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选举“民主”面面观
罗重谱
民主(democracy)一词,源自古希腊语,原意是指“人民的权力”,而非少数贵族或君主一人之权力。从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到风靡欧美的代议制民主,再到20世纪引起激烈政治争论和冲突的竞争型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性民主、参与性民主模式,直至现今为学者们推崇的协商民主,民主理论和实践可谓是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永恒的主题。其中,选举作为民主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最关键的制度设置,更是受到了政治学家、社会学家甚至经济学家的关注,他们发展出关于选举的诸多理论,以阐释选举之于民主的重要意义,选举模式的选择和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困境等问题。
亚历士多德认为,政治即城邦国家,而城邦国家即“最高的善”。这种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政治观在政治思想史上也曾占据了一席之地。而大学之道,在“止于至善”,追求人类社会的平等正义也是大学之根本目的,大学培育的“治国平天下”之精英,皆应为“善业”而不懈奋斗。大学之终极追求与民主政治的最终指向趋于一致,大学于是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民主的试验场。无论是可视为“大共同体”(以学校为一政治单元,如同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的学校还是可视为“小共同体”(相对于大共同体—学校而言)的行政班,决策不论巨细,皆得由选举定论,仿佛这就是人类之善业,人类共同分享的民主。
然而,拨开选举民主的面纱,我们就会发现民主的选举程序,产出的都是不民主,是对共同体内弱势个体权益的合法侵犯,是无法申诉乞求改判的终极裁决,因为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的意志某种程度上等于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欲图对抗“公共利益”,无疑是以卵击石,蚍蜉撼树,自不量力。在“公共利益”的大旗下,不民主的决策得以民主地通过,并依靠强制力得以推行。这恐怕是智慧的人类发明的比古人单纯依靠暴力令人屈服要高明得多的手段,选举使结果具有了合法性,使不服从的个体成为共同体的敌人。基于能力和视野之限,笔者仅以大学内的小共同体—行政班为分析单元,剖析大学所谓的民主选举,究竟本目何在?
选举何以产生
洛克、卢梭等政治思想巨匠告诉我们:人生而平等,天赋予我们以平等权利,人人有权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实现。马基雅维利曾坦言,手段服务于目的,目的证明手段之合理性,为达目的可以不择一切手段。中国悠久的封建史反复证明了“狡兔死,走狗烹”之真理。“走狗”即是统治者们猎取“狡兔”之手段。学富五车的精英们吸收了其精髓并加以发扬光大。即使受社会主义教育长达十几年之久,他们依然摆脱不了经济人逐利的本性,无私奉献、为人民服务之类的口号只是获取某种荣誉的利器。
那么,“马铃薯”式的个体经济人如何使获取的物质和精神酬劳(追逐后的收获,故称酬劳;而非奖励,因为奖励是给予优秀者,而民主选举结果往往是善于钻营者攫取了利益)最大化而又不至于在追逐中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只有求助于某种潜规则和表面平等的选举制度。而今的大学,充满了太多功利主义和自我为中心的“经济人”之行为。原本纯真的校园文化因诸多物质和精神因素的利诱而悄然远逝,惟余受功利主义和自我主义熏染的金钱笼罩的虚伪灵魂,由此,大学也拥有了“小社会”的美誉。
个体权利的主张和对平等的不懈追求,使小共同体内的选举频度相当之高。一切事务不论巨细皆由全民公决,共同决策。颇似于雅典城邦的直接民主,然选民的范围更加广泛,且不受性别、籍贯和自由度的限制。在雅典城邦中,妇女、外来人和非自由民(奴隶)不享有公民权。由此观之,现代社会在民主方面还是有所进步的。
选举决策规则
确立了选举制度后,接下来就该考虑如何依靠选举程序,选择何种决策方法产出最终结果了。民主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决策规则,包括全体一致规则、多数裁定规则和加权多数裁定规则。全体一致规则依字义解释就是所有拥有选举资格的人投赞成票,方案才能通过。如联合国决策关乎全球的重大事务时,须五大常任理事国一致表决同意才能奏效。此种决策方式只适用于重大事务,且决策主体较少的情境,因为征求所有人的同意,决策成本将会十分地高昂,由此导致的机会成本也难以测算。小共同体事务琐碎,关乎不了国家稳定,且大多有时间限制,人数和规模相对较多,全体一致规则自然没有市场。
