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内关于村民自治研究的述评
村民自治的研究路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国内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徐勇、赵树凯、贺雪峰、项继权、景跃进、郭正林等主要从政治学角度切入,温铁军、于建嵘、张静、党国英等则从社会学的角度切入,陶传进、仝志辉等则从NGO的角度来论述村民自治与农村草根组织的发展之间的关系。本文从村民自治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与公民社会的养成三个方面入手对国内村民自治的研究中相互冲突的观点进行评述。
一、 村民自治与政治发展
村民自治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是目前中国研究村民自治的主流。这一部分内容又可以分为几个层面的内容:(一)村民自治的功能与定位;(二)村民自治与基层政府;(三)两委关系;(四)村民自治中的村干部角色、地位。
(一)村民自治的功能与定位。
村民自治本是为了应对农村改革后出现的权力真空,但由于中国从上而下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没有明显的突破口,村民自治作为一项自下而上的改革引起了许多关注。学界对于村民自治功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视角关注村民自治对于解决农村现实问题的能力,由村务公开到政务、企务、警务公开,由选举村委会到选举村支部,由村委会直选到乡镇长直选等。另一视角更多地关注村民自治为政治民主提供的环境和生长的条件,以及村民自治的民主训练功能。前者认为村级民主治理本身就是民主化的突破口,后者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制度的发展的生长点。(贺雪峰,2000)[1]
1、民主的空破口
华中师范大学的徐勇、安徽社科院的辛秋水等人,他们围绕农村现实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田野调查,寻求农村问题的解决方案。村民自治以农民个人权利为本位,逐渐地培养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从微观层次上为中国的民主发展提供了一个初始形式。相关的著作有《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徐勇,1997),《村庄的再造》(折晓叶,1997)、《集体经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项继权,1997),《中国农村村级治理》(张厚安,2000)、《村治变迁中的秩序与权威》(吴毅,2002),《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毛丹,2000)、《岳村政治》(于建嵘,2001)等等。项继权认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个首要的问题是,是如何解决权力的来源及合法性问题。“村民自治及村级民主选举则可能成为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及国家民主化的一条风险小,震动小,渐进性但又具有全面性、持久性和深刻性的自下而上的改革之路。”[2]
徐勇认为,村民自治制度是对中国宪政制度的重要创新,它的发展正在推动复合民主制、促进程序性民主和代表制民主的建设;[3]于建嵘认为,这种以村民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村治制度,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4]覃举东从增加村务决策的可靠性、增强农村资源动员能力、减少村民的非制度化参与、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抵制乡镇的过度提取等方面论述了村民自治对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5]王振亚将村民自治视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发生的历史性变迁及政治社会领域的一场革命;[6]
相反意见却认为,依据民主发展的一般规律,村民自治不太可能成为民主的突破口。 “我们几乎没有现代国家的直接经验作为参照系来对这一事件进行评论,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从农村开始的,更没有在与中国相似的历史条件下从农村开始进行政治改革的经验。”“与其说乡村居民对民主政治的需求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内,不如说发生在乡村社区之外。”(党国英,1999)[7]
2、民主的生长点
关注村民自治对农村的内在功能,把村民自治视为中国政治民主发展的内在环节,这样的学者并不是很多。更多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生长点。
(1)村民自治与社会民主
前民政部部长崔乃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说过,在国家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村民选举与自治是极为重要而有意义的一步,我们应加以珍惜,只能进不能退。[8]郑永年提出中国的民主发展模式将采取党内民主、社会民主与宪政民主相结合的方式。而村民自治与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公民社会的发育等共同构成社会民主。[9] 众多学者认为,村民自治的出现和发展,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科学良好的初始形式,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微观基础,也是民主及法律的社会实践。(王振耀,2000;叶富春,2003;唐兴霖,2000)[10]
有学者担心村民自治的实行会妨碍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对民族国家建设起负面作用,不仅会造成国家管理的困难,乡村的失控,甚至使乡村社会的沉渣泛起,出现“富人政治”和“恶人治村”,从而阻碍我国乡村及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并损害了政治制度化和国家一体化。(沈延生,1998;何清涟,1996)[11]
一些学者提醒大家注意民主本身的局限性,因为,目前在中国农村所实行的村民选举是一种由政治精英/政府主导的民主化。农民是以理性而实用的态度参与这种由精英主导的民主选举,也对村民选举的实践尤其有关选举的规程的贡献甚多。村民选举改变了村一级权力合法性的来源,成为村庄认同的新纽带。但是,人们对于民主选举的期望尤其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期望很高,没有认识到民主制度本身能力的有限性。[12]
(2)村民自治与民主意识
传统中国的臣民意识、乡土中国的农民意识如何转化成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意识?村民自治是否可以起到民主训练的作用?
