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治村:探索中国基层政治的变迁逻辑
魏程琳 徐嘉鸿 王会*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430074;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湖北 武汉,430072;
上海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所,200020)
摘 要:富人治村作为中国基层精英政治的常态在传统时期表现为乡绅治村,在今天表现为私营企业主治村。传统乡绅治村以荣誉为取向遵循地方道义伦理准则,能够实现集权国家的“简约治理”,从而保证了基层秩序的长期稳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在基层实行法律主义民主政治,然而,在今天的富人治村实践中富人以金钱投资收益为取向,破坏了基层民主政治、损害了基层治理权威。在国家法律政治、村干部的金钱运作和“无政治农民”的弱道德期待合力冲击下,中国基层政治正在“去道义化”并出现新的治理危机。道义伦理是政治的必备属性,因而结合法律政治,维护、重塑中国基层政治的道义性势在必行。
关键词:富人治村;乡绅治村;道义政治;金钱政治;法律政治
[中图分类号] C912.3 [文献标识码] A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进路
精英政治是中国基层政治的常态形式,只是不同时代精英的类型和内涵不同而已。21世纪初,中央政府号召“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致富能力强”的富人精英入党参政当选村干部。如今,富人治村在江浙沿海发达地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在中西部农村地区也呈现突飞猛进之势。学界对当下富人治村的评价优劣参半,例如党国英、卢福营等人认为富人治村是中国走向民主政治、农村实现经济发展、农民实现富裕的正确道路[1-2];也有学者对富人治村持谨慎和批评态度,例如贺雪峰、赵晓峰、黄俊尧、杨华等人认为富人治村存在阶层政治排斥、动摇党的执政之基、稀释公共资源等弊病[3-6]。本文暂时先不做富人治村的效果优劣评价,而是首先考虑两个规律性问题:第一,在中国基层政治史上精英治村是一种常态;第二,当下中国基层出现的富人治村作为一种精英政治实践,无论国家政策是否提倡,都是不可避免、不可逆转的趋势。更进一步讲,富人治村实质上是基层精英政治的延续和表现。由此可见,学者无论是赞扬富人治村代表民主政治的未来,还是批评富人治村侵害党政基础从而提倡“中农治村”[6],都对中国基层政治存在着浪漫想象。不同于既往研究的是,本文致力于从富人治村的历史和现实实践出发分析富人治村的内在结构和机制,进而揭示中国基层政治“去道义化”的变迁逻辑。
本文属于质性经验研究,经验材料来源于既有研究文献和笔者所在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团队成员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对富人治村的调查报告。本文对富人治村的考察对象包括:治理主体及其合法性来源、干部产生机制、治理行为、治理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四个方面。传统时期的富人治村主要来源于文献梳理研究,它与今天的富人治村形成参照。
二、道义政治:传统时期的乡绅治村
道义,《辞海》的解释是人道与正义,儒家认为道乃天道与人道,是一种政治伦理的形而上学表达;义,是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准则,由此可知,道义是一套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伦理准则。斯科特将“道义经济”操作化为遵循“互惠”和“生存权利”两条地方性规范准则的经济形式[7],本文在斯科特理论的基础上将“道义政治”定义为遵循地方伦理准则的政治形态,以与道德政治和法律政治区别开来。道德(morality)、道义(ethics)和法律(law)都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体系,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的区别如下。
表1 道德、道义与法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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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对照词 |
评价标准 |
塑造人格 |
政治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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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 |
morality |
理想的善恶准则 |
理想的善人/君子 |
理想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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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 |
