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文章首页 >> 政策评论 >> 乡土评论 >>
  • 王会:农村“闪婚”现象及其村庄社会基础
  •  2012-10-10 11:14:41   作者:王会   来源:   点击:0   评论:0
  •  【字号:
  • 农村“闪婚”现象及其村庄社会基础

    王会

    摘要:闪婚是近年来农村青年婚恋领域的新现象,本文考察了闪婚现象在农村的现状、发展过程,分析了农村闪婚现象的基本特征,重点对闪婚现象的村庄社会基础进行解析。认为,当下农村婚恋观念的变化是闪婚现象出现的内核,婚姻的高价市场和传统观念的演进与互融共同导致了农村闪婚现象的不断增多。

    关键词:闪婚;婚姻形式;婚恋观念;村庄社会基础

    窗体底端

     

     

    新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和打工经济在农村的纵深发展,农村青年的婚恋问题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如谢芬芳以打工潮为背景探讨了农村青年的婚恋观变革;王冰、刘萍指出80后”女性作为我国的首批独生子女,其不同以往的成长环境促成了新的婚姻模式的产生,并认为对构成初级生活圈的家庭、婚姻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也产生相应的影响。陈璁认为当下青年婚姻观念已由依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发展到自由恋爱、自主选择的多元化、时代化婚姻观。方卫虎考察近些年“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对中国社会的传统婚姻观念的不断“入侵”,认为这给原本婚姻相对稳定的农村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该密切关注农村发展,关注农村婚姻状况,认真解决农村婚姻现存的问题。裴斐、陈建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视角审视农民工的闪婚现象;施磊磊通过对皖北个案村的考察分析青年农民工闪婚现象的结构性动因。这些研究都在不同程度上关注了农村青年的婚恋领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

    本文认为考察农村婚恋领域的婚姻形式问题尤为重要。笔者长期的农村调查经验发现农村婚姻形式在建国后的六十年多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由建国初的娃娃亲,建国后持续到改革前后的换亲,再到改革开放后自由恋爱的普及,近年来,农村闪婚现象越来越多。笔者将从闪婚现象的现状、发展过程和其形成的村庄社会基础分别加以阐述分析。并认为,闪婚现象预示着农村青年在婚恋领域的自主性和现实性,是婚恋观念开放和青年所处的社会情境所导致,闪婚现象使得农村传统婚姻所具有的文化意涵被进一步消解。

     

    一、农村婚姻形式变迁及闪婚现状

     

    闪婚现象在农村是一种新的婚姻潮流,指的是两人在短暂的相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就笔者调查来看,闪婚多数为男女双方自愿,也有父母干涉的因素。闪婚现象在青年农民工群体中更为普遍,在非民工群体也并不少见。农村婚姻形式具有时宜性、多样性,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的婚姻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迁:建国初期的农村,《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农村离婚现象一时增多,但当时的娃娃亲,即指腹为婚并不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农村仍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由恋爱很少。八十年代之前,农村换亲[1]、抱养亲[2]现象十分普遍,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如河南、安徽、苏北、山东等地区。换亲现象的普遍主要缘自当时的农村青年群体的庞大和经济条件的落后。八十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自由恋爱逐渐增多,此时媒婆仍然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2000年以后,随着打工经济在农村的纵深发展,城市生活消费观念深深影响了农村的青年一代,闪婚现象在农村不断增多。就调查来看,闪婚先是在农村的青年混混群体中出现,发展至今已经普遍化,为多数人接受。闪婚现象的普遍化预示着村庄生态及村庄性质的根本性转变,对农村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将产生巨大的冲击。

    闪婚现象在城市已经不是新名词,农村的闪婚主要伴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打工潮而兴起,发展至今,闪婚已如同农村的奉子成婚现象一样普遍化,为多数人接受。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2009年至2010年在全国三十多个农村调查,采用半结构式访谈法和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得了丰富的调查资料。据农民工返乡调查报告显示,农村闪婚现象几乎在每个村庄都有发生,本文利用其中部分资料,以展现并分析闪婚现象在农村的现状及发展。

    从近十年农村闪婚案例统计表中,不难发现,闪婚现象在农村社会中逐渐普遍。无论在宗族性村庄,如赣中的毕家村,还是在中部原子化地区,抑或是在小亲族型村庄,闪婚现象都不少见,其中在中部原子化地区更为频繁。随着婚姻圈的开放和婚姻观念的开放,农村闪婚在一定时期内还会持续增多。

     