彭真说过“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村民自治?没有。”王雅珍认为,村民自治使中国农民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农村基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是中国农民在政治上的第二次解放。[13]也有学者提出,农民在自我治理方面的素质与能力低下。(袁金辉,2004;刘友田、林美卿,2007)[14]李昌平就认为,现在的村民自治中,选村长的民主水平还没有达到古代民间自民主水平,德的标准不高,有时民意基础也不厚。而古代农间选举的游戏规则很成熟,很值得选举村长借鉴。如:选户长一定是选有德有望的人,选出来的人几乎是大家公认的,有广泛的民意基础,选户长的程序是很科学的,更是民主的(李昌平,2001 )。[15]
不过,蔡定剑认为民主选举的素质与农村还是城市没有必然联系。“行使民主选举的素质和能力主要不是受教育程度高低和政治意识强弱决定的。”“当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制度在农村实行后,农民看到真的可以选举自己的当家人的时候,农民马上喷发出巨大的热情和比任何城市居民、大学生和知识分子还要高得多的积极性、创造性。”(蔡定剑,2003)[16]
张鸣等人却提出,选举并不会提高民主实践的能力。民主是外来的制度,不适合中国分散的小农。在抗战期间,中共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曾经大规模地推行过村民选举,但是,全国解放以后,人们并没有发现老根据地的人要比其他地区更富有民主意识,更懂民主程序。[17]
(二)乡村矛盾
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另外,“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也就是通过法律把乡(镇)与村之间的关系确定为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非行政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换言之,乡镇属于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机构。
程同顺提出实践中乡村关系有“过分自治”、“适度”、“行政从属”三种情况。但第三种情况居多。多数学者认为,村委会行政附属化是目前乡-村关系的特征。村民自治组织徒有“自治”虚名,主要任务是应付各级政府下派的任务。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关注乡镇政府对农村的控制,自下而上来的视角强调农村自治基础的薄弱。[18]乡镇通过人事任命、财政和达标等方法控制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对村级事务缺乏应有的自主性,在农村的公共生活领域影响很小,主要工作在于完成乡镇的任务(郝燕荣,2006)。[19]而乡镇政府控制农村的可能性恰恰在于农村中村民自治所凭借的村治基础薄弱、村治资源匮乏,包括道德资源、经济资源及精英资源的虚置化,导致“选上不管、管也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黄陵东2003,王中人、贺更行2002)。[20]因此,根本的问题在于:国家到底应以什么样的体制和方式管理农村?调整的方向不是加强或削弱国家对基层政府的控制的问题,而是把行政官僚凌驾于农村之上转变为由农村社区精英对农村自我管理。
有学者从更宏观的背景分析这些困境产生的原因。毛飞指出,乡-村关系失调的根源在于宏观体制中存在的问题,而乡-村之间的矛盾冲突只是宏观体制困境在微观层面的映射(毛飞,2003)[21];乡-村关系的紧张除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分割和争夺之外,更在于它们的权力运行机制不同,一种是自下而上,一种是自上而下,乡、村正是这两种运行机制的交接点。村委会为了坚持村民自治就要抵制村民不认同的乡镇政府的强制性指令和不合乎民意的“死”任务,而乡镇政府为了贯彻上级的指令和任务就必须干预村民自治的一些事项,这正是乡-村关系紧张的关键所在(冯毓奎,2002);[22]乡-村关系的内在矛盾实际上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具体利益的矛盾,乡镇主要代表国家利益或以国家名义运用其权力,村民自治主要反映和表达集体和村民的意愿和要求,当这三者的利益关系紧张时,冲突就会显现。[23]
在改善乡村关系方面,徐勇“县政、乡派、村治”的构想,沈延生“乡治、村政、社有”的主张都提倡进行大的行政体制改革,从而改善乡村的政治生态(徐勇,2002;沈延生,1998)。[24]也有人不主张打破现有的政治格局,或者从法律制度,行政和财政政策,乡镇管理体制,党的组织、领导及活动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措施。或者要求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改革乡镇政绩考核机制、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各自的权限和职责(项继权,2001;金太军,2002)。[25]
不管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行政改革其实都无法解决乡村的现有矛盾,乡-村问题关系到两个问题:一是乡镇政府所下达的行政任务如何执行即执行方式的问题,二是行政工作的“边界”问题。因此,通过谈判机制和村民表决机制,让农民自我表达、自我组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乡村关系(何包钢、郞友兴,2002)[26]。
(三)两委矛盾
两委矛盾指的是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与基层党支部之间的矛盾。核心问题是村民自治是加强还是削弱了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的传统权威和组织控制?
