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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权界定中的宗族与国家

                        刘 锐[①]

    摘要:祖业权作为民间习惯并未形成权利,无论是民间意识还是外在制度,均不否认国家作为终极产权主体。当经济变迁带来土地强财产属性,即使祖业权嵌入的宗族网络稳定,宗族为获得好处会争夺清晰地权。一方面,无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的权利声称,均强调各自的“管业来历”具有社会合理性,另一方面,产权声称背后的利益诉求存在矛盾,如何通过确权分利建设地权秩序,深度考验基层政府产权实施能力。当政府在地权纠纷中无底线妥协,以获取实利为目标的地权主体,就会快速扩张自己的地权边界,博弈的无序化就带来地权纠纷。

    关键词:祖业权  界定   宗族  国家  产权实施能力

     

     

    一、问题提出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快速升值。在即将或正在被征地的区域,地权纠纷增多呈复杂化趋势,农村社会稳定随之受影响。有学者认为,“土地制度再不改革,将面临崩溃的危险”[]。学界围绕地权纠纷的研究主要有两块:一块是产权残缺视角的研究,一块是利益博弈视角的研究。

    产权残缺的视角假设产权是一束权利,强调产权的排他性、独立性及明确的边界[]。权利产权的思路可以追溯至科斯定理,认为产权明晰有助于克服组织投机行为,促进人们利用市场机制有效率分配风险和激励[]。产权概念作为不言自明的前提被使用,国家之所以构成产权安排的一个要件,源于私人信守难保合约履行,但是,国家保护带来所有权不完全独立,相关研究因此假设,国家和社会应通过协商达成均势[]。然而,现实中地权模糊不都是国家侵权的结果,讨价还价中的地权是被不断重新界定的,产权理论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比较而言,利益博弈的视角突出地权纠纷的复杂性,认为地权界定要受政治过程、文化观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在解释社会因素如何影响地权界定上,相关研究或者描述地权博弈中的策略和暴力,或者分析地权规则的不清晰问题,对行动者之间关系多元带来的地权多元,及主体间关系动态性带来的地权复杂性,缺少深入探讨。笔者调查发现,一个地方产权结构的形成,是传统习俗和制度约束互动的结果。在土地收益既定的情况下,地权的稳定性与产权实施能力有关。产权实施的知识和信息、手段和空间,产权主体组织程度和一致行为规模,实施阻力的大小和威胁的可置信等,会影响产权实施能力[]

    我们将产权实施能力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的产权实施能力,包括专断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专断性权力实施不需要与民间社会进行协商,基础性权力实施需要与民间社会协商[]。尽管产权实施中的国家有中央和地方层次之分,乡镇政府产权实施能力受上级影响,但从民间角度看,乡镇政府是国家的代理人,我们用乡镇行为代表国家。一种是民间的产权实施能力,包括个体利用私人性资源声索地权的能力,和个体利用集体行动声索地权的能力。后者的典型表现是,即使土地产权被正式制度所界定,正式地权没有转化为地方共识,各利用者因认知和能力差异起纠纷,纠纷发生的起点是地权共识问题。

    相关研究主要从两方面探讨地权共识,一是探讨民间共识地权性质及特征。如张佩国认为,村民的村籍观念中村落和宗族是重合的,封闭族群网络隐含着村民的地权独占[]。朱冬亮认为,村庄社区产权遵循相对稳定的原则,具有较强的群体行动力和凝聚力,与集体产权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二是探讨正式地权与非正式地权关系。张小军指出,象征地权来自国家和宗族的象征性占有,象征地权膨胀会压缩契约地权效果[11]。曹正汉发现,当民间对非正式地权的认可程度足够的高,政府出于利益考虑少实施控制权[12]

    本研究探讨祖业权与正式产权的纠纷。笔者调查发现,经过市场经济的强力冲击后,祖业权作为非正式产权,依然有强大社会生命力。祖业权依托宗族势力声索利益,带来宗族与宗族、宗族与国家的矛盾。表面看来,它源于规则多元及缺乏权威规则,实际源于国家产权实施能力的疲软,祖业权越界挤压正式产权空间,造成地权界定中国家利益受损。为清晰说明祖业权伸张逻辑,及其与正式产权的博弈机制,笔者选取4起土地纠纷案例说明。

