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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锋:从“祖业观”到“物权观”:土地观念的演变与冲突
  •  2014-12-05 19:34:38   作者:陈锋   来源: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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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祖业观”到“物权观”:土地观念的演变与冲突                            

     ——基于广东Y村地权之争的社会学分析

                                  

    陈 锋   

    (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12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广东Y地权之争的四个案例,呈现土地产权“祖业”的乡土逻辑与“物权化”的现代规则。“祖业观”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具有象征性、继替性和社区性的特征,农民仅仅享有继承使用权,而不具有独立产权祖业观念与村落的社会结构形成相互塑造的自洽逻辑。“物权观”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具有商品私有性、个体性的特征,农民认为其应拥有完整的独立产权土地资本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物权化的土地产权改革使土地成为商品,便于在市场中进行交易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必然产物中国农村和农民仍将长期存在,土地物权化改革可能导致村落共同体快速瓦解,引发新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土地观念  祖业   物权化  村落共同体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土地问题引发各界关注,土地产权问题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上具有双重意义,从而也成为学界探讨的焦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历史性变革,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认知以及地权的实践规则也变得更加复杂。在快速城市化背景下,城郊地区难以逃脱被征地的命运,一些学者甚至发出“村落的终结”(李培林,2004)的感叹。在这一过程中,围绕土地发生的纠纷与冲突不胜枚举有学者认为,地权冲突已经替代税费冲突上升为中国农村社会的主要纠纷类型和不稳定根源(于建嵘,2005

    围绕村庄土地纠纷与冲突,学者主要从以下两个视角展开研究:一是产权残缺的制度性视角,一是利益博弈的治理性视角。在一些学者看来,当前中国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存在产权模糊或产权残缺的状态,不完整的土地产权为社会的强势阶层侵犯农民权益留下了制度空间(刘守英,1993党国英,2005),成为土地纠纷产生的核心原因(赵振军,2007)。正是如此,他们认为“还权赋能”(周其仁,1995;党国英,2005)是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关键,国家应当让农民真正享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三权统一的完整土地产权,进一步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并配套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史卫民,2010)。与制度论不同的是,一些学者从治理的视角发现,农村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土地价值凸显后的利益博弈。当下农村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土地增值引起的土地征用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贺雪峰,2010),农村土地利益群体诉求的分化(陈柏峰,2009)、“谋地型乡村精英”群体的崛起与攫利也对土地纠纷产生重大影响(臧得顺,2012)。此外,土地规则的不确定(张静,2003)或缺乏主导性规则(熊万胜,2009)也是农村土地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而这又根源于土地使用国家政策、村干部决策、集体意愿、当事人约定等土地规则的力量变动和利益变动重新形塑(张静,2003)。

    产权残缺的制度性视角是以西方的“产权”理论为基础来展开分析的这一理论逻辑最早可以追溯到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所有权的明晰界定可以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科斯等,2005)。产权理论在推动中国土地物权化改革的进程中产生较大影响。然而,产权残缺的制度性视角以应然为起点,对中国农村土地纠纷在实践中呈现的复杂性存在解释困境。正如周雪光(2005指出,“产权理论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诞生,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并随之发展起了一整套相应的经济制度在这个背景下,产权的概念长期以来仅仅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而产权构成与性质一直不是一个研究关注的课题,没有进入研究者的分析视野。”相比之下,利益博弈的视角则关注到中国农村土地纠纷的复杂性,考虑了农村社会、经济与政治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土地纠纷并非是简单的产权是否明晰和完整的问题,而是一个治理性问题。

    土地纠纷归结为产权不完整,固然是一种简单且又偷懒的理解,但土地纠纷之所以成为一个治理性问题,却也并非仅仅是利益博弈以及背后的力量博弈。毕竟任何形式的利益博弈除了运用实质性的暴力与策略之外,仍然需要找寻合理性基础。而这种合理性的宣称主要表现在人们运用何种社会成员所认可土地观念进行土地利益的争夺。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土地的法律与政策若未能转化成村民的共识性观念,在实践中便会遭遇重重障碍而变得名不副实。如果土地的相关占有与分配规则形成一种地方性共识,即使缺乏法理上的合法性,也能直接形塑地权的实践逻辑。换言之,农民通常不侧重既有土地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内在效力,更在乎广大社会成员是否承认履行地方性共识的现实。因此,农民对于土地产权的认知是理解农村土地纠纷的一个重要视角。