由于村委会大多处于行政化或半行政化状态,因此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问题,实质上是党政关系问题。[27]村党支部与村民自治组织的权力界限模糊,造成二者之间权力与权威的矛盾冲突,以致在实践过程中相互侵占对方权力。[28]景跃进提出,当前村民自治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党-村、乡-村矛盾其实主要不是基层运行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而是该制度本身固有的内在矛盾冲突的反映,从根本上说就是缺乏一个独立主体应具备的本质特征,其实质都可以被概括为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地方在实践中推行的化解两委矛盾的改革,如“两票制”、“一肩挑”“一化三制”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为中国民主的走向寻求道路(景跃进,2005)[29]。
徐付群提出了相反观点,“两票制”、“一肩挑”、“一化三制”等模式因为立足于提高党组织的政治地位,弱化自治组织的控制能力,虽然能够消灭两委矛盾,但也会消灭村民自治制度。因此,建设性的方法“应该是把党组织有机地嵌入村民自治的大系统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使两委共同遵守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同一节拍舞蹈。”[30]
王金红更进一步提出,两委矛盾是一个具有选择性偏见的简单化概念,由于受二元对立思维方式的局限,这个概念“不能准确、深刻地反映农村社会政治关系的真实状况。如果离开了党支部独揽专权、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的个人矛盾、宗族组织的影响以及农村黑恶势力的渗透等具体因素”,两委矛盾就不具有实质性涵义。[31]
(四)关于村干部的构成、角色、地位的研究;
1、在当今农村,什么人最有可能成为村干部?任强提出,苏南模式体现出来的是先富参政(任强,2000)。[32]何包钢等人的调查也显示农村能人和企业老板开始谋求村支书的职位,出现了“老板书记”(何包钢,郎友兴,2002)[33]。肖唐镖则总结出一些规律,在村主要干部职位上,中共党员和男性村民拥有绝对的优势,有部分人有企业工作经历或曾参军,多数村干部拥有中学文化程度;宗族之外的宗教、协会等民间组织背景尚未成为促成村干部出任的因素。村干部在乡村已乏道德权威,其权力与权威出现分离。从村干部的成长路径看,越来越多的村支书是从其他村干部位置转任过来。对出任村干部,家庭成分和父辈职业已无明显影响,但父辈的文化程度却有一定的相关性。不同区域之间的村干部群体尽管有着共同的特征,但在村庄、族与职业背景等方面却有一定的差异。[34]
2、村民自治中村干部的角色
对于村民自治中村干部的角色问题,一般将农民自发组织的基础性权力共同体(村民共同体)称为原生角色,而自国家意志侵入以后的村民委员会角色统称为“异化角色”。人们期望村干部能够代表村民利益,但是实践村民中村干部为了追求自我利益,已经成为对上不代表国家,对下不代表村民的具有自我利益取向的利益主体,实际上属于一种(地方)‘权威性自治’、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村民)代表性自治’。(肖唐镖,2006;丁德昌,2006;张静,2003) [35]宁泽逵提出,在费税改革后,对于村干部角色而言,他们必定重新确定自己的“服务角色”,也即回归到原生角色。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成为村民的利益代言人和村民与乡镇干部交往的媒介;切实为村民公共事物、公益事业谋心出力,坚持“一事一议”、“村务(财)公开”,取信于民。(宁泽逵,2004,2006)。[36]
徐勇等人提出在实行村民自治时必须协调好村级组织当家人与代理人的“双重角色”的矛盾(徐勇,1998)。[37]然而,对于双重角色的说法,赵树凯考察了农村中若干冲突的发生背景后,提出“这种既代理又代表的理想模式已然破产,或者说已经沦为一种文字游戏。”农民需要自己的组织,“这种组织不仅是社区范围内的自治组织,而且应该是更大范围内的农民组织。因为,只有较大范围的农民组织,才可以与另外的组织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博弈,才能抗衡若干自上而下的组织在自觉不自觉中对于农民利益的倾轧,农民才能在与其他组织的互动中真正保护自己的利益。”(赵树凯,2001)[38]
