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分家习俗的某些变化来探讨经济改革对于当代农村家庭生活的影响。在农村家庭重新作为生产单位的同时, 具有市场经济取向的农村经济改革也鼓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积累家庭财产的新方式使得年轻一代具有更强的个人权利观念并要求提前分家; 新的分家模式使得提前分家十分容易, 同时又将新建立的核心家庭置于十分脆弱的位置; 核心家庭的脆弱又导致了母家庭与子家庭之间以及各子家庭之间的相互依附与合作。这三项变化紧密相联, 相互促进, 将导致新家庭伦理观念的出现, 并在更高层次上重塑人们的行为模式。

    本文通过分析分家习俗的某些变化来探讨经济改革对于当代农村家庭生活的影响。许多学已经指出, 尽管中国农村社会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父居这一习俗却顽强地延续至今。这意味着在90年代, 如同在50年前一样, 新婚夫妇必须先在男方的父母家中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才能建立他们自己的小家庭。分家也仍然是家庭政治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 因为它标志着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重新界定, 家庭财产的再分配, 以及新的家庭之形成。

    最近一些研究表明, 分家习俗在经济改革之后的20年中开始发生某些重要变化。第一,分家的时间已被提前; 从父居的时间则相应地缩短( Lavely andRen, 1992; Selden, 1993) 。第二, 兄弟之间平分家产的传统分家方式有被一种新的 系列分家方式( Cohen, 1992) 所取代的趋势。这种系列分家方式的重要特征是整个分家过程包含着数次财产分割每个已婚儿子只能从中得到一小部分家产。第三, 分家之后的家庭之间的合作不断增强, 从而使得家产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这被克劳尔( ElisabethCroll, 1987) 称作 聚合家庭( aggregatefamily) ; 大陆学者则称之为网络家庭( networkedfamily; 参见曾毅等, 1993) 。但是, 上述三种变化仅仅被视为家庭变迁中的孤立现象而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笔者认为, 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合在一起, 它们构成了家庭制度的重要发展。本文的考察将从分家时间开始; 笔者认为分家时间的提前所导致的从父居时间之缩短可能会改变家庭生活的理想模式。在第二节, 笔者将分析系列分家方式的影响; 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由多次分家所引起的家庭发展周期的多次重复。在第三节, 笔者将分析网络家庭的结构与功能并探讨其与上述两种变化的内在联系。最后, 笔者将讨论在经济改革之后新的财富积累方式之出现及其对于村民财产观念的影响。

    本文的资料来自于笔者在黑龙江省下岬村的多次田野作业( 19891991199319941997) 。下岬村的村民主要以务农为主。在集体化时期( 1956- 1982) , 该村的经济状况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但自80年代以来, 却逐渐下降。主要原因是缺乏乡村工业和远离交通要道( 该村的详细介绍见Yan, 1996: 22- 42)

    1980, 下岬村有276, 1469; 11年之后( 1991) 全村人口发展为1542, 而总户数则为368。换言之, 在这段时间内, 下岬村增加了73, 92户。户数的增长速度快于人口的增长速度。家户之规模也随之变小。户平均人口从1980年的5.3人减少为1991年的4.2人。

    1所示即为下岬村家庭结构在过去10年中的变化; 所依据的资料是1980年的户口统计和笔者1991年的户访调查。

    1下岬村家庭结构, 1980,1991年家庭结构(表略)

    从表1中可以看出, 最引人瞩目的变化是1980年的11户联合家庭在1991年全部消失。相比之下, 核心家庭的百分比却从1980年的59%( N= 162) 增长为1991年的72%( N=264)净增12个百分点。虽然主干家庭的绝对数字变化不大( 88户下降到82) , 但是其在总户数中的百分比却从1980年的32%下降到1991年的22%。这些数字表明在过去的10多年中下岬村的核心家庭迅速增加, 而与此同时, 主干家庭则相对稳定。这一现象与全国大型调查所发现的总体趋势相符( 参见中国农村家庭调查组, 1993: 13, 82- 83) , 也与其它地区的个案研究的发现类似( 参见方向新1992;Harrell, 1993; Selden, 1993)

