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农民政治行为经典模式的超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特别是1978年后,中国创造了伟大的经济奇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对一些传统的理论模式提出了挑战。在执政党看来,“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1]。改革开放不是个别领导人的突发奇想,而是来自基层,特别是来自农民的一系列首创行为的推动。如果说是市民改变了西方国家,那么,农民则改变了当代中国;在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构成的基层社会的推动下,超越了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模式,形成了特有的创造性政治。这是中国实践和中国经验对人类政治发展进程的重要贡献,同时也需要创造新的理论,特别是新的分析范式加以概括和解释。 
    一、    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模式及其限度
    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作为是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还是现代社会科学,其基本的理论范式都来自于西方国家。这其中既有超越国别的一般性概括,也有来自西方国家的经验。由于现代西方国家基本都是产生于市民社会,是市民而不是农民改变了西方的历史进程,因此,在西方社会科学中,大都将农民作为社会的保守力量对待,并形成了对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解释模式。
    农民是一个伴随农业社会而产生的社会群体,而将农民作为一个群体加以研究,则是工业文明产生以后的事情。因此,在现代社会科学的视域里,农民具有传统和现代的两极化属性:农民是传统社会的主要成员,也是任何跨入现代国家必须面对的社会群体。19世纪是工业革命的时代。与手工劳动相匹配的农民被普遍视之为“历史的弃儿”。马克思是最早将农民置于传统与现代的历史转折点上分析的农民及其行为特征的。他从法国小农的经济社会分散性特点出发,论述了农民的政治保守性。认为:“他们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犯,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水和阳光。所以,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支配社会。”[2]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角度,认为小农政治行为模式主要是保守性,是对皇权的崇拜、顺从和迷信。后来,马克思在论述亚洲国家农民时,更是说到:“这些田园风光的农村公社不管看起来怎样祥和无害,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作为和历史首创精神。”[3]
    真正将农民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加以研究的是进入20世纪后。这是因为,20世纪在非西方国家发生了一场场革命,而这些革命都与农民相关。同时,产生农民革命的国家大都属于传统农业社会。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国家与农民的关系表现为分散的小农与强制的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政治上则表现为压迫与反抗、顺从与叛乱,或者说是“顺民与仁政”、“暴民与暴政”的循环往复。由此也形成解释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模式,即压迫-反抗、顺从-叛乱的两极化分析框架。农民对于国家而言,要么是依从者,要么是反抗者。
    20世纪的学者基本上都是沿用的经典模式来认识和解释农民政治行为的。美国著名历史学者巴林顿·摩尔在其名著《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深刻指出,正是由于印度农民的消极抵制和中国农民的积极革命,决定了两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美国著名的政治学者亨廷顿则系统论述了农村和农民在发展中国家政治过程中的角色,认为:“在现代化政治中农村扮演着关键性的‘钟摆’角色。”“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4]美国另一个著名学者斯科特,则以第三世界农民的日常反抗为样本,提出了著名的“弱者的武器”的观点,他认为:“在第三世界,农民很少会在税收、耕作模式、发展政策或繁琐的新法律等问题上去冒险与当局直接对抗;他们更可能通过不合作、偷懒和欺骗去蚕食这些政策。”[5]
    当我们用经典模式来观察1949年后,即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行为时,却面临着困惑和困难:一是当代中国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模式,既不是根本的对立,也不是简单的顺从。他们并不是要以革命性的激烈对抗方式改变国家基本制度和政治统治,也不是对国家意志和行为的盲目依从,而是以其一系列的自主行为,促使国家改变政策和行为模式。二是农民在接受体制安排时,当发现这一体制安排并不能满足其要求时,他们则以自己的行为不断冲击和突破体制性障碍,创造出新的体制和行为模式,由此表现出了“伟大的作为和历史的首创精神”。农民是积极行动者,更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农民政治行为超越了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模式,形成一种新型的农民政治。
    以上困惑和困难,需要我们以中国农民式的首创精神,超越经典模式,对当代中国农民政治行为进行解读,建立新的分析范式。
    二、 农民的首创行为对体制障碍的突破
      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东方国家。其特点是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有着世界上最多的农民(迄今仍然如此),有着最为典型的一家一户自给自足生产的小农,有着凌驾于无数个小农基础上的庞大专制国家。因此,农民政治行为的经典模式在中国表现得尤其明显。笔者曾经概括了传统中国农民的政治行为模式,认为农民的政治行为是两个极端:逆来顺受和官逼民反。[6]
