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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栋 2014-11-29 22:24
一、阅读书目
   《社会学是什么》邱泽奇
《利维坦》霍布斯
《政府论》(上、下)洛克
《论人类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卢梭
二、读书汇报
1.《社会学是什么》
社会学是什么是一本通俗版的读物,作者从社会学的思考方法、社会学的产生、人的社会化及与之相关的教育、工作、婚姻家庭、群体与组织、社会阶层与社会结构进行了阐述。通过一个初步的了解无疑社会学是一门试图用思维逻辑来讨论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的学科。社会学于法国大革命后脱胎于启蒙哲学,并研究社会现实的各个方面。读这本社会学是什么,对社会学有了一个基本了解,另一方面,自己的视野在读这本书的过程中逐渐发生了变化,它使的原本生活中熟悉的事物不再熟悉,使得原本我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变成了一定社会因素促发的结果并进而影响社会的其他方面,并且是众多情况中的一种可能。
2.《利维坦》
自然法与社会契约:
从自然状态出发,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为了维护个人的生命自由,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利用一切手段去维护自己这一自由的权利,这一权利便是自然权利。因为人对死亡的畏惧,使人有一种倾向于和平的激情,理智便提示人达成这种和平的条件,这一条件便是自然律。自然律的大致内容便是,人们将原来通过自己的手段维护自己安全的部分权利转让出去,即每个人平等的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诉诸于公权力,通过公权力来维护自身的安全,摆脱战争状态达到和平,自然律的核心内容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儿霍布斯还认为,人们通过权利的转让形成了一种社会契约,人们对契约的遵守不是来自于契约的本质,而是来自于人们对于毁约所产生的某种后果的畏惧;另外,他还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是没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的,随着社会契约的达成这儿也就形成了正义,对契约的遵守就是正义的体现。
利维坦:
霍布斯认为人们渴望和平状态的建立,只有通过共同的权利来进行维护。这样,人们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通过社会契约的形式交给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即形成一个统一的人格,并且这一人格的代表者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总人的认同。这样,统一在同一人格之中的这群人便形成了国家,即利维坦的诞生。这一人格的承当者就称为主权者,其余的一切人都是他的臣民。
臣民因为将部分权利赋予主权者,便对主权者的一切命令具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因为主权者的一切决定也都是代表着臣民自己的决定。主权因其绝对性,便也具有不可分割性,无论政府形式是君主制、议会制或是全体臣民大会,在一个国家之中只能拥有一个主权。这儿,霍布斯还论述到这三种形式国家的区别不在于权利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建的目的)的方法上的差别,特认为这几种形式中只有君主制是最好的形式。
主权者因为其自身的能力的限制,在治理国家的时候需要有政务大臣,政务大臣的性质是君主将其拥有的主权的部分权利赋予他们,使他们本身在允许的范围内代表主权者的人格。
主权者拥有达到人们赋予其主权时的目的的职责,主权者的这一职责就是为人民求得安全,这儿所指的安全包括保全性命以及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获得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另外霍布斯还认为,国家会有致弱或解体,致使这一后果的因素一是来自于外界的暴力,另一种便是来自于作为国家建造者或安排者的人身上。因为由于技艺的缺乏或忍耐的缺乏使的国家不健全。
在这一章中,霍布斯还对主权的内容、权利的继承、法律的构成等做了说明,这儿就不再做阐述。
教权与王权(国家主权)合法性的辩论:
利维坦的后面两张,霍布斯先后对基督教体系的国家以及教权统治下的黑暗王国进行论述,这儿作者以圣经为出发点结合他的唯物论的哲学观对教权以及王权的合法性展开论述。我认为,结合时代背景,作者其实是在为王权做辩护,打破教权的掌控建立起主权国家。
上帝国(天国):因为前面论述到每个人都拥有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自由的权利,这一权利便是自然权利,然而因为每个人的能力的相近,要达到一种和平的状态,人们不得已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订立契约。但是,上帝因为具有任何一个人都无以抵抗的力量,他就有理由根据自己的意思用这种力量来维护自己,他也便自然的根据其超然的力量对所有人拥有权利。因其主权者地位的自然取得,所以他便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君主,人们对于他具有绝对服从的义务。这样,圣经上面因为是上帝以及其在世俗的主权的代言者的话语便具有了权威。圣经上面,上帝的一个天国,是他通过摩西与犹太人建立的。