ethics |
日常的伦理准则 |
地方社会成员 |
常态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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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law |
国家的文本制度 |
国家公民 |
现代政治 |
法律(law)以国家文本制度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它是人们行为的底线,目的是将人塑造为符合国家规范的现代公民;道德(morality)以善恶美丑为评价标准,它是社会和国家为人们树立的理想行为标准,目的是将人塑造为理想的善人或君子;道义(ethics)以日常伦理准则为评价标准,它是地方社会约定俗成的、现实中人们据以行事的标准,目的是将人塑造为被地方社会接纳的成员。道德、法律与伦理三者的主要特征分别是理想性、强制性和日常性。现实生活中,人们行事之前参照的是非对错标准常常既非道德又非法律,而是地方性道义准则,因为道德准则要求明显太高,法律要求又明显太低,而处于中间的道义准则较为合适,例如捐款属于道德行为,盗窃属于违法行为,而既不捐款又不盗窃的自食其力则是符合道义的行为。普通人可能会偶尔捐款,但我们不能要求他天天捐款,人们却可以做到既不捐款也不偷盗而自食其力,恰恰是这种日常性和可操作性的道义准则连接了处于两端的法律和道德准则。政治乃是公共事务的治理,它主要体现在对民众行为的治理上。在中国政治史上,以德治国以达“善治”是历代王朝的理想追求,但这种理想由于要求过高而常常无法实现;依法治国则是现代政治形式,伴随着民族国家建设的进程正在逐步推进;而遵循地方性伦理准则的“道义政治”则是国家政治和基层政治的常态。本文的“道义政治”与新儒家所提的“治道政治”[8]、“王道政治”[9]的相同之处在于强调伦理准则等文化规范,不同之处在于侧重考查具体可见的行为伦理准则,而非抽象的道德文化,关注微观的基层政治(乡村政治)运作而非宏观的国家政治形态。
瞿同祖、张仲礼、费孝通等人通过对传统时期地方政权的研究指出,传统中国帝制时期“皇权不下县”主要是由于国家财政和治理能力限制,乡绅作为州县政府的代理人与乡村农民打交道治理基层社会成为一种常态。[10-12]生长于斯的乡绅,依据地方伦理准则治理地方公共事务的政治便属于道义政治,这种道义政治能够兼顾国家的税赋、管理任务和农民的基本生活。
1.治理主体及其合法性来源
据秦晖的历史研究发现,汉代官方选择乡村干部作为代理人的标准是“强谨”(办事能力)、“訾次”(经济实力)、“德望”、“年长”,那些能够作为官府代理人的人士就是在中国基层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绅士。[13]瞿同祖指出,中国士绅的特权地位不纯粹取决于经济基础,只有取得初级功名(秀才)和官学正式学生身份后才跻身于士绅行列。[10]271然而,无论是因为财力雄厚而有闲考取功名还是因为考取功名后而获得财富“乡绅几乎必然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14],因而传统时期属于富人阶层的乡绅治村可以看做是今天富人治村的前身。乡绅参政的动机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国家的褒扬或者税收的优惠,还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名誉资本积累方面的考虑,“士绅与家乡的关联是永久性的,从而造就了他们对家乡的情感归附,士绅们似乎都感到他们有责任捍卫和促进本地社区的福利”[10]276。
乡绅治村的合法性来源于农民和国家的双重认可。传统农民对于文化的尊重直接表现在对文化人的认可和尊重上,在乡村社会中乡绅可以看做是国家正统意识形态的代言人。在土地逐渐集中的过程中,有些农民成为乡绅地主的佃农、雇农,自耕农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附于乡绅的人身庇护,因此乡绅就具备了将身份、文化权力转化为政治权力的经济基础。处于最底层的县级政权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缩减管理成本并解决县官(陌生人)治理的技术难题,采用乡绅治理成为帝国基层政府“集权简约治理”的一个共识,黄宗智对清末、民国时期大量历史文献研究证明了这一点[15]。由此可见,乡绅治村在传统中国具有上(国家)下(农民)一致认可的合法性和文化自洽性。
2.干部产生机制
中国传统基层政治人物的产生机制是推荐制度而非选举制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村中德高望重、年高辈长的人出任首长,这便是费孝通所讲的“长老统治”[16]。长老不仅是一家之主掌管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大权,而且是一个家族或者村落的决策者。然而,年高辈长之人不一定能够获得权威,长老权威来源于他处事公正、为民谋利、恩德广施的行为选择,唯有如此他才符合普通民众的道德期待和村落社会的道义伦理。
