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三鹿事件”看政府职能转变

    肖海英

        伴随三鹿被收购的结局,由三鹿集团引爆的食品安全危机似乎再一次尘埃落地,但没有人敢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问题。三鹿事件引发的教训和思考不可谓不深,但道德的谴责,法律的追究,仍然是非理性的,企业、政府各打三十大板。由此话题展开的讨论认为:政府应承担监管不利责任,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界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出发,呼吁政府加强监管,完善法律,强化责任,以维护公共食品安全。对这样的结果和观点我表示怀疑、担忧,所以我要追问,三鹿事件的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政府在类似公共安全事件中如何实现职能转变?最终杜绝类似三鹿事件这种恶性社会问题爆发。

        一、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职能空缺。什么是政府职能转变?简单通俗的讲就是“把社会的还给社会”,政府只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这就是说很多具体的经济、社会工作要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去做,于是也就就产生了如何保障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理性参与社会分工、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因为事实上,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年,伴随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有了长足发展,但整体上看它们还很不成熟,主要表现在利益导向太强,社会责任流于作秀,原创能力太弱,赢利主要依靠资源和剥削等等,这种缺少理性自觉、理性生命、仅仅为挣钱而挣钱的非理性思维的落后社会活动,当政府从社会具体事务中撤出后,必然导致社会竞争的混乱,这也似乎成了政府强化监管的最好理由。但如果政府也仅仅局限在强化监督的思维怪圈里,希望通过法制建设,执法查处来解决社会主体及社会组织问题,那就围着它们转吧,就必然摆脱不了与具体社会事务的关系,这怎么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呢?

        二、三鹿事件中政府责任认定及思考。三鹿事件从根本上是道德问题,是企业理性精神缺失所致,政府有监督不利的责任,但政府最应该承担的是职能转变不到位的责任。实践和理论都已证明,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更应该发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职能,哪么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是什么呢?我想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政府参与具体社会和市场行为,必然导致不公共平竞争和腐败行为,二是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加,政府没有能力顾及所有的社会事务,三是政府参与具体社会活动必然压抑社会个体、社会组织发展,政府也就失去了根本的社会支撑,四是政府职能转变,才有利于发挥政府公共权力优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促进人和社会发展的崇高目标。所以三鹿事件的主要责任主体是企业自身,企业违背了其存在的价值,连最底线的个人良知都置之度外,这么大一个组织如何运转?或者说一个企业成了有规模、有系统的危害大众的机器,它不灭亡,谁灭亡?所以,三鹿事件引发的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价值的思考,也有重要的意义,传统的关于追逐利益是企业本质的观念是不是也需要整理呢?

        三、明确了政府为什么转变职能和转变职能后存在的问题,就可以理解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政府监督的目的了。我把这概括为以服务为主导,以监督为底线,促进社会个体和社会组织的健康、理性发展,换句话说,监督不是为了查出问题,惩罚企业,就像法律的存在不是为了惩恶,而是为了扬善一样,有人说通过严惩和规范强制,人就会形成遵守规范的习惯,我坚决不能接受这样的谬论,原因有二,一是人们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它都知道即将产生的后果,或者说任何犯法行为肯定不是因为法律(规则)没有存在,二是训练和惩罚的手段必然毁灭理性,训练是类似动物的异化,惩罚让人丧失理解和包容。所以,我不得不呼吁一个理性社会的构建,才是政府转变职能的目的,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社会基础,因为理性社会才真正是社会合理分工的基础,合理的分工和理性的行为配合才能最终实现社会良性互动,大政府、强政府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实现善治的社会愿景。

        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它天生就与社会理性、个人团体私利纠缠在一起,但既然下定了决心,全体社会一起努力,就一定能实现。

  • 责任编辑: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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