    案例素材源于20127-8月和20179-10月,笔者及其所在团队对赣北M4村的调研,调研方法为半结构访谈法和实地观察法。M镇属于丘陵地形,全镇人口3.3万人,下辖16个村庄。调研的4 村,除开雷家村是全村一个宗族,其他行政村由几个宗族组成。宗族内部认同强烈,大的宗族建有祠堂,小的宗族有香火堂。每到过年族人祭拜祖先,哪怕身在异乡也要赶回。不同的村庄地理位置有差异,祖业权表达方式有现象差异,争议对象既有邻村又有政府。以下我们比较横向纵向祖业权界定的逻辑,以便对宗族和国家的角色形成完整认识。

    二、祖业权的表达实践

    不少研究基于产权的社会视角,将祖业权的组织边界实体化理解,认为祖业权与血缘边界是合二为一的,忽略了祖业权的不充分产权本质。现实世界中产权残缺是常态,所谓的产权清晰只是形式化概念。理论上讲,当祖业权表达边界与现实不一致,就需要国家以政治权力促成二者的统一。当国家政治界定产权能力疲软时,祖业权表达就可能越过实际边界。

    (一)祖业权的横向表达

    M镇调查村民的土地认知,不少人说,“XX是祖宗留下来的”,“XX是某家(宗族)的土地”,少有村民的个体化产权表达。据雷家村书记介绍,“祖业”或者是祖辈传下的,或者是土改分得的土地。据陈锋的梳理,祖业权包括坟地、荒地、林地、责任田等[13]。它与我们惯常理解的产权对应人与物的关系,不同的物对应不同的产权类别有区别[14]

    纵向来看,在经历集体化实践和物权化改造后,人们依然具有祖业权的共识,将之覆盖于几乎所有的土地,可见祖业观念的根深蒂固。费孝通认为,中国的家是弹性自如的,所谓族是由许多家组成,是一个社群的社群[15]。由于祖业认知与家族有对应关系,我们将该类祖业权统称为“家业产权”,以方便对祖业权性质进行学理分析。

    案例1:张湾是个自然村,分为老张和新张,老张姓张,现有人口30~40人;新张姓夏,现有人口80~90人。老张先来自然村开基,两宗族的林地有界址。2002年省里扶贫开发,政府先是平整好土地,然后将土地物归原主。但平整后的界址模糊了,谁都不知道具体界限。老张一方面咬定祖业权界线位置,一方面以新张只有使用权为由,要求多得土地。只要新张的人在地上种植,老张的人就偷偷拔掉。2006年林权改革,老张不愿遵照政策,理由是他们开基早,拥有山林面积大,只是现在人口少了,分下去会分得少,林改政策因此受阻。

    张家所言的祖业权边界何处,他们自己并不能清楚说明,只是拿些久远的历史来佐证,传说和历史本身缺乏可靠的依据。夏家不认可张家的祖业权,并非否定祖业权的地方共识,而是对祖业权边界存在质疑。毕竟,张家的祖先最早来到该地,开基时间远溯至300年前。当时张姓不仅人丁兴旺,人地关系也不如现在紧张,他们占据更多自然村林地。如果产权的“划地为界”原则具有普适性,祖业边界就会历时几世仍清晰。但是,后来者夏家要繁衍家族,希望获得稀缺的山林资源。在历史变迁中,是否分有公认的产权界定规则,调和族际纠纷建立稳定地权秩序呢,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说内生性宗族权威的存在,能够利用横暴权力和教化权力,抑制私权瓦解宗族公共地权行为,宗族间的地权规则共识很难稳定。如果宗族人口多、拳头硬、势力大,就能在地权竞争中占据优势甚至长期占有。围绕“强力原则”的使用,学界主要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性合约”依据的公平原则,其适用范围并非泾渭分明,其中多有重叠和含混处。各方依据各自的公平原则,利用已有的力量进行谈判,势力大小遂成为决定因素[16]。第二种观点认为,强力实践与公平原则无直接关系,如果纠纷双方力量大致对等,就可能产生激烈的地权冲突,如果纠纷双方力量明显悬殊,就可能产生支配与依附关系[17]S村的村民告诉笔者,“人力的田、势力的山”、“人多为王、理同势转”。案例1中张家人“偷偷”而不公开搞破坏,源于张家不如夏家宗族实力大。惯常理解是夏家报复张家,实际是夏家人选择通过上级调解,表面原因是随着外出打工者增多,夏家在实力对比上无绝对优势,深层原因是,夏家一方面认可张家所说的祖业权,一方面又被现实土地利益所诱惑。如夏家老人说的,“土地是他们老祖宗留下的,我们不可能都把它争过来”。

