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与自杀行动

    ——理解我国农民自杀差异性分布的三个关键词[①]

     

    刘燕舞 王晓慧[]

    (武汉大学 社会学系、社会调查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华中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0

     

    摘要:本文认为,农民自杀的差异性分布及其变动是由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和自杀行动三者共同型塑的产物。本文运用八个典型村庄的农民自杀数据对这一框架的六个基本命题进行了初步检验。检验发现,近30年来农民自杀现象在年均自杀率、性别分布、年龄分布、年代分布、类型分布等方面具有巨大的差异。当前农民自杀现象发展的趋同方向是,青年人自杀率持续降低、老年人自杀率持续上升、性别差异持续缩小、绝望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逐渐成为各社会类型中主要的自杀类型。

    关键词: 农民自杀的差异性分布   血缘联结度  规则维控度  自杀行动

     

    ConsanguinityRule and Suicide Action

    Three Keywords to Understand the Different Distribution of Peasant’s Suicide

    Liu Yan-wu Wang Xiao-hui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Province, 430072)

    Abstract: this paper regards that the great difference distribution and change of peasant’s suicide formed by the consanguinity connectivity, degree of rule’s maintaining and controlling and suicide action. This paper tests six basic propositions of this frame by using eight typical villages’ data. The test has indicated there was great difference of the distribution among suicide rate; sex; age; decade and type of peasant’s suicide since 1980. The similarity of the peasant’s suicide is that the suicide rate of the young person reduced gradually while the elder person increased gradually, the gender difference lessened gradually, the despair suicide and egoism suicide become main types gradully among various society.

    Keywords: the different distribution of peasant’s suicide; consanguinity connectivity; degree of rule’s maintaining and controlling; suicide action

     


    一、问题提出

     

    本文中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在不同的社会类型中,农民自杀的机理有什么样的差异?近30年来,这些机理发生了什么样的历时变迁?

    至目前止,关于我国农民自杀现象的解释,有两种类型的观点值得十分重视。第一种是以吴飞先生为代表的文化人类学进路的对自杀的哲学思考。第二种是以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最近三年来对自杀现象进行关注并进而提出的一系列经验分析。

    吴飞先生受美国著名的自杀社会学家杰克·道格拉斯(Jack.D.Douglas)的影响,着重关注自杀的社会意义(social meanings of suicide),并做出了十分出色的研究。他通过对照西方哲学中上帝与人的关系,受西方生命观的启发,在中国的经验中寻找能够对应西方“上帝”的“物”,他找到的指称这个“物”的“词”叫做“过日子”,并在他的具体研究中运用“过日子”的分析框架阐释了其对我国自杀现象的机制的理解。在吴飞先生(2007a:71)看来,所谓“过日子”,就是指中国人对生活过程的概括,这个过程包括人的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养老、送终、年老、寿终等系列环节,也即一个人走完一辈子的过程。在整个过日子的人生过程中,家庭是其中的核心单位,围绕家庭,人们要处理诸如人、财和礼等核心要素的关系。而家庭是一个情感与政治相结合的实体,从情感角度来看,家庭起于亲密关系,也终于亲密关系,而从政治来看,家庭内部则需要面对一系列的权力游戏,由是,人们在过日子这个过程中,处理人、财、礼等关系时,容易遇到情感挫折——从而产生委屈,或权利挫折——从而遭遇家庭内部的不公正,这两种失败及其张力的处理失调简而言之就是过日子的失败,这种失败往往引起了人们的自杀,换言之,也就是过日子和做人没处理好引起了自杀的产生(吴飞,2007a2007b2009)。在国内自杀研究主要以流行病学或精神分析学一枝独秀的局面下,吴飞先生的这些思考对推动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对自杀的研究具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一分析框架让人极大程度地缓解了接受类似于“抑郁、孤独、多疑、焦虑、病态人格”(董汉振、路英智等,1999362)等关于中国人自杀机制的“过度医学化”(吴飞,20053-10)解释的疲劳感,对自杀社会学理论构建的本土化努力来说,其贡献是十分可贵的。

    当然,吴飞先生的研究在其做出了重要贡献的同时,也还存在着一些有待进一步推进的地方,我们认为其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对农民自杀现象的差异性分布及其形成机理的关注不够,择要来说,又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对“时间”的关注不够。吴飞先生的研究将自杀现象压缩在一个其写作文本时的具体物理时间点上,因而,在其系列研究成果中,我们很难看到近30年来中国人自杀逻辑演变的轨迹。(2)对“空间”的关注不够。吴飞先生的研究在空间上主要限于华北一个叫孟陬县的地方,仔细研读其著作发现,这个地域的自杀现象具有鲜明的华北农村的特征,与我们所调查的山西、山东、河南等地的农村十分接近,但与南方农村以及中部农村的差异极大。当然,这些不足并不能否定吴飞先生在自杀研究领域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相反,恰恰是这些不足的存在为我们的后续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推进空间。

    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基于对农民自杀的经验思考,一方面积极回应了吴飞先生关于“过日子”作为解释中国人自杀的分析框架;另一方面也从经验的角度进行了他们自己的阐释。他们的研究主要从代际关系变动、价值观变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以及现代性对农村的影响等角度解释了农民为什么会自杀(贺雪峰,2009a;陈柏峰,2009;杨华,2009;刘燕舞,2009a2010a2010b),他们认为近30年来代际关系演变的逐步失衡以及价值观由本体性价值到社会性价值的转换极其严重地造成了老年人的自杀;国家权力逐渐退出农村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因为在代际关系变动的基础上已经无法支持,而新的按照市场逻辑运作的生存模式,又使得失却家庭保障但又天然地处于市场中的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在遭遇生存困境时走上了自杀之途。

    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意识到了对“时间”和“空间”关注不够的局限性。因此,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在自杀研究的历时变迁上做了较为有效的努力。从这些努力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其机理在不同的年代有着不同的痕迹,而这一点还有待更深入的挖掘与探究。同时,他们还主动将区域比较运用到自杀研究中,在这种视野下着力去阐释中部农村这一明显异于华北农村的自杀机制。华中村治研究群体对自杀研究的这种处理方式实质上是有了重视支撑自杀的社会结构的学术自觉,如他们指出吴飞先生脱离“村庄”的研究路径的不足(陈柏峰,2008;刘燕舞,2009a)。然而,他们此前的努力也主要是停留在学术自觉上,而缺乏实质性的就社会结构差异与自杀的关系展开论述的操作性尝试。

    由是,我们才有了开篇所提出的两个问题。

     

    二、分析框架

     