然而,长老并非都是有文化的乡绅,所以,在一个多家族或者多房支的村落,往往还需要从众多的长老中推选出符合民众道德期待的乡绅精英出任首长。推免过程往往是由各个家族的家长、房头共同完成,普通小农并无参加推免、议事的权力。乡绅在读书时习得的知识,恰是国家意识形态对其规训的完成。传统时期家国同构体系和父权制家庭结构都保证了传统士绅在政治意识形态、治理目标上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处于稳妥考虑,县级政府以乡绅为目标寻找乡村代理人从而大大节约了治理成本。获得上级政府认可之后,乡绅便最终获得了“绅权”,办理国家的税赋、兵役差事,为普通民众提供调解、道路、灌溉、文化活动等公共品供给。
传统时期的乡绅治村同样存在政治排斥机制,村落社会的中下层村民以及那些财力厚实的富裕户由于在文化、功名和个人德望等方面存在短板同样无法胜任政府代理人的角色。
3.乡绅治村的治理行为
传统绅士视家乡的利益增进和福利保护为己任。[11]54乡绅的治理任务除了完成国家的税赋、兵役外,还要提供村庄治安、调解、道路、桥梁、学堂等公共品供给,在灾荒时节乡绅还承担着救灾、减租、义捐等任务。
由此可见,在村民的道德期待中,村干部应当是一个“保护型经纪人”。杜赞奇对华北农村的研究发现,由于国民党在农村税赋、兵役方面的过度汲取导致村落社会保护型经纪人退出,赢利型经纪上台的现象。[17]保护型经纪之所以退出是因为他们难以担负农民的道德期待,继续任村干部会有损个人权威和荣誉。这表明在正常时期,传统乡村干部严格遵循村落伦理规则执行村务、保护村民并赢得好评是常态现象。解放前农村占据大量土地的通常是家族祠堂、公田、学田、学堂等村落公共机构,公田由族人轮流耕种供给祠堂祭祖等家族公共活动,学田收入用来支付学堂先生的工资以保证村落儿童的基本受教育权。黄宗智对东北海域县乡村学校和教育管理的历史考察发现,这种由国家发起、结合了社区乡绅精英的教育模式对中国乡村教育起到了巨大的影响。[15]正是这些由村落乡绅和家族力量保持的公共品供给非正式制度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教育、文化等福利。此外,乡绅在节庆等特殊时期还会举行义捐举办村落公共活动或者资助贫民家庭渡过难关。
斯科特对东南亚小农道义经济学的研究对于中国传统基层政治同样适用。佃农和雇工与地主存在保护—被保护的关系,地主在他们困难时提供的帮助往往要比他们多支付5%或10%的租金更有价值,因而,农民对于地主的道义期待是保护他们免受“一阵细浪带来的灭顶之灾”,作为回报他们会对地主歌功颂德并死心塌地地为地主工作。[7]222;230这种“道义经济学”在中国传统农村经济生存中同样普遍存在,乡绅遵循道义规则治村保证了中国农村长期的稳定。
4.治理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传统中国的乡绅治村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国家集权的“简约治理”,既保证了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又能够缓解人口增长带来的治理压力和危机,中国乡村依靠内生性力量基本实现了自治。除非在灾荒、高赋税等危及农民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激起民变外,中国基层保持着高度的秩序稳定状态。
瞿同祖先生认为“中国传统基层政治之所以没有发生变革保持了稳定性和持续性,是因为除了老百姓外各方统治集团都从体制中获得了利益” [10]319。但是,哪一个国家的统治集团不是制度的获益者呢?变革的力量常常来自统治集团之外。笔者认为,中国基层政治保持高度稳定的秘密是乡绅治村遵循了道义政治伦理,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命权利,斯科特对东南亚的农民叛乱的研究即证明了这一点。此外,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末期出现的农民起义大都是因为在国家上层政治变动席卷下基层政府破坏了道义政治而引发的,农民的起义或反叛诉求也都是为了维持生命、免除苛政之苦,起义口号往往是“替天行道”,目标是恢复道义政治。治理者违反道义政治就会遭到反抗,对道义政治违背的越严重,农民的反抗级别就会越高,小到农民利用“弱者的武器”沉默反抗,再到抢劫地主的粮仓分给穷人保命,最后到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农民的反抗对象最后都指向违背道义政治的最高级别政府,这可以称为“道义政治定律”。
传统乡绅治村同样也会存在问题。杜赞奇描述的赢利型经纪[17]、斯科特所描述的不道义的地主[7] 以及秦晖所描述的奴役农民的“三皇五帝”[18],都是传统乡绅治理的恶治形态。有的士绅甚至夺人田地坟山,拷笞佃农,强暴民女,诈欺钱财等。[10]306所幸的是,以上劣绅在国家政治清明时期仅仅是个别现象,农民通过告状、集体抵抗、道德谴责等行为往往能够有效制止,绝大多数士绅以荣誉为取向、以家乡福利为己任遵循道义治村从而保证了基层社会的长期稳定。
三、金钱政治:后税费时代的富人治村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消灭了土地食利阶层,地主阶级不再存在,农民的生命权利获得国家保障。在1949年到1976年的整个毛泽东时代,基层政治的领导权一直被贫下中农阶层掌握,不存在富人治村的现象。1990年全国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政治逐渐被提上议程,与此同时在东部沿海农村地区出现富人治村的现象。后税费时代富人治村逐渐增多,据商意盈等人2009年的调查数据显示,浙江省富人当选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已达2/3,如今富人治村成为全国农村的一种普遍现象和趋势。[19]那么,现在的富人治村与传统乡绅治村有何不同,内在的机制又是什么?
