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由土地开发、征地纠纷等引发的农民维权现象较为普遍,有些甚至升级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面对这些冲突,农民维权方式先后经历了“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三种行为模式的演变。作为转型期农民维权的新方式,“以舆抗争”有其自己独特的产生原因和维权步骤,也有自身其正、负两方面的社会效应,需要全面把握。“以舆抗争”的出现并不会完全取代传统维权方式,而是会在特定的维权情境中以最优的效果和其他维权方式进行组合,成为今后一段时期内越来越常见的维权方式,更加有力地表达农民的权利诉求,实现权利的维护。

    关键词:农民维权;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以舆抗争

     

    一、引言

    “三农”研究是当前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而农民的权利维护问题,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凸显而成为大家关心的重要问题。税费改革之前,农民维权引起的关注主要来自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民与地方政权之间冲突的不断升级。进入新世纪,由土地开发、征地纠纷等引发的农民维权冲突逐渐演变为普遍现象,有些甚至引发了重大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这种冲突,官方多用“群体性事件”、“涉农恶性案件”、“干群关系紧张”等话语来概括,学界则以“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维权抗争”等术语来解释农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模式。那么农民的维权方式为什么有不同的解读,当前有哪些新的变化?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以便探究农民维权方式背后的逻辑。

    2010910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的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这一事件的发生过程、后期解决都与以往类似事件有很大不同,有诸多新变化。该事件从当事双方由协商到激烈对抗,进而发展到上访与截访,上访人员通过媒体扩大事件影响求得突破,最后以由上级政府出面处理结束。通过媒体扩大事件的影响力这一新变化在邓玉娇案、深圳“钉子户”维权事件等案例中有或多或少的体现,但是都没有明显和集中的展现,因此,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可以作为农民维权方式新变化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二、以往农民维权方式研究梳理

    所谓农民维权方式是指农民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的行动方式。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农民维权的方式主要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等模式。

    ()“日常抵抗”的农民维权模式

    这一维权方式最早由美国著名的农民研究专家詹姆斯·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抗与生存》中提出。他认为,“贫困本身不是农民反叛的原因……农民的社会公正感及其对剥削的认知和感受,植根于他们具体的生活境遇,同生存策略和生存权的维护密切相关。”[1]随后,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和《支配与反抗的艺术:隐藏的文本》这两部著作中进一步具体描述了日常抗争这一农民维权模式,他认为农民为了回避公开的、有组织的政治行动带来的风险,更多的是采取日常形式的反抗,通过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怠工等适合自身生存环境的平常的却持续不断的方式,与从他们那索取超量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的那些人争斗。这种维权方式几乎不需要事先的协调或计划,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式的网络,通常表现为一种个体的自助形式;避免直接地、象征性地对抗权威也是其重要特点。[2

    ()“依法抗争”的农民维权模式

    李连江和欧博文(OBrien)在《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这一重要论文中,最早将农民的抗争行动称为“依政策抗争”(Policy-based resistance)。在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之后,李连江和欧博文将农民的抗争行动提炼为“依法抗争”(Law-based resistance)。依法抗争,是农民积极运用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维护其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不受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侵害的政治活动。[3]依法抗争在内容上基本上属于“政治参与”,但在形式上则明显地兼有“抵抗”和“参与”的特点,由此有可能通过促进国家法律或中央政策的落实而演变成完全的政治参与。农民在“依法抗争”中不直接对抗他们控诉的对象,利用中央政府的政策来对抗基层政府的土政策,将自己的利益诉求向上级表达求得问题的解决。因此,这种维权形式是一种公开的、准制度化或半制度化的形式,采用的方式主要是上访,以上级政府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枉法”行为,而且它一般是以具体的“事件”为背景,主要是一种有关集体具体利益的抗争。[4