    关于土地产权认知的研究一些学者社会史的研究中发现,中国传统社会中广泛存在“祖业现象科大卫(1995明代珠江三角洲的研究发现宗族变成一个控产机构,祖先变成了控产的法人“祖业观”从一个原本作为农民信仰的宗教观念变成了一个作为控产合法性的法律观念张小军2004认为明清到民国时期,中国的契约地权不充分国家、宗族和村落等集体具有象征性的产权。乡村地权分配的基本单位是家,同时这种资源分配又是在村落社区的社会生态空间中展开(张佩国2001)。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产权观念,“祖业观”经历社会主义集体化和人民公社时期“一切归公”的政治运动后,原有的土地观念在理论上已经全部被打破现有的土地承包格局是国家重新分配的结果,然而祖宗田的观念却始终挥之不去郭亮,2013)。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农民的土地产权认知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异性。相关研究显示,在以广东、福建、江西为代表的华南宗族性村落地处中国的边陲地带远离中央权力中心(弗里德曼2000宗族组织受国家历次社会运动的冲击小,且在改革开放之后很快复兴,宗族仍然构成村落的基本社会结构因此,宗族关系生发出来的农民的“祖业”观念根深蒂固这一地方性共识经常消解国家土地政策的合法性,影响地权分配的逻辑(陈锋,2012;桂华、林辉煌,2012与华南的宗族性村落相比华北地区的农村缺乏庞大、联合、复杂的宗族宗族既不拥有巨额族产,又缺乏强大的同族意识而其村落社会主要由多个小亲族、门族组成杜赞奇,2004;贺雪峰,2012此外,华北地区地处中央权力中心包括土地政策在内的各项政策执行力度则远于边陲地带绝大多数农民接受了土地事实上属于国家的现实,形成了土地属于国家的深刻认识(张浩,2013与之形成反差的是中部原子化地区的农民普遍感觉土地变成私有了余练,2010)。总体来看,土地观念既受国家法律这一大传统形塑,又受地方小传统的影响30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主要呈现两大特征国家愈加强调土地的长期不变二是强化农户的主体地位(刘守英,2008促成了农民在以一种“类所有者”的身份行使他们对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利的“类所有权”性质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形成了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并使农民具备了占有土地产权的实践基础申静、王汉生2005。这种私有化想象程度以及持有这观念的农民人数分布上呈现出一定的区域差异,却成为一种共同的趋势。然而,对于土地观念的这种变迁如何产生,将如何影响地权的实践逻辑以及未来的土地制度变革的走向等问题学界仍然缺乏动态性的分析这恰是本文所要探讨和分析的核心问题。

    研究探讨的是宗族性村落土地观念演变与张力案例素材来源于2010年笔者及所在团队对广东省ZNY的实地调研。一方面,笔者在访谈中获得了大量关于Y村土地纠纷与冲突的经验事实;另一方面,Y村的村史档案完整记录了近二三十年来的村庄重大事件,这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材料。本研究将Y19922008间所发生的地权之争作为案例,探究农民土地产权观念的演变地权冲突比较两种土地观念的特进而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方向

    二、土地攻防战:一个村庄地权之争的四个案例

    Y村地处广东省ZN,交通发达。村庄有近700年的历史,现有农户900多户,约3100人。村民姓氏构成姓为主,兼有杨、陆、肖等其他姓氏。全村原有土地约40平方公里,约6亩,除了山林果木、宅基地和道路河涌外,用于耕种和养殖的土地4万多亩。全村有3000耕地用于种植水稻全部实现了机械化生产;有3000多亩淡水养殖鱼塘;其余耕地通过围垦开发作为咸淡水养殖场。

    Y占地约6万亩,且拥有4多亩以种植和养殖的土地,这在一个经济发达地区十分罕见,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因此,土地成了村民、地方政府、开发商、“混混”等各方主体竞相争夺利益的平台。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该村地权冲突个案例,呈现与解读农民土地观念的差异、演变与冲突。

    案例1  集益公园争夺

    Y百年前曾有一个供奉天后菩萨的天后宫,后因日久失修,逐步破败解放前拆毁1991年初,ZH公司来到Y村投资,欲将Y打造为旅游胜地,遂Y后宫的遗址上,重修了集益公园。集益公园的建设融古寺庙院、亭台楼阁、长廊水榭、花卉林木景点一体。H公司前期投资了50万元,但后因商业失利,这一工程停止Y领导班子深思熟虑之后,决定由村集体筹集资金继续按H公司的计划继续修建集益公园1992年,Y村在各方人士的支持下续建了集益公园,建造了集益寺建筑群集益公园整体占地约200寺庙建筑面积1万多平方米。

