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研究的伦理规范?历史、哲学与实践

     

    李荷

     

    本文发表于《人文杂志》2011年第三期

     

    内容提要:社会科学研究的伦理问题在中国很少引起重视。在西方,发生在二十世纪的研究丑闻使得研究者对研究对象的责任成为研究伦理的核心。伦理规则和道德哲学虽能帮助研究者进行伦理判断,但在研究过程中,尤其是质性研究中,伦理问题常常是意外出现的,因情势而定,研究者常常面临伦理原则的冲突。中国文化的特质性使得研究伦理的应用更加复杂,需要更多的基于实践的探讨。

     

    关键词:社会研究伦理 质性研究 伦理规范、原则和困境

     

     

    引言

     

    道德失范成为当下国人的普遍感受,这是因为一旦对成功的追求诸如财富和地位压倒了其他价值考虑,失当行为便泛滥起来。学术界亦不能独善其身。为了获取“符号资本”①诸如学术职称、声望以及其带来的种种好处,学术造假、剽窃等丑闻近年来层出不穷。②当作为学术根基的诚信遭到败坏时,学术道德的其他方面,如研究伦理,便更难进入学界和公众的视野。在继续这一话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厘清何谓伦理,何谓研究伦理。伦理指的是在一定的原则下,对他者权利的敏感性;③探究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辨析何为对,何为错的问题。④研究伦理则是贯穿于整个研究过程中,研究者的道德考虑、选择及责任,⑤它虽然有理论性的一面,但更侧重于实际应用。⑥

     

    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某些社会现象“怎么是这样,为什么是这样”。⑦这里涉及到两个基本的伦理问题,一是该怎样收集、分析和报告资料,问的是如何进行高质量的调查,关系到研究的严谨性和可信度;一是研究者该如何对待研究对象,问的是如何进行合乎道义的研究,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Iphofen①看来,合乎伦理标准的研究意味着既要做一个“好的研究者”,尽心尽力做好研究,同时又要做一个“好人”,充分尊重被研究者的权利。

     

    有人认为学术规范和研究伦理应该分开,但事实上两者紧密相联。首先,低质量的研究必然是不道德的。虽然说研究的目的不同,或是为了增进对社会的理解,积累知识,或是为了提高职业水平,或是出于政治和政策的考虑,③但无论如何,设计须是严密的,方法须是严谨的,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和表述成果时,应该保持诚实性和准确性,这是学术道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毫无新意的课题,漏洞百出的方案,歪曲的成果陈述,轻则打扰研究对象的生活,浪费他人的时间,重则损害研究界的名声,误导读者和政策制定者。再者,随着质性研究在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的盛行,人们逐渐意识到质性研究者从事的是一项“道德生涯”,在这里,伦理问题与认识论、方法论密不可分,充斥在研究效度与信度的争论里。④这是因为质性研究以人为研究工具,通过访谈、观察等来收集资料,探索个人的主观体验、观点和意愿,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系影响到双方的交流性质,影响到被研究者的合作意愿和研究质量。⑤

     

    然而做个“好的研究者”与做个“好人”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尽管西方学界在制订伦理规范时,常常强调既要尊重“知识”和“研究质量”,又要尊重“人”,⑥但事实上,两者的完美兼顾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实践中,研究者往往面临着追求知识和伦理原则的冲突,为了能够顺利研究,对研究对象实施隐瞒、威压或贿赂,这样的不道德事例在西方学界上并不罕见。⑦其后果是公众对研究心存戒备,以后不再愿意参与其中,这就损毁了田野,给后来的调查者增添障碍。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调查之风的悄然兴起,质性研究方法在国内也渐渐多了起来。在西方质性研究方法的教科书里,伦理话题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涉及的大多是指导方针如保护、匿名和保密等,对伦理哲学和实际困境的讨论相对不足,不足的探讨会使研究者行为不妥而不自知,或身处两难处境时而难以做出抉择。因此,了解社会研究的伦理规范,了解其在西方历史上的缘由和哲学根基,以及其在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助于研究者提高自身的伦理意识和  反思性,以此指导自己的研究行为。

     

    历史的缘由

     