    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典型的东方国家,中国农民的政治行为必然表现出自己特有的性质。早在20世纪的上半世纪,毛泽东便形成了对中国农民的特有认识。毛泽东作为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运用马克思主义“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的观点,对于中国农民的革命性给予了充分的评价,认为中国革命本质是农民革命,农民是革命的主力军,是积极行动者。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依靠农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革命胜利以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建立起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毛泽东看来,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仍然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他强调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包括农民群众),但对矛盾表现形式的认识有所偏差,对农民的政治行为变化也未及深入思考。
    中国共产党依靠农民取得国家政权以后,成为可以利用强制性政权实现其意志的执政党,成为可以利用政权力量改造旧制度和建构新制度,以重新塑造社会和人民生活的执政党。执政党在改造社会时所面临的则是一个农民占全国大多数人口的社会。农民不仅仅是国家政权的依靠力量,也成为国家政权所改造的传统力量。因此,革命后的中国共产党对待农民面临强大的张力:一方面农民仍然是社会改造的依靠者,另一方面农民又是社会改造的对象。这是后革命时代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道难题,同时也决定了农民政治行为的二元性特点。
    作为民主革命和革命后社会主义制度的依靠者,农民从革命中获得收益:他们获得了祖辈梦寐以求的土地。[7]杜润生先生对此评价为“农民取得土地,党取得农民”。[8]从根本上说,农民对当代中国基本政治制度是认同的,即使是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严重经济困难时期,农民也没有采取激烈反抗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一般历史学家的研究看来,在中国历史上,只要饥饿引起大面积民不聊生,必然引起农民起义和叛乱。三年困难时期未出现激烈的反抗这一事实因此成为西方学者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个重大“不解之谜”。其实这一谜底就在于经历长达数十年农民革命以后,农民对于革命的领导者――共产党是基本认同的,并持有战胜困难的信心。他们是新社会制度的依靠者,他们面临的国家治理者不再是传统的专制统治者和压迫者,而是能够引导他们前进并能带给其幸福的新型政党和国家。这正是农民与国家的关系不再是二元对立对抗关系的重要制度基础。
    与此同时,农民作为一种传统力量,又被现代取向的执政党视之为被改造的对象。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现代政党,她要建立的是一个现代工业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农民作为小生产者和小私有者都不适应执政党的目标要求。所以,土地改革后很快开展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后又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人民公社制度。在执政党看来,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尽管在这一过程中,农民的利益会受到一定损失,但从根本上看他们还是受益者。[9]为此,毛泽东在新中国前夕就强调“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10]新中国建立以后又一再强调在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但是,农民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不是机械的叠加,两者利益不仅有差别,甚至有冲突。这主要是由特定的政策和体制造成的。在以工业化和计划经济为主导的政策和体制下,农民群体的利益受到的损害更多一些。如果说工人从国有体制中获得了“铁饭碗”庇护的话,那么,农民仍然端的是要自己找饭吃的“泥饭碗”。于是,正是农民,而不是理论上的先进阶级――工人阶级,成为特定政策和体制的不认同者,直至以自己特有的行为表达自己与政策和体制意志所不同的要求。他们作为社会改造的对象,从维护自己利益和改善生活的要求出发,不断冲击和突破既定的政策和体制性障碍,创造新的行为模式,最后促使政策和体制的改变,由此表现出伟大的作为和历史的首创精神。
    传统模式解释农民政治行为时,更多的是将农民作为破坏者的面目展现的,无论是改变统治体系,还是使政策受到蚕食;是“依法抗争”,还是“依理抗争”。这的确是传统农民政治行为的特征。农民作为传统生产方式的承载者,他们更多的是对命运的屈从或者临死反抗,其结果只是改变个人命运,而不是改变决定他们命运的制度。这正是马克思将农民视之为政治保守者的重要原因。但是,当代中国农民的一系列自主行为,不只是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而且引发了整个政策和体制的变迁。对此,我们可以选择以下关键词加以表达:
