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农村研究的新视角
焦玉良
摘要:农村社会的类型在过去一百年中出现了两次大的转变:乡土社会-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在此基础上,研究农村问题的视角也应该有所转变:乡土社会的研究需要文化的视角;政治社会型态的农村社会研究多采用治理的视角;当下农村社会的研究则需要一个新的视角-市民社会的理论视角。本文认为当下农村呈现出市民社会的特征,市民社会的研究视角对于中国当下农村研究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和适合性。
关键词:农村社会;市民社会;乡土社会;政治社会;研究视角
在过去的一百年,中国农村社会类型的演变经历了“乡土社会-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过程。这里,三种类型是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并非在某一段历史时期农村社会仅具有单一的类型,而是两种或三种类型的组合。但在某一阶段会有一种类型的因素更为突出,对农村社会生活方式和村民的行动起到决定性作用。
1949年共产党国家政权的建立,及其后的土地改革、人民公社等一系列运动,改变了农村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农民的行动逻辑,这也意味着中国的农村社会从传统的乡土社会迅速迈入政治社会。此后半个世纪,一直到2003年税费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社会都处于国家权力的强力干预之下,呈现明显的政治色彩(1978年的农村改革也没有明显削弱政治特别是基层政权对农村的影响力);2003年完成的税费改革使国家权力(主要是基层乡镇政府)放弃了在农业剩余上的直接抽取,基层政府和其直接领导的“村民自治委员会”相应弱化了甚至失去了对农村社会的治理能力,农村社会明显呈现出一种新的类型。本文认为这种类型具有或正在呈现出市民社会的明显特征。三种类型的变迁并非在上面指出的标志性事件中迅速完成的,其前的诸因素的出现、条件的成熟和其后继续地推进都是变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变迁的延续性也意味着各阶段之间界限的模糊性。然而,三种类型农村社会的阶段性只能通过标志性事件的方式加以简化描述。
一、农村社会的三种类型
(一)作为农村社会类型的乡土社会。乡土社会(folk society),通常是指前现代化的农村社会类型。尽管不同文化中的乡土含义有所不同,但基本接近于腾尼斯提出的“礼俗社会”。这种社会被认为是完全与市场对立的传统社会类型,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一个狭小的地方性社会,受传统和历史惯习支配。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其行动受到与自然经济紧密联系的宗族观念和小农意识的限制,受“身份”统制而采取行动。个人没有任何基于自身特质与成就的地位。就中国而言,其一,乡土社会中社会权力主要由作为地方精英的乡绅阶层和作为象征权威的皇权在合作或博弈中产生。换言之,乡土社会的社会权力直接控制在地方士绅的手中,同时皇权高高凌驾于其上,皇权和地方权力的互动呈现出争夺和合作两种形式。总之,乡土社会是由一个个封闭的、自己自足的,甚至接近于凝固的地域共同体组成的农民与手工业者的社会形态,权力主要在作为社会大多数的农民以外的上层阶层之间此消彼长。(费孝通,2000) 其二,除强制权力以外的“教化权”属于宗族领导人,宗族认同是农民行动的深层逻辑。(王铭铭,1997;杜赞奇,2003)
(二)作为农村社会类型的政治社会。政治社会,这里特指作为农村社会类型的政治社会。农村社会政治化的出现,是与中国现代历史的道路选择分不开的。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及其此前打土豪、斗劣绅和其后的土地改革彻底地消除了乡土社会中的权威阶层,取而代之的受国家权力直接控制的生产队、人民公社、乡镇政府等单位组织。政治权力迅速地渗透到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对农业剩余的抽取权力。在政治社会中,农民作为组织单位中的人有计划地参与集体活动,行为上受到来自基层组织的权力管制,同时,思想上受到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的控制。在政治社会中的农民,基本上丧失了“理性”思考的能力,如果按照2003年作为政治社会结束时间的划分,那么,认为从1949年到2003年农村社会始终呈现出上述情况显然是不合适。其实,1978年之后,政治社会的色彩就开始淡化,农民通过与“提留制度”的抗争表达出自己的声音,实际上是对农村政治社会基层政府的严重质疑,可以显示出政治社会权力基础出现震动,农民作为个体逐渐提高了理性思考的能力。
(三)作为农村社会类型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或称为民间社会,是不同于传统的乡土社会,同时又与政治社会在本质上相对立的新的社会类型。2003年政府主导的税费改革迅速推进,中国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权力关系、农民行动等都发生深刻的变化。应该说,税费改革改革是政府主导的政治行为,但是这一举措之效果的迅速产生却揭示出这一变革是顺应民心之举,或者是农民在争取自己利益的行动中取得的成果。此后,中国农村社会呈现出明显市民社会的特征。如农村市场的扩大,包括农产品和劳动力的市场化;农民理性能力的提高;农民自主权力的获得以及自身利益的表达等。