    直到上个世纪中期,社会科学的研究伦理问题才引起西方社会的关注,⑧在英国,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许多学术协会为其成员制订或修订了伦理声明,⑨这些声明主要围绕着研究对象如何被对待,列出一系列问题:他们真的了解该研究吗?他们同意参与了吗?他们是否得到了尊重,权利受到了保护?研究者履行了保密和匿名的职责了吗?当今西方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敏感,源于历史上的丑闻。

     

    948,多位德国医生在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上被判有罪,其中德国红十字会主席,上将KarlGe-bhardt教授因战争罪和其他6名医生一同被判死刑。罪状是他在战争期间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对俘虏和占领区的平民实施医学实验,故意让其感染战争创伤,以此来研究修复手术,许多人因此而送命,或是经受忍受极大的痛苦。然而纽伦堡审判披露的只是冰山之一角,大量丑恶的医学研究被放过。公众的目光多集中在纳粹德国,而日军的罪行却很少受到关注,成千上万的中国人和苏联人在其研制生化武器的人体实验中丧生。①

     

    纳粹的恐怖行为催生了《纽伦堡准则》,跨越国界的研究伦理原则得以陈述。在此基础上, 1964年世界医学大会又发布了《赫尔辛基宣言》,将研究对象的安康放在首位,科学兴趣和社会利益位居其次。②即使如此,不道德的医学研究并未就此止住。上个世纪六七十年间,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大西洋两岸的医学界都背叛了公众的信任。1972年美国披露出的Tuskegee梅毒研究,进一步推动了医学科研伦理规范的建立。③另外的一系列丑闻继续将研究伦理问题推到风口浪尖。生物医学界之所以发生上述丑闻,在于研究者相信这些研究工作是为了促进科学发展,增进知识,而那些研究对象身份卑微,可以不把他们当成完整的人看待,可以用来做实验品。

     

    并非所有不道德的研究都出现在生物医学领域,六七十年代两项颇有争议的社会研究说明了这一点。一是心理学助理教授米尔格伦(Milgram)在耶鲁大学进行的权威服从实验,虽然该研究有极高的学术价值,却因他对参与者进行隐瞒,并给参与者带来极度的情绪困扰而招致批评;另一例是汉弗莱斯(Humphrey)的茶室交易研究,为了了解同性恋这一隐蔽群体在公共场所的性行为,汉弗莱斯掩盖了自己的研究者身份,在公厕充当“把风望哨”的角色,暗中进行观察,并偷偷记下其车牌号,从而追查到其姓名和住址,一年后以其他研究调查为借口,乔装改扮,登门拜访,进而了解他们的各种背景资料。虽然他采取措施保护研究对象的个人材料不被泄露,虽然他的研究发现改变了人们对同性恋群体的刻板印象,但他整个研究过程是不道德的,因而饱受诟病,他所在的社会学系由此失去资助,许多资深教员离开。

     

    以上的案例同时也揭示了一个矛盾,一个研究方案虽然有效,但有悖于道德,一个研究方案充分考虑到研究对象的权利,但却难以奏效。知识与道德孰重孰轻,如何平衡,是研究者常常面临的问题。发生在历史上的丑闻迫使西方学界思考如何对待研究对象,这几乎成了西方研究伦理的同义语。

     

    伦理标准的来源

     

    研究对象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受到什么样的对待?在西方,适用于研究伦理的伦理规范和标准大致有三,一是学科规范,二是政府规定,三是伦理学原则。

     

    在美国、英国、欧洲、加拿大等地,基本上每个社会学科都有各自的伦理准则和指导方针,涉及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学、医疗卫生等领域。⑤道德规范的另一个来源则是政府的条例。比如美国的联邦规定中明示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这些条款具有法律的效力。然而对于政府是否应该在研究伦理上设立规定,这个话题向来存有争议。现代政府对社会科学的兴趣,既有自利性的因素,也有对公民安康的考量。政府对研究行为加于约束,虽然能部分地保护其公民免受伤害,但带来的负面效果也不可低估,⑥官僚的做派和对学科以及方法论的无知,会给研究制造许多无谓的障碍,将一些高质量的研究扼杀于萌芽状态中。

     

    学术或政府建立伦理规范,其作用在于或能够对违规者加以惩处,终止其研究,或仅仅是指导建议,帮助研究者进行道德判断。虽然这些准则涵盖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然而依然有未解的疑问,首先,这些规则本身是否是道德的?再者,当规范冲突时,研究者该如何取舍?大量文献表明抽象的学术规范解决不了许多实际的问题,研究者往往面临着各种道德的挑战,这时,研究者不仅需要了解规定是什么,怎么做才正确,而且需要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规定,为什么这么做是正确的,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以此来指导自己的研究行为。事实上,无论是生物医学、心理学还是其他社会学科,它们的学科规范都立足于某些道德原则。①

