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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泽凡 2017-12-16 22:06
2017年11月读书报告
阅读书目:韦伯《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类型学》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
    本月我阅读了马克思.韦伯的剩下几本书目,现在已将他的著作全部读完,感受十分深刻。有关马克思.韦伯的著作我将每一本都阅读的很细致,争取在有限的时间里更多地汲取他的社会学伟大理论思想。韦伯之所以称之为社会学三大古典思想家之一,在于他对社会学之丰富的贡献,他将社会学带入了专业的领域,用着社会学独有的思想理论和方法体系告诉人们社会学是一门科学,是一门有别于其他学科的社会科学。韦伯同时运用了许多的专业术语,独具特点的学科词语表达了社会学之专业性,在20世纪初的欧洲,韦伯对于社会学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甚至到了今天,人们还不断地研究韦伯,探索他社会学的理论体系,并不断丰富着。韦伯对于人类生活的多样性研究,包括了历史,经济,法律,宗教等多方面,但是每一个题目都以社会学为核心,系统地整理他的社会学概念,将社会成为一个体系性的学科。我认为韦伯对于“理性”概念的表达是他的社会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将多种论述的角度最终归结为理性化的体系是韦伯的立论方法。韦伯也曾表示过人类在从传统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之后,整个发展过程就是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并且社会理性化是人类发展的目标之一。所以,我想从韦伯的理性化角度对于我所读的书目做一个汇报。
一、    法律理性化
众所周知,法律是人类社会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维系政府合法统治的重要手段, 也是近代社会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韦伯首先对于法律进行了严格的划分,对于法律的类型做了详细的描述。其次,他对于法律发展过程作了细致性介绍,从人类的自发性法律到现代法制化法律,表述了现代法律之特点。同时,韦伯对比分析了中国,印度,犹太的法律体系,深刻地阐述西方独有的理性化法律以及现代性律法在欧洲的意义。最后,他将法律的意义定位在了近代以来西方的形式理性化法律, 并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于形式理性法律进行表述。
1、    法律之划分
  韦伯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形式法,在实体法中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请求赋予法与行政法规,统治与行政,刑法与民法,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的细节,家族法,继承法,之后进行了法律与诉讼的关系划分。韦伯在法律类型的描述中,对于主观权力的法律设定的各种形式和客观法律之形式性格做了严格的划分。人类在理性化发展的阶段中,在法律的领域实际上是由主观的法律性格向客观的法律性格过渡。在此过渡过程中,契约起到重要的作用,人类早期从简单随意的主观性法律到逐渐用契约的形式代替口头,自由规则,从而实现了客观法律形式。而客观法律中从习惯法律到卡里斯马的法创造再到法创制之理性担纲者的专业化,体现了社会之理性化的进程。
2、    法律发展的过程
  在过去,法律主要是一种自发性法律,根据各地区不同传统,身份性的共识共同体或组织化的誓约共同体进行一致约定的章程。之后,自发性法律在政治性组织的同意下逐渐得到认可,并且加深生效的范围,这种法在一定的区域内对特定的人群生效,并且与各种共识共同体合和组织化的誓约相互调整,发展为地区的特别法,且有一定保障,此种特别法之后与其他的经济,政治制度结合形成了特别性法之结合体。最后,随着地区法律的影响之扩大和政治的统一,特别法秩序的结合体也渐渐统一,形成法律共同体。所有个别的,特别的法律在历史上会逐步地统一到一个法律共同体里,此种机构在今天是以形式上的法律为基础。在人类社会法律的发展中,市场的扩大和官僚体制的应用这两者力量促成了形式理性化法律的形成,并且借此统合在了一般法里。法律之理性化便是如此。
3、    法的形式理性化和实质理性化