二、以往农村研究的视角
人类学家弗思认为研究中国农村社会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分析那些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因素,另一方面是分析社会变迁的因素。而这两方面的研究应当通过对一个村庄的田野工作来进行,研究者应以村为单位,考察居民的相互关系如亲属的系谱位置、权力的组成运作、经济组织的运作、宗教信仰的类型、仪式的特点以及社会合作的途径等等。(夏建中,1997,第151页)与弗思的思路相吻合,在实际研究中,基于农村社会的前两种类型,一百年来,以农村社会作为关注对象的研究者分别呈现出两种理论取向或研究视角:文化的视角和治理的视角。这两种视角基本主导了以往农村研究的方向,人类学者一直秉承乡土社会的记忆,继承了费孝通等开创的研究视角;政治社会学者尽管研究涉及广泛的农村领域,但局限于国家权力视角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观,仍然直接将自己的研究定位为“乡村治理”研究。
(一)文化的视角。文化的视角关注的是农村社会的私人关系,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微观关系视角”。建国以前上溯到20世纪的三、四十年代中国研究主要是由一批人类学者完成的,他们机会不约而同地将目光关注于中国农村社会的乡村文化。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成书于1938)“是一本书描述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的书,是根据对中国东部,太湖东南岸开弦弓村的实地考察写成的。它旨在说明这一经济体系与特定地理环境的关系,以及与这个社区的社会结构的关系。”《乡土中国》(1948年)将农村的社会关系概括为“差序格局”,描述了乡土的、礼治的传统农村社会。《生育制度》(1947年)则重点关注代际关系、夫妻关系等婚姻家庭层面的社会关系;林耀华的《金翼》(1940年代)描述了同姓村落与四世同堂大家族的亲属关系、礼节纷争,揭示了调节各辈亲属及人际网络关系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意识。杨懋春的《山东抬头》(1945年),详介了家庭构成及内部关系,家庭作为初级经济群体和初级礼仪群体、婚姻与孩子培养,村庄组织和领导、村内冲突和村际关系等。可见,这一时期的学者关注的是传统农村社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应的,对农村的认识也来源于“文化的视角”。应该说,早期的学者间接或直接接触到西方的文化和制度,受到文化巨大差异的影响,对中国农村的研究隐含着传统性将步入现代化的预设。或者说这种研究更注重为了让西方更加充分而具体的了解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面貌,其社会关系和人们行动的逻辑常常成为关注的重点。这一研究传统被后来海外研究中国的学者所继承。
晚近的人类学家继承前人的足迹,采用相同的方法,立于相同的视角,甚至来到相同的村庄对建国后的中国农村进行研究,不同之处在于更加突出社会变迁的时间变量。如《林村的故事: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家村变革》(黄树民,2002)勾勒出了解放后巨大变迁的时代以及置身其中的中国农民与农村社会关系;《银翅》(庄孔韶,1998)则沿着《金翼》的轨迹续写了金翼之家的兴衰;《礼物的流动》(阎云翔,2000)研究认为中国社会是以私人伦理关系为本位的社会,他们根据具体情境来对自己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因而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也有着极大的变通空间;阎云翔(2006)的新作《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也是着眼于变迁中的私人关系。另外,从文化的视角进行研究的代表性作品还有杜赞奇(2003)《文化、权力与国家》,王铭铭(2004)的《溪村家族》和(1997)《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蓝宇蕴(2005)《都市里的村庄》等。
(二)治理的视角。从治理视角进行研究的著作主要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面对农村出现的大量问题(农村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主要体现在“农民负担”问题上,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加上国家权力信仰的思维惯性,研究者在寻求解决农村问题时不自觉地倾向于政府依赖。预设农村问题的解决主要在于政府权力的运用,政府有效的治理行为能够化解农村全部或主要的问题。这种国家权力信仰和政府路径依赖的研究视角就是“治理的视角”。治理视角的研究带有政治学色彩,这与农村问题研究发端于基层政治研究有关。如贺雪峰(2003)《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新乡土中国》;吴毅(2002)《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张乐天(1998)《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应星(2001)《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等。
