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合作发生机制的文献综述
熊万胜
Overview about literatures on how the peasants can commit cooperation
Abstract: This paper recapitulates four propositions from literatures about cooperation behaviours of peasants under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as follows: what is peasants’cooperation, possibility proposition, leader proposition, cooperation mechanisms proposition, and summarizes them respectively.
Keywords: peasants under 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peasant cooperation
摘要:本文把承包制小农合作发生机制的相关理论文献归纳成对四个核心命题的讨论:元命题、可能性命题、领头人命题、合作制度命题,分别进行综述。
关键词:承包制小农 农民合作
这里所谈论的农民合作是指承包制下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农业劳动者(简称承包制小农)的合作行动。其内容既可以是经济合作,如专业性或综合性农民协会、合作社、公司加农户、经纪人加农户等;也可以是以发展公共事业和社会文化活动为目的的合作组织和行动。本文的任务是整理那些与研究承包制小农合作发生机制有关的文献。重点在于分析农民合作特别是承包小农合作中可能遇到的一般性问题,没有强调不同合作之间的差别。而且,笔者希望能将各学科中与农民合作有关的重要文献都尽可能全面地进行收集和评述,所以也淡化了学科之间的张力。
一、元命题:什么是农民合作?
农民合作的内涵和外延是研究农民合作的首要问题。也是这篇文章的逻辑基础,对它的界定决定了笔者取舍文献的标准。
所谓农民合作,从狭义上说,是指两个以上的农户在某种程度上自给自足地提供平等共享的物品或服务。
这个定义的核心在于物品的消费者也是决策者或者生产者本人,也就是说这个过程具有浓厚的自给自足色彩。这里有三个关键词:自给自足,平等,共享。组织与合作相比,专业化色彩更浓一些;合作与企业组织相比,虽都有共享,但企业内部的分享不够平等;互惠与合作相比,虽然平等互利,但“共享”的色彩淡一些,因为每次都是帮助对方提供单方面消费的物品或者服务。当然,这些组织形式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如果从广义上看,互惠和现代的企业都可以看成是合作。
这个定义的策略是复原物品被最终消费之前的历史。合作可以出现在最终消费这一事件中(比如防洪行动,生产的同时就是消费),但必须首先出现在此前的复杂环节中。即使像防洪或者靠在一起取暖这样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同一的行动,我们还可以分离出行动之前的决策和动员组织环节。早期的经济学家为了实现逻辑上的严密,他们只是抽象地考虑物品被消费这个孤立事件的特点,试图放弃考察这个物品“被最终消费”这个事件之前的所有现实过程。这就是萨缪尔森(1954)定义公共物品的方式。他强调这样的物品具有两个特征:新加入的消费者者对于已加入者的利益不会带来损害,并且最终消费的时候,物品是不可分的。所以,他说:“公共品是指那种不论个人是否愿意购买,都能使整个社会每一成员获益的物品。”他只强调消费过程,然后规定:不管你怎么做,其实都改变不了别人的消费。他把“对物品的最终消费”与这个物品的历史完全割裂了。似乎消费者只管消费,不用管别的。这里根本谈不到集体参与,或者合作。所以我们说,定义农民合作,首先要修复这个物品被最终消费之前的历史。
公共选择理论对物品历史的修复是从二个方面来进行的。Head(1962)把排他性问题现实化了。他强调物品的排他不只是在逻辑上可能不可能,关键是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可行。因此,有些物品所以成了公共物品不是因为它确实没有排他性,而是排他在事实上太难。就一个苹果来说,我们不能仅根据苹果的性质来确定它是否是排他的,必须考虑到与这个苹果相关的很多外部关联。如果你拿在手上的苹果不能保证不被别人抢去,它很难说是你的私人物品。比如在农村里到处长的野草,之所以可以被任何人放牧,是因为很难排他。换句话说,有些物品所以成为公共的,只是因为它无法成为私有的。所以就出现了公地悲剧的问题。于是,我们就从抽象的物品属性,过渡到对物品消费的现实过程的考察。
另一些人对物品历史的修复策略,是把消费的可分性问题现实化了,从而真正地修复了物品的历史。Buchanan(1968)区分了供给和消费环节。供给的可能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而消费者从中得到的只是一部分。对于这个系统整体需要考察是否排他,对于消费者得到的这一部分要考察是否可分。奥斯特罗姆夫妇在1977年建立了一个二维的物品分类系统,把不排他但又可分的物品称为公共池塘资源(public pool resource)(文森特•奥斯特罗姆,1999)。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这种特别的物品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她细致地区分了资源系统的共享性与具体使用的资源单位的可分性的差别。举例来说,公共牧场属于共有,但牧场上的草被谁的羊吃了,就属于私人。水库是公有的,但灌到我田里的水是我的。这样的物品不是孤立的,而是处于一个系统中。因此要提供这个物品,首先要提供支持这个物品的系统。于是,物品的历史被复原了。