    1.“生产力暴动”。1950年代初期,执政党提出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要消灭农民小生产,用毛泽东的话,马克思主义就是要“使小生产也绝种”。[11]农民作为小生产者有互助合作的愿望。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都不完全是孤立分散的,他们依靠家族组织解决一些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问题。土地改革后,农民有了一小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但个体经营困难多,特别是那些贫困农民困难更多,他们有互助合作的愿望。执政党适应这一要求,提出农业合作化道路。但是在推进合作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过快过急”的问题,一些地方简单粗暴地将农民财产“归公”,从而引起农民强烈不满,并以宰杀牲畜的“闹事”方式表达这一不满。有领导干部将较大规模的农民闹事称之为“暴动”。此事引起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他借用“暴动”一词,对农民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作出了“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论断。他说:“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否则生产力会起来暴动,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它实质上是农民群众,主要是中农群众对于党和政府在农村中的若干措施表示不满的一种警告。”[12]“生产力暴动”可以说是新中国建立后农民第一次以自己的方式表达对党和政府若干措施不满的自主行为,其直接后果是促使执政者意识到在新的国家里,也必须注意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即使是作为依靠对象的农民也会“闹事”。 
    2.“包产到户”。遗憾的是,农民的“警告”没有起到太大作用,执政者的思维以巨大的惯性继续扩展,不仅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而且很快建立起人民公社。合作社及其后来的人民公社将生产资料归为社有,实行集体劳动,由此必然产生对劳动的管理及其劳动产品的分配问题。作为依靠者的农民一方面成为新制度的依从者,而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另一方面又得为自己的生计考虑,于是他们力求在制度内寻求满足其生计需要的办法,这就是通过包产到户,将劳动与收益尽可能紧密联系起来。1957年浙江省永嘉县率先实行包产到户。1959年,河南、江苏、湖南、湖北、陕西、甘肃等地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实行包产到户。1960年代初,包产到户更是遍布安徽、河北、湖南等全国范围。尽管包产到户被视之为“一小二私”,与“一大二公”的体制相背离,屡遭压制,但却有顽强的生命力,管制一有松动就冒出头来,直至1978年后成为整个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982年到1984年,中共中央连续发布3个1号文件,对包产到户为基础的家庭承包制给予了高度肯定和评价,后作为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下来。[13] 包产到户不仅是对统得过死的人民公社体制的突破,而且促使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一系列的体制突破和创造。包产到户还对产权制度和理论作出了贡献,它在集体所有权基础上衍生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等一束权利,既可以通过集体所有保障集体成员对土地及其公共财产的公平占有,同时也可以充分发挥农民个人积极性,避免人人所有人人无责的“公地悲剧”。
    3.“瞒产私分”。进入现代化的国家都有一个为工业化进行原始积累的问题。西方国家大都通过海外经商和殖民的方式获得原始积累。对于落后国家而言,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主要来自于本国,特别是农民。原苏联的现代化道路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将“农民挖得太苦”,毛泽东对此进行过批评。但是,中国的工业化道路需要农民提供更多的产品,而统购统销和人民公社体制则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并很容易造成向农民拿得太多的问题。面对这一体制,农民出于维持生计的需要,以“瞒产私分”的方式表达其要求。“瞒产私分”是相对于国家定产定购而言的,它是指农民及其所在的基层单位为了获得更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而隐瞒真实的产量和不经同意而分配产品。这种情况在高指标、高征购时期特别突出,甚至演变为一种普遍的农民行为,并得到地方和基层领导人的默认。1959年,毛泽东指出:“大家看到,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在一些事情上存在着相当紧张的状态,突出的现象是在一九五八年农业大丰收以后,粮食、棉花、油料等等农产品的收购至今还有一部分没有完成任务,再则全国,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了瞞产私分,大闹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其规模之大,较之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五年那两次粮食风潮都有过之无不及。[14]同年初,毛泽东在广东省委的一份报告上批示说:“公社大队长小队长瞒产私分粮食一事,情况严重,……在全国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他甚至不得不承认:“生产大队小队普遍一致瞒产私分,深藏密窖,站岗放哨,保卫他们自己的产品,反批评公社、上级的平分主义、抢产共产。我以为生产队的做法基本上是合理的”。它是农民“反抗的一个集中表现”。[15]杜润生则认为:“正因为‘大集体经济’吃不饱饭,甚至饿死了人,农民就要想办法,避免风险。其办法,一种是在体制内自己采取一些能吃饱肚子的做法,包括社员和干部互相串通的应变办法,即日后我们所说的‘瞒产私分’,这是一种无权者的抵制。”[16]除了“瞒产私分”以外,农民还通过“偷”、“捡”等方式获得农产品。方式之多,根本无法统计。[17]农民的“无权者的抵制”不是毫无意义的,它直接促使国家调整与农民的关系。1980年代初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让利于民”,减少对农民的征购任务,让农民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后来形成中央农村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就是“多予少取放活”。“欲取之必先予之”成为中国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条重要经验。