1.治理主体及其合法性来源
在当下中国农村,农民的首要目标是发家致富,由此绝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走出农村走向市场。由于土地、政策、项目、税收等利益诱惑,已经发家致富的农民再次返回村庄政治舞台,于是出现了今天全国范围内的富人治村现象。
当下富人治村的主体是经济实力雄厚的经济精英,他们治理村庄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双强双带”的政策和村落选举。县乡政府为了更好的完成任务更加希望富人当选村干部[20],他们选人的标准侧重“强谨”(办事能力)和“訾次”(经济实力),例如2003年江苏射阳县明确规定:村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个人资产必须在10万元以上[21]。与传统村干部产生机制不同,自1990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农村干部经民主选举产生。作为选民的普通农民对富人治村的看法如何呢?一般情况下,村民对于己无关的村庄政治毫不关心,出现吴毅所讲的“无政治农民”[22]。而在村庄舆论中富人治村是存在合理性的,例如:你连自己家都管不好,怎么去当村干部;富人当村干部能够为村里跑来项目资金。在当下农村,农民获得了土地、拥有了保证生命维持的国家保障,不再依附于村落富人或精英,因而普通村民对富人也不再存有期待,二者的交往也日益稀少。
由此可见,在中央政府提倡、地方政府鼓励和村民的默许(沉默)中富人治村获得了治理合法性,而富人治村的形式合法性却是来自于村落竞选。
2.干部产生机制
富人治村存在普遍的贿选现象,学界研究和笔者及所在的研究团队成员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调查充分支持这一观点。通过竞选获得干部职位成为富人实现身份转换的重要一步,然而在竞选中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却是贿选金额高低。
浙江金镇村两位换届选举的贿选之风在2011年似乎达到了顶点,一个竞选者的最高贿选金额竟达1200万元之巨,一般的村庄贿选金额也要在100万元之上。土地增值空间巨大以及国家项目承包利润、工商税费减免、买地贷款优惠等利益成为富人角逐村干部的主要参政动机。正因为有着稳定的预期收入,富人才愿意投资巨额资金竞选村干部。双方或者多方竞选抬高了选民的选票市场要价,一个人能否胜出的关键在于谁的出价更高。除了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以外,竞选者还需要一个得力的竞选团队,一般是竞选村主任或者村支书的人来“组阁”笼络村庄精英。除了日常走访动员外,双方总是在选举的前一个晚上开始走家串户“发钱”,以保证金钱发挥最大的刺激效应,这就出现了袁松博士所描述的“车响到天亮,人忙到天亮,灯点到天亮,狗叫到天亮”的现象[23]。
由于富人竞选村干部抱着金钱投资的态度,因而在竞选团队内部也常常出现“投敌叛变”“抛弃”“倒戈”等现象,一个竞选团队的成员在下一次竞选中可以毫无道德压力地加入到对手的团队,即使是落选的一方也不会去揭发对方贿选,这就是富人竞选村干部的务实精神和金钱逻辑。中下层村民对于贿选则持赞成和无奈的态度,他们认为:富人有钱给大家分点福利是应当的,给的越多越好;富人给钱是做好事;对这样的事不理解也要理解。上级政府对于贿选则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只是因为村民选举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情、贿选行为隐蔽无法取证,更是由于只要基层不出事上级政府绝不会去自找麻烦的行政逻辑。由此可见,富人村干部的产生机制是通过金钱运作产生的,同时得到参与分利的村民和上级政府的认可。
3.富人治村的治理行为
富人治村大都实行“代理式”治村即聘任专职人员或者委托副职干部代为管理村内事务。浙江农村实行村会计、文书、出纳聘任制度,当选的村干部成为“政务官”负责村内事务决策,而具体的事务和文案工作则交由聘任的“事务官”和副职干部实施。因而,富人治村常常是有治理主体无治理行为。
如果将村务决策、副职或者专职人员办事都算作治理行为的话,那么富人治村则是依靠强大的金钱逻辑来支撑起来的。富人都是私营企业主,几乎没有时间、精力和耐心处理村民日常的琐碎事务,因而运用公款聘任村落能人或者退休老干部协理村务显然是富人的明智之举。面对村民的养老纠纷、地界道路纠纷,迫于维护地方治安的村干部在一两次调解无效后,往往自己出钱解决问题;在村庄公共品供给中,村干部利用关系争取项目资源,同时往往会将项目给自己人承包;在村中征地拆迁工作中,村干部可以个人许诺个别钉子户的额外要求化解钉子户,也可能会雇佣黑灰势力协助做工作;在分配公共资源时,富人村干部为了回报竞选团队往往会向自己人倾斜,例如在日益稀缺的宅基地指标分配中,底层人越来越难以得到指标。
总之,在富人治村的行为中,越来越难以看到村干部的治理身影;在有限的治理行为中,村干部依靠金钱摆平一切问题。村干部认为自己的职位来自于金钱投资,与普通村民无关,因而可以将公共资源侵吞为私有或划分给自己人,将为村民做好事视为个人的“慈善行为”,村庄公务(公共资源)成为少数几个富人的私务(私人资源),村庄治理也成为私人性治理。