    ()“以法抗争”的农民维权模式

    在“日常抗争”与“依法抗争”的基础上,于建嵘教授经过对湖南省衡阳县的调查后提出了“农民有组织抗争”和“以法抗争”等概念。在他看来,1992年以前的农民抗争可归之为“弱者的武器”的“日常抵抗”形式,1992年至1998年农民的抗争属于“依法抗争”,1998年以后农民的抗争进入“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阶段。于建嵘教授认为,以法抗争是以具有明确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他们认定解决问题的主体是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维权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的政治性抗争。[5]维权者更多的是以自身为实现抗争目标的主体,以法律为抗争武器,通过上访、宣传、诉讼和逼退、静坐和示威等形式维护自身的政治性权利。在组织形式上“以法抗争”的维权模式具有如下特点:有一定数量的意志坚定的抗争精英;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成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分工,客观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决策机制;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6

    显然,斯科特的“日常抵抗”、李连江的“依法抗争”、于建嵘的“以法抗争”对于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是很具有解释力的。但是,由于斯科特是以东南亚国家农民为考察对象的,他的许多结论对于具有独特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的中国农村和农民来说并不完全适用;李连江和于建嵘考察的主要是上世纪末期和新世纪初中国农民的维权活动,事实上,现今中国农村特别是社会冲突较激烈的城乡结合部农村,农民在抗争的方式方面已超越“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所界定的框架,表现出了一些不同以往的新特征。

    根据当前农民抗争的新特点,本文将其概括为“以舆抗争”。这里说的“舆”,泛指由传统媒体(报纸、电台、电视台)和新兴媒体(网络、手机)引发的舆情和舆论。“舆者,众也”,当作为民众表达出来的社会政治态度的舆论形成一定规模之后,它就会让他人知晓并产生社会影响。在“以舆抗争”模式中,维权者更多地以媒体为实现抗争目标的载体,通过媒体的力量引发社会舆论关注,进而引起政府重视并做出反应,从而实现自身权利的维护。

    将农民维权的新方式概括为“以舆抗争”,并不是否定以往研究的巨大解释力,只是概括出当前互联网时代农民维权方式的新变化。在实际生活中,农民维权的时候,往往会在不同时间采取不同的方式或者在同一时间由不同主体采取不同的方式,这些要具体问题具体看待。

    三、“以舆抗争”的运作过程:以宜黄强拆自焚事件为对象

    “以舆抗争”下农民维权过程大概经历协调、上访、压制、舆论、反应、解决几个步骤。

    协调。郭正林认为当代农民的集体维权活动其实是农民的政治参与过程。在湘南调查后郭正林认为,农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只要地方干部讲理,农民不会乱来。即使地方干部乱来的行为,农民觉得上访告状能够使上级党委政府出来主持正义,纠正地方上的违法乱纪行为,农民也不会采取极端的行为。[7]虽然乡土社会已经逐渐解体,但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面子意识”仍然极大地影响着农民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土观念决定农民解决问题首先还是选择协调解决即“私了”,除非不得已尽量不把事情闹僵,既是为了以后继续在同一个共同体(村庄或者宗族)中共同生活,也是长期以来中华民族中庸做人准则的体现。案例显示,在宜黄事件发生前,钟家和当地政府自2007年即开始关于拆迁问题进行协商,但直至200995日,双方始终无法就拆迁条件达成一致。95月开始,当地政府采取断电威胁、强制拆迁等暴力手段,而钟家坚持对抗,直至910日采取自焚的极端方式。

    上访。李连江等人在研究农民的“依法抗争”时指出,农民上访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报警,是将农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希望引起关注,最好是能直接解决。他们认为,依法维权者的上访告状区别于传统的上访告状,也使它区别于当代由种种历史问题引发的上访告状。于建嵘则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认为上访是有组织的,先由抗争精英发动起来后,再通过会议统一议题,同时每一个上访的人还可以保留本乡镇或村甚至个人的控告信;上访主体新增加了“上访代表”或“减负代表”的抗争精英,出现了有能够代表全县所有不同乡镇不同问题的谈判领袖;上访的规模不断扩大并且有明确的组织性;上访成了迅速解决矛盾的一条途径和获得中央和省市相关文件的一个渠道等等,具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和功能。[8]从当前的实践看,上访基本出于对于基层政府能力的怀疑和不信任,农民对于政府的信任程度随着政府层级的上升而递增,也不排除受媒体报道或者周边他人范例的影响而效仿。宜黄事件中,在冲突升级之后的916日,钟家姐妹准备赴京反映情况,讨要说法,并且顺利抵达南昌昌北机场。