农村社会类型的转变,逐渐使得原先的任何一种研究视角均失去了对农村社会的解释力,甚至可能导致有的研究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而这种矛盾却被当成研究方法适应不当的结果,引发了对农村问题研究方法的一系列讨论。笔者认为,这是看到了问题但没有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农村研究的视角盲点而非方法不当才是导致目前农村研究尴尬局面的原因。把中国农村作为研究对象,必须考虑其独特的时代背景。乡土社会时期,农村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部分,城市仅仅作为政治中心而存在,工业和商业的功能并非主要,这一时期,研究农村就是研究中国,因而,通过文化的视角观察农村社会基本能够把握中国社会之全貌;在治理时期,农村作为城乡二元体制的一元而据有了独特的性质和面貌,这时文化视角的研究仅仅能够解释中国农村的社会,不能代表中国的全貌。而从政治治理的角度研究农村的作品出现,此时运用治理视角无疑是合适的,认为把农村作为二元社会中弱势的一元加以行政治理,会有助于农村摆脱落后、贫穷的局面;市民社会时期,二元社会将逐渐消失,农民和市民的界限因农民工这一身份的出现并壮大而变得模糊,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市场的扩大使得农村与城市的内涵差异越来越小,尽管目前在制度上依然存在界定城乡差异的因素,已无碍大局。这一时期,显然无论是文化视角还是治理视角都不适应于解释当下和以后的农村社会,引入市民社会理论,可使对各种农村现象的解释迎刃而解。
三、市民社会:一种新的视角
西方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完全基于“城市”概念衍生而来。而在中国,城市与乡村难以割舍的复杂关系,导致了“市民社会”的研究也必须乡村化,这也就是黄宗智所强调的“乡村性”。这样,“市民社会”会面临失去其原初意义的困境。对于中国是否有过市民社会的争论也存在鲜明分野:罗威廉认为,在清代的汉口出现过鲜明的市民社会,这个城市的管理只要依赖于行会自治和社区认同;而魏菲德则对此提出异议,通过对史料的重新组织,发现当时中国不存在所谓 “市民社会”。研究中国城市社会的和研究中国农村社会的都陷人了混沌之中。本文认为,尽管用市民社会的视角研究中国的农村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别并不会排斥掉这一可能性。下面我们将在分析市民社会内涵和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特征的基础上,指出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农村研究的可能性和优越性。
(一)市民社会的内涵
在将市民社会理论运用于中国农村社会研究之前有必要弄清市民社会的内涵。市民社会,是一个被广泛论述而内涵复杂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基本秉承了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的概念,“此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Charles Taylor,1991)或者表述为“社会中的一部分,这部分社会具有自身的生命,与国家有明显区别,且大都具有相对于国家的自主性。市民社会存在于家庭、家族与地域的界域之外,但并未达致国家。”(Edward Shils,1991) 可见,市民社会是从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衍生出来的概念,它的关注点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背景下市民社会本身的运作规律。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分离的,又未完全分离:就前一个意义而言,这里所关注的那一部分社会是由一些既不由原始集体的规则(如宗族,习俗)指导、亦不由国家直接指导的个人与集体行动构成的。这些行动有其自身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个人或集体的行动或者是自由选择的,或者是依据参与者之间的明确协定而采取的,或者是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或者是根据所构成集体的规则采取的;而就后一个意义而言,国家制定法律,规定了市民社会不同领域与部分自主的外在界域;市民社会也以此设定了行动的界限。市民社会与国家由宪法及传统结合在一起,宪法与传统强调彼此的义务以及一方相对于另一方的权利。宪法、法律与传统亦规定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权利。
