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识网按:上海白领车主张军遭遇“钓鱼式”执法,成为近期一个热点。钩子是何物?那种乔装打扮引诱司机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似乎依然是个谜。而由于各种因素的遮蔽,不断发生的“钓鱼”行动,出现在公众视野时,似乎只是一场偶发事件。一年前,同样在上海,因“钓鱼”引发的命案,曾引起两会代表对恶性执法的声讨。此次张军的遭遇,让关于“钓鱼”行动非法,危及道德底线,危及政府公信力的声讨,再次风起云涌。而声讨只是声讨,为什么有关部门一再执法违法呢? 为此共识网为网友提供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及解读:
事件回放:
10月14日,是孙中界到上海工作的第三天,是他开上公司金杯车的第二天。当晚7时多,他开车送工人回宿舍,然后拿加油卡去加油。刚开到一个公交车站点,忽然看到路中间站着一个身高约1米70的男子,20多岁,挎一个包。孙中界不得不停车,那名男子说自己有急事,请孙送他到航头镇。未经同意,男子便拉开车门上车坐到孙的身边。
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孙中界说自己出于同情,当时没赶男子下车。行车约四五分钟后,那名男子说到了,并掏出10元钱,扔在仪表盘右侧。随后发生的一切孙中界完全没料到:男子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孙中界的车钥匙。约30秒后,一辆面包车停在孙中界车前,并跳下几名便衣男士上了孙中界的车。他们没有出示证件,自称是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称孙中界“非法运营”。正要请那位乘客证明自己清白,孙中界发现那名男子没了踪影。
几名便衣将孙拉进面包车,拿出处罚通知书让孙中界签字。孙中界回忆,自己先是拒签,一直等到晚上9点,实在内急,只好签了字。孙中界开的车遭扣,并面临1万元巨额罚款。他每月预期收入1700多元,如何交1万元的罚款?回到出租房,越想越窝囊的孙中界跑进厨房,挥刀砍向左手小拇指。
事后,孙中界不服处罚,为表清白,举着自残的左手向媒体求助。他带着一拨拨记者,沿着浦东闸航路往航头镇方向走,向他们描述14日晚发生的一切:“我之所以没选择其他维权渠道,是因为在当时情况下,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郁闷绝望之下才这样做的,当时连死的心都有,就是想靠这样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关注,很多人怀疑孙中界遭到了“钓鱼式执法”。法学专家指出,所谓“钓鱼式执法”,又称“倒钩执法”,是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者引诱、教唆之下,才使自身行为违法。这是一个可能见效但影响恶劣的做法,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法律的尊严。
17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迅速查明是否存在“倒钩”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并承诺:“对于采用非正常执法取证手段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经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于14日晚约8时,在浦东新区闸航路188号附近,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对这个调查,21日中国之声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援引孙中界的话说,他没有看到乘客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对“为什么这个乘客见到执法人员后马上踩他的刹车,抢他的车钥匙,而且还非常熟练”,及该名乘客的身份表示疑惑。
简短的调查结果没有公布乘客的任何材料。调查组仅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表示,那是“一名有正义感举报的乘客”。20日央视新闻频道《新闻1+1》播出了孙中界讲到的一个细节:同在14日晚,另有一名何姓司机因“非法营运”被抓,他和孙中界描述的所遇乘客特征、体貌装束发型等均很相似。他们怀疑,那名乘客极有可能是被安排“钓鱼”的托。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上海此前曾有6起起诉“钓鱼式执法”案件,原告均败诉。近日,上海另一名认为自己遭遇“钓鱼式执法”的市民张军已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
“断指”和“倒钩”的影响很快超出了上海。19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称“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20日、21日,央视连续报道此事。22日的《法制日报》载文指出,“钓鱼式执法”就是“公权碰瓷”。新民网调查显示,截至22日14时,仅2%的网友相信现有调查结果。22日,《人民日报》再度发表评论,称“钓鱼式执法”,还需继续回应质疑。对此,上海方面已有回应。21日,浦东新区决定成立联合调查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及媒体代表组成,目前联合调查已经开始。(作者:陈振凯 共识网摘自人民日报海外版)
“钓鱼式”行政执法与依法行政
近年来,随着一些行政违法案件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采用常规的检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行政违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人的需要,于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的青睐。这种行政执法,我将其称为“钓鱼式”行政执法。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的实际状况来看,在公安、交通、技监等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中,“钓鱼式”行政执法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一、“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念
在刑事侦查活动中,诱惑侦查被当作一种正当的侦查技术和手段。广泛地应用于许多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的案件,诸如贩毒、非法武器交易、走私等。诱惑侦查是指享有侦查权的警察、司法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为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故意设置圈套,而诱使某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和方法。“钓鱼式”执法,是刑事司法中的诱惑侦查手段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运用,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特征
1、从性质上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规范,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钓鱼式”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与前述的诱惑侦查在性质上是完
全不同的,诱惑侦查属于刑事司法行为。
