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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底银监会出台农村金融新政,允许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来,作为农村金融体系“金字塔底”的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终于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形式另起炉灶,曙光初现。
截至2009年11月30日,经过银监部门批准开业的资金互助社只有13家,不仅如此,银监会在2009~2011年的3年试点规划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指标只有161家,相比村镇银行的1027家,简直是少得可怜。而这161个指标中,也不是给那些体制外的资金互助组织,这意味着还有大量的资金互助组织无法获得“转正”的机会。
国家的政策是非常清晰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等文件都明确提出支持鼓励农民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农村资金互助社“转正”难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现有监管难适发展需要
“监管力量不足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市场准入的‘拦路虎’。”中国农民资金互助社信用联盟秘书长、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申报材料的起草者谢勇模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坦言,目前,我国惟一具有颁发金融许可证权限的部门是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然而,一个县的银行监管机构核定的人数是三四人,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真正放开发展,再加上股份制和外资银行的进入,一个县二十几家机构靠三四个人去监管,会存在很大问题。
“所以,让监管人手已经捉襟见肘的银监部门再去监管设置在乡镇甚至村一级的资金互助组织,不仅不现实,也没必要。”谢勇模一针见血地指出。
著名农村金融专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制度的设计者和理论奠基人姜柏林在谈到监管力量不足且效率低下的原因时分析指出,“由于认识错位,很多地方机构的监管者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而是将农村资金互助社仅作为市场的补充,甚至有的人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同于农村基金会。”
“其次是思维僵化。体现在用不同的标准对待农村资金互助社,臆想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难防难治,而没有很好地研究其制度和防范风险的机制。”姜柏林对中国商报记者坦言,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对于基层的监管者来说,监管好了属于正常工作职责,出现风险了要承担责任,因此,对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暗示。
姜柏林同时警告,如果农民资金互助社没有监管准入政策支持,就难以获得融资制度支持,合作金融组织只有内因基础而无外因发展变化条件,只能走向自生自灭. “监管会出现真空,个别组织会发生异化,就会出现地下钱庄挂着‘农民信用合作’的牌子,少数犯罪分子会利用监管真空,进行非法集资,良莠不齐,真假难辩。” 姜柏林对中国商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贾林州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如果说加快农民金融合作立法是远虑,那么银监会目前的监管政策则是近忧,。银监会的歧视性政策不但不利于农民合作金融的发展,与中央一号文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政策相悖,而且也极端不利于合作金融风险的监管。”
由于乡村社会的巨变造成乡村社会内部的权威结构解体,熟人社会的内在信息对称机制弱化,进而使得导致信贷合约执行的高成本和恶化的信息不对称困境,这更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合约执行成本高企、抵押物缺乏难题,并引发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系统风险。
贾林州认为,市场面对这一系统风险是无能为力的。原因很简单,这一系统风险是由于乡村社会内部结构的变革引起的。由于市场机制无法应对高风险、高成本、小额度,进而是严重信息不对称、合约执行成本高、可抵押物缺乏等为特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更无法应对更为严重的这一局面。
贾林州表示,目前的政策鼓励资本下乡,如果强而推行,“一方面,可能造成大面积的呆账坏账。如邮储乡镇机构的作法就很危险,即尽管机制极度不健全,规范不严格,但还大量向下面压贷款任务,恐怕将来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农行。另一方面,由于本次经济危机可能在未来二三年内触底,可能将来造成部分贷款人破产,给将来社会造成不稳定的因素。”
当然不是说市场机制在农村完全没有用武之地,但可能只是在一些经济状况比较好的沿海乡镇和内在经济发达的部分乡镇区域。从这方面来说,目前的资本下乡政策还需慎行。
“要缓解农村的贷款需求,应对这一风险,只能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在贾林州看来,原因也很简单,合作金融是天然嵌入在乡村社会中的,在利用农村非正式规则应对信息不对称、合约执行成本高方面有天然优势。
建多层次监管促发展
据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大部分由农民入股而来,熟人社会自有其保障资金安全和降低资金运行成本的天然优势,参股农民也有内在的激励去管好自己的钱。
“若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则又有融资机构的监督。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证明,资金互助社适合农村,是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金融安排。”谢勇模表示,“在制度框架下,将其业务范围定位为乡(镇)或行政村一级的社区,已经有效控制了风险的发生。”
而有关专家早就明确指出,农民信用合作组织根本就不需要像大型商业金融机构那样设置种种监管门槛,只需备案即可。可是银监部门总是以防范风险和监管力量不足为借口拒绝给予农民自发的信用合作组织的准入机会。
既然银监部门监管吃力难以积极作为,是否就应该积极放权呢?
“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基层监管要保证独立,不应受地方行政部门的过多干预,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该设立专职机构垂直监管。”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
胡星斗坦言,农村金融的监管工作,主要应依靠当地民众和当地组织,发挥农民或某个集体组织的监管力度,可以考虑聘任农民或者当地人大代表作为监管员,对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进行独立的举报和情况反映,监督员作为联络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坏账和信用风险问题,进行汇报。
这些年的实际情况是,只有农民才真正了解自己的情况,为了避免资金安全出现问题,胡星斗建议,“聘任当地农民监管是相对有效的方式,此外,还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定期对金融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对于不合格的金融组织的信用评级调低,对于经营良好的相应调高,可以采用会员制,公开发布相关标准,定好“门槛”,对于超出上限的不合格会员,予以清除。”
胡星斗总结说道:“多年来,光靠中央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难免会鞭长莫及,很难真正到位。此外,上级的监督也只能是定期的,偶然的,中国有成千上万的金融互助合作组织,金融机构也很容易隐瞒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谈到是否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机构时,胡星斗认为,要让社会监督,跟行业协会相配合,弥补行业协会不足,第三方,可以是会计事务所,也可以是咨询机构和银行,最终与政府、行业协会形成多头监管,共同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的监督体系。
此外,姜柏林认为,要完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发挥现有银行监管机构职能作用,将自发性的农民资金互助社纳入到监督管理范围内,对其开展的信用业务活动进行监测;二是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建立融资性监督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出资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融资担保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提供增信支持,避免其因资金需求或暂时的流动性不足走上高息吸存,通过融资增信建立监督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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