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水平均衡的土地分利秩序

    ——论土地开发与村庄政治

    耿羽

     

    摘要:后税费时代,基于“不出事”的逻辑,各种资源类型的村庄都趋向于低水平均衡式的治理。低水平均衡的土地分利秩序中,基层政府、村干部、灰黑势力结成“地利共同体”,村民与“地利共同体”之间彼此离散,且村民与村民之间也彼此离散。征地中,“地利共同体”倾向在内部完成主要的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有意减少与村民的接触,尽量不把村民动员起来协商和讨论。如此暂时表面上没有矛盾,但村庄治理能力却在不断下降,且矛盾持续累积,这为以后更多矛盾的爆发埋下伏笔。

     

    关键词:低水平均衡 分利秩序 征地 村庄治理 地利共同体

     

    The Low-Level Equilibrium of Distributional Structure of Land Profits

    ——on The Land Development and Village Governance

          Geng Yu

     

    Abstract: In the post-era of tax and fee reform, based on the non-accident logic, the all sorts of resource types of village tend to be the low-level equilibrium of governance. In the low-level equilibrium of distributional structure of land profits, the local government, village cadres and gangland united into the land profits community, the villagers isolated with the land profits community ,and the villagers isolated with others. During the land-acquisition, the land profits community tend to distributed the most of land profits in own community,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village cadres reduced the contact with the villagers, try not to mobilized the villagers on consultation and discussion. Although temporarily no conflict on the surface, village governance is falling, and the contradiction is accumulating, above will result in the breakout of more contradictions in the future.

     

    Keywords: the low-level equilibrium; distributional structure of profits; land-acquisition; village governance; the land profits community

     

     

     

    一、低水平均衡的分利秩序

     

    (一)后税费时代的基层政府与村庄关系

    税费时代,乡镇和村集体因为有“三提五统”等共同财源利益,形成“乡村利益共同体”,[1]乡镇用各种形式支持村干部收取税费,并按比例回馈一定收益,甚至默许村干部使用不正当手段收取税费或是借收取税费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乡村之间正常的工作对接关系很多时候异化为合谋从村庄中过渡提取利益。税费改革后,财政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没有了共同利益,乡镇和村集体从“利益共同体”走向相互分离。周飞舟认为,基层政府的行为模式由税费时代的“要钱”“要粮”变为“跑钱”和借债,基层政府变为与农民联系松散的“悬浮型”政权。[2]贺雪峰进一步细化了研究,描述了乡村治理的完整图景:乡镇政府正在退出农村、村两委无所作为、村民小组已经散掉、传统的血缘性认同单位衰落、“钉子户”越来越多、灰黑势力快速成长、村民原子化。[3]以上图景说明,后税费时代,基层政府离开村庄,而村庄内部,村两委也在离开村民。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税费改革后,由于财力等各种资源的减少,乡一级和村一级的治理权力不断缩小,同时,由于上级政府“一刀切”式的、只看事件剧烈程度不看事件性质和来龙去脉的问责方式,[4]乡一级和村一级主观方面愿意承担的治理责任也在不断缩小,[5]乡村政权以“不出事”的逻辑[6]应对上级维稳考核,在村庄治理中消极应付,因为“怕出事”而不愿提供物质性(如水利和生产)或非物质性(如纠纷和文化活动)的村庄公共服务,也就是“不做事”。少有村干部愿意去且有能力压制“一事一议”中的不合作者或水利合作中的“搭便车者”,村民只能默默忍受村庄公共设施的破败和生产生活的不便,而村干部则埋头于填写表格和文档,完成“形式”上的工作。