2、从主体上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实施主体具有特定性。与一般的群众举报相区别,“钓鱼式”行政执法的“钓鱼”者必须是享有行政调查权的公务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因而。“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在行政主体主导和控制下的一种执法活动。举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广泛的民主权利,是公民的一种自发举动,是公民就行政违法行为向相应的行政主体进行检举和揭发的自发行为。当然,有些“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诱使者是一般公民,但其是受行政主体的委托而进行的,其所实施的行为不是一种自发行为。
3、从客观方面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手段具有诱惑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享有行政调查权,行政调查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暗中进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明查暗访。“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案件的调查阶段采取了诱惑调查的手段,即通过采取种种诱惑性手段,如提供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种种客观便利条件等,引诱被调查对象进行行政违法活动。正常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明查暗访不使用诱惑性手段。是否采用诱惑性手段是一般行政执法与“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最主要区别。
4、从主观方面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实施者处于积极主动的态势。“钓鱼式”行政执法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破获特殊案件而积极主动地采取诱惑性手段,在案件调查阶段,被诱惑者的整个活动过程处于行政主体的严密监控之下,违法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就是被诱惑者被抓之时,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而且往往是在违法现场。这是“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最大优点。
5、从针对的对象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相对人,不论其主观上有没有违法意图,但不包括已有一定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在有一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法行为但一直无法将其抓获的情况下,采取诱惑性手段将其抓获。然后以原先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处理,此时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并不是“钓鱼式”行政执法。因为在该种执法行为中,诱惑性手段本身仅仅是一种抓捕手段,行为人将来所可能受到的惩罚源自其以前的违法行为,而与因被诱惑所实施的行为无关。
三、“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基本类型
我国法学界认为,在刑事侦查领域,“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是诱惑侦查的两种基本类型。①㈣,,第一种类型“犯意诱发型”是指侦查人员自己或利用第三人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继而实施犯罪。它的基本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人员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其本身并无犯罪意图。而正是侦查人员自己或利用第三人采取了主动、积极的刺激行为促使他在强烈的诱惑下产生犯意,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种类型“机会提供型”是指针对被诱惑者已有犯罪意图,为了使其犯罪行为暴露并置于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下,侦查人员自己或利用第三人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或场所,由被诱惑者实施犯罪行为。“机会提供型”的最大特征就是,被诱惑者原本就有犯罪意图且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极大可能,并非是在侦查机关的诱惑下才产生犯意,侦查机关只是为其设计了犯罪的时间与场所等,使其犯罪行为在“控制下完成”,从而达到人赃俱获的效果。就诱惑侦查而言,理论界还有“抓捕手段型”的分类。“抓捕手段型”是指警察在有一定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行为但一直无法将其捉拿归案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性侦查手段将其抓获,然后以原先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行为要求起诉。在该种诱惑侦查中,诱惑侦查行为本身仅仅是一种抓捕手段,行为人将来所可能受到的惩罚源自其以前的犯罪行为,而与因被诱惑所实施的行为无关。本人认为,就“钓鱼式”行政执法而言。“抓捕手段型”不能作为“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类型之一。
四、“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法理辨析
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从六个方面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对照以上六方面的具体要求,笔者认为“钓鱼式”行政执法违背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
第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合法行政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从事执法活动必须有合法依据,但是查阅相关执法依据,我们无法找到“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与之相反,我们看到的是“钓鱼式”行政执法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等等。
第二,“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合理行政的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普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采用诱惑性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诱惑性侦查的采取是非常谨慎的,通说认为,诱惑性侦查仅是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侦查手段,不能作为一种常规侦查手段,只有在无明显被害人案件、系列犯罪等案件中使用,而能够通过其他侦查方法查处的案件尽可能不通过诱惑侦查的方式实现,因为诱惑侦查会带来一系列的难以预料的法律后果。在对社会秩序构成最严重破坏的刑事案件的查处过程中,采用诱惑性侦查尚是如此谨慎和小心,有着适用范围的严格控制。而行政机关运用诱惑手段取证以证明相对人违法的行为,多数属于轻微的违法。这种轻微违法,其恶性程度远不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因此,“钓鱼式”行政执法存在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
