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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仁文:死刑改革与法治发展
  •  2014-11-19 22:39:30   作者:   来源:共识网   点击: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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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办方要我就“死刑改革”这个问题跟大家作一些交流,我想主要是因为死刑的改革近年来引起了我们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大家可能注意到最近《刑法修正案(九)》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刑法修改条文公布在网站上,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在这个条文公布的时候,包括凤凰网等好多媒体都打了我的电话,有的问题来不及一一回应。借此机会,我想就相关问题作一个汇报。

      中国的死刑问题目前为什么广受关注?

      国际上的报道认为我国现在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当然我们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占到五分之一。但有统计数据说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死刑加在一起也没有我们中国多,那么,这就带来问题了,因为平均数也只能占到五分之一啊。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很有难处。不管这个数据是真是假,我们国家的死刑数据还没有公开。公开的话,可能绝对数确实比较大;但不公开的话,我们要说近年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国外又说你要拿事实说话,你不告诉我们死刑是多少,怎么能证明呢?所以,在全球化的时代里,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国,,这些问题恐怕是回避不了的。

      《刑法修正案(九)》实际上已经准备了快一年,本人也参与了立法机关的一些内部研讨。实事求是地说,最后公布的拟废9个死刑罪名比我们事先预料的要多,我们事先觉得这一次能够取消4到5个就已经不错了。这给我一个启发--是不是更高层的领导有时候思想比我们一些具体办事部门还要开明?觉得死刑问题小打小闹,恐怕难以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

      就算这一次这9个死罪全部取消,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公认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地下降—当年保守的说法是下降了一半,乐观的说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死刑数据是多少,还是不能公开。因为这个数字太大了,公开以后可能在国际上更不好说话、更被动。所以,现在继续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这一次《刑法修正案》能取消9个死刑罪名有点出乎我的意料。早在3年以前的2011年,我们第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那一次也是出乎我们的意料。那时候我们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国要减少死刑会从哪一个罪名开始下手,没想到立法机关不是只减少一个,而是一下拿掉了13个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有点出乎我们的意料。在2006年,我参加一个国际人权对话,当时有西方学者就说,如果中国不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对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可能我们会抗议你们的奥运会。我当时就说,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饱受你们西方国家的欺负,现在中国已经强大起来了,难道因为一个奥运会你们抗议我们就修改死刑吗?

      但是,现在我们看到,在2008年的奥运会之前,也就是2007年,我们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了。虽然表面不说,实际上肯定还是考虑到国际社会的影响这一因素。所以,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经济上的实力已经是举世公认的了,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们要跟上来。

      所以我想说的一个基本意思是,从2007年死刑判决和执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到这一次又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应当说每一步都出乎意料、步子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但是现在仍然不能公开我们的死刑数量,因为公开以后这个数字可能与国际社会的期待离得很远。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了,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包括像日本每年都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大概是三四十个。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比它们要大得多。

      所以,尽管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相对国际上这样一种废除死刑的趋势--只有二十几个国家执行死刑,并且每年就执行几个,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压力比较大。有一个公约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在1998年江泽民总书记在任的时候我们就签署了,签署以后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公约我们都还没有批准。因为批准以后,我们就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履约报告,说明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落实得如何,这是义务。包括去年的废除劳教制度,都在朝着这个公约的要求进行。

      这个公约是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那个时候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还有死刑,公约要求各个国家尽可能地废除死刑,但是实在做不到怎么办呢?"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个条款怎么理解?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伊朗认为通奸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朝鲜可能有另外的解释,中国过去认为盗窃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而现在我们又说贪污罪、受贿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或者标准不一样,大家都乱用这个条款,各国都可以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没有违背公约的要求,适用死刑的罪名都是最严重的犯罪。

      "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此作了一个解释:最严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暴力犯罪联系起来。现在我们看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逃到美国去了,中国跟美国谈判,要求把他遣送回来。美国说,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们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这样。为什么赖昌星好几年回不来?加拿大说不是我不愿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后我们加拿大很多人权(非政府)组织要状告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加拿大的《宪法》是废除了死刑的,明知道这个人送回中国要判处死刑还给中国送,那政府就下不了台,总理也下不了台。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国废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赖昌星送回来了。