总之,市民社会的概念所界定的乃是公众社会生活的一种模式,既非一系列私人的飞地,又非国家意义上的政治生活。用若即若离来描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距离是比较恰当的。从市民社会的含义上看,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些要点:
1.自我调整的企业式的经济。经济的自我调整,是自由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这曾经被认为是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存在的经济根基,也是市民社会在利益上独立于国家的动力所在。随着,市场经济与国家调控越来越多的结合,当前的社会学家不再过多强调经济独立性的问题,认为与国家调控相结合的企业并没有完全丧失自我调整的独立性,因而依然是自主性的自我调整,依然存在自身的利益。就本文讨论的农村社会而言,属于地方性市场,在地方性市场中国家的调控基本上是缺位的,农村市场呈现出明显的自主性和自发性。
2.“理性”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内涵。理性的大众,而不是受鼓动和习惯支配的大众,通过详尽地辩论达成地共识。所谓共识也就是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意见或公众地意见,是经过详尽地辩论和讨论并被我们所有人承认为共同同意的那种东西。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同意”这一要素,严格来讲就是使意见成为公共意见的关键所在。共识的新颖之处正是它展示为一种社会意见,且不是通过官方的、既定的、科层式机构来阐释的,是在理性思考基础上不受政治和传统外力影响下形成的。可见,市民社会需要一个拥有自己“意见”(opinion)的自主的公众(an autonomous public)。
3.公共领域或公共空间(public space)。公共领域是人们进行平等自由的沟通,进而形成共识的场所或场域。如通过在受教育阶层中发行报纸、评论文献和书籍,以及通过在沙龙、咖啡馆和政治集会中分散的、小规模的面对面的交流,形成了一种民族感,或者说形成了一种文化人的民族感,亦即一种称得上是公共的意见。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早期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自由集会形成的公共意见的空间,能够成为进行更为激进挑战活动的一个渊源,亦即根据社会自身的立场对政治结构的首要地位提出置疑。后来,集会民众的权力正在被一个以印刷品为传媒的新型的公共空间所夺取,而这种公共空间并不为任何传统结构、甚或任何种类的面对面的会谈所含括。社会之政治品格被转移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场域。之后,以印刷品为传播媒介而形成的公共领域又吸纳了电视、电影、广播等形式。互联网出现以后,新的有便捷表达渠道的公共领域出现了。公共领域借助的媒介在发生着变化,公共领域的功能也在凸显。
4.与公共领域紧密相连的另一个概念就是“话语权”。公共领域是民众表达话语权的场所。正是由于话语表达工具的效果不断的发展造成了公共领域场域的转变。目前来看,互联网在表达话语权上的深度效果和广度效果以及真实性和互动性等方面都远远优于集会、印刷品和广播电视等。就目前农村的话语权表达来看,由于农民自身因素和经济状况的限制,互联网没有充分进入人们的生活,但网络公共领域同样会涉及农民的话语。另外,农民自由集会却是公共领域的基本形式,在集会中形成了公共意见。
5.法治的理念与惯习成为调节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宏观准则。就市民社会而言,法律的作用是调节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法律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市民社会的宏观准则。市民社会的行为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会受到国家的干预。同时,人们要养成自觉守法并自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惯习。尽管在市民社会的微观运行中,无涉法律的部分,市民社会又有自己的规则,既不是政治的,又不是传统的,而是基于自由、平等的关系和自觉理性的思考进行的良性沟通。但是,就宏观领域而言,法律又是不可或缺的社会统一性规则,说到底,法律也是人们的公共意见。
本文将市民社会与乡土社会、政治社会并举,在沿用其本义的同时并赋予其特殊的含义。就与国家关系层面而言,农村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距离仅仅体现在法律维系上,这不同于传统的乡土社会,也不同于之前的政治社会。就农村社会的秩序运行上,农村市民社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公共领域,并通过这一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公共话语,这也不同于受传统习惯影响的乡土社会,也不同于受国家权力制约的政治社会。
