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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评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
韦森
摘要:本文部分选改自笔者为道格拉斯·C·诺斯教授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的新中译本所写的代译序。第一节对诺斯的生平和著作做了简短的介绍。第二节对《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的基本思想和理论结构进行了较全面的评述。第三节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在制度研究和制度变迁理论方面的主要学术贡献做了一些介绍和评论,尤其是对诺斯的最新著作《理解经济变迁过程》和他与一些合作者的新作“解释有记载人类历史的一种概念框架”长文中的一些观点做了一些解读、评论和商榷。从诺斯2000年之后的一些新近文著中,可以清楚地发现,他越来越注重研究经济制度变迁与政治体制变迁内在关联机制,且越来越重视研究人们的信念、认知、心智构念和意向性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关键词:制度 制度变迁 非个人化交换心智构念 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
“经济学家们已经正确地认识到经济学是一种选择理论。然而,要改善人类的前景,我们必须理解人类决策的来源。这是人类生存的一个必要条件。”
—— 诺斯(North, 2005, p.170)
(一)
对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 —— 一译“诺思”)以及他的制度变迁理论,国内经济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界的许多人目前应该说都比较熟悉了。这主要是因为,诺斯的几本主要著作——包括这本《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以前都有过数种中译本,以至于诺斯本人的一些理论洞见,业已成了许多高校的经济学教师、经济学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们耳熟能详的现代经济学常识了。另外,除诺斯本人的文著大都有了中译文本之外,自1995年以来,诺斯教授也曾多次来过中国,并曾在北大、复旦、清华等高等学校做过讲演,宣讲他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国内一些经济学人(包括笔者自己,见汪丁丁,1992;姚洋,2002;韦森,
诺斯于
诺斯的主要著作有:《1790年至1860年美国的经济增长》(North,1961);《美国过去的增长与福利:一种新经济史》(North, 1974),《制度变迁与美国的经济增长》(North & Davies, 1971),《西方世界的兴起》(North & Thomas, 1973),《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North, 1981),《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North,
(二)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是诺斯教授本人最主要的理论著作之一,该书于1990年由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这部著作既是诺斯本人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也业已成了当代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的一部经典文献。美国前政治学会会长和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政治学系系主任多年的温加斯特(Barry W. Weingast)教授曾对这部著作予以甚高的评价,说它曾“引起了主导90年代的理解制度的一场革命”(参载于North, 2005封底的温加斯特对诺斯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的评介语)。诺斯教授的这部英文著作,在1994年差不多同时出版了两个中译本:一是台湾时报文化出版公司的译本,译者为诺斯自己的学生目前在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执教的刘瑞华教授 [1];一是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刘守英博士的一个中译本。“刘瑞华译本”目前只有在中国大陆的少数大型图书馆中偶有藏书;而“刘守英译本”最初也只是印行了3000册,且在中国大陆的许多大学的图书馆中已经很难查得到了。由于诺斯教授这部制度经济学经典著作的“二刘译本”目前在中国大陆均已很难查到,上海世纪出版集团格致出版社的同仁邀请我和我的同事杭行教授来重新翻译的这部学术名著。很显然,这个“杭译本”[2] 已经是诺斯教授的这部学术专著的第三个中译本了。
为了让读者对诺斯教授的这部制度经济学的经典名著有一个大致的理解,请允许笔者在这一节中对这部著作的逻辑架构及其重要的理论发现做一些概要性的介绍和评述。
正如这部学术专著的题目“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所表示的,这部书的内容也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篇探讨了制度研究的方法基础并随之解释了制度的基本概念;第二篇阐述了制度变迁一般理论;第三篇则着重分析制度对经济绩效(economic performance —— 一译“经济实绩”、“经济表现”或“经济成就”)的影响。
在第一篇第1章一开始,诺斯(North,
在谈到交易费用范式在制度研究中的意义时,诺斯认为,由于人们在市场交换和社会交往中的信息不完全,因而人类总是存在各种各样的“institutional matrix”[6]之中,或者换句话说——人类不是生活在一个“制度缺失”的世界之中,那么,按照科斯(Ronald Coase)的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理论,制度问题就极其重要了。根据这一点,在第3章一开头,诺斯(North,
在对他自己的制度变迁理论研究进路的基本方法论基础——即人类行为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进行较为深入的解说之后,诺斯在第一篇的后面3章中分别探析了他所认为的人类种种“institutions”的3个基本构成部分,即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二者的实施特征。值得注意的是,诺斯在这本书中是先从“非正式约束”来开始他所理解的制度构成的理论剖析的。为什么研究制度问题要从分析非正式约束开始?对此,诺斯(North,
在对人类社会交往中的一些非正式约束做了较详尽的探讨和文献回顾之后,诺斯在第6章接着探讨了正式约束及其在经济运行绩效中的作用。按照诺斯(North,
在对非正式约束和正式规则进行了一些探讨之后,诺斯在第7章专门探讨了契约的实施问题。在第7章一开始,诺斯(North,