    Y支部书记满叔介绍,村委会之所以动员各方力量恢复历史原有庙宇,表层原因有两个:一是期待重建农民的精神生活。在他看来,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小偷窃贼,对菩萨神灵都会心存敬畏二是将寺庙筹集的香火油钱用于建设村庄公益事业。目前,Y村的香火油钱每年约有100多万。从深层原因来说,以满叔为代表的Y村村委会希望通过建设寺庙来保住这片土地,避免被地方政府征用,避免被一些地方恶势力侵占。因为“自古以来,对于寺庙神灵,再有势力的人也不敢随意乱拆”。不过寺庙建成后,仍然经历诸多风波。2002年,Z市宗教局认为这些庙宇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属乱建庙宇,遂6和尚直接接管集益公园。Y村村委会主要领导曾多次与Z市宗教局沟通、协调,均无果,最终只能同意宗教局接管集益公园。不过,为了避免失去土地及庙宇的所有权,Y村为宗教部门办理任何移管手续Y村村委会向全体村民就此事发出通告,村民知晓后对宗教局意见颇大。后接管公园的和尚被发现有偷盗香火油钱的行为,村民就此告发他们,并对他们采取了停水停电的行动。最终Y村与Z市宗教局达成妥协:宗教局只集益寺留下1个和尚,村里也不需要向宗教部门上交管理费,除了寺庙的日常开支与维护费用,集益公园的剩余收入均用于村里敬老院的花费和公共凉亭建设修缮等公益事业。

    案例 广东博文学校合作告吹

    2004年,经过长时间磋商,Y村拟定与广东博文学校(私立学校)合作创办广东博文学校新校区Y出让70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Y村村民的子女可以博文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博文学校Y村村民的子女只能以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对于Y村村民来说Y村在基础教育方面这一重大投入是一项巨大的公共福利广东博文学校新校区的建立,不仅使Y村子孙后代能够实现就近接受高质量的教育而且使Y村委会试图通过建学校保住土地的目标能得到实现博文学校新校区计划建设土地地理位置优越,地方政府原本将其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将对其进行征收、开发村支书满叔认为建立学校是保住土地的一种绝佳方式。

    2004112日,按村民自治规范,Y领导班子在村内十米红布公布合作办学的全部内容,召开全体共产党员、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对是否同意合作办学进行表决。会议出席人数104人。在表决中,84人赞成,17人反对,3人弃权,符合超过三分之二同意票数即可通过决议的要求。但是,反对者认为这块土地可以通过买卖获得更大的开发价值,村民可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表示,若决议获得通过,他们将抗争到底。最后,村委会领导深思熟虑之后,最终还是放弃了合作办学村委会在致当地教育局局长和博文学校校长的信件中写道:“我们经过深思,为我们双方今后合作避免危机,还是放下合作为好。往往反对者所起到的能量会阻挠一切,因而考虑到您们的重大投资,今后如果遭遇风险,会受到一定损失和伤害,真是事与愿违。对此,我们表示万分歉意,我们和Y村民的境遇是无可奈何的,我们的心情是沉重的,荷望谅解。”

    案例两次股份制改革

    2002年,Z市开始倡导并试点农村农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这一背景下,Y村村委会决定包括将军下围、燕石围在内的面积为18500多亩一片土地以“绿股”的形式平分给具有Y村户籍的村民(每人5.5亩),并以股份制形式成立土地股份基金会由村民自行成立管理机构对土地收益进行管理与分配村委会之所以选择这片土地直接划拨给村民主要因为这片土地村集体已经很难守住。这片土地是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新围垦的土地,有丰富的温泉资源,一些地方黑恶势力一直想要侵占,地方政府更是将其规划为旅游开发区。Y一些干部曾有过猜想:直接分配给所有村民自行管理,地方灰黑势力与地方政府如若对其进行侵占征收,就需要与每一分散的农户进行协商谈判其成本会大大提高,从而可能守住这片土地。