    对于迪尔凯姆(1996)来说,自杀更多地受社会因素制约,尤其与社会结构关系甚大。因此,他从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两个变量的角度来讨论自杀类型。而道格拉斯(1967)则更多地从个体的体验来讨论人们的自杀,强调人们自杀的目的,也即探寻其社会意义。实际上,探讨自杀的决定性社会因素,同样无法完全离开自杀者个人的体验及其目的追求,同样,探讨每个个体的自杀所追寻的社会意义时,也无法脱离对支撑这种社会意义存在的社会结构的讨论。基于这种考虑,本文试图提出由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与自杀行动三个关键词组成的分析框架来理解中国农村的自杀现象。

     

    (一)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

    从学术传统的角度来看,社会结构历来存在两种主要认知。一是强调其关系性的一面,这在斯宾塞的社会有机体论、迪尔凯姆对集体关系等的表述、齐美尔关于社会是如何可能的论述、滕尼斯关于社会与社区的分割以及人类学领域拉德克利夫·布朗关于亲属制度的研究等方面均体现出这一点(洛佩兹、斯科特,200716-25);二是强调其制度性或规则性的一面,从迪尔凯姆关于集体表征的论述、帕森斯及其后继者如默顿、巴伯、戴维斯、列维在结构功能主义的表述中对文化、制度等的强调,亚历山大、卢曼等新功能主义者对制度结构的重要性重新进行理论化等努力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这一清晰的脉络(洛佩兹、斯科特,200727-29)。因此,对于社会结构的把握可以从两个最为重要的维度出发,其一是关系维度,也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及其联结程度,其二是规则维度,也即规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一套价值、规范体系。这两个维度既紧密相连,同时又具有各自的独立性。

    从理论传统上来说,迪尔凯姆(1996)选择社会整合与社会规范两个变量来考察自杀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就是关注社会结构的两个维度对于自杀的生成作用。国内既有的自杀研究中,从理论的逻辑脉络来说,强调关系变动如代际关系等家庭结构的变动对自杀的产生的作用的一些观点(刘燕舞,2009a;陈柏峰,2009;刘燕舞、王晓慧,2010),实质也就是从结构的关系维度来考察的。而从价值观的变迁、生死观的变迁或追求家庭内部的正义等文化意义的阐释等角度来考察自杀机制的(吴飞,2009;陈柏峰,2008;杨华,2009;贺雪峰,2009a),实质上也就是从结构的规则维度来考察自杀的逻辑的。因此,这两个变量基本已经成为了我们解释自杀的社会机制的共识性学术资源。

    在如何考察农村社会结构的关系维度与规则维度方面,华中村治研究群体曾经对此进行探索时提出过一些核心概念。如贺雪峰与仝志辉(2002124-134)早期提出的“村庄社会关联”,后来贺雪峰(2006:56-602007:105-1202009b)又提出了“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认同”则主要是从规则或价值的角度考察的,而“行动单位”则主要考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联合起来一致行动的能力。近几年来,贺雪峰(200851-58)又从价值观变迁的角度区分了农村的“本体性价值”、“社会性价值”和“基础性价值”等。从农村经验现实来看,根据社会整合和社会规范的传统出发来思考农村社会结构还过于宏大。村庄社会关联本质上仍发端于对社会整合的思考,并吸纳了有关社会资本的理论,但就理解农村的自杀现象而言,仍显宽泛。社会规范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即概念的外延与内涵均较为宽泛。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概念虽然越来越贴近经验现实,但是,行动单位的外延却包含了两个层次,即血缘层次与地缘层次。然而,就农民自杀而言,正如吴飞(2009)重点将其放在“家庭”这个关系最为紧要的单位中来理解一样,血缘层次仍应是最为重要且最为核心的。在社会规范层面,当前对农村影响最大的是各种调适农民日常生活的地方规则维控体系被不断弱化,并因此而导致对非常规行为的地方舆论效应也不断减弱,从而引起一系列问题。

    因此,基于对上述这些学术资源传统的把握与分析,我们可以细化成更加贴近农村社会经验现实的两个变量,并据此来讨论其与自杀的关系。其一是“血缘联结度”,其二是“规则维控度”。所谓“血缘联结度”,就是指在社会内部以家庭为核心单位的有直系或旁系血缘关系的人群之间联结的紧密程度,而“规则维控度”则是指一套规范与控制社会行为尤其是非常规行为从而维系社会秩序的地方规则的强弱程度。

     

    (二)社会结构类型

    根据上述我们提出的两个维度的强、弱与适中程度,我们可以将当前的农村社会结构区分为三种主要的类型。

    第一种为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强的社会类型,比较接近这种类型的农村社会在经验现实中主要是宗族型或准宗族型社会。从血缘联结的角度来说,这种农村社会类型至少在四代以内甚至五代以内能够形成一个联结十分紧密的小群体或集团,有些程度更高者甚至能在单一姓氏内以祖先落业开始十几代甚至几十代形成一个群体,这种群体不仅具备对内的合作能力,同时也具备联结起来一致对外的行动能力。从规则维控度的角度来说,这种类型的社会往往因其血缘联结紧密的需要,而具有强烈的祖先崇拜的色彩,在围绕以祖先崇拜为核心的范围中内生出一整套规范的仪式文化体系,并能产生一系列的地方社会规则,对危害社会良善秩序的非常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舆论规制和民间惩罚。强有力的血缘联结与强有力的规则维控使得这种社会具有强烈的凝聚力和团结力,因此,在形态上,我们将这类社会叫做“紧密型社会”。

    第二种为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比较适中的社会类型,宗亲型社会或小亲族型社会(贺雪峰,2007;申端锋,2005)在经验上比较接近这种类型。这种类型的社会,其血缘联结度比宗族型或准宗族型社会要弱,其血缘联结单位的核心是两代或三代以内,一般而言,也就是共一个祖父所组成的家庭联合体的范围。在这样一个联合体内部,对内有一定的合作能力,对外同样也有一定的行动能力。在规则维控度上,这类社会同样不如宗族型社会那样强,人们对于危害地方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一定的规制力,但不会太强。由于这两个维度的适中程度,使得这种类型的社会从形态上来说呈现出一种分裂的特点,众多以三代或两代为核心的家庭联合体分裂存在于其中,因此,在形态上这种社会就叫做“分裂型社会”。

    第三种则是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弱的类型,在经验类型上,原子化社会(贺雪峰,2007)或以核心家庭为本位的社会(谭同学,2007)甚至极端而言走向以个体为本位的社会(刘燕舞,2009b)比较接近这种类型。这种社会的血缘联结度非常弱,其特点是,在超出核心家庭以外,基本不存在基于血缘而形成的家庭联合体。因而,其对内合作能力几乎没有,对外一致行动能力更不可能,人与人之间分散成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体。在规则维控度上,维系社会良善秩序的规则体系在这种社会中基本坍塌,以致出现某些学者所说的“伦理性危机”(申端锋,2007),表现在日常生活中,就是孝道的衰落,财富追逐的变异以及阎云翔(2006)所说的大量无公德个人的产生。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人们除了追逐金钱外,几乎不存在更为超越性的价值追求,生活于这类社会中的人本身就是秩序的破坏者,因而也就更不可能存在像上述两种类型的社会一样有维护村庄秩序善治的愿望。从形态上来说,这种类型的社会可以叫做“分散型社会”。