    4.“自由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农民一家一户生产,属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虽然自由交易行为,但数量极少。1950年代初,国家建立了统购统销制度。这一制度对农产品实行了最严格的国家垄断经营制度,农民历史上的自由买卖行为也受到前所未有的限制。但是,公社并不能满足农民所有的生活需要。特别是在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农民的日常生计难以维持。为此,出现两种农民行为:一是“吃救济粮”,等待政府救济,一是走出土地的束缚,进行“自由买卖”,以简单的商品交易获得生活资料。这一行为因为与统购统销体制相背离,并有可能引起社会分化而受到严厉批判和限制,甚至以“投机倒把”的名义受到严厉打击,但是它一直以“偷偷摸摸”的方式顽强地存在着,直到1980年代初浮出水面。随着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交易活动得到肯定。1985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改革统购统销体制,鼓励自由交易。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买卖”是中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先声,直接促进了农村经济由传统自然经济和国家高度控制的计划经济向市场导向的商品经济的转型,实现了农村经济形式的历史性跨越。
    5.“乡镇企业”。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经济具有农业与手工业结合,以工补农的特点。费孝通先生更是主张发展农村工业,以解决农民生活富裕和城市工业化带来的城乡差距问题。1950年代,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这一制度又分为城市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并由此形成城乡二元结构。1950年代建立的人民公社提出兴办社队企业,但主要是满足乡村内部的需要,作为农业的一种补充。特别是在“以粮为纲”的政策下,社队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但是,社队企业一直存在着,特别是1978年后,包括社队企业在内的乡镇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乡镇企业一出现就以市场为导向,以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将长期沿袭的计划经济体制撕开一个个口子,对管得过死的国有企业体制构成强大的威胁,促使国有企业体制改革。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中国农民摆脱历史上的贫困,走向富裕之路。如江苏华西村一年产值达300多亿元。乡镇企业创造的财富不仅占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更重要的是导致整个经济体制的根本转变――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由乡镇企业转型而来的民营经济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活力的部分。特别是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能够有效缩小现代化进程中必然产生的城乡差距这一世界性难题。
    6.“村民自治”。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实行国家管理与乡村自我管理的结合,但国家管理只是悬浮在乡村之上的“无根统治”。1950年代,我国建立起人民公社体制。为了解决基层干部与社员群众之间的矛盾,执政党提出“民主办社”,强调干部参加劳动。但是在“政社合一”的高度集权管理体制下,社员群众不能支配自己的劳动和产品,只能依附于公社管理,民主办社遭遇着体制性障碍。1980年代初,实行包产到户,公社管理体制松驰,公共事务面临无人管的状况。在广西一些地方,由村民自己选举领导人,自己制定章程,进行自我管理。[18]这一做法为急于解决公社体制废除后急于重组农村的中央领导所重视,并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形成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群众又创造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村民自治不仅使历史上从未有过民主权利的农民享有管理基层事务的权利,使现代民主进入乡土社会,而且为中国民主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民主跟着利益走,与人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着眼于基层,着力于基础。由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的“四个民主”上升为整个社会主义民主体制的一般要求。民主中国正因为有了村民自治而从文本走向现实。
    7.“农民流动”。在中国历史上,农民是土地的附着物。1950年代,中国实行了统购统销、人民公社和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将农民牢牢地限制在土地上。实行家庭承包以后,农民有了人身活动的自由,但是,国家对农民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进城务工经商还是给予了种种限制,许多地方政府甚至明文规定非本城市户籍的人口只能从事某些工作,非本城市户籍人口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然而,获得人身活动自由的农民进行了自我解放,走出乡土,外出务工经商,最后形成大规模的“民工潮”。农民流动对于改变中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它使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有了出路,农民得以自我“以工补农”;它提供的廉价劳动为中国创造大量外汇,使中国成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它帮助中国“以流动替代革命”,实现了经济高速发展与政治相对稳定的良性互动;它突破了一系列非国民待遇的体制性障碍,使农民也得以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以上事实说明:如果说改革是决定中国命运的关键,那么,农民则是改革的突破者和原创者。