在从人类行为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相结合的分析视角对制度的复杂构成进行一些理论探讨之后,诺斯接着在第二篇中用3章篇幅专门探讨了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第9章,诺斯先是从讨论经济组织与种种制度约束之间的关系来开始探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的。诺斯教授之所以这样做,似乎有他自己独特的“匠心”在其中。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诺斯对组织(organization)与制度(institutions)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一直是:“组织及其企业家(entrepreneurs)……是制度变迁的主角(agent),他们型塑了制度变迁的方向”(North,
在对制度变迁的主角以及其型塑制度变迁方向的可能途径进行了一番探讨之后,诺斯又接着在第10章中对制度变迁的内容和路径做了一些解释。诺斯(North,
在对制度变迁的主角、动力、来源进行一定的探讨和解说之后,诺斯在第11章专门探讨了制度变迁的路径。诺斯(North,
在第一和第二篇对制度、制度的构成以及制度变迁过程进行了较详尽的理论探讨之后,诺斯在第三篇一方面对前两篇的理论分析不断进行总结和复述,另一方面则尝试用经济史的史实材料来验证他的理论发现。在第12章一开始,诺斯(North,
这样,通过对人类社会的制度概念及其构成以及制度变迁过程的思路清晰、逻辑严密、结构完美,且既有理论论证也有翔实史实材料印证的多视角、大范围的分析,诺斯在这本不厚(只有十几万字)的“小册子”中,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完整的制度分析及制度变迁的理论框架。自这部著作1990年出版到现在,已经十几年过去了,但即使在今天,当我们再研读这部著作时,仍然感到他的一些理论发现的前沿性和前瞻性,仍然会从文本的解读中不时发现诺斯的一些真知灼见在那里,且直到今天仍然发人深思。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说,这部著作不仅已经是一部公认的研究制度和制度变迁问题的经济学经典名篇,而且是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学者研究人类社会历史演变过程的所不能忽视的理论文献。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诺斯教授的这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是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研究的一部集大成之作。
当然,我们今天也必须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制度现象及其生成机制、内在构成、演变路径、影响因素实在太为复杂,以致到目前,对人类社会制度的变迁机理、动力和原因,我们仍然有许多并不十分清楚的地方。正如诺斯(North,
制度研究,不能离开历史材料的印证和历史的反思。反过来说,历史的研究若离开制度分析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引导,将会是盲目的。诺斯教授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历史印证与他的历史比较制度研究的理论分析的精心结合,已经为学界的未来制度理论探索树立了一个耀眼的标杆。用诺斯(North,
(三)
在上一节中,我们对诺斯教授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的主要观点做了简要的评述。从诺斯的思想演变发展过程来看,这部著作从整体上来说是20世纪90年代前他自己对制度和制度变迁问题理论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总结。作为一个视野宽广、思维活跃且为探索人类社会制度变迁机理数十年锲而不舍的一个理论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甚至在他于1993年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诺斯并没有满足于自己理论探索的已有成就和理论发现,而是不断阅读并吸纳与制度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相关领域的最新文献,探讨新的问题,并不断加深他本人对人类社会制度变迁机理的理解,进一步改进和精细化了他的制度变迁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及其一些合作者在社会制度的经济分析和制度变迁理论研究方面,又大致做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贡献:
(1)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致力于研究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水平变动的一般趋势和演变机理。在一篇题为“历史上的交易费用”一文中,诺斯(North, 1997b, pp. 149-152)提出,在历史上,有三个关键因素导致了交易费用的降低。它们分别是,那些使非个人化交换(“impersonal exchange”—— 这个词在一些地方可以理解为“非熟人的交换”)得以可能和可行的市场制度的出现,政府保护和实施产权的信念的确立,以及现代科技革命所所带来的收益的增加。照诺斯看来,从12到14世纪,在欧洲历史上的商业革命曾引致了贸易的兴起和经济的增长,而导致这一商业扩张的最关键的要素就在于在欧洲社会内部自发衍生出了一系列法律和贸易制度,从而使得一些非个人化的交换能在大范围、跨地区且历时地得以进行。跨地区和跨族国(nations)的信用市场、保险市场、期货交易合约以及规约贸易和交换的商人法、城市法和海商法的通行和实施等等,这些都构成了西欧近代商业革命的制度特征。然而,依诺斯(1990b, pp.126-128)个人所见,从个人化交换向非个人化的交换的社会转型,也给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带来许多根本性的问题。交换的非个人化,熟人关系的超越和断裂,不仅意味着在欧洲中世纪普遍存在且互相分隔的封建领主庄园经济中的一些本地交往和熟人关系网络的断裂,也意味着有共同意识形态的共同体的逐渐分化和解体,这自然伴随着在欧洲中世纪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个“布罗代尔钟罩”(the Braudel Bell Jar)[11] 下人们所共同遵循的一些世俗惯例和共同信仰的瓦解。随之,交易费用和交易的不确定性也大大提高了。为了降低不断上升的交易费用,新的商贸和生产组织的创建和和一些新的交易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就变成了近代西方世界社会变迁的一个动态过程。结果,在西欧社会内部经历了大约500年左右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形式的演化,这才有可能在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母体上型构而成了我们今天所观察到的分工世界(North, 1990b, p. 127)。
