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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村庄秩序的建构逻辑

    ——兼论村民自治的困顿

     

    齐美胜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村庄秩序的研究主要基于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之中,而很少关注村庄内在结构状况对社会秩序生成的影响。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沿革来看,农民作为村庄社会中的主要行动者,其利益的参与、整合与安排不仅决定了村庄秩序的具体表征,而且亦是实现村庄社会有序运行的主要动因。伴随市场经济的社会发育,村庄结构日趋开放,以及国家现代社会管理方式的变相运作,村民自治被视为村庄秩序内生获得的恰当表达,而受到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困扰,却意味着理性化村庄秩序将会经历一个漫长的成长过程。

     

    关键字:村庄秩序;社会结构;权威;社会行动者;村民自治

     

    一、问题的提出

     

    村庄秩序一直是中国农村问题研究的兴奋点。从现有研究看,对村庄秩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之中。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村庄秩序在生成路径上具有二元性,即行政嵌入与村庄内生(贺雪峰,2002)。换言之,国家与农村社会的二元整合决定了村庄秩序的生成机制。具体而言,国家能力,即国家强制性控制以及农村社会内在社会结构是秩序建构的主要变量。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种整合模式:弱国家强社会整合模式、总体性国家整合模式以及弱国家弱社会整合模式(吴思红,2005)。然而,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尤其是“皇权不下县”的政权建设特征来看,则存在的社会事实是:其一,在漫漫的社会沿革中,中国的村庄如何能长期游离于国家政权体系之外,并成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其二,当村庄面临社会环境异常复杂,尤其国家权力“嵌入”时,其内在的社会结构是如何使之可能的?从功能社会学理论解释来看,村庄之所以长期存在并生成社会秩序,主要是因为村庄可以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在应对相对变化的社会环境时,通常能启动自我控制,即通过两大均衡机制——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以达到维持动态平衡的目的,从而保障村庄自身的有序运作。需要解释的是,村庄的社会结构是在与外在环境的不断调适中实现内部结构要素的均衡的。这也意味着“嵌入”之所以能够成功实现,是与其结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方式紧密相关。至此,村庄的内在结构状况是决定村庄秩序生成机制的关键。

    那么,如何来分析村庄社会结构对村庄秩序建构作用?贺雪峰(2002)从社会关联上剖析了村庄秩序生成的社会基础。村庄秩序的内生获得,要依赖于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因其性质、强度和广泛性构成了联系中的人们的行动能力。这种行动能力为村庄社会提供了秩序基础。由此,可以认为,村庄社区中社会成员是否具备一致行动能力是村庄秩序生成的关键。换言之,社会行动者的行动状况总是直接地表征村庄秩序的构建程度。而对于社会行动者本质而言,则最基本的特征是具有意志性和目标导向性。一方面,社会行动者在行动时会受到置身其中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社会行动者确定目标、选择手段、克服障碍时一般需要遵循相关的社会标准(帕森斯,2003)。因而,虽然社会行动者是村庄秩序分析的逻辑起点,但是,村庄社会结构对社会行动者的处境以及他们对自身处境的反应具有决定性影响。由此,村庄内在的社会结构成为影响社会行动者一致行动能力的关键所在。何谓村庄的结构要素?日本学者武福直认为分析村庄结构要素需要考虑以下:一是必须考虑作为基础结构的农业生产方式、特征、地域条件以及围绕村庄而展开的产业结构;二是对于作为村庄社会结构基本单位的家庭经济地位,同时也必须关注再次背景下形成的各家庭之间的关系;三是必须探讨村庄的政治支配结构中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以及这种关系与外部社会的联系,即村庄的结构应该包括经济要素、政治支配要素和基于经济要素形成的社会要素(张文明,2006)。然而,这里仍然存在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村庄内在要素是如何运作的,其运作逻辑或动力源又在哪里?

