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到信任问题,学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到市场组织和政府上来,对农村信任状况的研究则存在漏洞。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群体,农村问题也是我国最根本的问题,对我国农村信任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研究探讨,我相信必将有利于化解我国农村社会产生的冲突和矛盾,有利于维护其稳定和进步,促进其良性运行。
        无论谈哪个方面的信任,信任的产生都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对象之间的互相了解,即有限知识性。如果二者是处于一种理想的隔绝状态,对对方完全没有任何认知,那么是不可能产生信任这一行动的。只有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了解(包括错误的认知),才有可能产生信任。而信任的有限知识性也决定了信任的另一个特性,即信任具有风险性。因为建立在有限了解基础上的认知,必定会潜在着某些风险,最显著地就是对对象的认知发生严重错误。正如其汉语释意“相信而敢于托付。”即首先是“相信”,有了这种判断之后,才会产生“托付”,而对“相信”的判断本身就存在真实性问题,这也决定了之后的“托付”行动中必然包含有风险。
        传统中国是“乡土社会”,血缘,宗族在农村占据着重要地位。即使在今天已经有所淡化,但在分析我国的信任问题时,尤其是农村信任问题时,我们必须重视家庭,血缘和宗族的因素。
        很显然地,中国人对家庭成员有一种天然乃至盲目地信任,而对陌生人则更多地是警惕与怀疑,从“血浓于水”和“防人之心不可无”这两句古语中就能略显一二了。尤其是在最近二十年,有学者称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断裂失衡的社会,我想这种断裂失衡不仅是制度上,文化上,乃至传统上的断裂于失衡,同时也是社会信任的断裂失衡。而且信任缺失也是其产生的恶果和表现形式之一。信任缺失,早已成为了我国社会的一大重病,其造成了严重的恶果从各种层出不穷,荒诞不经的社会事件中就能有所体现。简单地说,中国人的信任程度,是以自我为中心,然后依据亲属程度,逐次向外递减,犹如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当然这只是最简单化的模式。事实情况自然要比这复杂的多,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诸如利益等变量的存在。作为一个理性人,其行动选择必然要理性地考虑收益最大化,这些变量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一个人的信任选择。
        那么对中国信任问题的探讨,必然是要伴随着对中国农村家庭关系,宗族和民间信仰的变化而进行的。
        在传统中国,家庭,宗族和民间信仰在农村中发挥的作用是不亚于当时的法律条规的。韦伯曾将信任分为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两类,特殊信任的对象是具有血缘或裙带关系的人;而普遍信任的对象则包括具有相同信仰和共同利益的人。传统中国农村往往是被认为特殊信任占据绝对地位的社会,也就是熟人 社会。
        但是在最近二十年,尤其是进入新千年以后,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
        上文提到有学者称中国社会已经是一个断裂失衡的社会,这种断裂失衡在农村也有着同样的显著表现。即传统乡村文化断裂,宗族相约基本已经丧失,民间信仰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些都导致了农村社会信任的变化!
        宗族意识及这一组织的消亡,让个人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因为在传统中国,宗族是一个有着巨大权力的组织,它具有的不仅是教化功能,更有强制性的功能。对于一些违背宗族条约,使宗族蒙羞的行为,会进行严厉的惩罚!
        韦伯将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① 目的合理的行动。把外界对象以及他人行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并以最为有效的途径达到目的和取得成效。② 价值合理的行动。为了某种绝对价值或自觉信仰(真善美)采取的行动,这种行动并不考虑有无现实的成效。③ 情感的或情绪的行动。即由于现实的感情冲动和感情状态而引起的行动。④ 传统的行动。即通过习惯而进行的行动。
        信任无疑是当时的一个重要规定,在宗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更多的是一种情感的行动,传统的行动。是不需要考虑众多的经济因素的,不必考虑物质的收入和付出的比。
        但是在现在中国农村社会,这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严重消亡了。不要说宗族内部,即使是近亲之间的某些借贷,往往也会被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要考虑其中的收益才会进行。毫无疑问,这是市场化带来的结果,但更是现代农村社会核心价值文化缺陷的表现。
        在传统中国,民间信仰对信任同样具有一定的正功能,而且这种正功能也不局限于宗族成员之间,对其他成员也有作用。
       “举头三尺有神明”,因为有所敬畏,所以人们更不敢轻易违约,因为这是一种心理上的真诚的敬畏与信仰!所以它发挥的是一种潜在的作用!
       可能有人会说现在在农村民间信仰也依然存在,至少在复苏。但是要说明的是,现在的这种民间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被现实经济功利腐蚀了。表面上是真诚的信仰,但实质是为求一时的利益,这种信仰的真诚程度,对个人内心的约束程度是很值得怀疑的!
        或许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现在中国农村的信任更多的是一种理性选择!
    人与人之间发生信任行为时,更多的是经过理性考虑的,经济效益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同样,是否违约也是经过理性考虑的,也是在权衡经济效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
        而在与基层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不信任事件,往往是因为沟通不畅,沟通有效性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可领回性要求(选择可领会的表达,以便说者和听者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真实性要求(提供一个真实陈述的意向);真诚性要求(真诚表达意向以便听者能相信说者的话语);正确性要求(选择一种本身正确的话语,以便听者能够接受)。这也正是真正的信任行为能够产生的前提。反过来说,我们可以通过对这四个条件的强化来增强行动者之间的信任。用一种双方可以更好地互相理解的表达方式,真诚地去陈述交流各自真实的想法。在这种情况下信任行为发生的几率无疑会大大提高。
        这就为解决频繁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提出了一个解决的办法,那就是加强政府机构和农民群众之间的真诚有效沟通,重建二者之间的信任!
        是人际关系型信任占据主导,还是制度型信任占据主导,这是一个很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制度型信任有明确的制度条文规定,是有法可依的,就简单的认为制度型信任才是好的。
        在中国农村社会,我更愿意看到人际关系型信任,更愿意看到以道德,相约为约束力的信任占据主导地位。而法律只作为一个底线的补充!
        因为这样才能更好地消除中国农村社会人与人之间日益加剧的断裂,重建其凝聚力,消弭日益增多的矛盾与群体性冲突!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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