    以上是资源匮乏型村庄的治理图景,后税费时代还有相当数量的村庄正在快速集聚资源。税费时代,村庄不断向外输出资源,后税费时代,村庄不断增加资源。村庄增加资源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项目资源进入村庄,一种是村庄既有存量(如矿产、土地)资源增值。[3]村庄资源增多,村庄分利秩序也在形成,[7]基层政府和村干部重新结成“共同体”,但村民仍游离于村庄政治之外。项目下乡,很容易在实践中变为地方官员、村干部和有势力的村民共同截取政府项目资源的大头,村民缺失项目供给的知情权,但由于项目资源是纯粹地输入而不从村民处提取,村民轻易不会对抗已形成的分利秩序,村庄治理出现低水平均衡。村庄既有存量增值的状况更为复杂,特别是土地资源增值。土地资源增值,往往并非是村庄自身努力所导致,而是与基层政府拓展开发范围有关。一方面,村庄的农业用地和宅基地由于进入政府开发范围而增值,一方面,政府将征收走相当数量的土地和房屋。土地开发型村庄既不是完全的资源提取,也不是完全的资源输入,缴纳农业税费属于完全的资源提取,项目下乡属于完全的资源输入,而土地开发,在提取村民实体性物质(土地和房屋)的同时,也同时以数倍于农业用途和居家用途的数额对土地和房屋进行补偿,土地和房屋通过征收达成了货币变现。

    遭遇土地开发的村庄,面临的难题是,怎么在村干部治权和治责下降、也就是在“做不了事”和“不做事”的大环境下,仍然要“做事”:配合政府在村庄中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最难办的是消除不配合工作的“钉子户”。消除“钉子户”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以暴力进行威逼,即通过语言暴力、身体暴力进行实质性的伤害或是心理上的威胁,在全国各地的征地拆迁事件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暴力经常导致针锋相对的暴力和抗议;2、通过私人关系劝说,这种柔性的做工作方式,显然降低了“不出事”的几率,因此“搞关系”往往成为村干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首选方式;3、尽量减少利益接触。前两种方式针对的是拔掉“钉子户”,而这种方式则根本不给“钉子户”冒出来的机会,减少利益接触,就不会有利益冲突,也就不会有“钉子户”。这是“不出事”几率最低的工作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能在土地开发型村庄中实现低水平均衡的分利秩序。这种分利秩序,低度均衡且低度稳定,征地拆迁本该有各个主体大量的利益接触,通过这种方式却硬是将利益接触的频次压制了下去。征地拆迁有矛盾是正常的,没有矛盾反而不正常,表面上没有矛盾,却为以后更多矛盾的爆发埋下伏笔。

    总之,在消极的“不出事”的逻辑之下,无论是没有资源的村庄,还是有资源的村庄,村庄治理都有往低水平均衡方向发展的趋势,即有潜在问题时装聋作哑得过且过、问题暴露出来时用各种手段“捂盖子”。资源匮乏型村庄,没有利益激发村庄政治运行,最容易实现低水平均衡方;项目资源型村庄,项目利益并不从村民处提取,基层政府和村干部也较容易实现“静悄悄”地获取利益;既有资源增值型村庄,有大量政府和村民之间、村干部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民之间的利益触发点,很容易“出事”,但一些基层政府和村干部最终能找到尽量消除利益接触的办法,在他们看来,不触碰矛盾才是上策,随意动用暴力征迁是简单粗糙的下策。图1为后税费时代低水平均衡村庄的三种类型。

     

    1:后税费时代低水平均衡村庄的类型

    村庄类型

    主体之间关系

    资源匮乏型村庄

    基层政府←(彼此离散)→村干部←(彼此离散)→村民

    项目资源型村庄

    基层政府→(彼此联合)←村干部←(彼此离散)→村民

    既有资源增值型村庄

    基层政府→(彼此联合)←村干部←(彼此离散)→村民

     

    (二)地利共同体

    土地开发型村庄中,若要实现低水平均衡,政府要与村庄若干势力结盟,形成“共同体”,这可以被称为“地利共同体”。“地利共同体”有以下特点:1、“地利共同体”由地方政府、村干部、村庄强势人物(主要是灰黑势力)联盟而成,“地利共同体”中的政府,已不限于乡镇政府,拓展至县级、市级政府,并且县级、市级政府是主要推手,这和土地开发的主体层级相关。地方政府为了土地顺利征收,以奖金和工程承包等好处换取村干部的支持,而村干部为了压制村庄中的反对声音、也为了顺利在村庄中实施工程,需要村内灰黑势力的配合,灰黑势力则从村干部那里得到工程承包等利益次级的分配。2、该结构并非指组织意义上的结构,称其为“共同体”,主要是由于其难以被改变的一套行为逻辑,在土地开发型村庄“场域”中,地方政府、村干部、灰黑势力任何一方若要获取土地利益,必须遵守这一套彼此默认和心照不宣的共识。3、“地利共同体”并没有涵盖村庄政治中的所有主体,普通村民在数量上是大多数,却不在“地利共同体”之中,村庄中的政治是少数人的政治,是结构中各主体的博弈和协商,普通村民也在分享土地利益,但远不及结构中各主体分享的数量,而且,普通村民以并不参与政治的方式分享土地利益。村庄政治分裂为两块,一块是上层紧密联盟的“地利共同体”,一块是下层的普通村民,普通村民不仅与上层各主体彼此离散,普通村民内部彼此之间亦是彼此离散的。2“地利共同体”中各主体之间的大致关系。

