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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降低村组集体或农民自筹的配套资金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在以奖代补项目上的负担;对于那些还没有实施这一政策而即将要实施的地方,建议尽量设定每年的资金上限,增强政策的持续性,避免将力一次使尽。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刘燕舞
为解决当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投资的困境,当前农村开始采取“政府出一点,农民自己出一点”为特征的“以奖代补”新型投资机制。在一些富裕农村,这一政策有效地推进了当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然而,根据最近几次调查,笔者发现这一政策实践有三个问题需要警惕。
“以奖代补”会拉大公益事业建设在不同村庄的差距。富裕农村有些农民可能愿意出一点,即使农民不愿意出,也可以依托比较发达的集体经济由村组集体来出。富裕农村一般已具备良好的基础,“以奖代补”对他们来说更多是锦上添花。对于贫困村庄来说,要么村民出不起钱;要么不愿意出钱;或者村组集体因贫困,也无法拿出配套资金来获得“以奖代补”项目搞公益事业建设。结果就是,富村和穷村公益事业建设的差距越来越大。
“以奖代补”对于穷村来说,不仅难以达到雪中送碳的作用,客观上可能会让穷村雪上加霜。由于“以奖代补”在一些富裕村庄的成功实施,使得一些贫困村庄对之翘首以待。如此一来,原本还勉强可以通过村民自己以少量资金或少量投工投劳来解决公益事业建设的穷村放弃积极作为的想法,转而会坐等“以奖代补”的到来。然而,因为村穷,客观上无法筹到配套资金也就无法等来“以奖代补”,从而使得本可以做得成的公益事业做不成。更为甚者,本来可以解决公益事业建设而因等待“以奖代补”而未达成,从而造成农民生产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对于农田水利建设而言,搞不好还会引起人为的灾害,从而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
“以奖代补”的不可持续性会增加农民的机会主义,降低农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以奖代补”刚开始在一些地方的实施没有设定上限,然而,县级财政很快就无法承受,从而不得不设定上限。这对于那些刚吊起胃口的农民而言,无疑会增加他们在下一政策出台时的机会主义,并且会降低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度。
怎么办?笔者认为,一是应降低村组集体或农民自筹的配套资金比例;二是要减轻县级财政在以奖代补项目上的负担;三是对于那些还没有实施这一政策而即将要实施的地方,建议尽量设定每年的资金上限,增强政策的持续性,避免将力一次使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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