    祖业权显然不止与宗族间的实力对比有关,还与地权认知牢固边界清楚与否有关。按照实质论的“产权不以能否界定而存在”观点[18],结合科大卫“祖先变成了控产的法人”[19]的论点,我们认为祖业权作为地方性知识,具有家业产权蕴含的全部内涵。首先,祖业权具有传递性。在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宗族性村庄,祖先、我、子孙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个人要为家族绵延事业尽职尽责。个体传承的祖业只能使用,不能交易更不能随意处置。祖业具有浓厚的伦理内涵,如果农民卖掉祖业,他会遭到宗族谴责,个体也会感觉不安。个体的使命是增加祖业,至少是守业往下传递。其次,祖业权不可分割。有些祖业因为子嗣众多难以均分,就以集体产权形式为子代共有。有些祖业可以实施产权细分,分家就是暂时保管家业。若父家长还健在子代无权处分家产,若父家长去世子代财产划分不清,兄弟间会存在较强的责任-利益连带关系,外人侵夺一方家产兄弟共同抵御。再次,祖业权具有象征性。地权确立的关键不只占有,还指向地权的象征归属。用祖先作为事实产权的象征主人,赋予地权以伦理意义有助于形成家族认同。与祖先关联度越高的土地,地权的象征属性就越高,越对现实利用行为产生影响,甚至侵蚀事实地权的利益。如祭祀土地尽管无明确归属,村民任由其闲置而不在该地建房。家业产权属性使祖业权不仅难以弱化,而且形成意识形态形塑人们地权认知。当事实性地权冲击残存的地权认知结构,就会激励宗族以集体行动表达模糊共识。

    (二)祖业权的纵向表达

    从组织内和组织间关系审视祖业权诉求,会发现祖业权作为家业产权的两面性。一方面,祖业权作为非正式产权以共识为基础,与村庄结构契合有自洽的表现逻辑。另一方面,祖业权与社会权力是相互定义的。若一方势力强大或彼此实力对等,祖业权就可能膨胀侵蚀事实产权。

    埃里克森认为,在一个紧密联系的社会里,社会规范而不是法律规则,才是地权归属的基础来源[20]。问题是,我们并非在“无需法律的秩序”中生活,国家以法律手段重构地权秩序,在当前的农村越来越成为普遍趋势。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在农村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从行政层面讲,乡村组织对辖区土地拥有管辖权。暂且不谈祖业权表达的合理与否,只要民间有地权纠纷政府应及时界入,以政治行政权保障地权秩序稳定。但当政府的治理能力弱化,祖业权会从正式权力脱嵌。

    案例21958M镇筹建初级中学,占用毛家村土地没有争议。1994年镇中学扩建继续占用土地,村委会作为法定集体产权主体,在签字同意后镇中学即办证,当时操场是敞开的。2010年中学改造,要建围墙修操场,毛家人集体反对。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村民认为,1994年镇中学占地只赔偿了青苗费,作为毛家人代表的小组长没到场;一是村民认为,学校修围墙与盖房子意义相似,均意味着土地权属的从此改变,但块该块土地是毛家人的祖业。校方拿出证件,毛家人不认可。只要施工队建围墙,毛家人就集体阻工[21]

    依照实体产权的逻辑,祖业权的合理性有赖民众地权认知。若宗族认为自己没有土地转让权,卖地行为有悖祖业权伦理文化内涵,感觉上对不起祖先下对不起子孙,我们可称其为祖业权的合理表达,按照文化人类学者的假设,认为祖业权以社区为边界,对外具有较强的排他性[22],毛家人就应在1958年或1994年征地时,依托共享的祖宗文化信仰发起抵抗,而非在2010年以难理解的“建围墙”理由挑事。若我们按照象征地权的思路,认为祖业权所有者一方面是国家和村落宗族,一方面是具有象征权力的地方精英,国家以公共名义处分祖业同样具有合法性,毛家2010年反对早已被征的祖业不正当。祖业权表达与行动悖论背后的地权模糊分析,表面看来是理论切割经验带来认识混乱,实际是土地升值带来农民诉求的变迁,政府治理不善使边界不清晰的祖业权膨胀。