     

    2地利共同体

    基层政府→(彼此联合)←村干部→(彼此联合)←灰黑势力

    ↖↑↗

    (彼此离散)

    村民←(彼此离散)→村民←(彼此离散)→村民

     

    “地利共同体”形成,需要一些客观条件。如征地相比较拆迁更有可能实现减少利益接触,因为在理论上征地是地方政府与村集体完成谈判,关于“村集体”在实践中有操作的空间,拆迁中地方政府必须与每家每户协商,没有减少接触的可能性。又如发达地区的征地相比较不发达地区更有可能实现减少利益接触,发达地区的村民很早被覆盖到城市发展的辐射圈中,既能参与当地工商业,又能通过将自家房屋改造成出租屋获利,村民对农业收益依赖程度低,而且熟悉并习惯征地这种货币变现方式,加上发达地区给出的征地价格不低,因此征地事件中村民往往不会对政府征收行为有强烈反对,发达地区村民与政府博弈的焦点在房屋方面。

    “地利共同体”形成的直接原因是地方政府“无原则”应对沉重的“维稳”考核压力。缺乏政治原则的地方政府,以利益最大化作为政治行为的主要考量。土地开发中,地方政府通过“成本-收益”考量,进行若干“选择性”行为。首先是优先选择征地,然后才是拆迁,这不仅出于土地规划方面的考虑,更主要原因是征地相对容易进行,官员倾向在自己任期内先易后难,将困难的土地开发留给后任。其次是将征地中的谈判对象“村集体”简化为“村干部”,主要由村主任等村干部签字,就可以完成土地征收,如此政府的谈判对象为一人或数人,无需和每户村民打交道,大大减少了谈判成本,政府和村民打交道的部分仅为地上物的补偿。地方政府希望只和少数人接触,避免全体村民的问询、讨论、协商。地方政府走“精英路线”的过程中,有意识地淡化了村庄民主政治能力,例如尽量不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若将村民动员起来讨论是否征地以及征地补偿价格,无疑会增加征地的难度。在地方政府“选择性”的政治行为中,一时的土地开发成本降低了,但村庄治理能力却在不断下降,且矛盾不断累积,最终土地开发的成本将十分高昂。

     

    二、村庄政治的三层主体

     

    下文根据白沙区青安村的经验材料展开分析。白沙区地处东南沿海某省,于1989年成立投资区后开始土地征收、城市建设,2000年后进入工商业快速发展期,政府引进外资重点打造化工、电子、机械等产业,经济增长迅速,城市日新月异。1992-1993年,青安村所在地要建工业区,村庄70-80%的土地被征收,之后几乎每年都有土地被陆续征收,现在村庄仅余土地1000亩左右。青安村当前常住人口有9万多人,7549人为本地村民,剩余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村租住。

    (一)村干部:

    税费改革以后,一般农业型村庄的村干部工作比较平淡,税费这一项最为麻烦的任务的取消,村干部身上的担子轻松了许多,工作压力减轻的同时权力空间也被压缩,村干部既没有了“做坏事”的空间,也没有了“做好事”的空间,所以村干部干脆“不做事”,只被动地应对上级的一些检查和分发的表格。既然“不做事”,村干部就不一定需要是能力很强的人,能得过且过地维持住村庄大体局面就行。但是,土地开发型村庄,基层政府要求村干部必须“做事”,而且是“做难事”。在村集体组织总体治理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只能寄希望于村干部通过某方面突出的个人禀赋解决问题。何种个人禀赋适合推进土地开发工作呢?有暴力属性的狠人当然是一种选择,但是太粗暴、太容易“出事”,只有那些“既敢于讲狠,又富有谋略,最好还有一定背景的人”[8]才适合当土地开发型村庄的村干部。村干部需要配合政府征地的事项有:介绍欲征土地基本情况、引导寻访村民、帮忙做村民思想工作等等,有的地方村干部还需要负责丈量和谈判,白沙区丈量和谈判的工作由专业的征地拆迁公司完成,村干部只需辅助。当然,还有最为重要的工作——代表村集体同意土地被政府征收。