3、村干部的地位
由村干部的角色,自然就引出村干部的地位的问题。在清代,基层政府县之下仍然存在着长随、衙役、幕友等,构成了王朝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他们与乡村社会的经纪人乡绅打交道。因此,传统中国是一个双轨制的社会。
现在一些农村出现了村干部公职化的实践。一些人认为既能增加政府对农村的控制,又能提高村干部的积极性,因此是农村干部工作的新路子。(宇文利 2001)[39]另一些学者认为,村干部不宜实行公职化(高怀飚,2003)[40]。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传统农业型地区的农村,村干部公职化/职业化的条件还不成熟。[41]
村干部公职化的争论其实反映出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期盼不同。到底是公共权力向下延伸的触角?还是民间社会向上发展的力量?
二、乡村经济与村民自治
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直是西方众多学者关心的问题之一。村民自治与乡村经济的关系主要聚集在两个方面,一是富裕还是贫穷的农村更适合村民自治?二是村民自治是否能够促进乡村经济发展?
(一)贫困农村还是富裕农村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
有学者认为,富裕地区有利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冯耀明,2005)[42]。也有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恰恰首先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开始发育的。何包钢的调查显示,乡村的经济状况与村民自治程度的关系比较复杂。经济水平中等的村选举竞争较激烈,而富村、穷村稍微落后,另外,集体经济为主的富村选举政治参与率高,而私营企业为主的村次之,既无集体企业又无私营企业的村最后(何包钢,2002)。[43]不同类型的经济需要个人投入的资源不同,因此对村民选举的参与热情不同。
(二)村民自治与乡村经济发展
另一方面的争论就在于农村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性。一些人认为村民自治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通过村民自治产生的,民主能够产生先进的生产力。[44](李昌平,2003)但是,相当一部分三农问题的学者并不寄希望于村民自治,而是希望国家和既得利益集团主动给予农民以国民待遇。(曹锦清,2000;李昌平,2002)[45]
于建嵘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理想化,没有确立中国农民的主体地位。三农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些农村存在着政治危机,他提出“首先要建立农民利益的政治表达机制,要让农民自己说话。也就是要动员组织农民,建立真正的农民组织,要在农村社会中培养与形成与既得利益集团进行有效搏弈的力量。”而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改变现在的乡村治理方式,走向乡村自治体制。这里不仅是村一级的自治,更主要是撤消乡镇政府,实行乡镇自治;其二,建立社会中间组织。”他所认为理想的乡村治理方式,重点是农村协会,即便乡村自治体制中,重点也是乡镇自治。(于建嵘,2004)[46]姚洋也指出,民主可以成为构建中国农村自组织能力的工具的原因。村庄民主所遇到的最大阻力不是来自村民自身,而是来自外在的政治结构(姚洋,2002)。[47]
三、公民社会与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发展对于乡村社会的发展可以起到什么作用?是否有其他的自治途径,可以作为村民自治的补充甚至替代村民自治?