    毛家人说,学校占的祖业是共产党土改时分的,1952年政府发给他们该块地的证书,县档案馆留有底证可以去那里查证的。郭亮在鄂中农村调查发现,村民口耳相传的祖业田,在经历集体化和分田到户后,仍然具有民间认同和约束力。他认为主要是国家权力渗透能力有限,村社自主治理机制得以部分延续,乡土逻辑和民间观念依然存于人心[23]。毛家人声称的祖业山,其实一直以来都是荒地。尽管经历政治运动和土地改革,均因该地没有太大价值而无势力涉足。1980年代政府清理山界时,要求对于未开荒土地,原来是谁的就归还给谁,原有祖业权被潜在承认。按照经济产权形成逻辑,荒地作为资源只有被利用才有价值,利用价值不高的土地财产属性受限制,自然土地无法变成经济土地形成财产权[24],习俗产权因此作为动态的整体的产权不断往后实践。

    寺田浩明考察明清时期土地交易时发现,“无论国家还是社会中,都找不到离开事实上的领有关系而证实抽象的权原存在和保护其存在的所谓‘土地所有制度’”[25]。从祖业生长和绵延的环境来看,祖业权既非西方意义上的私有产权,更非与公有产权相对立的私有产权。一方面,国家不允许与其对抗的私有权利存在,因此从法律和行政两方面进行压制,我们从大量土地法制史研究中可以窥探;另一方面,尽管实践中祖业权与国家法互动不少,祖业权民间共识并没有发展出独立的原则,国家产权与民间产权界线一直不清晰。尽管明清以来的民地所有权秩序,有意排除国家对地权主体的干预,实现财产权利的制度化明晰化,但当外在政治制度没有改变,国家产权实施能力没有改变,祖业权作为非正式地权就不排他。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农地征用制度,尽管具体土地管理方式不断变化,包括祖业权在内的农地诸权利,相对于国家的权利边界没有划定。笔者询问毛家人为何阻工,得到的答复是他们不是为了夺回祖业权,而是希望政府承认祖业给他们交待,村民要求的‘交待’其实是给征地补偿。毛家村的干部说,“大部分不想吃亏,从内心讲有利分”。

    M镇政府的干部讲,以前征地就是一句话的事,即使政府专断性权力疲软,老百姓并不太将征地当回事。换个角度看,祖业涵盖的土地类型极其广泛,人们对祖业的重视不是均质的,那些与祖先象征关联度弱的荒地,人们重视程度保护意识相对差些。毛家人认为的,没有建围墙他们就能在操场上放牛,意味着祖业是借给学校短期使用,建了围墙操场就属于学校不再属于毛家。如果从使用权角度理解,毛家后人要到镇中学读书,与祖业权的绵延性特征不矛盾。如果从所有权角度理解,强调祖业作为私产对国家有排他性,祖业权的民间正当性就会影响基层政府的行为。事实则是无论前期的征地,还是后来学校建成使用,毛家村的干部和村民都不反对。毛家人告诉笔者,新闻联播报的,温家宝总理强调,征地要老百姓同意,要求实施公正补偿;江西二套播的,武警占地作训练基地要补偿,教育部门占地当然不能搞特殊。当毛家人要的是实在收益,而不是抽象的土地物权,征地带来的土地升值,是祖业权复活的主因,至于该祖业权是否存在,祖业的权利边界在哪,既不重要更不用查证。案例2中政府没有侵蚀到农民生存道义,但当政府维护产权能力有所弱化,祖业权作为民间地权就自动越界谋取相关利益。

    三、祖业权消解正式产权

    主流研究在探讨非正式产权时,认为包括祖业权在内的习俗产权,虽经外部力量冲击仍牢固存在,有学者甚至称其为社会不成文宪法,强调对政府行动有强大约束力[26],很少讨论祖业权的性质现状是什么。至于祖业权与集体产权的具体关系,国家产权实施能力对祖业权的影响,更是较少讨论。本部分通过对案例34说明和分析,试图从产权实施能力角度探讨二者具体互动机制。