第三,“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程序正当的要求。
“钓鱼式”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处理一气呵成,并且往往是由同一批执法人员来实施,与行政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有较大出入。“钓鱼式”行政执法分为“连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类型。“违意诱发型”是先有诱惑,后有违法,再有调查,有时甚至是诱惑实施违法行为与调查同时进行,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非正当性应无争议。但对于“机会提供型”。有人认为其并没有违反程序正当的要求。笔者认为,“机会提供型”同样缺乏正当性。试想,诱惑人员本可将处于萌芽状态的违法扼杀在摇篮之中为何偏要提供机会让其发生?这有何正当性?更何况,有违法倾向并不必然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况且,在行政执法中。相对人有无违法的意图,作为外人又怎能知晓?理论上可以很清楚地区分“钓鱼式”行政执法有“违意诱发型”和“机会提供型”两种基本类型,实践中实际上是无法辨别清楚的。
第四,“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高效便民的要求。
从执法成本来看,行政执法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国家为实施该种执法活动而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相对于一般执法活动,“钓鱼式”行政执法的直接成本是较高的。实施诱惑的人员往往需要改名换姓,建立专门联络渠道,还需调动相当人力物力对诱惑活动加以监控等。错误成本是指由于实施诱惑的人员对本无违法意图的人实施了主动行为,诱使该人产生违法意图,并最终实施了违法行为而造成的对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以及无辜公民因陷入圈套而造成的机会成本的无效益使用。“钓鱼式”行政执法的错误成本包括公共成本与私人成本两部分。前者指因“钓鱼式”行政执法导致的社会资源的无效益耗费;后者指本没有违法心理的行为人受诱惑实施了所谓的违法。造成了自己私人财富的无效益耗费。在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有错误成本存在的可能,但其错误成本仅包含公共成本,而不会产生私人成本,因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错误成本就高于其他执法活动。这样,从直接成本与错误成本之和即总成本上来看。“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总成本是高的。
第五,“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诚实守信的要求。
从道德层面上探讨,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使用具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尚未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容许性。这是由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相权衡而作出的价值和政策选择。就“钓鱼式”行政执法来看,执法的对象仅仅是行政违法嫌疑人,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质的区别,对行政违法嫌疑人采用诱惑性调查手段超过了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损害了政府诚实守信的形象,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要远远超出其带来的一丁点效益。
第六,“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权责统一的要求。
针对绝大多数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采用法定的执法手段,都能加以认定和处理。而不必采用诱惑的手段来取证和处理。简单地采用诱惑性手段来认定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有不尽职尽责之嫌。行政机关如果尽职尽责,绝大多数行政违法案件的定案证据都能达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不必采用诱惑性手段来取证。“钓鱼式”行政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掩盖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嫌疑。北京市开展打击“黑车”的“狂飙行动”,披露的—个数据是:正规的出租车是6万多辆,而“黑车”则达到7.2万辆。这对执法本身就是一个绝妙的讽刺。这就让我们不得不产生一种疑问:平时都干什么了,非等违法行为很严重了才打击?
综上所述,“钓鱼式”行政执法对破获案件的确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也不打算否定这一点。但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应当遵循理性、法治的原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钓鱼式”行政执法是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的。(共识网摘自《黑龙江史志》 作者:姚忠伟)
热议:
我国法律不允许“钓鱼执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戴福律师说,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而在行政执法方式上,世界上并无任何国家允许诱惑执法。戴福律师认为,“行政执法不能追求以金钱量化,否则公权力捞钱太容易了。”
姜明安教授介绍,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初稿已经过三审,对此类做法也有严格限定。姜还认为,“钓鱼式执法可能扼杀互相友爱精神,还损害了执法机关公信力”,“为打击黑车创造这种执法方式,付出成本太大,得不偿失”。
戴福律师认为,“钓鱼执法”本质上就是“公权碰瓷”。“碰瓷”是指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对于现实中发生的“碰瓷”勒索钱财的行为,多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应松年教授认为,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值得警惕,已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共识网摘自南方周末)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公权碰瓷”
近日,上海闵行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一事成为国内舆论焦点,当事人已委托维权律师郝劲松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并承担诉讼费用。
钓鱼执法这个说法很形象,有执钓者,有诱饵,有等待被钓的鱼。于公共利益而言,先将所有公民假定为等待被钓的鱼,不断抛出诱使其违法违规的鱼饵,然后钓起责罚,这样的执法无非有两个结果:一是增强社会的恐惧氛围,道路以目,互不信任,因为"人人都可能是鱼饵";二是蕴蓄社会对相关执法部门的抵触情绪,行政执法领域都不能光明正大收集证据,怎么让危害性不大的一般违法主体心悦诚服?