    为了更好地理解社会的上述三种类型,我们可以透过举例做进一步说明。对于子女不孝顺父母并因此而造成父母自杀的情况来说,在第一种类型的社会,人们不仅会出面对自杀死亡者的子女进行说教、舆论谴责,甚至会给予一些软性手段来惩罚当事者,如孤立、或直接教育、或最接近的家族成员甚至不惜以暴力(包括语言的与身体的暴力)等手段来达到教育和惩罚不孝者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较强的血缘联结度会使得社会成员出面干预,而干预能够奏效又在于这种社会较强的规则维控度。然而,在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适中的社会,人们对于同样的事情也会出来评议、说教,但多带有例行公事的色彩,当事者愿听就听,不愿听则罢了,家庭联合体内部的成员不会寻求一定达到要解决问题的目的。同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第三种社会中,由于较弱的血缘联结度,使得社会成员并不愿意出面干预,甚至根本就没有出面干预的自觉,在他们看来,“别人的父母自杀,又不是死了自己的爷妈”,即使同一家庭内部最接近的成员也是奉行“爹死娘出门,各人顾各人”的信条。同时,由于这种社会较弱的规则维控度,即使有“好事者”出于“英雄主义”想“替天行道”也会因为“道”之弱而起不到任何作用。

     

    (三)自杀行动类型

    关于自杀的分类,毫无疑问的是,迪尔凯姆(1996)的分类是自杀学史上最经典的模式。然而,迪尔凯姆的分类所采取的是病因学的进路,这种分类本身与经验容易产生隔离,以致他分类完成后却无法就所有这些类型进行详细论证(刘燕舞,2010a)。除此之外,即使迪尔凯姆排斥“意图”等他认为个体性的实在,然而,事实上其关于自杀的“利己”与“利他”的区分恰恰却无法与之割裂(Giddens1971)。因此,根据我们在农村的田野调查经验,我们从目的动机的角度将自杀行动区分为“利己型自杀”、“利他型自杀”、“绝望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四种类型。

    所谓“利己型自杀”,就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自杀类型。如一些得重病者,尽管家庭成员对他们都很好或者即使不好但至少也不坏,也即没有让他们自杀的客观环境,但是,为了解除自己的病痛,他们选择了目的上利己的自杀行动,“我知道你们对我好,但我实在受不了这痛苦,我死了就解脱我自己了。”就是这种自杀类型的自杀者的理由描述。

    所谓“利他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利于他人的一种自杀类型。如同样是一些得重病者的自杀,病情并非痛苦难忍,家庭成员也并非对他们不好,也即同样不存在让他们自杀的客观环境,但是,为了其他人的利益,如减轻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等,他们选择了目的上利他的自杀行动,“我知道你们对我好,看着你们我也想多活几天,但这不拖累你们吗,你们要做事,要养家糊口,负担又重,我到这把年纪了,不能害了你们,我也活得差不多了,该走了。”就是这种自杀类型的人的心态之典型表达。

    “绝望型自杀”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害于自己的一种纯粹害己的自杀类型。对于同样是得重病者,他们不仅自身病痛难忍,而且家庭成员也嫌弃他们,认为是受他们所累,因而,客观上具备了使他们选择自杀行动的环境,这种类型的自杀其主观目的本身就是死亡,我们常见的人们说“活着没有意思,死比活着幸福。”就是这种类型的写照。

    “报复型自杀”则是指自杀行动者执行自杀行动的主观目的是有害于他人的。如同样是得重病者,他们自己想积极治疗,但家庭成员却认为这种做法是拖累家庭因而不予配合的,也即同样具备让他们选择自杀行为的客观环境,他们的目的就是要报复这些不予配合他们的成员,“我死给你看”、“我死了让你们落下不孝的骂名,要让人们骂你们,让人们知道我是被你们害死的,是被你们逼死的”、“我死了让我娘家人来打人命,来抄你们的家”、“我要让别人知道你是个恶棍(恶婆婆),我这个做媳妇(儿媳妇)的是被你逼死的,让别人不敢再把闺女嫁给你(你儿子),让你(你儿子)永远都打光棍,你就等着断子绝孙吧。”等说法就是这种自杀类型的经典刻画。

     

    (四)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与自杀行动

    从理论传统上来说,本文所讨论的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强的紧密型社会与迪尔凯姆(1996)所探讨的利他型自杀的社会结构比较接近,而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弱的分散型社会则与迪氏所探讨的利己型自杀的社会结构比较接近,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适中的分裂型社会则基本介于其所要探讨的前述两种自杀类型的中间地带。遗憾的是,迪尔凯姆没能就这中间地带的社会结构的自杀现象展开详细而又扎实的研究。

    我们认为血缘联结度主要决定了自杀者在选择自杀行动时从目的上是考虑利他还是考虑利己的动机。马克思(1979305)在其《珀歇论自杀》的经典文献中,曾重点标记指出“一个人生活在千百万人之中竟感到极端孤独,一个人竟能被不可动摇的自杀念头所征服而无人察觉,象这样的社会实际上是个什么东西呢?这种社会不是个社会,正如卢梭所说,它是野兽栖身的荒漠。”事实上,在中国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展开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如果血缘联结度很强的话,人们首先是不会轻易考虑自杀的,因为基于联结的紧密性,彼此有很强烈的连带责任感,选择自杀这种行动势必会要考虑到其对家庭成员的影响。其次,即使因一些特殊的个体因素而导致自杀者要选择自杀行动,那么,同样基于十分强的血缘联结度,他们会更多地从“利他”的目的动机出发。其动机的出发点在于在联结紧密性的情况下,自杀者从反向角度履行自己对家庭成员的责任。因此,在这种结构的社会里,利他型自杀相对比较容易出现,特别对于老年人的自杀而言,他们更容易从利他的角度考虑和决定自己是否执行自杀行动。相反,如果血缘联结度很弱的话,社会的疏离程度同样会更强,因此,这种结构本身就容易利于自杀的产生。当处于这种社会结构中的人们一旦选择自杀行动时,从目的动机来看,因为疏离程度强,人们并非主要考虑对彼此的责任,而更多地会考虑自己个体的权利,因而,他们更倾向于从利己的角度去决定是否选择自杀,所以,利己型自杀往往容易在这种结构的社会中产生。而介于血缘联结度两个端点之间的以适中的联结强度为基础的社会,就会更倾向于混合考虑,各种分裂的小亲族或宗亲团体中,有些联结度较为紧密的会更有利于利他型自杀的产生,而那些联结度相对较为松散的会更有利于利己型自杀的产生。因而,利己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均可能同时出现于这种社会。