多数裁定规则在选举实践中,又变幻出了多种样式,如绝对多数规则(赞成票占决策集体成员的绝大多数);限定多数规则(赞成票超过简单多数以上的限定比例,如2/3,3/4,5/6等);相对多数规则(赞成票超过反对票数,或几种方案择其一时,赞同票多者通过);简单多数规则(赞成票超过半数)。相对而言,小共同体内的选举中,相对多数和简单多数规则应用得较为普遍,大抵是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既保证了选举的效率(一次选举解决所有难题),又基本保持了平衡,形式上维护了共同体内个体的合理权利。为了防止相对多数规则可能导致的因少数派中的最大少数派在选举中获胜而造成的少数控制多数的局面出现,智慧的人们又发明出了一种双重多数规则。如在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上,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中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投赞成票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在决定诸如是否组织集体活动时,往往采取简单多数规则,半数以上同意即可定论。而诸如选举小共同体内的领导人,入党积极分子,国家奖学金或助学金及其他奖学金获得者,则普遍采用相对多数规则,在有限的申请者内选择,得票多者获胜。
在一致同意和多数规则中,选民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每票在最终统计时所占权重对等),选票的效力相同,这被学者们称为“数字的民主”。然而,不考虑选民决策能力和利益的差异,会直接导致实质的不公平。多数人掌握了话语权,少数精英的正确建议无法通过选举,于是人们又发明出了加权多数裁定规则:根据决策者的质量差别,将决策者按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再根据分类分配票数,最后根据多数裁定规则进行决策。其实,这种决策规则在小共同体内应用得也相对普遍。如一年一次的校奖学金评选即其典型范例。在评选中,成绩占70%,全体“公民”的投票数占20%,班干部和辅导员的票数占10%。其中,成绩由各科的成绩加权平均而得,不同课程不同学分,在总成绩中占的权重各异。也不只是哪位智者发明了如此复杂精致的决策规则,真可谓实践出真知。
选举中的“不落空”群体
著名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在其《断裂》一书中提出了“不落空阶层”的概念,以指称那些在不同政策下均能享受政策益处的群体,因其拥有经济或政治某方面的特权总能攫取政策带来的滚滚财源或权力,而弱势群体则无法享受政策本意赋予的钱或权。特殊阶层占尽了一切利益,在何种政策下都不落空,故称“不落空阶层”。其实,在小共同体内随时都能感觉到这一群体的存在。不信,只需想想小共同体内核心领导人(如班长、团支书,副班长相对处于弱势,其他领导人则可忽略不计,他们对决策几乎无影响力)和与其居住同一宿舍的共同体成员所获得的物质和精神酬劳,即可发现所谓的民主选举背后隐藏着何等阴谋。诸如班干部(除核心领导人外的),党员,国家奖、助学金,勤工俭学的岗位,大多数落入了这一“不落空”群体的囊中。不论你采用何种选举规则,结果都是一样,正如不论国家出台何种政策,都无法避免“不落空阶层”获取特殊利益一样。你似乎觉察到有人在操纵选举,也觉得选举结果不公,然而你却无法发现他们诸如此类的行动,找不到蛛丝马迹,你也觉得选举规则也没有什么不公。这一切到底是为什么?
当选举固化为一种制度时,基于制度上的重复博弈使单个利益主体明晰了彼此的利益诉求,他们在寻求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结成了利益集团和利益联盟(一般以小共同内核心领导人为中心,因为他们占据着更多的政治资源,能够给他人带来好处)。一旦利益联盟建立,他们就开始广泛地积累社会资本(利用老乡关系,丰盛的酒宴或直白的政治承诺建立与其他共同体内成员的联系),加上联盟本身的力量,其高度的组织性和行动的一致性足以保证他们在“民主”选举中无往而不胜,而取胜后的利益均沾和利益分配更加强化了他们下次行动的统一性和积极性,如此几乎控制了选举结果,大共同体内有限的物质精神酬劳几乎被他们瓜分殆尽,他们终于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不落空”群体。
“多数人的暴政”、“政治冷漠”与“理性的无知”
小共同体内的利益联盟(一般为5-6人),以及由联盟内成员积极构织的社会关系网(每个成员至少可发展3-4人,发展的3-4个人可能影响到其宿舍内成员的选择),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群体,基本可占据共同体内成员的1/2-2/3。不仅如此,他们具有高度的组织性,能为某一目的采取一致的行动,自然他们成为了小共同体内无可争议的“多数”,而其他零星的无组织的少数自然无法与其抗争。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的决策和方案总能通过,并总能攫取其中的利益。正如北大副教授赵成根所说:“如果只有选举(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笔者加注),民主将很快转化为独裁。”(参见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由此,就形成了托克维尔担忧的“多数人的暴政”,在“多数人的暴政”下,少数人的权益总是被无情的忽略,他们即使被现代的宪法和法律赋予了选举和决策的权利,然因“多数人” 的存在,选举成为了增加他人利益,减损自己利益的机制,成为了不公平、非正义的制造者。