    压制。当前我国公务员和政府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保持辖区稳定,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尽量减少上访人员。在实际中则是,面对农民的维权抗争,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不懂得如何有效管理和化解冲突,以“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口号为幌子,一味地对下打压维权代表、对上掩盖冲突真相、对外封锁事件信息。斯科特指出,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9]这也是导致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之一。宜黄事件中,县委书记邱建国及其他地方官员40余人在南昌昌北机场堵截欲到北京上访的钟家姐妹,最终姐妹俩未能实现赴京上访。

    舆论。体制内利益表达手段,如举报、选举、罢免、参政议政等,难以实现利益之诉求,通过体制外的个人或集体抗争,如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等手段,又存在很高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农民接触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机会与日俱增,通过媒体的传播,有可能唤起社会舆论的关注与支持,最终可以“将事情闹大”,使得政府不得不采取行动,以促成该事件的解决。近年来水价听证事件、“钉子户”、钓鱼执法、“躲猫猫”、华南虎真伪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瓮安事件、邓玉娇案的处理过程,都是通过舆论的压力,逼迫相关部门主动发布真相,形成了舆论倒逼真相的现象。这也是农民维权方式转向“以舆抗争”的重要原因。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发生后,各种媒体迅速参与,刚开始只是一些非主流网站介入,随后,主流媒体逐渐介入其中,事件开始骤然升级,迅速上升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尤其是917日,钟家小女儿钟如九开通微博维权,发布钟家最新情况,引起网友高度关注。

    反应。“以舆抗争”所涉及的事件一般是正常沟通渠道不通畅引起,也往往是可以引起关注的事件,诸如拆迁纠纷、食品安全等。因而,一旦农民维权事件成为社会焦点事件,媒体就会争相报道宣传,继而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由此引发的社会舆论就会很快被各级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捕捉到,进而或是领导批示,或是下派工作组,迅速参与事件的解决。在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引发的巨大舆论下,917日,抚州市委对宜黄县“9·10”强拆自焚事件中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8名地方政府官员受到处理,其中县委书记和县长被立案调查。919日以后,省市相关调查组进驻宜黄对事件进行调查。1010日,县委书记邱建国、县长苏建国被免去职务。

    四、以舆抗争的原因

    正如“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都有不同的产生背景和条件,以舆抗争作为转型时期农民维权的新方式,也有其独特的产生原因。

    ()当前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利益及相关利益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现实社会的矛盾越来越频繁,原有社会结构中的利益分配和纠纷处理机制已无法适应社会急剧转型的需要,社会矛盾成为当前社会的重要问题。与此同时,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村人群和基层群众在利益诉求表达方面明显处于劣势,一些与他们自身物质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如农村的土地承包和山林田界纠纷、城镇的房屋拆迁等,经常面临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受理不力等现象,使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表达。这时候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以其快捷、低风险、低成本的优势成为农民维权的重要途径。

    ()少数地方政府的不当作为

    由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实际生活中,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的不当作为正在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加剧矛盾冲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转型期,各种利益矛盾,尤其是土地纠纷、房产纠纷等矛盾日益突出。日益明显的社会分配不公和利益差别悬殊也引起大众的强烈不满,并通过各种方式表达出来。公民通过体制内公共参与的方式寻求解决办法时,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往往以怠慢、漠视甚至是不公正的态度来回应,使得民众无法达成合理的诉求,一些农民就采取一些极端手段,比如怠工、上演跳楼秀、聚众停尸等。面对农民采取的这些极端手段,公权力部门为了维护形象,盲目采取激烈的方式对参与者实施法律或行政性惩罚,这往往更加激化原有矛盾,为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以及激化埋下隐患。