霍布斯将圣经上将世界分为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亚当夏娃到大洪水来临之前;第二个时期是从大洪水到末日审判的降临;第三个时期是末日审判即耶稣再度降世建立天国的时期。根据圣经,霍布斯认为上帝因为不能和每一个人进行直接的对话,所以上帝的世俗的代言者如摩西便具有世俗主权者的权利。因为后来犹太人要建立自己的国家,所以上帝的这一天国便解体了。之后,耶稣便成为了上帝的代言者,耶稣复活时留下话语等他再次降世,将建立天国,所以在耶稣没有再次复活之前,基督徒的权利唯一的只是让人们相信“耶稣就是基督”,但是他们却不具有主权。而上帝世俗主权的继承者则是各个国家的主权者。
基于“耶稣就是基督”这一圣经的含义,霍布斯将罗马教皇的权利即教权对世俗的统治说成是违法的(因为教皇将他的统治说成是耶稣复活后的天国,但耶稣并没有复活),认为教权应该置于各个国家主权的下面,并服从国家主权的命令。并且,他将教皇的通知说成是黑暗的,是对圣经的误解。魔鬼、符咒等都是教会杜撰出来的事物。
理论基点:
霍布斯之所以做出上述论断,是因为他的唯物论的观点,他认为人的感觉来自于外在事物的反射,因此,外在事物都是物质的,物质也都是存在的。并且他从人的交流的最基本的语言出发,将语言的进行分类,如代表外在存在的语言、人的情绪的语言以及判断性的语言、人臆想出来的语言。所以,上帝这个语言不是存在的便是不存在的,我想因为时代的背景,这儿霍布斯选择了一种方法那就是从圣经出发,打破教权。所以,这儿,他认为上帝是客观存在的,因其神性的无限性,人们不能理解其存在的形象。其实,我认为,霍布斯这样其实是否定了上帝的存在,与其把他说成是上帝,倒不如说这儿的上帝就是整个的大自然。
另外,霍布斯的一点缺点就在于,他将国家的论述与人的身体机能以及几何学相联系,具有了一些主观的色彩。这一点,书中导言部分具有比较深刻的分析,个人认为自己还不是太深刻,关于这一点就先不做过多评论。
3.《政府论》
在上篇中,洛克主要就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理论展开了批判。菲尔麦论述父权是上帝授予亚当的一项统治社会的权利,另外亚当对自然享有所有权,这样父权与自然支配权构成了君主制的合法性的来源。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由平等的,父权是因为子女的出生而自然取得的一项权利,它更倾向于一份父亲应尽的责任,是对子女的一项监护权,应当终于子女成年并具备理性认识事物的能力年龄。并且,他认为,母亲对于子女应该享有同父亲同样的权利。关于财产权,洛克根据圣经原文进行论述,他认为,对自然的所有权不是亚当独有的,上帝把它赐给了全人类,是人类共有的。这儿,他将君权神授的两个基点驳倒了。
接着,关于父权与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洛克认为,就算承认如菲尔麦所论述的那样亚当具有最初的父权与财产权。然而父权却是因生育产生的权利,财产权是每个人天上享有的一种权利。所以在两种权利的继承上来看,将之论述为君权合法性的来源也是不妥的。
下篇中,洛克主要阐述了他自己的自然学说。这儿他从自然状态出发,对国家起源、财产私有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每个人都根据自己认为适合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这种状态下,一切权利和管辖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大家都是平等的。相同的自然动机要求每一个人都遵循着一套自然法,即人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这种状态下,没有一个共同的裁判者,人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但人的自私会使人出现偏袒,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而战争状态与之不同的是,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的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财产权:洛克认为人对于自然生产的物具有共有权,因为人对自己的人身所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基于人身的劳动而生产的某些东西就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另外自己的仆人以及自己的家畜产生的物品也是他的私有财产。他认为,私有财产是有限制的,那就是以他自己能够享用的以及能够交换出去的物品为限度,他认为使物品顺坏掉不使用不交换是一种罪恶。但是将之交换后换成货币确是合法的。
父权:洛克认为父权是基于生育而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母亲与父亲共同具有,因之可以称作亲权。他有两部分一种是父亲对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面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尊敬义务。父亲对于子女不具有强制的权利,并不得侵犯子女的私有财产权。
政治社会的起源:
洛克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经过本人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将其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任何人放弃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他人协议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取彼此之间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防止共同体以外的任何人的侵犯。
因为这个共同体的行动要具有一致性,然而要想获得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的同意是不可能的,所以就要根据大多数人的意志做出决定。这样的一种共同体形式就是一个合法的政府。