1978年后中国改革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就,关键就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邓小平在著名的南方讲话中说:“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19]“乡镇企业容纳了百分之五十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那不是我们领导出的主意,而是基层农业单位和农民自己创造的。”[20]江泽民在纪念农村改革20周年时表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21]胡锦涛在谈到发展基层民主时,表示“要深入把握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规律和特点,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22]
    当代中国农民的一系列创造行为,不只是改变了自己的命运,而且引发了整个制度的变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国的改革是自下而上的改革。当然,我们不是说农民有多么高明,农民的行为是一种自觉的制度变迁行为。但是,农民的行为确实使执政者意识到政策和体制的不合理性。正是农民一系列、持续不断的自主行为,促使当政者反省:为什么我们主观上是为人民谋利益,客观上却得不到农民群众的拥护;为什么“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而农民却不听教育,仍然自行其是?通过反思,促使当政者进行自我调整和改革: 
    一是改变政治战略,从“过快过急”的理想主义回到现实,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定位,并由此确立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定位初级阶段的基本事实依据就是我国是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家,农业生产力落后。新中国建立后,之所以被视之政治保守者的农民不屈不挠的突破政策和体制的限制,从根本上说是“过快过急”的政治战略与农村现实和农民要求不相适应。从人民公社体制到家庭承包制的改革,被视之为“倒退”,实质上就是使生产关系“倒退”到与生产力和农民要求相适应,否则就会出现“生产力暴动”。与土地打交道的农民是天生的现实主义者,他们的行为促使当政者改变了政治战略,并由此改变了中国。
    二是改变政策取向,从国家利益至高无上走向尊重个人利益。农民作为新国家的依靠者,认同于当代中国的基本制度。但是,国家利益并不等同于个人的具体利益。计划经济和国有体制使非农民群体具有国家身份,如“国家职工”、“国家干部”等,使之成为国家的庇护者。农民则没有能够获得这种国家身份,国家也没有为他们提供其他国家人员那样的福利保障,他们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满足生计需要,也最容易与国家政策和体制相碰撞。正是通过农民一系列突破体制的行为,促使当政者改变政策取向,从着眼于对农民的教育到着眼于农民的物质利益,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必须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23]正是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縊NT-SIZE: 10.5pt; FONT-FAMILY: 'Tim在裴宜理教授看来,“中国是世界上研究抗争性政治最好的实验室”。“中国的抗争性政治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3世纪一直到陈胜和吴广那里,并一致延续到今天。”[26]但是,当代中国毕竟已发生很大变化,“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的运用必须了解这一分析框架背后的话语逻辑及其社会背景。
    “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的作为解释农民政治行为经典模式的一种分析框架,其背后的话语体系是革命话语,其理论是冲突理论。
    “底层社会”是依据精英-大众的关系加以界定的,它内含着等级统治和阶级对立关系。[27]这一分析框架由来已久。早在工业革命时期,随着资本的占有将社会分裂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阶级时,马克思主义就提出了阶级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引起社会分化,出现社会差别,社会分裂为统治和被统治、剥削和被剥削、压迫和被压迫两大阶段,并带来阶级矛盾。这种矛盾是对立、对抗,不可调和的,只能通过被统治、被剥削、被压迫的阶级对统治、剥削和压迫阶级进行阶级斗争,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因此,这种斗争具有历史的合理性、道义的正当性和社会的进步性。
    到了20世纪,阶级分化和冲突理论进一步发展为政治学广泛运用的社会和政治分析理论。著名政治学家加塔诺·莫斯卡在《统治阶级》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在所有的社会中,都会出现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而另一个阶级,也就是人数更多的阶级,被第一个阶级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专断和粗暴的方式所领导和控制。被统治阶级至少在表面上要供应给第一个阶级物质生活资料和维持政治组织必需的资金。”[28]由于对权力的占有不同,社会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分别构成不同的权力社会,而没有权力的社会大众处于权力金字塔体系的底层,从而形成所谓“底层社会”。[29]在执掌权力的统治者看来,那些无权无势的底层“小人物”是微不足道的,但这些底层人物也会用各种方式抵制和反抗统治者和统治行为,从而形成所谓“抗争性政治”。在西方国家,抗争性政治形成了一种社会运动。在发展中国家,抗争性政治主要表现最弱势的农民群体对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集体行动。   
