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私政治:国家与农民关系再审视

    ——评赵晓峰《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

    魏程琳、史明萍*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4

    南昌工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江西 南昌,330108

     

    引言

    国家与农民关系素来为学界关注,与西方“国家——公民”清晰的二元对立关系相比,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中国国家与农民关系表现得更为复杂。赵晓峰博士新著《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1](以下简称《公私定律》)通过对湖北岳平县宝恩镇农村60年的发展历程分析,展示了不同时期国家政权建设的逻辑以及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历史变化,进而提出提出了该书的基本理论观点“公私定律”即“只要农民认同的‘大私’单位仍然存在,国家就必须将最基层的治理主体建立在最能够整合和利用‘大私’单位内部资源的基础之上,使国家与农民、普遍主义逻辑和特殊主义逻辑能够衔接起来。否则,政权建设就极有可能因为缺乏实施的社会基础而走弯路。”(赵晓峰,201335

    公私观念是一个深刻而古老的哲学问题,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公共哲学运动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公私关系,然而“他们过于强调‘公’是‘私’的对立存在,缺少关于包含着‘私’之性质的‘公’的认识。”[2]赵著的突出贡献在于:将中国人“小公”与“大私”重合的“自己人单位”的特殊主义行为逻辑做出完整的经验呈现,并隐含的提出“公私政治”。笔者将重点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视角对赵著进行评述,国家(或群体的“公”)与农民(个人或核心家庭的“私”)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本文称之为公私政治。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研究中,农民作为历史的推动者与作为被牺牲的弱者形象并存[3]。平民教育和乡村建设运动的先行者晏阳初在20世纪初就指出农民“贫、愚、弱、私”的特征,这成为近代中国小农的经典形象曹锦清[4]通过对黄河岸边农村的调查与反思指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特性与晏阳初的观点不谋而合20世纪初李昌平[5]《我向总理说实话》中“真苦”的农民与陈桂棣、春桃[6]《中国农民调查》中农民被欺压的形象再度成功塑造了弱势小农的形象。温铁军[7]在《“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中将农民的弱势地位归结为中国政府长期以来过度汲取农村剩余所致,从理论上对“强国家—弱农民”关系进行构建。

    与曹锦清等人描写的农民弱势、消极、被动的形象不同,于建嵘[8]通过对湖南农村地区农民上访现象的研究发现,中国农村正在形成有组织的抗争,他进而从李连江、欧博文[9]的“依法抗争”中发展出“以法抗争”的概念,指出农民更加有策略地与国家进行政治博弈。然而,应星、吴毅等人的经验研究对于建嵘提出的“强国家—强农民”抗争关系进行了有力批评,应星[10]指出农民上访更具有“草根动员”的性质而非精英运作,吴毅[11]指出“权力——利益网络”中的农民在行动与意图方面表现得都更为复杂,绝非“以法抗争”可以涵括。

    政治学界和法学界习惯采用西方“国家——公民”或者“国家——社会”[12]框架宏观、抽象解读中国国家与农民(公民)关系。然而,这种研究路径忽视了政治的生成历史和场域,西方现代政治是在国家与社会的对抗中产生的[13],国家通过对财政、暴力、合法性的垄断发展出一套治理技术并在国家与社会(公民)的博弈中不断完善。中国现代政治起源于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争取独立、民主、自由的过程中,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源自于革命努力、群众的政治认同以及政治承诺。与传统集权制和西方民主政治都不同的是,中国是“共和政体”,这种政体本身就蕴含了多元政治信息,例如传统道义政治、社会主义集体政治和现代民主政治。中国这个唯一将自己的疆域、民族文化带入21世纪的文明古国,在当代政治实践中展现出更为独特的政治秩序。这是对世界政治文明的贡献,也是当代世界流行民主政治理论无法解释的。这就决定了西方“国家——公民”或者“国家——社会”框架解释的有限性,因而,理解中国政治实践必须做出本土化的努力。

    全国不同地区的不同经验向研究者展现了当代中国基层政治的复杂性,因而只有深入经验之中细致区分异同,才能揭示复杂多样的国家农民关系。国家与农民关系主要农民的国家认同和农民与国家代理人(乡村政权)之间的关系。在国家与农民之间有着多个层级,有官方的乡级政权和“准官方”的村两委组织,也有民间的家族、协会、宗教、庙会等组织。所以,国家与农民关系更多的发生在“第三域”[14]而非表现为直接的国家与农民互动之中。这是西方理论难以察觉和回应的中国本土问题。华中村治研究团队从村民自治研究向乡村治理研究再向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研究的转向[15],向学界展示了更为广阔的视角下的国家基层政治实践。作为华中研究团队的一员,赵晓峰博士的新著《公私定律》可以看做是华中学派努力的成果之一。在长期人类学式调查的基础上,赵晓峰从农村视域、农民生活、政策实践等角度考察国家政权建设不同时期的公私政治,进而展现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复杂形态。

