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能力,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组织基础和连接点。反思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研讨解决的办法,是十分必要和大有裨益的。
一、民主集中制在执行中的缺失。从整体来看,我们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好的。但也应看到,贯彻民主集中制目前仍尚存一些问题:一是只要“集中”不要“民主”。谁的职务高谁就说了算,搞长官意志、“一言堂”。有的党委书记习惯于设框框、定调子,议事先入为主,以便把党委成员的看法“统一”到自己的“意见”上来;有的搞少数人说了算,凡事均由领导机关商讨决定,对群众呼声不闻不问,直接影响到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二是既不善于“民主”又弱化“集中”。没有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最高原则来对待,有的把党委会开成了办公会,大事议不透,具体事务议得过多过细;有的党委班子缺乏集中的水平和能力,出现意见分歧时议而不决,或决而不行。三是将“民主”与“集中”简单相加。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民主”加“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即所谓“先民主,后集中”,或者“先集中,后民主”。
二、民主集中制的本来要义。民主集中制的本义,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换言之,民主集中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即民主是一个方面,集中是另一个方面,两者是辩证的统一。其一,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里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即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的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其二,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种集中是全党思想、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十七大报告指出,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要严肃党的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各行其是。对于在民主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通过调查研究,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论证,形成符合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的集中意见。
三、正确贯彻民主集中制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作为民主集中制中两个基本构成要素,民主与集中是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现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辩证关系:即民主是集中的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在党委内部,只有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全体党员都能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个人和少数人认识上的局限性,做到集思广益,并作出正确的决定。我们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关系,使其尽可能地达到两者完善的结合。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有时不能有所侧重。根据党内实际情况,有时则需要强调一下集中,有时则需要强调一下民主,这是党内生活中的正常现象。
(二)“班长”和委员的关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党委书记这个“班长”同其他委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党委书记的职责是当好“班长”。“班长”有集中意见、最后拍板的责任和权利,但不是指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以书记的意见为主,而是指党委书记与其他委员相比,在决策和落实方面具有更多的和更重要的责任。总之,党委书记这个“班长”不是“家长”,不能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独断专行,搞个人说了算。
(三)少数与多数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基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目的是为了集中正确意见,也只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才能有利于集中正确意见。因为通常情况下多数人观察和考虑问题往往比少数人更全面,所提主张的代表性也往往更广泛。虽然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也可能发生错误,但实行多数决定比实行少数决定形成正确决策的概率要高得多。当然,多数人的主张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某些情况下,党委会作出的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确实符合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对此,在党委作出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这种服从对少数人或少数意见不是简单的放弃,而是尽可能地促进转化:如当书记的正确意见一时说服不了多数意见时,可以在服从多数的前提下保留,等经过实践证明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后,再开会讨论,这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正确意见转化为多数人的意见。即或是处于多数地位的委员,也一定要耐心倾听处于少数地位的委员发表意见和申述理由,尽可能地捕捉和吸收其中的合理因素,用以补充和调整多数委员意见中的缺陷和不足。
(四)个别酝酿与民主决策的关系。为了实现民主决策,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前需要进行个别酝酿。会前的个别酝酿是委员交流思想、交换意见、谋求共识的必经过程。“个别酝酿”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只议程序,不定方案;只平等协商,不作硬性规定;只交换意见,不作个别授意;只内部沟通,不作内部决定。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一是把会前酝酿变成了事先“定调”或硬性说明,把意见沟通变成了个别授意;二是只在一些意见相近的委员之间沟通,形成了变相的少数说了算;三是酝酿的时间短促,只有形式上的“见面”,没有思想上的沟通,影响了民主意见表达和集体决策的质量。有鉴于此,个别酝酿是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如果不进行包括个别酝酿在内的民主讨论就草率地进行民主表决,即使党委议事程序正确,也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容易导致党委决策的盲目性,还可能为个人专断提供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