    村干部身处土地开发事务中,主要考虑的是两件事情:一是如何从土地开发里获取好处,二是如何维持村庄政治均衡。从土地开发里获取好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截留发放到村集体之中的补偿款,另一种是承接政府工程。第一种方式获利最快,白沙区征地初期的村干部不少禁不起诱惑,贪墨了集体资产。以青安村为例,1992-1993年征地时,有700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留在村集体,村干部通过以下方式分享村集体财产:吃吃喝喝;购买小汽车;修葺自家房屋;开办村集体企业,亏的算村集体的,赚的算自己的;村庄自己修路、修村委会、修小学,赚工程费;借款给若干机构和个人,借还之间许多款项不翼而飞;除此之外,村干部还直接贪污了若干村财。原村书记和村主任1997年东窗事发,被判刑11年。

    村干部对于如何在“地利共同体”中获取利益,也有一个摸索过程。逐渐地,村干部便不染指集体资产了,这是经过了成本和收益算计后的结果。染指集体资产,容易引起村民不满,村干部和村民时常处于对立状态,这不仅让村干部在村庄治理中很费心,而且一旦被村民尤其是村中的“反对派”告发,村干部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钱来得快,但是不保险、不长远。于是,村干部们慢慢都选择了更安全的获利方式——承接政府工程。在白沙区征地工作中,作为回馈,政府会将村庄中的一些工程如土地平整、海滩填平、房屋拆除等交给村干部。接手政府派发的工程,可以光明正大地赚钱,而且这是来自政府的资源,并不占据村民的获利空间,一般情况下不会招致村民的反对,有利于村庄政治处于稳定状态。

    除了自己捞好处,村干部还要考虑如何维持村庄政治均衡。村干部针对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讨好和拉拢策略。一部分群体是村中强势村民尤其是灰黑势力,灰黑势力看不上小钱,村干部要拉拢必须舍得下本,主要方法就是分包政府工程。另一份群体是村庄普通村民,普通村民数量虽多,但一盘散沙,不到有重大利益获得或受损时一般难以联合起来,而村干部只要略施小恩小惠,就能让村民满意从而成为“沉默的大多数”。分光留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是村干部给予小恩小惠的常见方式,即每年村集体收到的土地补偿款,都在年底全部分光。

    将土地补偿款留在村集体之中,本意是为了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村庄更有可能在讨论如何使用这笔资源的过程激活村庄民主政治,从而在经济能力和政治能力两方面改进村庄治理。村干部吞没土地补偿款是村庄治理有缺陷的表现,村干部将土地补偿款一分了之同样是村庄治理有缺陷的表现。村干部不在乎村庄治理能力,在乎个人的利益安全,把村财分光可以向村民证明自己的廉洁和清白——“我没有拿村里一分钱”。越分光村财,村集体越没有政治能力,村集体和村民越相互分离。村干部“闷声发财”,其财源来自于政府的工程发放,和村民没有利益相关;由于工程款等也不是从村民口袋里拿,村民也不关心村集体的事,“闷声拿钱”,只有需要办手续的时候才去找村干部。

    如今,白沙区各村村干部对自己职位的“从业规范”有了越来越清晰的定位:村干部职位象征着“承包工程许可证”。因此,保住村干部职位最重要,有了这个位置,起码可以保证在一届三年中,有稳定的工程收入,不能太贪心,挪用村财风险太大,极有可能导致村干部位置不保,也不要去得罪村民,将村财用于这用于那,容易被村民猜忌,把每年村财一次性全发到老百姓手中,老百姓最高兴,这样不仅这一届安全,下一届若还要竞选村干部,“发钱”也是吸引村民选票的因素之一,而且发的钱也不是从自己腰包里掏,用集体资源给私人赢得了好名声,何乐而不为。同理,在其它方面,能不触动村民利益就不要去触动,所以尽量少开展各种村庄政治活动,不做事,就不会减损村民利益,就不会得罪村民。因此,村干部职位越来越与个人利益相关,而与村庄治理无关。