    正如裴宜理教授所说的,“中国是世界上研究抗争性政治最好的实验室”,抗争性政治由来已久,因此相关的政治思维和理论也特别发达。20世纪以来,毛泽东可以说是将这一理论推向极致的阶级斗争大师。在他看来,一部中国史就是被统治阶级不断反抗统治阶级的历史,“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文化大革命”期间流行一条“毛主席语录”:“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头万绪,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有了这个道理,于是就革命、就造反、就干社会主义”。[30]他晚年发动“文化大革命”就是依据这一理论。在他看来,社会是由有权有势的“大人物”和无权无势的“小人物”组成的。“小人物”平时受压制,到一定时候就会造反。这种造反行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如“文革”期间的“群众运动天然合理论”。
    同时,“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沿袭的是传统农民行为的经典模式,这一模式解释了民众抗争的起因、条件、策略,但没有能够解释抗争所引起的后果,特别是没有能够深入解释民众抗争引起的制度变迁。因为,对于农民或者说底层社会成员来说,他们的抗争是不得已的,只有通过抗争才有可能改变其命运,但他们并没有创造出一种新的体制,因此,他们的命运犹如钟摆一样,处于循环往复之中。这也是马克思认为农民没有任何伟大的历史首创精神的重要原因所在。而在当代中国,农民的行为不仅改变着自己的命运,而且冲击着体制,并发明替代性的新体制,使他们的命运获得了一个新的天地。那么,要解释这一行为模式,必须有新的分析范式,这就是本文提出的“基层社会与创造性政治”。 
    “基层社会与创造性政治”与“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的思维模式和话语体系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革命性思维和话语,前者是建设、执政、治理性的思维和话语。
    基层社会是与上层社会相对而言的,一般指与经济基础联系较多的社会领域,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社会民众及与民众直接联系的管理者,如通常所说的基层和地方干部。基层社会是一个社会学用语,是由社会分工引起的社会分化、社会分层出现的一概念。它与之相对的上层社会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也有一致、合作的一面,由于矛盾激化可能会恶性对抗,更多的是治理得当而出现的良性互动。底层社会更多具有等级制属性,底层社会处于权力金字塔体系的底座部分,不断受到统治者的施压,当压力难以承受之时便会抗争和造反,即那里有压迫那里有反抗。这种抗争更多的是社会对立、冲突和对抗,是由于矛盾激化引起的恶性对抗。     
    创造性政治是指基层社会为改变自己命运和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而进行的一种创造性的政治活动。创造性政治可以分为革命性创造,即通过暴力抗争的方式推翻统治政权,主要在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这种创造并不是经常出现和发生的;也可以分为建设性创造,即通过各种日常行为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和改善民生的的体制,创造一个新的世界。这种创造是经常出现和发生的。抗争性政治重在破,打破旧的秩序,而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新的秩序,或者说与制度创新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有,也可能是“新瓶装旧酒”。“文化大革命”中讲的“破字当头,立在其中”,实际上破了很多东西而并没有新的“立”,或者说破了许多不该破的,“立”的也不都是“新”的,如“万岁,万岁,万万岁”的复活。[34] 而创造性政治必须是反映生产力发展和能够改善人民生活的政治行为,其检验的标准就是邓小平所说的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是否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创造性政治正是在这两个方面获得历史和道义的合理性。
    创造性政治和抗争性政治的主体和动力也有所不同。革命话语下的抗争性政治非常强调底层社会民众抗争的历史价值,将创造性主体唯一化、单极化了。如毛泽东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35]人民创造历史是毛泽东的重要见解,但这一论断并不否定领导者或者统治者对历史的创造,甚至是决定性创造。毛泽东自己也多次高度评价了从孔子到孙中山等伟大人物在中国历史上的伟大作用。邓小平也表示,“没有毛主席,至少我们中国人民还要在黑暗中摸索更长的时间。”[36]相对于抗争性政治而言,创造性政治强调基层社会的创造性,特别是原始创造力,但不排斥领导者或者统治者的创造作用,相反,没有先进的领导者或者开明统治者的作用,群众性创造有可能不断夭折,难以由一束火花而扩散为满天光明。因此,如果说抗争性政治是上层与下层的冲突性政治,那么,创造性政治更多的是上层与下层的互构性政治,它强调历史推动的“合力”。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底层社会与抗争性政治”是有特定使用领域的,而“基层社会与创造性政治”的包容性更强,更能解释农民改变中国并超越农民政治行为经典模式这一事实。
    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行为不是基于推翻基本制度和基本秩序的革命性行为。他们的政治不满和政治抗争,主要是出于对政策和体制的不满和抗争。所以,即使是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三年严重经济困难,非正常死亡人数在历史上也是少有的情况下,也没有爆发大规模的农民反抗。从“生产力暴动”到“包产到户”,再到“乡镇企业”、“村民自治”、“农民流动”,都是农民为改善生活而不断突破政策和体制束缚。特别是这种突破,不仅破坏了旧体制,更重要的是创造了一种可替代的新体制的雏形或萌芽形式。
    本文所说的“农民改变中国”,是指引起中国改革这一决定当今中国命运关键的原创力是农民,但不是只有农民才是改革的唯一动力。事实上,中国改革是农民群众的原始要求,基层干部的呼应推动以及地方和中央决策者的主动提升共同作用的结果。
    作为中国改革先声的农村改革的原始动力是农民。“生产力暴动”还只是农民的一种“警告”,没有引起体制性变革。从“包产到户”开始的体制创新,都与基层、地方和中央领导的呼应、支持和推动密切相关。