(2)随着分工的增加和非个人化交换的不断扩展,交易费用也增加了。其主要原因是,交换各方所拥有的信息是有代价的和非对称的。结果,诺斯发现,从企业层面上来看,转形费用(transformation costs)随着时代的进步而降低了,但交易费用却增加了(North & Wallis, 1994)。因而,按照科斯(Coase, 1937, 1960)的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安排的出现和改变。这一点已经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常识。然而,照诺斯看来,问题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在90年代之后,诺斯和瓦理斯(North & Wallis, 1994,p. 610)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假如技术不是给定的,而是在不断变化着,那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假使人们同时需要选择技术和制度时,结果又将会如何?沿着这一思路,诺斯和瓦理斯(John J. Wallis)发现,在交易费用与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之间的互动关联上,还有一块未开发的研究领域,而且迄今为止,大部分新制度经济学家都还未认识到这一点,并实际上假定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沿着这一研究思路,诺斯和瓦理斯在20世纪90年代提出了一个在经济史分析中把交易费用、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整合在一起的新的理论框架。
为了弄清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内在关系,诺斯和瓦理斯(North & Wallis, 1994,p. 617)提出了四种交易或转形“增进”(augmenting)或“消弱”(attenuating)的制度变迁或技术变迁:交易增进(抑或削弱)的制度变迁是指那种能提高(或降低——下同)交易投入效率的制度变迁;交易增进的技术变迁是指那些能提高交易投入效率的技术变迁。依此类推,转形(生产)增进的技术变迁(a transformation augmenting technical change)是指那种能提高转形投入(生产要素)生产率的技术变迁;而转形增进的制度变迁是指那种能提高转形投入(要素)的制度变迁。基于上述区分,诺斯和瓦理斯(North & Wallis, 1994,p. 618)发现,在交易与转形过程中,中间物品在理解历史上的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相互关联中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例如,拿电话来说,诺斯和瓦理斯认为,电话在通信工业之外的企业作为中间物品的大量购买和广泛使用,就曾大大地降低了交易费用。很显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英特网技术和网络通讯的全世界范围的普及,将会极大的降低一些行业或厂商的交易费用。同样,在一个工业内部的制度变迁也会通过中间物品传导给其它工业。诺斯和瓦理斯曾举例说,投资银行的出现,可能会通过能够使其它行业的人们能通过使用其金融服务来引致金融行业之外一些行业内部的组织、制度甚至技术变迁。
根据他们对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之间相互作用以及交易费用和转形费用(或言“生产成本”)之间关系的考察,诺斯和瓦理斯提出,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解开在交易费用、制度变迁以及技术变迁与历史上经济增长的复杂关系的纽结。他们认为,在他们的分析框架中,关键在于,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并不仅仅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理性经济人希望在各方面尽可能的降低交易费用。技术创新能使我们较容易的降低交易费用,正如它能导致降低转形费用一样。同样,制度变迁也会降低交易费用,或降低转形费用”(North & Wallis, 1994, p. 622)。诺斯和瓦理斯的这一洞识,既是对科斯交易费用经济学的一个新的诠释,也显然是一个重要的理论推进。对理论界继续深入探讨人类近现代历史上乃至当代历史上的经济社会变迁过程,以及对未来制度分析和制度变迁问题的理论研究,显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沿着诺斯和瓦理斯的这一思路进一步进行理论探索,也许会拓展出一片非常有理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研究空间或研究领域。
(3)基于对欧洲、北美近现代历史上动态社会变迁过程的历史考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与他的一些合作者一起,展开了从历史博弈的视角对欧洲历史上近代市场秩序以及其制度规则的自发型构过程的理论分析和模型建构。据诺斯和他的一些合作者自己所言,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旨在要弄清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在没有国家强制力量参与或干预的情况下,一些确保近现代市场运行的制度规则和制度安排最初是如何自发型构而成的?在1990年发表的“西方的吊诡”(The Paradox of the West)一文中,以及在他与米尔格罗姆(Robert Milgrom)和温加斯特(Barry W. Weingast)1990年合作撰写的文章中,诺斯等人对中世纪后期荷兰以及英格兰最初商业制度的型构进行了历史的考察,并在理论上对这些处于他所说的“第二次经济革命”国家的产权结构型构和演进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博弈论模型——尤其是“历史博弈”的——分析。照诺斯和他的合作者(North, 1995b,Milgrom, North, & Weingast,1990)看来,在中世纪晚期的荷兰,由一些私人法官(private judges)来强制实施的支配商业交易的一些商法和法规(legal codes),最先是在商人们的生意交往即市场博弈中自发型构出来,然后不断在欧洲近代早期的市场发育中不断演进而逐渐完善的。譬如,在荷兰近代市场秩序的最初型构过程中,合约的实施机制最早是以“基尔特商人的行会秩序”(fraternal orders of guild merchants)之中商人们的内在行为准则形式出现的。在这些基尔特商人行会中,一旦发现有人有欺诈、违约和失信行为,人们就会把他排挤出行会的商业圈子,从而使他无法再在圈内做生意。诺斯(North,1995b, p. 15)曾对他们的这种历史博弈分析做过这样的归纳:“这些行为准则逐渐演变成商法,并逐渐遍及在欧洲的贸易地区。它们也逐渐地与普通法和罗马法融合起来,最后由国家来强制实施”。根据上述历史博弈分析,诺斯进一步指出,辨识出西欧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自发形成和演进过程以及经济制度的结构是政治体制演进之结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正是在这一政治体制与经济制度之间互动发展的社会历史演进过程中,法律框架以及其实施机制也相应生成了。[12]
(4)基于他们对欧洲历史上商人交往秩序的自发生成过程以及对正式制度规则——如法律制度——历史演进过程的上述理解,在他的一些晚近文著中,诺斯进一步梳理并探讨了在经济增长和政治体制演进之间的相互作用。诺斯(North,
在西欧近现代历史上,在经济增长和政治自由的发展之间,确实存在某种互利共生的相依关系(用英文讲,某种“symbiotic relations”)。正如诺斯所见,欧洲最早发轫现代经济增长的两个先驱国家荷兰和英国,同时也是代议制政府和公民自由的先驱。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欧洲近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后的西班牙和葡萄牙,在同一时期也没能发展出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政制。照诺斯(North,