    从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结构理论看,具有各种动机和价值取向的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达成利益一致上协议,并相互之间逐渐形成相对稳定的制度化互动模式。换句话说,村庄内部结构要素的运行有序主要取决是否有效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整合。至此,村庄的社会结构是否提供和满足行动主体(主要是村民)的利益需求成为社会秩序机制生成的核心命题。

     

    二、“差序格局”:嬗变中的利益安排与缺失

     

    实际上,一般而言,社会秩序主要是指社会得以聚集在一起的方式(西摩·马丁·李普赛特,1995)。布罗姆利(1996)认为这种社会聚集的方式要包括或所需满足:一是具有人格特征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进行着自由行动和社会互动的主体(agent);二是连接行动主体的非人格化的规则、规范与机制;三是使多元主体有规则的、合规范的互动的社会权威,概言之,社会主体、社会制度和社会权威是影响社会秩序机制生成的构成因子。从这一点来看,村庄秩序实际上是在制度和权威中处理利益主体——农民间以及农民与团体之间的关系。而从恰亚诺夫(1996)的农民生存理性出发,农民围绕着小块土地依靠自家劳动力种植作物和生产产品,首先为了满足生计需要,其次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农民在各种动机与价值取向中,对社会资源的需求和满足是其社会互动关键所在。那么,在传统社会中,农民的利益是如何被满足的,或者说在社会结构中农民以怎样的社会关系实现或完成社会资源的配置,从而具备或实现一致的社会行动能力?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及其社会性质的分析。

    众所周知,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费孝通,1998),其村庄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而农耕经济的显著特征则体现为能以有限的土地资源与血缘家族结合和平衡,从而产生极其稳定的乡土社会结构。具体而言,中国乡土社会结构在经济要素的作用下呈现以下特征:第一,自给自足、自我延续的自然经济;第二,农耕经济与农耕文化相互融合,强化了乡土社会结构的固滞性;第三,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融为一体,乡土社会家族化(周运清,1999)。从村庄边界、土地所有权以及村民的身份认同来看,农耕经济条件下的村庄即为“团体村庄”(corporate village)(Popkin,1979)。在此之中,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劳动力缺乏现代社会需要的流动,因此,团体村庄又是一个内向型社区(米格代尔,1996)。一言蔽之,农耕经济支撑下的村庄社会其实质是一个具有独立社区性质的社会系统,村庄的封闭型社会结构是村庄得以维持的根本原因(王晓毅,1999)。

    需要指出的是,在封闭的村庄社会中,行动者的一致行动能力是如何实现的?首先,传统社会权威生成路径影响了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状况。在乡土社会的语境中,社会权威生成主要呈现两种机制或策略:一是强化对公共价值体系的灌输,通过一级权威为社会树立一个价值体系;二是日常生活的权力化,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亲情权力化,使每个人都被镶嵌在由自己编制的网络中。在此之下,权威统合了一切公共空间。而个人空间又由于权威性力量的不断膨胀扩张、家长主义占据中心位置而不断被压缩,至此社会整体呈现出稳定、静止的特点(田宝法,2006)。其次,社会行动者的家族取向是其具备一致行动能力的具体表征。中国乡土社会的关系特征,梁漱溟概括为具有伦理本位的社会特质。费孝通在中西方的社会关系特征的对比中,进一步认为乡土社会关系从本质上呈现出差序格局(费孝通,1998),即村庄秩序的安排建筑在由个人所取得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中心的差序网络中,人们基于各自身份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义务,并根据这些义务而对自我的行为做出安排。而在传统村庄社区中,社会成员的身份确认以其认同,主要依赖于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宗族结构。这意味着社会行动者的互动风格与形态,是建立在以家族主义取向的基础之上的。第三,分散的农耕经济运作方式的有限性,是决定社会成员在依赖差序格局的中具备社会合作能力的根本所在。如前所述,农耕经济是村庄社会结构中最为核心的经济要素。虽然小农经济的自给自足是村庄成为独立的社会系统的根本,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村庄内部社会成员的社会关系是割裂的。相反,农民在基于生存理性中,迫切需要满足社会生产合作的现实需要,这也是农民具备社会合作能力的前提。既然基于满足自身利益的社会互动客观存在,那么社会成员必然提出降低社会合作成本的要求。而现有社会情境中,社会成员对差序格局的互动规则的遵循,则成为提高社会合作能力的最佳路径。由此,在分散的农耕经济中,社会成员在差序格局中可以弥补小农经济带来的社会关系割裂不足,从而有效提高自身的社会合作能力,实现自身利益的满足和最大化。由此,传统的村庄社会,是一个封闭型且独立性的社区。在国家权力无法直达的社会情境下,社会行动者基于生存理性,能够在伦理本位和差序格局社会秩序中,实现社会资源的获得与满足,从而呈现一致行动能力。然而,农耕经济制度下的村庄结构,仍然会面临一系列外界社会环境的干扰,这不但冲击村庄内部原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权威结构,而且还影响社会行动者的利益需求和整合。