对于水库的供给可以用公共物品理论来分析,而对田里的水却更适合用私人物品理论来分析,也就是说集体行动不必然和公共物品相联系,公共物品对于合作不是一个必需的概念。哈丁(1982)也认识到,“团体所寻求的目标或物品,几乎都不能被确切地描述为纯粹的公共物品。最好不要由于把集体行动当成公共物品供给中的问题来对待,而混淆了对集体行动的分析。物品是集体物品,这只是说明它们是以集体的方式而提供的……奥尔森对集体行动的分析只取决于在实践中不可能实现排他。”由于物品的历史涉及很多环节,不同的环节都有不同的人。把消费环节细分,并从消费环节向前追溯,就很容易谈到生产环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郑重地区分了提供和生产环节,区分了提供者、生产者和占用者。毛寿龙(2000)在《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一书的序言中对这三个环节进行了简明的梳理。用不严格然而浅显易懂的方式来表达,物品要适合被消费,至少涉及到决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三种角色。
这样的历史展开为定义合作提供了基础。物品的消费者可以是决策者和生产者本身,也可以不是。也就是说,决策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三者可以是同一的,但也可以分离。而合作的要义在于:消费者与另两种角色必须在某种程度和方式上实现统一。正如Albert Hirschman(1970)所言,一个合作团体的成员“既参与供给方又参与需求方,既参与组织产出的生产又参与组织产出的消费。”
如果说合作一定要以提供集体物品为功能,那么其组织形式有多种。在奥尔森(1995)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到了三种组织形式:寡头卖方垄断,消费者们的非正式合作,消费者自身的正式组织。第一种情况是说,在一个小集团中,存在着单个或少数成员对于集体物品的消费占有更多的份额,以至于少部分人就愿意承担成本。第二种情况是,由全体消费者来承担成本。第三种情况是,形成了一个正式的组织来供给集体物品。乡绅修桥属于寡头卖方垄断,大家集资修桥属于消费者的非正式合作,专业经济合作社或人民公社属于消费者的正式组织。而老年人协会、专业经济协会、公司加农户、经纪人加农户等各种松散组织形式属于中间或者混合型态。彻底的寡头卖方垄断不是农民合作,不管这个寡头是乡绅还是国家,因为这个过程是一种彻底的专业化生产。一座桥的建设如果由某个人或组织承担了全部成本,可能意味着使用这个桥的农民根本不需参与到决策和生产的过程中。所以,合作行动一定意味着消费者参与到决策或生产过程中,消费者如果和决策或生产环节完全脱离了,那么农民合作也就不存在了。由农民组成的正式组织是否就一定是农民合作呢?这要看这个组织的剩余是否主要被这个组织的成员直接享有。比如国有或私有的企业,它的利润不被企业成员直接享有。而集体企业如果其利润不被成员直接享有,也不能算是合作组织。人民公社比较特殊,作为经济组织,它的剩余不直接属于它的成员。但作为社会管理组织,它承担着大量的农村集体物品的生产。人民公社组织农民生产的大多数集体物品,是由当地农民自己消费的。实际上,当代农村集体物品的供给过程是三种形式的混合。
二、可能性命题:农民是否善分不善合。
小农世世代代地依靠相互扶助解决了大量的合作问题,但在面对现代市场、政治和巨大社会变迁带来的挑战时,却表现出明显的麻木性和分散性,令人惜之,恼之,所以曹锦清(2000)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提出了“农民善分不善合”的命题。
所谓“善分不善合”首先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模式。从一种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框架出发,这种倾向于分散化的行为模式首先与他们的生产方式大有关系。马克思认为法国小农的生产方式就是“马铃薯”。从奥尔森的逻辑出发,小农的分散很好理解,因为小农之间具有同质性,他们的利益相似,经济规模相似,这样就很难产生生产集体物品的带头人,结果就是乌合之众。另外,农民的家庭经营制度的灵活性(舒尔茨,2006;恰亚诺夫,1996),使得他们能够在独立应对自然和市场的很多困难,这就养成了一种无组织化的倾向。
社会学色彩的研究侧重发现中国农民行为的特殊性。这首先要提到费孝通(1998)对差序结构的分析。后来的学者关于农民和中国人行为特性的研究很多。与农民合作有关的研究必须提到翟学伟(2005)对于私人地位的重视,笔者认为,这对于理解合作中的权力问题以及合作之前的状态很重要。还要提到的一种理论是“农民的资源有限观”,这对于理解合作至关重要。其中的基本道理在于熟人或半熟人社会中,相对剥夺感会更加强烈。发展到极端,就是贺雪峰(2007)说的“农民的特殊公正观”。汪和建(2006;2007)则从“自我行动”的角度,分析了中国人为什么总是缺乏集体行动,并且喜欢单干。
由于农民特殊的行为特性,使人们怀疑农民特别是中国小农的合作能力。明恩溥(2006)早在1894年就针砭国人缺乏公共精神,晏阳初也曾经针砭中国农民的“私”。曹锦清(2000)则在当代提出了农民善分不善合的命题,引发了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持久讨论。党国英(2006)、徐勇(2007)等人认为主要的问题在于合作的需求,而不是合作能力。贺雪峰(2006)则从当前农民社会关联度的低下以及农民的特殊公正观等角度论证了合作能力低下的原因。罗兴佐(2006)则提出对于不同的情况农民会有不同的反应,不能笼统地谈是否善合。讨论农民的合作能力,并非不能是一般的分析,但这需要总结出农民行为的一般特性,小农的一般经济属性和人际关系的一般状态。