4.治理效果与存在的问题
在文章开头笔者已经概述了学界对当下富人治村效果的各种评价,下面从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方面对当下的富人治村进行评价。
中央和地方政府鼓励富人治村正是从经济层面的“双强双带”期待出发的。除非占得市场先机获得“超级地租”在地利分配中获得了份额,富人治村的“双强双带”几乎都是破产的。[23]双强双带政策忽视了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是由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发展战略及中央政策决定的国情,不是基层组织主观努力就可能改变的。[24]在市场份额有限、农业剩余价值有限、工商业创业成本巨大的情况下,农民怎么可能模仿富人发家致富呢?富人凭借金钱获得村干部地位,当村干部只是他的投资行为之一,他没有责任或能力带领村民致富。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效果看,富人治村“双强双带”成功者寥寥无几。因而,政策层面所号召的富人带领致富的经济愿望落了空。
从社会层面看,富人治村与传统乡绅治村一样会产生社会参与排斥,但机制和效果不同。乡绅治村的排斥机制是德望、文化和经济资本,而富人治村的排斥机制是单一的经济资本。今天的富人除了金钱没有什么值得村民羡慕的,也得不到村民的道义认可;而乡绅治理却承载了村民的道德理想期待并获得了高度认可。当下富人治村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底层人上访[25]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阶层之间的冲突情绪。底层农民出于对村落公私事务的气愤去上访,然而,在上访中底层人很快被富人利用为打击竞选对手的工具,在富人的指使和资助下,上访者的上访理由往往添加了现任村干部贪污、账务不清等内容。诡异的是,只要上级政府调查,被告村干部的违规行为基本都存在。富人违法犯纪侵吞公共资源的行为进一步激发底层农民的反感和抗议,村民对富人治村没有道德期待,但无法忍受富人违反基本道义准则的利益侵犯行为,因而在富人治村中常常可见底层人对富人的抱怨和排斥情绪,阶层之间的对立情绪逐渐累积。
传统乡绅与国家共享一套意识形态和治理目标,在文化权力中完成治理行为达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治理效果,具有逻辑和实践的自洽性。而今天的富人治村与共产党所坚持的工农政权意识形态和国家法治权威的治理目标却貌合神离,中央和地方政府鼓励私营企业主优先入党,富人贿选主了政,但富人的治理目标却是获利而非巩固国家权威,富人主政与广大底层农民群众相脱离,破坏了基层民主政治、损害了国家治理权威,严重侵害了党的执政之基[6]。
当下富人治村的动机大都是功利主义的考量,他们的贿选投资要么从国家项目、村庄公共资源中得到回报,要么从工商税收、银行贷款、企业项目优先条件中获得平衡。富人从参政竞选之初到治理过程再到治理后果的整个过程就是金钱的投资收益过程,其中没有富人的道德许诺/义务、也没有村民的道德期待,在金钱重新塑造的新政治规则下,所有村民都希望从富人的政治权力游戏中获得一份收益,缺乏民主训练的多数村民对贿选持默许态度,结果受到损害的却是中下层人,我们将这种政治形态称为“金钱政治”。当然,不排除个别富人抱有回报桑梓的道德动机并有效地提供村庄公共品供给、成功地带领群众致富,但广大农村的治理和发展既不可寄希望于微量富人的慈善行为,也不可浪漫地以为个别成功案例代表中国农村的未来,毕竟绝大多数情况下富人治村的逻辑是金钱投资逻辑。
四、去道义的基层政治
中国基层政治从传统儒家理想的道德政治到现实的道义政治,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政治,以及在法律政治下出现的“变态”金钱政治和寡头政治,都呈现出中国基层政治去道义化的变迁逻辑。从国家政治、县乡政府的代理人以及农民这三个治理参与主体的角度来看,这一变迁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与世界接轨中将政权合法性论证的任务交由法律政治,法律政治强调合法律性而排斥地方性伦理准则;第二,与传统乡绅相比,现在的富人村干部在参政动机、产生机制、治理行为以及治理效果等方面实行的金钱投资逻辑排斥道义政治;第三,作为政府治理和服务对象的农民,他们的生命权利在后税费时代已经被国家政治满足,丧失了现实道义期待的农民成为“无政治农民”,他们的微弱新诉求和微量行动无法支撑道义政治。当下的富人治村对道义政治的排斥在上文已有论述,不再赘述,下面主要讨论法律政治和“无政治农民”对道义政治的排斥。
1.法律政治排斥道义规范