客观地说,钓鱼执法是把双刃剑,不是绝对不可用,但绝不能滥用。这些年,大街小巷里上演的行政执法"无间道",最初的版本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即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诱惑侦查也叫警察圈套,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手段。实施这一手段的充要条件有三:一是不得已而为之;二是确实取证难;三是嫌疑人犯罪行为危害严重。同时,因为诱惑侦查的危害性很明显,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对其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制,大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而不是成为所有执法领域的尚方宝剑。
行政执法不比刑事侦查,行政相对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行政权力与公众生活有着直接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成为合理的常态,那么,部门利益与群体寻租就会有更疯狂的土壤。对职能部门而言,行政执法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即便打击黑车有其合理性,"以恶治恶"的钓鱼执法在本质上已属于"公权碰瓷"的行为,涉嫌借助公权故意制造事端、借以敲诈勒索。此类有预谋、有组织的强制性取财行为值得警惕,因其已远远超出了行政违法范围,涉嫌犯罪。
钓鱼执法这种"碰瓷"行为支付的道德成本尤为高昂。自然环境是脆弱的,比自然环境更脆弱的是社会道德生态。一个"彭宇案",令社会助老热情雪上加霜。如果公权领域都将执法程序升级成"钓鱼式",别说司机的善良与热心灰飞烟灭,就是出门走在大街上的民众,也须时时提防诱饵,处处小心自危。
一个遍地鱼饵的社会,法治级别再高,也不能算得上一个纯良的社会;一份屡设圈套的公权,罚的款再多,也谈不上执法能力的胜利。行政强制法草案虽然结束了征求意见,但是,"公权碰瓷"的钓鱼执法生动表明:规范行政执法权,比赋权与监督要难得多。(共识网摘自新华网)
肖雪慧:上海“钓鱼式执法”背后的权力失控
倒钩事件一个多月了,是非曲直,公众看得很明白。事主张军耐不住路边“腹痛者”央求而让其上车,停车时突然被“腹痛者”拔下车钥匙,七八个身穿制服者一拥而上将他拖出车外,卡住脖子,欲打电话报警,手机被抢……这等情景,任何人都会认为是遭遇抢劫了,事实上这也是张军的第一反应。然而,如匪行状的一拨人却是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他们扣了车,抛下一句:交钱取车!在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张军被迫按那里预定的格式条款写下:“我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交了10000元罚款、200元停车费——— 扣了人家的车,罚了款,还收停车费!
张军签字、交钱、取车之前,还有两个重要情节:先是向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投诉,对方说出了那句著名的话:“他胃痛关你什么事?”张军不服,接下来到建交委要车。在交通科万科长嘴里,用诈术诱车主上钩的“钓钩”成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这个事件集中暴露了权力失控、沦陷的现状。栽赃、陷害、抢劫、谋财,都是刑事犯罪。这样的行径在执法的名义下进行,而且给诈术行骗冠以“正义”美名,是对执法与犯罪、正义与非正义界限的颠覆。颠覆出自公权机构,对道德、法律、人性良知、公序良俗、正常人际关系的破坏、瓦解,非个人劣行所能及。实际上,这样的公权机构每示范一次,后果都会在全社会立刻显现出来,不断逆向示范,恶劣后果也不断叠加。
但最引人注目的是,这个部门顶着公众的谴责而不收手。习惯性的权力傲慢和嚣张当然是原因之一;司法无底线也使这种“执法”有恃无恐———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以制造证据、陷民入罪的不法手段扣押私车、索要钱财,不断官司缠身再自然不过,却很不寻常地从未败诉过。除此之外,部门私利这个驱动力是其不肯罢手的最直接原因。
据《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披露,该大队两年来有如下“战绩”:“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有人计算过:逮一辆车罚一万,两年逾5000万的罚没款,意味着平均每天抓70辆车以上。
一旦执法有罚款指标、罚款金额跟部门私利挂钩,“执法”行为成为对法的颠覆就不可避免。不可遏止的罚款冲动下,行政部门自己制定规则、执行规则,还随时变更规则,变着法子算计民众。以下现象,城市人肯定不陌生:一是交通标识经常变更,诱人犯错,一“错”就罚。我就亲眼目睹过马路旁排一长串等待罚单的车,这些车的车主全都因为没注意到不能直接右转的临时规定而中招。那是年底的一天,是变更交通标识最频繁的时节。二是凡开车人容易出错的地方,多半有警察(或协警什么的)守候。
这中间,行政部门制定规矩是特别需要警惕的。在缺乏有效制衡的情况下,行政部门本来就呈权力失控状态,制定规则被一些部门演绎成自我授予了合法与非法、黑与白的冠名权,无异于找到一条最方便的寻租途径。以倒钩现象堂而皇之上演的所谓打击“黑车”,本身就是权力寻租的表现。“黑”车很大程度是政府对出租车市场的管制逼出来的,管制的背后有着隐秘而强大的“部门利益”。政府高价出售出租车的营运权给特定公司,事实上就在抬高出租车运行成本的同时,制造了一个跟政府机构结成利益同盟关系的行业垄断者。开出租这个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可以实现小康的行业,近年来已经成为一个勉强养家糊口的工作,而且不时因超时驾驶、疲劳驾驶发生过劳死。交不起或者不愿交这么高费用但又要靠开出租解决一家生计的人,就成了“非法营运”。
