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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静辉:学术语境与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表达与实践困境
  •  2016-04-25 23:02:53   作者:tm211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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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容提要:农村社区现在处于一种多重语义的构建时期,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人对农村社区理解形成了多方面交互的困局。但是最大的语义交互来自于学理话语与政策行为体系之间的冲突,在学术史的脉络中,农村社区研究已经形成了特殊的公共场域,研究者是在这一场域中共享农村社区的概念、内涵与研究路径。但是离开学术语境,政策实践与解读的农村社区却有自身运作的话语空间,而且其表现形态、内涵、特征都与学术理路形成内在冲突。学理范畴型社区与政策对应型社区的相互渗透与借用导致了表达中所出现的误解,同时在实践中也发生学理型社区与政策行为社区的基础逻辑冲突。

    关键词:农村社区;共同体;学术语境;政策行为

    “农村社区”已经构建了多重语义结构。在现实中,“农村社区”的多重语义无时无刻不困扰着一些学术研究者和政策执行者。我们对“农村社区”的不同解读,不仅仅存在于学术研究探讨中,也来自于现实政策实践中“农村社区”惊扰。学术语境与政策行为体系建构了两种不同的“农村社区”情境,但是这两者又不能截然分开,学术语境、学理化的“农村社区”已经渗透到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农村社区”实践,而因为执行政策而建构的农村社区,在现实遭遇中发生了诸多问题,政策行为体系的“农村社区”同样也被纳入到学术研究范畴中。于是,我们看到了林林总总的有关“农村社区”的研究,既有政策层面,又有学理层面的,两者经常会搅和在一起,给学者与政策实践者造成了双方面的困惑。

    文本中的“农村社区”混乱,势必也给现实中的学术研究与政策带来难题。在学术体系中,农村社区已有相当丰富与翔实的研究,而在政策行为体系中,农村社区的实践与运行的探讨也开始进入学术研究视野。夏建中(2001)较早地就指出了社区概念的多义性、歧义性,并且对社区的概念分类进行了适当的澄清;肖林从整体上对社区研究进行了本体论与方法论上的区分,本体论侧重于社区团结本身的研究,而方法论则是借社区研究来透视其他社会场域和理论问题(肖林,2011);而其他的大多数研究侧重于学术史中的农村社区研究传统,对社区研究的地方观照与宏观社会理论之间关系的张力多有论述,其关切点是社区研究何以突破其地域性的社会性限制。(王铭铭,1997;邓大才,2010;钟涨宝、狄金华,2013)但是在农村社区的学理性探讨之外,政策行为实践中的农村社区更是一个实体存在,有关政策行为实体——农村社区的研究就面临着如何在学理化与政策化之间保持平衡的问题。实质上大多数对农村社区的政策性研究关注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农村社区的组织形式、农村社区管理以及社区公共服务供给等现实性问题。(项继权,2009)对实践中农村社区实体化的诸多研究,有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即是以国家政策对应的农村社区为研究对象。

    学理化农村社区与政策意义上的农村社区的差异在众多研究中被忽略了,多数研究是把两者等同起来进行解读,把政策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强行解读为“共同体”,实质上是学理意义上的一厢情愿。研究者的出发点是农村社区的学理化理想类型,但是政策意涵的社区却又有着自身的制度背景和政治考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理场域中的“农村社区”与政策文本与实践中的“农村社区”概念并不能等同,两者之间的牵强附合只能造就理论与现实的两张皮。我们所看到的一些根据政策意图所建立的农村社区概念及其研究文章就明显存在着这样割裂的现象,一般研究文章的前半部分会援引学理资源谈社区的学理性意义,而在后半部分对政策对应性社区的实地性考察,却主要呈现的是经验性材料,而且这些经验材料主要以政策对应的实体性社区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主。

    可见,当前农村社区的确存在着一种“语言混乱”的现象(朱晓阳,2007),经常是政策话语与学术话语的交错,使得农村社区的构建及其现实运行状态以何为标准成为一个难题。换句话说,我们对“农村社区”理想类型的构建本身并不完善,造成了现实中农村社区的认识混乱。而这种混乱最主要的是学理化场域讨论的“社区”与政策制定、执行产物的“社区”遵循着不同的逻辑,有鉴于此,本文对两种不同场域中的社区进行了某种类型化的界定,即把学界公共空间中讨论的社区定义为学理型社区,此种类型的社区是基于人类社会关系结合的模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人类社会团结方式的若干法则。而把出于国家改造农村需要,对农村实施现代基层组织体系的再组织方式,称之为政策行为社区。以此为出发点,本文分别从社区的学术史演绎和政策行为社区的双向过程中对农村社区进行梳理,以助于我们澄清概念认识上的误区,借以对政策施行过程中的农村社区进行某种学理与实践的反思。

    一、西方学术史演变中的“社区”