进一步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到,农民之所以难于合作,主要的原因可能不在于农民的合作能力与城市工人有多大的差距,而在于农民特别是承包制小农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所面临的条件很特殊。承包制小农的规模本身就小,而且劳动力可以非农就业,这些都使得很多农民对于合作可能带来的微小改进不很感兴趣(熊万胜b)。承包制小农面临的外部结构因素也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合作的发生可能性。比如国家、市场、城市化、技术改进、社区等。国家政策与体制,以及城市化引发的农民工流动对于农民合作的影响,需要着重研究。但这里无法着力分析,因为它需要另外一篇文章仔细展开。
就技术进步因素而言,它对农民合作的影响是复杂的。在《江村经济》中,技术的进步一方面促成了合作丝厂的出现,另一方面,现代抽水机器的出现也可能瓦解传统的精巧的基于人力的水利合作。John Smith(1976)认为“接近便宜的技术和市场,会增加把资源投入集体物品的边际成本,从而降低了一个群体为自己提供集体物品的能力。但是,当市场可能消灭某些集体物品的同时,它们也能创生出(关于集体物品的)新的可能性。”
就社区因素而言,小农的合作行为天然具有社区性。在世界各国的农民合作中,乡村社区内部的合作都是主流的(阿古智子,2006;孟德拉斯,2005)。村庄的类型将影响到合作的发生(贺雪峰,2003;还有其他根据村庄与外部结构关系的分类)。与此相关,奥尔森特别关注了集体的规模(size)对于合作行为的影响,集体规模较小时,比较可能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奥尔森,1995)。罗伯特•艾克斯罗德(1996)也认为,从“总是背叛”向“互相合作”的转变,必须从愿意合作的小群体开始,然后扩展到其他人。曹锦清(2001)通过对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的深入研究,指出自然村或村民组的层次比行政村更有自治能力。熊万胜(
三、领头人命题:谁愿意出头
对于承包制小农的合作,谁来出头是个核心的问题。
社会化理论告诉我们:作为个人的领头人,其角色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培养出来的,这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不是个人选择的结果。一旦一个人习惯于领袖的角色,那么他在任何场合都有谋求成为领袖的冲动。所以,我们不用担心领导人的缺乏。但是这只能解释潜在的领导人的出现,却不能保证在特定的情境中,这样的潜在领导人一定会挺身而出。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精英分子有很多位置可以争取,他为什么要担当领头人呢?所以,问题可以进一步具体化为,合作组织领导人这个位置到底有什么吸引力或者收益,这些受益能否超过精英分子的机会成本。Lasswell and Kaplan(1950)把领导者可以得到的激励分为福利(welfare)和尊敬(deference)。Richard Rich(1980)把领导者的回报进一步分为四类:集体物品、领导者占有的剩余、附带的收益和领导职位本身。本文也把领导者的收益分为四类如下:
1、来自集体物品本身的收益
前面说过,合作一定要提供自消费的集体物品。所以,领导人的成本收益的第一个方面,就是这个集体物品的成本和收益。奥尔森认为,只要一个集团足够小,特别是分层又比较明显,很可能会有某人或小部分人可以从某种公共物品上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于他或他们独自承担全部成本,也是合算的。但在低分层的社会中,领导人并不能从公共物品中本身得到比别人多的多的收益。但在一种极端情况下,如果不合作,每个人或者多数人都会遭受极严重的损失。这时,任何人得到的收益都会大于合作的总成本。或者说,每个人从合作中的获益,都要比自己担当领导人付出的成本要大。比如,路实在太烂,需要修路;大家非常希望通电,希望合作架电线杆;干旱实在严重,需要集体抗旱。这时,只需要一些选择性激励,还是会出现领导人。在现实中,不存在利益完全平均的小农社会,每个人从合作中得到的好处都不同。比如,受灾面积大一点的人对于合作抗旱的积极性会高一些。
2、合作组织领导人的工资福利
或者我们放宽限制,允许领导人可以从公共物品之外的地方得到收益。比如,作为合作社的领导人,他可以得到工资收益。这就出现了委托-代理人结构。合作社的领导者可以只关心自己的个人物品:从合作社中得到工资和福利。显然,领导人的工资福利对于合作者来说属于合作的成本。合作社能否承担这样的成本呢?这取决于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这对于中国来说,承包制小农的合作规模难以扩大。更重要的是,由于市场环境不成熟,成为一个成功的领导人不仅要有令大家信服的人品,更需要相当高的经营能力和勇气。如果他有这种综合素质,他担任合作组织领导人的机会成本就会很高。他为什么不进入城市工商业组织赚取更高的收入?或者干脆就自己创办企业,把那些潜在的合作者变成雇佣工人或者股东?对于领导人来说,企业结构相对于合作社,就可能会有更低的交易成本,更高的收益。这也是集体企业退出市场的原因。而且,就从组织的生存环境来说,越是经营难度高,就越需要权力的集中。更适合风险环境的结构是权力集中的企业,而不是决策更民主的合作社。长期看来,很可能反而是企业更能为大家造福,它至少能赚到钱发工资。这大概可以部分地解释一种看似奇怪的现象:为什么以中国如此之大,真正的合作社如此之少。即便在民风淳朴的地区,虽有领导人愿意帮助别人,甚至任他人抄袭和仿冒自己的经营,但很少有人愿意让别人直接分享自己经营所得。
3、领导者的私人地位
我们还能再次放宽限制,在公共物品之外,除了个人经济利益,还可以考虑地位的提升。我们看到很多捐资行动,比如老板回乡捐资修路,捐资人其实并不能从自己提供的公共物品本身得到多少收益,也谈不上工资福利。但他一定从中得到了其他的收益。最明显的就是地位。捐资人从捐资行动中获得和巩固自己在农村社会中的私人地位。带头人的地位往往不是在提供当前的集体物品中形成的,而是在既往相处中形成的。在许多合作的发起过程中,带头人都有“别人都喊我来搞”的经历。在这次过程中,如果他不带头,他可能失去自己的地位。这个损失可能成为选择性激励中的重要考量。