    关于这种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共同发展的趋向, 学者们主要用外在的社会因素角度来解释, 如经济改革之影响( 方向新, 1993; 曾毅等, 1993) , 当地经济类型的差异(Harell, 1993) , 海外华人与侨乡经济( Johbnson, 1993) , 以及国家政策之影响( Selden, 1993) 。笔者曾经试图从个人行动者的角度考察家庭变迁的内在原因, 发现家庭内部人际关系模式的新发展也会反过来决定家庭结构的存在形式。当夫妻关系上升为家庭关系的主轴时, 家庭结构是核心还是主干已经不再重要, 村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而不断地选择最为有利的形式( Yan, 1997)

    一、提前分家与“从父居”的消亡

    在下岬村, 分家的时间自80年代初期开始便不断提前; 其直接结果是从父居制度在90年代中期已开始失去其意义。据年长村民回忆, 1949年以前, 当地传统习俗要求人们尽可能推迟分家时间, 一般要等到作为一家之主的父亲去世或因年老而退休。从50年代一直到80年代初期, 为社会所接受的时间是在次子结婚之后长子才提出分家要求, 而这一般要求长子在婚后与父母同住三五年时间。至少, 一对青年夫妇也要等到生育后才会另立门户( 即至少有一年以上的从父居时间) 。笔者在1991年的调查中发现, 80年代后期开始, 1/ 3的新婚夫妇不等生育便与男方父母分家; 40%以上的青年夫妇则在生育之后立即另立门户, 不再等到丈夫的弟弟结婚。这种趋势在19941997年之间变得更加明显: 80%以上的新婚夫妇在丈夫的弟弟结婚之前分家; 其中又有40%以上的夫妇分家时尚未生育。在1991, 分家最早者是婚后七天, 1994, 两对新婚夫妇在婚礼之后直接搬入自己独立的新房子, 根本没有遵守从父居的习俗。这一趋势发展到1997年春季便导致一对青年干脆在自己的新居举行婚礼, 而这新居却是新郎父母出资修建的。

    分家时间的不断提前导致相当数量的“夫妻家庭”的出现。这类夫妻家庭是由未曾生育的新婚夫妇组成, 一般仅存在一两年便会因生育而变成传统的核心家庭( 参见Selden, 1993: 148-149) 。到1994年秋季, 下岬村有12户夫妻家庭, 其中两户是由独生子所建立。这在过去是令人不可思议的现象。

    抽象的数字很难描绘分家之提前或者独生子分家对于父母一代的影响。村民方某的个案也许更能说明问题。先生共有四子, 分别取名为方重金、重银、重满, 重囤。合在一起, 取其“金银满囤”之意。这也是中国农民的共同心愿, 即多子多福, 晚年有望之意。事与愿违, 先生为四个儿子的婚事耗尽了半生心血, 但最后却发现每个儿子都在婚后不久便要求分家单过。他最钟爱的幼子在婚后6个星期即搬走, 尤其令他们老夫妻伤心不已。当我采访他们时, 太太说:“可别提什么‘金银满囤’了! 金银都花光了, 就剩下我们老两口守着一口空囤子( 指他们的老房子) !先生的概括更为精彩: ”任你有千军万马, 最后还是老公母俩!

    从家庭制度的角度来看, 提前分家的最重要影响是从父居时间的缩短以及父子两代之间责任的变化。大规模问卷调查显示出婚后与父母同住已经从一种长期的家居安排变成短期的仪式( 参见Lavely andRen, 1992: 391) 。在下岬村, 直到80年代中期为止, 青年要求另立门户的愿望还经常遭到父母一代的抵制, 因为后者仍然相信大家庭的理想并认为过早分家是他们治家无方( 儿子不孝) 的标志。有些父母甚至以断绝父子关系来威胁那些想提前分家的已婚儿子。近10年来, 越来越多的父母开始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对待提前分家的问题。有些人主动建议让已婚的儿子另立门户, 还有些父母自愿单过。到90年代, 迟迟未分家反而会给父母带来不利影响, 使人们怀疑他们缺乏能力去帮助他们的已婚儿子另立门户( 如无力盖新房; 参见Potter andPotter, 1990: 219)

    这表明家庭理想本身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有些父母已经开始主动选择核心家庭的模式,导致空巢式家庭的出现。下岬村的第一个空巢家庭是由一个裁缝建立的。这位裁缝和妻子都精明强干, 育有4个儿女。在每个儿子结婚后他们都主动安排, 拿出一笔钱让儿子另立门户。等4个儿子均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之后, 裁缝夫妇仍然拥有一栋不错的房子和一笔数目可观的存款, 老两口单过, 免去了许多主干家庭中的矛盾纠纷, 很为村民羡慕。近些年来, 已有不少村民仿效裁缝的榜样。空巢式家庭在1991年有8, 1994年便增加到14户。在这14户中, 9户声称他们自愿选择了空巢式家庭; 提前分家对于他们是好事, 因为他们可以早日重享夫妇核心家庭的安宁与和谐。