    德国社会学者滕尼斯是社区概念的始创者,他对社区概念的界定影响深远,很多学者都比较推崇滕尼斯所提出的“社区”理解。虽然,滕尼斯的社区具有浓厚的德式思辨色彩,但是对社区的一些原始界定为我们理解“社区”与“社会”的对比意义提供了借鉴,在滕尼斯看来,community和society①都是人类意志的逻辑展开,community是人类的本质意志,本质意志是人类的思维和行为受到传统和自然情感的教化所形成的统一体,社区具体的表现形式是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群体里实现,或者是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以及思想的联合体,或者是建立在群体内成员意志或者习惯的适应或者与思想有关的共同记忆之上,它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而社会是人类“选择意志”②的产物,是建立在目的与手段思考之上的,所以社会是“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思想和意志”。(滕尼斯,1999)滕尼斯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对比性理解,如果按照中国文本的叙述可以用费孝通的一些原话作为注解,费孝通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来自于一种人与人之间因为自然历史传统所形成的差序格局,而西方社会的格局则是像一个个木材捆绑起来一样的团体格局,所以两者的基本单位并不一样。(费孝通,1998)社区的单位本质上不能还原为个人,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滕尼斯所说“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滕尼斯,1999)而社会则可以还原为单个的个体。

    可以说,理解近代以来的社会变迁是社会学主要的元问题之一,滕尼斯把传统社会与近代社会以线性的进化形式做了社区(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划分。而涂尔干则是从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概念进行区别,但是涂尔干则把滕尼斯的表达进行了手足倒置,在涂尔干看来,机械团结是建立在个人相似性的基础上的,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这种社会类似于传统社会,即在社会分工之前的社会。而有机团结则是以个人的相互差异为基础,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这就是现代社会的品格。(涂尔干,2000:91)

    然后,我们再回到帕克对社区的理解途径中去考察社区的学理演变。20世纪30年代帕克访华的时候,帕克做了一系列对中国农村社区影响较为深远的课程演讲,直接影响了中国社会学的研究路径。当帕克的中国学生准备出版一本纪念帕克访华的论文集的时候,遇到了一个问题。帕克在自己的一篇文章中有这么一句话“community is not society”。这句话就给当时翻译著作的费孝通以及其他燕京大学的同学造成了困惑,因为当时情境中,“community”和“society”都是被译成社会一词的。经过费孝通与他的同学仔细揣摩,他们最终领悟到这两个词所蕴含的意义并不相同,费孝通认为帕克的“community”指的是基层共存关系,人类和其他动植物都是通过适应、竞争,在空间获得各人所处的地位,相互间可以互相利用,维持生存,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利害关系,但是“society”则是“痛痒相关、荣辱与共的道义关系”。(费孝通,1999:9)如果费孝通对帕克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可以大致推测,帕克是在涂尔干意义上的“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来理解社区与社会。这一用法与涂尔干的用法基本上是对应的。

    然而,帕克并不单纯从关系意义上去理解社区概念,他把欧陆哲学思辨色彩浓厚的社区概念与美国经验主义的社区研究结合起来,创造了社区研究的具体形式。美国早在19世纪的晚期就有经验社会调查的风气,到二次大战期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社区研究模式,美国这一时期的社区研究主要形成了三种理论倾向:类型学的、生物学的和结构功能主义的。(贾春增,2000:204)而帕克的社区研究就属于生物学上的人文区位研究。帕克对芝加哥各个居民区的实地调查研究过程,也借鉴了结构功能主义人类学的研究范式,他认为社区简明扼要地说就是占据在一块或多或少明确地限定了的地域上的人群和组织制度的汇集。(帕克等,1987:110)他更为关注的是社区组织制度汇集,包括社区内组织之间的互动和功能发挥。帕克的社区研究,也被他的女婿、同样在芝加哥大学任教的社会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所继承,雷德菲尔德提倡乡村小社区的整体研究,强调社区的小而一致性,在小社区内可以为人们提供有意义的生活,可以满足人们从摇篮到坟墓的需要。(Redfield,1995)

    二战以后,美国的社区研究被政策界所采纳,在联合国所推广的一些扶贫开发项目中社区发展成为一种主要的思路。而欧陆学界则秉持着社区的共同体色彩,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个体主义问题使得一些学人不断反思社区共同体的意义,最为典型的是鲍曼对社区共同体的反思,认为现代世界中人们深深感觉到集体主义的失落感,他们需要重新找回共同体提供安全与幸福庇护所。(齐格蒙特·鲍曼,2003)但是本文所要着重梳理的是西方学术界中滕尼斯与帕克的社区概念,因为这两位学者对社区的理解与研究理路直接影响了中国学术界的社区研究传统。