对私人地位作了最深入研究的是翟学伟(2005)。他甚至把私人地位看成生活的本质层面。那些免费提供公共物品的领导人其实很在乎个人地位的提升。但是这种动力在多数地区都有着减弱的趋势,人们越来越不限于在村落之内追求自己的地位。
4、公益心
有些经济学家对公益心表示怀疑。有些经济学家把它看成是一种私利,不违背经济人的利己本性。奥尔森(1995)对这种废话式真理不屑一顾。他坦承自己的理论对付不了这种非理性行为。但是很显然,公益心是很多人愿意为大家服务的重要动机。在中国,这种动机的存在尤为重要,人们不容易接受领导者的私心。对于这种特别有公益心而且实际投入公益事业的人,可以称为“社会企业家”(social entrepreneurs)(戴维•伯恩斯坦、吴士宏,2006)。
Pamela Oliver(1984)区分了象征性成员(token menmber)和积极分子(active member)。认为积极分子一般教育程度高,更重要和特别的是,他们常常对前景更悲观.所以有一种“你不搞就没人搞”(if you don’t do it, nobody else will)的悲壮。
这样分析领头人问题没有区别合作的不同阶段。Oliver and Marwell(1985)强调了生产函数的差别与关键人(critical mass)行为之间的差别。关键人是指资源特别丰富或者可以从行动中受益特别多的人。当生产函数曲线是边际递增的,刚开始增加的资源导致的产出较小,然后这个增加的产出不断增加,到后来迅速爬升。这个过程中,关键人的意义在于使曲线能够走出刚开始边际产出较小的阶段,成功跃升。如果是同质的社会,就很难走出这个阶段,如果是异质的社会,某些资源特别多的或者特别收益的人就可能在这个阶段投入特别多。而搭便车的问题也主要在跃升前的阶段。一旦跃升,搭便车的问题就比较小。如果生产函数曲线是边际递减的,情况就不同。刚开始增加的投入导致回报的增加很多,后来很少。关键人会乐于在开始阶段投入,但到了后期愿意投入的人会很少,搭便车的问题就很严重。如果关键人此时觉得自己已经投入过多,也不愿意继续投入的话,合作就进行不下去。
四、合作制度命题:细节决定成败
(1)、信任问题。大量的研究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信任程度上,但信任与合作之间的关系不只是体现在信任程度高低上,似乎也和信任的类型有关。黄家亮(2008)对于信任与农民经济合作的关系给予了富有创意的解释,认为农民的信任属于“差序信任”或“具象信任”,因此,农民无法信任太抽象和关系之外的事物。其实他可能夸大了中国农民的特殊性。Elinor Ostrom(1997)在美国政治学会的年度主席发言中,也认为,就合作的发生来说,面对面的沟通(communicating face to face)要比通过电子手段沟通有效的多。Brunos Frey and Iris Bohnet(1996)和John Orbell and Robyn Dawes(1991)认为如果能提供机会让合作者互相看得见,可以提高大家的互信。
(2)、搭便车和惩罚问题。解决搭便车不只是依靠惩罚。弗里德曼和迈克亚当(2002)对这种软解决方法有个综述。提到了目标的互相交换,边干边看,长期合作,选择性激励着四种方法。社会心理学家还要谈到利他心理、集体认同和成员义务等。范塔西亚分析了合作不同阶段的搭便车问题,认为在合作的中后期,一旦人们坚定地相信目标的可行性,就会减少搭便车的动机(转引自Schwartz and Paul,2002)。
惩罚作为一种负的选择性激励,常常也是必要的。Pamela Oliver(1980)比较了惩罚和奖励对于解决搭便车问题的不同效果。特别指出了惩罚的负面效果,认为,越是需要惩罚的地方,越需要发展意识形态来证明惩罚的合理性。由于没有人愿意得罪人,监督和惩罚会遇到二阶的囚徒困境(迈尔森,2001)。而在现实中,所有成功的农民合作都解决了这个困境。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强调这是自治社群内部互相监督的结果。至于惩罚,她预先假定了足以实施惩罚的权威的存在,这使得她的理论与中国实际拉开了距离。如果习俗的力量不够的话,成功的惩罚必需有效的权威,对于中国的农民合作,这是一个大问题。奥尔森在《权力与繁荣》一书中有一个核心的观点:权力理论是必不可少的,交易成本理论无法独立理解现实秩序。他说:“我们必须既要理解从自愿交换中得到的收益,还必须理解强制与力量的逻辑。”(第53页)他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在分析工会组织的出现时,特别强调了身体暴力(纠察线)的意义,认为强制成员制和纠察线是工会主义的精华。桑本谦(2005)给予了“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分析了私人惩罚与公共惩罚之间的互动,可谓别具一格。
(3)合作制度。也就是说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规则合作,这也是合作中的关键问题,它事关各方的成本收益和整个的合作成本。经济学中对于经济合作组织的讨论可谓汗牛充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徐旭初(2005)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属于这个领域中的扛鼎之作。在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中有很多的讨论(周雪光,2003;鲍威尔、迪马吉奥,2008;张永宏,2007)。但是,如何把西方理论应用到中国农民合作中去仍是基本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2、 晏阳初等:《告语人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3、 费孝通:《江村经济》,商务印书馆,2001年