    二、农村闪婚现象的发展

    从人的社会属性和生理属性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情与性的完美结合,是维持人类生存繁衍的基本手段。对于农村传统婚姻,费老在其《生育制度》中有较为详尽的论述:传统婚姻的意义在于确立双系抚育,男女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桩公众事件,因为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费孝通,1998129)。相对于传统婚姻,闪婚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闪婚不再具有费老说的婚姻的宗教性意义,更多的是男女私人的事情,最多涉及到双方家庭。因此,针对这种不同于传统婚姻形式的闪婚现象有研究从男女主体的心理角度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为感情冲动型,即经过几天甚至更短时间的接触,男女双方“感觉不错”,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完成了一系列情感与法律上的程序,携手走进了婚姻的神圣殿堂。是感情冲动盲目、对待婚姻态度不严肃、不慎重的表现。第二类为心灵空虚型,主要指那些因为感情受过创伤,或者由于有过婚姻失败的经历,一些人在心灵异常苦闷迷惘、感情无处寄托的时候,如果遇到合适的“疗伤”对象,必定会“一拍即合”,加入到“闪婚”的队伍中。第三类为利益速配型,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社会竞争愈加激烈,人们承受的工作和生活压力随之增加,为了谋求更加稳定富足的生活,为了改变现状、为了车、房和绿卡……这些都是造成婚姻速配的心理动因。笔者认为这种基于两性心理的类别划分更加适合城市闪婚一族。调查发现,闪婚现象在农村早已存在,2000年前后逐渐增多。农村闪婚现象难以进行类型学划分,考察其变化发展过程则更有现实意义。笔者以其中的一个自然村——苏北修南村为例,详细考察闪婚现象在该村的发展变化以期对闪婚现象有一个更全面的理解。

    农村闪婚现象首先发生于青年亚群体内,也是一种边缘性的亚文化,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传统婚姻关系的确立需要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亲属履行一番手续,确立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其目的在于使婚姻关系从个人间的感情爱好扩大为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费孝通,1998132)其中,婚姻的仪式是关键,需要介绍人、配八字、祭祖、拜天地等等。混混群体观念超前,擅于颠覆传统,他们与传统村庄也格格不入,去仪式化的闪婚首先在他们中间流行。混混群体闪婚的特点是自由恋爱、婚姻成本很低。农民工青年群体的闪婚,通常采取的方式是男方交给女方一定的“婚约保证金”,然后迅速确立婚姻关系。其特点是现实、门当户对[3]。目前,闪婚已经为农村青年群体普遍接受。2000以后,随着打工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在现代性不断冲击下,传统村落逐渐走向理性化、原子化和价值多元化。以2000年这个时间轴为界限,可以看出闪婚现象在农村的几个重大变化:其一:闪婚数量在农村骤然增多;其二,闪婚群体由乡村混混发展到整个青年群体,其中青年农民工占多数;其三,村庄对闪婚现象由排斥走向接受。闪婚现象的增多一方面是青年农民工在打工潮影响下做出的无奈选择;同时,村庄社会基础的变化对闪婚现象的容忍度和接纳度大为提高,这也助长了闪婚现象的发生。这在后文将详细分析。

    三、农村闪婚现象的基本特征

    农村闪婚现象既不同于传统的婚姻形式,也不同于城市的闪婚,其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讲,农村闪婚现象具有时宜性。闪婚现象并非现代社会特有,但较之前现代社会则相对普遍化。调查中苏北一位打工青年无奈的说道:“农村人还是比较保守的,结个婚不容易,谁想拿结婚开玩笑?多数都是没有办法。回家相一、两次亲,差不多就定下来了。”对于男女两性而言如果不是出于利益考量,他们更想在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结成伴侣。这位农民工的想法可以说代表了农村的绝大多数青年。

    2、闪婚现象在农村具有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如前文提及,闪婚现象在农村开始仅流行于村庄中的混混群体或个别观念超前的青年。而随着农村打工经济的兴起,正面临人生重大任务的青年群体纷纷涌入城市成为农民工,一方面,青年男女的交往时间和交往圈子都大大受限;另一方面,男女双方的家庭均面临巨大压力。于是,在当下农村,无论青年男女,还是作为父母的中老年一代都并不反对闪婚现象。这一因素助长了闪婚现象的普遍。

    3、农村闪婚青年多数是经介绍认识。农村闪婚与城市闪婚的根本不同就在于此,城市闪婚主要是男女双方一见钟情或者受感情冲动支配,多数是自谈,而农村的闪婚男女多数是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觉得不错就住到一起了,随之迅速订婚、结婚。