    二、学理化的中国农村社区研究

    中国学术界的社区研究可以从费孝通对社区的认识入手。费孝通是较早地接触了社区研究,他也是最早把coummunity翻译成社区的作者之一。中国最早的社区研究是来自于帕克的芝加哥学派,1933年芝加哥城市学派的代表人物帕克应燕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吴文藻的邀请来华讲学,其中重点就是讲城市社区的研究方法。在费孝通后来的回忆中就谈到帕克的芝加哥学派的一些方法理念,该学派主张理论应当密切联系实践,提倡实地调查的方法,研究者必须亲自深入社会生活,进行详细观察,亲自体会和了解被研究者的行为和心态。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以这种研究芝加哥城市各种居民区的方法而著名,帕克自称这种研究为社区研究。帕克的讲解引起了当时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生的浓厚兴趣,而且帕克本人也把这些学生带到北京各个居民区进行实地的考察,正如费孝通后来所说,社区研究的思路影响了他们一群学生,包括杨庆堃、林耀华等人。Community以地区为基础,如邻里、村寨、乡镇、城郊,甚至大到民族、国家都可以用社区来表示,是一个以地域为基础的人群。(费孝通,1999:8-11)

    也许正是帕克一再强调借用人类学研究方法的重要意义,使得当时燕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师生非常关注社会人类学中的功能主义学派。也正是在1935年,吴文藻邀请了当时功能主义人类学主要代表人物拉德克里夫-布朗访华,正式给当时在燕京大学的师生讲授人类学研究方法。帕克强调的是实地调查的引入,而布朗更注重的是在实地区域如何进行调查,他把人类学中的功能主义方法带入到了中国,从而强化社区调查的研究理论。他强调社会调查中要注重整体联系的观点,社区的“各方面均是密切地相互关联着,或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或体系中的各部分”。要研究社区的某一方面,必须要研究相关的联系部分。社区的社会生活基础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亦即是将个人联合为一个集体的一组社会关系”,社区的绵延就是社区结构的绵延。布朗推动了人类学功能主义研究在中国的传承,但更重要、更为关键的是他给燕大师生的一个建议,他以为中国研究,社区的研究单位“最适宜于开始的单位是乡村”,他提供的理由有两个,一个是中国人大多数还居住在乡村里,其次是调查员有了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一种精密研究的机会。(拉德克里夫-布朗,1936)

    正是在这些社会人类学名家的潜移默化影响下,民国时期的社会学燕京学派紧紧抓住了社区的这个概念,试图以社区研究的路径完成对中国社会的救赎之路。所以一开始社区研究包含着燕京学派很大的抱负,如吴文藻所说社区的单位可大可小,小之如邻里、村落、市镇,大之如都会、国家、世界,而实地的社区研究,在吴文藻看来尤其对中国有重大的历史使命,什么使命呢?即在西化越来越深的时候,造成人们与本国传统精神的愈离愈远,在我们的意识中铸下历史的中断。(吴文藻,1990:149)社区研究就可以把这种背离和中断重新链接起来,完成对历史沿承的使命感。

    在一开始的阶段,燕京社会学系的学生做出社区研究的全面开花阶段,包括城市社区的研究与农村社区的研究。但是,真正完成社区研究愿景,或者让社区研究成果蔚为大观的则是帕克、布朗所期许的中国农村社区研究。也正是在民国时期基本确立了农村社区研究等同化于村落研究的传统,①甚至某种程度上社区研究就是农村社区研究的代名词。对农村社区研究影响最大的是来自于让费孝通赢得国内外关注的《江村经济》,虽然在此之前,一些国外学者已经开始了中国村庄的研究,如葛学浦的《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但是以社区研究的视角研究中国农村的应该说起始于费孝通及其代表著作《江村经济》,《江村经济》在人类学研究中的意义已经在马林诺夫斯基的那篇赞赏有加的序言中了然清晰。而《江村经济》所引发的中国农村社区研究成为以后人类学社区研究的典范,其主要的研究特点是抓住了社区结构与功能的两个着力点。但它所引起的争议同样也从反方面对社区研究进行了评判,如弗里德曼对社区研究的批判,他认为社区研究不足以承载中国文化传统的历史复杂性,揭示一个国家的文明更应该从宏观的、历史的整体结构分析。(弗里德曼,1962)

    在之后的《云南三村》中,费孝通开始已经有意识地构建一种历史脉络中的社区历程。在不同的社区研究中提炼出社区类型比较法,即已经在对一个社区进行详细解剖之后,再以这个社区为基础去“观察条件相同的和条件不同的其他社区,和已有这个标本作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它们和不同的和相远的区别开来”。(费孝通,2006)这一社区类型比较法是费孝通认识中国农村基本面貌的途径。显然,从社区研究到社区类型比较研究,承担着费孝通当时中国社会的特殊认识使命,但是从学术界来说,《江村经济》对农村社区研究的示范性意义显而易见,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诸多命题落在了农村社区的载体上。单个村落虽然不能代表一个国家,但是村庄可以获得解剖麻雀的效应,在农村社区中我们也可以窥斑见豹,村庄的兴衰起伏也是国运命脉之象征,村庄革命动荡起伏也是整个中国国家的革命动荡史。也在这一意义上,农村社区承接了学术意义上的小社区大关怀的抱负。

