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连续三年被列为我国农村改革重点工作之一。200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专门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发布。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各级党委、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不仅分了田,分了牲畜,也分了山。与自留地、责任田的做法相对应,山也分成了自留山、责任山。到1986年底,全国70%的林地实行了分林到户。1985年,国家实施了开放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的政策。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指出成片林区没有实行分林到户的将不再分,已经分的要加强集体管理,林业部门的木材经营公司再次取得了独家经营木材的权利。
            20世纪80年代初的林改,多大比例的林地由集体经营,农民按什么形式经营都是政府制定的,而农户的经营权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当时山区的交通条件还很差,林地对农户的作用还很有限。有些地方分给每个农户一片柴山,余下的森林归在村干部名下。10多年后,很多地方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多数农户不愿意接受以前的这种做法。这次林改,农户的经营权有了更清晰的界定,农户具有转让、抵押等权利。更重要的是,林改方案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强调只有得到2/3村民或村民代表认同方能通过。
            二、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延长承包期。林地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勘界发证,林权证内容齐全、数据准确,地块边界清晰。二是放活经营权。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公益林,农民可在维护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三是落实处置权。农民可依法对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可依法开发利用所承包的林地、林木。四是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无论是否承包到农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严禁乱收费、乱摊派。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五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六是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林业专业协会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的作用。
            三、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第一,践行“还权于民”的理念。过去提“让利于民”,是指把自己的权利让给农民;而“还权于民”,是指把占有农民的权利还给农民,是了不起的进步。第二,打破林业部门垄断木材收购市场的局面。过去认为,要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必须强化采伐管理,而要强化采伐管理,必须管住木材收购市场。问题在于,垄断必然压价,压价必然挫伤农民培育森林的积极性。从这一点看,打破林业部门的垄断意义重大。第三,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使林业行政减少了对木材税费的依赖性(改革前这些税费占木材售价的46%)。这部分税费减少了,农民得到的收入就大大增加了,农民培育和经营森林的积极性就会提高。第四,建立了依法有序流转林权的平台。通过农民之间或农民与企业间的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可促进林业适度经营规模的形成;通过林木采伐权的流转,可促进林业生产专业化程度的提高;通过林木资产抵押功能的利用,可促进林区产业结构的提升。
            四、深化林权改革的重点工作
            林权到户是开展自愿性的林权流转的基础。下一步的工作是大力引导林权流转和农户合作,使之逐步达到林业生产经营的最小经营规模,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施业案和调整森林结构的要求。这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
            林权交易的需求并非只有一次,用缺乏可分
            性的林权证作为交易凭证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更好的做法是在林权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为每个农户都办一张电子林权卡,这样林权就可以像股权那样一部分一部分地交易了。
            把社区里的东西尽可能分掉是我国农村的一种现象,却不是我国农村的传统。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农村社区拥有的资源,包括公共活动的场所,如祠堂;生产中共同使用的物品,如公共池塘;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如森林、草地、耕地。农村社区拥有公共资源,主要是因为社区资源的使用和受益能较好地贯彻均等化原则。现在一些农民要求把农村社区资源分光,是因为社区资源使用和受益均等化原则遭到了严重破坏。为此,倡导和践行社区资源使用和受益均等化原则,应成为今后林权改革乃至农村发展的题中之义。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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