    ()网络等新媒体平台的优越性

    以舆抗争盛行的关键是借助媒体唤起社会舆论的注意和争论。我国传统媒体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有效满足普通民众的需要。网络、微博等媒体作为一种新媒体,突破了传统地域、阶层、文化程度的限制,民众可以针对那些关系到自身利益或者是自己所关心的各种公共事务,比在现实世界中更积极地发言,甚至通过网络找到拥有相似价值取向和审美偏好的群体,进行深入探讨,产生共鸣。如果网络形成的舆论得到传统媒体的声援,那么这种网上网下、新旧媒体的交互作用,会加速舆论的发展,形成强大的舆论声浪,对当事人特别是负有社会管理责任的公权力形成压力。

    ()社会成功案例的示范效应

    2003年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孙志刚案终结了在中国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2005年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受害人不仅获得国家赔偿,也催生出“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有效推进了公民权利的保障;2009年的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和邓玉娇案都因为媒体的参与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关注,获得了高层级政府的迅速介入。以上案例发生变化的转折点在于媒体介入引发舆论关注和上级政府的介入。这给民众一种“只有更高的权力可以制约权力”的印象,加上自传统社会以来的“清官情结”和“皇帝情结”也使普通民众更加信赖更高一级直至中央政府的公正。从现实情况看,上级政府代表的高层权力的表态,案件重新审理或者工作组的成立,也给民众“头上有青天”的安慰。虽然,这种解决方式尚停留在个案层面,更多是一种被动反应和临时措施,而没有提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执政理念。但是,对于民众来说,这种“弱者的武器”获得的成功是巨大的,也就激发更多人效仿。现在越级上访数量的居高不下,就是很好的例证。

    五、以舆抗争的影响

    “日常抵抗”、“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三种解释框架为我们理解农民的维权活动提供了不同理论视角,以舆抗争则是当前转型时期农民维权方式发生变化的产物,这种新方式有其自身的两面性,需要全面把握。

    ()以舆抗争的正面效应

    1.扩大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形式和范围

    政治参与,一般是指公民参与影响政府决策和社会管理的行为。现代政治学理论认为,公民政治参与是现代国家走向政治民主和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是宪法赋予的法定权利。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逐渐完善的信访、咨询、听证等制度,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平台。但是现实的情况是,随着社会发展加快和公民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制度供给的参与平台无法满足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而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的蓬勃兴起,则使公众通过网络空间、微博跟帖等形式,单独或者集体地把对政府的要求、建议、批评传达给政府,从而影响政府决策。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正是公众通过网上各大论坛、空间等表达集体诉求,才促使政府史无前例地启动了“网民调查”程序。

    2.提升了公民监督的力度

    有效的监督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我国监督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舆论监督主要通过大众媒介的传播活动得以实现。而在这一过程中,媒介“把关”式的筛选和官方的干预,使得舆论监督的范围非常有限,效果也大打折扣。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兴媒体使得信息传播的方式和速度进入了新的层面,公众舆论的监督突破了原有的“旁观者”式的监督,开始“直接介入”进行监督,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政治监督体制的不足,发挥积极的监督功能。第三方调查就是直接监督的重要形式,在有争议事件的解决中扮演关键作用。

    3.开辟了公民社会化的新渠道

    一般而言,政治社会化就是指政治文化的形成和传播过程,即公众“了解既有政治文化,熟悉政治准则,并且形成独立的政治意识,明确自己的社会政治角色,从而从‘自然人’转变为‘政治人’,成为社会政治关系的承担者和政治活动的实践者”[10]的过程。在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出现之前,传统媒体是推动政治社会化的主角之一。它对于传播政治文化、形成共同的政治意识、引导社会政治方向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我国传统媒体的特殊性质,使得公众只能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政治宣传,个体甚至群体很难自下而上反馈意见、建议。网络等新兴媒体,则为公众意见的自由表达、交流,提供了一个低门槛的公共舆论平台,为公民的政治社会化提供了一种便捷而高效的新渠道。在这个渠道中,公民可以表达自己对于国内国外事务、热点社会问题等的态度、意见,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正在越来越深地影响着我国的政治发展。