对于人类近现代社会中宪政民主政制与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诺斯在后来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又做了更加深入的探讨。基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对政府本质的一般认识,即政府实际上是一个“kleptocracy”(即“利用权力盗窃国家资源的统治者”,见North, 2005, p. 67),诺斯认为,必须制定宪法性典章来有效约束政府及其政府官员的行为以及他们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诺斯(North, 2005, pp. 107-108)指出,宪政民主政制在四个方面可以确保一个市场经济的良序运作(well-functioning):“第一个命题意味着……对政治官员行为的限制。政治秩序的关键就在于对政治官员的可信限制。公民权力及其所隐含的对政府的限制,必须对政治官员来说是能自我实施的,即违背这些限制就会危及一个政治领导人未来的政治生命”。“第二,成功的宪法可以通过赋予公民权利以及对政府决策施加一些其它限制来部分减少政治舞弊(the stacks of politics)。第三,产权和个人权利必须得以很好地界定,以致于这些权利被侵犯时,公民们能清楚地知道。第四,国家必须提供尊重这些权利的可信承诺,以保护人们不受公共官员的机会主义以及剥夺行为所侵害”。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讨论宪政民主与一个国家长期经济增长的关系时,要认识到,建立宪政民主政制,从理论上来说并不一定就削弱一个国家统治者的实际统治能力和利益,相反却有可能会增加他的能力和经济利益。诺斯和他的合作者温加斯特均看到了这一点。正如姚洋(2002,页189)所言:“通过宪政将自己的手脚捆绑起来,不仅不会削弱统治者的能力,相反却会增强他的能力;也就是说,统治者将自己置于宪政之下即使从他本人的角度来看也是有利的。”姚洋还认为,这只是从宪政的工具性的一个方面来看问题。接着姚洋还更深刻地指出,宪政工具性的另一个方面是为市场经济奠定了最高层次的法律和实质性保障:“宪政的实质是权力制衡,且各方面都将自己置于统一的法律管辖之下;在宪政之下,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方面地使用超出法律所赋予它的权力。因此,宪政为市场经济提供了稳定的法律环境和可预见性,从而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运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宪政还保证了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不会受到来自权力机关的不规则干预和过度税收,从而为市场经济中的创新和投资提供动力”(同上)。基于上述两点,姚洋得出结论说,如果说经济增长是统治者得以维持期统治的基础的话,那么,宪政对市场经济的支持,也是对统治本人的支持。应该说,姚洋这里所讲的道理,补充乃至发展了诺斯的思想,且在当今中国走向民主和法治国的现实大趋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5)尽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诺斯本人及其与他的一些合作者一起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的变迁过程之间的关系做过一些考察,但是,在最近撰写的一篇题目为“解释有记载人类历史的一种概念框架”的长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还是明确地指出,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均还不能完全解释人类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因为,当今世界的格局是:“发达社会总是具有发达的经济和发达的政体(polities)”。诺斯等认为,这一事实表明,经济和政治的关联必定构成了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深层基础。因此,要解开近现代历史上这一仍然充满诸多困惑的历史之谜,必须构建出一个把经济学与政治学的理论分析整合在一起的分析框架。为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最近创造了两个新术语:“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limited access social orders)、“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open access social orders)。[13] 他们还认为,理解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在于弄清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转型,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只有少数国家(在一个地方,他们甚至明确地说目前在世界上只有“8个国家”)完成了这一社会转型(见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72)。
在这篇长文一开始,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就提出,“对经济史中最根本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追问:为何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取得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为什么在过去300多年中大多数国家均无法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与之相关联的一些深层问题是:为什么在20世纪只有在少数国家中产生了一些制度安排来确保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不能衍生出繁荣的市场、竞争性的和稳定的政治,以及一些能促进深层人力资本积累的文化?这一历史过程到底是如何发生的?诺斯他们认为,这其中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未能成功的完成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转变 [14]。在这篇新近的长文中,诺斯及其合作者还对他们所认为的“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以及“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各自特征及其运作机理分别做了一些描述和分析。他们的研究发现,在“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自然国”(natural states)[15] 中,政治与经济紧密地绞缠在一起(intimately intertwined),国家设定受限的进入而创造经济租,而这些租金又被社会的精英阶层(elites)用之来支撑现存政治制度(regime)和维系社会秩序。因而,在这种具有“有限进入的秩序”的“自然国”中,政治体制对经济体制而言不是外生的,因为在经济中政府是一个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参与者;同样,经济体制对政治体制来说也不是外生的,因为正是“经济租的存在建构了政治关系”(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14)。