4、 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
—— “社会转型与新农村建设”,三农中国网,2006年11月。
——“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三农问题”,《三农中国》,2005年第一期。
——,熊万胜:“发展农民合作,创新农村公共品供给机制”,上海市规划办课题报告,2007年
——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
5、 温铁军:“新农村建设的背景、经验与教训”,温铁军主编:《新农村建设理论探索》,文津出版社,2006年
6、 徐勇:“如何认识当今的农民合作与农民组织”,中国乡村发现网,
——邓大才:“社会化小农:解释当今农户的一种视角”,新农村发展研究网,
7、 秦晖:“当代农民研究中的‘恰亚诺夫主义’”,《农民经济组织》序言,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0年
9、 党国英:“失败于惊险的一跳”,三农中国网,
10、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
——《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 “关于农民合作能力的几个问题”,三农中国网,
11、 李昌平:“把土地还给村民集体”,《三农中国》,2006年第三期
12、 熊万胜:“基层行政区划管理幅度演变:规律与启示”,《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二期
—— “上海郊区的农民为什么种水稻——谈承包制小农的经济属性”,《三农中国》,2007年第二期
13、 严正:“对台湾农业合作组织的考察”,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中国农民组织建设》,第382页,2005年
14、 周雪光:《组织社会学十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5、 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6、 李稻葵:“转型经济中的模糊产权理论”,《经济研究》,1995年第四期
17、 罗兴佐:“农民合作的类型和基础”,三农中国网,
——《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
18、 刘凤芹:《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组织》,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
19、 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20、 张永宏主编:《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21、 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
22、 金迪斯,鲍尔斯等著:《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一个超越经济学的经济分析》,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
23、 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24、 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商务印书馆,2006年
25、 艾利思:《农民经济学:农民家庭农业和农业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26、 恰雅诺夫:《农民经济组织》,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27、 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28、 阿古智子:“日本水田农业中的‘村落营农’的发展”:《三农中国》,2006年第二期,第140-148 页
29、 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30、 罗杰•迈尔森:《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
31、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32、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拉里•施罗德、苏珊•温:《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
33、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
34、 莫里斯,缪勒:《社会运动理论的前沿领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35、 塔罗:《运动中的力量:社会运动和斗争政治》,译林出版社,2005年
36、 敦利威:《民主、官僚制与公共选择》,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
37、 艾克斯罗德:《合作的进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38、 伯恩斯坦著:《如何改变世界:社会企业家与新思想的威力》,新星出版社,2006年