    一位村民评论现在的村干部:“三年一到他就换届,他那么认真干什么?什么投票、票箱、监督,看上去很民主,但村干部选上了根本不敢开展工作,做事不敢得罪村民,不然下次选不上……而且,得罪一个人就是得罪一批人。”[1]

    村庄里没有了公共政治,所有个体都成了私利的追求者,村干部就是偶尔想办一些“公事”,也不可能办成,因为群众基础已经丧失,只要对方势力大些、态度蛮横一些,村干部很快就束手无策。前任青安村村主任说:“我好歹也是个民选村长,但是在村里做事还没有一些人有威信,说话算数。做村干部,按照原则办事,免不了要得罪一些人,可有些人你就是得罪不起,人家是大房的,哥们又多,遇事可以一呼百应,不执行就不执行,我们强硬一点的话,弄不好自己被人打了黑棍,还不知道谁干的。再说,现在的村长三年一选,我们村干部是要求着人家,否则,到时改选的时候,人家一大家族和亲戚朋友联合起来一整你,就完了。在我们这里,得罪一人,就是得罪一大家族,村干部做事情难啊。”[9]215

    (二)灰黑势力

    征地策略不同,村内灰黑势力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有的村干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直接让村内灰黑势力用暴力逼迫村民同意征地,而试图达成低水平均衡秩序的村干部,将村内灰黑势力吸收到自己阵营中,共同谋利。较聪明的村内灰黑势力亦不会与普通村民发生冲突,而着眼于工程等大利益。[10]

    1992年青安村开始征地,土地开发让村庄四处充盈着利益。一些新的“社会团体”崛起,他们有明确的利益指向,要通过自己的暴力能力谋求金钱。当地最有名的灰黑团伙为“十二公司”,“十二公司”成员多数为青安村人,少数为邻近的朝阳村人,“十二公司”起初为散兵游勇,后因一条道路工程招标,这些人联合在一起共同承包工程,也就有了所谓的“十二公司”。

    “十二公司”也不是铁板一块、纪律严明的黑社会组织。只有在那条道路工程承包方面彼此有紧密配合,之后也是各奔前途。后续有的继续在村庄包工程赚钱,有的开赌场亏了本,有的介入黑社会,有的立足本地人脉,有的继续在某个事情中合作,有的则反目成仇[2]。按村民说法,本地灰黑势力着眼于三件事:“一是要抢地盘,二是要捞经济,三是要进入政治。”[3]

    所谓抢地盘,指的是抢占村中一些无人管控的土地。如占据马路旁边的空地,作为摊位收承包给小贩,每月收取“保护费”,这种“保护费”有点类似于摊位租金,只不过占据摊位是通过“有势力”、“别人不敢惹”等霸道的方式。

    所谓捞经济,指的是在村庄中承包工程、开赌场、经营“六合彩”等等,尤以承包工程门槛低并且一本万利。村庄刚开发时,各种社会势力都想参与当地的工程,如各地的路桥公司和工程公司,“十二公司”曾与多个承包方因争夺工程起冲突,有几次甚至枪都掏出来了。一来二去,外来的工程队也知道压不过“地头蛇”,工程承包最终被青安村村民所垄断。

    所谓进入政治,指的是进入村两委。进入村两委的目的是为了更为便利地承包工程,村庄工程一般都约定俗成地由村干部承包,没当上村干部时,灰黑势力只能凭着影响力让村干部和他们联合,从村干部那里分一杯羹,或是绕过村干部从其它渠道承包工程,这需要在“打点”上花大功夫,因此,获取最大利益最便捷的途径就是当上村干部,减少与人分利的环节。当地灰黑势力一直没有放弃进入村两委的努力,如青安村2009年选举,“十二公司”成员之一就想竞选村干部,该村民42岁,年轻时就是小混混,经常在市里跟着半黑组织做事,经过十多年混到了一定程度,有一定的影响力,也有一定的经济资本,就想出来竞选村主任,最后只差了30多票。这个人在竞选之前就广为表态:如果选上,全村村民都发100元。除了发钱,还有请客、送礼等“常规手段”。村民们普遍心理是,对此人不太反感,也不太放心,因为“这个人为人还可以,但混社会,上来后动机不纯”,村民们都知道这样的人上来作风必然不正,但大部分觉得“自己利益就好,不管你从村里拿了多少钱。”而朝阳村“十二公司”成员之一杨树成早在2000年就开始策划竞选村主任,通过一系列活动,最终也获得成功。