正因为这样,“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的特征是不断创生出有限地进入一些有特殊价值的权利和活动的特权,而这些特权又为国家内部的一些政治和军事精英及其集团所维系和享有,从而“产权的发生和法律制度亦为精英的权利所界定”(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2)。这样的社会安排,必然导致在这种“自然国”中“国家控制贸易”(同上,p. 33)。由于在这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中,“一个自然国的维系并不依赖于非精英阶层(non-elites)的支持,他们并不能有效威胁国家和特权阶层”的统治,反过来他们也“无法信任国家所做出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承诺”。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15)的研究还发现,尽管这种自然国“能提供一种长时段的社会稳定,并能为经济增长提供某种环境条件,但是总存在蕴生社会动乱的可能性”,从而“暴动和内战经常是一种可能的结果”。
在这篇长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海提出了一个特别深刻的观点:尽管在具有“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的“自然国”中可以像“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一样有法律,甚至有“法治”(the rule of law),但是,这些法律和“法治”只对一些精英来说才有实际意义。正如狄索托(de Soto, 2000)在《资本之谜》一书中所发现的那样,在当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中,亦即在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这里所说的“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中,普通民众实际上是享受不到一些法律、制度和特权组织(如豪华俱乐部)的好处的,因为,同样的法律和制度“在有限进入的秩序中与在开放进入的秩序中的运作是不同的” (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27)。诺斯等人的研究还发现,正是这一区别,使得经济学家们在对制度的经济绩效影响方面的经验研究中陷入了极大的困惑:为什么同样的法律和制度在不同国家和社会中有不同的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为什么有些法律和市场制度在一些国家和社会中作用良好而在另一些社会中就不怎么工作?为什么形式上相同或相类似的制度在不同社会体制中的经济绩效不同?很显然,照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看来,这主要还是在于社会秩序是“有限进入的”,还是“开放进入的”。对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46)曾明确地说:“答案在于开放进入和竞争:所有这些机制在开放和竞争存在的条件下在运作上会有差异。自然国限制进入和排斥竞争者。这使一些组织的形成变得非常困难,以致于使那些能协调民众反对政府的组织极大地受限”。相反,在一个“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中,“政治竞争实际上要求众多大的、复杂的和良好组织的利益群体的存在,以致于不论在任何政治制度存在的条件下,他们均能有效的相互竞争”((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8)。由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39)得出了如下一个尤其重要的结论:“只有在经济竞争存在且复杂的经济组织出现的前提条件下,可持续的竞争民主才有可能”。
(6)如果说世界各国要达致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均要求从一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转型为一种“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那么,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以及所谓的“转型国家”——如何才能完成这种从一种“自然国”向“宪政国”的转型?对此,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在那篇新近的“解释有记载历史的一个概念框架”一文中并没有给予更多的且令人信服的解释,[16] 倒是在2005年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给提了许多发人深思的观点和思路。
从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基本分析理路上来看,要弄清从一种社会秩序向另一种社会秩序过渡或转型,关键还是在于理解制度变迁机制的动力源在哪里。在这个问题上,似乎在诺斯晚年的思想发展过程中发生了一个较明显的渐进性转变,那就是他越来越重视人们的信念(beliefs)、认知(cognition)、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作用。譬如,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的“前言”中,诺斯(North, 2005, pp.viii-ix)就明确指出:“人类演化变迁的关键在于参与者的意向性(the intentionality of the players)。……人类演化是由参与者的感知(perceptions)所支配的;选择 —— 决策—— 是根据一些旨在追求政治、经济和社会组织的目标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的感知中做出的。因而,经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为行为人对自身行动结果的感知所型塑的一个刻意过程(a deliberate process)”。在其后的分析中,诺斯(North, 2005, p. 3)又一再指出:“理解变迁过程的关键在于促动制度变迁的参与者的意向性以及他们对问题的理解”;“人们所持的信念决定了他们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反过来又构造(structure)了人类处境(human landscape)的变化”(同上,p. 23)。由此,诺斯认为,“信念是构建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之基础的关键”(同上,p. 83)[17]。基于上述认识,诺斯(North, 2005, p. 36)相信:“对个人信念如何与社会背景(social context)内在关联的深入探析,将展示出用作直接解释经济变迁的一整套文化与社会制度的关联机制”。为什么会是如此?诺斯(同上,p. 49)具体解释道,这是因为,“在信念体系和制度框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信念体系体现了人类处境的内在表诠(internal representation)[18]。制度则是人类施加在所处环境之上以达致合意结果的结构。因而,信念体系是内在表诠,制度则是这种内在表诠的外在显现(manifestation)”。
