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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路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历史定位
  •  2014-12-25 17:10:15   作者:张路雄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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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历史定位

       

                        张路雄

            

        应会议组织者的要求,我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由于是临时准备的。我只能讲一个大致的观点。

             

         1、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标志着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最终完成。  我认为这是其历史地位的最主要特征。从50年代初开始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制度的定型,这才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的终结。

         实际上这个改造过程在中国还是土地改革的直接延续。一个原因是时间上的连续性;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正是共产党领导农民翻身解放,获得了土地,才使得合作化的顺利进展。

        从1961年底起集体经济制度进入了一个稳定时期,至1978年底这个稳定期长达17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这个制度的核心。

            

         2、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制度的性质

         六十条中一直沿用了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定性。但我认为,从1961年底六十条实行以后,人民公社实际上就不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了。只有那些以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地方才是真正政社合一的组织。这在全国也没有几个。

        从实际情况看,在人民公社体制内公社一级是承担政府职能的,只有在那些有社办企业的地方,社一级还承担经营主体的职能。当时那些公社的各种站工作人员都是政府发工资的。有些是政府在编人员,有些是非正式雇员。

        大队一级实际上是社区自治组织。少数有大队办企业(包括林场、农场等),具有经营职能。

         生产队一级才是真正的经营实体,即“社”。

         这个观点很重要,因为这涉及对后来进行的政社分开改革的评价。

          

        3、人民公社制度所起的正面作用

        第一、稳定的农村经济体制为中国提供了稳定的基础,尤其是在长达10年的文化革命中更是中国社会的稳定器。

        第二、由于体制的稳定,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长期增长。虽然在农产品收购价格长期不动的情况下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很大制约。但是农产品(主要是粮食产量)还是在增长的。

        第三、农田水利工程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是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巨大贡献。这种建设以1958年大跃进及以后几年的规模最大。在公社体制稳定以后,平调情况受到很大限制。工程规模也大幅度减少。

        不论是大规模的水利工程,还是队内的农田基本建设,还包括县乡公路的建设,对中国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起到了历史性作用。一直到今天我们还在享受这一成果。

        我要强调一点:1958年那几年,这些工程的总量十分庞大,可以与历史上的秦始皇修长城和隋炀帝修运河相比,或者说规模大大超过其规模。修长城和修运河都引起了农民起义,是这两个历史朝代崩溃的重要原因。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这些大规模出勤的劳动力家庭都得到了在村社员的照顾。使得这些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并且没有出现大的社会危机。

        第四、促进了农村教育的发展。正是这种集体经济制度,使得农村的教育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在70年代,许多地方小学教育已基本普及,而且费用极低。在改革开放后,这个成果得到了世界的公认。小学基本上是大队办的。集体给盖房子。教师中民办教师占相当部分,这些人是参加生产队分配的。一些发达地区甚至每个公社都办了高中。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教育发展的贡献。

        第五、农村医疗。村里的赤脚医生在60年代就已经基本普及。这对于农村医疗卫生及农民健康起到了巨大作用。赤脚医生是由集体养活的。在分户经营后,随着集体经济实力的减弱,许多地方的赤脚医生无法维持。这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六、社队企业的发展。社队企业的发展是以集体经济体制为依托的。

               

        4、人民公社制度的问题 

        在这17年中,农业生产的和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是有些慢,尤其是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很慢。这即有体制内的因素,又有国家其他制度的原因。但我个人认为,中国集体经济制度最大的问题是限制了社员的流动自由。这对于农民收入的提高影响最大当然。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对农民的流动自由也是重要限制。

        对家庭副业的限制其实是这种集体劳动制度的内在要求。六十条就规定了“两基本包一基本”。我在生产队生活了几年,非常理解这个制度对于稳定集体耕作制度的必要性。

        当然农村集体是否一定要实行共同耕作制度,这是另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本文系张路雄先生2014年7月在《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与未来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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