    与血缘联结度决定利己型自杀还是利他型自杀的产生相对应的是,规则维控度往往与绝望型自杀和报复型自杀关联在一起。毛泽东同志(1919)早年在论述长沙市区赵五贞女士的自杀时指出“社会之所以有自杀,是社会将他的‘希望’尽行夺去,而给予以‘完全失望’。社会尽行夺去某一个人的希望,而给予以完全失望,则某一个人必至自杀……某处的社会多给人以失望,则某处社会里多自杀的人……”这段话实际上深刻地表明了社会结构的规则维度对自杀的制约与影响作用。在一个规则维控度较强的社会里,人们的生活有基本的精神体验,有近似于宗教般的情怀,如对祖先的崇拜,以及因此而衍生出的一系列可以规制与惩罚社会中危害秩序者的地方性的共识性的规则,社会舆论在这种社会结构里能够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吊诡的是,规则维控度本身就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太强或太弱均容易产生问题,当一个社会里规则维控度过强时,处于其间的人们因为深知规则对危害自己利益乃至危害整个社会秩序的越轨者的惩罚效力,因而,容易在遭遇困境时选择自杀这种极端手段来寻求规则的救济,这种结构往往是报复型自杀产生的社会基础。因为自杀者深知自己的自杀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程度的报复造成其自杀的相关者的现实,因而,也就容易倾向于选择这种极端手段来达成报复的目的。相反,如果在一个规则维控度很弱的社会里,人们即使遭遇困境,也因为看不到相应的规则维控体系为其带来救助,这时,人们就容易陷入“绝望”,绝望型自杀往往就在这种结构的社会里普遍产生。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两种自杀类型均可能相对地混合出现,且总体而言,即使出现任何一种自杀类型,其严重程度也会比紧密型社会和分散型社会轻得多。

    由是,我们可以建构一个理解结构的两个维度与自杀类型以及社会类型的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如表1

     

    1                         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与自杀行动

    结构维度

    强弱程度

    自杀类型

    社会类型

     

    血缘联结度

    利他型自杀

    紧密型社会

    适中

    混合型

    分裂型社会

    利己型自杀

    分散型社会

     

    规则维控度

    报复型自杀

    紧密型社会

    适中

    混合型

    分裂型社会

    绝望型自杀

    分散型社会

     

    从形式逻辑上来说,结构两个维度的强弱程度通过交叉可以形成九种类型。然而,从现实经验来看,我们发现,通常来说,在血缘联结度较强的社会,其规则维控度往往也同样较强,反之,在血缘联结度较弱的社会,其规则维控度也较弱。由是,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往往更容易在同样一种社会结构中发生,而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则更加容易在一种与之相反的社会结构中出现。因此,结构的两个维度与自杀类型以及社会类型的关系实质上会以平行并列的关系出现。

    由表1,我们可以发现,在紧密型社会,主要是以报复型自杀与利他型自杀的存在为主要特征,而在分散型社会则以绝望型与利己型自杀的存在为主要特征,相应地,在分裂型社会则以这四种类型的同时并存为主要特征。由此,从社会结构上来说,紧密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都基本导致了两种带有集聚色彩的自杀类型(与紧密型社会向宗族等超核心家庭单位方向集聚相同的是,分散型社会实际上就是向核心家庭单位方向集聚),而分裂型社会则同样构成自杀类型的离散态。

        当然,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和自杀行动三者之间的关系并非静止的,而是随着时间的变动而变动。

    由于现代性在近30年中以前所未有的广度、速度与深度进入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农村社会结构一直处于由传统到现代的快速转型过程中。这一转型的基本表征在我们前述框架下的表达就是,血缘联结度越来越弱化,血缘因素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越来越淡化,主导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则逐渐由理性等现代性的核心规则所取代(陈嘉明,2006)。结果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疏离,这在家庭内部的表现及其冲击尤其明显,与之相伴随的是,利他型自杀正在减少,而利己型自杀正在增加。同时,规则维控度也越来越弱化,各种地方性共识及调解农村各类纠纷的舆论规则均被逐渐瓦解,并慢慢地为以市场算计、估量等理性法则所取代,与之相伴随的是,报复型自杀正在减少,而绝望型自杀正在增加。这种社会结构与自杀类型的变动既存在于当前每种社会类型中,也存在于整个大的社会中。其结果是,自杀的差异在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正由十分明显往更加趋同的方向转换。

     

    三、基本命题

     

    叙述至此,我们有必要就前述分析框架的基本命题做进一步阐述,并在下文根据所收集的田野数据对此展开初步检验。

    从结构的关系与规则两维的强弱程度来看,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两者过强或过弱都客观上有利于自杀的产生,而且,相比于人们在陷入困境时更加无法获得关系与规则两维的救助来说,血缘联结度和规则维控度过弱比过强更容易引起自杀的产生。因此,我们可以得第一个基本命题:

    命题1:在分散型社会中,其自杀率最高,在紧密型社会,其自杀率次之,而在分裂型社会,其自杀率则介于分散型社会与紧密型社会之间。

    在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强的紧密型社会中,宗族色彩浓厚,祖先崇拜强烈,因而传统性较强,父权制仍残存较多,所以,老年人地位与男性地位往往较高,因此,自杀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往往以青年人以及女性为主;与之相反的分散型社会中,老年人因其机体的衰老天然地处于弱势却又缺乏来自关系与规则两维的支持,因而其自杀现象比较突出,同时,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弱化以后,宗族色彩淡薄,传统趋近解体,父权制残存较少,因而男女两性地位较为平等,从而使得自杀的性别差异并不明显。因而,我们可以据此得出第二个和第三个基本命题:

    命题2:在分散型社会中,老年人自杀率最高,在紧密型社会中,青年人自杀率最高,而在分裂型社会中,自杀率的年龄分布较为离散。

    命题3:在分散型社会中,自杀率的性别差异并不明显,在紧密型社会中,女性自杀率特别是青年女性自杀率比较高,而在分裂型社会中,自杀率的性别分布的特征介于紧密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之间。

    从社会结构的变动来看,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是由较强向较弱转换的,而自杀行为模式的变动则表明,“应该死”的行为模式越来越突出。因此,从序列上来说,如果我们假定上述变动是由强到适中再到弱的转换的话,那么,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强的紧密型社会则会经历一个较低的自杀率作为起点,然后伴随结构的松动而达到一个较高的自杀率后开始回落,其他两种社会类型依次类推,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第四个基本命题:

    命题4:自杀率在紧密型社会将从一个较低的水平往较高的水平上升后再逐渐回落,在分裂型社会中,自杀率会经历一条在较高位置起步然后回落再上升的变动曲线,在分散型社会中,自杀率会伴随结构变动的进一步深化而一直徐徐上升。