如果说制度的维系和变迁均取决于人们的信念或人们的意向性,尤其是取决于如当代著名语言哲学家塞尔(John R. Searle)所见的那种“集体意向性”(即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 见Searle, 1983,1995),那么,人们的信念又是如何形成的?作为“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 facts —— 塞尔的《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的人们的“集体意向性”又是如何达致——或言生成——的?照诺斯看来,这部分取决于人们的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19]。那么进一步的问题是,人们的一些先存的心智构念(preexisting mental constructs)又是从何而来?诺斯(North, 2005, pp. 61-62)对此解释道:“个人所形成的用来解释周围世界的心智构念部分是从他们的文化遗产中产生的,部分从他们所面临和必须解决的‘局部的’(local)日常问题中所产生,还有一部分是‘非局部的’(non-local)学习的结果。”照诺斯看来,除上述三个来源外,人类的基因在其中也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人类的基因特征提供了心智的初始建构(initial architecture);心智与文化遗产和个人经验之间的相互作用型塑了学习”,从而,照诺斯看来,基因、文化遗产和个人经验便构成了学习的“三个来源”。
从哲学的知识论背景来看,受塞尔心灵哲学的影响,诺斯把人类社会视作为一种人类心智的某种建构 [20],由此他认为,“人类所创造的这种建构便成了人们心智的一个主观函数”(同上,p. 83)。基于上述认识,尽管诺斯在晚年大量接受了哈耶克社会理论中的一些洞识,但他最终还是得出了与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生成论完全不同的一种理论进路:“即使我们完全赞同哈耶克在与社会主义计划者辩论中已经大获全胜的论证,即价格体系相对于其它可选择的资源配置方式更有效率,但是,哈耶克并没有认识到,我们别无选择,而只能从事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North, 2005, p. 162)[21]。这句话,可谓是诺斯一生锲而不舍地探究人类社会制度变迁机理所达致的一个最后结论。是耶?非耶?见仁见智,这也只有留给每个人去自己判断和未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实践去进一步验证了。尽管如此,今天这里我们似乎仍然可以猜测到,如果诺斯这里所说的“社会工程”是指与良序市场运行体系相配套的宪政民主政体的未来建设而言的,那么他的这一结论也许多半是对的,或者说至少是可接受的。
(本文发表于北京大学《经济学季刊》2009年第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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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North, Douglass C. & John J. Wallis,1994, “Integrat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Technical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A 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50, pp. 609-624.
[31] North, Douglass C., John J. Wallis & Barry R. Weingast, 2007, “A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Interpreting Recorded Human History, George Mason University:Mercatus Center Working Paper,No. 75.
[32] Searle, John R. 1983, Intentionality: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
[33] Searle, John R.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34] 汪丁丁,1992,“制度创新的一般理论”,《经济研究》第五期,页69-80。
[35] 韦森,
[36] 韦森,1999b,“注意哈耶克,慎思诺斯”,《经济学消息报》,第二期(总第314期),第四版。
[37] 韦森,2001,《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38] 韦森,2003,“从习俗到法律的转化看中国社会的宪制化进程”,《制度经济学研究》,第2辑,第187-226页。
[39] 韦森,2005,《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北京:世纪文景出版公司。
[40] 韦森,2006,“斯密动力与布罗代尔钟罩—— 研究西方世界近代兴起和晚清帝国相对停滞之历史原因的一个可能的新视角”,《社会科学战线》,第1期,第72-83页。
[41] 韦森,2007,“欧洲近现代历史上宪政民主政制的生成、建构与演进”,《法制与社会发展》,第5期,第101-118页。
[42] 姚洋,2002,《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l 韦森,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邮政编码:200433,电子邮箱:liweisen@fudan.edu.cn 。
l 本文是作者承担的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李约瑟问题’与晚晴帝国衰落的制度经济学反思”(KRH3046006)部分研究成果。这篇文章之所以把标题作为“再评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是因为,(1)笔者(韦森,
[1] 在2005年,笔者应邀到台湾清华大学经济系讲演时,曾与刘瑞华教授一起吃过饭。席间,刘瑞华教授曾对我说起过诺斯教授是他在美国华盛顿大学读经济学博士时的导师。
[2] 诺斯这部著作的新中译本将在2008年下半年由上海格致出版社出版。
[3] 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韦森,2001)以及在后来的许多文著(譬如,韦森,2005)中,笔者都反复指出,西方语言中的“institution”一词的涵义要远比汉语中“制度”一词的涵义宽泛得多。但是,鉴于国内学界的翻译惯例和人们较普遍的习惯用法,我们在这个中译本中还是把它翻译成了“制度”。
[4] 在诺斯的话语中,“enforcement characteristics”是一个很难用准确的中文词汇来表达或对译的英文词组。这里既可以把它直译为“实施特征”,又可以把它简洁地译为“强制性”。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一书中,我(韦森,2001,页84,注1)曾指出,在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的话语中,这个英文词组实际上涵指这样一种社会现实对象性:正式规则和非正式约束在社会现实中得以实现的一种社会机制或一种社会过程,或者更精确地说,它是指介于一种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中间的一种社会状态、一种现实情形和现实结果。