    1949年以后,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新政权为实现公众认同中的国家权力合法化,通过一系列的社会变革来促使传统村庄结构的变迁,从而在政治社会化中加强对村庄的全面控制。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首先,在土地制度上,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对传统落后生产方式进行改造,从而实现土地的集体所有和统一的经营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政治权威对社会资源的全面垄断提供了物质基础。其次,行政科层制在村庄基层组织的迅速扩张,不仅强化以国家意识形态为核心的政治权威,冲击了以血缘为核心的宗族权威,而且,更重要的是,改变了行动者 “差序格局”的社会互动模式,即社会行动者在“命令—服从”的组织性依附(organized dependency)中与国家的行动保持高度的一致性。第三,严格的户籍制度与政治控制下市场发育的迟缓,一方面加剧了村庄内部社会成员的流动困境,另一方面村庄社会结构仍深陷于封闭的状态。由此,集体化条件下的村庄社会是国家权力整合重要对象,而整合的目标在于把昔日较为分散的,并完全依循血缘与地缘关系而生存的村民网罗到自身权力的麻袋之中,村民在大麻袋中的各种社会活动空间自然也由大集体预先编制起来,社会成员的社会关联链条已经不再神性的、伦理的和契约的(陈劲松,1999)。 但是,需要讨论的是,村庄内在结构在遭遇“行政嵌入”中,是如何维持自身的系统稳定的?

    人民公社时期村庄的权力结构,表现在政社合一的高度一体化体制。村庄内部的社会成员仍能够保持行动的一致性。这主要归因于:第一,社会成员在国家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全面垄断下,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满足就必须在联合劳动中实行分配方式的平均化,而联合劳动则表现在对社会行动的一致性的制度安排;第二,国家主义意识形态的强化,以及由此建立的政治权威对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的传统宗族权威的打击和弱化,使得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村庄共同维系的社区意识。从社会行动的最基本特征,意志性和目标导向性来看,共同意识下的社会行动者必然能够保持行动一致性的能力。第三,集体经济下的村庄社区,由于相对于政治和职业地位的不平等,以及经济上的平均主义减少了农民的挫折感,所以农民基本上生活在同质的熟人社会中。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村庄封闭、稳定的社会性质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国家权力也能在村庄的差序格局秩序机制中,能自如地控制整个村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社合一的组织化模式能够长期成为村庄结构要素的最佳联结点。与此相反,在这种体制之下,恰恰带来的致命缺陷是:长期忽视了最为关键的因素——社会行动者利益需求和满足。从根本上讲,强制化的劳动联合制度,虽然避免的社会利益的分化带来的对村庄秩序机制的强烈冲击,但是存在的社会事实是,利益分配的平均化,长期抑制了农民自主利益的生长,以及农村利益主体和农村经济结构与成分的多元分化。村庄结构的高度均质,角色的多重错杂,使单一行政权力既不能有效发挥多重结构功能和多重行动效率,又阻止了社会组织结构的现代分化和权力的合理与有效的配置。因而,村庄内在社会结构虽然国家行政嵌入中的仍然能够发挥自身的功能性作用,但是却无可避免得产生了许多不良的后果:村庄自身的活力和创造力受到限制,国家与村民之间的紧张关系愈来愈突出。农民在一定程度上无力自主伸张和保护自己的权益(宋小伟,2004)。社会行动者的利益缺失在高度集权制度安排中产生,并长期存在。由此,社会成员的利益压抑与缺失,不仅带来集权制度控制下的村庄内在社会结构的张力,而且还阻碍了传统社会中,依靠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权威实现社会秩序化的路径。至此,差序格局在社会成员潜在的利益冲动中越来越丧失村庄秩序维系的社会功能,新的社会秩序在潜在的结构变迁的酝酿中即将呼之欲出。

