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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昌金: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修改的几点意见
  •  2023-01-18 16:57:22   作者:李昌金   来源:作者赐稿   点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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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些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所研究员、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理事长杨团老师私信我,希望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意见,去年大概也是这个时候,杨团老师让乡村振兴促进法二审稿提了一些意见。坦率地说,我对这个事已提不起兴趣,因为在体制内工作四十多年了,经历了很多涉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大的如农业法、农技推广法、村民自治法、乡村振兴法等等,这些法律取到了多大的作用?大家心里都明白。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快一年了,有多少人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宪法大吗?弘扬宪法精神不要说所有公职人员,关键少数”都还任重道远在某种程度上说,中国人“认权不认法”......

    因此,我没有花精力去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条款。今天由杨团老师牵头、由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等8家机构共同发起的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意见研讨会。研讨会开了一天,由第一阶段片区讨论的代表、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代表、专家学者分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个研讨会算开得比较好,有些实在的效果,气氛也较活跃。发言者有一线基层干部、各类合作社代表、各界专家学者等,线上参会者最多时有两千多人。我大致全程听了他们的发言,不少听得比较认真,受他们发言的触动,有感而发,梳理了几个问题,提出来供参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在村上还是组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落脚点与土地所有权的落脚点是一致的。目前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落脚点通常都认为是在村上,在现行法律政策中,除了特别说明也都是指村级,也就是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行使管理权。但这个与现实不符,据1987年农业部对1200个村调查结果表明,土地所有权属村的占34%,属村民小组的占65%,属自然村或联队的占1%。属村民小组在南方非常普遍,例如在广东很多行政村,它们真正掌握土地等资源的是组经济社,而不是村经济社,村经济社很多是虚的。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的主体是县乡政府还是社员(村民)?

    目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的主体是县乡政府,具体为相关的“三资”管理机构,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本末倒置、喧宾夺主、越俎代庖的行为。如山东的“四议两公开”制度执行严重走样,甚至村两委公章由乡镇政府负责保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的主体应当是社员(通过村监督委员会或合作社监事会等),政府监管主要是保障社员(村民)行使监督权力。政府监管太严,会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死。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资薪酬和收益分配方案及理事长工资等由乡政府定还是由社员大会定?

    目前,多数地方(如山东)上述权限都在乡政府。今天研讨会上有基层同志说,所有制度都是要求村书记对集体经济负责,但谁来对村书记负责?这是一个现实问题。我们看到的所有介绍集体经济成功的村庄,都有意忽视或掩盖村书记搞集体经济得到的好处(包括经济和非经济的)。搞集体经济只讲情怀是不够的,我调研的山东烟台长岛村城村,集体企业办得非常成功,它们成功也主要归结于村书记顾兆国的能力,但顾兆国那么卖命,除了情怀、名誉之外,乡里给他定每年20万左右的工资也是一个条件,尽管这个还是比较低的,如果没这个工资他恐怕早不干了。这个工资由乡里确定还是不对的,乡里只能指导,决定权应由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由村书记兼任还是另选他人?

    今天研讨会上有基层同志说,80%的村书记没有管经济搞经济的本领,这是一个事实。不过,我认为书记、主任、理事长是不是一肩挑,不可一概而论,从我多年在广东农村调研情况看,主要行使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如广东村组两级经济社)还是可以一肩挑的,因为它以管理资产为主,基本不涉及具体经营。但如果是经营类的集体经济组织则原则上不能一肩挑,可视能力而定,没有经营能力的村书记,可由其他能人担任(聘请职业经理人是其中的一种)。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经营资源性产业以主还是什么产业都干?

    实践证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经营资源性产业为主,不能什么都干。很多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村民手中流转土地,然后进行集体统一经营管理,如种植各种作物等,这个大概率是要失败的。广东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形成了一种共识,这种共识就是村组集体原则上不宜直接投资兴办和经营企业,这个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也包括农业企业。因此,广东较早推行了集体土地入市改革,通过出租土地或房屋来获到租金。而其他内陆省份,如四川、山东等村集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这个短期在上级大力扶持下可能有些效益,但时间长了肯定不行。前年,我在四川省平武县高村乡调研集体经济,发现该乡很多行政村在上级强力推动下,通过土地返租倒包的方式发展集体经济,其中两个种植药材和水稻的行政村,因为药材收购方毁约等原因造成严重亏损,本来空壳村结果变成了负债村。

    中国已进入商业化高度发达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尤其是随着科技进步、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以及快递业的迅速发展,生产、销售以及购物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专业化、规模化、高效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已逐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去搞统购统销等传统合作社干的事,未必有多大的意义,搞不好还有很大的风险。这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理解为一种倒退(是不是在激进一点,来一个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现在都什么时代了?)。发达地区如浙江、广东有合作社搞统购统销吗?只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由政府、乡建机构等外部力量主导、作为改革试验在做一点统购统销业务,其可持续性定人怀疑。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能与时代发展相背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确定应遵照民法典还是当地惯例?

    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确定当然应遵照民法典,但也要适当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当然,这个大概是不能写进法律的)。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执行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上,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农村根据本村本组实际,对于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作出了规定,而且一直都是按这个执行的,现在改过来对于之前同类人显然就不公平。这方面主要涉及的是农转非人员和出嫁妇女。具体处理,应本着因势利导、平衡各方面关系的原则,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由农业部门核发还是工商部门核发?

    其实,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包括专业合作社,其市场主体的认可度都存在问题,也就是说在与其他市场主体打交道时,人家不愿意跟你签合同,怕你不可靠,出现纠纷不好打官司。通常企业都喜欢与企业打交道,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在集体经济组织下再设公司。

     

                                                                                                       2023年元月15日 晚 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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