    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社区研究传统虽然有所中断,但是它在民族研究中却被继承下来,成为民族识别的一个主要研究手段。但是民族社区的说法并没有在学术界有过多的阐释,其实在研究者的眼中,已经有把社区研究与村落研究等同的趋势。因此,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农村政策研究的退潮,农村社区研究又开始重新占据中国学术研究的主流舞台,以曹锦清、张乐天等所撰写的《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为先行者,在该书序言中,作者曾经为了撰写农村研究的著作,开始重新阅读当年费孝通、田汝康等人所做的社区研究,这些三十年代中国社会学者的社区研究著作对他们的写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曹锦清,1995),加上海外中国乡村研究系列的引入,包括杜赞奇、黄宗智等人著作的翻译出版,都为农村社区研究的复兴起到了助推器作用。在社区研究回潮的影响下,中国本土人类学也开始重新回到社区研究,王铭铭、庄孔韶等人的著作无一不是中国农村社区的延续,进而农村社区研究席卷到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各个学科,涌现了一大批农村社区研究的当代经典著作。

    三、学术抑或政策:农村社区的双重表述

    农村社区一直以来具有学术研究的传统,亦构建了学理型农村社区的学术公共话语,由农村社区及其相关联因素所形成的社区研究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血脉。学理意义上的社区研究,有关其内容和方法的讨论有很多,但总体说来受到滕尼斯和帕克的双重影响,中国的社区研究内容上关注滕尼斯的共同体意义,研究农村社区结构与村庄内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当代农村社区与市场、国家之间的互动,社会经济的变迁对村落共同体的影响;但同时又从形式上借鉴了帕克的人文区位研究思路,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一种人类学式的民族志撰写。

    在学理意义上,我们对社区的理解是作为研究单位的代称。但是在生活语言与政策实践上,社区则隐含有是城市社会基础单元的假设,社区参照地方实践被理解为以居委会为地域范畴的一个实体单元,在此之内包括邻里关系、物业关系和业主关系,等等。而对农村的基础单元则是建立在“村”或者村落共同体的基础之上的,我们理解农村的典型就是一个一个的村庄,在此意义上,村与社区分别对应着更为广域的范畴概念农村与城市。社区较早地与城市基层单元结合在一起,有着其历史根据。城市按照行政层级的划分可以划分为市—区—街道—居委会的基层组织设置,而社区更多的是与居委会结合在一起构成了城市社区。在早期的研究中,也是通过学术话语构造了城市社区的意义。因为,在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在城市实行的是以单位制为基础的社会控制体系,人人都生活在单位中,单位可以承认一个人完整的生活历程,包括出生、读书、工作,等等。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单位制瓦解,城市社会的基础单元松动了,城市生活出现了脱域,人们的社会生活从狭小的区域空间中牵引出来(刘少杰,2009),于是如何重新整合人们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城市的基层组织体系也成为了问题,而这一问题首先就被学者们所探讨。因此,在政策上就出现了重建城市基础单元的问题,社区服务、社区建设这一概念就是在这个路径上被正式提出。其实,在较早的社区建设研究中,基本上把之定位于城市社区的研究,例如在一次聚集相当多社会学者的会议中,大多数人讨论的社区基本上定位于城市社区。①我们现在也有很多有关社区的政策研究,基本上就是城市社区的研究。

    然而,现代城镇化的扩展以及学术理念的影响,城市社区的实践也影响了政策制定者的农村社区改造意图,以社区移植的方式改造农村,农村社区逐渐从一个边缘性的政策概念开始向政策中心概念转变。政策体系中的农村社区主要由政策制定中对农村社区的表述和各个地方实践过程中,根据政策性的表述在各个地方一一对应所建立的农村社区实体构成。

    进入21世纪以来因为城乡差距的扩大,农村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与整个国家的形象产生了冲突,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农村长期承担了国家发展的贡献者角色,以至于后来国家认为应该对农村采取更为激进的扶持政策,改造农村的“落后”状况。至少在国家的视角中,农村又一次被作为政府所动员的对象,不过这个动员过程的出发点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提出扶持农村建设的新农村建设政策之后,紧接着政策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开始出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文文件里,正式提出了“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内容,农村社区建设此时与城市社区形成了相对应的政策建制性概念,但同时也开始脱离学术话语,具有政策上的独立意义。紧接着中央文件的精神,民政部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指导部门,就农村社区的政策意义有了一系列文件的阐释和地方性实践。在2006年民政部发布的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中,明确地说道“城乡差别呈继续扩大的趋势,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公共服务薄弱,村民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凝聚力不强”。但是一些地方所开展的农村社区建设却提供了较好的示范效应,这里的农村社区更多的指农村建设的内容,即在农村基层服务设置,农村社区服务功能的增强,其目标是为了方便村民生活。所以,按照对政策的理解,其实农村社区就是农村另外一种说法,那些运转较好、居民服务工作到位以及村民的认同度高的就可以称之为农村社区。但是,内容的呈现必须要有一定的形式,在各个地方实践的过程中,其实首要关注的是农村社区的形式,然后才会注重内容。至于社区的具体形式,在有关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对农村社区形式进行规定,只是鼓励各个地方进行探索,应地制宜,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式进行探讨。

