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农村金融合作难在哪?
——与支农战友贾林州商榷
谢勇模
曾经的“支农战友”、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生贾林州同学9月8日曾在《南方农村报》发表评论文章《农村金融合作难在哪》,文中通过对安徽长丰一个正在启动中的扶贫互助资金社项目点的调查,结合兰考资金互助试验“不如意”的案例,再结合社科院在河南、河北等地农村进行小额信贷出现“异常严重”的垒大户、拖欠等现象,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乡村巨变使农民对金融合作的需求多样化,降低了合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村社内部保证信贷合约执行的权威力量正在消解,削弱了合作的可能性。此文初稿完成后笔者曾与贾兄沟通,得知其本意没有否定农民金融合作之意,但是此文将农民金融合作的难点归咎为农民自身的一些原因,容易引起误会。
称贾兄为“支农战友”,是因为我们在学生时代曾共同投身于温铁军教授等专家学者发起的新乡村建设试验,曾为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理念战斗过。新乡村建设的核心是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倡导农民合作是其主要内容之一,作为倡导农民合作的人,应该认识到农民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然,为什么要推动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呢?。最近几年我逐渐认同姜柏林老师这样一个观点:支持和推动农民合作人不要用个别的简单的案例(这些案例基本上没有做到内因基础与外因变化条件分析)反过来否定或反对农民合作,那样只能增加更复杂的制度成本。这是立场的问题,也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考虑到又是我非常敬佩的战友写了这么一篇文章,发表了这样一个观点,觉得有必要回应一下。
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是以“调查研究”著称的学术中心,在全国农村研究领域享有盛誉,因此,我相信贾兄调查中反映的现象是真实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贾兄在文中所提到的几个村庄我虽然没有亲自去做过调研,但是可以结合我近几年在中国南北各地农村推动农民金融合作组织的心得体会来谈谈我对这几个案例的认识:
安徽长丰的扶贫资金互助社案例是国务院扶贫办互助资金试点中的一个项目点。今年6月我曾就中国草根金融的发展这个话题登门向杜晓山教授求教,提及国务院开展扶贫互助资金社的情况,杜教授说国务院扶贫办09年准备在全国搞1000个试点,太快了,肯定会出现一些问题。任务量大,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工作上粗糙,农民还没搞清互助资金社是一个什么东西,怎么操作,为了完成任务去硬推,那不出现问题才怪。农民开展信用合作,需要培训与政策引导结合,显然长丰案例缺少制度培训,所以贾兄提到安徽长丰互助资金试点出现的问题就不足为怪了。怪得了农民吗?
再举一个正面的例子。姜柏林老师在梨树引导农民金融合作的时候最开始并没有选择闫家,最开始他尝试在李家等一些基础相对比较好的合作社搞,但是这些合作社根本认识不上去,对国家将会给予支持缺乏信心。后来选择闫家并且运作成功了,闫家村成了我国首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闫家村的金融合作之所以能成功,在于闫家的合作社文化,在于闫家村民理解了金融合作文化,并且能运用于合作社实践中。后来在闫家的示范下,全国各地资金互助社遍地开花,呈现“星火燎燃”之势。而在梨树县也自发地生产了几十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这些组织既不是姜柏林老师游说后设立的,也不是梨树县政府要求农民设立的,而是当地群众在闫家的示范影响下,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依据群众的需求设立的。今年,梨树县又有2家运作规范的资金互助社将得到准入,将能对更多的村庄产生示范作用。曾经有过一个搞合作的农民写过这样一篇文章,觉悟的农民搞合作,搞合作不能忽视农民意愿,也强行推广,梨树农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典型示范、正向激励的机制得到发展的经验值得借鉴。
贾兄文中提到的兰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试验我通过有关报道也关注过,曾有这么一篇报道——《兰考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的几种试验》,对于4家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试验的合作社有比较详尽的描述,实际上这几家资金互助组织除一家资金互助社将主要资金用于办饲料厂失败(注:温铁军老师早就强调过,世界范围的生产合作90%是失败的,姜柏林老师也主张资金互助组织开展自营业务的资金不能超过总股金50%,当然,贺村的资金互助合作面临困境还有一些更复杂的原因,不能简单归咎为农民金融合作的失败)导致停滞外,其他3家都运行得还不错,连一向“很冷静”的何慧丽老师都基本满意。我也曾把兰考的几家资金互助组织和梨树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作过对比研究,也从另一个角度看到了他们面临金融合作的困境:
一是缺乏必要的有效的政策支持。实际上,除贺村外,其他几家资金互助组织的运作情况并不比闫家资金互助社准入前差,如果能象闫家支持互助社一样能给予市场准入,说不定比闫家发展得要好,毕竟他们还有在当地政府挂职并有一些实权副县长何慧丽教授的支持。当然,可能他们有一个顾虑,即使正规化的成本过高问题,打消了他们争取准入的积极性。但是正规化也有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健康发展,姜柏林老师提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四个条件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融资制度支持、与产业相融合、建立联合社组织,在准入获得合法地位后,其他3个条件是可以通过不断诉求逐渐争取和实现。
二是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起发起人激励和约束机制。我们不能教条化地去理解和实践农民合作,搞农民合作贪大、贪多,认为几户农民不是合作,而是合伙,而忽视了事物本身发展的规律。一个合作社刚发起时就追求几十户甚至上百户(注:农民专业合作法规定不少于5人就可以注册一个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暂行管理规定》中规定不少于10个人或小企业就可以设立一个资金互助社),结果是看似很民主,看似乎都参与,最后实际操作是都不参与,都不负责,没有从制度上建立起一个发起人激励和约束机制。从兰考的资金互助社中,看不出发起人的制度,但是这个是在正规化之前必须经历过的一个过渡阶段,我们不能一口气吃成胖子,而违背合作社发展的应有规律。
至于贾兄提到的社科院在河南、河北等地出现的小额信贷试验中出现的问题,我不是太了解,在这里我不作分析,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他们不属于农民金融合作的范畴,他们属于商业化或公益性的小额信贷,我们总不能把信用社给农民贷款归之为金融合作,同样也不能把农民拖欠信用社贷款的责任归咎到农民身上,如果真有那样的问题存在,应该如杜晓山教授曾在接受阳光卫视专访时说的那样,应该从制度、技术上去找原因,而不应该把责任推给农民。
综述所述,结合吉林梨树、江苏盐城等地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蓬勃发展的喜人形势,我认为农民有进行金融合作的意愿、农村有适宜合作金融发展的土壤,农村金融合作难主要问题是外部条件不充足,如市场准入,融资制度、财政扶持等,农村金融合作的难点不在农民,而在政府如何去引导,如何去扶持!
附贾兄原文:《谈农村合作金融难在哪里》
前些日子,笔者赴安徽长丰农村调研,恰遇所调研的村准备成立资金互助社。心想,这应该可以大大缓解当地草莓产业迅速膨胀的资金需求了。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我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村庄内部根本不存在资金互助社有效运行的社会基础。首先,村支部书记摆明了他的意思,“只要把上面的钱弄到手,你们干什么我都不会管。”很明显,村里要成立资金互助社就是图上面给钱;其次,村民们就更不屑了,第一次开会从8点拖到11点,来了十几个人——村民压根儿就不指望这些钱,也没指望村里能办成、办好这件事;其三,联想到村中农民在事关安居和吃饭等重大问题方面,例如在水利合作方面的种种困境,我根本看不到要求更高的金融合作有达成的可能性。临近调研结束时,有村干部反问我们:“你们在这里调研了这么长时间,你说资金互助社能办成吗?就算是今天钱弄来了,它能运行吗?”
再回想起笔者调查的其它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多面临这种困境。
河南兰考的三个资金互助社中,贺村资金互助社因为有一笔贷款收不回来而造成全部贷款活动停止,南马资金互助社因为负责人与村支书不和而发展缓慢,只有陈寨互助社由于是以前一个退下来的老村干部负责,目前还运行良好。
而笔者对河南濮阳农村贷款互助社柳屯分社不完全统计,16个互助中心中,中心主任有村两委背景的占56.25%。其中身份为村主任或支书的占50%。而那些业务停滞或停业整顿的中心基本都是中心主任的能力或声望有问题。不过,由于机构总体的专业化管理,各分社下属中心运行良好,近三年来贷款还款率都接近100%。据有关调查,中国社科院在河南虞城、河北易县农村进行的小额贷款试验,也由于垒大户、拖欠等现象异常严重而造成机构瘫痪。显然,农民金融合作的困境不是个案。
以上所举案例,都反映出在当前巨变的乡村社会,以前熟人社会中还款合约的执行机制发生了变化。
伴随着二三十年的市场化进程,乡村社会在治理结构和价值层面发生巨变。一方面,预期的转变使农民对金融合作的需求多样化,降低了合作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村社内部保证信贷合约执行的权威力量正在消解,削弱了合作的可能性。而那些运行中的合作金融组织,则面临村庄巨变的考验,长丰农村的现象、兰考两资金互助社的困境便是其表现。
因此,一方面,为了预防乡村巨变中农民金融合作的社会风险,社区金融合作中需要借鉴小额信贷、小组联保、分期还款等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农民金融合作的达成与降低运行风险,乡村社会呼唤外生权威的介入,这可以是国家部门的监管,也可以是上级部门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濮阳模式高还款率的原因之一,即它提供了超越于村庄层面的外在权威(分社和总社),并且可借助国家法律来保障还款合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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