    20022006年,Z农村股份制改革由点到面陆续开展鉴于Y坚持集体化道路的特殊性Y村干部曾向上级请示,仅以2002的部分土地股份制改革作为试点其余资产与资源不参与股份制改革,Y也因此成为Z最后一完全实行股份制的村庄2006年,Z市农村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Z政府要求所有村庄必须全部资源、资产纳入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Y村也不例外。对此,Y不得不将村里的资源、资产全部纳入股份,一次性界定股民的资格。但是,为了保护村集体的管理权,Y剩余3万亩左右土地以不量化到个人的红股形式进行改革,红股集体管理。以“绿股”形式进行的第一次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股份直接量化到个人,由村民自行成立土地基金会对土地收益进行管理与分配村集体因此被虚化。而在此股份制改革中,村集体坚持实行不量化、集体管理的方式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其股份可以在本村内继承、转让,但不能买卖。村委会实行不量化、集体管理的股份制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功能性考量:维系村庄继续实施一级管理;安置农民就业;承当村庄各项建设;承担社会管理费用;承担社会福利;承担不可预测的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开支。

    案例4  从租地到卖地重大转折

    2008年,主要以“租地”形式经营土地的Y村第一次开始买卖土地。Y村所卖地块将军下围,其内含一个温泉。这块地第一次股份制改革中已被“绿股”形式量化村民个人。这块土地的承包商马军是一个黑道人物,走私汽车起家,曾与Y村合作围垦,随后通过各种手段拓宽生意,结交黑白两道的朋友,据说与省里一名高官认识,为人霸道。1988马军与Y村合作围垦1多亩地,按照合同要求,合作20年,合同期限一到,土地产权即完全归属Y村。合同已经到期马军试图霸占这片土地及其温泉资源。2008年始,马军以黑社会力量作为支撑仍然占用这片土地进行经营,并与村里少数干部开始密切来往,以图能够继续以低廉价格续约。此后,马军鼓动一些村民和退休干部在村庄中造谣,称“村干部卖地卖了几个亿没有分给村民,村干部贪污赌博”村民对此议论纷纷对于这一说法,普通村民并没有获得相关证据,也不论真假是非,主要抱着看热闹的心态,一些村民甚至期待通过这一事件能够促发村集体卖地并收益直接分配给村民Y村村委会曾请求上级政府对此事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地方政府也放任此事。就这样,黑社会与一些不良村干部勾结,进而串通一些村民造谣生事,以图谋利。20085月,Y村村委会主要干部发现马军通过各种手段将围垦的土地占为己有。无奈之下,Y村村委会主张将这块土地以租赁的形式交给政府,以保住对土地的所有权。在谈判中,地方政府意图一次性征地,村书记满叔坚决要求只能租赁的形式非卖地。

    然而,按照将其出租70年的方案,一个村民每年只能获得3000多元的租金,而如果一次性卖地,每个村民能够一次性获得14余元。对于大部分村民来说,在租地与卖地之间如何选择也是一个纠结的问题。他们生活上有一定的压力,确实将土地变现的强烈愿望,同时也对卖地造成的长远损失忧虑担心,毕竟在这样的沿海发达地区,土地是必然会不断升值的。而包括个别村干部、一些不劳而获的小青年以及个别年龄大的村民则强烈要求直接卖地。他们认为,土地已经股份的形式划分给村民,他们有权主张自己土地的处置方式。而后他们组织一些小混混,连续几天晚上围攻村委会直至深夜。最终,村委会决定由股民签名表决。然而每个自然村的签名现场,都有10多个小混混在那盯梢在这局势下,那些思想摇摆的村民也都在鼓动或控制之下签了名,结果同意卖地村民所占比例高达92%。这块土地最终以一亩地5万元的价格被当地政府征收。

    三、案例分析:利益之争背后的土地观念演变

    上述4个案例生动展现了Y村的土地攻守战,即围绕土地进行的激烈博弈。守方是以村支部书记满叔为代表的村委会及部分群众,他们千方百计守护土地,维护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在案例1中,Y村通过建设寺庙来守护土地及其公益价值,避免被地方政府征用或被其他社会势力侵占。其间尽管经历了一些风波,但最终如愿以偿。在案例2中,博文学校新校区因而没有建成,但是满叔等人学校行为逻辑与建设寺庙相同都是想要让村庄土地的经营收益公益化,且世代延续,恩泽子孙,避免被政府一次性征。在案例3中,在政府推动的股权改革中,Y村做出了一定的妥协,把其中的一部分土地以“绿股”形式平均分给每个村民,但对村庄中占据主要部分的核心区域的土地则坚持以不量化到个人的红股形式来守住集体所有制,进而维系集体对村庄资源与资产进行统筹管理,保证村集体所能承担的各项公益职能。在案例4中,村庄经历了一次重大变故,受各方势力左右,Y村第一次发生了“卖地”事件满叔没能阻止这一进程,但坚决租地的主张却始终没有改变。与每年只能获得3000多元的租金相比,每个村民可以从直接卖地一次性获得14土地买卖因此而对村民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但是以满叔为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和一些村民仍然恪守着深厚的传统土地观念。在调查中,Y村支部书记满叔明确表达了他对土地的理解:

    “金钱的诱惑力虽然坚不可摧,但这里有公平的问题,世世代代经营积累的财富在传统的理念中都是代代相传。如果这一代人一次性吃掉前人并吃掉后人,是很不道德的事情……我们不能把土地卖光,我们要让后世的人都可以耕田,后世的子孙都可以读书出去……保护土地,保护农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社会上最可怕的是农民无处安置,成为流民。现在城市工厂可以安置,一旦不能安置,就会流动,动荡,相当可怕。最好的就是让农民就地安居乐业,不要把农民赶到城市中去”。 

    从上述话语可以看出,村支部书记满叔眼里,土地产权不仅当前的村民所有,它还是祖宗的,是子孙后代的。同时,土地还构成了外出同乡人的精神寄托及外出务工人员(具有本村户口)最后社会保障,农村因此成为社会稳定的蓄水池。这种对土地的认知可以称为“祖业观”。在这一观念下,土地的所有者超越了时空的意义,包括当前在世的土地持有者,还包括祖和子孙。不同于西方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私有产权观“祖业观”下,土地的积累、收益与分配事实上都要遵循一种乡土逻辑,土地为基础的村庄超越经济共同体的内涵,而具有文化共同体的意蕴祖业观下的土地的积累、收益与分配的规则对于社区团结、社区整合与延续着重的作用而这一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土地在社区内的集体所有为基础。 

    在快速城镇化的背景下,土地价值凸显,土地成为众多势力争夺的焦点,土地的守护变得愈加困难。四个案例呈现了地方政府、资本家、灰黑势力以及部分村干部和村民的各种博弈。案例1中,地方政府早想开发片土地,满叔通过修建寺庙使得地方政府征用片土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建成的集益公园Z市宗教局收回管理权寺庙的相关收益被Z市宗教局获得但在村民的协同下,Y村抓住了Z市宗教局所委派的和尚的偷盗行为,就此对其进行断水断电,最终赢得了寺庙相关收益的分配权 。在案例2中,一些村民极力主张要将博文学校新校区计划建设的土地进行买卖由开发商开发,而这块土地也是地方政府和旅游开发商早已看的地方,原本计划纳入地方政府的开发规划中,已经陷入“被征”的命运Y村努力希望通过建学校来保住土地,但又受到村民的阻挠而放弃与广东博文学校的合作。在案例3中,地方政府极力推行股份制改革,土地产权日益物权化,农民对于土地的认知发生了重大转变开始形成对土地的股权意识。土地的股份化、物权化为推动土地征收奠定了重要基础。而在案例4中,Y从“租地”走向“卖地”正是多方势力博弈的结果。黑灰势力、地方政府都介入其中,诱导群众,促成土地的变现买卖。Y村村民产生了分化,一些村民难以抵挡卖地的巨大诱惑,一些村民陷入矛盾纠结,而只有少数一些人仍然选择坚守

    究其本质来说,土地经营收益增值收益是各方利益争夺的焦点。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征用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在后续的开发建设中获取土地的增值收益。对于开发商来说,从土地开发经营中获得最大利润是天然本性。黑灰势力则通常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与资本家推动土地征收和买卖过程中的推手,进而从中谋取部分利益。然而,这些外部力量虽然强大,如村民能够恪守共同的集体意识,Y村兴许仍可守住集体的土地。这一号称“珠三角最后的人民公社”的共同体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存续二三十年,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村民同心同力,认同相同的理念。村民观念上产生“卖地”的想法,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促成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土地直接变现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对村民产生诱惑力;另一方面,农民的分化,尤其是观念上的变化,使得一些农民已经形成了土地的物权化认知,股份制改革的影响尤为深远,从而导致他们对于土地的认知从“集体所有”转向“个体所有”,农民有了“类所有者”的想象。也正是在这基础上,Y最终92%的村民同意以5万元/亩的价格将土地“给当地政府。换言之,利益之争背后凸显的是土地产权认知观念从“祖业观”向“物权观”的演变