      但是对于美国,大家就奇怪了,美国自己也有死刑,为什么还反对?这是因为美国的死刑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级谋杀罪,所以从法学专业角度说,美国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种报应思想,死刑针对的是一种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谋杀别人。只有这种情况美国现在是保留了死刑的。按照美国的理解,"最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于非暴力犯罪,贪官、腐败分子判刑罚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则超出了报应的限度。所以我们答应美国,这些人被遣送回来以后会判得比较轻,美国当时要求判15年以下,我们也得答应,最后判了12年。这个问题现在就比较尴尬了,比如赖昌星这个案子,底下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判了死刑,头号分子现在却不能判死刑,恐怕老百姓也不好理解。

      死刑改革无禁区

      应当承认我国现在在死刑改革方面的进步是很快的:过去我们修改刑法,哪种犯罪严重了就增加死刑,但这些年死刑基本上没有增加,而是减少。我记得在立法机关征求专家学者意见的时候,我说希望立法机关多废除几个死刑罪名。立法机关有的领导同志跟我讲,你不要寄予太高的希望,能把这5个死刑罪名取消就已经不错了,他担心的是,下一步征求人大代表和各个司法部门的意见,这5个死刑罪名还不一定能够取消。但是我们现在看到公布给全社会的是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这意味着什么?应该说有时候中央最高决策层的思想还走在我们的前面。

      不过,就算这9个死刑罪名全部取消了,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任务还很艰巨。这46个死刑罪名里面还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即便暴力犯罪也要区分很多情况。那些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目前肯定是要判死刑,问题是故意伤害罪也判死刑,就会导致这样的犯罪心理:反正杀人是判死刑、伤害也是判死刑,还不如杀人灭口,可能这个案子就破不了了。所以,不仅非暴力犯罪要进一步减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

      再者,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有两个罪名是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过去我们在征求意见的时候提,有人就说部队、国防这一块你不要去碰它,还有"危害国家安全罪"也不要去碰。但是现在看来,不是不能碰的,这些问题都要去研究。死刑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没有禁区。

      死刑的温度

      我今年出了一本书叫《死刑的温度》,我在书里面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几年以前在南京有几个农村进城务工的打工仔想去别墅里盗窃,结果他们闯进的一幢别墅住的是一家德国人。德国人语言不通,令他们惊慌失措,就把这一家从大人到小孩全部杀人灭口了,包括一对小孩——一儿一女,本来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夫妻两人也很恩爱,做公益事业,就这样被残害了。

      当时国内外都很关注这个案件,所以在外交部的记者招待会上有外国记者提出来,这个案件你们会怎么处理?我们的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的法律和司法是有我们主权的,不管是谁在我们国家杀了人都是要赔命的,所以我们要按照中国的法律严肃处理这个案件。

      这个报道出来以后,死者的母亲,一个德国的老太太,专门飞到中国向法院写了一封求情信,说现在就算你杀了罪犯我的亲人也活不过来了,我不希望再发生一个悲剧,因为在我们欧洲长期以来已经没有死刑了,所以在我们的观念中总觉得死刑是特别残忍的,我们代表亲属恳请中国的法官放过他们、给他们一个未来。我们的法院没有听取这个意见。这个判决是公开的,最后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法庭注意到被害人的亲属提出了这一请求,但是鉴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依法执行死刑。

      这件事情我们法学界是知道的,但让我受到触动的是下半部分,这也是我到去年才知道的情况。这个案子过去以后,作为死者的朋友,生活在南京的一些德国人,因为再过几年也要离开南京了,就想了一个办法纪念这一家受害人。怎么个纪念法?他们发现那几个凶手都是来自农村的,原来总觉得凶手都是一些凶恶的、对社会有极大危险的谋杀犯、凶杀犯,但是他们到法庭上看到这几个人都是非常淳朴的,有的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当初是在恐慌之中杀了人。这些凶手实际上属于没有受过社会教育、没有上过学,在社会的最下层,找不到工作、没有生存空间的一个群体。所以,德国朋友们决定成立一个基金会,去赞助那些苏北农村上不起学的孩子,但不希望受到救助的人知道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

      这个基金会刚开始的时候,中国政府并不批准,后来它挂靠在另外一个慈善组织下面。经过多少年的发展,现在这个基金会的范围已经不断地扩大,从苏北扩大到安徽,以及很多农村地区,资助了很多的农村孩子上学,现在这个基金会的人也从德国人扩大到了中国人、美国人等各个国家的人。在南京的一个餐馆,周末大家自动地来吃一顿饭,做公益捐款,而且这些小孩所在的国际学校每年也会发动学生捐款。现在捐款的钱越来越多了。

