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桂宏:什么阻止了农民工进入中产者行列
摘要:农民工作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有机会进入中国社会的中产者行列。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剖析,认为土地保障方式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产生重要影响,是农民工向上社会流动进入中产者行列的主要障碍。
关键词:农民工 土地保障 劳动力市场 中产者
2005年,陆学艺教授和陈光金研究员在《中国企业家》杂志撰写《让农民工有机会进入中产者行列》【1】一文。从该文的题目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民工没有机会进入中产者行列。农民工作为中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而获得自身收入的提高,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积极成果。进而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实现向上社会流动,跻身中国社会结构的中产者行列。但是,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是农民工群体收入出现了与城镇职工和资本所有者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且这种贫富差距出现了代际传承和趋固化现象【2】。因此,农民工跻身中国社会中产者行列的机会几乎全部丧失。农民工群体状况的这种发展趋势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那么是什么阻止了农民工进入中产者行列呢?
要让农民工进入中产者行列,必须要让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劳动力价格的提升。农民工劳动力价格得不到提升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着各种制度和市场的阻碍因素。本文主要从土地保障制度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的影响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其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的影响。
关于土地保障制度的作用,温铁军教授在《“三农”问题的本土化思路》【3】一文中谈到从制度经济学研究问题的角度来说这种制度的作用就是稳定,获取制度收益的是这个国家。“农村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这种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拴住了农民人口,使之不至于形成大规模流动条件下的贫民窟,不至于引发社会性犯罪和动乱。”这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正面作用。但是如果从长远来看,正是这种制度的存在,导致农民工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长期在城乡之间流动。农村土地在拴住了农村人口、防止城市贫民窟和社会性犯罪现象出现的同时,它也把当代中国劳资矛盾稀释成城乡和区域之间发展的矛盾。因为,土地保障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土地和家庭来承担了在现代产业中工作的农民工就业和生活风险。陆学艺教授在《农民工体制的种种弊端》【4】一文中指出“数千万农民工,把最好的青春年华,都贡献给城市了,为城市创造了巨额的财富,”而“城市把劳动中致伤、致残的,体衰病弱的都退给了农村,子女和老人也多数由农村扶养着,”“哪个城市使用的农民工多,哪个城市就是最繁荣、发展最快的。相比而言,输出农民工多的农村却并没有相应富庶起来。”因此,土地保障在缓解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劳资矛盾显象化的同时,也在积聚着更大的城乡和区域发展矛盾。因此,土地保障制度在激进意义上讲,虽然稀释了劳资矛盾,但它也阻碍了农民工群体组织和意识形态的形成,弱化了他们为争取自身权益斗争的努力,导致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过低。
关于土地保障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保障机制直接影响着农民工的最低保留工资和预期工资,从而使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偏低。土地保障机制与现代社会保障机制不同,它在缓解城市化进程中的“拉美化”现象出现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扩大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
农民工城市就业的土地保障机制是导致农民工劳动力价格低的重要原因。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不仅受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影响,同时也受劳动力供给者预期工资水平的影响。参照伊兰伯格与史密斯的观点,劳动者在寻找工作之前先确定一个最低可接受工资(保留工资),然后决定接受(或拒绝)超过(或低于)该水平的工作机会。农民工土地保障机制对农民工预期工资和保留工资方面的影响,不仅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价格的影响不同,也不同于我国城镇劳动力社会保障对其市场价格的影响。
在成熟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劳动者决定是否就业的主要利益比较是两种情况,即就业与失业。在失业状态下,劳动者一般都有失业保险。而即使是自愿失业的情况下,他们的生活和收入也都具有一定的保障。在这种制度下,劳动者就业的主要动力在于就业带来的超过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收益。因此,就业者的最低保留工资必须超过失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金的额度。退一步讲,即使是没有建立失业保险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其劳动力价格最低水平也是以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需求为最低限度。因为工人除了工资收入之外,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一旦这些工人的工资不能满足其基本需求,社会稳定就成为经济生产的最大障碍。在这种形势下,大多数国家在工业化初期就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社会保障不是以劳动者市场价格的直接反映,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劳动力市场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西方的城市化与工业化同步发展,社会与经济同步发展就是在这种机制下形成的。工人从城市就业一始,就没有任何退路,企业要承担工人所有的就业和生活风险,以规避社会风险的形成。尤其是在以就业促进和效率为激励机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社会保障的成本就更多的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价格。