     

    研究伦理的方法和模式

     

    西方近代以来的伦理学思想有两大主线,一是后果论,亦即以行为的结果判断行为的善恶。最有影响力的,当属边沁和密尔提出的古典功利主义,认为能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福祉的行为,就是“善”;“恶”则反之。“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差额)”。②运用到研究中来,功利主义者会计算代价与利益,比如让研究对象做违背自身意愿的事,负面效果有多少,好处有哪些,认为如果一项研究对多数人有利,即使对少数人有害,也是可行的。“只问结果之好坏,不问手段之对错”体现的就是这种思想。所谓的结果,既可指幸福、安康,也可指知识、自我实现和完善,总之,结果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③后果论的弊端在于一是研究后果很难量化,二是将不当的手段合法化,忽略了正义本身。

     

    与此相反的是道义论,以康德为代表,认为决定善恶的是行为本身,而不应该是行为的结果。它强调“人是最终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重视人的自主性,把后果放在次要的位置。与结果论相比,道义论强调道德的约束力,常常会诉诸于某些原则来解决伦理问题,就科研活动而言,这些原则可表述为:真实、正义、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诚实同上)。持道义论观点的人认为科研活动不能凌驾于这些原则之上,即使学界以增进知识为己任,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人的权利,因而欺瞒和施压于参与者的做法绝不可取。

     

    正是意识到他人的权利不能因研究而受到蔑视,导致了伦理准则的制定和修改,虽然这些规则混杂了功利论和道义论的观点,既考虑结果亦考虑手段。④继《纽伦堡准则》和《赫尔辛基宣言》之后,随着更多研究丑闻的曝光,研究的伦理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美国成为最早发展伦理规范的国家。⑤1974,美国成立了“保护参加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人体实验对象”的全国委员会, 1979,该委员会出台了闻名的《贝尔蒙特报告》,确定了将人作为实验对象时,应遵从的三大原则,:尊重个人、善行及正义。同年,委员会的顾问,来自华盛顿大学的伦理学家Tom BeauchampJmi Childress发表了一篇极有影响力的文章,论述生物研究伦理和更广泛的研究伦理,提出了四原则(被称为“原则主义”),:自主、善行、避害及正义。彼三原则和此四原则汲取道义论、功利论和罗尔斯的正义论里的思想。⑥

     

    尊重个人,这一原则的思想基础是个人享有自主权;自主权包含两层意思,行动的自由和选择的自由,前者指的是只要不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后者指的是个人有权自己做出决定。尊重他人,就是尊重他人的选择权。⑦运用在研究中,意味着参与者有权充分了解研究的内容和过程,以决定参加与否,对那些自主性受限的人,比如儿童、老人和智障者,则应该受到保护。尊重个人也含有换位思考的含义,“已所不欲,勿施与人”,研究者假定自己是研究对象,如果自己不喜欢被这样对待,那就不要这样对待他人。①

     

    善行原则并非指的是慈善或仁慈,而是指“为善”的责任,与“避害”的责任(不伤害研究对象)常相提并论,指的是尽可能增加益处,至少将伤害降至最低。

     

    正义原则指的是应当公平地选择研究对象,公平地分担研究所带来的利益和负担,不能以某一人群为研究对象,而受益者却是另一人群,比如如果穷人负担不起以他们为实验对象的药品,这便是不义的。②

     

    这些关于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陈述影响极广,反映了二战后的美国福利自由主义的思想,强调个人的权利先于集体,重视自主和正义。③许多学科领域引入了生物医学的伦理模式,将理论化为实践,修订了伦理规范,这些规则基本可表述为“知情同意”,“匿名”,“保密”和“避免伤害”等,也有一些学科则将其狭义地限定为“知情同意”和“保密”。这些条款考虑了各种因素,或是注重研究后果、或是保护个人权利,或是强调要尊重研究对象,或是突出知识的重要,或是致力于维护和提高学科声誉。我们必须清楚的一点是,这种伦理模式主要针对的是生物医学领域,针对的是量的研究,生搬硬套到其他学科领域和研究方法中,会产生很多现实的问题。首先,如果伦理规范对研究方法或情境不敏感,会对研究产生不当的牵制,行为研究尤其如此,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有时亦然。其次,亦步亦趋地遵从伦理规范,会降低研究者对具体情形和方法的道德敏感度,非但不能真正保护参与者,反而增加伤害的风险。⑤