    4、闪婚结婚仪式简化,现代实用主义取代传统文化意涵。传统乡土社会中,繁琐的婚姻仪式具有特定的文化意涵,对村民个体、对村庄都意义重大。村庄社会有一套评价标准,村民个体的婚姻礼仪是对村庄伦理道德的仪式性展演,通过婚姻礼仪,结婚不是两个人或两个家庭的事,而是全村范围内的事情。乡土社会是个男女有别的社会,家族是以同性为主,异性为辅的单系组合。感情的淡漠是稳定的社会关系的一种展示。(费孝通,199845-47)而闪婚通常在男女双方都“相中”的基础上,男方只要愿意并能够拿出足够的彩礼,家庭条件可以,“婚就结了一大半”,婚事尽量简办。不少没结婚就住进男方家,这多数是在外打工谈的外地媳妇,等媳妇怀孕后再简单的请人吃饭,“村里人不觉得有什么不好,人家的事儿”。媳妇也不用担心未婚住进婆家有什么不好,“现在的婆婆都让着媳妇,等到媳妇生了孙子,婆婆照样喜笑颜开,村里人都觉得他家有面子,儿子有能耐。”

    5、农村闪婚现象有父母干涉的因素。城市闪婚一族多数是男女自愿,农村青年男女虽然也是自愿走到一起,但父母的说教在其中起重要作用,且数量也不占少数。调查发现在部分村庄女方父母要求男方家庭拿出婚约保证金,若能拿出规定的数额女方家庭就同意甚至劝说女儿跟男方在一起。而男方则会想方设法凑足这些“保证金”,拿彩礼作为婚约保证金后迅速结婚在农村并不少见,在苏北、赣中、皖中都有类似案例。

    6、农村闪婚现象有交换的成分。笔者在赣南调查时发现,闪婚不仅仅是青年男女之间的事情,双方的家庭也往往介入其中。赣南的彩礼一般在三到五万,这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明码标价,结婚后彩礼钱多数是小两口自己用,但男方必须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一位农民直白的说“这就是卖女儿呢”,双方相亲只要觉得人不错,家庭不错,能拿出彩礼,就迅速结婚。婚后很快生下孩子,夫妻双方都外出打工,孩子丢在家里给父母带。

    7、闪婚具有不稳定性。传统村庄文化及村落社会制度能够给予婚姻相应的社会救济,传统婚姻有一系列的本土资源可供利用。当下的闪婚则不具备这样的文化及制度保障。调查时访谈村里的民事纠纷案例,不少村的调解主任反映,近年来,村里的退婚情况不少,问题也比较棘手。山西调查时,一位老村长兼现任治调主任就说退婚多数都是男女认识后迅速的就拿彩礼、结婚,结婚没多少天,双方有一方不满意就要退婚,这种事情最难办。多数情况都是退一部分礼金,因为现在的彩礼确实很高,而且女孩再结婚还可以另外收彩礼,如果男方有钱不要求退彩礼,那就不用调解了。上文提到的梁燕就是结婚不到两个月就离婚的案例。

    这些特征有利于我们全方位理解农村闪婚现象的发生机理,理解当下青年农民的婚姻行为和婚姻境遇。不难看出,农村闪婚现象不是现代性的单向度进入,也并非城乡二元结构的单向推动,而是传统与现代互相演进、共融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农村闪婚现象的村庄社会基础进行分析探讨。

     

     

    四、闪婚现象的村庄社会基础

     