(二)农村社会呈现出的市民社会特点
根据以上所述市民社会的内涵,我们将讨论当前农村社会的一些普遍现象,试图从中发现市民社会的特征,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现象在税费改革以前已经存在,但税费改革之后有些特征更加明显化。尽管,中国的农村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农村发展极不均衡;南方和北方农村文化上的巨大反差,但是我们仍然能够在极具差异性的农村社会中抽离出一些共有的市民社会特征,抑或说这种特征代表的是一种变迁的趋势。
其一,农村的市场经济。其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随着粮油、棉花等农产品收购权的逐步放开,农村经济就开始了市场化的过程。当前农村经济除了在模棱两可的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尚留有集体计划的影响,其他部分都实现了市场化,包括劳动力、农产品、生产工具和日常消费品的市场化。至于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从目前来看,农民的使用权在土地转移过程中接近于土地的所有权,如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放弃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就可获得相当数量的补贴。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有随意转让土地承包权的自由,由此获得固定的租金。从整个农村经济来看是市场化的,国家权力的干预在于软性的经济手段的引导,如通过粮食补贴保证国家粮食产量和粮食安全。这不同于传统社会的自然经济,也不同于政治社会的权力计划。2003年税费改革之后,国家权力取消对农村经济的直接干预,农村的市场化更加成熟。
其二,去宗族化的公共领域。农村普遍的状况是,宗族观念已经被现代化和市场化大潮冲垮,宗族观念已经不能左右农民个体的行为。王沪宁等(1991)学者在对传统宗族和现代宗族的特点进行多方面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揭示了当代宗族的变化趋势。王沪宁首先提出了传统家族文化的八大基质:血缘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农耕性、自给性、封闭性、稳定性。并认为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已发生了下述转变,村落家族文化在历史—社会—文化变革的冲击下已经发生决定性的变化,其消解是历史趋势,回复是特定现象。
学界提出的“宗族消亡”是指一种正式宗族组织和宗族文化制度的消亡。但应该认识到,非正式组织化的宗族在村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得以继续留存。但是,宗族活动不在具有权力意义。张友庭(2006)在对福建寮村民俗“张公信仰”祭祀圈的考察中,明显注意到“张公信仰”更多地成为了村落交往的一种媒介:“每当巡神仪式进行到各角头时,许多村民借机聚在一起唠起了家常,同时出外打工的村民也加入了进来,村民津津有味地聆听着从他们口中传达的外部的新信息,‘张公信仰’仪式提供了这样一个村落领域交流的难得机会。作为村民公共生活和生产协作的组织的载体,应该说,宗族的重建是具有某种现实性需求的。而这种重建中的宗族,并没有回复到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过的‘族长族祠族谱’三者高度统一的族权形态,它呈现着现代意义上的转变,如不再设常任的族长等,它更多地体现为村落公共生活交流的领域。”
农村公共领域与城市公共领域的不同在于,它不仅要摆脱国家权力的干涉,还要摆脱传统习俗的约束。前者在税费改革之后实现,而后者,即宗族观念也在淡化。公共领域,在哈贝马斯看来是理念化的概念,“同大多数社会的现实相距遥远”,需要各种机缘巧合才能出现。它是既要摆脱制度的控制,又要抛弃传统的关系,在自由、平等理性的场域中相互沟通、讨论,最后达到共识的场所。我们应该承认农村的现实与理想中的“公共领域”的差距。有学者认为,在寻常的生活实践中,人们会注意维持家族之于其成员的超验价值,努力将它与功利性事务隔绝开来,以避免先赋的人伦亲情为世俗的算计所侵扰,从而使得家族越来越表现出联谊性组织的色彩。但与此同时,家族始终是人们游走社会世界所需力量的最后源泉,在发生重大事件的关头,尤其在那些超出人们日常经验范围的事变关头,对于家族资源的调用将依然是一个重要的选择,由此形成的家族行动则将使家族表现出利益性组织的色彩。(唐军 等,2004)可见,家族观念还是会或多或少的参与到公共领域中并发挥作用。但从趋势来看,公共领域正在摆脱宗族和传统的观念,如有调查研究认为,农村妇女在工业化进程中已经有了一席之地,尽管她们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仍然会受到社区文化的排斥。但是农村妇女毕竟开始走出私人领域,进入到公共领域。(许敏敏,2002)