如此管制加垄断,抬高了出租行业入行成本,损害了出租司机和消费者的利益,还制造出一大批“黑车”。有这些“黑车”随时供有关部门打击、罚款已经不够,涉嫌公力抢劫、公力构陷的倒钩“执法”就应运而生。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有私家车的人都可能成为被钓的鱼。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执法”还是公权对私域的肆意侵入。对车主来说,汽车是私产,车内是私域,无论作为私产还是私人领地,要不要跟人拼车,或者有人想搭车,搭不搭,搭了人要不要对方分担路程的汽油费,车主有自主权。利用钓钩拦截私车,跟侵入私人卧室,查年轻夫妇有没有看黄碟,有相同的逻辑和性质。
郝劲松:“钓鱼执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1 张军好心搭载路人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郝劲松:不属于。经营是指经常性的,以营利为目的,长期从事某项行为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行为。偶发性的民事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对于这种偶发性的民事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单纯的以帮助别人为目的而载其回家,肯定不能理解为“经营活动”,反而是值得肯定的乐于助人的表现。
2 执法大队对张军作出“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郝劲松:本案中,执法大队如果认定张军的行为是“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便必须证明张军主观上有“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经营”的行为。恰恰相反,张军主观上没有“经营出租车”、“收取费用”的故意(张军提供了工作单位和较高的收入证明),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经营出租车”的行为。
3 凭“倒钩”取得的证据,能否认定张军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郝劲松:本案中,执法大队在收集证据时没有依据法律规定,反而使用暴力并非法限制张军的人身自由,并有利诱、欺诈、胁迫、暴力行为,因而取得的证据不能认定张军从事“无运营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4 执法大队在一个电视栏目中称其对张军进行处罚的证据是证人证言。
郝劲松:这位证人是执法大队雇佣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对张军处以罚款后,这位证人会获得一定的提成、奖金。因而,这位证人与执法大队有利害关系,其所作的对执法大队进行处罚有利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 如何看待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郝劲松:本案中,闵行执法大队采取“倒钩”的方式,显然是故意引诱别人违法以达到罚款的目的。执法大队此时执法的目的和行为已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人民币服务,在主观上有陷害善良人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栽赃他人的行为。
6 “倒钩”事件对政府公信力有什么影响?
郝劲松:“倒钩”事件中,执法大队一方面标榜自己的良好执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现良好素质,一方面却鄙视并打击张军好心载人的行为,这将严重破坏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因为,任何一位公民都不想本应为自己服务的政府是说一套、做一套的两面派。
7 从长远来看,对社会道德会产生什么影响?
郝劲松:将导致道德灭绝。由于“倒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因而用这种方式打击“黑车”会导致弊远大于利。
8 这实质上影响到社会交往的诚实信用原则。
郝劲松:“倒钩”实为欺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
9 早在几年前,“倒钩钓鱼”这种执法模式在上海及其他地方就已出现,为什么这几年愈演愈烈?
郝劲松: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以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为例,两年时间处罚5000辆所谓的“黑车”,罚款5000多万,巨大的罚款金额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惜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执法犯法。
10 目前有没有专门针对“倒钩”现象的惩处规定?
郝劲松:中国并没有专门针对“钓鱼执法”的相关惩处规定,“钓鱼执法”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诬良为娼,与和谐社会相去甚远,也许不久的将来,有关部门可能出台规定禁止“钓鱼式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