    社会结构的集聚与离散的分布特征同样会型塑出自杀类型分布的相应特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第五个基本命题:

    命题5:在紧密型社会中,自杀类型成集聚分布,报复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分布较为突出,同样,在分散型社会中,自杀类型亦成集聚分布(分散的极点就是集聚),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的分布较为突出,而在分裂型社会中,自杀类型则成离散态分布,各种自杀类型均占有一定的比例。

    由于社会结构与自杀行为模式变动的趋同性,自杀在各种社会中亦出现趋同发展的势头,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第六个基本命题:

    命题6:在紧密型社会、分裂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中,自杀的特征分布的变动开始趋同:青年人自杀率持续降低,老年人自杀率持续上升,性别差异逐渐缩小,绝望型自杀与利己型自杀逐渐成为主要类型。

       

     

    四、初步检验

     

    在完成前述分析框架的建构后,本部分我们将就这一分析框架下形成的6个基本命题展开初步检验。其中,命题1、命题2、命题3、命题4和命题5将分别展开检验,而命题6是一个总结性命题,其构成散见于前述5个命题中,因此,我们会同样将其分散检验于前述5个命题中。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收集的数据由我们以及我们所在的华中村治研究群体的部分成员收集而得。本文以村落(行政村)为单位收集了八个典型村庄的农民自杀数据。这八个典型村庄分别代表着我们前述紧密型社会、分裂型社会和分散型社会三种社会结构类型。其中,分裂型社会的两个典型村庄数据均由我们自己通过质性访谈方法而获得,紧密型社会和分散型社会各自的三个典型村庄中,均有一个村庄的数据收集由笔者亲自通过质性访谈方法而获得。另外各自两个村庄的数据则来自与我们同时参加调查的杨华、袁松、张世勇和宋丽娜的田野努力,他们同样按照质性访谈的办法收集而得[]。在数据收集的时间上,主要以1980年代以来的这30年为主。

    八个典型村庄的总人口数为16033人,其中,紧密型社会的三个村庄的总人数为6613人,分散型社会的三个村庄的总人数为4574人,分裂型社会的两个村庄的总人数为4846人。我们从这八个典型村庄中共收集到近30年来的232个详实的农民自杀死亡个案,其中紧密型社会的村庄中共91例,分散型社会的村庄中共97例,分裂型社会的村庄中共44例。根据我们访谈的经验,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限制,我们认为此处所收集到的自杀案例至少还低估了约20%,但即使是目前所收集到的这个数据,也已经足够我们就上述六个基本命题展开初步检验。

     

    (二)命题1的检验

    我们先从表2来看看总体情况。

     

    2                         八个典型村庄总体年均自杀率情况(1/10万)[]

     

    年龄别

    性别

    总年均自杀率

    青年人

    中年人

    老年人

    年均自杀率

    189.42

    70.31

    100.12

    54.97

    79.73

    48.65

     

    由表2,我们可以得知,这八个村庄总体的各年龄段的年均自杀率基本符合既有研究对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年龄特征与性别特征的判断——青年人自杀率极高、老年人自杀率也很高、中年人自杀率较低;中国农村的男性自杀率远低于女性自杀率,而总体自杀率同样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等(费立鹏,2004:277-279;杨子慧,19971-12;上官子木,1995:104-110)。正是在如此相近的总体判断的基础上,有些研究者据此提出“马鞍型”(或借用西方学者提出的“东亚型”)的概念来描述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自杀现象的年龄特征,即自杀率呈现出两头高,中间低的特点(上官子木,1995107)。事实上,我们后文从差异角度讨论和检验农村的自杀机制就会发现,所谓马鞍型现象基本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并非十分明显。这些严重高度统一的似乎是当前关于中国农村自杀现象的共识性的判断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其病灶就在于将中国社会结构当做一个高度同质的单一的社会结构来看待。而事实上,中国社会是一个巨型社会,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差异十分巨大。以自杀为例,各地的区域差异甚至不亚于迪尔凯姆在其《自杀论》中对欧洲各国所做的国别差异的比较。因此,要厘清这些目前看来已经取得共识性的判断的状况,就极为需要将三种社会类型中自杀率的基本差异呈现和揭示出来,见表3

     

    3                            三种社会类型的年均自杀率差异(1/10万)

     

    社会类型名称

    总年均自杀率

    分裂型社会

    紧密型社会

    分散型社会

    年均自杀率

    30.27

    45.87

    70.69

    48.65

     

        由表3,我们可以发现三种社会类型年均自杀率差异极大,其中,分散型社会的自杀率最高,紧密型社会次之,分裂型社会最低,据此,命题1可以得到初步验证。

     

    (三)命题2的检验

    年龄别是考察自杀率的差异性的重要变量之一,根据我们所收集的数据可以发现,中国农村的自杀率并非笼统意义上的两头高、中间低的状态,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所呈现出的结果明显不一样,见表4

     

    4                        三种社会类型分年龄别自杀率差异(1/10万)

    社会类型名称

    分年龄别自杀率

    总自杀率

    总人口

    青年人

    中年人

    老年人

    分裂型社会

    95.24

    95.24

    54.42

    30.27

    4846

    紧密型社会

    337.55

    66.31

    72.33

    45.87

    6613

    分散型社会

    38.35

    60.72

    105.47

    70.69

    4574

     

    我们先检验分裂型社会的情况。从表4可以看出,分裂型社会就不存在所谓“马鞍型”或“东亚型”结构。相反,青年人与中年人的自杀率基本相当,且均高于老年人,相比之下老年人的自杀率则低得多。

    其次,我们再来检验紧密型社会的情况。紧密型社会农村的分年龄别自杀率数字同样不能反映被学界公认的“马鞍型”或“东亚型”结构。相反,在这一社会类型中,仅呈现出青年人自杀率极高的单极色彩,而中年人自杀率与老年人自杀率则基本接近。

    再次,我们比较和检验一下分散型社会与上述两种社会结构类型中的分年龄别自杀率的差异。由表4可以知道,分散型社会与紧密型社会几乎刚好相反,它所呈现出的是另外一种单极色彩,也即老年人自杀率极高,而青年人自杀率比较低的情况,中年人的自杀率介于这两端之间。同样与分裂型社会相比,分散型社会的青年人自杀率与中年人自杀率均显得要低,老年人自杀率同样明显高于分裂型社会。

    至此,我们发现,命题2亦可以得到初步验证。

     

    (四)命题3的检验

    在清理完分年龄别自杀率在不同社会结构类型中的差异后,我们再来检验三种社会结构类型分性别的自杀率差异,见表5

    总体而言,我们由表5可以看出,从三种社会类型分性别自杀率的结果来看,与既有研究结论同样存在一定的差距。如费立鹏(2004:277-279)强调,中国农村女性自杀率比男性要高出约66%,而我们所收集到的这三种社会类型从分类型的情况来看并非完全如此。