    在对农村闪婚现象的发展、特征作一番描述之后,本文想进一步讨论闪婚现象的村庄社会基础。本文认为农民工群体的特殊处境,即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只是闪婚现象出现的外因,而村庄社会基础的变化才是闪婚现象在农村普及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察闪婚现象的发生。主观基础是指青年农民婚恋观念的变化,这是闪婚现象发生的内在原因。客观基础是农村青年所处的村庄环境及打工境遇,这是闪婚现象发生的社会土壤。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农村青年闪婚现象发生、发展的村庄社会基础及心理基础。笔者2007年暑假在河南农村调查的时候就深感于农村婚恋观念的深刻变化,调查中一位中年妇女提及村里未婚先孕和外出做小姐的现象,该妇女说几年前村里对这种人有一股舆论压力,平时玩牌都不跟这些人玩,村里人对这类人多敬而远之,而现在都聚到一起玩了。问及原因时,该妇女的回答让人震撼,她说“现在你不跟这些人玩,瞧不起这些人,那谁知道自己的女儿以后会怎么样呢?社会的形势就是这样的……”[4]。举这个例子只是想说明农村青年的婚恋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社会作为青年群体的生活场域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婚前性行为的普遍化。笔者调查中发现,奉子成婚现象在当下的农村十分普遍,作为村庄保守势力的代表老年人对之也司空见惯。90年代以后,农村自由恋爱占绝大多数,此时,农村青年表现出了更强的反传统性、开放性与包容性。对于婚前性行为,多数青年表示“说不准,有爱情应该就是正常的”,认为“性是个人行为,自己负责就行了”,婚前性行为是一种“顺其自然”的过程,婚前性行为是两个人的事,情投意合自然水到渠成。调查中发现,农村青年婚恋过程中还出现了“电话情人”、“网恋”、“闪婚”、“闪离”,“婚前性行为不算希奇。” 婚前性行为是反映婚恋性观念发展变化的重要指标之一。根据袁淑青、王颖在2002年对山东省单县农村青年婚前性态度和性行为的调查资料可以看出,在婚前性行为方面有82.4%的农村男青年认为可以有婚前性行为,而农村女青年占64.1%,现在的婚前性行为则更为平常。

    第二,同居现象在农村青年群体中的普遍。同居现象在我国有一个发展过程。旧中国的婚姻制度是多娶制,即一夫多妻制。在男性文化占主导地位下,多娶制一方面诱发了男子对女子的占有欲望,同时,也迫使一些女性成为权贵豪绅纵欲享乐的牺牲品,沦为色性对象。同时,社会有非常重视嫁娶形式,有繁杂的婚礼,要明媒正娶。因而,同居被社会排斥。19世纪20年代,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些有革新思想的男女知识分子,采用同居的方式,以表明他们对旧婚姻观念的抗争与摒弃,这时的同居曾被一些人所追求,成为一种时尚。然而这时多娶制的婚姻格局并没有改变,社会中重婚纳妾依旧,娼妓泛滥,所以,同居现象作为一种潮流,并没被大多数人所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然而由于“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习俗同结婚年龄规定及计划生育、晚婚晚育要求的矛盾,在60-70年代中,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现象大量出现,尤其在农村甚为普遍。为此,19891121,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一方面严肃指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和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另一方面也指出,鉴予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并具体规定,1986315《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按此规定,一批(主要是农村)因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现认同为事实婚姻的给予重新登记,一些同居的离婚案件也按此处理。从此,在农村中因不符合结婚条件,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非法同居的现象明显减少。(林爱冰等,2001

    90年代以后,农村社会处于一种对外开放的社会环境中,人们思想较过去更为开放,50年代辩论的核心内容是年轻人自由恋爱的权利;到80年代,未婚夫妻中争论的核心就变成了婚前性行为是否道德。(阎云翔,200575-83)而现在,前面两个问题都无需再争论,争论的焦点转变为同居是否道德。人们的精神文化方面出现了新的特征和倾向,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盛行,不少农村人开始“跟着感觉走”,随意放纵自己的情欲,特别是农村青年人群。贵北调查甚至发现有一位30岁左右的农民有两个妻子,且共居一起。

    第三,对婚姻、生育与性的重新理解。传统农村以传宗接代为根本性的人生任务,对男性的要求是成家立业、养儿防老;同时,农村社会有着一系列的约定俗成的规范要求女性遵循传统的礼俗礼法的约束,做一个标准的贤妻良母,在这种礼俗礼法的硬性要求和长期实践中,家庭和生育是传统婚姻生活的全部。打工经济带来城市中流行的各种思潮,传统村庄受到巨大的冲击,青年群体在很多方面颠覆了以往的传统观念,婚恋观念更加开放而多元化,对于婚姻、生育与性的关系都有了新的理解。婚姻缔结的原因由“生育合作社”到对情感、性、心理满足的要求,感情是否亲密、和谐,男女双方是否能从婚姻中得到快乐,为农村青年越来越看重。