     

    二、村落里的公私政治

    恰亚诺夫从经济学视角提出的理性小农和詹姆斯·斯科特从伦理视角提出的道义小农成为小农理论的经典研究范式。赵晓峰根据中国农村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在道义小农与理性小农之间加入了革命小农的概念,无疑填补了小农理论中政治学视角的缺位。革命小农在近现代革命实践中是农村最为先进的力量,具有国家主义行为取向和革命伦理原则,因而革命小农成为理解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公私政治的关键。

    1、革命小农与五类分子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权力成功的深入农村,旧日的国家政权、士绅、农民的三角关系被新的国家政权与农民的双边关系取代了。[16]然而国家并没有足够的能力将整个行政系统下延到每一个自然湾、生产队。从1949年开始整个毛泽东时代,国家政权在农村主要依靠力量是革命小农通过各种方法塑造革命小农,例如任用大批青年当大队、生产队干部;强化意识形态教育;常规治理与运动式治理结合;确立新的分类标准,对社员实施分类治理等措施。通过对基层组织力量的更新换代,共产党乡村高度动员能力实际控制权。革命小农冲破传统血缘伦理关系束缚成为乡村治理的国家在场代表,继而由革命小农主导的村组集体成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接点,村组集体与普通社员、五类分子之间的权力支配关系成为村落社会的公私政治。国家政治斗争的需要形塑了一批阶级敌人——“五类分子”(地主、富农、反动派、坏分子、右派),每当政治运动来临“五类分子”都会首当其冲被揪出来批斗、游街甚至是武斗。这种在公众场合的批斗产生了政治表演的效果,在表演中国家通过村集体传达了分类治理标准和政治目的,起到调动社员革命积极性、提高国家政治合法性和警惕潜在阶级敌人的作用

    2、自己人单位的调适性反抗

    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将农民界定为国家的主人和统治阶级,但农民同时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的领导,因而村落里的公私政治还表现为集体与普通农民的关系。传统社会时期,农民生活在家族群体之中,在政治运动中家族精英往往会充当成员的保护伞,家族就是作者在《公私定律》中所重点描述的“自己人单位”。这个相对于村民个人是“公”的单位,相对于国家和村集体又是“私”,因而是一个“小公”与“大私”重合的单位。自己人单位具有对内保护、对外调适的功能,中国人的特殊行为逻辑由此得到体现。在这里,公私政治的实践场域存在于代表国家的集体和自己人单位之间的交往互动之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复杂性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公私定律》第二章的标题是“破宗族、立集体”,可见国家在农村革命的政治目的就是要破除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既有圈层,进而获得农民的政治合法性认同。但是,书中向我们描述了许多在集体化时期出现的“瞒产私分”、偷粮、排挤外姓人和姓氏政治斗争等农民的“反行为”[17]。这种“反行为”在应对癫狂政治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大跃进时期许多农村瞒产私分保存农民生命。因而,作者并没有简单的否定这种自己人单位的“特殊行为逻辑”,而是指出“群体性自发行为虽不被国家政策接纳,却是能够兼顾个人和群体(自己人)两方面利益的农民日常行为,对维护个人的生存权和群体、族群的延续有益的农民‘反抗’行为。”(赵晓峰,2013103)这种群体性自发行为在国家权力全面退出农村的后税费时代发挥了积极作用。

    3、现代政治国家的建立

    毛泽东时代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将一盘散沙的中国农民整合起来建立一个具有高度国民认同的现代政治国家。这个目的在毛泽东时代无疑是达到了。但,毛泽东时代后期国家社会由于过度政治化,每个人都生活在随时都可能成为政治斗争的对象社会中,这种高度紧张的政治动员状态当然难以维持,在农民“看厌了、看腻了”的政治批斗表演中国家政治合法性生产机制也出了问题。毛泽东逝世后,中国政治从斗争型政治迅速走向常规政治,介入到村民私人生活中的国家权力也很快退回到了村集体以上。毛时代的国家与农民关系,除了整体的“汲取——被汲取”关系外,还表现为国家与五类分子的“统治——被统治”关系、国家与普通农民的“服务——被服务”关系、国家与村落自己人单位的“破宗族——调适性反抗”关系。这一时期公私政治博弈的重要成果就是一个高度政治化、强有力的现代国家建立起来了。