村庄中存在着两类草根组织,一是由村民组成的“草根”社会;其二是村民自治组织。两者的发展是互相促进,还是互相抵触?仝志辉提出,民间草根组织的发展受到村民自治组织的影响(仝志辉,)。[48]
肖唐镖从宗族角度出发,提出村民对宗族、社区与国家的认同使国家、宗族、村民之间的关系多重互渗,村庄的基础约束了国家制度、两委关系。村治权力既受到乡镇权力的影响,也受到宗族势力的影响,并与国家权力发生互动,弱化了村治环境(肖唐镖,2002)。[49]陶传进认为,村民自治陷入困境的原因在于乡间草根组织的贫瘠。要发展草根社会中的志愿组织,促使草根社会与村庄政治的弥合(陶传进,2007)。[50]于建嵘更进一步,根据在湖南省H县所做的三年跟踪调查研究指出,“自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解体后,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的制度安排,体现了让村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精神。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它还是乡政府的行政工具,很难代表农民说话。”由此,在华中的一些省份,农民已经形成了有组织的抗争,并且因此“农村的群体性事件在数量、规模和对抗程度方面都在增长。”他认为,村民自治组织不能产生有效益的规模经济,能够制约农民,让农民在政治上组织起来,自发筹建农会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于建嵘,2003)。[51]
结论
中国的村民自治研究中充满了互相矛盾的理论与解释,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许多理论分析都是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上,通过“故事”来讲“理论”。由于中国地广人多,农村中的自然资源、宗族势力、经济发展等的不平衡性,导致个案所揭示的理论意义未必具有普遍性。
(二)近三十年来,中国正处于一个急剧变革的转型过程中,许多问题随时发生变化。如苏南农村从早期的乡镇企业到现在的私营企业的发展,乡村的利益格局、组织结构发生了许多变化。因此,理论无法对变革社会中的许多问题做出解释。
(三)由于事关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与改革路径的选择,研究的学者来自于多个学科,往往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切入,带着本学科的一些价值的预设。如政治学专业的更多从政治体制改革的角度出发,而社会学的可能会从公民社会的培育出发,研究问题的切入点不一样,关注的重点不一样,看到的问题不一样,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不一样。
从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五权宪法”至今,中国在追求民主的历程上已经走了一百多年。至今多数人仍然在争论“中国要不要民主”,但是,中国现在的问题不在于是否要民主,而在于“如何”民主化?许多人只是关心目标,似乎中国一要民主,民主就会自动实现,但是,我们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什么准备?从当前现实出发,如何建构代价较小的初始制度?过程如何展开?似乎并没有太多的人关心。
从民主的建构而言,目前,党内民主的讨论是一个较好的契机。村民自治也是。但是,它毕竟只是“自治”,中国基层的权力仅仅到乡镇,村民自治连“基层民主”都算不上。但是,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民主建设也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中国社会的自组织能力仍有待提高,否则,许多宏大叙事的正式制度或者流于形式,或者在每个环节都衍生出无数的“潜规则”,导致我们理想的失败。许多人可能还会说,“瞧!它本来就不适用于中国!”村民自治恰恰在这方面已经起到、并将继续产生很大的作用。
另外,我们不应该忘记,民主社会应该是一种多元化治理,社会民主,党内民主,民间组织的发育,媒体舆论的监督等都不应忽视。只有这样,社会才会真正和谐。
[1]贺雪峰:《当前村民自治研究概述》,http://www.gongfa.com/cunminzizhizongshu.htmtp://www.gongfa.com/cunminzizhizongshu.htm,
[2]项继权:《论中国乡村的“草根民主”》,此文最初发表在Perspectives,Vol.1,No.4,2000,www.oycf.org),后收入《村民自治论丛》第一辑,张明亮主编,中国社会出版2001年8月版)
[3]徐勇:《村民自治:中国宪政制度的创新》,《中共党史研究》2003年第1期。
[4]于建嵘:《新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的基础和发展方向》,《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1期。
[5]覃举东:《试论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稳定》,《河池师专学报》2003年第3期。
[6]王振亚:《关于村民自治理性化的若干思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9期。
[7] 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8] 马明洁:《这一步来之不易——访原民政部长崔乃夫》,《中国青年报》
[9] 郑永年:《中国的民主及其发展模式的选择》,《联合早报网》,
[10] 王振耀:《中国的村民自治与民主化发展道路》,《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2期;叶富春:《村民自治的历程、意义与问题》,《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唐兴霖等:《村民自治:中国民主政治的微观社会基础》,《社会主义研究》,2000年第5期。
[11]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何清涟:《农村基层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二十一世纪》1997第3期。
[12] 朗友兴:《“草根民主”的民主意义:对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一种理论阐释》,二十一世纪网络版,
[13]王雅珍:《村民自治运行中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长白学刊》2002年第3期。
[14] 刘友田、李美卿:《论村民素质与村民自治》,《前沿》2007年第2期。
[15] 李昌平:《步云直选——一次有意义的民主尝试》,中国公务网,http://www.gongwu.com.cn/gw/xzlw/000001275/。