    其后,民政部连续发布的社区文件开始对农村社区的形式与内容都进行了一些补充,在2007年《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里面,就提出“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农村社区的定位”,而在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则提出“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也就是在民政部和中央的政策文件中,有关农村社区的形式并没有做出明确的固定,只是在提倡“一村一社”的原则基础上,允许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实验。

    随着政策设计上对农村社区的重视,各个地方也开始进行农村社区试点,出现了多种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并存的现象,有一村多社区,多村一社区,一村一社区。(项继权、王明为,2015)从而也引发了一些研究者对政策意义上“农村社区”的关注。在对政策语境和实践“农村社区”的研究中,很多学者也把学理意义上的农村社区的理解带入到了政策中,从而从学理和政策双重意义上来解读农村社区。如项继权是较早对政策行为“农村社区”进行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对农村社区的研究始终是在学理场域和政策场域中徘徊,一方面援引大量的学理性资源去理解现实中农村社区的运行,另外一方面现实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实然状态往往又不能较好地体现学理语境中的“农村社区”。(项继权,2009)项继权的农村社区研究很好地说明了现在政策与学理搅合中“农村社区”的语义混乱。此外,我们也可以看到相当多的社区研究者一方面试图对政策行为农村社区融入学理意义,试图在社区实体化过程中创造一个理想的和谐的共同体,如毛丹就认为在政策社会学的视野里,国家应该在允许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积极发展乡村社区,实现农村社区向城市社会的平稳过渡,避免农村社区与城市的不均衡性发展。(毛丹,2010)这其中就显然带有一种理想化的学理型社区学术意涵。

    在中央以及民政部的相关文件中,对农村社区的定位是一种改善农村居民社会环境,提供国家优质服务资源的措施,但是在农村社区地方化的政策解读中,却会形成不一样的理解。诸多的地方政府实质上是从城镇化的改进角度去执行农村社区的政策试验,在他们的构想中就是把农村改造成与城市一样的行政设置、居住格局,所以在有些地方我们看到了借农村社区之名强行推动的拆村合村运动,把一些农村强制性地拆除,迫使农民不得不购买或者迁移到一些集中居住的楼房中,然后在这些地方成立农村社区。(陈靖,2013)显然,很多地方试验中,农村社区都是以城乡一体化的名义强行推动农村的改造,农村社区的设置根本上是为了城市服务,而不是真正为农村服务。

    现有的农村社区基本上都停留在农村社区的基本定位和实践探索中,相关的研究著作基本上以现实社区政策的解读为主,而对农村社区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一些理论文本和意义阐述上,缺少对农村社区的实践反应机制研究。政策行为农村社区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上层设计在地方社会实践中必然会形成“冲击—反应”的结果,并且在实践的探索中,地方逐渐会把原有社区建设理念走偏,有些在农村社区设置中没有的东西增加为社区的主要内容,而原先设计的一些好的理念和原则基本上只是文本范式,在实践中因为没有运行基础而被抛弃。

    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我们可以对农村社区两种类型进行具体的分析,如表1所述:

    对于社区的意义,学术语境中的农村社区显然更强调作为一种方法和对象的意义,是客观认识中国农村的理论路径。所以,社区基本上与自然意义上的村落结合,形成社区研究的主要范式,但是社区既是一个以社会团结为特征的、具体的客观对象,同时也是展示一个主体多元互动博弈的特殊社会场域和理解其他理论问题的“透镜”。(肖林,2011)不同的学者对农村社会研究会有不同的表述,例如在施坚雅的研究中,他把中国农村社区的研究基本单位界定为集市,当然施坚雅坚持认为农村集市作为中国农民的基本区域行动单位,与四川盆地所形成的特殊地理结构与经济结构相关。(施坚雅,1998)而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更强调的是一种基层组织单位的意义,即从国家与基层关系入手,即什么样的基层组织形式符合国家的改造意图,所以政策上的社区侧重的是基层组织体系,行政村或者几个行政村所形成的社区,或者农村向城镇化的转变所带来的乡村变革,这些是具有政策实践意义的社区。

    学术意义上的农村社区是一种结构性的分析,关注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结构的变化,这是从费孝通江村经济以来所形成的传统,当然其社区结构也有主体,例如现代农村社区研究中所关注的政治秩序,权威更迭以及社区熟人社会性质,这些从现代性与社区互动的角度探讨村落变革,探究变迁的动力。而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更关注的是现代公共服务体系对社区的改造,关注社区内部的合作与组织模式,以及社区内社会组织架构的建立。即什么样的社区更适合于政府在有限的管理成本中服务于居民,满足现代农民的多层、异质化的需要。