     

    三、税费时期的国家与农民关系

    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的分田试验拉开了中国新时期改革实践的序幕,农民再次被宣传塑造为历史的推动者。自分田到户到80年代中期,获得了土地自主经营权的农民经济生活迅速得到改善,农民积极交粮纳税、干群关系和谐,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获得农民的高度政治认同,国家与农民处于和谐的“服务——被服务”的关系中。然而,伴随着80年代中期计划生育政策的严厉推行和1994年分税制的实行,基层干群关系发生了急剧的变化。

    1、由和谐到对抗的国家农民关系

    集体化时期高度紧密的生产生活机制为干部对群众全面管制提供制度供给和实践场域,税费时期干群关系发生的中介主要是农业税费和计划生育工作。1985年前后开始,农民家庭经济收入增长速度放慢,同时农村的各项税费、摊派现象逐步增多。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加剧了县乡财政的拮据程度,县乡政府机关及县域内的各项公益事业全部依靠农业税费填补,财税压力之下的县乡政权将工作重心放在农业税费征收上。在税费征收过程中,垄断了合法暴力的乡村干部牵猪拉牛、搬粮食、扒房子的现象频繁发生。尽管1995年国家颁布了《计划生育工作7不准条例》要求地方政府文明执法,但直到取消农业税之前,乡村干部对农民的人身和财产依然具有较强的控制权和强制权。周飞舟[18]的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税费中国家农业税只占1/3左右,乡村干部的乱收费、霸道执法和贪腐行为引起农民的极大不满,于是90年代末全国各地农村反对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干群关系犹如“水火”,国家与农民处于“抗争性”关系之中,共产党的政治合法性迅速流失。《我向总理说实话》、《中国农民调查》等著作的内容就是这一时期的典型写照。于是,20世纪末中国农村地区出现了严重的“三农”问题和治理危机。

    2、自己人的惩罚

    自己人单位具有调适的功能,也即是说,自己人单位在政治方向上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在具体的政策实施中又会做出适合地方的行为调适。税费时期,自己人单位具有较大的发挥空间例如村落越轨者进行惩罚以保护弱势群体。书中刘家村的李玉凤依靠丈夫的房头势力当上了村支书,在19921998年任职的6年中,李玉凤亦步亦趋跟随上级政府,争先完成各项工作。为了收税费,李玉凤的丈夫经常拿着大砍刀跟着她去做“钉子户”的工作。李玉凤的行为引起村民极大不满,村民运用“弱者的武器”[19]不配合李玉凤的工作,乡政府无奈之下只好将李玉凤撤职。下台后的李玉凤在村里成了“过街老鼠”,被村民污名化为是个狐狸精喜欢打皮绊(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赵晓峰,2013205)村支书李玉凤下台及其遭到村落社会摈弃的事例表明:第一,国家农业税费过引发村民的集体反抗;第二,国家与农民关系在这一时期高度紧张;第三,自己人单位对基层政府滥用职权等行为有抑制作用。作者在书中提到同一时期的京山等原子化(没有自己人认同单位的)地区的农业税费更高并未引起农民的剧烈反抗这表明具有自己人单位的农村依然具有较高的文化、规范认同,能够抑制村内“越轨”行为,调适国家与农民关系。

    3、体制变革的“替罪羊”

    20世纪末,中央政府逐渐意识到三农问题的严重性并下发一系列减负政策文件,严厉要求地方政府减轻农民负担。作者在书中向我们展示了1985年以来的中央减负文件,然而真正启动农业税费改革的是1999中央坚决要求精简乡镇机构和超编人员的决策2003年国家减负通知里中央政府又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清理收费项目做到“四个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乡村干部的执法行为在这一时期,诉苦的农民与推行施恩令国家达成高度一致的政治合意,国家与农民“联手”对乡村干部形成“上压下顶”之势,乡村干部在21世纪初农村工作中改“称子、本子、绳子”工作法为“磨破嘴、跑断腿、讲感情、靠关系”,乡村社会出现私人化治理现象2006年全国农业税费取消,村内账务冻结,那些与村干部关系好的人和老实人因为积极交农业税而吃了亏,于是乡村干部陷于“里外不是人”的尴尬境地。作者指出“正是分税制改革加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财政危机,而中央和省级政府并没有就此削减基层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乡村基层组织成为体制变革的‘替罪羊’。”(赵晓峰,2013203)乡村基层政权对农村的过度汲取稀释了国家长期积累的政治合法性,损害了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村组集体的信用。税费时代末期,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与农民“联手”倒逼基层政权改革,将体制变革的错过归之于基层政府这个“替罪羊”,再次赢得农民的国家认同,缓解了政治合法性危机。后税费时代的各项惠农政策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展开的。

