及,但他对城乡关系和国家机器的控制没有做太多探讨,这也影响到了他在比较两种租佃关系安排上的精确性。《江村经济》则比较完整地呈现了市场化、城市资本以及国家力量共同作用于乡村生活的画面,从乡村小农经济的衰败到家庭手工业的兴起;从城市资本家对乡村士绅的取代到传统佃农面对共产主义宣传后思想的变化;各种可能性的探讨丰富了关于乡土社会变迁的描述,使我们能够较有把握的做出关于租佃制度背后的宗族观念的推断。
表1:两种租佃制度的主要特点比较
团体地主所有制 不在地主制
地主身份 来自大乡镇的大姓宗族 来自城市的商业阶级
佃户身份 无田,世代劳作,接受奴役 有田面所有权,世代劳作,有消极抵抗
地主——
佃户关系 精英宗族和附属地位的宗族之间的直接互动,庇护关系 不在地主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对佃农的控制,契约关系
宗族伦理观念 强,偏向亲缘关系 弱,偏向法理关系
必须承认Watson关于宗族力量塑造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理解是贴切于现实的,但在他的研究构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于把中国的宗族作为一个个内部完全同一化的团体,以亲缘关系作为唯一的交往准则。实际上宗族伦理在塑造当地社会结构的同时也在被各种外来力量所改造,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改革开放后温州的农村宗族社会,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150万温州人到全国各地务工经商,相当比例的人举家外迁和举族外迁,在当地的建制镇,外省的“温州村”,原有的乡村宗族格局发生了改变;家族式企业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仅仅依靠宗族内部的人员已无法满足扩大的工业生产的需要;依靠宗族内部的人格信任关系建立起来的合伙制企业出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趋势,有的则逐渐被相对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所取代。人口的流迁和结构的分化,对当地的宗族伦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最终体现在关于干部选举、经济分成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上,宗族作为一种非正式群体受到了来自国家政权的引导,并逐步配合其治理工作。这些产生于新时代的变化虽然与租佃关系无关,但其体现出的宗族的现代性转型,应该是值得研究中国乡村的有关人士关注的。
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是在社会变迁和转型中进行的。它是宗族社会结构的分化过程,同时也是新的社会规范对社会个体进行重新整合的过程。近一个多世纪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一直保持着嬗变的状态,植根于乡土生活的宗族伦理也几经流变,并与现代性中的理性、民主相融合,已经呈现出了多样而异质化的内涵。本文通过对租佃制度背后的宗族力量的分析,试图说明任何对宗族观念和特征的简单概括都难言完善,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社会历史环境做出判断。
参考文献:
1、 Watson James L and Watson Rubie S,2004:Village Life in Hong Kong, Politics, Gender, and Ritual in New Territor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2、 费孝通,2002,《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
3、 费孝通,2000,《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高王凌,2005,《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
5、 James.J.Scott, 2007, 《弱者的武器》,郑广怀,张敏,何江穗译,译林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