    ()以舆抗争的负面效应

    1.消解公权力权威

    利用舆论来维权本身就带有因弱势而受不公待遇的意味,加上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本身的无等级、无差别性和“平民化”气质,由此引起的舆论就仿佛带有民意的压力,在关注具体事件的时候往往容易把自己当作正义的捍卫者,想当然地站在自认为弱势的一方,对公权力过度施加影响,进而可能弱化公权力的权威。特别是在监督司法审判过程中,舆论与传统媒体结合后所产生的强大压力,可能会导致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这一点在“药家鑫案”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舆论的强大压力使“药家鑫案”已超越案件本身。

    2.造成公众思想混乱

    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的便捷化、匿名性以及相对自由的环境,使得信息庞杂无比,“百花齐放”的另一面即是真理与谎言并存。无人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误解、错误的信息、假情报、天花乱坠的谎言等等也充斥着互联网,这些错误、不良的信息借助网络传播极易形成负面舆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社会既定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带来极大冲击,也给受众带来生活和思想上的混乱。此外,别有用心的人也会利用这些工具制造和利用违背真理、歪曲事实真相、蛊惑人心的负面舆论,把人们引入歧途,容易产生情绪低落、埋怨、激愤的反社会心理。

    3.引发群体性事件

    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及时、多向、交互式信息交流的平台,在带来沟通迅速、实时互享信息等便利的同时,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和不足,一旦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些漏洞,就能故意散播谣言,操纵或者引导公众的关注。在当前社会矛盾仍然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受某些普遍关注的社会政治事件的刺激,网民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传播某一方面信息,发泄不满,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互相沟通、串联,进行策划、组织和联络,极易演变为带有特定诉求的群体性事件,[11]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和冲击,例如湖北石首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目前来看,以舆抗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在我国还不常见,但这种维权方式信息传播迅速,其影响的潜力不容小觑。

    六、以舆抗争的前景

    从目前看,在政府和公众缺乏完善的沟通体制和渠道的情况下,以舆抗争将成为一段时期越来越常见的维权方式,这将更加有力地表达农民的权利诉求,实现权利的维护。不过,由于各级政府已经加强了网络舆论公关建设,网络媒体的作用将会减小,以舆抗争这种农民维权的新方式很可能逐渐成为引起传统媒体和舆论关注的“敲门砖”,成为农民权利诉求表达和政府机构反馈的“桥梁”。20091121日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开设国内第一家政府微博客“微博云南”以来,全国政务微博数已经达到数万,“官方发布厅”、“民生服务厅”和“网络监督员”等规范化的政务微博职能开始在一系列热点事件中发挥作用。

    对于以舆抗争的负面影响,国家也在采取措施来加以引导和限制。例如,新世纪以来逐步推进的网吧上网身份实名制、实名制网站、高校教育网实名制、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实名登记,到近年的微博实名制等,都显示国家在引导新兴媒体的发展进而引导以舆抗争的方向。

    总的看来,以舆抗争是继“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之后,中国农民又一种新的维权方式,这种维权方式的出现并不会完全取代以上三种维权方式,而是会在特定的维权情境中以最优的效果和其他维权方式进行组合,而这也正是中国农民的一种生存智慧。


    参考文献:

    1][美]J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M].程立显,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322

    2][4]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文史博览(理论)2008(12)

    3]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A].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与太平洋[M].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141170

    5][8]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运动的一个解释框架[J].社会学研究,2004(2)

    6]马良灿.土地征用中的国家、地方政府与农民的三维关系———土地征用问题研究评述[EB/OL].http://wwwfarm-ercomcn/news/spll/200705100128htm

    7]郭正林.当代中国农民的集体维权行动[EB/OL].http://wwwstudanet/zhengzhiqita/040429/2003422170559html

    9]于建嵘,斯科特.于建嵘与斯科特的对话:底层政治与社会稳定[N].南方周末,20080124

    10]王浦劬.政治学基础(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2

    11]陶睿.论群体性事件与政府网络舆情控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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