    30年的税费时期(自分田到户2006年),公私政治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表现为前期的和谐,中期的剧烈抗争,后期的“联手”。税费时期公私政治的重要成果是中央政府通过对农村剩余的汲取为中国工业化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一个强大的经济实体中国崛起了。

     

    四、小私的崛起与去政治化的治理

    几千年来习惯了在巨大的公权力统治下生存与发展的中国社会,“私”与“公”基本上不具备对等的立场和地位;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接受、实行、发展,原来的“公一元论”正逐渐被“私一元论”所取代,公私关系的价值观里的另一种极端在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已经开始出现。[20]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和法治思潮的冲击下,中国农村社区和家庭遭遇伦理性危机[21],小私在家庭和社会中迅速崛起,并对当下中国基层治理产生重要影响。

    1、小私的崛起

    20世纪90年代中期,岳平县农村家庭权力结构和代际伦理的再结构化过程基本完成,代际关系变动引发的自杀率在各个群体都呈下降趋势[22]然而1980年以来老年人自杀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升高[23]。村落养老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家族精英不再积极参与,自己人单位的守护神——家族权威开始“选择性治理”。在历经现代政治与市场化浪潮冲击后,作为血缘共同体的自己人单位在当下法治社会新民权运动中越发凸显出其治理的局限性。作为“小私”的个体青年农民的权利意识随着他们资源掌控量的增加而不断得以强化,农民越来越重视彰显个体的权利,由此在乡村社会里,基于传统道德合法性而来的权利观逐步让位于基于现代法律合法性的权力观。(赵晓峰,2013180)岳平县村落社会出现失衡的农民公平观和失灵的社区正义观,例如,1988年为躲避计划生育而将户口迁出村庄的梁祥生,在2007年以二轮延保政策要求村干部归还其应该承包的田亩,此时村内土地确权确证工作已完成2年了。在19882006年税费期间,梁祥生没有承担任何税费义务,但是通过不断的上访2008要回了4亩土地,引发村民不满。在这里,国家土地确权确证政策的“大公平观”撞击了村落社会的“小公平观”,税费尾欠户获得了同样的权利,导致村落社区正义观失衡。赵晓峰提出“单位正义”,指出正义具有地方性、是在认同单位之内的正义规范的实现,无疑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创新。拥有资源优势地位的小私以现代法律为武器,突破单位正义的界限,引发村落社区正义失衡。小私在村落社区和家庭中的崛起对基层治理将产生深远影响。

    2、去政治化的治理

    后税费时代,“悬浮型政权”[24]在传统压力型体制下不得不继续承担维稳的任务。于是,信访工作成为后税费时期乡村治理的标志性工作。在剧烈变动的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上访者。陈柏峰[25]将上访人分为维权型上访、无理上访和协商型上访并提出分类治理的思想。维权型上访容易识别、也容易解决,基层政府应尽快依法处理;协商型上访往往需要基层政府认真研究和做工作;无理型上访成为困扰基层治理的重要因素。有经验的无理上访人通常掌握“踩线不过线”的策略,例如他们在特殊政治时期去北京上访为由要挟地方政府谋取不当利益。在媒体监督和一票否决制双重压力下,奉行“不出事”[26]逻辑的地方政府只好“花钱买平安”,于是“谋利型”[27]上访在政府与上访人不断的利益交往互动中形成。基层社会开始出现一批职业上访者,他们以上访为职业,上访的初始理由和问题已经不再重要,上访的目的是获得不当之利益。在中央政府无法识别上访理由真伪、省市地方政府又执行维稳一票否决制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不得不运用感情动员和利益诱惑等技术手段对付上访人,在互动中步步后退、丧失政治原则地处理问题,甚至出现“政府讲感情、农民讲政治”的吊诡局面。基层治理出现去政治化的现象并引发严重的后果[28]

    3、善治何以可能?

