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乡镇政府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关系初探

    张义成

     

     

    2006年,江苏省部分县市谨慎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试点,为逐步走出农村合作基金会阴影,主管部门审批从严把关,发展速度缓慢。近几年,随着《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暂行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的出台,特别是在党的17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根据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的总体要求,合作性金融机构创建有了政策和法律支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江苏省部分县市多数乡镇依托农经部门相继组建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般由乡镇经管站长兼任互助合作社主任。怎样发展壮大合作金融组织,为避免重韬农村合作基金会之履,把互助合作社办成“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准金融机构,当前有必要理顺乡镇政府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之间的关系,严防权力随意介入,才能规避风险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合作金融创建离不开乡镇政府支持和扶持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设立在乡镇,乡镇政府既要考虑其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民增收的作用,又要注意防范由于经营不善所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确保一方稳定的高度出发,乡镇权力介入的是必要的,但职能范围必须理清。农村合作金融一般包括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机构,合作金融组织的筹建和开业都有相应的政策法规所规范。农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的创办,筹建过程都离不开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筹建必须以乡镇政府的名义提出申请,经营场所的选定、法人代表推荐和工作人员的安排、股东代表的构成以及《章程》草案的制订 ,法人资本金与资产结构比例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乡镇政府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都必须认真筹划和研究,依法创办是健康运营发展壮大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合作金融视其性质和经营范围的不同,主管审批部门也有一定的区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般由县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属非企业民营性质的合作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必须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属商业银行性质。商业银行一旦开展业务,除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外,则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不属本文探讨的范畴。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没有经济实力和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必须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办经费提供扶持,按编制和需要配备齐工作人员,确保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经营两不误,在乡镇农经人员性质多元化格局下,更加显得离不开乡镇政府的支持和扶持。

     二、合作金融营运离不开乡镇政府指导和监督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法开展业务,法人代表和工作人员按《章程》规定运作,借鉴商业银行管理经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全部法人财产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不能排除。按《公司法》破产容易,但乡镇党委政府是要承担为社会稳定责任买单的义务。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乡镇政府和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理所当然地要发挥指导和监管职能,主要职能二点:一是资产运作规模控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于全体股东和历年分配所提取的积累,运转资金来源于入社成员存款。资金运作规模取决于经营场所区位优势和空间面积大小、商业银行涉及的领域,业务人员数量专业水平能力、管理手段现代化程度以及本区域内农民创业发展对借款的需求,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本区域内农民创业发展对借款的需求是决定资金筹集规模的首要条件。规模过小容易造成场所和人员的浪费,不能满足农民创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不能满足固定成本的摊销,形不成利润,不利于资金互助发展壮大;规模过大,无法有效投放导致资金成本相对增加,如超出管理能力盲目投放风险也会相对增加。因此,乡镇政府特别是乡镇农经部门和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必须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有关乡镇吸收成员存款(资产规模)指导性规划,提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资金互助合作社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乡镇政府对规模控制只有指导建议权,绝不能越俎代庖。因为规模即资产总额,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资本决定了资产规模总量。结合上述三个要素,是否通过增加资本相应扩大规模,乡镇政府可以出台指导性区间意见,供理事会或股东大会筛选决策。乡镇政府不得下达指令性指标,更不得跨区域增加资本,把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混同为村镇银行。二是资金投放风险控制。乡镇党委政府有确保地方社会稳定的职责,资金互助合作确实是把双刃剑,依法运营能够解决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反之,盲目扩大规模,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事与愿违、欲速而不达。管理失控将会导致挤兑等不稳定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应当时刻牢记。因此,乡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除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外,必须定期或按季向县市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提供财务报表,县市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农经部门应配合监事会人员介入审计。审查互助合作社资金来源是否属本区域成员,杜绝以他人名义委托资金入股;资金投放是否用于本社成员生产生活创业发展,杜绝异地投放;服务范围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杜绝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和企业基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制度完善建议,指导互助合作社借鉴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理念,逐步健全科学管理、信用评价、绩效激励系统。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金互助合作社工作人员学习政治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增强为农服务意识,监督他们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心系社员群众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事业,维护好全体股东利益,运行安全警钟长呜。真正把本乡镇农民的存款,80%以上用于农民生产生活和创业发展,发挥其他商业银行无法比拟的替代作用。乡镇政府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就是笔者的真正意图和动因。奉劝乡镇领导牢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教训,不要把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办成自己理想中的村镇银行,权力无序介入,才是导致亏损解体的主要原因,乡镇政府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关系是支持、扶持,发挥指导和监管的作用而已。对于内部管理关键在于用好人,指导、监督法人或理事会主任和工作人员按政策法规制度把握资产规模、投放风险控制两个环节,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时刻告诫他们身为本地农民和经营者,必须以所持股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它一切担心都是多余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人民政府

    邮政编码:2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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