    四、地权实践的乡土逻辑与现代规则

    (一)嵌入乡土社会的祖业观

    “祖业观”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土地观念,在传统社会普遍存在,即便经历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变革之后,这种观念仍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延续下来,广东、福建、江西等华南地区宗族性村落表现尤为明显。Y村的地权之争中,以满叔为代表的群体仍然恪守着对土地认知的“祖业”观念。“祖业观”包含以下三个鲜明特征:

    第一,土地产权具有象征性的绵延意义。在他们的观念里,土地不仅仅是物质财富的主要代表,而且蕴含着繁荣昌盛的象征意义,具有人格化的特征。土地来自祖宗,继替于,并将绵延子孙任何一个当下支配土地的主体都不具有真正的产权,土地财产归包括死去的“祖先”、活着的“我”、未出生的“子孙”这样一个在时间上无限延伸的连续体所有(桂华、林辉煌,2012)。正是如此,村民常说,“古来都是家族兴旺时大量买田买地,只有家族中道衰弱万不得已才会卖田卖地”。对于当世持有土地的人来说,要尽可能为子孙后代置恒产,办义校、祠堂,建庙宇,留下根基。Y村建寺庙、办学校、修祠堂,其目的正是试图利用这些古老的方式来守住世世代代的土地,使其世代绵延。土地具有绵延的“人格化”特征,任何一代的土地持有者并不具有完备的土地产权。

    第二,土地产权具有继替性的特征。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宗的遗产,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是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的(赵晓力,1998)。因此,中国传统农村农民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土地使用权一般是完整的,但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每一代人都需要守住这一份祖业,才算是对祖宗和后代子孙负责,否则往往就会被视作败家子而招致骂名。也正是这个意义上,即使在巨额金钱的利诱下,满叔等人也坚决不卖一分地,坚持主张租地但绝不卖地。在土地守护者的观念里,“卖地既是吃掉前人的,也是吃掉后人的,上对不起祖先,下对不起子孙后代,他们并没有买卖土地的真正权利”

    第三,土地产权具有社区福利性的内涵。“祖业观”下的土地产权,意味着土地不仅与个体关联,而且与整个家族乃至村落社区紧密关联。在中国传统社会,一个家族总是通过一些公田、族田的形式来承担祭拜祖先、办义学的公共开支,以及帮助家族中的贫弱群体等等。满叔等人极力建寺庙、办学校,并最终将寺庙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村庄老人院的建设及其他公益开支,正是体现了土地应当具备的社区福利性的内涵。除此之外,土地等财产交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遵循“亲族先买权”的民间习惯,通过对个体或家庭的土地交易权施加限制,从而保持家族或社区对土地持有的完整产权。亲族先买权”的民间习惯正是巧妙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这除了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赵晓力,1998)。亲族先买权也反映出土地产权不完整属性Y上级政府的一再要求下才实行股份制改革,其实是对这一改革有所抵制Y村在第二轮股份制改革中坚持红股的形式来分配剩余的土地,主张土地由集体经营管理,并规定土地股权只能在本村继承转让,其背后正是秉持要保护社区共同体的理念,避免股份制对土地产权的分割进一步冲击村落共同体。也就是说,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使得土地利益可以在社区内进行整体性的分配与调整,从而使得村集体在某种程度上能像传统时期的家族一样保障土地的公益性。

    在乡土社会中,“祖业观”蕴含的象征性、继替性与社区性,彰显了土地在经济意义之外承载的文化意义,而祖业观的生成其所对应的社会结构紧密相关。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在土地产权实践上的一种投射。华南地区宗族性村落的“祖业尤为强烈,正是因为这些村落主要是以血缘作为主要纽带建立起来。在血缘为主要纽带的乡土社会中,“绵延性”的家族理念塑造了土地产权绵延性的人格化的意义和土地产权的继替性特征,“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原则形塑了土地产权的“社区福利性”内涵(陈锋,2012)。村落的社会结构与村民对土地的产权认知形成相互辉映的自洽逻辑,“祖业观”嵌入在宗族性的村落社会结构。作为乡土社会的文化因子,尽管遭遇百年来剧烈的社会变迁与土地制度变迁,“祖业观念依然在一些农民延续下来,成为影响农民行动逻辑的重要变量。

    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下的“物权观”