     

    三、村民自治:村庄秩序内生获得的限度表达

     

    村庄社会中集权制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平均化,最终导致农民利益在制度安排中的长期抑制。当这种利益涉及到社会行动者自身生存时,一场亟须的社会变革也便产生。从1978年“包干到户”的产生以及由此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线推广的社会事实来看,可以解释的是,即便在政治权威垄断村庄的社会情境中,社会成员仍然能够表达出自身的、以社会资源获取为核心的行动逻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并以利益主体成为村庄内在结构要素中最活跃的因子。由此,农村的市场发育在基于新的生产方式中得到鼓励。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先”,使得职业化和角色分化加剧,村庄的社会结构日趋开放。在此之中,由于分散的家庭经营方式,使得农民在一定程度上依靠血缘、地缘关系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境,差序格局仍重归村庄秩序的维系功能。具体而言,差序格局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家庭联系的重要纽带,亲属家庭之间主要是为了更有效的合作。换言之,经济利益的满足是后人民公社时期差序格局依然发挥维系秩序功能的关键所在。这也是解释为什么当政治权威退却后,一些地方村庄社会结构中的家族宗族势力兴起的主要原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差序格局能够成为村庄秩序维持的最佳表达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是,村庄内部的经济制度变迁,不仅使家庭成为市场利益的主体,而且还一定程度上滋生了个体成员成为重要的角色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之中。这无形中使社会成员的行动动力,即利益的分配变得异常复杂起来:当利益主体与家庭、宗族利益在结构上因利益目标不一致时,差序格局的秩序维持将变得十分的脆弱。换言之,利益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多元化已经左右着传统的血缘、地缘关系。由此,市场化的推进会导致另一个社会事实是,社会行动者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必然引起以公共利益协调核心的集体行动出现困境,社会行动的一致性能力受到弱化和破坏。此外,集体行动的必要性,对于村庄社区而言,则尤其表现在关系各个行动主体利益的公共物品的廉价供给。其结果是,集体行动的困顿不仅是社会资源整合不能实现归因,同时亦是村庄秩序建构中首先须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当然,这一问题并非只滋生于市场经济发育条件下各个利益主体的经济理性追逐。实际上,各个时期都有类似社会情境的存在。但是,就其以公共物品供给为主要内容的集体行动而言,不同时期所依靠的社会力量有所不同。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以宗族和乡绅势力为体现的一元社会权威能够在民间法中督促符合村庄公共利益需要的集体行动产生。人民公社时期,由于政治权威全对社会资源全面垄断,以及社会成员因生存理性而产生的“组织依赖”,使得在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具备较高的行动效率。因此,单一且等级的社会权威结构能够解决村庄面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这也是后人民公社时期,伴随政社合一的一体化体制的退出,村庄秩序在单一权威结构的解构中,越来越面临着重组需要的根本原因。1980年诞生的首个村民组织委员会正是村庄内在结构应对这种危机下一个必然选择。由此,村民自治在备受瞩目中,成为村庄秩序建构的制度化安排。