其三,懂法的农民与农民的话语。法律作为调节农民行为的手段已经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农民的行为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就不会受到干涉。农村生活也是在法律条件下进行的,当下农村纠纷诉诸法律的比重快速上升。郭星华(2004)在对农民纠纷进行了实证研究指出,对于农民来说,纠纷解决途径分别属于两个领域: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社会网络属于私人领域,依靠人情运作。政府和司法部门都属于公共领域,运作的依据是正式的条文。农民在纠纷处理中会根据自身所处情景的差异,理性地选择一种适当的纠纷解决途径,以实现理想的目标。在处理私人关系时农民会选择社会网络的方式,但在与政府的关系上,农民尽管对具体法律程序是陌生的,但依然会采取按法律原则处理,或者参考“权利-义务”的法律模式。
农民是一个缺少话语权的阶层,但仍然有自己表达话语的渠道,而且这种话语也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国家的决策。如果说,正常的政治渠道不能有效地传达或反馈农民对于国家政策的看法和意见,那么现代化的媒介无疑承担了这一责任。广播电视和报纸的独立性较弱,在大多情况下仍然能够准确描述农民的意见;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深入调查后的著述也成为农民表达意见的重要渠道;网络上记者或志愿者的图文并茂的描述也是当前社会农民最有效最直观的表达方式。当然,农民的表达往往是借助于其他阶层的干预才获得自己的表达,呈现出间接性和被动性的特征。但至少当下农民话语的表达不再像传统社会一样封闭,也不再像政治社会那样破釜沉舟。
纵上所述,将市民社会理论引入农村研究的具有可能性。同时也会表现出规避文化与治理视角的明显缺陷。应该说,文化视角与“市民社会”视角在与国家关系的方面是比较接近的,二者在研究中倾向于排斥国家权力的干涉。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巨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重视民间的习俗传统和家族文化,将农村社会看成受传统观念制约的共同体;而后者更愿意将社会看成由不同的理性个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公共领域进行沟通而形成的自主社会。同时,治理视角强调国家自上而下权利运行的观点被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法律关系所取代,充分体现出新的时代特点。
(三)市民社会视角的局限
提倡以市民社会的视角来看待和研究农村社会,是基于农村社会自身的变革做出的转变,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可能性。但也应该认识到,农村社会的市民社会化倾向并不能被证明是一种长期的趋势,并且这一过程中自然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固有的问题。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近30年并且一些改革初期未曾预料的结果开始露出端倪的当下中国,“国家与市民社会”这种解释模式的局限性比较突出。邓正来认为,从“市民社会理念”所欲图的作用来看,中国农村目前的状况大体上还无法达到市民社会的要求,也就是说无法发挥出“市民社会”所应起到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功能。这些功能的实际承担者主要是中产阶级或城市中产阶级。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根本无法把农村这个庞大的社会领域纳入到其解释模式当中来。并进而认为,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今天的程度,就“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对于当下中国社会的解释力而言,当其面对广大的中国农村时已经是远远不够了。
尽管,邓的论述未免过于悲观并过分夸大了农村与城市在市民社会意义上的差距。但实际上,我们在提出这一研究视角时,对此的信心仍然是不充分的。首先,可能过高估计农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和农民自身的阶层意识。在当前,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过程中,仍然可能是“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在政治社会的传统中,市民社会很有可能面临政治的再度渗透。毕竟,半个世纪依赖形成的政治惯性不会瞬间消失,在面临某种突发性公共事件时,国家权利会再度渗透到社会各个层面,包括农村社会。那么,如果接近于理想形态的市民社会真的需要如此的细心呵护方能存在,那它会有多久的生命力?抑或会在现实中以成熟的状态出现吗?这是不是继共产主义理想之后又一个新的理想?第三,倡导理性的市民社会可能造成非理性的重现。市民社会应该是成熟的社会形态,公共领域自身的规则应该是最合理的,便于表达每个人的意见,而最后形成理性的共识。如果此公共领域不够成熟,理性共识不会总能够达成。那么,时常出现的非理性的“共识”或者偏见就会主导人们的意见,最终消磨市民社会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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