     

    近些年来,其他伦理方法也逐渐得到认可,如情境伦理学,强调道德困境的情境因素,如德行伦理学,强调的是研究者个人的品性;如女性主义的社群主义伦理模式,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提倡研究者和被研究者之间的关爱、互惠和平等,追问在研究中谁的声音听得到,谁的声音听不到,谁被包括到内,谁被排除在外,谁在其中做出选择。⑥这些方法对研究的伦理考虑都有启发,而以关爱为基础的女性主义伦理观对质性研究方法的贡献尤为显著。伦理规范多是实用主义的,多方面的,在原则上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在实践中,没有哪种模式能面面俱到,可以解决所有的伦理问题。由于质性研究者在田野调查中陷于层层的人际关系网中,斡旋于守门人、资助者、研究团队和研究对象之间,每人预期不同,兴趣各异,所以道德困境无处不在且不可避免,因此许多社会研究者并不墨守伦理规范,而是相机行事。⑦下面围绕着伦理规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加以讨论。

     

    实践中的问题与困境

     

    知情同意:

     

    二十世纪上半叶,在西方人类学和社会学领域,田野研究者未经同意,擅自闯入他人的生活,探究他人观点,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⑧如今,判断社会研究活动是否合乎道德,知情同意是极其重要的一点,何谓知情同意,根据英国社会学协会(BSA, 2002)的定义,指的是“社会学者有责任向参与者解释要研究什么?谁在研究?谁资助的这项研究?为何要进行这项研究?研究成果将如何面世?解释要尽可能详尽,措辞要明了易懂”。这里包含着两层意思,,参与者要充分了解情况;,他们的参与应出于自愿,并可以选择随时退出。何谓充分了解情况,Gregory①指出研究者须提供如下信息:研究目的是什么,研究涉及到什么问题,需要参与者做什么,会耗费参与者多少时间和精力,资料如何收集,参与者是否可以就收集的资料及其诠释发表看法,研究内容是否会发表等。

     

    茶室交易是违背知情同意的典型例子。这种隐蔽观察的对错与否争论了很多年。②批判者认为这种行为无异于探子,不乏欺瞒和操纵,践踏了他人的自主权和尊严,辜负了他人的信任,因此无论何时何地,绝不可取。辩解者认为,与政界、商界、媒体等司空见惯的伪装和欺诈相比,研究者的欺瞒要温和很多;况且有些情况下,研究者若讲实话,研究便无法进行下去,只有隐瞒才能获取有价值的信息。③问题的实质是在特定的情形下,隐蔽观察是否伤害到参与者、研究者和社会。

     

    但这样的解释仍是不够,一些学者争论道,某些类型的研究,比如采用批判理论视角的研究者致力于揭示各种形式的权力关系和剥削(如性别、阶层和种族问题),来减少社会的不公。但由于有势力者会从中作梗,使研究结果对自己有利,或者使研究无法进行,在一个充满欺骗和暗箱操作的社会,研究者只有隐藏自己的身份,从事秘密调查,至于研究会冒犯一些人,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仅仅是因为会涉及到隐瞒,便不肯去从事这样的研究,其实并没有解决这一伦理问题,而是将其换成另一个伦理问题罢了。④

     

    即使研究者的身份是公开的,让研究参与者了解什么,了解多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质性研究者在田野中很难做到将所有的一切都告知对方。这是因为在质性研究中,知情同意是一个过程,贯穿于整个研究,在研究刚开始时,连研究者自己也不清楚在这个期间中会出现哪些问题,研究会朝什么方向进展;即使后来一切明了,然而参与者一旦洞晓了意图,行为便可能受到影响,调查就失去了可靠性,我们对某一现象的理解就会有偏颇。比如研究者想观察课堂教学是否以学生为中心,被观察的教师有可能会改变以往的教学方法,以迎合时下的要求和研究者的意图。另一方面,如果参与者对研究并不感兴趣,研究者却坚持不懈地要事事都详细告诉对方,也是很扰民的一件事。Roth⑤认为所有的研究其实都介于绝对隐秘和完全公开两个极端之间。