     

    5                         三种社会类型分性别自杀率差异(1/10万)

    社会类型名称

    分性别自杀率

    分裂型社会

    51.69

    32.53

    紧密型社会

    35.29

    91.61

    分散型社会

    87.04

    113.10

     

    从差序上来说,紧密型社会的女性自杀率比男性要高出约1.6倍的水平,其次是分裂型社会,不过,与紧密型社会明显不同的是,分裂型社会中反而是男性自杀率比女性高出约60%,而在分散型社会中分性别自杀率差异并不如上述两种社会结构类型显著。

    此外,如果我们将年龄别纳入进来考察时,我们会发现分性别自杀率分布更为复杂的特征,见表6

     

    6                     三种社会类型分年龄别分性别自杀率情况(1/10万)

    社会类型名称

    青年人

    中年人

    老年人

    分裂型社会

    32.73

    42.06

    22.37

    31.23

    70.62

    144.36

    紧密型社会

    24.19

    136.35

    13.98

    25.26

    165.39

    126.00

    分散型社会

    21.04

    26.74

    37.93

    65.36

    543.86

    539.68

     

    6清晰地反映了,分裂型社会中,青年人与中年人分性别自杀率虽有差异,即女性比男性略高,但差距并非十分大,而老年人分性别差异却较大,老年女性的自杀率比男性高出1倍多。紧密型社会在老年人性别差异表现上与分裂型社会基本相反,体现出老年男性自杀率略高于老年女性自杀率的情况,而中年人的性别差异比分裂型社会更为明显,中年女性的自杀率比中年男性的自杀率高出近1倍,特征最显著的是紧密型社会青年人分性别自杀率的差异,青年女性自杀率比青年男性高出近4.6倍。分散型社会农村与紧密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均不同,在青年人与老年人阶段,两者分性别自杀率的差异很小,中年女性自杀率比中年男性要高出约70%,但也比紧密型社会要低,倒与分裂型社会农村相近。

    所以,我们前述提出的命题3同样能够得到初步检验。

    因此,我们会发现,尽管学界既有研究中普遍强调中国农民自杀现象中的女性自杀率比男性自杀率高很多的现象,但如果我们将其放置在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中,并按年龄别再来考察性别差异时,其结果就十分不同了。从我们初步检验的情况来看,在性别特征上,我们可以发现差异最大的是紧密型社会的青年人,其次是分裂型社会的老年人,再次才是分散型社会的中年人。性别差异在每一种社会结构类型内都向着一个年龄群体集中,呈现出一种集聚的形态。不过分散型社会农村的性别差异总体上却有离散的态势,我们在接下来的分年代别的检验中将会更加清晰地证明这一点。

     

    (五)命题4的检验

    根据我们的调查,近30年来农民自杀现象已经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迁,但在不同的社会结构类型中既有变迁方向上的趋同性,也有速率上的差异,见表7

    我们先看三种社会类型的总体情况。由表7可知,近30年来,农民自杀率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上世纪90年代相比于80年代而言增长约66%,而本世纪初的10年相比于上世纪80年代增长近1倍,相较于上世纪90年代来说增长了16.8%。在总体增速方面,上世纪90年代是最快的10年。有学者最近指出,中国的自杀率已普遍下降,而其原因主要是由中国农村自杀率近20年来的持续下降特别是农村女性的自杀率持续下降所致(景军、吴学雅等,2010:21)。这个判断既有一定的正确性,同时也可能会造成误读,因为如果从社会结构类型差异的角度来看,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

     

    7                      三种社会类型分年代别自杀率差异(1/10万)

    社会类型名称

    年代别

    1980-1989

    1990-1999

    2000-2009

    分裂型社会

    28.89

    14.44

    47.46

    紧密型社会

    46.88

    71.07

    19.66

    分散型社会

    10.93

    63.40

    133.36

    合计

    31.19

    51.77

    60.50

     

    先说分裂型社会。这种社会类型在1980年代时自杀率是陡然增高的,本文没有呈现出1980年以前的数据是因为此前一段时间除极少数几个地主的政治性自杀外,普通农民自杀的几乎没有,而1980年代则全是普通农民的自杀。1990年代这种类型的社会其自杀率暂时下降,并降低了近一半,然而,2000年以来却又陡然上升,相较于1980年代增长了64%,相较于1990年代增长近2.3倍。再看紧密型社会。该区域1980年代的自杀率相比于以前同样是陡然猛增,与分裂型社会不同的是,其在1990年代继续猛增,反而在2000年以后大幅度回落了。十分有趣的是,分散型社会的自杀率则在三个年代段均呈现出上升的态势,1980年代的自杀率相较于分裂型社会和紧密型社会而言,其自杀率是比较低的,而在1990年代则增长非常快,相较于这一社会类型1980年代的自杀率而言,这一时间段内增长了近5倍,而2000年以后则在1990年代极高的水平上再度增长了1倍多,相较于1980年代,2000年来的自杀率增长了11倍多!

    因此,命题4可以从这些典型村庄的数据中得到初步验证。

    为什么在这30年中,不管是同一种社会类型内,还是在三种社会类型之间,以致就整个总体而言,农民年均自杀率的变迁均呈现出极大差异?就事实层面而言,极为重要的一点是,要搞清楚每个年代段内的增长情况到底是由哪部分年龄别的人的自杀率增高而造成的,又是由哪部分人的自杀率降低从而导致某些社会中的增长速度下降的。而景军教授等(201022-25)所运用的数据由于条件的限制,恰恰是缺少年龄段分析的,且基于农村劳动力迁移的解释变量,其对农村妇女的分析也仅以16岁到60岁这一段为主,如此就将2000年以后老年女性极高的自杀率排斥在视野之外了,具体情况见表8

     

    8                      三种社会类型分年龄、性别、年代自杀率差异(1/10万)

    年代别

    性别

    年龄别

    社会类型名称

    总体合计

    分裂型社会

    紧密型社会

    分散型社会

    1980-1989

    青年人

    32.73

    40.32

    37.88

    37.84

    中年人

    22.37

    10.48

    28.45

    19.60

    老年人

    0

    76.34

    0

    29.07

    青年人

    63.09

    156.66

    0

    86.92

    中年人

    46.84

    21.62

    15.08

    28.67

    老年人

    78.74

    103.09

    0

    66.23

    1990-1999

    青年人

    0

    16.13

    0

    7.57

    中年人

    11.19

    31.45

    56.90

    31.36

    老年人

    0

    190.84

    368.42

    174.42

    青年人

    15.77

    234.99

    80.21

    134.33

    中年人

    46.84

    54.05

    60.33

    53.24

    老年人

    39.37

    171.82

    333.33

    172.19

    2000-2009

    青年人

    65.47

    16.13

    25.25

    30.27

    中年人

    33.56

    0

    28.45

    19.60

    老年人

    211.86

    229.01

    1263.16

    508.72

     