我国城镇居民的劳动力市场价格决定机制,一方面在传统的计划就业体制下,法律法规对企业雇佣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都有较细致的规定,工人不仅有满足其生活基本需求的工资保障,而且还有满足其个人发展和下一代发展的制度保证。尽管从计划就业体制向市场就业体制转换,劳动力价格更多地体现为劳动力人力资本的高低。但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其劳动力价格要远远地高于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这一点很多学者都有论述,如陆学艺教授提出的农民工与城镇工的“同工不同酬”。【5】在户籍歧视研究,蔡昉【6】、姚先国【7】等人也从实证研究中证实城乡工人工资差异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由城乡户籍不同所造成的。尽管各项研究的具体方法不同,但是都说明城镇职工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具有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尽管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步扩大,城镇户籍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也开始受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的影响。如新就业的城镇劳动力在农民工就业集中的职业和行业工作,其市场价格也出现了农民工化的趋势。但是由于他们在权益的维护方面有户籍方面的政策优势,因此大部分的新增城镇劳动力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尽量不从事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和职业。这样就形成了制度化的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以此来区分不同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受土地保障的影响不同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价格的影响。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取得收入的同时,一般来讲,他们在农村都有土地,并通过土地取得一定的收入。在家庭迁移还没有成为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主流之前,他们的土地大多是由家庭成员耕种,并且成为他们在城市失业、工伤、生病等各种失去收入来源时的一种保障。这种保障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同,它并不因农民工是否在就业而获得和失去。即不论农民工是否城市就业,他们都有少量均等的土地作为自己的生存保障。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土地保障弥补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欠缺。但是,农民工城市就业的这种退路,不论是对农民工就业心理,还是城镇企业的用工心理都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农民工和企业主都把他们来城市就业获得收入看成为他们在土地之外获得的更多收益。
农民工城市就业收入的这种“兼职性”起源是导致了他们工资收入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就业现状不仅导致他们对城市就业的保留工资要求低,而且对预期工资的要求也很低。农民工城市就业收入的“兼职性”使他们能够接受只要扣除流动成本和生存成本后有少量的剩余的最低保留工资。对于相对落后区域的农民工而言,甚至可以接受没有任何剩余的城市就业和“负工资”的城市就业。同时,由于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普遍偏低和他们担负不起寻找工作的交易成本,农民工的期望工资几乎等同于保留工资。近年来的珠三角和长三角民工荒的出现揭示了农民工工资过低的事实,甚至低过了这个他们能够接受的最低保留工资,因此才会出现了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有却不供”的现象。
第二,土地保障方式影响了农民工劳动力的供求状况。农民工劳动力供求状况是影响劳动力市场价格形成的主要机制。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是造成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过低的主要原因。
建国后的计划就业体制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使我国产业结构的变化没有带来就业结构的变化。因此,在第一产业中积聚了大量的隐性失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他们被计划就业体制固定在农村的土地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在土地上的耕作虽然仍是他们最主要的就业方式,但是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却都由自己来决定。这样农民作为独立的经济理性行为者,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他们不仅仅在农业领域内寻求收益增加,而且在农业领域外也开始寻求就业机会和获得收益。这样,第一批农民工作为城市传统就业体制外的新生就业机制开始产生。他们一部分人开始在城市体制外的企业中通过自雇或他雇方式进行经济活动。他们的工资形式主要受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状况所决定。另一部分在体制内企业里就业农民工,最初的“合同工”或“临时工”的身份出现,其工资决定权由于计划体制的政策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主要由企业的老板以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为参照而决定。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比例的降低和新生非公有制经济比例的升高,农民工就业的队伍不断壮大,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也自然就不断的壮大,同时由于农民工流动就业的范围广,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
虽然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由农业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民工人数不断增加。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工的数量大约有2亿多。其中有1.2亿为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8000多万为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但是由于土地保障方式的存在,农民工数量的增加并没有带来中国城市化实质性的加快。尽管大多数农民工大部分时间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但他们只是“半城市化”【8】。土地保障制度的存在缓解和间接阻碍了他们在城市长期工作和生活的制度安排和保障机制的形成。因此,他们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一起,都是中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者。据统计,我国农业领域还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并且未来几年还将以每年6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9】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和农业经济比较收益低的影响,隐性失业的农民在一定意义上来讲都是潜在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者,这在客观上加大农民工的就业供求矛盾。有关资料表明近10多年来,农民工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提高,珠江三角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12年间仅提高了68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是负增长。【10】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长期以来的供大于求的现状造成的。