    二、系列分家方式的影响

    新出现的系列分家方式是导致夫妻家庭和空巢家庭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传统的分家一般要等家庭中所有儿子都结婚后才举行。父母会把家产平均分给几个已婚儿子, 之后或选择与某个儿子共同生活( 从而导致主干家庭的产生) , 或者在几个儿子家中轮流居住( 参见Hsieh, 1985) 。与这种一次性分家不同, 在系列分家方式中, 先结婚者( 一般是长子) 会在婚后不久就与妻离开其父母的大家庭另立门户。但是, 家产却不能分, 因为还有一个或更多的儿子未婚。一般情况下, 青年夫妇只能带走他们自己的口粮、柴草以及个人小宗财产如衣物、工具、首饰等。次子结婚后也如此分家单过; 这一过程曾重复多次, 直到幼子结婚为止。下岬村的村民把这种方式称作单过, 以区别于传统的分家。换言之, 在新的分家方式中, 一家之内的几个儿子相继结婚, 再相继离家出去单过; 但那个老家其父母的家却保持不分。所以, 孔迈隆( MyornCohen, 1992: 370) 把这种连续发生的分家称为系列分家 ( serial division)

    在下岬村, 系列分家方式出现于集体化时期。那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力而不是土地等不动产。青年夫妇可以轻易地另立门户; 只要有房子, 他们便可以依靠在生产队劳动所得而逐渐发展自己的小家庭经济。这种方式到了90年代已极为普遍; 类似报导也见于其它省份的农村( 参见Cohen, 1992; Harrell 1993: 100;Huang, 1992: 30; Selden, 1993: 148- 49) 。系列分家的家庭财产分割方式如下: 粮食按家庭人口均分; 要求分家的青年夫妇可以带走他们的个人小宗财产如衣物首饰。主要家产, 如牧畜、农机具、奶牛, 一律留下不分。存款一般不分, 留作父母的退休保险。如果仍有债务, 父母和未婚儿子负责偿还。老房子也不能分, 留下来给最后与父母共同生活的那个儿子。但为娶媳妇而专门盖的新房不在此例。换言之, 当系列分家发生时, 即将离开父母的青年夫妇只能带走他们通过结婚而得到的财产( 个人衣物、家具、礼金、新房子) 以及他们自己的那一份口粮。这意味着彩礼和嫁妆成为至关重要的个人财产( 详见Yan, 1996: 176- 209)

    90年代, 如何处理家中的土地是分家时遇到的新问题。下岬村的大规模土地承包改革始于1983年底。集体财产, 包括大型农机具, 都作价承包或卖给农民。土地则分为承包田与口粮田两类。下岬村的每个人都分得二亩口粮田, 每一个男性劳力( 18- 59) 分得10亩承包田。农业税、公粮任务以及本地杂税(提留) 一律按承包田摊派。承包田的分配方案类似于传统的分家习俗, 即在所有男性继承人中平分家产。

    由于土地是按劳动力和人口均分的, 从理论上讲, 土地的主人( 严格说来, 集体仍拥有土地; 个人仅仅是获得长达15-50年的使用权) 是个人而不是家庭。在分家时, 青年农民便坚持一点, 认为土地是他们的个人财产, 不该列入分家的清单。这种将土地分开考虑的主张最初遭到几家父母的反对; 但由于它简单易行, 很快便被下岬村的农民接受而成为90年代分家的新规则。换言之, 农民在分家这一‘私事’中全盘接受了国家所制定的‘公共’规则; 土地属于在1983年得到土地的个人而不是家庭。有意思的是, 因为女儿也同样分得小量的口粮田, 如果她们嫁给本村的男青年( 这极为普遍) , 她们有权将自己那份口粮田带走( 由于土地在理论上仍然为下岬村集体所有, 嫁到外村的女青年不得带走她们的口粮田) 。显然, 这种土地分配方案对于青年一代极为有利, 因为一个要分家另立门户的男青年与他的父母拥有同等数量的土地。