[16] 蔡定剑:《公民素质与选举改革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2期。
[17] 张鸣:《热闹中的冷想》,《读书》,2001年3月。
[18] 项继权:《乡村关系行政化的根源与调解对策》,《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19] 郝晏荣:《国家对农村现行管理方式的体制缺陷──从南村调查剖析中国的乡、村基层组织现状》,《当代中国研究》,2006年第1期
[20]黄陵东:《下派"村官"何以可能:一种“合实践”的解释》,《科学社会主义》2003年第5期;王中人,贺更行:《理论虚置化:村民自治神话的背后》,《社会科学论坛》 2002年3月。
[21]毛飞:《宏观体制困境的基层映射: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问题》,《理论导刊》2003年第4期。
[22]冯毓奎:《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23]王雅珍:《村民自治运行中的难点与对策研究》,《长白学刊》2002年第3期。
[24] 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改革》,《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25]项继权:《乡村关系行政化的根源与调解对策》,《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程同顺:《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及其出路》,《调研世界》,2001年第7期;金太军:《中国乡村关系的现状及对策》,《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26] 何包钢、郞友兴:《乡村民主的前景: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现象会不会吞没选举》,《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27]叶富春:《村民自治的历程、意义与问题》,《哈尔滨学院学报》,2003年05期。
[28]王振亚:《关于村民自治理性化的若干思考》;冯毓奎:《论村民自治组织运作中的权力冲突与对策》,《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赵秀玲:《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难题及其突破》,《社会科学辑刊》2003年第6期;王雅珍:《村民自治运行中的难点与对策研究》。
[29] 景跃进:《村民自治、两委关系以及中国政治转型》,http://www.unirule.org.cn/symposium/c285.htm
[30] 徐付群:《两委矛盾的出路:按照同一节拍舞蹈》,2004,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31] 王金红:《“两委矛盾”:经验分析与理论批评》,《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32]任强:《“苏南模式”的转型与乡村先富参政——兼论农村社区整合手段的变化》,《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33] 何包钢、朗友兴,《寻找民主与权威的平衡》,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4] 肖唐镖:《 什么人在当村干部?——对村干部社会政治资本的初步分析》,《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
[35] 肖唐镖:《 什么人在当村干部?——对村干部社会政治资本的初步分析》,《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丁德昌:《论村民自治异化及其法律治理》,《黑龙江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张静:《村庄自治与国家政权建设》,《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14页。
[36] 宁泽逵/柳海亮/王征兵/柴浩放 :《村干部向何处去——关于村干部“公职化”的可行性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1期。
[37] 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或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8年8月号。
[38] 赵树凯:《农村基层组织:运行机制与内部冲突》,2001年5月,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39] 宇文利:《实行干部公职化是农村干部工作的新路子》,《理论月刊》,2001年1月。
[40] 高怀飚:《村干部不宜公职化》,《领导科学》,2003年9月。
[41] 宁泽逵:《村干部向何处去——关于村干部“公职化”的可行性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1期
[42] 冯耀明:《资源型地区村民自治中的一个问题》,《学习时报》,第293期;《资源型地区富裕群体的从政诉求与村民自治的稳步推进》,《理论探讨》2005年第5期。
[43] 何包钢:《乡村选举调查随笔》,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31552
[44] 李昌平、赵岩:《首例村民罢免村官的故事》,《炎黄春秋》,2003年第4期。
[45] 曹锦清:《黄河岸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46] 于建嵘:《中国农村的政治危机:表现、根源和对策》,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353
[47] 姚洋:《村庄民主与现代化》,《读书》2002年4月。
[48] 仝志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http://www.usc.cuhk.edu.hk/wk_wzdetails.asp?id=4259
[49] 肖唐镖:《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50] 陶传进:《草根志愿组织与村民自治困境的破解:从村庄社会的双层结构中看问题》《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51] 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搞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