从中国古典儒家政治哲学来看,中国人对皇权来源及其行使的正当性,更多地思考了道义论问题,而西方的政治哲学则主要发展出了不同形式的正义论问题。[26]中国政权的正当性问题诉诸于天道、人道等道义伦理,而西方政权的正义性问题则诉诸于神学和法学,由此生发出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道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与世界接轨,在法律民主政治成为世界主流意识形态的背景下,中国必须做出政权合法性论证方式的调整以在世界政治中获得认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译介、传授西方政治法律书籍和学说成为主流,中国政府也更加注重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实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被学界称为实现中国民主的重要举措。法律作为人类理性的结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一个国家的法律强调法律的统一性从而排斥作为异质性因素的地方道德规范。在法律主义浪潮的冲击下,村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由熟人社会的血缘、地缘人情性关系转变为法律性关系;富人与穷人作为平等的主体,借贷、雇佣都是明确的契约关系;只要依法办事就可以免于追究,法律为村干部和国家行政机关人员消极行政提供了名正言顺的理由[27]。“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28]就是法律排斥地方道义规范的表现和结果。
曾经被政界和学界视为中国民主政治的演习和未来的村民自治制度,如上文所述,在中国农村却很容易演变为金钱政治和寡头政治。富人治村尽管贿选普遍却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获得了主政的合法律性,他们的权力与其说来于选民不如说来于自己的金钱投资。在金钱逻辑下,富人毫无伦理压力地做出以下违背地方道义准则的行为:背信弃义的舍弃团队/成员、非法贿选、侵吞公共资源等。尽管富人贿选的金钱政治与台湾黑金政治[29]不同,但不可忽视的是在广大利益密集型农村地区已经出现灰黑势力参与贿选拉票、村庄项目承包、征地拆迁以及村庄纠纷解决等基层治理工作的现象,富人的金钱权力与灰黑势力的暴力权力结合织成一张强大的资源汲取网络,他们上接国家下乡的政府资源下吸农村的公共资源,逐渐形成一个顽固的食利阶层。可见,富人的金钱政治在国家法律政治的斗篷下正在抽离基层政治的道义伦理,并严重削弱中央政府在基层民众中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2.“无政治农民”的弱道义期待
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里面论证了去道义化的小农经济是东南亚农民叛乱的主要诱因,与此类似,在中国20世纪末、21世纪初税费时期,过重的税费汲取危及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引发了众多的抗争性农民群体事件,他们冲击地方政府、殴打政府官员、焚烧政府汽车办公楼等。这都是由于地方政府违反了基本的道义政治伦理引发的政治危机。为了缓解政治危机挽回在基层民众中丧失的道义合法性,中国政府启动税费改革不但取消农业税费而且不断地向农村输送公共资源,基层政府从“汲取型政权”转向“分配型政权”,国家和村庄公共资源分配成为当下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的核心任务。农业税费免除、种粮补贴等各种惠农政策满足了农民传统的生命权利的道义期待,农民传统道义政治的基本诉求丧失,他们对于富人的新期待微弱,难以对富人产生约束力。
在国家分配型政权治理中,富人阶层敏锐地感知到其中的利益空间和政策优惠,因而富人精英重返政治舞台参政成为主流。在国家公共资源的争取与分配中,普通村民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富人有本事争取到资源,贪污多少与我无关,工程质量如何是大家的事,只要不找我收钱就行了”。由于大部分农民是“无政治”的农民,学者由此寄希望于“中农阶层”[6]承担起基层政治的使命,然而袁松博士[23]和笔者在浙江沿海农村调研的情况显示中农阶层要么被上层富人精英吸附,要么与底层农民一样对于基层政治毫不关心,多数村民对富人贿选持赞成态度的现象说明了这一点。然而,在富人主导的村庄事务和公共资源分配中“分利秩序”却相当难以形成,底层人的上访、败选者的攻击、普通村民的抱怨都在不断地累积阶层对立的怨恨情绪。在富人执政的村庄,底层村民对富人村干部虽然还未形成明确的道德期待,但是依照法律和基本道义规范,公平分配公共资源、不侵害农民权益、不侵吞公共财产等消极道义期待还是存在的。然而,这种微弱的期待以及农民的冷漠政治态度,无法形成地方性舆论压力和规范性力量以制约富人,无政治农民同样在排斥道义政治。
五、结语:政治无需道义?
中国基层政治变迁从传统道义政治到改革开放时代以来的法律政治再到现实运作中出现的村民民主政治、金钱政治,展现了一个去道义化、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国社会是政府规划性变迁的社会,在国家主导的法律政治下,传统道义政治迅速衰落,然而,政治运作真的无需道义吗?