小共同体内的“少数”在多次“民主”选举的实践中,体认到个体力量的弱小,觉察到自己微弱的一张选票根本无关痛痒,无法改变最终的结局,法律赋予他们的民意表达渠道根本无法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即使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投出神圣的一票,自己的实际权益也无法得到优顾。长此,理性的他们不再愿意浪费时间去参加无聊的“民主”选举,他们选择了退出和远离,于是我们发现每次小共同体内的选举,总会有人缺席。即使核心领导人利用职权强迫他们参与,他们也只是投弃权票或不合要求的废票,于是我们又发现了每次选举中废票的数量如此之多,这就是典型的“政治冷漠”症。“少数”不愿耗费精力去搜集候选人的信息,也不愿去了解诸多的评选规则和程序,只是随意地写完选票了事,这也是理性人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后的理性抉择。对此,也不能求全责备。然而,他们的“政治冷漠”和“理性的无知”却成就了“多数人”,成就了利益联盟,他们不需耗费多少精力就能在选举中占居多数,并高票通过自己意愿的结果。力量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固化,造就出了“不落空”群体。
在现实的政治参与中,特别是基层的村民自治中,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诸多学者和舆论人士斥责他们无知,宣称是文化水平和政治素质的低下使他们放弃了自己神圣的选举权,甚至以低廉的价格出卖自己的选票。然而,当被称为天之骄子和未来精英的大学生们也作出类似行为时,又当如何解释?多国政治实践也证明了是否选择政治参与或多大程度上参与与文化程度并无密切的相关性。
选举中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少数”的理性抉择,却损害了小共同体的整体利益,个体的理性行为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印证了“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曾经断言:“那种能保证效率、尊重个人选择、并且不依赖议事日程的多数规则的投票办法是不存在的”,即个体的选择无论如何组合排序也不能得出社会选择。他的论断之于小共同体无疑是正确的。利益联盟的存在和“少数”“理性的无知”,却使康德塞特提出的多数周期循环的“投票悖论(个体偏好的差异,使个体理性不能自动形成多数一致,而是出现多数循环)”在小共同体内并未出现,也违背了熊彼特所极力倡导的“竞争民主理论”,形成了只有参与,却无竞争的虚伪民主。阿罗利用严密的数学推理论证了由个体理性选择得出社会选择结果的两大公理(连贯性和传递性)和五大条件(个人偏好排序的广泛性、社会选择与个人选择的正相关性、独立性、公民主权条件、非独裁条件),然而,同时满足这些公理和条件的社会规则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采用多数裁定规则势必导致独裁。尽管其结论的正确性受到了诸多学者的广泛质疑,然毕竟他的结论适用于小共同体。
选举中的“投票交易”
选举是共同体成员在相互竞争的候选人之间做出选择并投票的过程。虽然利益联盟的存在,使大多数选举丧失了竞争性,出现了“一边倒”的现象,但是这只是利益联盟与非集团成员形成竞争时才会出现的现象。我们不能忽略利益联盟内成员间也存在竞争关系。正如英国首相丘吉尔所说:“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利益才是选择合作或敌对的决定性因素,盟友关系是松散的,存在共同利益时,就是密友,一旦彼此利益形成竞争时,又可刀剑相向,这也是永恒的真理之一。当利益联盟内出现两人(非小共同体核心领导人,没有人能与之竞争)同台竞技时,就要看彼此的付出了。谁能许诺给予核心领导人更多的利益(主要是物质利益或者说金钱,毕竟领导就是最高权力的占据者),谁就能驱动领导人利用一切资源去为之聚集更多的选票(核心领导人已占有的社会资本,也可许诺给予权力或其他好处发展更广泛的关系:某些小共同体内的领导有“组阁”之权力,也可利用联盟的力量为之获取其他物质和政治权益),谁就能在选举中胜出。两人间的利益竞争成为了推动“投票交易”的始作俑者,先是他们与领导人之间的“金钱-选票”交换,接着是领导人与其他共同体成员间的“利益-选票”交换。可以说,只要存在巨大的利益,就会出现投票交易,这也是选举中常见之事。
结语
民主程序造就了不民主,民主的发源地充满了不民主,这也许是踏入社会前的必修课。只有认清民主背后的东西,我们才能坦然应对大学,应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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