  在法律的发展中,理性的法律分为形式化法律和实质理性化法律。而西方资本主义的过程实际就是形式理性化的法律发展。传统的君主和教权支配者的理性主义具有实质的性格,古代社会是一种实质理性法律。统治者他们不要求形式上的理性化法律,以及法律的精准极致。他们要求的找出一个符合其权威之实用的,伦理的目的法律,他们需要的是伦理法律与实质法律的结合。统治者不愿受到任何形式所束缚,法律的形式主义可以让法律像机器一样运转,君主或教皇不想让法律在形式上束缚他们,他们更愿意实质性法律。
    古代社会的法律和今天的不同,古代法律更多的是出于君主自由意志和随意,为了维护统治,他主张法律的实质性,法律内容可以修改,而法律形式则无法统一。今天的法律更多是形式合理性,在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后,形式上要达成统一,因而更具有公平性,全面性。资本主义发展中,市民阶层往往对理性的法实务表现出强烈的关注,也就是关心是否能有一种体系化的,合乎理性的形式的法律,这种法律不仅能排除传统的束缚和肆意,并且主观的权力只能因此以客观的规范为其唯一的源泉。
4、    各国法律之比较
  韦伯在这本书里对于印度,中国,犹太族的法律进行了详细的对比,从法律理性化的角度对以上各国的律法作了全面的表述。
首先是印度的法律,印度的法律都包含在法经里,世俗的法律建构仅仅止于各个职业身份的相关的特别法发展。不同的种姓有不同的法律,所以,这种法律根本上欠缺理性化,有时宗教规范在法律上的强制力使世俗法在生活中没有妥当性的保障。印度法呈现巫术性要素与理性要素的一种独特形态的混合。法律程序的形式主义缺乏,并且宗教对于立法的影响十分大,所以印度难有一种真正的神圣的法律。
其次是中国的法律,中国独占支配地位的官僚体制,皇权下的严格封建体制使得法律没有现代形式理性的性格,中国的法律是非理性的,受君主个人的意愿任意改变,中国的国家律法是君主家产制的结果,中国对于法律的发展毫无兴趣,也没有法律专家,也没有法律教育可言。
重点是犹太民族的法律。犹太人的法律是平民的法律,法律的担纲者是市民,犹太人将法先知发展成法律学者,他们将法律发展为仪式性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学术处理,以及有专门法律顾问和法律技术,因此,犹太法有强烈的学术性,有纯理论,理性的结构。
5、    近代法律的形式理性性质
  近代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有系统的法创制,近代法的发展使得法律日趋完善,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商业法,商业法的关键在于:一方面,各个行为的切实性质尤其在目的理性的意义上,另一方面,切实地目的理性上的进行经营的团体,它是一种商业合作的组织。商业法是一种形式理性法,近代法律的发展很多因素取决于商业法。现代法的学者应关怀的是法律而不是立法者,在历史主义与法实证主义的批判下,现代法律主要是自然法,和从法本质来做演绎以获得客观价值的尝试。同时法律追求有着专门化,逻辑性,体系化的特征。
二、    城市理性化——非正当性的支配
这里所讲的城市学,并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城市,也不是建筑意义的城市,而是从城市的支配角度考虑城市之理性发展。在城市的支配角度上看,正当性的城市支配统治类型有君候卡里斯玛式的,有家长封建制式的,也有近代以来法理官僚制式的。但是,若考虑西方城市的发展,就必须考虑另一种支配类型,那就是非正当性的支配即人民民主制的支配。这种由城市市民平民组织的城市共同体曾支配着城市的发展。之所以讲是非正当性的支配,因为在韦伯的三种合法性统治里,并没有提到由城市市民自发组织的支配类型,这样的市民民主制也只有在西方的一些城市里出现,所以定义为非正当的支配。正是由于这样的支配类型存在也使得西方的城市朝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
1、    西方城市的本质
西方城市以地中海,西欧为典型代表。城市的本质是一个密集的聚落,其中以市场和市民以及君主领地所在在地为其重要的要素。西方的城市本质为城市共同体和市民的身份资格。西方城市都有着较强的工商业,有自己的防御体系,市场,自己的法律,城市的自律性和自主性,并且西方的城市是大多以市场为导向。以地中海的城市为典型,西方城市不会像亚洲居民深受巫术及泛灵论的种姓和氏族的限制,以及随之而来的禁忌的束缚,地中海是典型的自由民的城市。中国的城市实行的是氏族制度,而印度的城市实行的是种姓制度。在欧洲中世纪的城市中并没有宗教排外的痕迹,仪式性的排外已渐渐衰微,无氏族的平民取得了仪式性的平等。西方的城市在中世纪发展中形成了类似兄弟同盟约的统一团体,而这在东方受到禁忌,氏族,巫术,种族的束缚于约制。
2、    西方城市之誓约共同体