     

    还有一个争论的焦点是参与者是否真正自愿参与。事实上,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伦理问题往往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有时身处高位的守门人会协助研究者,寻求身处低位的研究对象的参与,有时大学的研究者直接把自己的学生当成研究对象,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判断这种同意发自内心,还是迫于压力。在中国的语境下,面子文化也可能产生胁迫。研究对象碍于情面,很难当面拒绝研究邀请,因为直接拒绝违背了以和为贵的儒教传统,违背了面子背后的人情法则,⑥因此会得罪人。在笔者参加的一次会议上,有研究者谈到,尽管她取得了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但临到访谈时,对方没有出现,并关闭了手机号码。笔者也曾遇到过访谈者爽约的情况。这说明即使对方答应受访,也未必出于真心,而是面临着压力和困扰。

     

    隐私保护:匿名与保密

     

    保密指的是无论研究以何种形式面世,研究者不应泄露参与者说了些什么,做出了什么评论,这里包括既不能点破其姓名角色,也不能让人根据文中线索做出合理的推断,追溯到参与者的身份。匿名指的是研究参与者的身份只能为研究小组中指定的成员知晓,⑦而最保险的办法则是研究者不记录参与者的姓名。隐私保护关系到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而研究者与参与者之间的信任又关系到研究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参与者是否愿意按要求行事,是否愿意坚持到研究结束,是否愿意做出准确的回答,Graham等①对受访者的调查揭示了访谈者和受访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匿名与保密看似简单,事实却并非如此。即使研究者使用了化名来隐藏参与者的身份,风险仍然存在,如果研究所涉及的圈子很小,圈内人有可能从文中辨认出参与者来,因此一些关键信息如地域、单位和社区等有必要掩盖。比如一项质性研究调查美国某大学的女博士生和导师之间的关系,在这篇发表在国际知名期刊的文章中,参与者所在院系清楚,虽然没点出大学的名称,但与研究者(学生和指导教师)所在大学地点重合,读者不难猜出研究地点。而里面引用的故事,有可能为受访者的导师认出而产生不良后果。

     

    研究者应该意识到一旦参与者的身份被泄露,会对他们造成什么负面影响。未能保护好参与者的隐私造成的伤害是多方面的,如果读者分辨出何人做了何事,参与者的行为便会放在公共审视之下,因而影响到他们的声望和生活,茶室交易事件存在的风险便揭示了这一点。而发生在美国的一些案例表明,②如果社会调查涉及到非法活动,引起警方或法院介入,要求研究者披露信息,研究者便面临着困境,如果违背保密的诺言,会置参与者于危险之中,也会累及未来的研究。

     

    各种矛盾纠结在一起,使得田野研究者难以抉择,如果在一项教育研究中,作为守门人的校领导要求了解课堂观察情况以掌握教师的教学表现,研究者应该答应还是拒绝?研究者此时该如何考虑利益相关人的不同要求?如果参与者提供极其有用的信息,却又要求不能公开,研究者该如何平衡隐私保护、读者的知情权和作者的需要?

     

    伤害

     

    西方伦理规则的制订和审查委员会的成立,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参与者不受伤害。虽然和生物医学研究相比,社会调查对研究对象造成明显伤害的可能性不大,但这并不排除破坏性后果的存在,伤害可能是微妙的,比如访谈和观察本身就可能引起参与者的焦虑不安;伤害也可能是严重的,比如上文中所讲到的隐私泄露的后果。这里亦会涉及到道德的浅滩暗礁。如果在一项性病传播的研究中,发现患有艾滋病的参与者不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其性伴侣隐瞒实情,研究者应该为其保密还是打破沉默?无论如何选择,都会伤害到他人,虽然后果区别很大。

     

    剥削

     

    研究者常常会寻找那些弱势于他们的群体作为研究对象,以便在研究时能占据主动地位,这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往往会产生剥削:参与者给研究者提供信息,研究者从而获得学位、发表文章或晋升,而被研究者却所获甚少。为避免这一问题,学界提出了各种解决方案,而这些提议本身也不无争议,有的提倡以各种形式回报对方,诸如馈赠礼物,招待食物、提供帮助和聆听,然而双方付出与获取的多寡不易衡量;有的主张将研究结果反馈给参与者,以示承情和认可,有的研究能使参与者在研究过程中获取力量和解放。③女性主义学者认为,田野研究者应该拉平与参与者的权力关系,将对方视为完整而平等的个体,建立和睦的关系。④