    当然, 这仅仅限于在1983年分到土地的那批青年。在系列分家模式中, 主要家产不进入分家清单; 这进一步减少新婚夫妇与男方父母同住的积极性。分家单过得愈早, 他们便有更多的机会利用从彩礼嫁妆中得来的基金去发展自己的小家。而这又为他们未婚的兄弟姐妹提供了榜样。当弟妹们进入婚龄时, 他们会更加主动地争取高额彩礼嫁妆, 在婚后更快地分家单过。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之一是为新婚夫妇盖房子已成为90年代彩礼的必要成分, 而这后面的动机便是提前索取男方的家产以早日分家单过。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父母开始失去‘养儿防老’的信心, 转而为自己积累养老金, 坚决反对分家时涉及家中的存款。其结果是进入系列分家的家产越来越少, 转化为彩礼嫁妆的家产越来越多, 而分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早。这是一个不断加速度的循环过程, 而其结果是个人财产观念开始出现并与传统的家产观念发生冲突。

    系列分家方式对于家庭生活的另一影响是家庭发展周期的复杂化。在传统的分家方式下, 每个家庭只经历一次分家, 而这也标志着该家庭发展周期的重大转折。一般情况下, 分家导致一个新的核心家庭的产生; 若干年后, 这个核心家庭会因长子结婚而变成主干家庭; 之后再因次子或更多儿子的结婚而发展为联合家庭。当父亲去世( 或退休) , 这个联合家庭经由分家而分化成几个新的核心家庭。由此而完成家之发展周期( 参见Cohen, 1976; Baker,1979)

    相比之下, 系列分家方式使得一个家庭经历多次分化组合的程序: 一个核心家庭因其长子的婚姻而成为主干家庭, 但在很短时间内因为长子与长媳提前分家单过而在几天到一二年间又恢复为核心家庭。这一过程会在次子( 三子, 四子) 结婚时重复一遍。例如, 下岬村的王姓老汉有7个儿子; 21年中这个 核心主干核心的家庭结构变化过程重复了整整6次。王老汉在1972年为长子娶了媳妇, 但在1974年为次子娶了媳归不久之后便举行了第一次分家仪式长子和次子分别搬出另起炉灶。之后, 每个儿子都在婚后不久即与老人分家单过, 直到1993年幼子也搬出为止。

    总之, 家庭发展周期一方面因为分家的提前而加快速度, 另一方面又因为采用系列分家方式而变成反复循环的多次周期。这一变化对于家之理想形式及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方式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待于深入考察。此外,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采取动态的眼光来研究家庭结构。表2概括了由于分家而引起的家庭发展周期的变化( 1991- 1993)

    2家庭结构之变迁:19911993(略)

    2还显示出另外一种发展形式: 1991年的两户主干家庭变成联合家庭, 但很快又分成数个核心家庭。这两户中的长辈在他们所有的儿子都结婚之后才按照传统方式分家, 即将家产平分给每个继承人。其中的一户父母还为自己留下一份家产, 在分家后生活在他们自己的空巢式核心家庭之中。必须指出的是, 在这两个个案中, 联合家庭仅存在相当短的时间; 一个是7, 另一个仅一周多时间。这种 短命的联合家庭在本地知识系统中颇有意义, 但是在调查中却很容易被忽视。

    三、分家之后: 网络家庭的结构与功能

    当代农村家庭核心化并没有削弱家庭成员和亲戚之间在伦理、情感、互助等方面的紧密联系; 恰恰相反, 分家之后这些联系反而有所加强。下岬村的个案在这一方面提供了有用的线索。如上所述, 80年代以来, 分家的时间已大为提前, 系列分家方式已成为家之再生产的主要形式。这两大变化使得80年代之后新建立的核心家庭缺乏独立性和比较脆弱。在过去, 一对夫妇要经过十几年的大家庭生活之后才分家单过; 这时他们已人过中年, 有自己的子女, 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可继承部分家产( 传统分家方式的特点是平分家产) 。相形之下, 当代的新分家小户由20出头毫无独立生活经验的新婚夫妇组成。这些新婚夫妇只能得到他们个人名下的土地、粮食, 及个人衣物( 系列分家方式的特点) , 故缺乏稳固的经济基础。所以, 村民们将通过系列分家方式而另立门户的过程称作 净身出户。但是, 当代的年轻人却有他们的父兄在过去所缺乏的支撑点, 那就是他们要独立生活的强烈愿望以及他们的父母对此的容忍甚至支持( 尽管许多父母是为大势所趋, 不得已而为之) 。这意味着新分家单过的新婚夫妇在实际生活中迫切需要外来的支持帮助, 而双方父母则是最直接可靠的资源。所以, 在母家庭与子家庭( 新分家的核心家庭) 之间很自然地有一种紧密关系。在子女众多的家庭中, 分家之后往往会出现一个母家庭与数个子家庭保持紧密联系与合作的情形。

