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中下旬,我们在豫东平原调查时发现,当地农民的生育行为正在发生历史性巨变。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即便地方政府一直竭力在执行“刮宫引产”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民超生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不仅普通村民如此,而且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也不例外。这从F镇的农民上访档案中可以得到验证,当时农民上访的由头主要有两个:一是反映村组干部贪污受贿问题;二是反映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违规超生问题。
时至今日,情况开始发生逆转,村民中开始流行“生两个男孩哭一场”的说法,虽然老百姓在生育观念上仍然在坚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宗接代观念,但是在生育行为选择上却开始了明显的理性化趋势,超生现象出现了显著的减少趋势。也就是说,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的悖离使农民的生育选择呈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实际上,这种状态在河南、山东,以及江西、福建等宗族性力量有所保留的地方都有一定程度上的显现。
那么,缘何国家强力推行的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国策的规划型社会变迁没有能够充分遏制豫东平原农民的超生行为,而在后税费时代地方政府缺乏有效遏制农民生育行为手段的情况下,反而出现了农民超生现象减少的趋势就成为我们必须要回应的社会问题。
在F镇司法所调查时,司法所所长反映说近些年来农村民事纠纷的类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税费改革前农民纠纷以宅基地、承包地边界,以及家庭赡养纠纷为主,税费改革后这4、5年来则主要以婚姻彩礼纠纷为主,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仅仅2008年司法所参与调解的彩礼纠纷就有20多起。而在2007年暑假我们在这里调查时,婚姻彩礼纠纷还被村民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尚不具有舆论主导性。
在豫东平原F镇所在地区,迄今为止,年轻人结婚还要履行比较严格的程序,两个人从认识到正式走进婚姻殿堂还要经历一些相对比较繁琐的环节,其中决定两个年轻人婚姻成败的关键有三个:一是男方家是不是建有新房,甚至还必须是楼房;二是男方家必须支付一定金额的定亲礼;三是男方家要支付一定的彩礼,并承担为新婚夫妇购置家电、家俱等的费用。婚姻彩礼纠纷主要是指两个年轻人已经交往了一段时间,男方家为之还支付了定亲礼,甚至彩礼,但是女方却在结婚之前突然提出悔婚,且不愿退还男方家之前支付的费用,由此引发的纠纷。
在F镇,2007年的婚姻市场上,定亲礼流行的是“八千八,一起发”、“九千九,天长地久”,“一万一,万里挑一”的说法,当前则开始盛行“一万七,万里挑妻”的话语,定亲礼仍然处于不断上涨的态势。在当地农民看来,定亲礼已经开始超过农民能够承受的能力范围,因此一旦女方提出悔婚,心有不甘的男方家庭就会追要定亲礼,以减少不必要的婚姻成本支出,为子女的下一次婚姻提供家庭经济实力的保障。
实际上,家有儿子的父母承担的不仅是“万里挑妻”的定亲礼,而且还要承担数万元甚至十多万的建房负担和几万元不等的彩礼成本,经济压力非常大。F镇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镇,2004年前后才开始出现大规模农民流动外出打工的现象,农民的生活并不富裕。然而,F镇的农民和全国大多数宗族性村庄的农民一样,仍然有着比较强的传宗接代的观念,人生的任务都是围绕着子女而来的,表现为三位一体的:生子、建房、娶媳。
在传统的农业型社会,家庭经济分化不明显,婚姻成本问题并没有能够得以彰显,即便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是如此。近些年来,一方面是全国性婚姻市场阶梯型结构开始形成,经济落后农区的年轻女性大规模地向发达地区和城市转移,地方性婚姻市场开始失衡,并随着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慢慢发酵,导致后发地区的男性青年婚姻逐步开始面临“找对象”难的困境;另一方面是随着外出打工机会的增多,一部分人逐渐富裕了起来,在“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的面子竞争机制中酝酿出了婚姻成本日益上涨,以至逐步超过农民能力的问题。如此一来,农民负担的类型正在从显性的“国民义务”的外部性负担向隐性的家庭生活性内部负担转换,当新的农民负担超过农民能够承受的限度的时候,农民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选择上的悖离状态就得以呈现了出来。
因此,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机制上来看,农民生育行为的选择正在经历从主要受国家政策强制性推动约束到主要受农民生活中社会性负担日益攀升的推动力之约束的方向转变,原本是被动的生育行为选择正在逐步成为理性农民的自愿主动选择行为。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即将和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且以农村为甚,学界和政策研究部门因之也正在反思和讨论作为国策出现的计划生育政策逐步修订完善的可能性。而在上面的叙述中,“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农民生育选择行为的出现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计划生育的政策执行压力在全国部分农村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严重,生育政策的调整开始逐步具备社会基础。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