那么农民工供大于求的矛盾在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刚刚建立的时候应该更为突出,为什么那时的相对工资要要比目前的高呢?这里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的供求双方在用工信息的掌握上不对称。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刚刚建立的时候,市场小、不规范、信息不畅。因此,劳动力市场信息的获得对于获得信息渠道很少的农村劳动力而言 ,主要是通过社会网络。因此,农民工社会网络资源成为他们是否能在城市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在目前,这个因素仍然是他们能够在城市就业的主要因素。只不过是随着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扩大,供求信息随着这一群体自身的流动而传播开来,每一个流动的农民工都是就业信息的传播者,这样潜在农民工获得信息的渠道随着农民工群体的扩大而畅通。因此,尽管近些年来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相对工资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得到提高,但在城乡比较经济收入的激励下,农民工群体还是从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来到这里就业,因此说正是这种无限供给导致了农民工工资的负增长。
第三,土地保障方式导致农民工就业的城乡流动,而城乡流动就业的方式也导致农民工工资过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本是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效率高的一个表现。但是在中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流动就业不仅仅表现在不同企业间的“就业流动”上,还表现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就业”,这种“流动就业”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价格影响很大,并且成为阻碍农民工工资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农民工流动就业使城市企业用人机制的畸形发展。市场经济使我国在资源配置方面更多地注重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因此,在新兴企业中利用廉价劳动力从事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在中国发展很快,使我国享有“世界工厂”的称号。由于现代加工企业产品技术要求不高,企业利润主要通过产品单位成本利润的增加来获得更大的收入。即更多地是通过增加劳动力的工作强度来获得更多的利润。因此,企业在用人上主要通过劳动力的年轻化和易管理化作为其用人的主要原则。
调研发现在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加工制造业中,一个比较流行的做法是通过不断“换血”的方式来降低工人的工资和增加劳动强度。目前南方的民工荒产生的主要原因和这种用人的方式不无关系。对于技术要求不高的现代加工企业,企业通过与技校和中介公司等单位组织联合,不断更换职员。这样不仅节省了因订单不足时而必须提供的职工基本工资,还避免了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用工的规范化约束。
企业这种畸形的用人机制虽然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激励作用的直接后果,但是与农民工流动就业方式有很大的关系。农民工城市就业的比较收益越来越低和城市就业缺乏长期制度化的保证使农民工对城市职位的获得并不十分珍惜。他们在收益没有更多保障的情况下,更喜欢的是对就业自由的选择。因此,他们在就业上不仅仅表现为城市之间以及同一城市不同企业间的流动,还体现为城乡之间、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间的流动就业。这种流动就业在某种程度上间接地助长了加工企业的“换血”用工机制的形成,而且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价格。
农民工流动就业方式使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息不对称,从而进一步降低了农民工劳动力的价格。由于流动就业方式,农民工只有在有预期就业岗位的情况下,才会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就业。而一旦在城市失业一段时间,大部分的农民工都由于付不起城市生活的基本费用,而流动回归到农村。对于那些没有预期就业岗位的农民工而言,除非他们有在城市生活的保障来源,否则他们不会贸然来到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失业农民工大量滞留在农村,虽然缓解了城市发展中的社会矛盾,但却使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不对称。农村潜在农民工很难掌握城市企业的用工信息,城镇企业也很难在短期内找到大量的农民工。因此,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民工荒现象的出现除了工资过低的影响因素外,还有产业结构相同的企业布局使企业灵活用工制度与农民工流动就业方式相矛盾的影响因素。目前的这种现状加快了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中介组织的发展,但是由于这种企业和机构的盈利性质,农民工和企业都并不受益。
尽管土地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起到了不可否定的历史作用,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权益也是维护他们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表现。但是综合上述几个方面,我们就会发现土地保障对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很大。其主要的负面影响是拴住了农村的农民工,使他们不仅仅成为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永远的初级劳动力供给者,而且间接地助长了企业不规范用工机制的形成。土地保障扩大资本收益和加快城市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也使农村和农业承担了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风险,加重了中国的“三农”问题。土地保障机制使中国的城市化畸形发展,城乡区域差距扩大,社会阶层结构的两级分化,这与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发展目标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这种机制不仅不是长久的保证社会稳定发展机制,而且还在积聚着中国社会发展的更多矛盾。在矛盾积聚到一定的时候,必然会引发更大的社会危机。因此,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尽早建立起保障农民工城市生活和发展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来代替现有的土地制度保障。
注释:
[1] 陆学艺、陈光金,让农民工有机会进入中产者行列,中国企业家,2005/24,p96-97
[2] 王春光 警惕我国贫富差距的代际传承和趋固化问题,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06/9,p34-36
[3] 温铁军 “三农”问题的本土化思路,学习月刊 2005/9 p14-15
[4] 陆学艺 农民工体制的种种弊端 中国社会学网 2006/11/03
[5] 陆学艺 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3/7 p31-36
[6] 蔡昉 都阳 王美艳 户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保护 经济研究2001/12, p41-48
[7] 姚先国,赖普清 中国劳资关系的城乡户籍差异,经济研究,2004/7 82-90
[8] 王春光 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社会学研究,2006/5,p107-123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组,当前农民工流动就业与劳动力市场建设问题研究,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4 p133
[10] 陶怀颖 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4 p214
杨桂宏,1972年8月,满族。现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讲师,经济管理学院的社会政策方向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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