    青年人

    47.32

    17.41

    0

    19.76

    中年人

    0

    0

    120.66

    32.76

    老年人

    314.96

    103.09

    1285.71

    503.31

     

    由表8可知,从总体上来说,1990年代乃至2000年以来的自杀率总体增长显然是由老年人的高自杀率所造成,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老年人自杀率从1990年代开始均显著增长,而在1980年代相对而言并不是很高。

    从社会类型的角度来说,分裂型社会老年女性在1980年代有过一段小高潮后,1990年代降低了,而老年男性自杀率则在2000年以前的分裂型社会均很低。然而,2000年以后,老年人自杀率不分性别地在这一社会类型中均显著增长,老年女性相较于老年男性而言更为明显。在紧密型社会,1980年代和1990年代的高自杀率主要是由青年女性的高自杀率支撑而成的,而在2000年以后,该种类型社会的高自杀率主要由老年人的高自杀率造成,相比之下,青年自杀率在2000年以后已经显著下降。分散型社会高自杀率的增长同样主要由老年人的高自杀率造成,这一社会类型在1980年代期间其自杀率并非很高,1990年代开始出现大量老年人自杀。2000年以来,该社会的老年人自杀已经处于失控的状态中,老年人自杀潮汹涌而至,其自杀率之高完全可以用百分率来计算,据表8所示,意味着在分散型社会中,每年每100个老年人中,至少有1人自杀死亡!

    这表明,命题6中自杀率年龄别的变化亦可以得到验证。

    同时,导因于各社会类型中的性别差异不断缩小,就2000年以后的总体情况而言,性别差异由较为明显向消弭的方向转换,这表现在三个年龄段中,但主要是由青年人性别差异的缩小所造成的。由表8,我们发现,男女性别差异的比例已经大幅度缩小。

    因此,命题6中关于性别差异变动缩小的内容亦能得到检验。

     

    (六)命题5的检验

    在对上述几个重要变量进行初步检验后,我们再从农民自杀的类型上就命题5进行检验。四种类型的自杀在三种社会类型中的分布情况见表9

     

     

    9                        三种社会类型农民自杀类型所占比例的差异(%

    社会类型名称

    自杀类型

    利己型自杀

    利他型自杀

    绝望型自杀

    报复型自杀

    分裂型社会

    38.64

    15.91

    36.36

    9.09

    紧密型社会

    27.47

    14.29

    9.89

    48.35

    分散型社会

    39.18

    3.09

    54.64

    3.09

     

    9的数据揭示,在分裂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自杀类型以利己型和绝望型为主。但相较之下,分裂型社会的绝望型自杀远低于分散型社会,尽管两大社会类型中利己型与绝望型自杀所占比重均较大,然而,分散型社会中绝望型自杀所占比重尤其大,超过了该社会中四种自杀类型的一半以上。与这两大类型社会不同的是,紧密型社会的报复型自杀一枝独秀,所占比例接近一半。与此同时,利他型自杀却在分裂型社会与紧密型社会均占有不小的比例,而在分散型社会则非常小。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四种自杀类型在三种社会类型的分布中,在紧密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均有向一极集中的“集聚型”形态,而在分裂型社会农村则体现较为松散,更接近一种“离散型”形态。

    因此,命题5可以得到初步验证。

    此外,这四种自杀类型在不同的年代同样呈现出很大的差异,见表10

     

    10                  三种社会类型中四种自杀类型各自所占比例分年代别情况(%

     

    年代别

     

     

    社会类型

    自杀类型

    利己型自杀

    利他型自杀

    绝望型自杀

    报复型自杀

     

    1980-1989

    分裂型社会

    50.00

    7.14

    35.71

    7.14

    紧密型社会

    32.26

    9.68

    0

    58.06

    分散型社会

    80.00

    0

    0

    20.00

     

    1990-1999

    分裂型社会

    57.14

    0

    14.29

    28.57

    紧密型社会

    21.28

    12.77

    12.77

    53.19

    分散型社会

    48.28

    3.45

    44.83

    3.45

     

    2000-2009

    分裂型社会

    26.09

    26.09

    43.48

    4.35

    紧密型社会

    38.46

    30.77

    23.08

    7.69

    分散型社会

    31.75

    3.17

    63.49

    1.59

     

    由表10,我们能够更为清晰地发现四种类型在三种社会类型中不同年代的变化。在1980年代的10年中,分裂型社会与分散型社会均以利己型自杀占绝大部分比例为主,而紧密型社会则以报复型自杀高达58.06%的比例显示出其数量之多,同时,绝望型自杀在这三种社会类型中仅主要存在于分裂型社会,在分散型社会和紧密型社会中均较为少见,利他型自杀在紧密型社会与分裂型社会均有一定的比例,而在分散型社会中几乎没有。

    1990年代时,分裂型社会利己型自杀所占比例有所增加,绝望型自杀减少,报复型自杀也开始占有一定的比例,绝望型自杀短期内下降较快,报复型自杀有一定比例的上升,而在分散型社会,则主要是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二者平分天下,另外两种类型均不明显。相反,在紧密型社会,我们发现,报复型自杀仍居主要位置,其他类型的自杀除利己型略多外,占比相差不是太大。

    2000年以来的这10年里,四种类型在三种社会类型中的分布则发生了急剧变化。在分裂型社会中,其最大的特征就是绝望型自杀上升,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自杀类型在紧密型社会一直不多见,而在这10年中同样迅速上升,在分散型社会,这种自杀类型在这30年中达到了历史的最高位,因此,可以说,绝望型自杀的普遍上升是这三种社会类型的趋同的共性特征。此外,还有两点值得注意的是,报复型自杀在紧密型社会急剧下降,以致其与另外两种社会类型中的情况基本趋同,与此同时,利己型自杀在三种社会类型中的分布也出现趋同的局面。

    因此,命题5可以进一步得到检验,而且,命题6中关于自杀类型的趋同发展的判断同样得到了检验。

    吊诡的是,利他型自杀在分裂型社会与紧密型社会均有所增长,在分散型社会的分布仍与此前20年差不多,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何解释这种共性与差异的变化,我们需要就哪些人的哪些自杀类型发生变化来继续深化对这一现象的理解,见表11

     

    11                       三种社会类型分年代分年龄的自杀类型分布(%

    区域名称

    年代

    年龄段

    自杀类型

    利己型自杀

    利他型自杀

    绝望型自杀

    报复型自杀

     

     

     

     

    分裂型社会

     

    1980-1989

    青年人

    28.57

    0

    7.14

    7.14

    中年人

    14.29

    0

    28.57

    0

    老年人

    7.14

    7.14

    0

    0

     