      我听了这件事情以后,很受感动。在中国,常常一个犯罪的事件发生以后,把这个犯罪的人枪毙掉就打上了句号。我们研究刑法、研究犯罪几十年,会发现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哪怕是一个凶杀犯,更不要说一般的犯罪分子,都可能有非常复杂的原因。如果法律仅仅局限于把这个人枪毙掉,这个案子就算实现了公平的报应,整个社会和媒体就不再关注了,那么,大家所不知道的是,所有犯罪原因在后面都没有解决甚至更加恶化了。好多被害人也是,当时一气之下,特别在那种非常悲痛的情况下,只想要这个犯罪分子判死刑,哪怕赔偿他50万、100万也不要。可是判了死刑以后,执法就打上句号了。他的家人得不到国家的救助,家里的劳动力没了,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困难,也没有人去关注。

      所以,通过这个事情我就常常想,这个悲剧发生以后到底要怎么去对待这个事情?我想这个案例应该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发。我特别希望国家、政府、民间能够关注犯罪的深层次的原因,如果能够这样去解决问题,我们的社会可能比简单地去判死刑效果会好一些。

      这是我就这个问题想讲的话。当然他们也是恨犯罪分子,是吧?如果能够把犯罪分子枪毙掉,使自己的亲人活过来,我相信他们也会同意的。问题是,这个悲剧已经发生了,无可更改。这个时候怎么办?因此我把这个案例跟大家在这儿分享一下。

      死刑改革与治安恶化

      如果这一次9个死刑罪名最后顺利取消,我们还有46个。很多人担心中国的死刑改革的步子迈得太大了,有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治安的压力或者恶化?或者说有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呼声?或者会不会因为片面地强调和国际接轨导致国内的一些犯罪形势不可控制?这个问题我觉得必须要解决。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立法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说明,这个说明非常好,我可以在这儿补充一些数据来支持这个观点。

      第一点,从2007年以来,死刑判决下降一半以上,到2011年取消13个死刑罪名,尽管现在因为媒体发达,某些个案的报道让大家觉得这个社会很可怕,但统计数据表明,中国近年来重大恶性案件呈下降趋势。我前不久刚刚到中央政法委开会,有的领导同志告诉我,现在有600个县一年都没有一件命案,我们的命案已经比最高峰时期下降了60%。

      我想说明一个什么意思呢?看来通过公共政策的改善、通过良法善治,可以取得比过多依赖死刑更好的效果。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立法机关要废除一个死刑罪名绝不是简单地受到国际上的压力,我们肯定首先要考虑国内的情况。现在证明,这些年来我们减少死刑没有加剧社会治安的恶化,相反我们的社会治安变得更好了。

      第二点,“冤冤相报”的心理,这是人的一种朴素的感情。如果换成是你的亲人被杀了以后,难道你还会反对死刑吗?多少人问过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释?我说,第一,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如果有死刑的话,毫无疑问,如果我的亲人被杀了,我肯定是要求判他死刑,因为只有判他死刑,才实现了法律里面最公平的一种报应。但是就像我们看到现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的国家,它们的刑法中没有死刑了,整个欧洲都没有死刑,那并没有说这个被害人就痛不欲生,没有!他觉得判处你无期徒刑已经达到法律里面最公平的报应了,而不是简单地说“以牙还牙、以眼换眼”。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我们就习惯这样。所以,人类实际上活在一种文化中、一种习惯中。

      比如,挪威发生了那么大的恐怖事件,但因为它们早已不用死刑了,所以现在如果还要用死刑,他们确确实实就觉得很残忍。而我们不同,我们长期生活在有死刑的法律制度下,所以我觉得现在要有一个过渡,这种观念的改变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

      我们在2011年为了减少死刑,增加了一个限制减刑的制度,还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期限。就是说,现在有的人担心说你不给他判死刑,一旦放出来以后他对我们的社会有危害,见到女的就强奸、见到人就去杀。有没有这些人?有没有这种人?长期以来我们是不承认这一套理论的,因为我们的理论是所有的犯人都是可以改造好的,是不是?清朝的皇帝可以改造好、日本的战犯可以改造好、国民党的战犯可以改造好。