[5] 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North, 2005, p. 21)把“路径依赖”简单地解释为“从过去衍生而来的制度和信念影响目前的选择”。
[6] 这是诺斯在后期的著作中所常用的一个词组,我们在这部著作中把它翻译为“制度矩阵”。
[7] 克利俄:在希腊神话中为主管历史的女神。
[8] 在后来出版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North, 2005, pp. 137-138)还指出,除了西方近现代历史上荷兰和英国的成功例子和西班牙和葡萄牙失败的例子外,“法国则处于这两种极端的例子之间”。接着,诺斯总结道,西方世界兴起的“关键在于路径选择的多样性以及不断增加的促进经济增长的可能性(相对于单个的统一政策而言)。”诺斯还独具慧眼地指出,“即使西欧的相对失败者,也对欧洲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9] 12-14世纪时欧洲最著名的国际贸易集市。“香槟”为当时法兰西北部的一个伯爵领地。位于意大利和佛兰德斯以及德意志兰和西班牙之间两条交通要道的交叉点上。由于来自意大利和东方的货物以及从北欧来的商品要在该领地中完成其交换,因而香槟地区曾一度成了当时欧洲的贸易中心。香槟集市在13世纪后半期达到了鼎盛。后来,随着欧洲海上贸易的发展,加上英法百年战争的打击,香槟集市在14世纪衰落了。
[10] 在新译本中,这段话被翻译为:“前景是美好的。我们也许永远也无法确切地回答所有问题,但我们可以做得更好一些。”
[11] “布罗代尔钟罩”是秘鲁经济学家狄索托(Hernando de Soto,2000)在其名著《资本之谜》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按照哈耶克的见解,市场经济是一种不断自我生长和自发扩展的人类合作秩序(the extended order of human cooperation)。在人类历史上,这一合作与扩展秩序常常被一些未知的社会因素和社会机制所制约,致使这一扩展秩序不能自我扩张而占据整个社会,因而历史上的市场经济就好像被困在一种与世隔绝的“钟罩”内。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制约和阻碍了人类合作秩序的自发扩展?这一问题曾被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视作为一个一直没有解开的历史之谜。布罗代尔的原话是:“关键问题是要弄清楚那种我毫不犹豫地将之称为资本主义的社会部门为什么好像生活在一个与世隔绝钟罩里?它为什么无法扩展而占领整个社会?……[为什么]资本快速形成只可能在某些部门中发生,而没能在发生在当时的整个市场经济中?”(Braudel, 1982, p.248)根据布罗代尔的这段话,狄索托(de Soto, 2000)把那种被哈耶克所称作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的市场经济被种种社会因素和机制所阻断和隔膜的社会安排就被称作为“布罗代尔钟罩”。对于这个概念的具体论述,请参笔者(韦森,2006)的一篇长文“斯密动力与布罗代尔钟罩 —— 研究西方世界近代兴起和晚清帝国相对停滞之历史原因的一个可能的新视角”。
[12] 对于这一点,在笔者(韦森,2007)不久前发表的一篇关于近现代欧洲宪政史的长篇论文中,也给出了一些历史证据和理论解释。在正在撰写的《斯密动力与布罗代尔钟罩:西方世界近代兴起与明清时期中国市场经济兴衰的制度经济学反思》一书中,笔者也将会对欧洲近现代历史上市场秩序的自发型构、成长、扩展与法律制度以及宪政民主政制之间的互动发展过程予以进一步的探讨和解释。
[13] 在这篇长文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提出,在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着)三种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秩序(the primitive social order)”,“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他们还认为,“原始社会秩序”是指人类以狩猎捕鱼和采集野生食物为生阶段的早期社会;而“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在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已经1万多年,并且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仍然处于这个社会发展阶段。他们认为,与“受限进入的社会秩序”相匹配的政治体制是一种“自然国”(natural states)。他们还认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一些少数国家发展到了“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而与这种“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相匹配的政制形式则是一种稳定的宪政民主政体(尽管他们没有明确提出这样一个概念,但我觉得他们的实际论述似乎已接近于认识到这是一种“宪政国”,用英文来说就是“constitutionalized states”。他们在这篇长文中确曾使用了“a system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这一概念,见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41)。在这篇文章中,他们主要讨论了第二和三种社会秩序的运作原理。事实上,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的这种对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三分法,恰恰与笔者在《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韦森,2001,第7章)和“从习俗到法律的转化看中国社会的宪制化进程”(韦森,2003)的长文中所提出的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三分法——即“习俗经济(customary economies )”、“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ies)”和“宪制化经济(constitutionalized economies——或言‘制度化经济’)”——几乎完全一致。按照笔者对人类经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三分法,新石器时代的原始部落,西欧中古时期的村社经济,以及近现代在世界的许多边缘地区仍残存的部落共同体,可以被视作为是一种“习俗经济”;在中国延续一两千年但却能未型构成完整的民法系统并因而缺乏刚性的产权结构的宗法自然经济,以及在西欧近现代市场经济未型构成型之前的封建庄园领主经济,则可以被视作为一种典型的“惯例经济”;而在西方现代由完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工商和企业制度所规约并调控着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即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经济”,以及哈耶克所说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s of human cooperation)”)的成熟阶段,则是一种“宪制化经济”。现在看来,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在2007年的长文中所提出的“原始社会秩序”、“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和“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的三分法,恰恰与笔者在2001至2003年间所提出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三分法几乎完全重合,惟一的区别也仅仅在于名称不同而已。
