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峰
11月10日,中组部、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农业部在郑州召开“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安排部署了学习推广河南“四议两公开”(“4+2”)工作法等经验,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河南邓州探索的这种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工作的新形式,目前正在全国推广。怎样理解“4+2”工作法?
2002年,河南省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到2005年,河南省全面取消了农业税费,并于当年年底推行了暴风骤雨式的乡村体制改革。这以后,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力在极大程度上被弱化,乡村社会很快就陷入了治理困境,尤其是农村公共品的供给主体严重缺位。
原本是为解决后税费时代农村公共品供给问题而推出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也基本上处于“有事而不能议,议而不能决,决而不能行”的状态。
以河南省邓州市的情况来看,2004年,邓州市578个行政村的农村基层组织中,就有“后进村”37个,工作勉强运转的村74个,个别行政村的村级组织甚至陷入瘫痪的境地。由此,邓州市开始积极探索新机制,通过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来应对后税费时代的诸多挑战。
由此,“4+2”工作法逐渐走上了历史的前台。
“4+2”工作法,就是所有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决策实施。“四议”即: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概而论之,“4+2”工作法就是在村社范围内建构了一个新的村级民主自治框架,一个重大事项从酝酿到实施完毕,先后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是普通村民或村民代表有表达公共品需求偏好的权利,也有重大事项具体选择实施的合理化建议权。
二是村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有权集体研究提出实施的初步意见和方案。
三是对村党支部通过的重大事项,村“两委”班子有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权。
四是党员大会对村“两委”商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有审议权,如果审议不能通过,相关事项就不能实施,必须返回去重新商议。
五是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拥有重大事项是否能够得以实施的最后表决通过权。只有表决通过才能得以实施。
六是村委会拥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通过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权。
七是村民和村民代表拥有重大事项具体实施的监督权、知情权。按照“两公开”的原则,经决议事项,必须一律在村务公示栏公告不少于7天,实施结果也必须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以河南邓州市西许村为例。该村共有2023口人、4115亩耕地,下辖5个自然村、10个村民小组,有5名村干部、31名党员、46名村民代表。
2004年,邓州市西许村村“两委”提议要修建涉及四个自然村的村庄主干道,需要每个村民出资5元钱。但群众却并不认账。在这种情况下,路自然也就修不成了。
2005年,西许村开始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推行“4+2”工作法。在“4+2”工作法实施的4年多时间里,西许村村民从人均5元钱都不愿意出转变到人均先后出资1000多元投资村庄社区的公益事业建设,使农村社区建设发生了质的变化。更难得的是在这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现一户村民上访的案例。
西许村只是邓州市“4+2”工作法推广中的一个典型代表。2007、2008两年内,邓州市共投资3.91亿元,群众自筹1.6亿元,修建公路2300公里。群众自愿捐资投劳3亿元,在全市578个行政村和61%的自然村开展了村庄整治、修路架桥、整治坑塘等工作,使当地的农村面貌焕然一新。
同时,统计显示,2006年以来,邓州市农村信访量下降74%,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下降95%,村级干部、党员违纪违法案件下降95%。
当下的中国农村,农民主位的新农村社区建设,要求所有社区成员都能够参与到整个社区构建活动中去。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引发社会关注最多的是“民主选举”。
从汲取型体制下的村民自治,到反哺型体制下的社区自治,是村级民主机制建设必须要回应的重大现实问题。而河南邓州“4+2”工作法的推出,则实现了四项民主的实践落实,并且通过构建村社内部“五级民主决策机制”,实现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实践。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