    (一)祖业权高于集体产权

    关于集体所有权主体问题,学界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从集体主义角度,认为集体就是村委会。集体所有作为公有制的次形式,对集体土地享有类领主关系,村委会和村民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第二种从个体主义角度,认为集体是农民的总和。该集体下的地权属于共同共有,集体内个体权利享有是均等的,地权共同共有本质是私有制。第三种从集体的复合性角度,认为集体是一种新型总有。该集体既不是团体的独有,也不是成员间共同共有,而是兼具两种权利属性。集体不享有完整所有权,村民仅享有利用权能[27]

    从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角度看,集体产权性质与第三种观点接近。我国1952年实行的土地改革实质是推行土地私有制,很快通过社会主义革命走上集体化道路。1978年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目标是解决公社体制下,村民种田激励机制不足,集体生产效益低下的问题,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国家要参与农地权益分配。当土地的终级所有者是国家,国家又不能直接管理土地时,就要发挥乡村组织管理职能。至于集体内部地权关系界定可以因地制宜,只要传统产权能保证稳定提高利用效率,它就可与集体产权和谐共存相得益彰。但是,当集体产权实施能力疲软,或祖业权实施能力强劲,就可能产生地权纠纷。

    案例3:龚家人原来居住在河道旁,1960年河流涨水淹没住地,上级划拨雷家祖业山给龚家。不久国家发动“农业学大寨”运动,以“谁开荒谁所有”原则鼓励开荒,龚家人就在雷家人的祖业山上开荒种地。1982年分田到户,雷家没有提出祖业要求,土地继续分给龚家种植,农业税费由龚家缴纳。2003年镇政府征地开发,龚家有14户被占的土地,在 1960年前是雷家的祖业。按照征地制度,龚家人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但补偿款被雷家村书记拿走。因龚家势力与雷家差距较大,雷家禁止龚家使用祖业山。龚家不敢公开反抗,只能采取些小动作。后来征地秉持先前的补偿逻辑,龚家屡屡到镇政府上访未果[28]

    雷家人领走全部的补偿款,理由是该块地是雷家的祖业,龚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与前述案例相似,雷家人提出祖业权,是因为该块地有价值,征地激发了产权想象。问题是何以祖业权想象能被做实。放开历史的视野,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级差地租提高,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获利进行势力较量,催生的地权纠纷在明清时期不鲜见。从成文法角度看,尽管民间习俗、宗族、日常交易等只要形成惯例,就具有界定私产的功能且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但国家将民间地权视为对既存体制威胁,更不会主动出台制度界定和保障财产权利。

    布德茂认为,当经济变迁侵蚀地方社会道德共识,无论实施半正式调解还是官员直接裁决,均因无法建构出地权共识使矛盾无法化解[29]。遵循布德茂的论证逻辑,民间地权秩序可能逐步排除国家权力的干预,以社会认可方式确保家族或个人主张,实际并不如此。在正式与非正式规则之间,还需要政府进行有效治理。爬梳地权纠纷完整解决逻辑,会发现政府具备强治理能力的益处。一方面,如果一方提出不合理诉求甚至敲诈勒索,政府可以利用专断性权力惩罚谋利者,另一方面,如果发现依法判决侵害弱者的生存权益,政府可以利用自由裁量权平衡双方矛盾。正是伦理中心的纠纷解决制度,政府尽量唤起民众互让意识,地权纠纷可能被妥善地化解[30]

    表面来看,案例3中雷家的祖业权表达及行动,与传统时期的田底权有相似处。它们均由经济发展带来,田底和田面均有主人。相较一般的土地租佃关系,田底田面惯例有稳定性。田主要收回土地须同经营者交涉,田主不可能随意解除契或加租。当田主和田底平等享有土地权利时,雷家声索祖业拿走所有补偿款,就与民间的公正观不相符。如果M镇政府稍有作为,祖业认识就不会得到强化,更不可能出现后续矛盾。核心问题是,雷家所谓的祖业山,是政府让龚家占用的。政府既是该块地的管理者,又作为国家的基层代理人,享有土地的终极所有权,政府应该保障地权边界。但当雷家村书记提出祖业诉求,政府很快给予其全部的征地补偿款,主要是政府考虑到雷家是大族,不满足要求雷家人就可能闹事,相比之下,龚家属于小族,小族翻不了天,既然“人多为王”,就牺牲小族利益。它潜在说明祖业权的权能增强,超过国家保障的集体产权。