      对于这个观点,从我们从事多年犯罪和刑法的研究来说,也要一分为二地看。就是说,我们还是要借鉴德国等国家的一种制度:如果这个人确确实实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即使他的刑罚执行期满了,如果经过严格的程序以及专家的各种鉴定,觉得这个人不适合放出去,放出去以后会对公众有威胁,那么对这些人还是要采取隔离措施,要限制他的自由的。所以中心意思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解除社会的担忧。当然这些人是极少数的,不能扩大到随便谁都可以。德国通过这种制度,现在全国就关了三十几个人。但三十几个人也说明在这个社会中确确实实有极少数的人,他们的人格就是有严重的障碍、或者确实对公众有危险,对这些人恐怕要采取一些治疗的方法。当然不是说把他关在那里面就不管他了、关他一辈子,要定期组织专家小组对他作一些评估、鉴定,如果这个病没有治好或者对社会有危险,那我们还是要小心。

      还有一个,当然是司法公平公正。有人说为什么要把那些贪官判死刑,因为你不判他死刑,他过几天就被放出来了,这怎么得了?那不可以,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不管怎么说,配套的措施都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复归

      昨天晚上北京的一家报纸对我作了一个专访,问我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我就引用南非宪法法院院长的一句话。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之后,他把死刑给废除了。当时社会治安并不好,很多的国会代表希望恢复死刑,官司打到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的院长说:我们不能够期待一种血腥的死刑制度能够带来这个社会的文明化,相反,我们只有建立一种人道的文化,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最后走向文明化。大概就是这个意思。我希望这句话能引起大家的共鸣。

      我深深地感到,尽管改革开放这几十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必须承认目前我们的刑事法律、刑事司法仍处在一个转型的时期。中国刑事司法的人道化、文明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现在还远远没有完成。

      今年的湄公河案件审理完后,我们的中央电视台面向全世界直播执行死刑,对那几个捆绑起来的凶手,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怎么说?说我们的同胞被他们杀了,终于可以地下有知、可以安宁了,他们终于受到了法律的报应。其中首犯不是赔了几百万块钱吗?那个记者怎么说?说他以为在中国的领土上,游戏规则还跟他的金三角一样,有钱就可以活下来,他错估了中国的法律。这种报道马上被《纽约时报》等发现,也被我周围的同事注意到了,有各种电话打过来问我,说你们刑法怎么搞的?搞到现在给世界上传达这个声音?中国这么野蛮,还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你中国的游戏规则就是说以后国外犯这个(罪)千万不要给中国赔钱,你给别人赔几百万也是死……(就)这种报道!

      最近在北京有一个罪犯把儿童给摔死了,整个事件我们不清楚,但是报纸报道是两极。律师和罪犯说都是酒惹的祸,喝酒多了,当时跟人家吵架的时候确实不清楚这里面包的是一个孩子。假设他说的是真的,(我们的刑法一定是要有故意,如果他都不知道这回事),你就判他死刑,那你说他冤不冤?这个暂且不说,问题是我们的报纸怎么报道的?它说这个罪犯在执行死刑之前浑身发抖,但是这个记者毫不同情地说,你来不及了,谁叫你当初杀人…… 

      报道中,这个罪犯忏悔,跟那个法警说能不能给我一支烟抽?我们的法警给他一支烟,他就说谢谢领导。所以在今天这样一个公众讲坛,我想拜托这些媒体,你们报道一个案件的时候,希望更关注人性。在我们的想象中,这种犯罪分子恐怕连法警都不敢靠近他,可是他是真心忏悔,你给他一支烟抽他就谢天谢地、感谢领导。所以我们要深入到他的内心世界,把他作为一个人去看,这样你报道出来的效果就完全不一样了。当然这个案例在我们有死刑的情况下,如果他真的是故意的,他该判死刑就得死刑、该执行还得执行。但是媒体的报道是不是受长期观念的影响,还没有适当地作一些调整。我希望这一方面大家也关注一下国际上的形势,这个有时候非常重要,靠我们专家去呼吁,那就不如媒体。比如这次废除死刑罪名中有一个罪名就很敏感,叫“强迫卖淫罪”,我们立法机关的同志在做立法说明的时候,他那些话大家不一定完全明白。后来有一个报纸对我作了一个采访,马上就有人说,刘老师,如果当时这个立法机关的同志像您这么一说,老百姓听得懂,那我们就能理解了。我怎么说的?废除强迫卖淫罪死刑,它的最高刑还可以判无期;如果在强迫卖淫中有杀人行为、有故意伤害行为,我们还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去判死刑,所以不会纵容犯罪。这样一说大家就明白了,对吗?

  • 责任编辑:王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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