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民的权利在一段时期内是一个敏感和忌讳的话题,但是如果真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这又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我很钦佩张英洪先生的远见卓识和勇气,能够十几年如一日的关注农民权利,不仅需要学识,更需要一种崇高的社会责任感。
我曾经和我的朋友们说过,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中国有两种人最值得尊敬:一种人是为政府操心的人,他们把为政府决策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作为自己的义务;另一种人是关心农民和为农民呼吁的人,因为为弱势群体奔走呼号的人其结果多是费力不讨好的人。张英洪先生所关注的问题集二者于一体,在他的诸多著述中浸透着忧国忧民的社会责任和对农民的深厚情感。
昨天,我刚参加完重庆卫视举办的关于共同富裕的节目,主题是“缩差共富”。大家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我国数以亿计的贫困农民何以在短短的十几年中摆脱贫困。我个人认为最本质的原因在于我们党和政府不断地赋予了农民权利,减少了对农民的束缚,给了农民一定的自由。家庭经营首先使农民获得了种地的自由,解除了集体经济下被动地种地的束缚,农民是一个给点光就灿烂的群体,于是就极大激发了农民种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迅速解决了中国人的温饱问题,农产品还很快有了剩余,农民成为市场经济的先导,并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注入了原动力;其次,农民创造了乡镇企业,获得了在乡村发展工业的权利,不仅促进了中国乡村工业化的进程,也成为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其三,农民获得了流动就业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的获得是曲折的,从遭到围追堵截的“盲流”到政府承认“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农民最终获得了流动就业的权利(尽管直至目前还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诸如此类,可以清楚地发现这样的规律:农民的发展过程就是不断获得自由和权利的过程。这与张英洪先生“以权利看待农民”的视角是一致的。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生存状态发生了令世人瞩目的变化,经济上脱贫、致富、奔小康;政治参与权利也得到越来越的保障;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也使农民开始受益。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农民权益受损的现象还经常地、普遍地存在着。以创新为名强迫征收农民土地的事时有发生,以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为名,逼农民上楼强收农民宅基地的事件时有发生;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强迫农民流转耕地给工商资本的事件时有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名对农民上访者实施围追堵截以致非法羁押现象也时有发生。牺牲农民利益成为少数人谋取政绩和利益的手段,诸如此类所折射出的是对农民权利的漠视和践踏。《农民权利论》从权利的视角对农民应有的权利进行了系统论述,对农民权利的缺失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提出了以农民权利为中心的制度建设、新农村建设的种种主张,对今天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价值,至少给我们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给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和谐社会不仅仅是要缩小经济收入的差距,更为重要的是获得人人平等的权利。权利平等是收入平等的保证,靠施舍性质的增加农民收入是不可持续的。共同富裕必然包含共同的、平等的权利。
第二,农民的权利是农民发展能力的重要方面。贫富差距的扩大,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民普遍面临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而导致农民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权利的贫困,农民遭受较为广泛的社会性和制度性歧视,无法享受基于公民资格应有的权利与机会。因此,解决农民问题除了从经济层面考虑增收,还必须从政治和社会方面考虑增权,真正让农民享受到平等的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三,尊重农民的权利是农民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前提。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这是30多年农村改革成功的重要经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人认为农民“愚昧”、“素质低”,习惯于“为民做主”,其结果侵犯了农民的权益、压制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建设过程中,只有充分尊重农民的权利,牢牢确立农民现在农村和农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安全。反之,会把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推向危险的境地。
权利是每个人的内在需要,农民的平等权利是构成农民幸福感的重要因素,权利的平等是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农民权利论》的再版,对唤起人们对农民权利的关注,推动农民权利向国民权利转变,促进权利平等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如果有更多有识之士关注农民的权利,一定有助于加速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