    从理论上讲,村民自治的产生是村民在利益博弈中理性行动起来达成一致的契约,最终在一致的社会行动中维护村庄秩序下的必然逻辑,亦是是村庄内在结构张力寻求运行平衡的反应。因此,村民自治在制度安排中,能够担负起秩序整合功能。具体而言,在独立的村庄社区中,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组织化且独立的社会行动者,占据社区内主要的公共资源和分配权力,因而,一定程度上,村民自治可以满足村庄社会结构变迁中对新型秩序构建要求。在“民主投票”的治理路径中,任何社会行动者(包括个体、家庭和组织)都能够作为利益主体参与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和有效的配置中。从这一点看,村民自治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利益协调一致为核心的集体行动困境,而且也彰显出是村庄内生秩序获得的恰当表达(贺雪峰,2002)。然而,从实践上理论的解释则常常陷入困境:从现今的实际操作来看,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作为村庄结构中的“组织”,是村级治理的一种路径,而不是村庄秩序已经内生获得的表征。这意味着:第一,村民自治制度安排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协调问题,即村庄秩序在村民自治制度中是一个建构过程而非秩序获得的结果;第二,市场经济的利益整合,不仅是村庄内在结构要素运行的动力源,同时也是村庄秩序关注的核心命题。那么,市场经济是如何对村庄内部结构要素构成影响的?从近期来看,乡村市场经济体系的衍生和成熟,不仅为乡村经济物品的流动与交易提供了场所,而且也是村庄所在区域的地方性社会中心(威廉·施坚雅,1998)。由此可见,村庄内部培育的市场经济,不仅改变了村庄社区交换的社会资本的类型和总量,而且冲击了传统村庄的封闭性状态。此外,独立社区的共同意识,即传统道德的秩序维系在市场经济中开始支离破碎,在缺乏分层和记忆的社区环境中(贺雪峰,2001),社区意识开始在时间上断裂、退化和缺失。其结果是,利益主体的经济理性凸现,村庄内在的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个人间的社会联系薄弱和个人在追逐自身利益时是以个人而不是群体的形式行动(孙立平,2004),“原子化”(atomization)农民开始出现。这深刻冲击村庄内部长期单一社会权威结构,引起多元权威的兴起,即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中能人权威,政治权威开始并存。至此,无论村庄内部长期存在共同权威开始被家族权威、能人权威、政治权威共同取代。缺乏单一、等级的社会权威结构不仅加剧了 “原子化”的社会关系,而且还使集体行动的困境也由此而生。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行动者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体的利益(曼瑟尔·奥尔森,1994),一致性行动能力逐渐弱化。就其村庄而言,则表现在以利益协调为核心的农民合作开始变得越发困难。更为重要的是,当这种利益的协调的困扰进入制度化的程序,即通过民主的方式实现多元利益协调时,村民自治的制度困扰也便随之而来。