    (三)普通村民

    传统时期,村民在国家政治方面消极冷漠,但在村庄政治方面却一直有着强烈需求。保证生存权是村庄政治一个重要方面,斯科特描写的穷人运用“弱者的武器”对富人进行“日常反抗”,[4]以及中国传统时期某些宗族整合资源扶助贫弱族人,都体现了村庄政治在生存权方面的开展。保证生产便利出租房经济是村庄政治另一个重要方面,小农经济不像大农场,一家一户不可能支撑起整个生产系统,如水利方面必须要多户合作。出租房经济取消了村民在以上两个方面的村庄政治需求。大多数村民依靠出租房,早已脱离温饱线,少部分相对贫穷的村民,在土地开发的背景下工作机会很多,如保安、清洁工等等,另外还有政府的低保、补助、保险等资源,如今的贫弱村民更依靠市场和国家而非村庄解决生存权问题。而出租房经济和农业耕作相比,更具有独立性,出租房获利无需农业生产式的合作,村民完全可以实现绝对意义上的一家一户“自给自足”。当前农业型村庄中,村民是欲求生产合作而不可得,大家都有水利合作的愿望,但由于村民无法组织起来,无法克服“搭便车”问题,大家各自使用成本颇高的机井和小水泵,而土地开发型村庄,根本不需要合作生产,村民没有依靠村庄政治协调各村民在生产方面步调一致的需求。同时,村集体基本与自家出租屋经济无关,村民平时不关心村集体在开展什么活动、村财是否可以集体使用、村干部包工程是否合理等等,即使村干部和上面有什么“猫腻”、有什么交易,也不是从自己口袋里抢走,无损自己的收入。村民只期望村集体能把每次的征地款项全部分下来,所谓“吃光分光,身体健康”,是村民普遍的想法。

    村民缺少村庄政治的内在需求削弱了村庄政治的“公共性”,而其它方面因素如社会交往层面共享经验的减少,如以出租房收入为主的村民已经难从村庄场域内获得农业劳作的成就感和充实感,也导致“公共性”削弱,这又进一步虚化村庄政治。村庄成为村民的“生财”之地,并非“安身立命”之地。失去了“公共性”的村庄,是一个大型公共场所,村民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心理方面而非户籍方面),村民无所谓是否和固定一片区域、固定的一部分人打交道,只需要有一片公共场所、有一群人,就可以维持村民目前热衷的公共娱乐生活。村民固守村庄,主要原因是这片土地能产生地租,村民与村庄的文化意义上的连接已经发生断裂。

    村民缺少参与村庄政治的内在需求,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又有意不动员村民参与村庄政治。内外因皆缺失,导致多数村民并不关心村庄公共事务,认为村庄政治与自己生活无关。村民不仅与“地利共同体”中的众主体离散,村民和村民之间也彼此离散。以下为其中一些村民的言论:

    “关心这个村干嘛?你要去当村干部?……村里哪有什么集体发展?现在都是私人发展了,群众各显神通,村民谁去关心村干部在做什么事,做好事还是做坏事。”[5]

    “我不管你当官贪多少,我自己生活过得好就行,但涉及到我利益就不行。”[6]

    “村民对于选举不是很感兴趣,觉得是上面派下来的事,要我们村民做就去做。如果当天没有10-20元的选举补贴,很多村民都不会去。” [7]

    “村干部和跟班的捞的都是公共利益,不是私人利益,老百姓都麻木了,反正不是从老百姓口袋里掏。”[8]

     

    三、纠纷与村庄治理的辩证关系

     