    物权是现代法律一个重要概念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物权具备完整产权的属性。随着社会的转型与变革一些农民土地观念发生了转变产生了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将自己作为土地的“类所有者”认为农民具有土地的直接支配权——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出租、买卖等权利农民的这一土地观念可以将其概括为“物权观”。与持“祖业观”坚决不卖地的村民相反,另一部分村民有着强烈的卖地诉求他们所持的正是土地的物权观”具体来说,土地的“物权观”主要包含以下个特征:

    首先,土地产权完整性与私有性农民土地的权利视为物权,意味着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有完整的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的统一,其他人无权干涉土地是私有的权利的主体只有一个,是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主张卖地的村民认为:“这土地是应该分我们个人的,凭什么不能卖,我们都是股东,我们出售我们自己的那一份。”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在土地股份制改革后表现尤为明显,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成为股东如此来,作为股民,他们也就具备了买卖土地股份的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土地的股份制改革,土地或土地股份量化到农民个人,改变了农民原有对土地的认知。在他们看来,土地不再属于集体所有,而是属于个人所有

        其次,土地产权的商品性与财产性在持“物权观”的农民看来,土地是一个能用货币量化的商品从而能够进行土地交易、买卖。土地交易遵守的是市场经济法则,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受家族、社区的限制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主张卖地的村民毫不讳言:现在不抓住这个卖地的机会还等什么时候?我们守着这多土地有什么用,土地不换成钱不是笨吗?有了钱我们生活水平可以提高,我们可以建楼、买车、旅游、做生意等,甚至还可以去其他地方买地,甚至在北京、上海都可以。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村民有将土地变现的强烈诉求他们期待通过土地买卖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甚至移居城市。土地守护者不同他们并不眷恋这片生养他们的土地,土地只是他们谋取更大利益的物质化手段

    第三,土地权利享有个体性在“祖业下,当前任何一个支配土地的主体有完整的土地产权,仅仅有使用权,土地是祖宗、当前土地持有者与未来的子孙共同所有的,土地基本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差序格局”关系网络进行交易,且土地交易一般限制在社区内。也就是说,“祖业观”下的土地权属主体通常是难以进行明晰分割的村民对于土地权利的主张遵循的是家族本位或社区本位的逻辑。而在“物权 ”下,土地由当前的土地持有者完全独自占有,具有排他性。正是如此,主张卖地的村民并不考虑卖地的长远后果,对自己子女,他们缺乏长远的预期和规划,他们认为:“子女他们可以出去打工、做生意啊,子女也分到了他自己的一份钱啊,未来就他们自己去努力咯!由是观之,主张卖地村民已经将自己与子女土地的权利分离,祖先与子孙后代根本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这充分彰显了他们个体本位的现实主义价值理念。

    “物权观”所蕴含的土地私有性、商品性与个体性,使得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仅仅是物权化的经济意义“祖业观”下的土地产权具有象征性、继替性与社区性,兼具经济与文化的双重意义者之间形成鲜明的反差(见表

    1  地权的乡土逻辑与现代规则的特性比较

     

    产权观

    产权特征

    产权性质

    地权的乡土逻辑

    祖业观

    象征性继替性社区性

    继承使用权

    地权的现代规则

    物权观

    商品性私有性个体性

    独立完整产权

    农民的土地认知从“祖业观”向“物权观”转变,与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的巨大变迁有着紧密的关系,尤其是在工业化加快推进的进程中。传统乡土社会人与土地构成中国家族的两根支柱(杨懋春2001,而血缘关系又构成中国乡土社会的基本关系正如费孝通2007所言,乡土社会中“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亲疏关系来决定”,“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围绕这种血缘关系发育出来的人的自然观和生命观,以及由血缘关系所延伸出来的其他关系,包括(土地)财产关系,与西方私有财产关系以及在私有产权基础上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本质差异(桂华、林辉煌,2012。正是如此,作为传统乡土社会人与土地关系观念反映,“祖业观”家族、村落结构紧密联系在一起。然而,随着人口的社会流动,村落的血缘联结纽带日益松散乡村社会结构发生新的重组逐步朝向原子化的态势发展,人与土地的关系也在悄悄发生转变