[14] 在《理解经济变迁过程》一书中,诺斯(North, 2005,p.104)解释道:“秩序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秩序同样也是建立和维系个人自由和产权的各种条件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我们将个人自由和产权与一致同意的或民主的社会联系在一起。不断增进我们对秩序和无序之根源以及从一种秩序向另一种秩序转型的理解,对于理解经济变迁来说是必需的。”从这段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诺斯晚年转而重视对“社会秩序”的研究。这说明晚年诺斯的思想进路更加接近哈耶克,或言更多地受哈耶克思想的影响。在《理解经济变迁的过程》中诺斯曾多处引用哈耶克的观点,也佐证了这一点。
[15] 在这篇文章中,诺斯和他的合作者(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p. 70-71)还明确地解释说:“我们之所以把这种有限进入的秩序的政治与经济结构称作为自然国,原因是:它是人类社会的自然形式。”他们还认为,这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默认选择”(default option),并在历史上已经存在了1万年。他们甚至认为,“自然国中任何东西都是自然的。并且,由于自然国不是病态的,政策药方将是无用的”。
[16] 我们注意到,在这篇长文的结论中,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 71)曾深刻地指出:“由于自然国具有建立在排他(exclusion)、特权、租金创造之上的内在力量,它们是稳定的秩序,因而,要完成其转型极度困难”。尽管如此,在这篇长文中,诺斯及其合作者(North, Wallis & Weingast, 2007, pp. 53-63)还是给出了从一种有限进入的社会秩序向一种开放进入的社会秩序转型的三个门槛条件(the three doorstep conditions):(1),在精英阶层中实行“法治”(rule of law for elites);(2)建立包括国家在内的一些精英组织的恒存体制(perpetual forms of organization for elites);(3)对军队的政治控制(political control of the military)。诺斯等人还具体解释道,第一个门槛条件可以有利于建立个人可以利用法律和法院的司法制度,且至少对社会的精英阶层来说是如此;第二个门槛条件可以衍生出恒存的合作组织,从而创生出非个人化交换;第三个门槛条件能够让一些非军事精英不必依靠在军队中的强人的关系网就能维持人际关系。现在看来,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这种把从一种“自然国”向一种“开放进入社会秩序”转型的所有希望都寄托在这种国度中“精英阶层”内部的“法治”、“恒存组织”和“政治控制军队”的改革思路是非常有问题的,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显得有些荒唐和天真。受文章篇幅所限,这里我们就不他们所提出的这三个门槛条件一一展开讨论了。但这里至少有一点值得特别提出,诺斯、瓦里斯和温加斯特在这篇长文中对“法治”(the rule of law)的理解本身就是很有问题的。因为,无论是从宪法学上来说,还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来看,仅想在社会精英阶层中推行“法治”,这本身就已经不再是“the rule of law”了,而必然且必定是一种“人治”和“全能政治”(the totalitarian government)。
[17] 值得注意的是,诺斯在这部著作中所讲的信念,不仅仅是指行为人个人的信念,也包括形成一个社会的信念体系的一些“共享信念”(shared beliefs),——见North, 2005, p. 83。
[18] 这里的“representation”是一个很难翻译为中文的英文概念。这个词在英文语境里是很清楚的:“a description or statement as thing true or alleged”, 或“the expression or designation by some term, character, symbol or the like”。在中文中有通过运用语言陈述、说明而确定下来的意思。这里把它翻译为“表述”,显然有些勉强和生硬,这里又显然不能把它翻译为“代表”,把它翻译为“表现”,更是错得离谱。经反复推敲,我决定用“表诠”一词来对译英文的“representation”。这里应该说明,“表诠”不是笔者自己生造的一个新中文词汇。因为,在古汉语中就有这个词。据考,这个词源自佛学文献,在佛教中意指“从事物的正面做肯定的解释”,因而与“遮诠”(从事务的反面做否定的解释)相对。譬如,在《禅源诸诠集都序》卷三中有言:“遮谓遣其所非,表谓显其所是。……如说盐,云‘不淡’是遮,云‘咸’是表”。
[19] 诺斯这里显然又回到了他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些先前见解中去了。
[20] 譬如,在该书第二篇的“导言”中,诺斯(North, 2005, p. 83)就明确指出:“我们所建构并试图去理解的这个世界是人类心智的建构物。它不能在人的心智之外独立存在……”。
[21] 尽管诺斯教授在晚年所提到哈耶克的论著和观点多了起来,但他似乎一直不认同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即使在2001年4月间曾把我(Li, 2003)在剑桥写的一篇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的视角所写的关于诺斯教授的“制度变迁理论”的英文综述文章传给了他,他也细读了我的文章(在2003年在访问复旦时,我们见面他对我说第一句话就是:“You know my thoughts than I did”), 但他还是不能同意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认为他并始终不能认同制度是“无目的的个人行动的集合”的观点。在《制度与效率:与诺斯对话》一书中,姚洋教授曾回忆到,与诺斯的交谈中,诺斯曾说,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为一种“trash”(见姚洋,2002,页22)。尽管诺斯教授不同意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但他与哈耶克却保持了非常好的私人友谊。譬如,在2003年3月诺斯教授随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的访问团来复旦时,他还特别告诉我说:“韦森,你可能还不知道,我与哈耶克是好朋友。在哈耶克1974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他还曾到我在伊利诺斯州的农场中住了3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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