    1990-1999

    青年人

    0

    0

    0

    14.29

    中年人

    57.14

    0

    0

    14.29

    老年人

    0

    0

    14.29

    0

     

    2000-2009

    青年人

    17.39

    4.35

    8.70

    0

    中年人

    0

    13.04

    0

    0

    老年人

    8.70

    8.70

    34.78

    4.35

     

     

     

     

    紧密型社会

     

    1980-1989

    青年人

    25.80

    0

    0

    48.39

    中年人

    3.23

    0

    0

    6.45

    老年人

    3.23

    9.68

    0

    3.23

     

    1990-1999

    青年人

    8.16

    0

    0

    40.82

    中年人

    8.16

    2.04

    10.20

    6.12

    老年人

    4.08

    10.20

    2.04

    4.08

     

    2000-2009

    青年人

    15.38

    0

    7.69

    7.69

    中年人

    0

    0

    0

    0

    老年人

    23.08

    30.77

    15.38

    0

     

     

     

     

    分散型社会

     

    1980-1989

    青年人

    60.00

    0

    0

    20.00

    中年人

    20.00

    0

    0

    0

    老年人

    0

    0

    0

    0

     

    1990-1999

    青年人

    6.67

    0

    10.00

    3.33

    中年人

    23.33

    0

    3.33

    0

    老年人

    16.67

    3.33

    33.33

    0

     

    2000-2009

    青年人

    1.56

    0

    1.56

    0

    中年人

    7.81

    0

    6.25

    1.56

    老年人

    21.86

    3.13

    54.69

    0

     

    11数据尽管看起来很复杂,其实特点仍然非常鲜明,在三种社会类型中,绝望型自杀的增长和方向的趋同均由老年人的自杀的增长所造成,报复型自杀在紧密型社会的迅速降低则与这一社会类型中青年自杀率的急剧降低有必然关系。

    因此,由表11的数据可以进一步使命题6得到验证。

    以上我们通过运用八个典型村庄的自杀数据共从五个部分检验了上述分析框架的六个基本命题。我们可以十分清晰地发现中国农民自杀的巨大的差异性,同时,在探讨其差异及其变化的过程中,我们也能发现三种社会类型自杀情况越来越往趋同的方向转换。

     

    五、简短的结语

     

    本文尝试着提出由血缘联结度、规则维控度与自杀行动三个关键词组成的分析框架来理解农民自杀的差异性分布样态及其变迁机理。本文认为农民自杀是结构与行动共同型塑的产物。在本文看来,根据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强、弱和适中的程度可以区分出三种主要的农村社会结构类型——紧密型社会、分裂型社会和分散型社会。本文认为在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双强的紧密型社会,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比较普遍地存在;而在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均弱的分散型社会,则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比较普遍地存在;两个变量的程度均适中的分裂型社会主要以上述四种自杀的混合类型存在为主。在性别与年龄别分布上,紧密型社会中,青年女性自杀比较严重,分散型社会中,老年人自杀比较严重,而中年人自杀则在分裂型社会中分布相对突出。从时间上看,随着血缘联结度与规则维控度的不断弱化,紧密型社会不断解体,分散型社会不断新生,利他型自杀与报复型自杀则越来越少,而利己型自杀与绝望型自杀则越来越多,青年女性自杀急剧减少,老年人自杀则越来越多,未来农村社会将主要面临严重的老年人自杀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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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a,《农村老年人为什么选择自杀》,《热风学术》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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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雪峰、仝志辉,2002,《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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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0,The World Health Report 1999. Geneva:WHO.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社会学系、社会调查研究中心

                                  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老年人自杀的社会学研究》(项目编号:13CSH004)的阶段性成果。同时,文章还受到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中国深度研究学术工作坊一般项目资助(项目号:IAS-FudanXSGZF12002)。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贺雪峰教授和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景军教授曾阅读了论文初稿并提出了十分中肯的意见,同时,《青年研究》编辑部的诸位老师亦提出了十分中肯的修改意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由笔者来负。

    [②]作者简介:刘燕舞(1983-),男,湖南平江人,社会学博士,武汉大学社会学系讲师、博士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农民自杀问题研究,电子邮箱:liuyanwu0202@126.com,联系电话:15308639316;王晓慧(1985-),女,湖南宁乡人,教育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对于他们所收集的案例,我们因来自同一研究群体,共享同一套知识方法体系,接受同一套“农村社会学调查”训练的方法,因此,案例的获得上与我们亲自参与收集没有太大差异。而且,我们在集体调查中,经常每隔三天时间就会聚集在一起展开讨论,我们经常将此类社会学调查变成调查与研讨相结合的调研会。因而,我们所收集到的案例实际上在我们多次的讨论中经过了严格的互相应证和检验,对于有瑕疵的案例,我们在讨论完成后能够立刻重返现场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所以,在本文中所呈现出来的案例材料是我们尽可能完善了的。同时,我们也要在此对他们的工作表示感谢。

    [④]在本文中,所谓“青年人”是指15-34岁的人群,而所谓“中年人”则是指35-59岁的人群,老年人则指60岁以上的人群,这一年龄分段的选择既符合当前我国农村乃至城市的自杀现象的年龄分段的基本特征,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自杀率统计的基本年龄分段(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0:102-103。而所谓年均自杀率则是指将所有自杀案例除以30年,然后除以相应的人口数,再乘以10万而得到的结果(即采用十万分率)。本文下文表格中的相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则均按此种处理方式生成,同时,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所谓的自杀率即是指年均自杀率。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有关于自杀率的计算其人口基数均以最近的数据为准,其中,关于分散型社会的三个村庄的人口数据均为2008的统计数据,而关于紧密型社会和分裂型社会共5个村庄的人口数据则为2009年的数据。在下文中,因为无法收集到以往各年的人口数据,受这一研究条件的限制,我采取的是以现有数据作为一个固定值来考察各年代段的自杀率变化的。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一是既有研究传统和权威数据报告有允许这样处理的先例,如包括卫生部疾病监测点以及中国统计年鉴中关于自杀率的计算,这种处理的数字在已有研究和报告中均视为“粗自杀率”,也即未经过人口标化处理的非标化自杀率。二是根据我自己的调查了解,现有人口数均没有出现过下降,但也并没有出现明显上升,尽管略高于以前的人口数据,但考虑到不断有人口迁出的情况,两相比较之下,误差并不会太大。进一步地,因为我们考察的并非仅仅是自杀率本身,而主要还是要考察自杀率的显著变化,因此,对于轻微变动的情况,可能会因为粗自杀率的处理方式而形成,我们会将之作为正常的变动情况进行处理,而对于显著变化的则恰恰是我们要解释其变动机制的。对于不同年龄群体的自杀率,同样受研究条件的限制,我们也是以现有的各年龄段的人口数据作为恒定值进行处理,也即每个年龄段在不同时间点上的自杀率同样属于粗自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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