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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委书记:确保农民的基本“地权”
2008-10-28 16:57:29 作者:
张新实
来源:
宿迁市委书记-张新实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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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农民的基本“地权”
(2008-10-27 23:54:03)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后,有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成为理论争议舆论热议的焦点,其中的一个话题是农民的“地权”。一些人认为要有根本性的变革,就要让土地真正变为农民的资产,可以抵押、担保、转让,甚至说白了应把“长久不变”的经营性“地权”变成实际的“私有化”,从而可以自行买卖、变现等,并称之为“新土改”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廓清了这种迷雾,我们看到中央的决心,维持了《宪法》与《土地管理法》的严肃性,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三不”限制,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这是农民利益的最大保护机制与法律权威。这里区分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所有权是毫不动摇的集体所有,经营权可以灵活变化,但必须“三不”。这绝非是“保守”、“没有突破”的阐述。站在宏观与长远来看,确保每个农民“一亩三分地”的经营性“地权”非常重要,这是他们安身立命之本。
有专家指出,中国的9亿农民有2亿在城里务工,其中有约30%的人可能在城市生存下来转化为城市人,其余70%的农民可能会不得不返回农村,而在农村拥有属于自己经营权的土地与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就能不致挨饿受冻,获得基本的生活,实际上也维持了城里人较好生活水准,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最大秘密。
试想,如果现有的农村土地能在私有基础上的自行处置,从理论上可以变现成万亿元的巨大资产,繁荣一时农村经济,但也应该预见到极大的贫富两极分化与最终生活保障的失缺,同时会造成农业基础的动摇与粮食安全的危险,从拉美等国的事例都证明了这一点。如果农民在农村失去土地,在城市失去就业,就会聚积在“贫民区”内过着没有保障的生活。中国的城市化尚没有能力容纳数亿农民无保障的城市人的生活。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强调的是在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盘活”。现时农民已经有很多创新创造。如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让农民既有保底收入也有分红收入;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按农民的意愿经营土地,进入市场,提高土地的收益;依法流转土地,种田大户有偿集中土地,规模种植;还有实验农村土地银行,扩大抵押物担保范围,加强支农的金融信贷等等。这一切都是经营权改变的多种形式,而不变的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性质,这样就保证了农民收益的底线,也就保障了生存的底线。这是无论如何不可动摇的党在农村的基本制度。
责任编辑:
gj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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