39、 鲍威尔,迪马吉奥主编:《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40、 Douglas W.Allen: The nature of farm: contracts ,risk,and organization in agriculture, Massachusetts,2002
41、 James Buchanan: The demand and supply of public goods, 1968,
42、 Brunos Frey and Iris Bohnet: Cooperation,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tarianism: a experimental approach,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996, Vol.4,No.4, 322-336.
43、 Mark Granovetter: 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 the problem of embeddednes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Vol.91, p481-510.
44、 R.Hardin: Collective action,
45、 J.M.Hanse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group membership,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85, Vol.79, No.1, p.79-96.
46、 John Head: public goods and public policy, in Public finance, 1962, Vol.XVII, No.3, p197-219.
47、 Albert Hirschman: Exit, voice, and loyalty: responses to decline in firms, organizations and states. Harvard U.P. 1970.
48、 Harold Lasswell, Abraham Kaplan: Power and society,
49、 Stefan Mann: Farm size growth and participation in agri-envirmental schemes: a configural frequency analysis of the Swiss case,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56,No.3,2005,373-384.
50、 John Orbell and Robyn Dawes: A cognitive miser’ theory of cooperators’advantag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91, Vol.85(June), 515-528.
51、 Pamela Oliver: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as selective incentives for collective action: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0, Vol.85, No.6,1356-1375.
52、 Pamela Oliver,Gerald Marwell: A theory of the critical mass.I. interdependence, group heterogeneity, and the production of collective action,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85, Vol.91, No.3,522-556
53、 Pamela Oliver: “If you don’t do it, nobody else will”,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84, Vol.49, 601-610
54、 Elinor Ostrom: A behavioral approach to the rational choice theory of collective action: presidential address, American political association, 1997.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97, Vol.92, No.1,1-22.
55、 Elinor Ostrom: Reformulating the commons, in Protecting the commons, edited by Joanna Burger ,Elinor Ostrom et. Island Press, 2001,
56、 Richard Rich: The dynamics of leadership in neighborhood organizations, Social science quarterly, 1980, Vol.60,No.4, p.570-587.
57、 John Smith: Communities, Associations, and the Supply of Collective Good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976,Vol.82, No.2,29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