    政府如此行动与制度环境变迁有关。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通过政治运动将自身意志铸入地权结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架构强化了集体地权。与之相对,祖业权当作封建观念被否定,承载祖业的宗族受压制。案例3中通过行政调配土地给龚家,既说明集体产权对政府的非排他性,又说明国家产权实施能力强大。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管理权上移,在基层主要是利用乡村组织管理。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征收农业税费,国家要赋予乡村组织一定的治理权力。案例2中无论1958年还是1994年征地,及案例3中分田到户时的相对平静,一方面是土地价值的不彰显,一方面是乡村组织有专断权力。若祖业权抬头影响行政事务,政府就可以抓走闹事者,对其“教育”或直接打击,至于闹事人数及维稳问题,在当时不在政府的考量范围内。2000年以来,国家一方面大力改革农地制度,土地、山林等私产属性越发凸显,一方面大力削弱基层组织治理资源,推动社会稳定的一票否决制度,基层组织治理能力严重弱化。它带来土地私权的膨胀,及基层管理动力下降。案例2中毛家人对1994年征地的质疑,及案例3M镇政府的回避矛盾,与集体产权实施能力弱化,集体产权性质越发模糊关系密切。

    (二)宗族行动消解国家

    按照“产权的社会视角”,地权确立的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相互认可的关系。那么,案例3的解释路径就应是,即使复合论下的正式地权清晰,它仍有可能因缺乏共识有不稳定之虞。人们依托掌握的优势资源与政府谈判,迫使政府在权利声称外用利益修复,“村庄社区产权”因此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实践地看,无论是案例3中的所有权纠纷,还是案例2中的使用权管理纠纷,抑或是案例1中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纠纷,在M镇土地财产价值增强之前,纠纷的规模和烈度均较少见。另外,案例3中政府附和雷家祖业权,如果有较强社会共识基础,龚家就会退还祖业山给雷家,同时索取相关的使用利益。但无论龚家还是雷家,均欲获得所有地利。由此,政府的委曲求全,换来的不是地权稳定,而是更大的地权竞争。

    案例42009年龚家在外人员回村过年,听到父辈说及征地事很是气愤,几个年轻人相约去县政府讨公道。上访的消息在龚家村传开,各户纷纷派人参与上访。龚家村长打电话给镇里,通报上访人数和诉求。M镇书记连夜截访,承诺春节后即协商。镇领导认为,龚家人即使不怕政府,也不敢与雷家人抗衡,协商不过是一句托词。2010年春节期间,几个年轻人继续号召,参与上访的人数增多,镇政府继续火速截访。政府同意赔偿四套地皮。地皮收益由龚家人所得,基本等同于被征地市值,龚家人同意,终止了上访。

    从物权排他性角度看,龚家的产权合法性高。毕竟,龚家人的地权由行政赋予,但龚家对祖业权的态度模糊。雷家前几次没有及时进行抗争,与他们骨子里认同祖业权有关[31]。但是,龚家人又觉得自己利益受损。龚家人在提交给县信访局的材料中,主要从两方面突出地权拥有的来历正当。一是讲政治突出分地[32]。二是讲法律[33]。该类地权纠纷的麻烦处是,无论雷家人的祖业权声称,还是龚家人的经营权主张,都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社会承认。另外,尽管我们可以从逻辑上,将级差地租分为级差地租III,依据两类权利合理分配地租,但两类权利边界是连续的,在形式上难进行绝对区分。

    如果乡村组织有较强的产权实施能力,能以民间公正观引导双方协商合解,以权力进行威慑制止雷家人霸道谋利行为。雷家人的得饶人处且饶人,龚家人有理但争夺不过分,双方互让和尊重就可化解矛盾,张静所谓地权“二元整合秩序” [34]就能实现。问题是,M镇政府创新出不少的民主协商机制,却无法使双方心平气和平等谈判。龚家人由开始的忍气吞声,到忍无可忍向政府讨说法,与其说是源于由于雷家的私力压制,不如说是源于公权力的无能和逃避。政府长期以来拖延塞责,与龚家人的上访规模小,压力传导不够强有关。反之,两次春节期间,龚家人以集体访为要挟,遂带来政府的迅速回应。

    尽管华南农村的宗族相较于华北农村,在组织形态和活动形式上差异大。但市场化剧烈冲击及基层民主的广泛推行,还是使宗族凝聚力和行动力下降。肖唐镖等人调查江西村民选举发现,“能人”、“好人”总体优先于“族人”[35],我们的调查有类似发现,从宗族分出的房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不惜与外族结盟损害本族利益[36]。那么,龚家的集体行动力从何而来,使之能对乡镇政府产生强威慑力?