这儿洛克认为,即便是最初的君权社会也是根据每个人的同意建立起来的,因为君主的贤能,能够满足人们建立共同体的需求,只不过后来君主走向了腐败。
洛克认为,政府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归宿,但是立法权的范围应该是,制定的法律应当公布、法律应该以人民的福利为限,征收财产税要征得财产所有者的同意,立法权不能转让。
洛克将国家的权利分为了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与对外权。
他认为法律的执行者可以拥有一定的特权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理论的时代局限性:
洛克关于私有财产以及其人民的代表的产生要以对公众的贡献为比例的论述,实际上是再资产阶级的政府进行论述,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铺平道路。

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
卢梭认为对人类社会的认识,要从人本身开始。与霍布斯、洛克不同,他认为他们都是以一种社会状态的视角来观察人的最初的状态的,而人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要经过一个相当漫长的时期。
他认为,人之间的交流是需要语言作为基础的,语言从产生到发展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人同其他动物不同的是人有一种自我完善的意识。然而这种人的自我完善使人类生活的越来越舒适,但这也是人堕落的开始。这种能力成为了人类痛苦的根源,因为欲望的开始是根源于我们的需要,但他的发展取决于我们的知识的进步。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卢梭认为经历了两次变革。第一次是以家庭的建立为标志,得二次是以农业社会的建立即农耕以及冶金的开始为标志。财产的私有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
他认为人类最初的时候是野蛮人,这时候的他们只有两种意识那就是爱自己与怜悯他人,这个时候的人类是如同自然中的其他动物之间的生活习性是一样的。他们相互之间没有交流、没有语言、人人随遇而安,因为并没有其他的意识存在(就连道德等意识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人人之间是没有竞争的,这个时候他们是处在平等的状态之中的。他认为,自然法并不像是哲学家们推导出来的那样,而是这种自然的状态下,人类的生存的规律。并且,这个时候的人的体格为了要适应自然的需要,是非常地健壮的,他们不会产生疾病。
随着人类的增多以及人类发展的自我完善,人类开始建立家庭并拥有财产,这时候人类的感情开始发展,并且人类之间的不平等也开始产生。这个时候闲暇的产生成了人类走向堕落的第一步。私有财产的产生是人类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而随着这一私有观念的产生,公正观念也随之伴生了。
随着冶金以及农耕的到来,人类社会进入了第二次变革,这个时候奴隶制以及贫困开始产生。由于富人与穷人处境的不同,统治、暴力和掠夺便开始了。由于这种不平等,新生的社会状态开始让位于战争状态,原来的自然状态对于富人是不利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他们开始诱导人们建立起法律,这时社会和法律便也开始产生。这儿卢梭认为,这种秩序使富人获得了新的权力,天然的自由已经失去,制定了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现象的法律,把巧取豪夺的行径变成了一种不可改变的权利。
但是,卢梭认为尽管人们失去了自由,但是人都有一种追去自由的愿望。所以这儿,他又论述到,人们需要首领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自由是全部政治中的最基本的原则。这样的政体才是合法的。
但人类走上的终究是一条堕落的道路,无论那种政府都会走向专制与腐败。他认为,通过三个阶段(权利法律和个人财产权的建立是他的第一个阶段,行政官员的设置是在第二个阶段,第三个阶段,把合法的权利变为专制的权利;第一个阶段富人与穷人得到认可,第二个阶段强者与弱者得到认可,第三个阶段专制与奴隶得到认可)不平等现象达到顶点。直到新的革命性巨变使政府完全瓦解,或者使它接近于合法的制度。
政治上的差别,影响到社会,必然导致社会地位的差别。人民与首领之间愈来愈不平等的现象,不久之后在个人之间也出现了。(这儿卢梭认为评价一个国家治理好坏的标志是看国家中财富、身份或地位、权势和个人才能几种力量是互相协调还是彼此冲突)
他认为人的地位的不平等是其他几种不平等的根源,而财富尽管是最后一个不平等,但其他几种不平等都将归于财富的不平等之中,因为财富是与人的幸福直接攸关的,是可以用它来购买一切的。根据这一点,可以判断每个民族离开原始状态多远的程度和是否已经开始走上了腐败的终端道路。
最后,人类将达到不平等的极限,新的平等状态产生。这种状态下人们都是盲目的,奴隶甘愿为奴隶,统治者失去统治的规则,完全凭欲望行事,善良、正义都将不复存在。
最后卢梭认为,原本的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一种最好的平等,那种状态下的野蛮人的生活是一种极幸福的状态。
三、读书感想
随着读书的深入,发现自己读书该沉静下来,只有静下心来才能真正的读的进去,读书更多关注的是自己提高了多少,自己对问题的思考是否更加深入。而不是只为了把自己展现在他人眼前,侃侃而谈,言之无物。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同时,要真正的明白修学储能,社会越发的急剧变革,我们越需要一颗宁静的心,要有一种长远的眼光,不能功利化。最后留诗一首:“寒风吹侧万物蛰,深院幽幽学子掩。卧薪藏胆越王雄,碧池成墨书圣现。潜龙腾渊终有时,凤凰涅槃耀世间。待到东风吹来日,大鹏振翅翔九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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