    其一,村民自治作为村庄内部的制度安排,担负着各种功能发挥的要求。自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在一些村庄的成功实践以来,在各界广泛的关注中,村民自治被赋予了多项积极的功能意义,并视为村级治理最有效的方式。因为从理论上,国家可以借助村民自治制度解决农村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的一体化模式带来的弊端十分明显,尤其在压抑市场经济的社会发育中,低效的集体经济带来了种种难以解决的社会矛盾。此外,农村社会经济转型对经济权力、公共物品和公共秩序的需求愈来愈高,利益主体在理性的村庄社区中的多元化和复杂化,致使国家权力在社会行动者的利益协调中需要投入过多的管理成本。由此,国家在村庄需要解决的是,在现行村庄社会结构中,国家权力既不能投入过高管理中成本,又不能全面放弃对村庄的控制,如人口控制。而在这一点上,村民自治恰恰被视为村庄应对国家权力处境下的一个结构调适的结果,即村民自治可以充当国家与村庄内部利益主体间的缓冲带。换言之,村民自治试图在制度化中成为行动主体——国家、村组和农民之间利益关联的平衡点。其二,村民自治在被要求承担过多治理功能的同时,长期面临基本投入不足的境地。一方面,村民自治作为非政府组织,国家对村民自治组织经济资源支持极其有限;另一方面,从现行农村实际来看,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致使农村资金以各种方式和渠道流入到城市,在此基础上,生产经营的小农经济模式,农业现代化的进展缓慢,导致了村庄内在社会资源的长期匮乏。由此,在高预期、低成本的效率化社会治理要求面前,村组织长期处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而带来的结果是,在实现社会行动者利益的有效协调上,村委会的组织功能发挥是十分有限的。其三,从村委会组织的运行过程和目标,即从“民主”实际达到的理想目标来看,村民自治主要解决的是,在现行制度化中如何合理分配现有村庄社区社会资源。而当这种社会资源极其有限,且不能普遍满足村民利益需求时,其结果是,农民利益驱动力的丧失,导致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社会的结构——利益资源占有的多少决定了社会行动者所处的地位中,易流于形式。最后,从村委会自身控制的有限社会资源来看,村干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经纪人”角色,但是从根本上未摆脱 “农民”的身份。因此,村干部极容易通过村委会组织,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带来的后果是,村民自治制度内部派系利益的出现,以至“两委”矛盾的产生。一言蔽之,“两委”矛盾的长期存在,其实质是村民利益博弈制度性呈现。利益协调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最终导致村民委员会组织内部冲突的潜在或凸现。这也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长期隐痛。由此,从现行实际来看,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只是村庄秩序内生获得的限度表达,理性化的村庄秩序建构也必然会经历一个漫长的成长过程。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村庄内在结构要素的平衡、有序是决定社会行动者具备一致行动能力的关键所在。在传统农村社会中,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不仅构成了村庄内在的经济要素,而且还长期影响一元的、以血缘、地缘关系为特征的宗族权威结构,以及 “礼治”条件下的共同社区意识的生成。在此基础上,村庄作为独立性社区,即封闭、自足和稳定的社会特征较为明显。从近现代来看,尤其是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经济的强制推行,促使了村庄社会结构的变迁。一方面,传统宗族权威结构在强势政治权威中受到冲击和替代,另一方面,政权合法性的建构努力,致使社会成员产生组织性依赖。国家权力在全面垄断社会资源的前提下左右着社会成员的社会行动。至此,可以总结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中国农村,虽然在经历传统与现代社会转型和嬗变,但是,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仍然呈现共性:第一,尽管村庄内部社会权威的主体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载体,但是,一元式权威结构始终是村庄内部结构要素的最为显著的特征;第二,无论是农耕经济时期,还是人民公社的集体生产方式,村庄内部的社会结构长期呈现封闭的状态,社会流动较为迟缓;第三,村庄内部社会成员的利益最大化可以在一致行动能力和条件中得到满足。农耕经济支配下的村庄社区,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主要通过血缘、地缘的社会关系网络方式获得社会资源,从而由此形成“差序格局”社会秩序。人民公社时期,政治权威对社会资源全面控制,使得社会成员的利益满足必须通过对政治权威,即只有在对政治权威认同的基础上,社会成员的利益才能最大化。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社会成员对一元权威的依附关系存在,不仅是是其利益获得,具备一致行动能力的显著表征,而且也是国家权力“嵌入”村庄结构之所以可能的归因。然而,人民公社时期一元权威的维系,带来的是村级管理的高成本、低效率困境,同时,也国家意识形态的强化也人为得压抑了村庄内部市场经济的社会发育以及社会成员自身利益的理性需求。其结果是,在现代理性的利益需求下,村庄结构的内在张力越显突出,最终导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家庭从此可作为社会互动和经济经营的基本单位,从而进一步衍生了村庄内部的市场经济要素,加剧了村庄的社会流动,村庄社会结构愈来愈呈现外向型特征。在此之中,个体收益权衡在扩大的经济社会交往中,日益冲击差序格局村庄秩序。这也引起村民自治作为村庄的利益协调重要路径,成为村庄内生秩序获得的表达。然而,这仅仅是中国局部村庄结构下建构逻辑。从现行村庄的实际来看,村民自治制度已不是作为内生秩序获得的体现,而是作为协调村庄内部以国家、村组织以及农民利益协调为核心的制度化治理手段。在此之中,村民自治的非政府的组织角色定位,以及面临社会资源汲取匮乏,治理能力有限的种种困境。这不仅是村民自治制度常常流于形式的原因之一,同时亦是时下村民自治能否继续作为建构村庄秩序的热点话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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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美)威廉·施坚雅:《中国农村的市场和社会结构》,史间云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16]孙立平:《转型与断裂》,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18](美)曼瑟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作者简介:齐美胜,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

  • 责任编辑:耿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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