    以“包产到户”为例。包产到户最早出现于浙江省永嘉县。农民的包产到户做法直接得到当时县委,特别主管农业的李云河书记的主动支持和积极倡导有关。1960年代初包产到户得以在安徽省大面积推广,得力于当时的省委书记曾希圣的支持。而包产到户在全国各地兴起后更是得到众多中央领导者的重视和支持。[37]邓小平由此发表了后来被称之为著名的“猫论”的一段话,他说:“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有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38] 1970年代末,万里在安徽支持和推广包产到户,更具有政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他提出了著名的“好政治和坏政治”的观点。他说:“只要老百姓有饭吃,能增产,就是最大的政治。老百姓没有饭吃,就是最坏的政治。”[39]正是在群众要求、基层干部呼应、高层领导推动的合力下,中国的包产到户才能由星星之火,到确立为农村基本经济体制。在这一过程中,离开了哪一方面,都不可能形成一种全国性的体制。有人将包产到户视之万里等领导人的策划和推动,尽管是从贬义而言的,但也道出了一个基本事实。[40]而这一事实正是“基层社会与创造性政治”的分析框架才能给予解释的。
    新世纪初召开的中共十六大作出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就是对我国历史方位的定位和理论创新的要求,认为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为此,必须进行理论创新。[41]但是,时隔数年,理论创新,特别是作为理论先导的学术创新,还远远落后于实践,甚至落后于执政党的思维,学术思维受限于固定不变的模式。这也是近年来学术界困于“左右”之争,而未能展开深入的学术讨论并提供学术增量的重要原因所在。所以,本文在提出“农民改变中国”这一命题的同时,更重要是建构一个新的分析模式和话语体系,以对已在事实上超越农民政治行为经典模式的实践作出合理的解释。

     


    [1]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本书编写组:《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7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765页。
    [4]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66-267页。
    [5] [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6] 参见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页。
    [7]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战略主张,但他在策略上主张“和平土改”,由政府购买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而辛亥革命后中国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国家统一,结束军阀割据,统治者既无心也无力于土地改革,无法满足农民的紧迫要求。中国共产党成立,特别是毛泽东在江西建立革命根据地后,实行“打土豪,分田地”的政策,能够尽快满足农民的土地需求。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一直成为暴力斗争的伴随物,并支持着革命战争的胜利。
    [8] 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页。
    [9]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确立工业化总路线时,毛泽东与梁漱溟先生就工业化中农民利益问题有过一场尖锐的争论。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05页。
    [10]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7页。
    [11] 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51页。
    [12]转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367、371页。
    [13] 具体情况可参见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15]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2、62、70页。
    [16]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17]高王凌对农民的抵制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并将农民的这一行为定义为“反行为“。具体内容可参见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本人对此进行过专门研究,可参见徐勇:《论农产品的国家性建构及其成效――国家整合视角下的“统购统销”和“瞒产私分”》,《中共党史研究》2008年第1期。
    [18]本人为弄清村民自治的起源,于2000年在广西进行了数月调查,并在之后进行了继续调查,收集了大量资料。详细情况可参见徐勇:《伟大的创造从这里起步》。《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19]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82页。
    [20]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21]《江泽民在安徽考察工作时的讲话》,“新华网”1998年10月4日。
    [22]《胡锦涛主持政治局学习强调保证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新华网”2006年12月1日。
    [2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 责任编辑:朱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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