    此外, 分家之后的子家庭之间也需要相互支持与合作。由于在过去的20年中, 下岬村许多姑娘与同村男青年结婚, 相当数量的青年人与他们的姐夫或妹夫同村, 故更易于发展紧密合作关系。所以子家庭并不限于分家单过的兄弟家庭, 它也包括已婚并单过的姐妹家庭。笔者在别处曾经探讨过姻亲之重要性在过去20年有所增加的问题( Yan1996: 98- 121) 。这与妇女在商品生产和农耕中的重要角色有关。由于越来越多的男性青年到大城市寻求临时工作,他们的妻子不得不承担起生产与家务双重担子。与妻子一方的亲属( 岳父母、内兄弟等等) 之关系对许多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许多人将姻亲看得比直系宗亲还重要, 宁愿与内兄弟合作而不愿意与自己的兄弟合作。

    显然, 所谓“网络家庭” (  聚合家庭) 在结构上涉及两代人, 在实际联网的过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亲属, 如果我们以一对新婚夫妇的核心家庭作为出发点, 那么他们的网络家庭在纵向上包括他们双方父母的家庭, 在横向上包括他们双方的兄弟姐妹的家庭以及后者的直系姻亲家庭。这实际上也是绝大多数村民的 关系网的核心部分( 参见Yan, 1996: 99- 105) 。网络家庭只存在于社会行动之中, 存在于数个核心家庭之间不断的交往与交换之过程中。网络家庭的功能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在政治上, 网络家庭可以提供某种保护伞的作用, 使得小型的核心家庭在遇到冲突时可以迅速地动员较多的政治资源。网络家庭还是村内选举时争取选票的重要途径。

    网络家庭的社会功能包括家庭仪式庆典, 亲友互访, 以及休闲活动( 如打扑克、看电视) 等。这些活动加强了几个核心家庭之间的伦理与情感联系, 而这又会进一步促进它们在政治经济活动中的合作。在这方面最为明显的是礼物馈赠活动。在同一网络家庭之内的所有核心家庭都必须参加它们中任何一家的仪式庆典( 如婚礼) 并赠送比外人更多些的礼物。经济合作是网络家庭最为明显的功能。如上所述, 系列分家方式像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它使一对新婚夫妇得以早日建立他们自己的核心家庭; 另一方面它又保证主要家产不被分掉这意味着提前分家的新婚夫妇缺乏经济独立性。因此, 在目前的实践中, 拖拉机、水泵、大牲畜以及其它主要农机具等的所有权归父母, 但使用权却对家庭内所有成员开放。已分家单过的儿子有权使用父母家中的这些生产资料, 如同他的未婚弟弟们一样。许多父母会有意保留这一类家产在自己手中, 以便同已婚儿子的核心家庭维持更紧密的联系。在这个意义上, 我们也可以说在母家庭与子家庭之间仍存在着少量共同财产。

    相比之下, 在同代的子家庭之间往往会有共同的投资, 如两家合伙购买一台拖拉机; 有意思的是, 下岬村的村民更乐于与他们的内兄弟共同投资办事, 因为自家兄弟之间有太多说不清楚的事情。无论与谁共同投资, 资产的所有权总是明确限定的; 所以, 在同代的子家庭之间绝不存在共同财产。克劳尔将共同投资与共同财产混为一谈显然是个误解( Croll, 1987)

    除了与母家庭分享生产资料使用权和与其它子家庭共同投资之外, 网络家庭的经济功能更多地体现在数个核心家庭在生产的合作上, 如农忙季节的帮工换工, 资金的借贷周转, 以及土地的转租等等。但在这些活动中, 伦理义务和情感纽带的成份要少于实际需求的成份; 同样地, 社会压力的成份也远没有行动者个人选择的成份重要。这些区别可以从表3中看出。

    3网络家庭的社会与经济功能(略)