     

    伦理原则的应用应该是灵活而变化的。在具体的研究情形中,道德的抉择常常是实用主义的,混合着不同的原则和考虑。伦理困境意味着不存在完全正确的决定,只有“比较正确”的决定,⑤研究者不仅要求助于理性的伦理模式,还要融入个人的价值观念,学科的标准,直觉和情感,来寻求比较正确的方法。

     

    结论

     

    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增进知识和对社会现象的理解。恪守学术道德,保证研究质量,这是研究者对社会的责任。保护被研究者不受伤害,甚至给他们和该群体带来益处,这是研究者对被研究者的责任。严谨治学以保证学界名声不受损害,善待被研究者以给后来的研究留下余地,则是研究者对学术群体的责任。这些都构成了研究伦理的基本要素,而发生在历史的事件将研究者对被研究者的责任确立为研究伦理的核心。

     

    西方国家和学界通过设立知情同意、隐私保护和保密等规则来保护研究对象免受伤害。这些准则和指导方针有利于培养研究者的伦理意识,加强其自我约束和反思。然而这里亦有局限。在质性研究中,伦理判断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仅凭一些条条框框,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同时,个人与社会的道德观念会随时间而发生变化,这就意味着解决研究伦理问题的方法不是单一的,也没有哪些原则或规定能放之四海而皆准。①这就要求研究者的行为受伦理原则与规范引导的同时,也勿忘价值观、习俗、利害关系、直觉和情感所起的作用,要求研究者根据具体情境进行思考判断。另一方面,伦理考虑固然重要,追求知识仍是研究者的主要职责,两者冲突时,权衡利弊和折衷是经常采用的方法。②

     

    在中国运用这些伦理原则和指导方针时,情形会愈发复杂,需充分考虑中国与西方在历史、文化与政治的差异。这是因为西方的研究伦理学家大都生活在一个高度重视个人自主权和重视自我选择的历史时期,强调不能因集体的利益而忽略个人的权利。③所以“西方的社会运动总是从基本的人权问题开始”,如女性问题、种族问题、残疾人问题等,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实质上是对研究对象的一种人文主义关怀和权利保护。当我们的视线转入中国,就会发现个人自主权从未成为主流思想。“也不能从中国找到表达个人权利的传统”。④社会的结构体系强调的是集体责任,强调个人的成员身份,⑤受家国同构的儒教思想影响,家长制作风在现代社会依然存在,公私领域界限模糊,个人隐私得不到重视,个人自主权难以伸张。然而随着文化传统和现代理念的冲突与交汇,当下的中国社会亦充满了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对于个体性和独立的自我的关怀正在与日俱增”,⑥隐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⑦社会学科研究伦理在国内的建立和推行是一个渐行渐进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根深蒂固的面子文化,人情法则和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原则纠结在一起,给田野研究者带来独特的伦理挑战,也带来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这就需要未来能有更多的实践者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

     

     

    参考文献

     

    1.     参见曾如珍、刘琳:《当前学术失范现象分析与对策》,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     我们须区分几个伦理学分支: (1)描述伦理学:研究人们依据什么道德标准行事;问的是“实际如何”; (2)规范伦理学:探讨行为之对错,问的是“应该如何”; (3)元伦理学:分析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如何建立起来,其逻辑性在哪里,问的是“为什么应该如何”; (4)应用伦理学:解决特定环境下的道德问题。规范伦理学指导我们在特定情境里如何抉择,帮助我们去建议他人、引导他人及评判他人的行为,而元伦理学则让我们保持批判,而不去墨守道德标准。研究伦理虽与规范伦理学更相关,但属于应用伦理学,它不仅需要依据伦理原则来指导普遍性的问题,更需要判在具体的研究情境中,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3.     本文所用的研究对象、被研究者和参与者为同义语,研究对象(Subject)一词体现了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不对等权力关系。而参与者(participant)则蕴涵相互平等与尊重之意,因而在现今研究中被更多采纳。

     

    4.     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 1987,73页。

     

    5.     黄国光、胡光缙等:《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英文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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