    考察分田以来的国家与宗族关系,我们将乡镇治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税费改革前,乡镇政府具有强大治理权力。首先,为完成上级达标任务,乡镇会采取强力手段。群众对抽象国家的信任及畏惧,使得他们尽管不满还是选择遵从。其次,乡镇利用上户口、开证明等权力,与村组织合作实施整体性治理。若村民不配合乡村治理任务,乡镇就可能不批准村民其他正当诉求。因该权力的涉及面广,对村民的生活影响大,权力效能因此较高。再次,乡镇会利用村庄结构来治理。不管村庄由单一还是多宗族构成,宗族精英与村组织基本是互嵌的。乡镇治理既要遵循地方性共识,又要获得宗族精英的配合。乡镇治理机制不力,会带来宗族间冲突,却很难冲击乡镇政府。

    第二阶段的乡镇治理,则是行政设卡权力被切割、国家不再赋予专断权力,乡镇失去对宗族的平衡能力。与之相对的是,变迁中的宗族有较强行动力。首先,国家治理转型扩大了宗族的行动空间,宗族越级访和集体访不仅不会受罚,而且会对乡镇政绩产生极大影响。其次,宗族伦理向度尽管在弱化,维护祖业的意识仍潜藏深处。我们问龚家人为何要跟访,不少村民的回答是,如果不去,就会被族人看不起。族人不认你就没根了,进祠堂都觉得没脸。正是基于共同的绵延的祖先信仰,象征力量得以维持村庄的公共性。再次,作为争夺对象的祖业多是公地。在宗族性村庄中,“集体所有一定意义上等同于宗族所有,集体利益表现为一姓一氏的利益,宗法关系在集体的掩盖下发挥作用”[37]M镇各宗族内部一直实施集体治理,尽管具体的征地涉及一部分村民,所有征地款都要在集体内部均分。村民认为,尽管土地30年不变,30年后还是会调地,子孙还会生活在这里。正是地利的不可分割及村民长远预期,使村民愿为宗族的利益积极参与上访,毕竟,“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

    宗族与国家实力的强弱对比,使龚家地权诉求得到回应。但龚家人要求的经营权同样不是物权,而是作为地权主体之一应分享的地租,否则,政府只赔偿几套地皮难终止事件。当祖业权和使用权在集体所有权下活动,没有上升为一种国家制度得到相应保护,其与国家就是权力博弈而非制度性关系。那么,当国家管理地权的意志和能力变弱,以宗族为载体的各类地权主张就会迅速地扩张,终于在政府征地这个节点上,与国家认可的产权制度冲突。当中央限权带来基层管理能力的弱化,宗族消解国家法定标准就是可能的。基层政府只能不断地往后退缩,通过给予各方的利益来安抚,至于退缩底线其实很不确定。如M镇曾规定征地补偿,田(山)主得60%,种地者得40%,在该事件中却遭到破坏,要给予两个宗族同等补偿。

    四、结论与讨论

    相较于产权的权利视角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挑战,产权的社会视角在解释路径上同样有问题。上述的祖业权纠纷案例,显示出该视角两大问题,一是只强调地权的嵌入性,对地权嵌入的社会结构是什么,地权嵌入的具体机制是什么,大多一笔带过或者语焉不详[38];二是只强调特定关系协调引出的社会性合约合理,对国家权力下沉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分析不够,对财产属性凸显对关系地权变迁的影响关注少,相关解释因此出现隔靴搔痒或过度阐释毛病。

    祖业权作为家业产权建立在血缘基础上,与西方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产权不同。在宗族内部祖业权不排他且不可转移,在宗族之间祖业权边界不太清晰。祖业权作为民间习惯并未形成权利,无论是民间意识还是外在制度,均不否认国家作为终极产权者。当国家产权实施能力弱,无法保障民间地权秩序,祖业权作为认知范畴地权,可能因现实宗族实力差异,引发宗族间的地权纠纷。另外,当经济变迁带来土地的强财产属性,无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土地使用权等权利声称,均强调各自“管业来历”[39]的社会合理性,细分产权要求的利益不是基于广泛的公平原则协调,地利争夺产生的地权冲突会越发频繁。