    显然, 对于新分家的年轻夫妇而言, 他们的核心家庭( 子家庭) 与他们双方的父母之家庭( 母家庭) 的关系是最重要的, 因为它涉及了所有纽带, 包括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因此,共同财产也仅可能存在于子家庭与母家庭之间。此外, 由于姻亲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许多年轻村民很难判断他们是否对于内兄弟像对于他们的亲兄弟一样负有伦理义务。这在表3中是由问号来表示的。

    四、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

    分家是家庭政治中最重要的事件, 因为分家不仅重新界定财产所有权, 也重新建立一个特定家庭内的权力结构。分家习俗的上述变化的直接结果便是权力中心从父母一代向已婚子女一代的转移( 参见Yan, 1997) 。问题是, 年轻一代凭借什么迫使他们的父母节节退让? 宏观层次的社会变迁, 如集体化与家庭生产责任制的改革, 国家政策之影响, 市场经济和商品生产的输入等, 毫无疑问都与家庭制度的发展变迁有着直接关系。然后, 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通过何种方式, 这些宏观变化会对分家习俗产生影响仍有待进一步的考察。这里, 笔者拟从几个比较具体的、微观层次上的问题入手来探讨分家习俗的变化原因。

    首先, 新的家庭财产积累方式导致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变化, 从而导致了分家习俗的变化。在较早的一篇研究分家的专论中, ( Sung Lung-shen) 认为家产之来源不外乎继承与个人创造两种。继承性财产( 如土地、房屋) 代代相传, 从而使得男人们得以完成维系宗族的责任所以, 这类财产是由作为继承人的兄弟们共享平分的。相比之下, 那些由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出来的财富则由所有成员按人头( 而不是按房系) 来分享。在分家之际, 如果主要家产都通过继承而来, 父亲的权威就会较大, 因为他代表着整个世系的权威。反之, 如果家产是由父亲与几个儿子共同创造而来, 父亲的权威便会大大削弱( Sung, 1981: 337)

    将宋的分析框架应用于下岬村个案, 我们可以看到年轻一代在要求提前分家方面的优势来自于他们对于自己在创造家庭财产中的贡献之清醒认识。自从50年代集体化之后, 农村家庭财富的积累便只能通过个人的劳动而实现, 因为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80年代早期的经济改革使得农村家庭重新成为生产单位, 但是它并没有改变集体化所带来的这一基本变化。如上所述, 口粮田按人口分配, 承包田则在所有成年男性劳动力中均分。这意味着在一个特定家庭中, 父亲与成年儿子所分得的土地是一样的; 他们都是从国家手中( 而不是某个祖先) 得到这份土地的。所以, 当分家发生时, 父亲根本没有权利去阻止已婚儿子带走自己名下的土地, 也缺乏足够的权威去阻挡或拖延儿子的分家要求。

    此外, 就下岬村绝大多数家庭而言, 有价值的财产, 如新房子、拖拉机、奶牛、存款等, 都是在过去的15年间由父母与他们的成年子女共同努力而创造的。由于青年人在进城打工和从事商品生产上都比他们的父母具有优势, 而这些非农业生产活动又恰恰比传统农业更有利可图, 青年人实际上在创造家庭财富上起了至少与他们的父母同等重要的作用, 而他们的贡献又多会以现金收入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一切都使得青年村民具有强烈的财产权利意识, 并削弱了父母控制家产的能力和权威。

    其次, 经济改革所带来的财富也为提前分家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到90年代初期, 年轻妇女往往在婚前便已有一笔可观的积蓄以备将来分家之后使用。这笔积蓄一部分来自于她们从事非农业生产所得的工资收入, 另一部分则是男方家庭所提供的折合成现金的彩礼。对于青年男子来说, 进城打工或从事运输、建筑等季节性工作的机会使得他们在分家后可以比较容易地发展自己小家庭的经济, 从而增强了他们的自信( 尽管实际上并非事事如意) 。此外, 农村改革的最初成功曾经导致过农民的建房热潮。在下岬村, 19841988年间共建102所新房, 另外还有121所重建或扩建的房子。到了90年代初期, 村内开始出现一批闲置房。对于那些想分家单过的年轻人而言, 住房根本不成问题。