    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多数村庄的治理能力被弱化。治理能力弱化,第一个原因是客观的物质因素,即大量土地抽离出村庄。农地流失,村集体的政治能力也在流失。村民不进行农业生产,也就没有生产方面的合作需求,而村庄由于毗邻城市,村庄公共基础设施往往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重叠,道路、电路、自来水、学校、公园、广场等等,都由政府直接建设,资金由政府投放,土地也是从城市建设用地中划拨,如此村集体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极大地省了心,村集体不需要像那些农业村庄那样焦头烂额于如下事项:采用哪种方式灌溉、水费怎么收取、派谁去看水、派谁去看管子、谁先用谁水后用水、修路占了私人地后这家村民愿不愿意、要多少补偿款、“一事一议”怎么开会、怎么收钱、少数人不交钱怎么办,等等。

    治理能力弱化,第二个原因是地方政府、村干部、灰黑势力合谋攫取土地增值利益,从而有意虚化村庄政治。土地抽离出村庄,只是带来与传统农业型村庄相适应的治理能力的弱化。土地开发型村庄,每次征地事件,都是引导村民对利益如何分配进行协商和讨论的极好契机。征地不仅涉及政府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涉及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村民的协商和讨论不仅能监督和制约政府的过分谋利行为,还能化解村庄内部矛盾。协商和讨论是塑造村庄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仅有一套“自上而下”的民主选举程序和规范设计,不可能塑造村庄的民主政治能力,村庄民主政治的氛围只可能在村民的一次次亲身参与和实践中形成。除了征地事件,征地之后政府留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和政府返还的建设用地,为村集体日常治理注入了大量经济资源,而引导村民协商和讨论如何使用和分配这些村集体财产,又能持续生产村庄的民主政治能力。

    征地涉及各种利益接触和碰撞,必然会引发矛盾,其中有合理的诉求,也有不合理的诉求,协商和讨论的过程,就是采纳合理诉求、辨明不合理的诉求的过程。征地中有矛盾是正常的,没有矛盾反而不正常,没有矛盾的表象中隐藏着“大乱”。但是,当前地方政府和村干部在“不出事”的逻辑之下,不想在征地事件和日常治理中将村民动员起来协商和讨论。协商和讨论的过程中,必然引发更多的争执与矛盾,地方政府和村干部不想自找麻烦。关于矛盾,应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协商和讨论,会暂时牵扯出更多矛盾,但矛盾暴露出来且经过协商和讨论进行化解,最终反而加强了村庄整合,提升了村庄治理能力。而一味压制矛盾、掩盖矛盾,虽然暂时没有了矛盾,但是表面风平浪静之下暗流涌动。无论是基层政府、村干部还是村民都回避矛盾,短期来看,你好我好,相安无事,但长此以往,基层治理中的政治原则崩坏,只剩个人利益,政府与村民要么长期不接触,一接触就乱象丛生。实例是拆迁,到了拆迁之时,政府再也无法回避,必须与每户村民谈判,此时多年积累的各种矛盾借此事件大爆发,这是拆迁之所以成为“天下第一难事”的深层治理原因。

     

     

    参考文献:

    [1]贺雪峰.试论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黄宗智.中国乡村研究(第五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

    [2]周飞舟.从汲取性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3)

    [3]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2)

    [4]耿羽.错位分配:当前农村低保的实践状况.人口与发展,2012(1)

    [5]杨华.重塑农村基层组织的治理责任——理解税费改革后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框架.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6]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6)

    [7]贺雪峰.农村正在形成分利秩序,http://www.snzg.net/article/2013/1219/article_36342.html

    [8]贺雪峰.论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的治理.政治学研究,2011(6)

    [9]刘朝晖.超越乡土社会:一个侨乡村落的历史、文化与社会结构.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10]耿羽.灰黑势力与乡村治理内卷化.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



    [1]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村民邱继杰,20111231日。

    [2]2012年村中就发生邱方兴二儿子与另一成员,因包工程,2012年,邱清龙把邱大旺的车砸烂,工程和赌场的纠葛。

    [3]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村民邱文化,2012311日。

    [4][]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前言第2-3页。

    [5]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村民邱继杰,20111231日。

    [6]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村民邱并进,20111226日。

    [7]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村民邱恩圣,201234日。

    [8]白沙区访谈笔记,访谈对象:青安村村民邱达成,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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