    主流的解决思路是在厘清公法私法的基础上,以还权赋能实现集体产权主体化完整化,问题是,地权制度变迁应基于稳定地权共识,否则会增加交易费用带来地权冲突。笔者以为,以祖业权为代表的各类宗族地权纠纷,源于传统产权的现代转型尚未成功。从产权实施能力角度看,宗族无论实力大小均扩张地权边界,主要是宗族对由国家界定的地权认可度不高,它表明正式地权对民间地权渗透水平在降低。如果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基层政权提高乡镇产权实施能力,乡镇政府以专断性权力制止宗族的过度谋利,引导宗族顺应民间情理建立稳定预期,以基础性权力与宗族良性互动保证平等协商,构建新型地权秩序重建正式制度权威。那么,后续的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会达到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稳步推进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阶段性成果(skq201609

    [] 周其仁:《土地制度引发社会纠纷再不改革会面临崩溃》,《经济观察报》2011722日。

    [] Demsetz,Harold,Ownership,Control and the Firm,Oxford:Blackwell,1988.引自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 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no.1(oct 1960),PP.1-44.

    [] 引自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上),《管理世界》1995年第3期。

    [] 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 张曙光等:《博弈:地权的细分、实施和保护》,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7页。

    [] Mann,Michael,”The 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Its Origins,Mechanism and Results”,Archiv Europeennes de Sociologie,vol.25,no. 2 (november 1984),pp. 185-213.

    [] 张佩国:《近代江南的村籍和地权》,《文史哲》2002年第2期。

    [] 朱冬亮:《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与重构:关于集体权林权纠纷的一个分析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1期。

    [11] 张小军:《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12] 曹正汉:《地权界定中的法律、习俗与政治力量》,《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六集),2008

    [13] 陈锋:《“祖业权”:嵌入乡土社的地权表达与实践》,《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14] 费孝通依据土地与人的关系,将村庄土地产权分为四类。参见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第53-54页。

    [1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8-39页。

    [16] 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17] 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8] 张小军:《复合产权:一个实质论和资本体系的视角》,《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9] 科大卫:《国家与礼仪:宋至清中叶珠江三角洲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20] []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63页。

    [21] 参见徐嘉鸿:《祖业抑或私产:论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广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22] 桂华,林辉煌:《农民祖业观与乡土社会的产权基础》,《二十一世纪》2012年第4期。

    [23] 郭亮:《土地“新产权”的实践逻辑》,《社会》2012年第2期。

    [24] 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2-8页。

    [25]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王亚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6页。

    [26] 曹正汉,史晋川:《中国民间社会的理:对地方政府的非正式约束》,《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

    [27] 参见陈端洪:《排他性与他者化:中国农村“外嫁女”案件的财产权分析》,《北大法律评论》2003年第2辑。

    [28] 引自郑兰兰:《市场冲击宗族、宗族消解国家》,《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工作论文》,2011年。

    [29] []布德茂:《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张世明、刘亚丛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218-223页。

    [30] 参见[]黄宗智:《清代以来民事法律的表达与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64-70页。

    [31] 有老人说,“土地本来就是雷家的,钱(指征地补偿款)给他们就算了”。

    [32] 龚家人说,“土地改革是不管村庄大小,每个村庄都要有一定土地……如果我要回你的,你要回我的,岂不天下大乱……”,引自龚家信访材料:《关于请求耕地所有权的报告》。

    [33] 龚家人说,“在以粮为纲的年代里,每块地都在地契为证……我们村承担的税赋,有一半出自这块耕地……雷家无故剥夺土地经营权,凭哪条法律”。引自龚家信访材料:《关于请求耕地所有权的报告》。

    [34] 张静:《二元整合秩序:一个财产纠纷案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35] 肖唐镖等:《多维视角中的村民直选:对十五个村委会选举案例的观察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84页。

    [36] 参见刘莉芬,刘锐:《宗族离散、治权弱化与农民集体上访》,《南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37] 钱杭,谢维杨:《宗族问题、当代中国农村研究的一个视角》,《社会科学》1990年第5期。

    [38] 刘锐:《关系地权》,《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9期。

    [39] []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王亚新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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