    有关社区的界定学术界中有诸多的说法,但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则是认同说,即社区内的文化认同意义,一个社区的组成并不是外在的标准强行给它限定的,而是社区内居民自发的认同所形成的,他们认同社区的主要依据是来自于历史文化传统,是一种因自然关系所衍生的,所以学理型社区研究都定位于社区的自发性,村落和宗族就是一种自然集群,自然村和宗族都具有很强的文化认同。而政策性行为社区是一种强行政力量的外界界定,是国家出于行政管理便利性或者资源整合性的角度来考虑的,即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可以有效地实施地方组织管理和让公共资源更有效、更方便地供给村民,有效半径为多少,多大的地理范围合适,人口多少户,这些数字化的指标体系就成为行政性社区的主要考虑范畴,在一些地方调研的过程中,地方的社区规划者经常会强调社区的地理范围与服务范围,例如在一份文件中就强调农村社区的“社区服务设施辐射半径一般2公里-3公里,在超过2公里-3公里之外的偏僻村落有建立社区(村级便民)服务站点”等规定,还有的社区则规定居民到社区服务站的行走时间不应该超过半小时等,这种对便利性的考虑典型具有功利性质,忽视了地域认同中的文化、惯习和历史传统,所以,在行政行为农村社区中经常会出现内部地域性的矛盾和纠纷。

    对农村社区与个体之间的关系理解上,学理型社区不断追问这个主题,强调的是社区对个人的价值性意义。而政策性的农村社区则是从工具性角度去理解社区对个人的意义,社区共同体对于个体的意义被学术界一直以来所沿袭,诚然如鲍曼所描述的共同体是安全和相互熟悉的,相互依靠对方(鲍曼,2003),如我国古书上所说的“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疾病相扶持”。在我们学理型农村社区中也存在着对村落的这份共同体情结。社区就为个人提供了安全感,情感的慰藉,相互扶持的现实可能。而在政策行为农村社区中,基于国家对农村改造、动员的考虑,社区是国家认为个人要达致美好生活的一种手段,社区要建立各种服务设施满足居民的多样化需求,例如在有些农村社区试点中所建立的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体中心等,只要是农村社区都要建立这些基础设施,其宣扬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为居民提供便利性的服务。

    最后,从社区的定位来看,学术性的社区更多地倡导的是一种自治的理念,无论是传统的乡绅治理还是现代民主协商治理,这些都代表着学术界对社区的理想构建;但是在政策行为农村社区虽然也倡导居民自治的概念,实际上,社区更多地代表着政权基层组织的延伸,去考察任何一个应政策要求所建立的农村社区,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抱怨最多的是社区工作任务就是执行上级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和任务摊派。在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实践中,学理型意涵的引用与实践表述之间的歧义导致政策执行者的困扰是非常多四、学理型农村社区与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逻辑冲突的。在一些多村一社区的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地方试验地区,农村社区干部基本上是乡镇(街道)下派,但是农村社区在政策文本设计上是典型的群众自治性单位,而且农村社区成立之后,基本工作也都是围绕着行政性事务展开,社区干部往往都说社区行政性工作太多,服务性工作太少,社区就是基层政权的延伸。

    四、学理型农村社区与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逻辑冲突

    一方面我们对农村社区注入了多方面的学术理想抱负,试图从人类理想共同体的角度构建农村社区的现实形态,另外一方面政策制定与实践中的农村社区却多方面与理想类型相违背。在一些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试点地区,虽成立了农村社区组织框架,也有相应的社区工作人员与社区工作事务。但是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就有着很多的困惑,包括社区的组织体系,社区的任务,社区工作人员的性质,社区的日常工作,等等,最后其实都会回到政策行为社区刚开始建立就有的问题:即政策对应的农村社区到底是做什么的,农村社区的定位是什么。即使有了文本性规定的前提性基础,然而,在社区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产生很多制度、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例如现在政策性农村社区的工作人员就会抱怨自己工作的错位,名义上,社区工作人员选举产生,实际上是上面安排,工作的重心全部都是处理上面安排下来的任务,完全是行政化的。

    学理型农村社区与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内在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两者遵循着不同的逻辑。学理型农村是以学理化的研究构建,对“农村社区”是以地方性社会为本位,尊重地方性知识,以居民的生活空间与地域认同作为标准。而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是国家改造农村的尝试,是以国家的视角重构地方基层行政区域和组织体系,以此便于国家对地方基层的管控与资源输送。而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在构建过程中却引入了学理型社区的若干理念,导致了研究者和政策工作者的双方面困境。