    最后,调查发现,婚姻高价市场是闪婚现象增多的更为具体的现实原因。当前,婚姻高价市场在全国农村是普遍情况,三年前笔者在农村调查,当时流行的彩礼普遍是“万里挑一”(一万一千元),现在笔者在农村调查发现彩礼普遍都涨至两万以上,三万、五万以及买小车并不少见。正因如此,河南农村出现了“生两个儿子哭一场”的状况[5]。苏北修南村贾书记说,现在不少父母在儿子还上初中的时候就唆使谈恋爱,带女朋友回家,村里人见了没有反对的,都认为是孩子有能耐,“现在的孩子就要这样,出去打工才能吃的开”。更不为人知的是,现在农村还流行这样的事情,男女青年介绍认识后,只要男方父母觉得不错,就唆使儿子早点儿把“准媳妇”肚子搞大,“省得夜长梦多,还可以省一笔彩礼开支。”青年群体自身更是会互相传授经验,“当然要建立在你情我愿的基础上。”村庄对男女两性的评价标准都变了,对青年男性,如果能带女孩回家住,村里人都觉得“有能耐”,而不是评价为“混球”,即“会混”成为正面评价;而对于较为开放的青年女性,村庄多数的评价是“这是人家的事儿,人家愿意就行”。这样,闪婚开始普及开来。

    概而言之,农村闪婚现象的出现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伴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及现代性对传统村庄的改造的基础上逐渐发生的,传统村落共同体的解体,传统村落文化的衰落是这一新型婚姻形式出现的背景和底色,这构成了闪婚现象出现的村庄社会基础及心理基础,而在这一过程中,农村青年婚恋观念的变化是闪婚现象出现的内核。

     

    五、结语

     

    本文对农村闪婚现象的发展现状、基本特征及其产生的村庄社会基础进行了讨论。认为,闪婚现象在农村的出现是传统与现代的融合,预示着乡村社会性质的变迁,同时,婚姻在乡村社会中的文化意涵渐趋消解。传统村落以生育为目的的婚姻,在现代性的影响下没有完全寿终正寝,农村目前的闪婚现象更多的是婚姻高价市场、性观念开放和传统的“生育合作社”的三者间的演进和互融。闪婚的出现及发展,相对于传统村落的换亲、抱养亲等另类的婚姻形式而言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在流动性为特征的现代社会(鲍曼,200228-55),闪婚的不稳定性将对农村的婚姻制度构成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对农村社会、农民家庭都将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农村闪婚现象提醒我们需要对农村的婚姻形式展开充分的调查研究,以更加理性、全面的认识农村婚恋领域的各类新现象。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之一(项目名称: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调查研究;项目编号:10CKS009]

     

    参考文献: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王冰、刘萍,2007,《“80后”中国女性婚姻观念变动初探》,《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期。

    谢芬芳,2008,《打工潮下农村青年婚恋观的变革》,《传承》第7期。

    陈璁,2007,《从历史角度看当代女性婚姻观的变化》,《科教文汇》(中旬刊) 3期。

    方卫虎,2004,《农村婚姻状况的忧与思—对极阳县农村婚姻案件的调查》,《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期。

    施磊磊,2008,《青年农民工“闪婚”现象的动因探析》,《青年研究》第12期。

    裴斐、陈健,2008,《农民工“闪婚”———后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挣扎》,《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 7期。

    徐安琪,1997,《世纪之交:中国人的爱情和婚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卢淑华,1997,《婚姻观的统计分析与变迁研究》,《社会学研究》第2期。

    吴奋平,1999,《当代中国青年婚恋、家庭与性观念的变动特点与未来趋势》,《青年研究》第12期。

    申端锋,2007,《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中国评论》(香港)第3期。

    布迪厄,2002,《男性统治》,刘晖译,海天出版社。

    林爱冰、陈丽云等, 2001,《社会变革与妇女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鲍曼,2002,《流动的现代性》,郇建立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阎云翔, 2005,《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

     

     



    [1] 由于兄弟姐妹多且贫穷,姊妹嫁出去换得对方的姊妹嫁给自己的兄弟,虽亲上加亲,但这种基于交换而来的婚姻存在不公平、不稳定等系列问题。

    [2] 即抱养女孩养大后做媳妇。笔者跟随团队2007年暑假在安徽长丰调查时,统计了当地一个村80年代的抱养亲比例仍然占到20%

    [3] 多为亲戚、朋友介绍,介绍人通常考虑双方的家庭条件及个人条件,“门当户对”能够速配成功。

    [4] 申端锋通过详实的调查将之称为农村的伦理性危机,详见《中国农村出现伦理性危机》载《中国评论》(香港),20073月号。

    [5] 详见贺雪峰《乡村社会关键词》第三章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的讨论。

    本文修改稿发表于《南方人口》2010年第3期。

  • 责任编辑:
  • 相关文章
  • 发表评论
  • 评分: 1 2 3 4 5

        
  •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