无政府主义代表人物之一西蒙斯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论证了“法律义务”只是法律体系强加给我们一套规则要求而已,它本身不足以产生任何道义要求;当然,即便如此,公民也没有理由不服从法律或者不支持国家因为我们对他人负有道义责任(duty),权利与义务不能穷尽道德主题。[30]将这种促使人们服从法律、认可政府合法性的道义责任(duty)上升为理论就是葛兰西[31]所指称的“文化霸权”,国家的霸权(统治权)来自于它领导全体社会的知识和道德的能力。即使是法治主义泛滥的今天,普罗大众哪一个是因为法律文本上的规定才内心认可、服从政府管理的?由缺失道义的法律政治来完成论证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不过是法律主义者的浪漫理想。
中国今天的法治建设固然重要,但不可否却政治中的道德理想和道义规范元素,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地知道法律帝国并不涵括一切,这个世界除了依赖冰冷理性的法律控制外,还需要温情的道义伦理来调控维系。具有地方性特质的基层政治尤其离不开道义伦理的维护。如何结合国家法律政治,维护、巩固甚至是重塑基层道义政治的伦理规范,是国家与社会不得不高度重视并慎重考虑的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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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llage Managed by the Rich:the Change Logic of the Grassroots Politics
WEI Chenglin XU Jiahong Wanghui
(Research Center For Rural Governance,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Sociology dpt. of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Sociology dpt.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200020)
Abstract: Village managed by the rich is the normal phenomenon of Chinese grassroots elite politics, however,
the manager is the gentry in traditional period and is the private entrepreneurs today.
Oriented with the honor the gentry governed the village followed by the local code of
moral and ethics, not only achieving the “Centralized Minimalism” but also ensuring the
stability of grassroots order. However, oriented with the mony investment logic the present rich’s
governance is undermining the grass-roots democracy and worsening the grassroots governance authority.
Under the impact of country law politics, the rich’s mony investment logic and the “no politic peasantry”,
Chinese grassroots politics is undergoing the “de-ethicization” process. Anyway, ethics is the essential properties of politics. So, we must put an effort to
protect or remodel the ehical code of the grassroots politics which combined with the law politics.
Keywords: Village Managed by the Rich; Village Managed by the Gentry; Ethical Politics; Mony Politics; Law Politics
收稿日期:2013-11-29
作者简介:
魏程琳,男,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法律社会学。
徐嘉鸿,女,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人类学与农村可持续发展。
王 会,女,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城乡社会学。
感谢一同参与田野调查和讨论的刘锐、冯燕、刘倩、曾凡木、杜鹏等博士,感谢匿名审稿人独到的修改建议,当然,文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