    (一)学理型社区的地方性原则与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国家行政主导逻辑的冲突

    学理型社区的核心在于地方性社会关系的集结抽象,是对地方性知识的概括。因此,社区研究单位的选择无论是宗族、村落或者集市,都是以肯定地方性居民的自主认同为前提。学理型社区更加关注的是地方性内部的组织体系,内部的纠纷处理机制,内部如何应对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政策行为社区,其逻辑是从国家管理的原则出发,是国家对农村进行的一种借助于公义名义下的行政强制推动,政策行为农村在试验中一再被地方政府的利益化原则所引导,很多地方都打破了原有的乡村居住格局,把相邻的几个村或者毫无关系的几个村合并成一个大的农村社区。这样的社区组成,罔顾历史,在没有学术性农村社区的理解前提上,硬性地把几个村联合组成农村社区。其理由是农村所出现的空心化,大多数农民外出打工,大量的房屋建筑都是空巢化了,造成了农村资源的浪费。显然,农村社区的考虑假设是行政资源或者是国家的便利性,而不是以尊重地方性的认识为前提。

    还有的地方政府实行的是更加激烈的农村改造计划,即实行农房集聚的农村社区改造政策。从经济地理学上讲,中国农村地区逐渐出现了人口从山上到山下,从山下到中心村,从中心村到城镇的集聚过程,政府就认为这一过程是必然,所以他们人为地推动山区的人到山下居住,偏远地区到城镇集中居住。把山上几个距离非常远的村推行社区化,造成了山上农村居民相当被动的局面。显然,在这里政府考虑的是地方政府的服务成本,并不像学理型建构的农村社区要考虑地方的历史传统、民情和文化习俗。

    (二)学理型社区的自治与社区的行政化治理悖论

    学理型农村社区与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并不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如果说是脱节,那也是作为学术研究者一厢情愿的情怀,在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实践中,太多的学者注入了学理型的情怀。但正如上面所述,两者本就是遵循不同的逻辑,学者把这种学理性社区的理念加入到政策行为社区中加剧了内在冲突。在学理型社区的公共话语构建中,社区无疑具有自发性,是一种内生性权威导向下的自治理念,而政策性农村社区本身就是行政化的产物,在实践中自然很难“去行政化”。

    从早期西方学者的论述,如上面提到的滕尼斯和帕克的论述中,对社区的内部治理都是集中于关系方式的联结。而中国学者的社区研究更是非常注重社区内部的自发性质,内部权威如何在历史演变中形成。直到晚近之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把国家权力延伸到地方社会,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社区的文化网络,杜赞奇对这一过程有过非常细致的描述。(杜赞奇,2004)因此,在学理型社区的概念中,社区治理强调的是地方性权威和内部文化网络的联结。从这一意义上讲,现代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其实延续了国家对基层社会权力控制脉络,因此,政策行为农村社区不可能脱离行政权力的干扰,因为政策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其成立之初就具有国家改造目的和强行政性色彩,本身就是上层行政设计的产物。其成立都是由行政力量介入或者强行干预所构建而来。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在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成立之后,主要的任务是完成乡镇(街道)布置的任务,完成上级指令性安排,农村社区的考核也基本上是由基层政权来裁决。

    但是冲突的逻辑在于学理型社区的秉持者又深深影响着政策的运作过程,所以在文本的宣传上政策行为农村社区仍然以群众自治为主,强调服务居民为主要工作职责,强调社区的服务性质,强调社区的自组织性质。于是,在政策实践与学理主张之间就不可避免产生了张力,在一些农村社区试点调研的时候,就遇到了许许多多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对农村社区的不理解,他们对农村社区的解读往往以文本对照实践,从而指出在社区成立之后所承担的行政性工作过多,而服务性工作不足,有悖于文本设计的初衷,从而进一步对农村社区提出性质定位的问题,到底农村社区定位于那种性质的组织,是居民自治还是行政权力的机构延伸。

    (三)文化沿承机制的逻辑冲突

    学理型社区关注社区内部的文化惯习,追问的是社区何以可能的问题,并且从社区的文化出发构建社区的边界。文化关注的是语言、习俗、宗教与象征等各种呈现形式,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表现为社区内部的同一性,在社区内部实行共同的祭祀信仰、共通的仪式。在汉人社区中,村落的自然属性就可以囊括文化的表征。因此,在学理型社区的构建中,村落的文化因素具有同一性,在村社内部的人具有共同的交往原则。

    但是政策行为社区,一方面会打破文化认同的原则,在以行政力量粗暴地合并几个村落构建农村社区的进程中,实际上就有可能出现不同文化惯习之间的强制性合并,或者村际之间本身因为历史传统的原因不可能构建成一个社区。另一方面,政策行为社区也试图通过活动或者文娱节目来提升社区的活力,但是这种政策行为社区的活动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功利性,并不能持续长久。在合村并居的政策行为社区中,文化认同很难建立,即使是聚在一起,也会以原来的村落社区作为单位。在一些地方实行的农村社区改造实验中,笔者曾对某一市的多村一社区进行调研,发现政策行为农村社区虽然形式上建立,却实际上处于一种全面退缩的状态,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无法获得其生存空间与发展空间,不得不又重新退回原来村落为主体的传统社区形态。这一实验,笔者以为正好恰当地诠释了农村社区的自主性从哪里来的问题,农村社区的形塑只能来自于自下而上、尊重传统的学理型阐释,而不可能通过硬性的政府政策规定方式达成。政策行为农村社区虽然通过各种活动试图重建新型社区的文化认同,但实际上效果非常不明显,而且因为政策行为社区的“代理人”角色过于突出,形成了传统社区的反动。