  西方城市在发展中,形成了以市民和工商业者为同盟的城市共同体,市民共同体有着紧密的关系,严格的制度,公平的规则,共同地管理城市的事务,基础设施,军事建设,城市的发展基本由这个平民组成的共同体来支配。这个共同体是由城市誓约共同体发展而来,城市誓约共同体早期是为了对抗贵族无理的税收和外族的入侵,后来形成了具有组织性的城市誓约共同体。城市是一个誓约的自治体,市民的集体性制约着城市,每一个市民都有自己主观的权利,而他们遵守着客观的法律。在城市的进程当中,城市誓约共同体逐渐占据了城市行动,建立了其城市的法律。在德国很多的城市富人团体只不过是富裕的市民所组成,只是私人性质的俱乐部,而他们与市民权的法律毫不相干,仍然以市民为团体主导城市立法。
3、    平民城市
  以地中海的意大利为例子,意大利的城市发展都是依据自己的固有的法则在进行并且没有外来的力量介入。意大利的城市是一种平民城市,其城市之支配权是非正当的政治团体popolo,在佛罗伦萨,popolo是一个经济团体也是具有政治行政组织性质,其最初是手工业团体,平民,商人组成的经济行会,最后还有政治性共同体特征,有自己的官员,自己的财政,自己的经济组织,军事组织,他们的城市是国家中的国家,一个完全非正当的与革命性的政治团体。在发展中popolo成功的将贵族挤压到劣势之处,人民是城市真正的力量。
4、    西方古代城市民主制结构
  欧洲人民共同体之发展在各处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最为明显和立即的是民主制,民主制的发展下,权势落入了小工商业者,小商行,小资本家手中,非贵族阶层的全面胜利,对于古代的政治团体及其行政导致了重要的结果。平民的胜利意味着政治团体的机构性格的逐渐实现,有关即事化的组织出现。其次,民主制意味着行政的变革,选举和抽签来产生人民首长,官员也更加专业化,制度化,平民性。总之,城市的民主化对于西方以及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西方城市出现的政治自主性,立法自主性,和自治力使得近代城市支配力量改变,人类更加理性化的城市组织使得政治越来越合理,经济更加具有资本主义正当化结构,文化更加市民化和多样化。
三、    经济理性化
  有关经济行动的论述是韦伯早期的重要思想体现,在经济上的探索也使韦伯成就了经济学的著作,对我们研究资本主义经济有着很大的帮助。其中韦伯对于经济的研究同样最后以社会学为核心,并以理性化的经济对于社会的影响为主题系统地阐述着他的观点。
1、    经济行动的理性措施
  经济行动意味着行动者和平地运用其控制资源的权力,理性的经济行动是以理性的方式达成经济目标。在经济行动中,最为注意的就是效用,效用的处理可以达成经济行动者的完成目标的数量。在近代西方国家中,人们行动逐渐追求最大的效用,以理性的管理方式进行经济行动,并发展为资本主义盈利的经济理性化趋势。这里对于理性的经济行动做几点说明:首先,经济行动者对于当前及未来都自信可以处分的效用,加以有计划地分配。其次,经济行动者将可处分的效用,按其被估算的重要性顺序,有计划地分配于不同的可能手段。然后,在经济行动者所掌握的筹措手段之处分权情况下,有计划地筹措运用这种效用。还有一点重要因素是现今的理性的经济手段多半是以货币所得为经营管理的形态。
2、    市场经济原理
  市场经济是现代最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市场经济由市场性,市场自由,和市场规则来决定。市场性是商品在市场中之交换对象的规律性程度,市场自由和市场规则在西方国家都被看作最为关键的市场组成部分。真正的经济理性的市场规则,是随着形式市场自由的增长而发展起来的,并且只受市场制度的制约,摆脱了传统,巫术,氏族,军事,身份的限制,以市场规则来交易商业贸易。
3、    资本主义计算的合理性
  资本主义在经济发展中会不断地计算经济合理性的条件,而最佳的经济合理性须符合以下条件:最高的劳务适应性,最高的劳动熟练,最高的劳动欲望。在欧洲完成了资本主义制度后,对于最高的资本主义经济计算逐渐制度化,财货市场的自由,企业的自由,劳动市场自由以及劳动者选择自由,实质的经济契约自由,机械性的合理技术,形式理性的行政和形式理性的法律等等明确的制度保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持续理性方式。
4、    资本主义盈利的方向
    资本主义之合乎理性盈利的方向有着:包括以借着自由交换在市场上持续地商业收益机会为取向,以运用资本主义计算的持续性财货生产经营里的收益机会为取向,在商品正规化的企业股票上做着纯粹投机性交易,在正当权利的规制下,经济团体进行正当融资扩大规模。以上都是西方国家所特有的,唯有西方国家认识了具有固定资本,自由劳动,理性的劳动专门化,与纯粹经济的劳务分配,并且建立了资本主义经济理性资本经营。在西方有形式的劳动组织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只有西方有专业的商品化,金融业务,交易规则,货币市场和资本主义的生产。韦伯认为,有些国家以政治为前提的经济生产是非理性的,并且纯粹商业投机也是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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