    与此同时,在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土地作为工业不可或缺的要素,就必须能在市场中被组织起来,也就是能被购买和销售”(波兰尼,2007)。如此来,土地的商品属性也就日益凸显在城郊地区政府、资本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格不断上涨土地不断增值刺激着农民的变现愿望,进而提高了农民完整占有土地产权的需求。农民只有完整占有土地才能获得土地的自由支配,并将其买卖变现Y村的土地遭到各方觊觎反映了社会变迁中农村土地的命运。而政府主导推动的土地物权化改革也在日益影响着普通村民股权化改革为例,逐步形塑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意识,村民对土地的变现愿望得到进一步加强。这就导致政府、开发商等外来力量进入村庄征地时,也就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即便征地遭遇一些村民的反对,但一些开发商动用一些混混介入征地之后,土地买卖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加。然而正如波兰尼(2007)所言,土地原本只是自然的一个别称,它并非人类的创造,也不是为了出售而生产出来的商品,土地只不过是构成社会存在于其中的环境,将它囊括进市场机制就意味着土地的交易秩序需要遵从市场的法则土地也就成为了商品然而,在城市化、工业化与市场化的进程中,土地的权属主体是个体还是绵延的宗族,还是社区集体?土地是否应当作为商品买卖?守护土地还是变卖土地?随着农民的分化,这种分裂的土地观念认知,使得地权的乡土逻辑与现代规则呈现巨大的张力。

     

    四、结论与讨论

    按照西方产权理论的视角,中国当下的农村土地产权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独立的产权,集体所有制是一种产权残缺的制度30年来,随着中国土地制度的不断调整,土地权利越来越被强调强化为农民的个人权利,土地的使用权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所有权的内容。在沿海地区推行的土地股份制改革,正是不断加强土地的“物权化”内涵

    从历史的发展逻辑来看,产权关系的类型与经济发展的技术类型有密切关系(党国英,2014)。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土地资本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生产要素,使土地物权化成为工业社会的必然要求。但问题在于,当前的中国仍处于从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转型的过程中,中国农村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农民。物权化的土地改革取向固然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土地交易需求,却直接冲击村落共同体。因为土地村落社区人际关系的物质基础,土地具有超越商品的象征性、继替性社区福利性。沿海地区村落的快速消失,助推了中国城市化进程,但是在一些农民的心中,“这个地方繁华了,那就不属于我们农民了”农民内心的这种失落,恰恰反映了以土地为生产生活基础的村庄共同体绝不仅仅是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上的经济联合体,农民形成归属感并生产生命意义的基础单位(贺雪峰,2012)。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可以更好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在实践中者之间并非有着必然的关系。当前农民有着将土地变现的强烈愿望, 如果他们拥有完整的产权,在利益诱面前,他们通常会卖出土地,而不顾及卖出土地之后的长远后果。与此同时,各种势力的干预下,分散的个体在市场和资本体系中力量更为薄弱,土地买卖因此成为可能。村民通过卖出土地获得了短期的现金收益,但却忽视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长远利益。在Y村及其周边村庄调查发现,土地变现的农民通常形成一股强大的食利群体,一些村民直接将土地变现的资金用于各种奢侈消费,一些村民则赌博中快速耗尽积蓄由此进一步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

    总之,物权化的土地产权改革,仅仅考虑到现代化进程市场机制运行的需求,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实现短期的利益实践中的产权不是一种条文、律例或规定,而是一种受地方社会结构约束以及地方社会成员建构的地方性共识影响的制度安排,产权更是一种社会基本权利关系的制度表达(折晓叶、陈婴婴,2005)。中国历史沉淀下来的土地产权的乡土性,使得土地承载的不仅利益最大化的经济意义,还有乡村治理的政治意义、心灵归属的文化意义村社整合的社会意义。土地的物权化改革将土地分割为一个个产权单位,使得土地产权具有私有性、排他性、个体性的特征人与人之间的纽带也就必然趋向松散。然而农村社区是一种整体存在,村落共同体才是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家”。农村社区共同体一旦瓦解,将会带来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不仅要有前瞻性考虑,而且全局性视野。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中的土地纠纷及其解决研究”(项目号:13CSH049的阶段性成果。本文得益于王习明教授、郭亮副教授、桂华博士、耿羽博士的共同讨论,得益于中国农村观察编辑部细致修改意见,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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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4党国英:《关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若干认识与操作问题》,《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

    5[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

    6〕费孝通:《乡土中国》,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

    7桂华、林辉煌:《农民祖业观与乡土社会的产权基础》,《二十一世纪》2012年第4期。

    8郭亮:《地根政治镇地权纠纷研究(1998-2010》,社科文献出版社,2013年。

    9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10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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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李培林:《村落的终结》,商务印书馆,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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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32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所有权关系的变化——一个经济制度变迁史的回顾》,《管理与世界》1995年第3期。

    33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原文刊于《中国农村观察》2014年第6期。

  • 责任编辑: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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