    (四)社区经济的逻辑冲突

    学理型社区注重社区长期以来所形成的特殊产权制度,在传统社区的演绎中逐渐形成了村社济贫的集体产权制度。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生活在底层的居民经常会遭遇到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因此就在传统社区的发展中逐渐衍生出“公田”、“族田”以及“祭田”等集体产权制度,就是为了他们在遭遇困难时候可以得到适当的经济救济。而新中国成立以后所形成村社集体产权制度某种意义上讲是传统村社福利保障机制的沿袭。但是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却要剥离村社的集体产权制度,试图通过股份化把集体产权明晰到个人,以明晰产权的形式进入市场流动,就是以个人承担市场自然风险,实质上是有悖于社区的理念。

    传统村社集体产权制度是一个融合了新旧历史传统的坚固内核,无法在短时间内消亡,在某些地区,集体产权制度已经成为构建村落社区主要的经济基础。而在政府行政力量推动的政策性社区改造中,传统社区的集体产权制度却成为一种边界阻碍,政策行为社区试图通过消解集体产权制度构建一个纯公共服务边界的社区,其实质的理念仍然是以城市社区为模板,消解农村社区的实质性意义。然而,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经济改造很难获得成功,传统村落社区的集体产权具有长久的历史合理性,打破这种村庄集体产权制度将是异常困难,正如折晓叶在沿海地区考察时所发现的一样,村社的经济边界可能越来越开放,但是社会边界却难以打破。(折晓叶,1996)由此也造成了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始终无法解决的难题——村落集体产权制度所规定农村社区社会边界的牢固性。而集体产权的存在,其实就是传统村社的单位,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因为缺乏对农村社区的尊重,缺乏对农村社区的充分理解,虽然形式上存在,但往往也是有名无实。

    五、结语

    政策体系中的农村社区在其一开始就有着学理性意义的渗透,在对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的原始定义中,或者在学者对政策行为农村社区研究逻辑中,学者们在参与政策界定过程中就把自身学理性的意义渗入政策中,并且试图在政策实践过程中,引申政策行为社区的学理型意义,表现了学者们把学理型农村社区的理念付诸实践改造的希冀。但是政策的运行逻辑并不以学术性为圭臬,政策运行过程尤其依赖自身特定的逻辑路线,它是基于一种国家动员性的政治性运动,是运用国家力量强行对乡村社区进行的一次改造,因此,政策行为社区的运行某种程度上恰恰违背了学理型社区对传统历史文化、惯习和制度的尊重。政策行为农村社区面临着农村乡土逻辑的激烈碰撞,学理型社区在传统社会里所形成的宗族性网络、村落边界意识很难被打破,而新传统所留下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更是强化了村庄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社会认同,所以政策行为社区一开始就遇到了学理型社区基本原则的抵触,为了减少村落共同体的阻力,地方政府也设计了一些办法让村民与村社共同体的关系瓦解,第一个办法是实现村落土地与人关系的松绑,即土地确权之后的流转,第二个则是村落集体资产与村社关系的剥离,第三个则是农村户籍制度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无非就是为了实现国家对基层社会的单一化、匀质化的管理模式,即农村与城市都形成的社区单元。但在现实运行的层面,这些问题既要面临现有法规体系的冲突,同时更重要的是面临着学术性农村社区的历史文化传统冲突问题。

    在农村社区建制中,为什么由多个村落组成的新型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最终没能成功覆盖,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笔者以为最主要的是忽视了学理型社区的资源。学理型社区非常强调从民众自发的秩序着手,侧重于农村社区的历史感,无论是传统村落,还是集镇市场,这些都是建立在学者相当长期的观察基础之上,是从尊重农民自发性基础上形成的学理性建构。而政策行为农村社区具有非常强大的行政暴力性,他们主要考虑的是服务半径和行政管理成本,在农村地区的某个地方指定一个点成立社区服务中心,周围的民众就会自发来到这个中心进行活动,形成一种社区的同心圆范畴。但事实上,民众却有自己所形成的认同场域,与行政强制建立的社区中心背道而驰。在政策行为农村社区铺天盖地而来的试验中,这些以行政强制性而产生的农村社区,往往是不尽如人意。最重要的是,这些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最终会向传统社区倒退,就如同一些地方试验的结果一样,成立之后的政策行为农村社区最终不得不又退回到传统学理型构建的农村社区形态。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朱静辉,温州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社会学、城乡社会转型、城镇化与农地制度变迁等。

    《社会学评论》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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