    后税费时期,在国家正式权力退出农村、基层治理权威缺位的情况下,基层社会的善治何以可能?岳平县新农村建设中的理事会为读者提供了一种善治思路。在国家资源不断输入农村的背景下,岳平县农村“自己人单位”积极组建新农村建设理事会对接国家惠农资源,克服村落中的“钉子户”,突破集体行动困境[29],成功完成新农村建设任务,达到“善治”局面。该事例验证了公私定律:“在农民‘自己人认同’意识没有完全消失,国家就必须将最基层的治理主体建立在最能够整合农民‘自己人单位’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打破‘公’与‘私’的隔膜,以建构有效的基层治理模式。否则,政权建设就有可能因为缺乏实施的社会基础而走弯路”。后税费时代,岳平县基层政府重视发挥传统治理资源的积极作用,扶持群众自治组织(宗族)、从而打破公私隔膜,在新农村建设中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

    该书的不足之处在于“公私定律”没有细化的验证指标因而其内涵具有含糊性,“定律”的规律有待进一步明晰。同时,作品前半部分也忽略了定律的验证作业。一本书的价值不在于它的瑕疵而在于它的创新与推进,在这个意义上,《公私定律》贵在运用本土化的分析框架对中国人的特殊行为逻辑进行展现,并向读者展示了公私政治中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多样形态。

     

    五、回归政治本位

    当下中国基层政治最大的问题是“去政治化”。中国政府以法治建设为契机试图塑造权威体制的法治形象,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是其重要标志。然而,在当下基层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现象:过度强调服务忽视了政府的治理功能,过度强调法治忽视了政府的政治内涵。

    在基层实践中,地方政府试图将农民上访等问题推向司法,但是,当下的农民却是“信访信闹不信法”的。农民上访不仅会诉之于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依法维权,而且会诉之于传统道义政治理念——父母官,还可能诉之于社会主义政治理念——为人民服务。农民无论诉之于哪种理念,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都具有合理性,因而没有抗争政治[30]诉求的农民上访却在影响着中国政治的底线再造,国家政府的应对行为绝不仅仅是法治国家单向度建设。当下基层治理的危机在于去政治化:有行政而无政治,技术治理代替政治原则,个体或者边缘群体崛起截取国家惠农资源,公私政治之间的互动媒介由公共事务转为个体利益诉求。

    赵晓峰博士的《公私定律》展示了后税费时期宗族性地区的善治经验。宗族性地区内生的权威与秩序能够有效治理“钉子户”,国家通过宗族组织往往能够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任何一个中央政府都无力支付与单个农民打交道的成本,当下的信访潮导致信访制度设置失效[31]就是一个例证。因而,国家与农民之间的接点组织建设就显得至关重要,首先基层县乡政权要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走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政治原则、主持社会正义;其次,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并重视地方传统自治资源的再造和运用,在保持政治原则的前提下尊重地方自治,由此可达低成本的基层善治局面。

    面对全球一体化和西方普世价值观的侵袭,我们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恢复治理主体的政治本位,讲政治守原则地加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藉此也可使国家与农民关系回归良性互动的状态。

     

     

    作者简介

    魏程琳1987—),男,汉族,河南商丘人,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政治社会学与法律社会学。

    史明萍(1986-),女,汉族,南昌工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讲师,主攻法律社会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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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赵晓峰:《公私定律:村庄视域中的国家政权建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2] 卞道崇、林美茂:《总序:公共哲学,作为一种崭新学问的视野》,[]佐佐木毅、[]金泰昌主编:《公与私的思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8页。

    [3] 吕德文:《基层治理中的国家与农民关系》,《南京农业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4] 曹锦清:《黄河岸边的中国》,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

    [5] 李昌平:《我向总理说实话》,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

    [6]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北京: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

    [7] 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

    [8] 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H县调查》,《战略与管理》,20033期。

    [9] 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乡村中国评论(第3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

    [10] 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11] 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12] 韩鹏云:《乡村研究视域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脉络检视与范式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

    [13] []查尔斯·蒂利:《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14]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07页。

    [15] 徐勇:《序言》,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16] 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73页。

    [17] 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

    [18]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

    [19] []詹姆斯·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

    [20] 卞道崇、林美茂:《总序:公共哲学,作为一种崭新学问的视野》,[]佐佐木毅、[]金泰昌主编:《公与私的思想史》,北京:人民出版社,第30页。

    [21] 申端锋:《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中国评论》(香港),20073月号。

    [22] 刘燕舞、王晓慧:《农村已婚青年女性自杀研究》,《青年研究》,2009年第1期。

    [23] 刘燕舞:《中国农民自杀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

    [24] 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

    [25] 陈柏峰:《农民上访的分类治理研究》,《政治学研究》,2012年第1期。

    [26] 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

    [27] 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28] 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29] 魏程琳:《集体行动困境突围:新农村建设中的理事会》,《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6期。

    [30] 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社会》,2012年第3期。

    [31] 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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