    导致分家习俗变迁的第三个因素与人口结构有关。在过去的40年中, 大陆的男性与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从408岁延长到694( UnitedNations, 1993: 234) 。伴随着农村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村民也远比过去健康。在40年代, 50岁左右的人已经衰老, 很难在生产活动中起到什么作用。而在90年代, 许多60多岁的村民仍然十分健康。由于大量青年人进城打工, 村内的土地实际上主要由老年人和妇女耕种。此外, 由于1980年新婚姻法导致了最低婚龄的放宽, 当代的农村青年比他们的父母至少要早结婚二三年。其结果是, 许多40多岁的村民已当起公公婆婆; 这在富有家庭中最为常见。在1993年的调查中, 笔者发现下岬村最年轻的婆婆只有39, 最年轻的祖父仅为42, 为数不少的新郎新娘尚不足20岁。不难想象, 这些健康活跃的中年父母( 甚至于祖父母) 仍然有能力创造家庭财富, 也极不愿意将权力交给已婚儿子, 提前分家显然是对双方都有利的良方。

    最后, 在分家中最重要的还不是财富本身, 而是控制和消费财富的权力与权利。从纯粹的经济利益角度着想, 提前分家在许多情况下对母家庭和子家庭都无好处。然而, 分家的时间仍然不断提前, 系列分家方式成为时尚。其原因就在于分家似乎是解决谁来控制财富的唯一可行方式, 而到底有多少财富却不那么重要。下岬村的资料可以提供一个有力的说明。

    1已经说明核心家庭在下岬村已成为普遍形式。在将家庭结构与经济地位比较之后,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在集体化时期和改革后都要比核心家庭有利于发展家庭经济。以每户年均收入和主要财产为依据, 笔者将下岬村的农户分为表4中的富裕、中等、贫困三类( 详见Yan, 1992)

    4 家庭结构与经济分层, 1980,1991(略)

    1980, 11%的主干家庭( N= 88) 36%的联合家庭( N= 11) 属于富裕农户; 相比之下,只有4%的核心家庭( N= 162) 进入这一层次。在改革之后的1991, 17%的主干家庭( N=82) 是村中富户; 只有10%的核心家庭( N=264) 是富户。在贫困户一端, 1980年有32%的核心家庭属于贫困户, 而主干家庭却只占其总数的6%。这一差距在1991有所缩小, 但是核心家庭中的贫困户之百分比仍然远远高于主干家庭。

    依照传统的家庭研究理论, 中国的家总是通过各种形式来尽最大可能地利用内在与外在资源来发展家之经济。家庭结构的种种变化也因此而最终由家之经济利益而决定( 参见Cohen, 1976; Freedman, 1979; GallinandGallin, 1982; Harrell, 1993; Johnson, 1993) 。下岬村的个案恰恰代表一种相反的现象, 即核心家庭的发展与家之经济利益的扩大化往往成反比愈是小家庭愈容易陷于贫困, 但人们仍然倾向于小家庭。为什么?

    当笔者问及这一表面看来似乎违反经济理性的现象时, 许多下岬村村民都强调一个观点:日子总是自己过着顺心。所谓自己过日子即是拥有和控制家庭财富的权力和个人选择的自由。换言之, 自由与独立可以使人觉得 顺心, 亦即幸福。这种 顺心的感觉是无法由财富之多少来判断的。当一对新婚夫妇通过系列分家方式而净身出户, 建立他们的小家庭时, 他们缺少许多重要的东西。但是, 许多年轻夫妇, 特别是妻子, 都用顺心一词来形容他们分家单过之后的感觉( 参见Yan, 1997)

    综上所述, 在恢复农村家庭作为生产单位之功能的同时, 具有市场经济取向的农村经济改革也鼓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积累家庭财产的新方式使得年轻一代具有更强烈的个人权利观念并促使他们要求提前分家。以 净身出户为特点的系列分家模式使得分家之提前十分容易, 但与此同时它又将新建立的核心家庭置于十分脆弱的位置。核心家庭的脆弱性导致了母家庭与子家庭之间以及数个子家庭之间的相互依附与紧密合作, 从而形成了一种松散但又持久的网络家庭。这三大变化紧密相联, 相互促进。其结果是, 越来越多的村民将提前分家视为解决家庭问题的良方而不是家庭政治中的危机或伦理上的失败。有些父母甚至主动安排让已婚儿子早日分家单过。所有这些变化最终会导致新的家庭伦理观念( 包括个人财产观念)的出现; 而这些新观念又会反过来在更高层次上重塑人们的行为模式。在这个意义上讲, 本文所讨论的分家习俗方面的三个变化也将会对中国家庭制度本身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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